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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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规范管理承诺书(精)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规范管理承诺书(精)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规范管理承诺书本公司已具备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资格和能力,并自愿参加湖北省辖区内高速公路的清障施救服务工作。

为树立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企业整体良好形象,自觉遵守各项规范管理规定,认真履行清障施救服务工作职责,特向湖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作出如下承诺:一、本公司承诺守法经营,接受、服从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含派驻路政机构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调度、监督和管理。

二、对清障施救服务中心出现并查实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主动接受湖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含派驻路政机构依照规定进行的处理。

三、本公司承诺如自愿退出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工作,必须提前30天向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含派驻路政机构提出书面正式申请。

四、本公司承诺严格按照“监督管理、规范运营、安全高效、便民利民、保本微利”的原则从事清障施救服务工作。

五、本公司承诺严格按照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管理规范要求,统一作业车辆外观颜色及标识、统一作业人员服装,统一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六、本公司承诺定期对清障施救服务专业装备、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并与具有专业装备单位建立横向联系机制,保证专业装备符合清障施救服务需要且能随时投入清障施救服务作业。

七、本公司承诺严格按照规范管理要求,加强本公司员工队伍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规范管理意识,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运营,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八、本公司承诺严格按照《湖北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管理规定,开展高速公路牵引施救服务工作。

九、本公司承诺清障施救服务时,随车携带物价部门制定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主动向当事人提供,方便当事人核查,主动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遇施救当事人持有异议时,保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妥善处理不良社会影响。

十、本公司承诺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清障施救服务费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检查与指导。

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变更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行为的,自愿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

高速清障施救公司管理制度

高速清障施救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清障施救公司的运营管理,确保清障施救工作的快速、高效、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清障施救人员、车辆、设备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清障施救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2. 快速响应,及时处置;3. 规范操作,严格管理;4. 诚信服务,客户至上。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清障施救部,负责清障施救工作的全面管理。

第五条清障施救部的主要职责:1. 制定清障施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2. 管理清障施救人员、车辆、设备;3. 建立健全清障施救工作制度;4. 监督检查清障施救工作执行情况;5. 处理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

第六条清障施救人员职责:1. 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2. 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现场勘查,制定施救方案;3.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救作业;4. 保护现场,确保安全;5. 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七条清障施救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关岗位资格;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3. 具备一定的驾驶和操作技能;4.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八条清障施救人员培训:1.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2. 定期对清障施救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3. 组织清障施救人员参加各类安全培训。

第四章车辆与设备管理第九条公司应配备足够的清障施救车辆和设备,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条车辆与设备管理要求:1. 定期进行车辆与设备的维护保养;2. 建立车辆与设备使用档案;3. 严格车辆与设备的领用、归还手续;4. 确保车辆与设备安全可靠。

第五章工作流程与规范第十一条清障施救工作流程:1. 接警;2. 出警;3. 现场勘查;4. 制定施救方案;5. 实施施救作业;6. 完成施救任务;7. 报告总结。

第十二条清障施救工作规范:1.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救作业;2. 注意安全,防止事故发生;3. 保护现场,确保交通秩序;4. 遵守交通法规,文明施救;5. 做好客户沟通,提高服务质量。

京珠路政支队清障施救服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8.5

京珠路政支队清障施救服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8.5

京港澳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京港澳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工作,满足司乘人员对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的需求,根据《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试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京港澳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施救服务行为和服务监管工作。

第三条京港澳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当服从调度、文明施救、便民利民,文明、优质、高效地服务于途经高速公路的广大司乘人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京港澳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应遵循就近、安全、便捷、信息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清障施救服务资质第五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必需是独立的法人,并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且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要在年检围以,收费许可证要在有效期以。

第六条承担京港澳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工作的单位必需具备3年以上清障施救作业经验;清障施救单位的人员必需有2年以上清障施救作业经验,且经过专项业务和安全教育培训,具备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技能。

第七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当有适应清障施救作业需要的专业车辆及随车安全装备:(一)清障拖、铲车分别不得少于三辆。

(二)吊车(起吊能力在25吨以上)不少于2辆;(起吊能力在50吨以上)不少于1辆。

(三)小型作业装备运送车3辆,并应当随车携带不少于2块交通安全标志牌、20个反光锥形筒、3个闪光警示葵花灯、2个便携式探照灯、2根闪光警示棒、若干扫帚、铁锹、牵引绳等简易工具。

(四)大型作业装备运送车不少于2辆,并应当随车携带不少于5块交通安全标志牌、100个反光锥形筒、2个大型灭火器、6个闪光警示葵花灯。

以上所有车辆应当来源合法,牌证齐全,依法购置保险,并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第八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当自备或租用停车场地、仓储场所各1处,其中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10亩,仓储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基础配套设施齐全:(一)停车场地、仓储场所有完整的照明、消防设备,且投保的火险理赔标的不少于60万元人民币;(二)停车场地面应当经过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硬化处理,保持坚实、平整;(三)仓储场所有防潮、防震、防盗、防毒、防鼠害、防破坏设施,能够保证货物不受损坏。

