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审批手续
房产典当审批流程
房产典当审批流程一、申请阶段1.1 申请人提交材料申请人需要向典当行提交以下材料:- 身份证明: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 房产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 房产所有权人同意典当的证明:如房产所有权人为申请人配偶,需提供配偶的同意书;如房产所有权人为其他人,需提供房产所有权人的授权书。
- 房产评估报告:由具备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
- 典当申请书:申请人亲笔签署的典当申请书。
1.2 材料审核典当行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申请人身份真实性:核实申请人身份证明信息。
- 房产证真实性:核实房产证信息,确保房产证真实有效。
- 房产所有权人同意情况:核实房产所有权人同意典当的证明真实性。
- 房产评估报告:审核房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二、评估阶段2.1 房产评估典当行将委托具备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需包括房产的市场价值、地理位置、建筑结构等相关信息。
2.2 确定典当金额典当行根据房产评估报告,结合市场行情和申请人需求,确定典当金额。
典当金额通常为房产评估价值的30%-70%。
三、合同签订阶段3.1 合同制作典当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作典当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典当金额、典当期限、利息、综合费用、还款方式等。
3.2 合同审查典当行法律顾问对典当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3.3 合同签订申请人签署典当合同,典当行与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
四、放款阶段典当行在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典当合同后,将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放款。
五、还款阶段申请人需按照典当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还款。
如申请人逾期未还,典当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债务。
六、解除典当阶段申请人按照典当合同约定还清全部债务后,典当行将解除对申请人的房产的典当权,并将房产证归还给申请人。
以上就是房产典当审批流程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提问。
关于设立XXX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空白)
海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了,公司拟发起设立一家典当行。该典当行概况如下:
一、机构名称:
二、注册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
四、注册资本:
五、经营范围:
六、股权结构:
现向海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提出许可申请,请予审批。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税金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典当行设立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拟设典当行名称
拟任法定代表人
拟注册资本(万元)拟ຫໍສະໝຸດ 册地址主发起人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
代表人
注册资本(万元)
设立时间
年 月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年
份
净资产
资产负债率
净利润
营业收入
典当收当业务规则
收当业务规则一、民品典当的操作程序1、对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典当受理①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③赃物和来历不明的物品;④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容器;⑤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⑥国有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务文件;⑦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的身份证件;⑧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产。
2、审查当户的合法身份证件(1)出资人属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经办人非法人的,应提交法人代表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2)出资人属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有共有人的,应提交共有人证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所有的复印件均需出具原件核对。
3、审查当物人真假,手续是否齐全、合法、是否在禁止典当之列,某些当物需提供发票;4、当产、当物名、证照一致;5、经专业人员评估并确定当金及综合费用;6、确定当期(本行当期50-60天不等),制作发票,支付当金:当金支付一般按评估价的50%支付,变现率较高的财务,当金可支付至评估价的85%;7、将当物入库保管。
二、房产典当的操作程序1、房产典当需审验当户提供的下列文件资料:①房屋所有权证(原件)②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③契税证(原件)④房屋产权共有人(夫妻)身份证明及统一典当的证明(⑤房屋所在地户口薄上年满18周岁以上居住人的身份证明及同意典当的证明;⑥安置家庭其他成员保证函;⑦其他居住地证明文件;⑧如非房产所有权者来办理,需执产权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2、实地看房;3、与当户签订一式三份的房地产典当(抵押合同);4、到房管部门办理他项权证;5、有关证明文件交由典当行收存;6、发放当金。
三、机动车辆典当的操作程序1、机动车辆典当需审验当户提供的下列文件资料:①《机动车登记证书》;②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③车辆购买原始发票或过户发票(需留存复印件);④附加费凭证;⑤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⑥交通规费查验证;⑦排污检验证⑧车辆保险单;⑨出典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需留存复印件);⑩当物是夫妻共有财产的,需出具有夫妻双方同意抵押的典当确认函;、⑪如果单位车辆出典,还需提交: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需留存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b、盖有单位公章的同意出典承诺书及还款承诺书;c、属股份公司的需董事会同意出典的决议书;d、单位介绍信(6,其中两需加盖财务章);2、核对牌照号、车架号(拓印)、发动机(拓印)、标牌号;3、专业人员试车检测,并根据车况、市场价格变现率、风险率等因素评估作价。
开办典当公司标准流程
需要市级以上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批通过后再报省一级商务部批准最后到商务部核准一共45个工作日可批完开典当行目前对资质审查较严,注册资金门槛较高,从300万元、500万元、1500万元不等,交涉旳政府部门重要是商务部、公安部、工商局,也就是要办理“三证”,典当行政经营许可证、特种行政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有什么不清晰旳,建议你先征询商务部有关经办人。
祝你顺利典当行旳前景好坏重要是看你选址、市场调查、操作运营等各方面因素决定旳。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旳章程;(2)有符合本措施规定旳最低限额旳注册资本;(3)有符合规定旳营业场合和办理业务必需旳设施;(4)有熟悉典当业务旳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6)符合本措施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旳治安管理规定;(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旳规定。
有关注册资金:(1)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2)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3)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4)典当行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旳货币资本,不涉及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旳资本。
有关证件办理: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旳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旳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2)典当行章程、出资合同及出资承诺书;(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备措施;(4)具有法定资格旳验资机构出具旳验资证明;(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旳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她高档管理人员旳简历;(6)具有法定资格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旳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旳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符合规定旳营业场合旳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旳有效证明文献;(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旳《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
典当行设立条件及审批程序
