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灯,信号灯安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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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航行灯安装要求

内河船舶航行灯安装要求

内河船舶航行灯安装要求一、引言船舶航行灯是航行安全的重要装置之一,对于内河航行来说,航行灯的正确安装和使用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内河船舶航行灯的安装要求,以保障航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船舶航行灯的基本概念船舶航行灯,又称导航灯,是船舶进行夜间航行时,用来指示船舶航向、位置和状态的灯光设备。

船舶航行灯按功能分为前、后、侧向和顶部灯,它们的安装位置和类型必须满足相应的国际和国家标准。

三、内河船舶航行灯的安装要求3.1前向航行灯前向航行灯是船舶前向视线方向上的指示灯,它的作用是为前方船舶和陆地上的其他航行者提供明确的船舶前进方向和位置信息。

根据国际规定,内河船舶前向航行灯的安装要求如下:-前向航行灯应一并与船舶侧向灯组成一个整体,安装在船首上部位。

-前向航行灯颜色应为白色,并具备合适的亮度和范围,以确保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正常指示船舶的前进方向。

3.2后向航行灯后向航行灯是船舶后向视线方向上的指示灯,它用来告知其他船舶和陆地上的航行者本船正从事何种活动,如船舶正在倒退或搁浅。

内河船舶后向航行灯的安装要求如下:-后向航行灯应与船舶侧向灯组成一个整体,安装在船尾部位。

-后向航行灯颜色应为红色,并具备合适的亮度和范围,以确保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正常指示船舶的后退或搁浅状态。

3.3侧向航行灯侧向航行灯用来指示船舶左右舷侧,以确保船舶航行时其他船舶和陆地上的航行者能够清晰辨别船舶的位置和航行方向。

内河船舶侧向航行灯的安装要求如下:-船舶的左舷侧应安装红色灯,右舷侧应安装绿色灯,两者可以组成一个整体。

-侧向航行灯应具有合适的亮度和角度,以确保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正常指示船舶的左右舷侧。

3.4顶部航行灯顶部航行灯用来指示船舶的直径与长度,以便其他船舶和陆地上的航行者能够了解船舶的尺寸和特点。

内河船舶顶部航行灯的安装要求如下:-顶部航行灯颜色应为白色,并能以适当的亮度照亮船舶上方的一定范围。

船舶灯具规范标准最新

船舶灯具规范标准最新

船舶灯具规范标准最新船舶灯具作为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标准对于保障船舶夜间航行、作业安全至关重要。

以下是最新的船舶灯具规范标准概述:引言随着航运业的快速发展,船舶灯具技术也在不断进步,新的规范标准应运而生,以适应现代船舶对照明性能、能效、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1. 灯具分类船舶灯具按照用途可分为航行灯、信号灯、甲板灯、舱室灯、应急灯等。

每种灯具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使用环境。

2. 技术要求- 光源:应使用高效、长寿命的光源,如LED灯。

- 光效:灯具的光效应满足国际海事组织(IMO)的最低标准。

- 防水性能:灯具必须具备良好的防水性能,以适应恶劣的海洋环境。

- 抗冲击性:灯具应能承受一定的冲击力,保证在船舶震动或碰撞时不损坏。

- 耐腐蚀性:灯具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以适应海洋环境中的盐雾侵蚀。

3. 安装规范- 灯具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船舶设计规范,确保照明效果和信号的清晰可见。

- 航行灯和信号灯应安装在船舶的指定位置,以符合国际信号规则。

- 应急灯具应安装在易于操作和维护的位置,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启用。

4. 能效标准- 船舶灯具应符合国际能效标准,减少能源消耗,降低船舶运营成本。

5. 环保要求- 灯具的设计和制造应遵循环保原则,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如汞等。

6. 安全标准- 灯具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避免因灯具故障或不当操作导致的事故。

7. 维护与检测- 船舶灯具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性能稳定和安全运行。

8. 认证与标识- 所有船舶灯具均应通过相关认证,如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认证,并在产品上明确标识。

结语随着船舶行业标准的不断更新,船舶灯具规范也在不断完善。

船舶运营者应密切关注最新的规范标准,确保其船舶灯具符合最新的安全和环保要求,以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和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船舶信号灯描述|船舶减速信号灯