清障救援管理办法

清障救援管理办法

**路政大队清障、救援管理办法1 目的为确保公路的安全、畅通,规范清障工作秩序和工作标准,达到清障快、收费准、服务好的工作要求,制订本规定。

2 适于范围适用于**路政大队清障、救援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3 职责3.1实行路政、清障一体化管理,路政执法大队兼管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

3.2实施分局划分辖区的清障、救援工作,收集、记录、整理资料和统计报表,及时传递信息。

4 清障工作守则4.1 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4.2 上班不迟到,不早退,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4.3 当班人员坚守岗位,随时听候清障呼叫,有呼必应,反应迅速。

清障过程中,随时填写清障车辆出车单。

4.4 清障人员要遵守《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清障工作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车辆和清障作业,定期检查和保养车辆、设备,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排除不了的要及时汇报,严禁车辆、设备带故障作业和行驶,做到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4.5 认真履行高速公路救援、清障管理职责,做好清障工作,及时将停在车道上或者停在紧急停车带上超过1小时的故障(事故)车拖到服务区或者收费站广场,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清障前提下,报经领导同意,可将故障车拖到车主选择的地点。

事故车拖到交警指定的地点停放。

4.6 按章收费,帐目清楚。

严禁营私舞弊,敲诈勒索顾客。

4.7 清障人员要树立爱岗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精通业务,热情服务,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想方设法为顾客排忧解难,快速清障,确保公路畅通。

5 清障作业规程5.1 人员分工:常规清障一般为2人一组,吊车清障为3-5人一组,由班长或正、副驾驶员组成。

5.2 出车准备5.2.1 出车前按规定着装,佩戴胸牌,携带有关证件、票据、表格、标志服、安全帽等。

5.2.2 检查车况、示警灯是否良好,标志牌、清障工具是否齐全、有效。

5.2.3 对当班清障人员作好安排。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规范管理承诺书(精)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规范管理承诺书(精)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规范管理承诺书(精)第一篇: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规范管理承诺书(精)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规范管理承诺书本公司已具备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资格和能力,并自愿参加湖北省辖区内高速公路的清障施救服务工作。

为树立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企业整体良好形象,自觉遵守各项规范管理规定,认真履行清障施救服务工作职责,特向湖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作出如下承诺:一、本公司承诺守法经营,接受、服从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含派驻路政机构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调度、监督和管理。

二、对清障施救服务中心出现并查实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主动接受湖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含派驻路政机构依照规定进行的处理。

三、本公司承诺如自愿退出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工作,必须提前30天向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含派驻路政机构提出书面正式申请。

四、本公司承诺严格按照“监督管理、规范运营、安全高效、便民利民、保本微利”的原则从事清障施救服务工作。

五、本公司承诺严格按照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管理规范要求,统一作业车辆外观颜色及标识、统一作业人员服装,统一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六、本公司承诺定期对清障施救服务专业装备、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并与具有专业装备单位建立横向联系机制,保证专业装备符合清障施救服务需要且能随时投入清障施救服务作业。

七、本公司承诺严格按照规范管理要求,加强本公司员工队伍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规范管理意识,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运营,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八、本公司承诺严格按照《湖北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管理规定,开展高速公路牵引施救服务工作。

九、本公司承诺清障施救服务时,随车携带物价部门制定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主动向当事人提供,方便当事人核查,主动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遇施救当事人持有异议时,保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妥善处理不良社会影响。

十、本公司承诺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清障施救服务费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检查与指导。

高速公路管理清障救援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清障救援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清障救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清障救援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清障工作职责明确,操作规范安全,救援快速有效,切实保障高速公路畅通安全。

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清障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工作职责路产维护部:规范公司清障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建立、审核和更新社会清障设备资源库,报路政大队备案;负责内部清障救援力量的调配。

收费机电部:负责向信息中心提供社会清障设备备案信息。

信息监控中心:负责向各收费站发布已备案的社会清障设备信息并监督执行;负责清障救援指令下达。

路产维护站:负责清障日常管理工作(人员排班、道路清障、清障车辆维修保养等);负责清障区域内清障救援任务的执行落实和沟通协调;负责储备辖区内社会清障设备资源信息,配合路产维护部建立辖区社会清障资源库;在路产维护站清障设备不能满足需求时,进行社会清障的联系。

