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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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试行)(武人社发<2010>67号

根据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14号)的规定,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08〕1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任职条件(试行)。

一、岗位等级和岗位名称

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等级岗位共分9个等级。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岗位名称分别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其中,中学教师中级岗位名称分别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级岗位名称分别为: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幼儿园)教师三级岗位。以上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对应事业单

位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初级岗位分2个等级。其中,中学教师初级岗位名称分别为: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幼儿园)教师初级岗位名称分别为: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幼儿园)教师二级岗位。以上岗位由高到底依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二级岗位。

员级岗位一个等级。其中,中学教师员级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小学(幼儿园)教师员级岗位名称分别为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和小学(幼儿园)教师三级岗位,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二、基本任职条件

竞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岗位,除应具备国人部发<2007>59号、鄂人社发<2009>14号、武办发<2008>17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及以上层级的教师资格证,取得相应层级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无违反师德行为,无教学事故发生;

(三)完成学校(单位)规定的工作量;

(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任现职期间具有在农村、边远、薄弱学校交流,或在上述学校长期工作的经历;

(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相应继续教育学分。

三、资历条件

(一)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须受聘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满3年(首次岗位设置须受聘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满6年),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须受聘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满2年;(二)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须受聘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满2年(首次岗位设置聘任时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满4年)。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须受聘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满2年;(三)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原则上要求保持市级学科带头人及以上称号(省级骨干教师、省特级教师),或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专家称号、或享受市级及以上政府津贴。

四、业绩条件

(一)中学高级(小中高)教师一、二、三级岗位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质量在本校同层次班级中成绩突出。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应包括德育及班主任工作、学科质量、学生全面发展等综合情况,评估结果应得到师生广泛认同。

同时,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到少要符合下列1-7项中的4项,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1-7项中的3项。

1、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包括中层及以上干部)满3年,并且本人或本人所带班级(部门)获市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体等表彰;

2、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研究课题1项,或出

版教育教育学著1部(主编或第一作者),或在市级以上正式学术期刊发表论文5篇(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独撰或第一作者);或承担的教育科研课题或论文在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评选活动中获奖;

3、获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教学活动奖励;

4、本人培养辅导的学生或青年教师,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举办的专业竞赛、考评中获全国三等奖、省二等奖或市一等奖以上;

5、获市级以上综合性表彰(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6、积极参加学历进修,中学教师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小学教师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

7、任现职以来1次以上年度考核优秀。

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具备竞聘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二)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一、二、三级岗位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质量在本校同层次班级中成绩突出。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应包括德育及班主任工作、学科质量、学生全面发展情况等综合情况,评估结果应得到师生广泛认同。

同时,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和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1-7项中的4项,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和小学(幼儿

园)高级教师二级岗位至少符合下列1-7项中的3项。

1、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包括中层及以上干部)满3年,并且本人或本人所带班级(部门)获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体等表彰;

2、任现职以来,在正式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或承担的教育科研课题或论文在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评选活动中获奖;

3、获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教学新秀(能手)等教学活动奖励;

4、本人培养辅导的学生或青年教师,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举办的专业竞赛、考评中获省三等奖或市二等奖或区一等奖及以上;

5、获区级以上综合性表彰(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等);

6、积极参加学历进修,中学教师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小教师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

7、任现职以来1次以上年度考核优秀。

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具备竞聘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资格人员,具备竞聘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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