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增值税优惠政策培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3.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本篇法规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2019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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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外出办事的过程中,小编听到不少的老板和会计们抱怨,说:“小规模纳税人说是有很多处优惠,但是在我们这么长时间经营的状态下,怎么也没见优惠在哪里,这政策到底是什么,我们老百姓也没感觉到!”在这里呢,给大家做了一些相关方面的总结,方便大家更好的理解政策。
销售额的免税标准原来小规模月销售额在三万以下,季销售额在九万免征增值税;现在是月销售额在十万以下,免征增值税。
可以看出额度明显增多,给我们提供更大的活动范围。
销售额合计的执行范围原来包括的项目有销售服务、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货物或者加工等;现在包括的有销售货物、销售服务、劳务、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等。
包括的范围明显增多,也是对我们广大小规模企业的福利。
3,不动产销售的销售额之前的规定是没有销售不动产的优惠的;新的规定是纳税人所有增值税的所有销售行为(包括销售不动产)合计的销售额,先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另一方面再扣除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则除销售不动产外的销售业务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所以我们就不用担心不动产价格过高而影响我们的缴税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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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间之前规定是小规模纳税人基本都是按季度来申报的,如果不想的话就需要相应的主管所根据其特点核定纳税期限。
新规定税务机关给了我们更多的自由空间,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一个季度或者1个月申报。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了我们更多选择,更加方便纳税人报税,更加科学化和人性化。
差额征税判定标准原来的规定是以差额前来判定我们是否在免征范围;新规定以差额后来判定我们是否在免征范围。
显然,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给广大纳税人提供优惠的空间。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一般人变更这个变化不是很大,都是四个季度总的销售额,只要达不到五百万,就可以自行申请变更。
不过如果你在这个本年内再次变为一般人的企业就不能再次做变更了。
小编对小规模的相关政策做的了解大概只有这些,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实时关注税务动态,或者找相关专家进行了解。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问答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问答1.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新出台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其具体内容是什么?答: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注: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1日起加计15%2.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是指什么?答: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
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5.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包括生活服务在内的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以下简称注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年 月 日
(纳税人签章)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附件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行业属于(请从下表勾选,只能选择其一):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0.24•【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本篇法规中“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经研究,现将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本公告所称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称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
纳税人适用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执行。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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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计抵减政策(注意事项)
案例
某 纳 税 人 兼 有 货 物 销 售 和 咨 询 培 训 两 项 业 务 , 2018 年 4 月 2019 年 3 月 年 咨 询 培 训 业 务 销 售 额 500 万 元 , 占 全 部 销 售 额 50%,2019年4-12月取得进项税额100万元,2019年该纳税 人咨询培训业务销售额300万元,占全部销售额的30%。则该 纳 税 人 2019 年 可 享 受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抵 减 增 值 税 10 万 元 , 但 2020年不能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一、加计抵减政策(注意事项)
(一)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 税人即使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也不 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一、加计抵减政策(注意事项)
(二)四项服务销售额为合计数
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不是单指某 一项服务销售额或两项服务销售额。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 是以四项销售额的合计数计算。
一、加计抵减政策(注意事项)
案例
某纳税人于2019年4月1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4-6月提供 的四项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符合 加计抵减条件,纳税人从7月份开始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同 时其从4-6月份取得的进项税额也可以做加计抵减计算,但 加计抵减额不是抵减4-6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而是并入 7月份的加计抵减中。
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主体)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 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 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附加税优惠政策2019
优惠政策12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பைடு நூலகம்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文件规定:
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附加税优惠政策2019
优惠政策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优惠政策2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6号)文件规定:
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优惠政策5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文件规定: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务业务培训资料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八、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通知
相关资料来源: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网址: /n810341/n810755/c4160283/content.html
2.增值税税率16%→13%、10%→9% 过渡期怎么抵扣?怎么开票?怎么红冲? https:///s/NeDF_RyvAQmOS5bDp4zlNA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 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增值税下调对电力企业影响有哪些? /n1/2019/0318/c71661-30980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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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均不 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 进项税额转出调减加计抵减额 ◆ 准确核算加计抵减额变动情况
发生进项税额转出,其相应计提 准确记录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 的加计抵减额,应同步调减。 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加计抵减政策(抵减方法)
第一步: 计算( 抵减前的 )应纳税额 按照一般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 分情形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1.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 0: 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 0:
加计抵减政策讲解
2019年7月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关于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 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判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具体标准是, 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 销售额占纳税人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来确定,如果四 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0-100-10=10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10%+5=15万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 加计抵减额余额=15-10=5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 × 3%=3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
还有一种情况,某些新成立的纳税人,可能成立后的前 3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如果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在 当年内自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往后计算3个月来判断 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1.1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简化版)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汇总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汇总一、增值税减税降费新政1.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3、2019年4月1日起,深化增值税改革。
(1)降低增值税税率。
4月1日起,增值税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农产品扣除政策调整。
农产品扣除率调整为9%。
用于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为10%。
出口退税率调整。
原出口退税率16%的调整为13%,10%的调整为9%。
免退税生产企业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的,仍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2)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
一是4月1日起,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航空、铁路运输客票,抵扣9%,公路水路客票,抵扣3%。
二是4月1日起,购进不动产进项税额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3月前尚未抵扣的一次性转入进项抵扣。
(3)对生活性服务业等行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4)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
4月1日起,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地方税费减税政策1、免征政策。
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
2、“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2019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的,减免20%,实际税负5%;100-300万元的,减免15%,实际税负10%。