路政中队:负责清障救援现场(含故障车)的协调与执法。

收费站:负责社会清障设备资源库内的清障设备通行。

第三章清障范围第四条根据公司的统一规划与合理布局,全线共布设5处清障救援点,清障区域布置见《管理公司清障救援任务划分表》(附件1)。

第四章内部清障管理第五条清障车辆管理1.服务标识各路产维护站应当对清障车辆车身喷涂统一颜色,严格按照集团logo规范设置要求,喷涂统一车身标识。

2.装备配置清障车辆应当按施救作业规范装备配置,根据需求配备警示灯、安全作业灯、安全路锥、各类托叉、移动小车、清障绑带等辅具。

3.装备管理各路产维护站日常应当做好安全装备、消防设备、防护器材的检查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处理,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六条内部清障人员管理1.熟悉岗位应急预案及处置方式。

2.遵守礼仪规范,主动热情,真诚友好,仪表端庄,语言文明。

- 2 -3.着装统一整齐,佩戴工作证件,穿着符合规定的反光标志服。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精品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精品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清障施救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司乘人员对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的需求,根据《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试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施救服务行为和服务监管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当服从调度、文明施救、便民利民,文明、优质、高效地服务于途经高速公路的广大司乘人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应遵循就近、安全、便捷、信息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清障施救服务资质第五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必需是独立的法人,并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服务价格监审证,且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要在年检范围以内,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服务价格监审证要在有效期以内。

第六条承担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工作的单位必需具备3年以上清障施救作业经验;清障施救单位的人员必需有2年以上清障施救作业经验,且经过专项业务和安全教育培训,具备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技能。

第七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当有适应清障施救作业需要的专业车辆及随车安全装备:(一)清障拖、铲车分别不得少于三辆;(二)吊车(起吊能力在25吨以上)不少于2辆;(起吊能力在50吨以上)不少于1辆;(三)小型作业装备运送车3辆,并应当随车携带不少于2块交通安全标志牌、20个反光锥形筒、3个闪光警示葵花灯、2个便携式探照灯、2根闪光警示棒、若干扫帚、铁锹、牵引绳等简易工具;(四)大型作业装备运送车不少于2辆,并应当随车携带不少于5块交通安全标志牌、100个反光锥形筒、2个大型灭火器、6个闪光警示葵花灯、若干扫帚、铁锹、牵引绳等简易工具。

以上所有车辆应当来源合法,牌证齐全,依法购置保险,并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第八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当自备或租用停车场地、仓储场所各1处,其中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10亩,仓储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基础配套设施齐全:(一)停车场地、仓储场所有完整的照明、消防设备,且投保的火险理赔标的不少于60万元人民币;(二)停车场地面应当经过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硬化处理,保持坚实、平整;(三)仓储场所有防潮、防震、防盗、防毒、防鼠害、防破坏设施,能够保证货物不受损坏;(四)清障施救单位应在高速公路沿线附近合理设置停车场地,确保快速到达现场清障救援。

XX清障施救服务管理方案

XX清障施救服务管理方案

XX清障施救服务管理方案第一篇:XX清障施救服务管理方案XXXX有限公司清障施救服务管理方案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是一个复杂、全面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一个快速、安全、高效的高运公路清施救体系,以确保清障施救工作自始至终有序、有力、有效地运行。

一、主动联系,完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体系。

1、建立健全与高运路政、高速交警、经营单位“四位一体”的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起到了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的保障作用,充分依托辖区内高速路政大队综合协调的作用,加强清障施救过程中处置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协作和沟通,制定综合协作联勤联动方案,主动协调、处置合力、齐抓共管,以达到清障高效率、施救高效能。

2、完善路巡互动机制,实现与路政、交警路面巡查的无缝对接,及时、准确地为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提供必备、及时和准确的信息支持服务。

3、积极主动与高速公路抢修队联系,发挥其辅助清障职能。

抢修队因其管理方式灵活、运转方式快捷、信息渠道通畅和操作方法多样等特点而成为高速公路清障施救中一支不可忽视的辅助力量.使之成为高运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体系力量的有力补充,为打造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良好社会形象发挥积极的作用。

4、积极参与路政三级救助服务网络。

主动融入高速路政建立的支队以“三级值班室”为中心,路政大队以路巡路查为重点,清障施救队以救助为核心三级服务网络系统,形成信息畅通、联勤联动的工作格局。

5、规范工作运作程亭。

清障施救按照快捷、便民、安全、高效的原则,由接警、施救和回访三个环节组成,凡是司乘人员需要帮助的事项,只需拨打路政电话清9 61 2 2。

6、探索创新服务方式。

积极探索实践,大胆创新方式方法,使高速公路救助服务更加具有生命力。

一是推行“需求式”服务。

根据司乘人员的不同困难和求助需要.最大限度为司乘人员提供帮助;二是推行“互动式”服务。

主动回访车主,了解救助过程中清障施救队员的服务态度,实现与车主之间的信息畅通和双向互动;三是推行“温情式”服务。

清障施救车辆管理制度

清障施救车辆管理制度

清障施救车辆管理制度一、总则清障施救车辆是一种专门用于道路救援和车辆拖离的车辆,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责任。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疏导交通、减少交通事故对公共道路的影响,加强管理和规范清障施救车辆的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运行管理1.清障施救车辆的所有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可,并持有相应的证书和资质。