船舶信号灯描述|船舶减速信号灯

船舶信号灯描述桅灯图片描述舷灯图片描述尾灯图片描述拖带灯图片描述环照灯图片描述桅灯的安装图片描述基本号灯的配备(在航机动船)图片描述除基本号灯外,增加了黄色闪光灯(在航气垫船)图片描述7m≤L<12m ,舷灯合为一盏时,桅灯可不装在首图片描述尾拖,拖船L <50m, 拖带长度≤200m图片描述机动船尾拖,拖带长度≤200m,船长小于50m 时,图片描述被拖,拖带长度≤200m 图片描述被拖,拖带长度≤200m 图片描述失控图片描述操纵能力受到限制图片描述限制吃水船舶图片船舶上的灯按用途来分,可分为(1)航行用--号灯、号型、号笛和雾航锚泊时用的号钟及号锣。

(2)通信用--通信信号灯、白昼信号灯和信号旗。

(3)救助用--烟雾用信号(红光火焰、白光火焰、橙色灯雾) ,声响信号(声响火箭、声响榴弹) ,红光降落伞信号。

按光的性质来分,可分为(1)定光灯--桅灯、舷灯、尾灯和环照灯等。

(2)闪光灯--通信信号灯、气垫船用的黄色闪光灯和围网渔船所用额外信号灯。

桅灯安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的的灯,在2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从正前至每舷正横后25度。

(1)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6 米,如船的宽度超过6 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12 米;(2)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5米.(3)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 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舷灯左红右绿,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25度。

舷灯离开舷边的距离不应超过船宽的10%,最大不应超过2m ,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挡板。

尾灯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从正后方至每舷65度。

对国际航行的船舶要求桅灯、舷灯、尾灯配备双层灯具。

拖带灯形状同尾灯,顔色为黄色。

锚灯船的前部一盏白环照灯,长度小于50m 时,最易见处一盏白环照灯。

船舶电气设备安装的原则(

船舶电气设备安装的原则(

船舶电气设备安装的原则一、船舶电气设备安装的基本要求1、船上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按设计图纸及工艺又件中所规定的型号、规格、数量进行安装,代用设备必须征得设计、技术部门、船东代表的同意,方可上船安装,安装的设备必须有合格证或入库验收标志;2、设备的安装,应考虑安全及便于使用、维修,安装场所压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良好;3、设备的安装,不应破坏舱壁或甲板原有的防护性能及强度。

在水密的仓壁、甲板和甲板室外围壁上不应该钻孔的螺丝紧固电气设备;4、设备不应安装在上层连续甲板以下的船壳板上;5、电瓶间、油漆间、弹药仓除该处必须有的防爆型设备外,不应再安装其它电气设备;6、电气设备不应贴近油舱、油柜或双层底,储油舱等外壁表面而安装。

若必须安装时,则设备与此类舱壁表面之间,至少应有50mm的距离,工作时能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则绝对禁止;7、设备的安装均应可拆卸的,其紧固及联系应牢靠,并有防止振动而松脱的装置;8、电气设备填料函应尽量向下安装,对于必须向上或水平安装者,应使堵塞填料高出填料孔平面,防止积水;9、电气设备在仓壁上安装时,其下缘离甲板高度不应低于3 00mm,以免溅入水渍污垢或受机械损伤;10、除电压不超过24V,且对无线电收信机不产生干扰的设备及具有双重绝缘的设备外,其他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或开启式设备的金属骨架应作可靠接地;11、电气设备应设备永久性的标志铭牌,进入设备的电缆芯线的接线端头,应设有清晰而耐久的与设备接线柱及原理线路相符合的标志。

二、船舶旋转电机安装的基本要求1、除停泊用或低速推进下工作的电机如所有电机的安装,其转轴应与船舶艉线平行;2、电机的安装部位应留有便于测量转速向碳刷架的空间;3、机组应有公共的底座;4、电机的联轴器及皮带或链转动部分,必须装有可拆的护罩;5、电机接线盒处,必须留有电缆gf入接线及测量所必须的空间;6、安装在有花铁板部位的电扎应使其机座露出花铁板;7、电机安装时,其转轴与被拖机械的转轴中心线要对齐;8、电机安装必须牢固,机体与底座应有良好的电气联接。

