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就完善矿业权管理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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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湘自资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5号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规范和完善我省矿产资源审批登记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一)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下同)以外的其他能源矿产、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及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上非金属矿产等采矿权出让登记。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非金属(除磷、硼、萤石仍由省级出让登记外)矿产采矿权出让登记。

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以及储量规模划分按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以外的其他矿产探矿权出让登记。

二、关于矿业权出让方式(三)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时,须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四)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以下简称砂石土类矿产)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至5月26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18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联系人:王凯(矿业权管理部分)电话:************杨博(储量管理部分)电话:************甘肃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5月11日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央出台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和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96号),现就推进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保护,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科学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简化矿业权审批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发展规律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 )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 )

附件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出让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总体要求(一)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出让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二)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铀矿等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出让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三)矿业权出让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出让交易的出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

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

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出让人按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矿业权出让时公告的标准、方法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四)矿业权出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五)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矿业权交易,全面推行和实施电子化交易,优化交易管理和服务,自觉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中进行。

2020年矿山采矿权获取流程及修订内容(自然资源部)

2020年矿山采矿权获取流程及修订内容(自然资源部)

2020年矿山采矿权办理最新流程及要求过去,办理采矿权证难一直被人诟病,从矿山资源勘查到最后拿到采矿证,短则一年时间,多则数十年,流程复杂、资料繁多是主要问题。

近日(4月27日),自然资源部发布重磅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末附全文)。

通知提出,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包括采矿权申请人不再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取消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在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要求,完善砂石土采矿权管理:一、加大砂石土资源供给。

支持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投放大型砂石采矿权。

二、鼓励采矿废石利用。

已设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依法回收利用采矿废石,但擅自改变开采方式,将采出的废石、土方擅自出售牟利的,按违法采矿处理。

通知明确,工程采挖出的砂石土可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以外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保公开透明,销售收益的使用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以往,工程砂石尤其经济发达地区以卖为主、自用为辅,缺少相关法律法规,本应该合法运行的砂石却长期处于灰色地带,给众多工程及矿业人士造成困扰,该通知发布有助于工程砂石土的合理应用和合法运行。

这对中国矿业界将是一件里程碑事件!过去办理采矿权流程图如下: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规范已有矿业权审批和砂石土资源管理,我部研究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要求,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在2020年5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kyqgls@。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4.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0年第25号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规范已有矿业权审批和砂石土资源管理,我部研究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要求,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在2020年5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自然资源部2020年4月27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规范已有矿业权审批和砂石土资源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一)精简探矿权申请材料。

申请人不再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煤炭增列煤层气)。

(二)精简采矿权申请材料。

申请人不再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煤炭增列煤层气)。

(三)加强信息共享及信息公开。

取消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在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获取。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7.03•【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内容,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绿色开发,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编制指南》,见附件),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的,应按照《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

二、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由具有相应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给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审查。

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通过后,应将审查结果(专家审查意见、审查专家签字名单等)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审查工作的管理,审查单位应明确审查程序、审查制度、审查人员及专业等,聚焦矿区范围科学合理设置、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把审查质量,提高审查效率。

四、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矿种的采矿权,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拟申请的采矿权矿区范围是否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禁止限制区域以及与其他矿业权重叠等情况协助核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高核查效率,及时反馈核查意见。

五、采矿权申请人对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质量和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标注密级。

六、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审查要求;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及海砂的开发利用方案可参照本《编制指南》另行制定。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矿业权出让和管理中的职责和要求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矿业权出让和管理中的职责和要求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矿业权出让和管理中的职责和要求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矿业资源作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矿业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部的工作人员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要求。

本文将对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矿业权出让和管理中的职责和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定矿业权管理政策作为自然资源部的工作人员,首要的职责是制定和完善矿业权管理政策。

他们需要密切关注国内外矿产资源的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管理政策。

这其中包括矿业权出让的程序、标准和条件,以及矿业权持有人的权益保护等问题。

只有制定出合理的管理政策,才能保障矿业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合理利用。

二、矿业权出让自然资源部的工作人员在矿业权出让环节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需要根据矿产资源的类型和地理位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矿业权出让的方案和流程。

在出让过程中,他们需要组织招标或拍卖活动,确保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贯彻执行。

他们还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对中标方进行评估和审核。

只有经过严格的出让程序,才能保障矿业权的合理流转。

三、矿业权管理矿业权的管理是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职责。

他们需要确保矿业权持有人依法履行其权责,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

同时,他们还需要监督矿业权持有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确保矿业活动不对环境造成损害,不威胁人员的安全。

他们还需定期对矿业权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矿业权的合理使用和流转。

四、矿业权监督和执法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还需要承担矿业权监督和执法的职责。

他们需要定期进行矿业权的现场检查,确保矿业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矿业权持有人,他们需要采取相应的监督和执法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矿业权等。

只有对矿业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执法,才能保护矿业资源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矿业权出让和管理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要求。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现就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需要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的企业和单位,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表(样式见附件1)和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评审备案范围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评审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

受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1 -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