2.清障施救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清障施救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行,在紧急情况下可停放在规定的地点等待调度。

4.清障施救车辆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标志,不得违规驾驶或占用道路。

5.清障施救车辆必须配备完整的急救设备和工具,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进行救援。

6.清障施救车辆必须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对待被救援车辆的驾驶员和乘客要尊重和照顾。

7.清障施救车辆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各类故障和事故,协助处理并参与事故调查。

三、安全管理1.清障施救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必须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或摩擦。

2.清障施救车辆在救援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救援过程安全顺利。

3.清障施救车辆在夜间行驶时必须开启车辆的警示灯和标志,提醒其他车辆减速慢行。

4.清障施救车辆在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必须紧急停车并在安全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5.清障施救车辆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报警求助,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和被救援车辆的安全。

6.清障施救车辆在救援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四、服务管理1.清障施救车辆必须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积极为被救援车辆提供帮助和支持。

2.清障施救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3.清障施救车辆必须遵守救援相关的规定和流程,确保救援过程合法、公正和透明。

4.清障施救车辆必须保护被救援车辆的财产安全,不得私自挪用或损坏被救援车辆。

5.清障施救车辆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加强与被救援车辆驾驶员的沟通,确保双方理解和协作。

高速公路管理清障救援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清障救援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清障救援管理办法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清障救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清障救援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清障工作职责明确,操作规范安全,救援快速有效,切实保障高速公路畅通安全。

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清障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工作职责路产维护部:规范公司清障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建立、审核和更新社会清障设备资源库,报路政大队备案;负责内部清障救援力量的调配。

收费机电部:负责向信息中心提供社会清障设备备案信息。

信息监控中心:负责向各收费站发布已备案的社会清障设备信息并监督执行;负责清障救援指令下达。

路产维护站:负责清障日常管理工作(人员排班、道路清障、清障车辆维修保养等);负责清障区域内清障救援任务的执行落实和沟通协调;负责储备辖区内社会清障设备资源信息,配合路产维护部建立辖区社会清障资源库;在路产维护站清障设备不能满足需求时,进行社会清障的联系。

路政中队:负责清障救援现场(含故障车)的协调与执法。

收费站:负责社会清障设备资源库内的清障设备通行。

第三章清障范围第四条根据公司的统一规划与合理布局,全线共布设5处清障救援点,清障区域布置见《管理公司清障救援任务划分表》(附件1)。

第四章内部清障管理第五条清障车辆管理 1.服务标识各路产维护站应当对清障车辆车身喷涂统一颜色,严格按照集团logo规范设置要求,喷涂统一车身标识。

2.装备配置清障车辆应当按施救作业规范装备配置,根据需求配备警示灯、安全作业灯、安全路锥、各类托叉、移动小车、清障绑带等辅具。

3.装备管理各路产维护站日常应当做好安全装备、消防设备、防护器材的检查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处理,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六条内部清障人员管理 1.熟悉岗位应急预案及处置方式。

2.遵守礼仪规范,主动热情,真诚友好,仪表端庄,语言文明。

3.着装统一整齐,佩戴工作证件,穿着符合规定的反光标志服。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规定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规定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规定高速公路清障施救规定为了确保高速公路的畅通和安全,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突发情况的道路上的车辆和物品进行清障施救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针对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制定的规定:1. 清障车辆和人员的要求a. 清障车辆应配备专业施救人员,能够熟练操作和使用清障设备。

车辆要经过定期检测,确保状态良好,具备足够的抗冲撞能力。

b. 清障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熟悉操作流程和安全知识。

施救人员必须持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

2. 清障施救流程a. 一旦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情况,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应立即派遣清障车辆和人员前往现场。

b. 清障车辆和人员应迅速到达事故现场,确保现场安全。

在施救过程中,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灯,确保其他车辆及行人对施救区域有足够的警觉。

c. 清障人员应首先对车辆进行稳定,避免进一步滑动或倾覆。

在进行清障操作之前,必须确保现场安全,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d. 清障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清障设备和方法,如起重机、吊车等。

在操作清障设备时,必须确保操作方法正确,防止物体滑落或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

e. 施救完成后,清障车辆和人员应及时撤离现场,确保道路尽快恢复正常通行。

3. 清障施救的安全措施a. 清障车辆必须配备应急灯、喇叭和牵引绳等应急设备,以提醒其他车辆注意减速和避让,并确保施救时的安全。

b. 清障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施救工作服,并佩戴安全帽、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c. 清障人员在施救过程中应保持流畅的沟通,指挥和协作。