航行灯要求

航行灯要求

航行灯英文名称:navigation light;running light定义1:海上避碰规则等规定的船舶在航行时必须点亮的号灯。

应用学科:船舶工程(一级学科);船舶电气(二级学科)定义2:航空器飞行时,或在黑暗条件下地面滑行时,为显示航空器轮廓,辨明航空器位置和运动方向,防止航空器碰撞而设置的机上外部灯具。

应用学科:航空科技(一级学科);航空机电系统(二级学科)航空器或船舶夜航时,用以表示自身位置和运动方向,便于互相避让、识别的信号灯。

一般规定:飞机左翼尖装红灯,右翼尖装绿灯,尾翼端装白灯;直升机机身左侧装红灯,右侧装绿灯,尾端装白灯,在旋翼尖装红灯。

船舶左舷装红灯,右舷装绿灯,桅杆和船尾装白灯;非机动船只装舷灯;木帆船只装一盏白灯。

飞机的外部灯光都有着不同的作用和特殊含义,在使用中也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由于飞机机型、厂商的不同,飞机的灯光系统也是不尽相同的,但是基本上大致规则是一致的。

常见的标准外部灯光系统有:1、红色防撞灯又叫做信标灯,EACON LIGHT或BEACON,分别安装在飞机的上下中部,各一支。

用途是防止航空器相撞。

此灯根据机型适配的控制器不同,以一定的频率爆破闪烁。

此灯在飞机推出及发动机运行时打开!(只要飞机动就必开)2、机翼灯又叫WING LIGHT,位于机翼每侧的两个单光束灯光,照明机翼前缘及发动机进气口。

用于检查结冰情况。

此灯在有结冰可能时应打开,但实际应用中一般常开3、航行及标志灯航行灯NAVIAGATION LIGHT,标志灯LOGO LIGHT,波音飞机飞为两个电门,空客飞机合在一起。

航行灯分别为左红、右绿、尾椎白分别安装在机翼尖和尾追上。

用于判明飞行物是飞机及指示飞行方向。

标志灯分别安装在两侧的水平安定面翼尖上,提供垂直安定面上的航空公司标志进行照明。

空客飞机位两组航行灯,它的LOGO灯当主起落架减震支柱被压缩或襟翼伸出15度以上时标志灯亮。

航行灯为只要飞机上有人就必须打开4、机头灯(空客飞机)NOSE,此灯安装在前起落架上,两个灯分别叫做起飞灯和滑行灯。

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

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

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
1. 针对渔船的特殊规定,COLREGs中有专门的规定适用于渔船,这些规定旨在考虑到渔船在海上的特殊情况,例如渔船在作业时可
能会有固定设备(如拖网)延伸到水面以上。

2. 导航灯,根据COLREGs规定,渔船在夜间或能见度不佳时必
须展示特定的导航灯。

一般情况下,渔船应该展示红绿两色的导航灯,以及白色的360度全方位航行灯。

3. 信号灯的展示方式,根据COLREGs规定,渔船在作业时需要
展示特定的信号灯,以便其他船只能够识别并避让。

例如,渔船在
拖网作业时,需要展示特定的信号灯,提示其他船只避让。

4. 避让规则,COLREGs中也规定了船舶在遇到渔船时的避让规则,以确保船舶在交汇时能够安全地避让。

这些规定包括了在不同
情况下应该采取的行动,以及避让责任的分配等内容。

总的来说,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是为了确保渔船在海上航行时
能够安全地与其他船只交汇和作业,避免发生碰撞和意外。

遵守这
些规则对于所有船舶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能够有效地维护海上交通的安全和秩序。