典当行设立条件及审批程序一、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6、符合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7、符合师市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典当行注册资本要求: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三、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1、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2、当物查验、保管制度;3、通缉协查核对制度;4、可疑情况报告制度;5、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四、设立典当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典当行的书面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设立典当行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1、申请人向石河子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成立条件的相关材料;2、商务局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现场和上报材料的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商务部门等待批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设立的决定,对予以批准设立的,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3、申请人持《典当经营许可证》到石河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解散工作指引修订版
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解散工作指引(修订版)根据《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文件要求,现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解散工作指引如下。
一、申请条件省金融监管局对全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包括: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地址、股权等)分立或合并以及解散事项,实施审批管理。
其中,在我省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名称。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标明“典当”字样。
(二)注册资本金。
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缴纳且来源真实合法。
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每家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注册资本减去拨付分支机构运营资金后不低于2000万元,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注册资本金低于2000万元的典当行,应于2个年检周期内补足。
(三)股东。
典当行应当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或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承诺2年内不转让所持有股权,不将所持有典当行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典当行章程中载明。
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典当行,应于3年内增加至两个企业法人股东完成整改。
1.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1)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2)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纳税记录与盈利情况相匹配;(3)最近2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5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4)如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业;(5)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2.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个人收入或可支配资产与出资情况相匹配,并书面承诺来源真实合法。
2020年典当业务管理条例
2020年典当业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业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财产抵押或者质押给典当行,典当行按照约定支付典当资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典当财产或者支付相应价款的一种短期融资活动。
第三条从事典当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典当业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典当业务。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典当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典当行设立与经营第六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4. 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5. 符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 申请书;2. 可行性研究报告;3. 资金来源证明;4. 经营场所和营业设施证明;5. 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和简历;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设立的,颁发典当行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典当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经营范围、合并、分立或者终止经营,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条典当行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向当户出示典当合同文本,明确告知当户的权利义务;2. 不得收当下列财产:a.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b. 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c. 权属有争议的财产;d.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e. 价值低廉、易于损耗的财产;f.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收当的财产;3. 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典当资金;4. 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典当财产或者支付相应价款;5. 妥善保管当户的抵押或者质押财产;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典当行业中的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
典当行业中的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典当行业是一种以提供贷款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它与传统的银行贷款方式有所不同。
在典当行业中,借款人拿出贵重物品作为抵押品,向典当行申请贷款,然后根据物品的价值获得相应的额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典当行业中的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贷款申请在典当行业中,贷款申请是借款人与典当行之间进行的首要步骤。
下面将介绍贷款申请的具体流程。
1. 提供抵押物信息:借款人需要提供所欲典当的抵押物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型号、品牌、产地、购买价值等。
有些典当行还要求提供抵押物的照片以便评估价值。
2. 评估抵押物价值:典当行会派出专业评估师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
评估师根据自身经验和市场行情来判断抵押物的估价,并填写评估报告。
3. 签订贷款合同:在评估抵押物价值之后,典当行会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贷款额度、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重要信息,双方需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二、贷款审批贷款审批是指典当行根据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抵押物的价值来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下面是贷款审批的具体流程。
1. 财务审核:典当行会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核,包括个人收入、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方面。
借款人可能需要提供个人银行流水、工资单、纳税证明等相关资料。
2. 抵押物审核:典当行会对抵押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以确保抵押物没有任何纠纷或法律问题。
他们可能会进行比对照片、查验物品等方式来核实抵押物的情况。
3. 决策审批:根据财务和抵押物审核的结果,典当行会进行决策审批。
如果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良好且抵押物价值高,通常会批准贷款申请。
4. 审阅合同:在贷款审批通过之后,典当行会与借款人一同再次审阅贷款合同,确保双方对合同内容无误并达成共识。
三、贷款发放一旦贷款申请经过审批通过,典当行会将贷款金额直接发放给借款人。
下面是贷款发放的具体步骤。
1. 放款方式:典当行通常提供多种放款方式,包括现金、银行转账或者支票。