税法(2019)考试辅导第59讲_税收优惠(2)、应纳税额的计算(1)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其他优惠P234(一)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注意西部的范围。
期限内享受15%的税率。
特殊行业“两免三减半”——按照优惠税率减半。
优惠主体应是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
(二)其他P236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以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七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一)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二)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提示】考试题目很有可能要求运用间接计算法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单选题】2008年某居民企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2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40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100万元,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16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20万元。
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2009年)A.16.2B.16.8C.27D.28【答案】D【解析】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计算:(1200+400)×5‰=8(万元)<20×60%=12(万元);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8=12(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200+400+100-1600+12=112(万元);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12×25%=28(万元)。
【例题·计算题】境内某从事生产的居民企业2018年发生下列业务:(1)销售产品收入2000万元(不含税,下同);(2)接受捐赠材料一批,取得赠出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6万元;企业找一运输公司将该批材料运回企业,支付运杂费0.3万元;(3)转让一项商标所有权,取得营业外收入60万元;(4)出租财产取得其他业务收入10万元;(5)取得国债利息2万元;直接投资境内另一居民企业,分得红利50万元;(6)全年销售成本1000万元;税金及附加100万元;(7)全年销售费用500万元,含广告费400万元;全年管理费用205万元,含业务招待费80万元;全年财务费用45万元;(8)全年营业外支出40万元,含通过政府部门对灾区捐款20万元、直接对私立小学捐款10万元、违反政府规定被市场监管局罚款2万元;其他资料:①企业当年发生新技术研究开发费,单独归集记账发生额80万元,尚未计入期间费用和损益;②企业当年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一台,取得并认证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90万元,增值税14.4万元,已按照规定入账并计提了折旧且未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③上年公益性捐赠超标的结转额8万元。
2019年增值税新政策
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推出多项增值税新政策,制定多项便民办税的新措施。
要点一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点二增值税税率下调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点三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要点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要点五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点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10讲_专题二 增值税法律制度(9)
2019年初级《经济法基础》—零基础指引班专题二增值税法律制度(2019预习版)单元05: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单元框架考点1: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例题1·多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有()。
(2018年)A.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B.古旧图书C.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进口设备D.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答案】ABCD【例题2·单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免征增值税的是()。
(2017年)A.商店销售糖果B.木材加工厂销售原木C.粮店销售面粉D.农民销售自产粮食【答案】D【解析】(1)选项A:属于常规的货物销售行为,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2)选项BCD: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选项B是加工者销售,不符合免税规定;选项C 是销售者销售,不符合免税规定。
【例题3·判断题】私营企业进口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014年)【答案】×【解析】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二)“营改增”税收优惠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包括但不限于)(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019营改增的政策内容和操作培训
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 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 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 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 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 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 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 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营业税细则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 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 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 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 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 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 务,不包括在内。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关于企业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认识试点期间抵扣不完全问题
1.为什么不考虑试点企业的 期初存货
2.为什么未将人力成本支出纳 入进项抵扣范围
3.为何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路 桥费支出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二、试点政策中,对差额征税项目采取了“试点能利用增值税原理 解决差额征税的,通过抵扣进项税额予以解决;对无法通过增值税 链条解决进项抵扣问题的,以销售额特别处理(扣额法)办法予以 解决”的原则。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 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 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 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 定的其他情形。
修订要点
1、非营业活 动。 2、单位自行 的行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照表
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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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2.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 公告 》2019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 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 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 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 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 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 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 率(注:净值率为方便企业核算,与会计口径保持一致)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 ×100% (注:转换的时间是不同的,可抵-不可抵扣, 转出当期;不可抵扣—可抵扣,转入是在下期转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的公告》(2019年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 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 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 项税额。
3.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 口退税率调整为9%。
5. 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 公告》(2019年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 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
政策当期一并计提。(注意:补充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再追溯抵减和 调整前期的应纳税额,但可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税额。)
前面我们说了能否适用加计要看四项服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 纳税人分类(一般/小规模)------是不是说明这个全部的销售额就 是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的连续多长期限内的销售额那???
增值税优惠政策培训
20191020
一、降低
增值税税 率
三、加 计抵减
五、热 点问题 解答
二、扩
大抵扣 范围
四、试行 留抵退税
(一)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 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
例:A商贸企业,2019年3月签订货物销售合同---3月20日发货---3月25日 收款。----但到4月5日才实际收到货款。
按照规定,该纳税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3月25日该时点是 A企业本次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应适用原税率。
假定没有签订合同---3月20日发货---4月5日收款----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4月5日----适用新税率。
例(加计扣除)A企业,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6月份领用进行 深加工
税务处理:5月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 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
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 策的公告》(2019年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 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 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 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2.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 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3.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 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4. 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 发票。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
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 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 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 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 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14号)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 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 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 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