航行信号灯布置要求-szm解析

航行信号灯布置要求-szm解析
通常由船东提供或由船东临时租用, 船厂提供固定安装的专用插座。
通常安装于驾驶甲板两翼或罗径甲 板两舷,根据安装位置需要,可配 手动旋转手柄或电动遥控旋转装置。
船长超过 100 米的需要通过巴拿马 运河的船舶,应在船艏安装该灯一 个,并能从船桥沿船的中心线清晰 地看到它们。
根据船舶建造规格书提供。
-
应配备24V 充电器、电池箱和其它
4
艉灯
5
环照灯
6
闪光灯
颜色
白 红 绿 白 红白绿黄 红
最小能见距离 /n mile
6 3 3 3 3
225 112.5 112.5 135 360 360
7
莫氏信号灯 白
5
360
水平光弧/(°)
自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
自船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 自船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 自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 环照 环照,闪光频率120 次或120 次以 上/分 环照
航行灯和信号灯设计规范
序号 1
号灯名称 颜色
苏伊士运河 红白绿蓝 信号灯
功率 220V/40W
2
苏伊士及基 红 绿
尔运河艉灯
3
苏伊士运河 白
探照灯
4
苏伊士运河 白
搜索灯
5
巴拿马运河 蓝
操船灯
220V/65W
220V/3000 W 220V/1000 W 或650W
220V/40W
6
螺旋桨及球 红
鼻艏警戒灯
附件。能见距离大于2 海里。
航行灯和信号灯设计规范
3.2 航行灯和信号灯的配置 50 米或者50 米以上的大型船舶,应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舶建造规格书和有 关当局的规定配置必须的航行灯和信号灯。 3.2.1 航行灯 3.2.1.1 基本航行灯 根据规定,除了提供表3.1.1 中一套航行灯外,还须备用一套航行灯,通常采用双层航 行灯,具体配置如下: - 2–2×220V/65W 桅灯,前桅上和雷达桅上各一个: - 2–2×220V/65W 左右舷灯,位于船最宽处的两侧: - 1–2×220V/65W 艉灯置于船尾; - 2–2×220V/65W 锚灯,尾部和前桅上各一盏; 上述基本航行灯必须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 2–2×220V/65W 失控灯(红色环照灯)。 失控灯通常安装在雷达桅上,位置根据雷达桅形状而定,也可安装于独立的灯桅上。 该灯应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3.2.1.2 其它航行灯 其它航行灯的配置如下: - - 1- 220V/65W 苏伊士运河艉灯置于船尾,可由航行灯板或信号灯板控制; - - 1- 巴拿马运河操船灯,位于前桅的后部,由信号灯板控制; - - 3- 操纵能力受限制灯,采用红色环照灯。根据雷达桅的布置,其中两个可由失控灯 - 兼。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航行灯规范

航行灯规范

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

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浅谈海船航行信号灯配置要求

浅谈海船航行信号灯配置要求

可供参考 :1 ) 国际航行船舶主要以 《 国际海 E 避碰 舶航行灯为双层灯 。 规则》及其修正案为设计 据 ;2) 在中国国内水域
作者简介 :徐丕鸽 ( 1 9 8 O 一) ,男,工程师,研究方向:船舶 电气。
2 0 1 6 / 6 船舶标准化工程师 1 7
表1 船舶号灯的配置
重要。
1 规则和要求
在黑夜及雾大能见度特别差时 ,船舶如何有序 地安全通航?国际上制定了其同遵守的灯光信号规 则 。目前 ,对于海船航行信号灯的设计主要有两种
2 基本号灯 捌
航行灯和信号灯统称为号灯 。在常规设计中 ,
上述提及规则对号灯的基本特性、设置和安装位置
等有 明确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 ,号灯分基本号灯和 作业号灯 ,每艘船根据 自身特点 ,来选择配置合适 的船舶号灯 , 如表 1 所示。其中5 0 Ⅱ 5 0 m以上电 f }
的特殊要求,并着 重介绍 了 基本号灯和特殊号灯类型及其表 示功能。
关键词 :航行灯;环照灯
中图分类号:U 6 6 2 . 2

文献标识码 :A DO I :1 0 . 1 4 1 4 1 / j . 3 1 — 1 9 8 1 . 2 0 1 6 . 0 6 . 0 0 4
Di s c us s i o n o f Di s po s i t i o n Re q ui r e me n t s o f S hi p Na v i g a t i o n S i g na l La mp
灯 灯 灯 灯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灯
号 确 度 在航行初动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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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灯光信号规定?

船舶灯光信号规定?