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放款方式。
行政审批事项模板
行政审批事项模板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一、行政审批内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核发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35条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35.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无审批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本机关初审,商务部获取批文后,由市局审批发证三、行政审批条件(对申请人的前置条件要求)商务部批文四、申请材料《典当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及相关文字说明材料,以及申请人就落实安全制度、安全防范设施、配备保卫力量以及保证所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无故意犯罪记录的承诺书。
经营场所内录像设备证明;营业柜台防护设施证明;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证明;报警装置证明;门窗防护设施证明;消防设施及器材证明。
五、申请表格(提供电子表格)表格附后六、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区公安分局治安科七、行政审批决定机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八、行政审批程序(公布给申请人、政府部门内部审批程序)申请人审批程序。
第一步获取并填写表格一.在各区公安分局领取和填写《设立典当行安全条件初审意见表》。
(附表一)第二步提交材料分局初审(一)、申请人向分县局提供《典当管理办法》下列材料,对暂时无法提供的部份作出书面承诺,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设立典当行安全条件初审意见表》上签署意见盖章。
材料为: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及相关文字说明材料,以及申请人就落实安全制度、安全防范设施、配备保卫力量以及保证所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无故意犯罪记录的承诺书。
经营场所内录像设备证明;营业柜台防护设施证明;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证明;报警装置证明;门窗防护设施证明;消防设施及器材证明。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典当业的管理,保障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典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典当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以及对典当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
第四条典当行应比照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
典当行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第五条典当机构的名称必须含有“典当行”字样。
其他任何组织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行”字样。
第六条典当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服务群众、发展经济为宗旨。
第七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九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设立典当行。
第十条禁止设立个体典当行,禁止非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
第十一条典当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实收货币股本金;(二)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三)有完备的典当行章程;(四)有固定、安全的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第十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申请人应按规定进行典当行的筹建。
筹建典当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交下列材料:(一)筹建申请报告;(二)可行性报告;(三)典当行章程草案;(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拟定股东的财务状况材料及其出资的承诺文件;(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典当行的筹建工作应当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180天内完成,筹建期满未能达到开业要求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辽金监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辽金监发〔2020〕8号(依据辽金监发〔2021〕1号废止)各市(不含大连)金融发展局: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行政审批工作,现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的部分要件进行调整。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设立事项《关于印发〈辽宁省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20〕6号)中第三条“申请材料”第一款“设立典当行申请要件”第10项及第二款“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申请要件”第6项要求的“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文件,并已通过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的认可”调整为“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关于变更事项《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2号)中第一条“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第二款申请要件1-5项要求的“所属市金融发展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审批申请表》”及“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审批(备案)”调整为“市金融发展局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的初审意见,由市局出具正式文件”。
同时,取消第一条“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第二款申请要件第5项要求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以及“典当企业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
财产权利典当业务操作流程
财产权利典当业务操作流程财产权利典当操作程序可按以下11个步骤进行,即:当户申请→受理、调查→估价→确定当金及息费率→内部审批→签订相关合同→办理质押手续→开票发放当金→贷后检查与管理→还款,解除担保。
1由借款企业或自然人向典当行提出以其所拥有的财产权利作质押申请典当借款,向典当行陈述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并按照典当行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初步资料,包括拟进行质押的2、典当行受理并进行贷款调查(1)当户基本情况调查典当行受理财产权利典当业务后,对自然人当户,要首先调查当户的身份情况,其次要调查当户的资质信誉、家庭情况、经济收入以及当户名下财产状况;另外还要对当户的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进行调查和核实。
对企业当户,要首先调查当户的主体资格,其次要调查当户的经营情况、偿债能力及负债情况。
另外,对当户的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亦应进行调查和(2)查验拟质押的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当户典当财产权利应向典当行财产权利凭证及权属证明。
对于财产权利凭证,典当行要审查其真实性及记载事项的有效性。
①对于汇票、本票、支票,要向票据的出票行申请查验票据的真实性及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有效性。
②对于债券、存款单,要向债券发行单位或有关银行核实其真实性及记载事项的有效性。
③对仓单、提单,要向仓单签发人或提单的签发人或货物的承运人核实其真实性及记载事项的有效性。
④对于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要向登记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商部门)核实其真实性。
⑤对于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分别向商标局、专利局核实其真实性及记载事项的有效性,并要核实权利的有效期;对于著作权,典当行应要求著作权人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已发表的证明文件或已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的证明文件。
另外,对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还应审查许可使用情况。
⑥对于应收账款,典当行应核实当户提供的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如发货单、出库单、送货单、提供服务的证明等)、当户财务凭证等,并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核实当户提供的上述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以及应收账款的金额。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范文(三篇)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范文是指关于典当业务管理的具体规定和细节操作的文件。
下面是典当管理办法细则的一些常见内容:1. 典当业务资格:规定典当业务从业人员的条件和资质要求,例如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或经过培训合格证明等。
