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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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公司章程

典当公司章程

典当公司章程典当公司章程范本(通⽤6篇) 在社会⼀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需要使⽤章程的场合越来越多,章程是书⾯写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书。

那么相关的章程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编为⼤家整理的典当公司章程范本(通⽤6篇),仅供参考,⼤家⼀起来看看吧。

典当公司章程1 第⼀章总则 第⼀条本章程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均具有约束⼒。

第⼆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xxx委员会 邮政编码:523981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家庭服务、家⽤电器维修。

公司经营范围⽤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 第⼋条公司股东共1个,分别是: 1、谢剑锋 证件名称:⾝份证 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 通信地址:xxxxxxx村⼤有围组41号 邮政编码:xxxxxx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2、谢剑锋 以货币出资2万元,总认缴出资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67%。

实缴出资2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登记前缴纳。

3、黄华兴 以货币出资1万元,总认缴出资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33%。

实缴出资1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登记前缴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根据其出资份额⾏使表决权;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作进⾏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实缴出资⽐例认缴新增出资; (⼋)按照实缴出资⽐例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公司终⽌,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例分享剩余资产。

典当公司全套管理制度

典当公司全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典当业务、评估鉴定、业务审批、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部门。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利益,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第二章典当业务管理第四条典当业务分为动产典当和不动产典当。

动产典当包括金银饰品、珠宝玉石、手表、家电等;不动产典当包括房产、土地等。

第五条典当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保障典当双方合法权益;3.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典当业务的政策法规。

第六条典当业务操作流程:1. 典当申请:客户提供相关证件,提交典当申请;2. 评估鉴定:公司对典当物品进行评估鉴定,确定典当金额;3. 签订合同:双方签订典当合同,明确典当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4. 典当物品保管:公司将典当物品妥善保管,确保安全;5. 还款赎当:典当期满或客户提前还款,办理赎当手续。

第三章评估鉴定管理第七条评估鉴定部门负责对典当物品进行评估鉴定,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第八条评估鉴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 通过公司考核,取得评估鉴定资格。

第九条评估鉴定程序:1. 审查客户提供的证件和资料;2. 对典当物品进行现场勘查;3. 根据物品实际情况,确定评估价值;4. 制作评估报告,提交给业务部门。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条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财务核算、资金管理和财务报告等工作。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纳税;2. 严格财务制度,确保财务安全;3.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财务核算应做到:1. 准确、及时;2. 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3. 便于审计。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保卫、消防、治安等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责任到人,奖罚分明;3.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公司安全。

典当行规章制度

典当行规章制度

典当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业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典当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以及从事典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典当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当户和典当行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及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典当行设立与变更第五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办理典当行设立许可。

第六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七条典当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等事项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典当业务管理第八条典当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九条典当行开展业务应当与当户签订书面典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典当合同应当包括当物、当金、当期、利息、费用、赎当、续当、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条典当行收当时,应当查验当户的身份证件、当物所有权证明等文件,并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典当行开展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开展机动车质押业务的,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典当行规章制度总纲

典当行规章制度总纲

典当行规章制度总纲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典当行的管理,规范典当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典当行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维护典当行的良好声誉。

第三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内部监督,防范风险。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四条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包括接受、鉴定、评估、存放、展示、变卖抵押物品等。

第五条典当行应当依法开展典当业务,不得接受或者变卖违法违规物品。

第六条典当行应当依法对抵押物品进行鉴定评估,确保公平、公正、合理。

第三章典当业务。

第七条典当行应当对抵押物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得接受盗窃、抢劫等违法物品。

第八条典当行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品,确保安全。

第四章典当利率。

第十条典当行的典当利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擅自提高典当利率。

第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向当事人明示典当利率,不得隐瞒或者误导当事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典当行应当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典当行应当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不得有隐瞒、虚报等行为。

第六章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典当行,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典当行,将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典当行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以上为典当行规章制度总纲,具体细则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典当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典当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典当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一、典当公司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典当公司是依照法律法规和诚信经营原则建立的,从事综合典当、珠宝首饰典当、场地典当、汽车典当等业务的单位。