船舶灯光信号规定?灯语(灯光通信)是船只之间通信的一种通用化语言,在国际上的使用十分广泛。

“灯语”一词由来已久。

在通讯还不发达的年代,灯语在航海领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利用灯光的闪烁频率,以二进制的摩尔斯码传递信息,可以帮助船员在较远的目视距离相互沟通。

頭條萊垍船舶的号灯按用途分为两种:航行灯和一般信号灯。

号灯的开、关时间一般是以日落、日出为时间界限的。

萊垍頭條信号灯:是船舶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的灯光标志,特别是夜间航行,更是不可缺少的通信联络的工具之一。

信号灯的控制一般是集中在驾驶台,要求两路供电。

信号灯的种类很多.为了适应某些国家的港口和狭小水通道的特殊要求,远洋船舶的信号灯设置比较复杂。

这些信号灯通常安装在驾驶台顶上专设的信号桅或雷达桅上,按照规定数盏(8~12盏)红、绿、白等颜色的环照灯分成两行或三行安装。

垍頭條萊航行灯:是船舶照明系统中的一个独立部分,是保证船舶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灯光信号。

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证它的明亮,以表明本船的位置、状态、类型、有无拖船等,从而防止周围或过往船舶误会,造成海损事故的发生。

根据国际规则规定,根据船舶的大小和长短尺寸,数量上有所不同。

长度大于50米的船舶,应安装5只航行灯,分别为前桅灯,后桅灯,后艉灯,左右两盏舷灯。

相关规则规定,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任何时候,即使是在白天,也要开启航行灯。

萊垍頭條船舶灯光通信使用摩尔斯符号(Morse),发信人手工操纵闪光灯发送,收信人凭视觉接收。

摩尔斯符号以点码(短)和划码(长)单独或组合来组成字母和数字。

约定发送方法为:点码持续1单位时间;划码持续3单位时间或更长些;字符内码与码间隔1单位时间;字符之间间隔3单位时间或更长些。

然而,在实际发送过程中,存在着单位时间长度(或者说发送速度)因人而异,以及随机误差引起点码(或划码)长短不一的问题。

只有经过一定的专业训练,才能发送得比较规范,易于被收信人识别。

萊垍頭條然而灯语的发送和读取都是靠人工获得和解码,如果缺少专业人员,那么将会对航行船只造成十分巨大的影响。

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

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

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摘要:航行灯和信号灯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尤其是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设备,且种类繁多,其在船舶上的布置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

文中以某型散货船为例,详细介绍了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所得结果对其它船舶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布置;航行灯;信号灯;安全航行;船舶1、前言船舶是海洋运输的主要交通工具,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海洋运输也变得异常繁忙。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海上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

重大的船舶事故,不仅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还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甚至使航运企业破产倒闭。

因此船舶的安全航行是至关重要的。

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因素很多,包括外部环境条件、人为因素以及设计上的问题等,因此我们从船舶设计阶段开始就要考虑到航行安全的要求。

航行灯和信号灯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尤其是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设备,而且由于船舶日益现代化,船舶上航行灯和信号灯的种类也日渐增多,其在船舶上的布置问题也日益突出。

因而在船舶设计过程中,我们就需要认真考虑航行灯和信号灯在船舶上的布置要求,力争做到科学合理。

2、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种类船舶上的灯具系统主要包括船用照明灯、航行灯和信号灯三大类。

随着船舶的日益现代化,船舶上的灯具系统也越来越先进,越来越复杂。

船舶航行灯主要是用于表示夜间船舶大小和航行方向的灯具,根据船舶的吨位和大小,船舶上航行灯的种类和数量会有所区别,但一般而言,船舶航行灯主要包括:桅灯、舷灯、尾灯及桅顶灯。

船舶上航行灯的种类划分及详细描述如表一所示。

船舶信号灯也是船舶灯具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般用于表示船舶所处的状态或者发出某种信号以及进行近距离通信联络等的一类灯具。

根据船舶的吨位以及用途的不同,船舶上信号灯的种类和数量会有一定的区别,但对于普通的商船或者货船而言,它一般包括:环照灯、锚泊灯、闪光灯和通信闪光灯等。

船舶上信号灯的种类划分及详细描述如表二所示。

表一船舶航行灯种类划分及描述表二船舶信号灯种类划分及描述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一切航行于公海(包括能与公海连通的水域)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置各种航行灯和信号灯。