2. 典当业务许可:规定典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的程序和条件。
3. 典当物品的标准和规范:规定典当物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要求等。
4. 典当利率和费用:规定典当机构对典当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等费用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5. 典当贷款和赎回程序:规定典当业务的申请、审批、落实和赎回等流程,包括所需的材料和手续等。
6. 典当物品的评估和估价:规定典当业务中物品评估的要求和程序,包括评估人员的资质和评估方法。
7. 典当期限和逾期处理:规定典当期限的最长时间和逾期处理的办法,涉及逾期利息、罚息、拍卖或变卖物品等措施。
8. 典当合同和协议:规定典当业务中合同和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要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 典当业务风险防控:规定典当机构应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监管等。
10. 典当纠纷的处理:规定典当业务中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这些细则通常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和发布,以确保典当业务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典当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典当业务,遵守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典当机构应当保持合法、规范的经营行为,提供高效、优质的典当服务,履行信息披露和知情权保护等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指以质押权为基础,以当事人交付的动产作为抵押物,发放典当款并办理典当登记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典当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第五条申请从事典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二)具有与开展典当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设备;(三)有专业的从业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四)具备典当经营所需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五)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无不良信用行为。
治安支队管理大队办理行政许可的项目
治安支队管理大队办理行政许可的项目一、剧毒化学物品购买和准购证的许可证审批办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证件的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及依据:不予收费办证程序:1、单位(个人)提出申请人(书面报告、申请人[单位]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2、登记、受理、填表(如实填写登记表)3、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需要勘察核定行驶线路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的,应当即时填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并于当日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凭证。
4、对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复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办理流程图:二、典当业行政许可审批办理依据:《典当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及依据:不予收费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办证程序:(一)前置审批1、股东无违法犯罪证明,公司成立情况2、承诺内容3、商贸委有关手续(二)典当业的审批,需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08•【文号】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01.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典当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2月9日实施日期:2005年4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2号)《典当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一年八月八日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行设立条件及审批程序
典当行设立条件及审批程序典当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担保贷款服务,即以质押品作为担保,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支持。
为了保障典当交易的合法性和风险控制,典当行在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上需要遵循一系列规定。
首先,典当行在设立条件上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
各国针对典当行的设立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些法规一般涉及设立资本金、监管要求、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要求。
例如,典当行需缴纳一定的注册资本金,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业务运营;同时,典当行在设立时需要递交一系列的申请材料,例如公司章程、设立计划、合规手续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
其次,典当行在设立条件上还需要满足一定的行业标准和经营要求。
典当行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对典当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有着很高的要求。
因此,典当行在设立时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和经验要求。
例如,一些国家规定典当行必须由经过特定培训和考试的专业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以确保其具备充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此外,典当行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在审批程序上,典当行也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评估。
一般来说,典当行的审批程序由前期评估、申请、审查、批准等环节组成。
在前期评估阶段,有关部门会对典当行的设立计划和管理能力进行初步评估,以确定是否具备开展典当业务的条件。
在申请阶段,典当行需要向监管部门递交各类申请材料,如公司章程、业务计划、证照申请等。
在审查阶段,监管部门会对这些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并可能进行现场检查,以核实其真实性和合规性。
最后,在批准阶段,监管部门会对审查结果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批准该典当行的设立。
总结起来,典当行在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上需要遵循法律要求、行业标准和经营要求,以确保其具备合法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同时,典当行的审批程序需要经历前期评估、申请、审查和批准等环节,以确保开展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这些条件和程序的设立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益,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2024年典当行业合规操作手册
2024年典当行业合规操作手册前言本手册旨在为典当行业从业人员提供2024年典当行业合规操作的详细指导。
本手册内容涵盖了典当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以确保典当行业从业人员的合规操作,防范风险,促进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章法律法规第一节典当行业法律法规概述典当行业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行业,其运营和发展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监管。
我国的典当行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
第二节 2024年典当行业法律法规更新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更新情况,我们整理了与典当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从业人员了解和遵守。
第二章业务操作流程第一节典当业务基本流程典当业务的基本流程包括:客户咨询、物品评估、签订合同、物品抵押、资金发放、还款和赎当等环节。
第二节业务操作规范为了确保典当业务的合规性,典当行在开展业务时需遵守以下规范:1. 严格审核客户身份,确保客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物品评估应客观公正,不得高估或低估;3. 签订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合法有效;4. 物品抵押应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5. 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物品价值的一定比例;6. 向客户提供明确的还款计划和利息计算方式;7. 客户还款时,及时解除抵押,归还物品;8. 对赎当业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一节风险类型典当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物品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