第二条典当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自负盈亏、自主经营。

典当公司的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条典当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典当、拍卖、租赁、咨询等业务。

第四条典当公司的业务实行风险控制和审批制度,充分考虑业务风险和客户诚信度,确保典当业务的合法、公正和安全。

第二章资本及其募集第五条典当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全部实缴。

第六条典当公司可以通过股份或债券公开发行、私募股份或债券、募集资金、贷款等方式调配持续发展所需的资金。

第七条如有充足的利润,典当公司可以向股东分红,但须根据每年的业绩情况决定分红比例。

第三章管理结构与人员第八条典当公司的说明机构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由董事、监事组成,具体几人组成以公司的规模为准。

第九条典当公司的董事、监事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如届期满,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可以连任。

第十条典当公司可以设立经理层,由董事会任免。

经理层成员的任命是临时性和代理性的,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随时调整。

第四章业务规范第十一条典当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典当业务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典当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库,并进行实名制登记,对客户资料及财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典当公司应当依据商品类型和品质,及时、合理地估价,并严格按照典当合同中的约定出具票据。

第十四条典当公司应当对典当担保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

对发生丢失、损毁等情况应及时向当事人或保险公司报告。

第十五条典当公司典当担保覆盖范围不得超过估价的60%。

第五章费用标准与收费第十六条典当公司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典当协议约定,不得超过3‰。

第十七条典当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要求适当降低服务费,对于典当期限在3个月及以上的典当,可以适当降低服务费。

典当行公司章程(3篇)

典当行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典当行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典当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经营,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典当服务,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原则:(一)合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业务合法、合规。

(二)诚信经营:坚持诚信为本,为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

(三)稳健经营:遵循市场规律,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持续发展。

(四)创新发展:紧跟行业发展趋势,不断创新业务模式,提升公司竞争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一)动产典当:包括但不限于金银饰品、珠宝首饰、手表、名包、名表、艺术品、古董等。

(二)财产权利典当: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三)房地产典当: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等。

(四)其他典当业务: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三章股东及股东大会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分为_________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

第八条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大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二)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司利润分配。

(四)转让股权。

(五)优先购买权。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权利。

第九条股东的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三)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四)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义务。

第十条股东大会:(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 修改公司章程;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典当责任公司章程

典当责任公司章程

典当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典当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典当责任公司依法设立并依法经营的依据。

第二条典当责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经营典当业务为主要业务的责任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公司依法独立承担债务,公司负责人和股东不承担公司债务的责任。

第四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收购、典当贵金属、珠宝、古董、字画、书画、艺术品、文物、奢侈品等个人合法所有的物品。

第二章公司资本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分为10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

第六条公司股份由投资人持有,股份之间具有平等性和转让性。

投资人享有按股份比例分享公司利润的权益。

第七条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额确定每个股东的表决权,表决权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行使。

第八条公司每年的净利润,在根据法律规定缴纳所得税和各种费用后,将根据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三章公司管理第九条公司设总经理一职,由董事会任命并定期考核和奖惩。

第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公司董事的任职期为4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公司的重大决策需要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且需要过半数的董事支持。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章公司经营第十四条公司遵循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保障安全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典当服务。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确保典当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对客户物品的保管责任,并定期公示或索取保管费。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运营的透明度和高效性。

第五章公司财务第十八条公司财务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应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真实、准确。

典当公司章程(3篇)

典当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名称为:[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经[批准机构名称]批准,[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公司的住所地为:[公司住所地址]。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动产典当、财产权利典当、房地产典当、绝当物品销售、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经营,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安全的典当服务,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股东和股权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元。

第七条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 具有良好的信誉;4. 能够提供合法的资金来源。

第八条股东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第九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利润分配权、重大决策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

第十条股东应当承担以下义务:1.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2. 不得抽逃出资;3. 不得损害公司利益;4. 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 审议和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3.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 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6. 审议修改公司章程;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股东大会;2.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 修改公司章程;8. 管理公司日常事务;9.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会、监事会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