出现危险情况时,应及时发出警报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确保自身和其他人员安全。

d. 施救过程中,施救区域和施救设备周围必须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线等,并保持清晰可见。

清障车辆应与其他车辆保持足够的距离,避免二次碰撞的发生。

以上是高速公路清障施救规定的主要内容。

这些规定目的是确保清障施救工作能够有序进行,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二次事故的发生。

除了制定规定外,还需要加强对施救人员的培训和意识教育,提高其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保证高速公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高速公路管理清障救援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清障救援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清障救援管理办法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清障救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清障救援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清障工作职责明确,操作规范安全,救援快速有效,切实保障高速公路畅通安全。

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清障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工作职责路产维护部:规范公司清障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建立、审核和更新社会清障设备资源库,报路政大队备案;负责内部清障救援力量的调配。

收费机电部:负责向信息中心提供社会清障设备备案信息。

信息监控中心:负责向各收费站发布已备案的社会清障设备信息并监督执行;负责清障救援指令下达。

路产维护站:负责清障日常管理工作(人员排班、道路清障、清障车辆维修保养等);负责清障区域内清障救援任务的执行落实和沟通协调;负责储备辖区内社会清障设备资源信息,配合路产维护部建立辖区社会清障资源库;在路产维护站清障设备不能满足需求时,进行社会清障的联系。

路政中队:负责清障救援现场(含故障车)的协调与执法。

收费站:负责社会清障设备资源库内的清障设备通行。

第三章清障范围第四条根据公司的统一规划与合理布局,全线共布设5处清障救援点,清障区域布置见《管理公司清障救援任务划分表》(附件1)。

第四章内部清障管理第五条清障车辆管理 1.服务标识各路产维护站应当对清障车辆车身喷涂统一颜色,严格按照集团logo规范设置要求,喷涂统一车身标识。

2.装备配置清障车辆应当按施救作业规范装备配置,根据需求配备警示灯、安全作业灯、安全路锥、各类托叉、移动小车、清障绑带等辅具。

3.装备管理各路产维护站日常应当做好安全装备、消防设备、防护器材的检查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处理,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六条内部清障人员管理1.熟悉岗位应急预案及处置方式。

2.遵守礼仪规范,主动热情,真诚友好,仪表端庄,语言文明。

3.着装统一整齐,佩戴工作证件,穿着符合规定的反光标志服。

施救清障工作规定

施救清障工作规定

清障救援工作制度1总则为进一步加强清障救援工作管理,不断提升高速公路清障救援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修订完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4〕29号)文件等相关,特制定本制度。

2一般要求2.1施救人员应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自觉履行职业道德规范,文明施救。

2.2施救人员应加强学习、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不断提高操作技能和综合素质,规范作业,安全施救。

2.3施救人员上路作业时应统一着装,身着反光背心。

2.4施救车辆由路产部统一管理调度,原则上在本路段范围内使用。

2.5施救车辆维修保养,实行分工负责,责任到人遇有故障应及时按公司有关规定程序报修,不得拖延和“带病”出车。

2.6参与事故施救工作时,应根据现场交警人员的指挥,做好安全布控后,开展施救工作确保现场人员和车辆安全。

2.7在施救现场进行施救时应遵循“先人后车,先通后清,先易后难”的原则。

2.8严格按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确因特殊情况需减免的,应报告部长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2.9严格实行清障作业与收款分离制度,施救人员应如实填写《救援清障记录表》,交内业人员开票收款。

2.10恶劣气象条件下应注意的事项2.10.1施救车辆在恶劣气象条件下行驶时,应开启警灯、防雾灯、安装防滑链、降低车速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行车安全。

2.10.2协助路产巡查人员做好道路巡逻工作。

2.10.3及时清除路面障碍物和故障车辆。

2.10.4大雾天气应在施救现场临时设置道路交通安全标志,开启电子频闪示警灯,布置安全作业区域。

2.10.5协助路产巡查人员处理紧急事件。

2.10.6接受领导的其他指令。

3出车前准备3.1施救人员做好车辆交接,检查施救车辆、施救工具、车载台、灭火器具、锥形桶、警灯、警报器等是否齐全、完好。

3.2认真查阅值班记录,详细了解路面清障救援信息。

XX清障施救服务管理方案

XX清障施救服务管理方案

XXXX有限公司清障施救服务管理方案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是一个复杂、全面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一个快速、安全、高效的高运公路清施救体系,以确保清障施救工作自始至终有序、有力、有效地运行。

一、主动联系,完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体系。

1、建立健全与高运路政、高速交警、经营单位“四位一体”的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起到了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的保障作用,充分依托辖区内高速路政大队综合协调的作用,加强清障施救过程中处置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协作和沟通,制定综合协作联勤联动方案,主动协调、处置合力、齐抓共管,以达到清障高效率、施救高效能。