第二节风险防范措施为防范上述风险,典当行应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客户身份审核,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2. 对物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物品真实、完好;3. 建立合理的贷款额度审批制度,防止过度贷款;4. 定期对典当物品进行评估,以防止价值下降;5. 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6. 购买相应的保险,以减轻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7. 与相关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最新法律法规动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典当行业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升服务效率,完善准入管理(一)做好证照衔接。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办理登记注册的典当行需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典当经营许可证》,并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证前不从事典当业务活动。
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请或者申请未被批准的典当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劝导其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对拒不配合的,依法向社会公示。
(二)审慎稳妥准入。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严格把关、明确责任、公开透明、公正廉洁原则,审慎稳妥开展《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变更等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
对新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要持续跟踪半年以上,监督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违规违法经营等情况。
(三)完善准入管理。
支持社会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资本实力雄厚、财务状况稳健、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市场主体设立典当行、开展典当业务。
即日起,不再对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设置前置条件;鼓励已设立的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增强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四)规范人员管理。
典当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有犯罪记录;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个人责任;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
3.2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典当行业监管工作水平,规范典当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典当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典当作为特殊工商行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依法从严行使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第三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大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监管力度,采用以下方式开展监管工作:(一)定期审核分析典当企业财务报表等;(二)利用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三)现场检查;(四)约谈典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五)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六)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进行核查;(七)其他监管方式。
第四条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维护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监管责任第五条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第六条商务部负责推进全国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推动典当行业法律体系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研究制定典当行业监管政策、制度、典当企业经营规则,部署有关工作,并根据需要开展调查和检查,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和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工作。
第七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对本地区典当行业监管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对《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当票进行管理;建立典当行业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每年抽选不少于20%的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最新安徽省典当行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
最新安徽省典当行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最新安徽省典当行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典当行审批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的原则。
典当行申办的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审批原则,注重资质条件,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审批程序。
(二)扶优扶强和比较优势的原则。
重点支持经济实力较雄厚、人才优势较明显的投资者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立典当行。
(三)适度发展与合理布局的原则。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发展”的整体要求,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防止盲目发展和过度竞争。
第三条省经贸委负责受理设立典当行申请,按《办法》和本规定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四条县级以上经贸委负责对在本辖区内申请设立典当行进行初审,并按本规定转报省经贸委审批;受省经贸委的委托,对本辖区内典当行进行监管。
第二章典当行的申报及程序第五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四)有熟悉典当行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符合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六)典当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品格。
因经济问题受到行政处分或有故意犯罪史的人员不得从事典当业。
第六条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二)典当行章程;(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四)验资证明;(五)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申请人身份证明;(九)国家经贸委和省经贸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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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办理程序】
一、确定总量。
商务部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各地相应经济指标等确定调控总量和材料上报时间。
二、接收材料。
申请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三、商务部审查。
商务部组织成立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四、办理批件。
根据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会议纪要,对于符合要求的设立申请,商务部向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发批复,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批复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不予核准的,通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五、企业持商务部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初审后,向市(地)级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持上述批件及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办理时限】审批45个工作日。
【报送材料目录】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