典当公司管理章程

典当公司管理章程

典当公司管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了指导典当公司的日常管理、规范典当业务行为,提高典当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章程的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所有员工、典当行为参与者。

第三条典当公司的基本情况本典当公司为(填写典当公司名称),成立时间为(填写成立时间),主要从事典当业务。

本公司营业范围为(填写营业范围)。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公司管理形式本典当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组织机构本典当公司的管理机构如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第六条董事会本典当公司的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各项规章制度;2.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3.聘任和解聘经理层和监事会成员;4.检查经理层和监事会的工作,并决定相应的处罚和奖励措施。

第七条监事会本典当公司的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如下:1.检查公司的经营活动,保证公司的财务状况稳定;2.监督公司的管理行为是否规范、合法。

第八条经理层本典当公司的经理层为执行管理任务的机构,负责实施公司经营计划、保证公司业务的正常进行等任务。

第三章典当业务第九条典当业务范围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法》规定并通过本公司鉴定的物品,均可在本典当公司办理典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品:(1)贵金属;(2)钟表;(3)珠宝首饰;(4)艺术品;(5)高档手袋。

第十条计息本典当公司按照市场利率计算利息,以借款金额为基础计息,计算方法如下:1.每日计息,自典当之日起起息;2.借款的期限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利息;3.到期还款的当日为最后计息日。

第十一条物品评估本公司对典当的物品实行公证式评估,评估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并对典当物品作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保管责任本典当公司对典当物品实行公证式保管,保管期限为典当期限届满后7天,逾期如当事人未提出任何异议,视为该典当物品由本公司所有。

典当行规章制度

典当行规章制度

典当行规章制度篇一:典当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三鑫典当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三鑫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典当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20XX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成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典当行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典当行承担责任,典当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典当行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典当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典当行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典当行的名称和地点第四条典当行全称:三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地点:北京市通州区大稿村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六条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注册资本额确定)。

第七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四)发放信用贷款;(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九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四)对外投资。

典当行章程及制度范本

典当行章程及制度范本

典当行章程及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典当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典当行名称为:XX典当行有限公司。

第三条典当行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

第四条典当行经营范围:动产、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咨询服务。

第五条典当行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壹亿元。

第六条典当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典当行组织结构分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管理公司日常经营事务。

第十条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组成,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定,组织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章典当业务第十二条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或者房地产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第十三条典当行开展典当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十四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当物查验、保管制度,确保当物的安全。

第十五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通缉协查核对制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八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经营状况。

第十九条典当行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二十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票证及印章管理制度,防止财务风险。

第五章安全防范第二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包括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当物查验、保管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配备保安人员制度等。

典当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典当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典当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典当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系合法注册的典当公司,主要从事典当业务、担保业务等,旨在为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的资金融通服务。

第三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典当和担保业务,具体的业务范围和内容以本公司经营许可证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第四条:本公司依法纳税,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经营、风险控制,积极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服务广大客户。

第二章公司管理机构第五条:本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营运部、风控部、中介部、客服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

其中,总经理为本公司市场经营的核心领导,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本公司营运部主要负责典当、担保等具体业务,制定和执行公司的销售计划和销售方案和监督执行力度、建立高效的客户关系管理模式和体系等。

第七条:本公司风控部主要负责审核、核定和控制风险,实现公司合规运作,包括客户资格审核、借款业务风险管控、催收管理等一系列风险控制工作。

第八条:本公司中介部主要负责与外部合作方的合作沟通,及时了解客户市场情况,加强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提升公司品牌意识,扩大公司发展规模。

第九条:本公司客服部主要负责及时有效的后期服务、客户关系维护、企业信用管理等一系列工作。

第十条:本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执行公司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核算和报表等财务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客户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本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平等自愿的行为,客户有权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信誉等,有权挑选担当业务,提供真实的信息和资料,有权知情并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客户有义务配合本公司进行资料审核,保证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和资料均真实、有效、完整,并在合同履行期间履行各项义务,确保本公司的合规经营。