2、完善路巡互动机制,实现与路政、交警路面巡查的无缝对接,及时、准确地为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提供必备、及时和准确的信息支持服务。

3、积极主动与高速公路抢修队联系,发挥其辅助清障职能。

抢修队因其管理方式灵活、运转方式快捷、信息渠道通畅和操作方法多样等特点而成为高速公路清障施救中一支不可忽视的辅助力量.使之成为高运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体系力量的有力补充,为打造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良好社会形象发挥积极的作用。

4、积极参与路政三级救助服务网络。

主动融入高速路政建立的支队以“三级值班室”为中心,路政大队以路巡路查为重点,清障施救队以救助为核心三级服务网络系统,形成信息畅通、联勤联动的工作格局。

5、规范工作运作程亭。

清障施救按照快捷、便民、安全、高效的原则,由接警、施救和回访三个环节组成,凡是司乘人员需要帮助的事项,只需拨打路政电话清9 61 2 2。

6、探索创新服务方式。

积极探索实践,大胆创新方式方法,使高速公路救助服务更加具有生命力。

一是推行“需求式”服务。

根据司乘人员的不同困难和求助需要.最大限度为司乘人员提供帮助;二是推行“互动式”服务。

主动回访车主,了解救助过程中清障施救队员的服务态度,实现与车主之间的信息畅通和双向互动;三是推行“温情式”服务。

对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车主,主动减免救助服务费,给以人文关怀;四是推行“疏导式”服务。

高速集团清障救援管理办法

高速集团清障救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高速集团”、“集团”)清障救援工作,提高清障救援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集团所辖高速公路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公路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赣发改收费〔2013〕24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辖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清障救援包括:拖车作业、吊车作业、散落货物清理转运作业等经省发改委批准收费的作业项目及其他为保障高速公路畅通而实施的应急救援,不含对故障和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的医疗救助、转移。

第四条集团清障救援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安全高效、联动互助、自建与社会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安全、规范、文明、高效的清障救援工作机制。

第五条集团以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为依托,逐步将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纳入集团应急保障系统,力争构建“职能明晰、布局合理、援救及时、安全高效、服务规范、社会满意”的清障救援服务网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六条集团养护管理部(安全生产办公室)(以下简称“集团安全办”)是集团清障救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所辖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其主要管理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集团清障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完善清障救援管理制度,规范清障救援操作流程;(二)负责社会清障救援队伍准入条件的制定并监督、指导各路段管理单位通过要约、招标等方式引入社会清障救援队伍;(三)负责集团所辖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的业务管理、教育培训、清障救援队伍设置与清障救援装备配备标准的制定;(五)负责指导跨区域复杂的清障救援工作,开展跨区域的清障救援应急演练,提高集团清障救援应急处置水平;(六)处理路段管理单位不能及时处理且易造成省级层面社会舆论或负面影响的投诉举报;(七)负责对路段管理单位清障救援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与考核;(八)负责统筹清障救援相关资金的核定和下拨工作。

XX清障施救服务管理方案

XX清障施救服务管理方案

XXXX清障施救效劳管理方案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是一个复杂、全面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一个快速、平安、高效的高运公路清施救体系,以确保清障施救工作自始至终有序、有力、有效地运行。

一、主动联络,完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效劳体系。

1、建立健全与高运路政、高速交警、经营单位“四位一体〞的联勤联开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起到了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的保障作用,充分依托辖区内高速路政大队综合协调的作用,加强清障施救过程中处置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协作和沟通,制定综合协作联勤联动方案,主动协调、处置合力、齐抓共管,以到达清障高效率、施救高效能。

2、完善路巡互动机制,实现与路政、交警路面巡查的无缝对接,及时、准确地为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提供必备、及时和准确的信息支持效劳。

3、积极主动与高速公路抢修队联络,发挥其辅助清障职能。

抢修队因其管理方式灵敏、运转方式快捷、信息渠道通畅和操作方法多样等特点而成为高速公路清障施救中一支不可无视的辅助力量.使之成为高运公路清障施救效劳体系力量的有力补充,为打造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效劳良好社会形象发挥积极的作用。

4、积极参与路政三级救助效劳网络。

主动融入高速路政建立的支队以“三级值班室〞为中心,路政大队以路巡路查为重点,清障施救队以救助为核心三级效劳网络系统,形成信息畅通、联勤联动的工作格局。

5、标准工作运作程亭。

清障施救按照快捷、便民、平安、高效的原那么,由接警、施救和回访三个环节组成,但凡司乘人员需要帮助的事项,只需拨打路政清9 61 2 2。

6、探究创新效劳方式。

积极探究理论,大胆创新方式方法,使高速公路救助效劳更加具有生命力。

一是推行“需求式〞效劳。

根据司乘人员的不同困难和求助需要.最大限度为司乘人员提供帮助;二是推行“互动式〞效劳。

主动回访车主,了挽救助过程中清障施救队员的效劳态度,实现与车主之间的信息畅通和双向互动;三是推行“温情式〞效劳。

对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车主,主动减免救助效劳费,给以人文关心;四是推行“疏导式〞效劳。