航行灯布置规定

航行灯布置规定

航行灯布置规定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

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航标灯实施方案

航标灯实施方案

航标灯实施方案航标灯是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对于水域的航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航行安全,我们制定了航标灯实施方案,以确保航标灯的有效运行和管理。

本方案将涵盖航标灯的选择、安装、维护和管理等方面,旨在提高航行安全水平,保障水域交通畅通。

一、航标灯选择。

在选择航标灯时,需要考虑水域的特点、航行需求和环境条件。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航标灯类型和规格,确保其能够在不同天气和光照条件下发挥作用。

同时,还需要考虑航标灯的能耗、寿命和维护成本等因素,选择性能稳定、维护便捷的航标灯产品。

二、航标灯安装。

航标灯的安装位置和方式对于其功能发挥至关重要。

在进行航标灯安装时,需要根据水域的航行规则和需求,选择合适的安装位置,并确保航标灯的稳固性和可靠性。

同时,在安装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航标灯能够正常工作。

三、航标灯维护。

航标灯的正常运行需要定期维护和检修。

在航标灯实施方案中,需要明确维护的周期和内容,确保航标灯的灯光、电池、外壳等部件处于良好状态。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维护记录和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航标灯存在的问题,确保其长期稳定运行。

四、航标灯管理。

航标灯的管理是航标灯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

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航标灯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巡检制度和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保障航行安全。

五、航标灯监测。

航标灯的监测是保障航标灯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

通过远程监控和定期巡检等方式,及时发现航标灯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确保航标灯的正常运行。

六、总结。

航标灯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航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案,才能保障航标灯的有效运行和管理,提高水域的航行安全水平。

因此,我们将严格执行航标灯实施方案,确保航标灯的有效运行,保障水域交通的安全畅通。

航行灯布置及信号意义

航行灯布置及信号意义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臵的要求如下:桅顶:安臵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臵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臵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臵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臵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臵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臵,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

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

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

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

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

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

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 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 225 度 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 正横后 22.5 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 各自在 112.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 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 22.5 度内分别显示。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 以无光黑漆。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船舶长度为 80 米以上的驳船,应 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在 13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 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 67.5 度内显示。桅灯的高 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 180 度的水平弧 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 90 度内显 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 每分钟 50 至 70 闪次。船舶长度小于 12 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 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 50 至 70 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 后 22.5 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 22.5 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 到每弦 67.5 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白光,装于桅杆顶端。水平照射角度 360 度,环 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在白天能见度不 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 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号灯应当显示在最 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 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在航的机动船、船队、工程船、海巡艇、航标艇、危险货船应按下列 要求显示船舶号灯。 一、 在航的机动船 除另有规定外,机动船单船在航时,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红绿光 舷灯各一盏,白光尾灯一盏。船舶长度为 50 米以上的机动船,还应当在后 桅显示另一盏白光桅灯;除快艇船外,船舶长度小于 12 米的机动船,条件 不具备时,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和红、绿并合灯一盏,也可以显示红 白绿光三色灯一盏,以代替上述规定的号灯。下列船舶在航时,除显示前 面规定的号灯外,还应当: 1、快速船白天和夜间均显示黄闪光灯一盏。 2、限于吃水的海船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三盏,白天悬挂圆柱形号型一 个。

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

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

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一、引言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是为了确保海上航行的安全和有序而制定的。

船舶在海上行驶过程中,通过信号灯进行沟通和指引,以避免碰撞和其他危险情况的发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的内容,以便船员和其他船只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

二、渔船航行信号灯的分类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渔船航行信号灯主要分为导航灯和作业灯两类。