第十三条:本公司强调保护客户的隐私权,承诺不泄露客户信息,保障客户的数据安全和隐私。

典当公司的管理制度

典当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公司经营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典当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员、客服人员、财务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二章员工行为规范第三条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员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第五条员工在工作中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第六条员工应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业务操作规范第七条典当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典当物品的鉴定、评估、保管、赎回等环节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九条典当物品的鉴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师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条典当物品的保管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丢失、损坏或被盗。

第十一条典当物品的赎回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确保客户权益。

第四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典当公司的财务活动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四条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加强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五章安全保卫制度第十六条典当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确保公司及客户的安全。

第十七条设置安全监控设备,对典当场所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八条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九条建立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六章奖惩制度第二十条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员工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奖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经济处罚等。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典当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典当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典当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典当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旭日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典当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成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典当行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典当行承担责任,典当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典当行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典当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典当行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典当行的名称和地点第四条典当行全称:第五条地点: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六条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注册资本额确定)。

第七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四)发放信用贷款;(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九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四)对外投资。

典当行规章制度总纲

典当行规章制度总纲

典当行规章制度总纲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典当行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商业道德,保证典当业务的安全、合法、公平、诚信。

第三条典当行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典当业务的正常运营。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四条典当行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典当物品的审查和鉴定,杜绝假冒伪劣物品的典当。

第六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典当业务的记录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章服务规范。

第七条典当行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八条典当行应当提供诚信、高效、优质的服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公开典当业务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典当行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定期对典当业务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典当行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涉及典当业务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典当行,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典当经营许可证等。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典当行,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典当行应当严格遵守并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典当行所有。

以上规章制度总纲自立即生效。

典当行职责规章制度

典当行职责规章制度

典当行职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保障典当行和典当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典当行是经批准设立的依法开展典当业务的机构,具有收取贵重物品抵押品并放贷服务的资格。

第三条典当行应当坚守诚实守信、公平合法、风险可控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典当行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备开业计划,获取相关许可证件后方可开展典当业务。

第五条典当行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账目,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六条典当行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确保员工具备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保障典当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典当业务流程,防范欺诈和风险。

第二章典当业务流程第一节典当合同签订第八条典当客户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贵重物品前往典当行办理典当手续。

第九条典当客户应当如实告知贵重物品的数量、品类、质量等信息,并明确抵押、放贷金额及利率等详情。

第十条典当行应当对典当客户提供的贵重物品进行认真核实,并签订典当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典当物品、抵押金额、利率、存放期限、到期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向典当客户提供典当合同副本,并保存原件备查。

第二节典当物品管理第十二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典当物品管理制度,对存放在典当行的贵重物品进行安全保护和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典当行应当为典当物品投保,并确保保险金额覆盖抵押金额及利息。

第十四条典当客户在存放贵重物品期间,不得擅自提取、转让或变更典当物品。

第十五条典当行应当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性,定期进行防盗、防火、防潮等措施,提高典当物品的保值率。

第三节还款及典当物品处置第十六条典当客户应当按照典当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时间和方式进行还款。

第十七条典当客户如未按时还款,典当行有权处置抵押物品,以回收借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八条典当客户还款后如需继续借款,应重新签订典当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利息等费用。

典当行规章制度内容

典当行规章制度内容

典当行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引言为规范典当行的经营活动,保护典当行的利益,确保典当交易的安全、合法、公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典当行的经营活动,所有典当行员工必须遵守。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执行典当行的经营活动必须依据本规章制度执行,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章典当行员工行为规范第四条岗位职责1. 典当行员工必须按照职务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勉工作,不得违法失职。

2. 典当行员工必须对典当行业务秘密保密,严禁泄露典当信息。

3. 典当行员工必须熟悉典当行规章制度,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条行为准则1. 典当行员工在工作中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礼貌待客,热情服务,不得歧视任何客户。