XX清障施救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XX清障施救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XX清障施救服务管理方案————————————————————————————————作者:————————————————————————————————日期:XXXX有限公司清障施救服务管理方案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是一个复杂、全面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一个快速、安全、高效的高运公路清施救体系,以确保清障施救工作自始至终有序、有力、有效地运行。

一、主动联系,完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体系。

1、建立健全与高运路政、高速交警、经营单位“四位一体”的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起到了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的保障作用,充分依托辖区内高速路政大队综合协调的作用,加强清障施救过程中处置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协作和沟通,制定综合协作联勤联动方案,主动协调、处置合力、齐抓共管,以达到清障高效率、施救高效能。

2、完善路巡互动机制,实现与路政、交警路面巡查的无缝对接,及时、准确地为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提供必备、及时和准确的信息支持服务。

3、积极主动与高速公路抢修队联系,发挥其辅助清障职能。

抢修队因其管理方式灵活、运转方式快捷、信息渠道通畅和操作方法多样等特点而成为高速公路清障施救中一支不可忽视的辅助力量.使之成为高运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体系力量的有力补充,为打造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良好社会形象发挥积极的作用。

4、积极参与路政三级救助服务网络。

主动融入高速路政建立的支队以“三级值班室”为中心,路政大队以路巡路查为重点,清障施救队以救助为核心三级服务网络系统,形成信息畅通、联勤联动的工作格局。

5、规范工作运作程亭。

清障施救按照快捷、便民、安全、高效的原则,由接警、施救和回访三个环节组成,凡是司乘人员需要帮助的事项,只需拨打路政电话清9 61 2 2。

6、探索创新服务方式。

积极探索实践,大胆创新方式方法,使高速公路救助服务更加具有生命力。

一是推行“需求式”服务。

根据司乘人员的不同困难和求助需要.最大限度为司乘人员提供帮助;二是推行“互动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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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清障施救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司乘人员对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的需求,根据《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试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施救服务行为和服务监管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当服从调度、文明施救、便民利民,文明、优质、高效地服务于途经高速公路的广大司乘人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应遵循就近、安全、便捷、信息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清障施救服务资质第五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必需是独立的法人,并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服务价格监审证,且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要在年检范围以内,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服务价格监审证要在有效期以内。

第六条承担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工作的单位必需具备3年以上清障施救作业经验;清障施救单位的人员必需有2年以上清障施救作业经验,且经过专项业务和安全教育培训,具备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技能。

第七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当有适应清障施救作业需要的专业车辆及随车安全装备:(一)清障拖、铲车分别不得少于三辆;(二)吊车(起吊能力在25吨以上)不少于2辆;(起吊能力在50吨以上)不少于1辆;(三)小型作业装备运送车3辆,并应当随车携带不少于2块交通安全标志牌、20个反光锥形筒、3个闪光警示葵花灯、2个便携式探照灯、2根闪光警示棒、若干扫帚、铁锹、牵引绳等简易工具;(四)大型作业装备运送车不少于2辆,并应当随车携带不少于5块交通安全标志牌、100个反光锥形筒、2个大型灭火器、6个闪光警示葵花灯、若干扫帚、铁锹、牵引绳等简易工具。

以上所有车辆应当来源合法,牌证齐全,依法购置保险,并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第八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当自备或租用停车场地、仓储场所各1处,其中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10亩,仓储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基础配套设施齐全:(一)停车场地、仓储场所有完整的照明、消防设备,且投保的火险理赔标的不少于60万元人民币;(二)停车场地面应当经过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硬化处理,保持坚实、平整;(三)仓储场所有防潮、防震、防盗、防毒、防鼠害、防破坏设施,能够保证货物不受损坏;(四)清障施救单位应在高速公路沿线附近合理设置停车场地,确保快速到达现场清障救援。

第九条清障施救单位应建立详细的人员、机具、车辆、保险、证件材料等信息档案,并报路政支队、大队备存。

第三章清障施救工作规范第十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遵守《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试行),并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制定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在清障施救服务车辆车身醒目位置订装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公示牌。

第十二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将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及监督投诉电话印制成服务监督卡片,随车携带,服务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提供,方便当事人核查服务收费行为。

清障施救单位不得拒绝当事人索取服务监督卡片。

第十三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接到清障施救服务求助信息或清障施救服务指令后,应安排人员快速赶赴现场,确保白天5分钟内出动,夜间10分钟内出动,在45分钟内到达现场。