1. 导航灯导航灯用于指示船舶的位置、航向和航行意图。

按照规定,渔船的导航灯应包括红色和绿色的侧方灯、白色的前方灯和后方灯以及黄色的顶灯。

红色的侧方灯应安装在左侧,绿色的侧方灯应安装在右侧,前方灯应安装在船头上方,后方灯应安装在船尾上方,顶灯应安装在船顶上方。

2. 作业灯作业灯用于指示船舶的作业状态和警示其他船只注意避让。

渔船在作业时,应开启黄色的作业灯,并在必要时加上闪烁的效果,以提醒其他船只注意避让。

同时,渔船还可以根据作业的具体情况,使用不同颜色的特殊作业灯,如蓝色表示拖网作业,绿色表示围网作业等。

三、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的遵守渔船在海上行驶时,应严格遵守航行信号灯规则,以确保船只的安全和航行的顺利。

1. 导航灯的正确使用渔船在夜间或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应始终开启导航灯。

红色和绿色的侧方灯应同时开启,以示明船舶的航向。

前方灯和后方灯应同时开启,以示明船舶的位置。

顶灯应在必要时开启,以提醒其他船只注意避让。

2. 作业灯的正确使用渔船在作业时,应始终开启黄色的作业灯,并确保其闪烁效果明显。

在特殊作业情况下,如拖网作业或围网作业,还应使用相应的特殊作业灯,以增加警示效果。

3. 遇到其他船只的应对方式当渔船遇到其他船只时,应根据船只的导航灯和作业灯,判断其航向和作业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方式。

如果对方船只正常行驶而无作业灯开启,渔船应保持警惕,避免与对方船只发生碰撞。

如果对方船只开启了作业灯,渔船应尽量避免靠近对方船只,并避免干扰其作业。

四、结论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的遵守对于海上航行的安全至关重要。

航行灯和信号灯系统设计规范

航行灯和信号灯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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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
根据船舶建造规格书提供。 360°
应配备 24V 充电器、电池箱和其它附
-
件。能见距离大于 2 海里。
3.2 航行灯和信号灯的配置 50 米或者 50 米以上的大型船舶,应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舶建造规格书和有
关当局的规定配置必须的航行灯和信号灯。 3.2.1 航行灯 3.2.1.1 基本航行灯
3.2.9 苏伊士运河搜索灯 2- 1000W/650W 苏伊士运河搜索灯,可由照明系统供电,在驾控台上设遥控开关
3.2.10 挂旗国当局规定的特殊信号灯 根据挂旗国当局的规定配置特殊的信号灯,例如根据新加坡当局的规定,对于挂新
加坡旗的船舶必须在雷达桅上加装 2 盏绿色环照入境信号灯。 3.3 航行灯、信号灯的控制 3.3.1 航行灯 3.3.1.1 航行灯控制板位于驾驶室,通常安装于驾控台上,采用模拟板形式。 3.3.1.2 航行灯控制板应提供两路 AC220V 电源,一路由主配电板直接供电,另一路由应急 配电板直接供电。在控制板内设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当主电源失电时,自动转换到应急电源, 并发出电源故障报警。 3.3.1.3 航行灯控制板具有航行灯故障检测功能,当任何一个航行灯故障时,短路或断丝,在 控制板上发出声光报警。 3.3.1.4 通常航行灯在就地通过水密接插件与航行灯板相连接。 3.3.2 信号灯 3.3.2.1 信号灯控制板位于驾驶室,通常安装于驾控台上,采用模拟板形式.应特别注意模 拟板与信号灯的实际布置一致。信号灯模拟板根据用户提供的信号灯布置图设计和制作。 3.3.2.2 信号灯控制板可由两路 AC220V 供电,一路由主配电板供电,另一路由应急配电板 供电.也可由驾驶室助航分电箱供电。 3.3.2.3 信号灯可通过电缆直接和信号灯控制板连接。 4 航行灯和信号灯系统图、布置图的绘制要求 4.1 航行灯和信号灯系统图 4.1.1 选用 A4 图框绘制。 4.1.2 电缆与设备分层绘制,电缆线适当加粗,航行灯、信号灯灯具及属具使用公司标 准图块。不同型号和规格的灯具和属具应用不同的符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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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
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

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

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

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在航的机动船、船队、工程船、海巡艇、航标艇、危险货船应按下列要求显示船舶号灯。

一、在航的机动船
除另有规定外,机动船单船在航时,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红绿光舷灯各一盏,白光尾灯一盏。