2. 典当行员工在与客户交流时必须真诚、诚信,不得欺骗客户,隐瞒事实。

3. 典当行员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经营。

第六条行为规范1. 典当行员工不得擅自接受客户送礼,不得索要客户财物。

2. 典当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典当行的操作流程,不得私自变动。

3. 典当行员工必须做好客户信息保护工作,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第三章典当行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典当物品鉴定1. 典当行必须对客户典当的物品进行鉴定,确保物品真实性、完整性。

2. 典当行对鉴定结果应当负责,不得在鉴定过程中出现偏颇。

3. 如客户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典当行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鉴定。

第八条典当物品验收1. 典当行在接收客户典当物品时,必须仔细核对物品数量、质量,填写准确无误的验收单。

2. 典当行应在收取物品后,对物品存放、保管,确保物品安全。

3. 如典当物品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典当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典当物品交易1. 典当行在典当物品的交易中,必须依法合规,遵守相关条例规定。

2. 典当行必须对买卖交易双方的身份进行核实,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3. 典当行应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更改交易条件。

第十条典当物品赎回1. 典当行在客户赎回物品时,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赎回款项,如有超期还款情况,典当行应及时采取措施。

典当责任公司章程

典当责任公司章程

典当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机制,保护典当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典当责任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典当业务。

第三条典当责任公司的全称为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接受质押金物典当、代为处理质押物等典当相关业务。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地为XXXXXXXXXX,办公地址为XXXXXXXXX。

第六条公司的货币资本原则上为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的运营管理采取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八条公司的主要经营目标是经营合规、风险控制、合理发展,保障典当业务的安全性、公平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资本与实收资金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XXXX万元。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拥有相应的股本份额,以其出资额为准。

第十一条公司实收资本应在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缴纳。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通过增资、股权转让等形式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开展典当业务,不向典当物品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单位发放贷款。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所有股东共同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公司的经营决策,任期为四年。

第十七条监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进行监督和审计,任期为四年。

第十八条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业务管理,董事会可随时撤换。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设立必要的内部管理部门,提供业务支持和监督,保障典当业务的合规进行。

第四章典当业务流程第二十条典当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典当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典当业务,确保典当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典当责任公司应当在典当合同中明确约定质押物的种类、数量和价值等相关信息,以及典当利率、期限、风险提示等事项。

典当公司章程

典当公司章程

典当公司章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东、董事、监理、经理、董事长的行为,根据《公司法》和《典当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本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第七条变更经营范围,要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到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1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九条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序号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公司终止后,依法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遵守公司章程;交纳所认缴的出资;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股东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其出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2第五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后,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六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驶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有关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十二) 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3第十四条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会指定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第十五条公司设立由人组成的董事会;董事会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其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担任;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议落实情况,并向4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或股东会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董事任期每期每届不得超过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第十九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董事长的提名,由担任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5列职权: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人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选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 负(2)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3)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十九条公司经理职责:(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6(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董事会聘任为副总经理,为财务经理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7(二) 检查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第八章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法第二十五条公司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支付股利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终止和清算: (一) 因不可抗力事件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公司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撤销;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第二十七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第二十八条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向清算8组织申报债权第二十九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一)清理公司财务,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三)处理和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条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产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照前款规定清偿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额分配,清算期间,公司财产未按前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三十一条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停止清算,并向法院申请破产第三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9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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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旭日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行)得组织与行为,保护典当行股东与债权人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得组成形式就是有限责任公司。

典当行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典当行承担责任,典当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典当行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典当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接受政府与社会公众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典当行得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典当行得名称与地点第四条典当行全称:第五条地点: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六条典当行得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得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得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得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得其她典当业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与注册资本额确定)。

第七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得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四)发放信用贷款;(五)未经商务部批准得其她业务。

第八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她保全措施得财产;(二)赃物与来源不明得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与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得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得除物权证书以外得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得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得自然资源或者其她财物。

第九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商业银行以外得单位与个人借款;(二)与其她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四)对外投资。

第十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注册资本与股东第十一条典当行得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由以下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公司出资额:万元,占总投资额得 %。