第十四条清障施救单位应提供以下内容的服务:(一)为故障车提供短时应急抢修以及牵引拖曳服务,及时排除路面交通安全隐患;(二)协助交通事故现场处置,为事故车辆提供抢修、起吊、牵引拖曳服务,为事故散落物提供清理、收集、起吊、转运、仓储服务;(三)为清障作业现场、事故处理现场提供安全区域设置和隔离服务;(四)为事故车辆和事故物资提供具备消防、照明、保管条件的停放场地服务;(五)服从路政、交警部门的调度,参与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做好高速公路应急救援设备储备。

第十五条停车场内涉案车辆及物品统一由清障施救单位保管。

清障施救单位应专门安排停车场值班人员,负责指挥车辆停放、对车辆物品实施监护,妥善保管,并认真填写《清障施救单位停车场涉案车辆及物品保管登记表》《清障施救单位停车场涉案车辆及物品保管登记台帐》,并与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清障施救单位发现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向管辖路政大队及交警部门报告,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不得擅自处置事故现场或放行肇事车辆。

对收费标准中规定需与服务对象协商确定价格的服务项目,清障施救单位不得因价格协商不成,而对服务对象离弃不管。

第四章清障施救监管第十七条清障施救监管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抽查相结合,各路政大队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建立清障施救服务监管台账。

第十八条日常检查由路政大队外业人员负责,外业人员对清障施救过程中的人员着装、佩戴证件、车辆标识、收费标准、文明服务等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专项检查由路政大队统筹安排,定期组织路政人员到清障施救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车辆状况、票据以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检查过程中发现清障施救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责令清障施救单位及时改正。

情节严重的,向清障施救单位下达《清障施救服务整改通知书》,清障施救单位2日内向路政大队说明情况,并按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一条清障施救单位每月月底向大队综合办公室上报清障施救服务台帐、清障施救作业登记本和收费明细表,路政大队每月2号前(遇节假日顺延)向支队上报清障施救台帐。

第二十二条路政大队按照“每诉必查,每实必究”的原则,认真处理每一起因清障施救引起的投诉事件,接到当事人投诉必追查到底,依法依规查处。

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接到当事人投诉后,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管段路政大队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路政支队接到投诉信息后,应通知管辖路政大队进行调查核实,路政大队应在3日内向路政支队反馈调查核实情况,路政支队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将调查经过和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路政大队值班人员接到司乘人员投诉,或者路政支队、监控中心移交投诉情况,应详细填写《清障施救投诉登记表》,并在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和书面上报路政支队。

第二十五条经过路政大队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的,应督促清障施救单位对投诉人进行合理解释,消除投诉;情况属实的,应责令清障施救单位改正违规行为,或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经投诉人确认后,投诉人未提出其它疑义,由投诉人在《清障施救服务投诉登记表》签字确认或者电话确认。

第二十七条投诉处理完毕后,调查人员在《清障施救服务投诉登记表》上填写处理结果,交路政大队审核、存档。

第二十八条对于媒体曝光、司乘人员信访的,造成较大影响的举报投诉,路政支队应成立调查小组,认真调查取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上报上级单位。

第二十九条路政大队应对清障施救服务对象进行回访,做到每案必访,认真做好回访记录。

第三十九条完善清障施救服务日常监管、服务回访、投诉处理等工作流程,并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投诉处理回复率达100%。

第三十一条各路政大队要加强对在清障施救单位服务中被有理投诉或在日常监管中被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收集保存,建立清障施救单位违规行为档案。

第三十二条路政大队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清障施救单位负责人座谈会,指出工作不足,应联合交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三条对在打击路损逃逸案件、应急抢险救援中表现突出的清障施救单位及人员,管理处将对其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四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有违反《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责令改正:(一)未达到清障服务形象标准和要求的;(二)未达到清障施救服务信息公布标准和要求的;(三)未向当事人出示有效工作证件,表明单位和身份的;(四)拒绝或未向当事人出示服务监督卡的;(五)未在规定的时间出动或到达现场的;(六)不按规定填制《高速公路清障施救作业登记表》、《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项目收费明细表》,或填制虚假信息的;(七)未按时报送清障施救服务台帐的;(八)不服从管理的;(九)因服务价格协商不成,离弃不管服务对象的;(十)其他不文明规范服务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违反《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强制提供有偿服务;(二)未向服务对象出示收费标准的;(三)违规施救导致国家或者个人财产受到轻微损失的;(四)不按标准收费、超范围收费的;(五)其他行为导致服务对象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十六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违反《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经责令后拒不改正的;(二)违规施救导致国家或者个人财产受到较大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对清障施救服务单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的,路政部门将上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建议取消其清障施救服务资格。

(一)违反《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被有理投诉达3次以上的;(二)违反《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含2次)的;(三)违反《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四)其他违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违反《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中安全管理规范的,移交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取消其清障施救服务资格。

第三十九条路政大队应不定时对清障施救单位的值班、出勤记录进行抽查,如记录不完整,登记不全的,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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