2019年10月增值税优惠政策培训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增值税优惠政策培训
20191020
一、降低
增值税税 率
三、加 计抵减
五、热 点问题 解答
二、扩
大抵扣 范围
四来自百度文库试行 留抵退税
(一)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 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
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 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 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 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 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例(加计扣除)A企业,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6月份领用进行 深加工
税务处理:5月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 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
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 策的公告》(2019年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 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 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A商贸企业,2019年3月签订货物销售合同---3月20日发货---3月25日 收款。----但到4月5日才实际收到货款。
按照规定,该纳税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3月25日该时点是 A企业本次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应适用原税率。
假定没有签订合同---3月20日发货---4月5日收款----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4月5日----适用新税率。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 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
政策当期一并计提。(注意:补充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再追溯抵减和 调整前期的应纳税额,但可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税额。)
2.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 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3.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 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4. 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 发票。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 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 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 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14号)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 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 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 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重点强调:从何时可以将待抵扣进项转到进项税额,转抵扣需 要是一次性的!!!
2.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 公告 》2019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 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 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 进项税额中扣减:
5. 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 公告》(2019年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 率(注:净值率为方便企业核算,与会计口径保持一致)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 ×100% (注:转换的时间是不同的,可抵-不可抵扣, 转出当期;不可抵扣—可抵扣,转入是在下期转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的公告》(2019年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 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前面我们说了能否适用加计要看四项服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 纳税人分类(一般/小规模)------是不是说明这个全部的销售额就 是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的连续多长期限内的销售额那???
2.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 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 项税额。
3.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 口退税率调整为9%。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 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