船舶长度为50米以上的机动船,还应当在后桅显示另一盏白光桅灯;除快艇船外,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条件不具备时,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和红、绿并合灯一盏,也可以显示红白绿光三色灯一盏,以代替上述规定的号灯。

下列船舶在航时,除显示前面规定的号灯外,还应当:
l、快速船白天和夜间均显示黄闪光灯一盏。

2、限于吃水的海船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三盏,白天悬挂圆柱形号型一个。

3、横江渡轮夜间在桅杆的横衍两端显示绿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在桅杆横衍的一侧悬挂双箭头号型一个。

二、在航的船队
1、拖轮除显示舷灯,尾灯外,还应当按拖带形式显示;
1)吊拖或者吊拖右灯推船舶时,显示白光桅灯两盏。

2)顶推船舶、排筏时,显示白光桅灯三盏。

拖轮显示上述号灯有困难时,可以改在船队中最适宜的船舶上显示。

3)吊拖排筏时,显示自、绿、白光桅灯各一盏。

4)吊拖船舶、排筏的拖轮,为便于被吊拖船舶或者排筏操舵,也可以在烟囱或者桅的后面,高于尾灯的位置显示另一盏白光灯,但灯光不得在正横以前显露。

2、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或者排筏在航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
1)被吊拖、顶推的船舶应当显示红、绿光舷灯。

被编组为多排数列式队形时,应当在最左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红光舷灯,在最右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绿光舷灯。

顶推船队中最前一艘船的船首,应当显示自光船首灯一盏,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

被顶推船的船尾超过拖轮船首时,还应当显示白光尾灯。

吊拖船队最后一排船应当显示白光尾灯。

2)船舶长度为满30米的船舶被吊拖为单排一列式时,每艘船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以代替红、绿光舷灯。

3)人力船、帆船、物体在被吊拖、顶推时,应当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被顶推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

当编组为多排数列式时,则在左、右最外一列显示。

4)排筏被吊拖时,应当在排筏四角高出排面至少一米处显示白光灯一盏;被顶推时,在排首两角高出排面至少一米处显示白光灯各一盏,其他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

三、工程船
工程船未进入工地或者已撤出工地时,应当显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

进入工地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号型;
l、工程船在工地其位置固定时,夜间显示环照灯三盏,其连线构成尖端向上的等边三角形,三角形顶端
为红光环照灯,底边两端,通航的一侧为白光环照灯,不通航的一侧为红光环照灯。

白天在桅杆横行两端各悬挂号型一个,通航的一侧为圆球,不通航的一侧为十字号型。

2、自航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显示机动船在航号灯外。

夜间显示红、白、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圆环、菱形、圆球号型各一个,被拖轮拖带的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显示号灯外,还应当显示与自航船在航施工时相同的号灯、号型。

3、工程船所伸出的排泥管,应当在管头和管尾并每隔50米距离,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船舶有潜水员在水下作业时,夜间应当显示红光环照一盏,白天悬挂“A”字信号旗一面。

四、海巡艇和航标艇
海巡艇执行公务时,夜间应当显示舷灯、尾灯和红闪光旋转灯一盏。

航标艇在航时,夜间应当显示舷灯、尾灯和绿光环照灯两盏;停泊时显示绿光环照灯两盏。

五、危险运输船
装运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停泊、装卸及航行中,除显示为一般船舶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衍处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同时,彭高工强调,船员应对船舶航行灯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方法有:
1、航行灯、信号灯的设置应符合规定。

2、航行灯控制箱由两路电源供电。

其中一路必须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供电,两路电源转换开关应设在控制箱上。

3、主电源采用蓄电池时,可只设一路电源。

4、航行灯控制箱应设有每只航行灯发出故障的声光报警信号装置。

对小型船舶、航行灯、信号灯由同一只控制箱控制时,允许只设光报警信号。

5、每只航行灯(在控制箱上)应设有单独的控制开关、熔断器和开闭指示装置,并应设有铭牌或标志。

6、信号灯由设在驾驶室的信号灯控制箱进行集中控制和保护。

7、对无人驳船、非自航工程船、趸船等其他无人驾驶的船舶,其信号灯控制箱允许设置在值班或便于管理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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