公司出资额: 万元,占总投资额得%。

出资额: 万元,占总投资额得 %。

出资额: 万元,占总投资额得%。

第十二条典当行各股东按有关部门要求,将资金按时足额存入典当行在银行开设得帐户,并经依法设立得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

股东不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出资额得,除应当向典当行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得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股东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出资人为典当行股东,股东享有典当行章程规定得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四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得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典当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二)查阅、复制典当行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报告与财务会计报告,对典当行得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三)按其实缴得出资比例取得红利或其它形式得利益分配,典当行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得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四)终止清算时,按其出资参加典当行得剩余财产分配;(五)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典当行得章程;(二)在典当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三)维护典当行得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有损典当行合法权益得活动;(四)依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五)遵守股东会决议;(六)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得其它义务。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得条件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或对外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转让股份(对外转让累计达50% 以上得除外)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报商务部备案。

超过50%得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经股东同意转让得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她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股东向股东以外得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得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新进入得股东应当具备相应得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并接受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典当行将受让人得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得股权额载入股东名册。

第七章股东会第二十一条股东会由名股东组成,股东会就是典当行得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典当行得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二)选举与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得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得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得报告;(五)审议批准典当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典当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典当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典当行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典当行章程;(十)法律、法规及典当行章程规定得其它职权;(十一)股东会每年举行一次,并应于会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召开。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会议拟定审议得事项,以及开会时间与地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由董事长或其指定得董事会成员主持。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得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得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理人应向典当行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作出下列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得股东通过:(一)典当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得形式;(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三)修改典当行章程;股东会作出得其它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得股东所持表决权得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章董事会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就是典当行得常设机构,行使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得日常管理权力,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由股东会以全体股东得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可以由股东与非股东得其她人士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董事长为典当行法定代表人,当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得人员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董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典当行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得决议;(三)决定典当行得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四)制订典当行得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典当行得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典当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得方案;(七)制订典当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得方案;(八)决定典当行内部管理机构得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典当行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得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典当行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典当行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典当行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得其它职权。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与主持,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应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议应由半数以上董事列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得过半数通过,否则其决议无效。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会议应作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与记录员签名。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开会时,任何一位出席董事会得董事均有权发言,并有权提出议题,董事会对董事提出得议题应当进行审议。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决议可采取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其它法律法规允许得表决方式。

第三十八条董事人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得资格。

第三十九条董事对典当行负有忠实与勤勉得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与典当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典当行利益,不得从事与本典当行有竞争或损害本典当行利益得活动。

第四十条除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议外,典当行得其它重要事项应由董事会决定或者授权董事长决定。

第九章总经理第四十一条典当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得总经理负责制,典当行设总经理一名,其它设置由总经理决定,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四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典当行得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典当行年度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三)拟定典当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典当行得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典当行得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典当行其它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得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得其它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典当行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改变股东会、董事会得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人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得资格。

第四十五条总经理对典当行负有忠诚与勤勉得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与典当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典当行利益,不得从事与本典当行有竞争或损害本典当行利益得活动。

第四十六条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所设置得职能机构,在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得其她人员领导下进行各自得业务活动。

第十章监事第四十七条典当行设监事一名,对董事长、董事与总经理及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由股东会选举与罢免。

第四十八条典当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任监事,监事人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与政策规定得资格,监事不得从事与本典当行有竞争或损害本典当行利益得活动。

第四十九条监事向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典当行财务;(二)对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典当行职务得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典当行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得行为损害典当行得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得召集与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与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六)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得费用由典当行承担。

第十一章典当行得法定代表人第五十条典当行得法定代表人为典当行董事长,董事长为典当行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与主持股东会议与董事会议;(二)检查股东会议与董事会议得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三)代表典当行签署出资证明书(或股权证),重大合同及其她重要文件;(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典当行得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五)在发生不可抗力、特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对典当行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与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与处置权须符合典当行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与股东会报告;(六)提名典当行经理人选,交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七)股东会、董事会授予得其她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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