不属于评审备案范围或权限的、材料不齐全或无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内容不全的,以及上次评审备案不予通过且未完成相应修改再次申请的,不予受理。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正修改时间)内完成审查,向申请人出具评审备案告知书(样式见附件2)。

申请人对评审备案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型的或评审备案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应组织现场调查,并形成现场调查报告,作为评审备案的重要依据。

五、以下情形评审备案不予通过:(一)申请资料失实、弄虚作假;(二)报告采用的工业指标不合理;(三)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达不到相应勘查阶段要求;(四)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研究或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不能满足相应阶段工作要求;- 2 -(五)资源储量估算结果严重错误;(六)补正修改时限超过20个工作日或补正材料不合格;(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不予通过的其他情形。

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3.11.1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自然资源部公告
2023年第57号
关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
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加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强化信用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自然资源部起草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23年12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法规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部门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自然资源部
2023年11月16日。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如何进行矿业权出让与管理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如何进行矿业权出让与管理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如何进行矿业权出让与管理矿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为了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部承担着矿业权出让与管理的重要职责。

本文将介绍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如何进行矿业权出让与管理的相关事宜。

一、矿业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部将矿产资源的开发权、开采权等相关权益授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过程。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进行矿业权出让时,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步骤:1. 完善矿产资源储备: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通过勘测、调查等手段,了解矿产资源的分布、储量等情况,并将其进行分类和储备,为后续的出让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2. 制定出让方案:根据矿产资源的特点和市场需求,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制定相应的出让方案,明确出让的对象、条件、方式等。

同时,还要考虑到环境保护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确保矿业权的出让符合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 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矿业权。

在进行招标或拍卖前,需要制定详细的招标文件或拍卖规则,并公开征求意见,确保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4. 授予矿业权证书:经过竞争或协商,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将矿业权授予合格的申请人,并发放矿业权证书。

该证书是矿业权的法律证明,在矿产资源的开采过程中必须依法遵守。

二、矿业权管理矿业权管理是指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对已授予的矿业权进行监督、评估和管理的过程,以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进行矿业权管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监督合规开采: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定期对矿业权持有人的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矿业权合同的规定进行开采。

同时,还需加强对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发生。

2. 评估矿产资源状况: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定期对矿产资源的储量、品位等进行评估,及时了解矿山的生产状况和资源变动情况。

通过评估结果,可以调整矿业权管理的策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遏制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一)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

依法新设立的采矿权(开采放射性矿产的除外)在正式开采前,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采矿权标识牌的内容应当包括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制牌时间和监制单位,具体式样和内容由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标识牌的监制。

现有采矿权人应当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采矿权标识牌的立牌工作。

(二)加强矿产督察管理。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国土资发〔2003〕62号)的要求,依据督察工作任务量,聘请地方矿产督察员。

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和地方矿产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矿产督察员任务分工要具体到矿山(矿区),现场督察每年不得少于4次。

完善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管理,考核不称职和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及时解聘。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2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2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调整完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全面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出让发证权限详见附件)。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战略性金属矿产外其他所有金属矿产,以及油页岩、二氧化碳气、金刚石、海砂4种重要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出让登记矿产,以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之外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县级。

出让登记矿业权跨行政区的,按矿种出让登记权限由矿业权面积占比较大的行政区的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变更(增列)矿种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

已出让登记矿业权为非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禁止增列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

二、规范矿业权出让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2020年5月1日前形成并实际利用的现有地热井、矿泉水井和卤水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等无需勘查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以及采矿权灭失经核实仍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情形的,无需设置探矿权、直接出让采矿权。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已有明确转型转产、退城入园、关闭退出规划的企业,可不再实施深度提标治理。

对逾期未完成深度治理的钢铁、水泥、焦化、电解铝、玻璃、耐材企业,研究纳入惩罚性电价范围。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自然资源部近日就《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做了说明。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有关要求,深入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自然资源部起草了《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30日。

征求意见稿对矿业权出让方式、出让组织及审批权限、出让实施、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称,矿业权出让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遵循矿业发展规律,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矿业权出让应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程序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征求意见稿,除本办法规定的3种特殊情形外,矿业权应当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一是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的(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矿产除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二是国家财政全额出资勘查开展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申请审批方式授予探矿权。

国家财政全额出资勘查的探矿权,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纳入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成果清单管理。

三是国家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探矿权人可依法申请勘查区块范围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符合规定的以申请审批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对勘查开采有特殊要求的区块和矿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征求意见稿称,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

一是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开采方式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产;二是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地;三是采矿权灭失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其他情形的矿产地。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3.12•【文号】自然资发〔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为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发挥矿产资源规划引领支撑作用,服务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大局和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更好引导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采,助力增储上产,推动矿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现就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实施机制,确保规划有效落实(一)进一步落实规划实施责任。

按照“谁牵头编制,谁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按照管理职责将规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指标,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下一级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推广规划实施典型经验,表扬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保障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二)开展规划年度实施监测分析。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级规划内容,确定规划年度实施监测指标与任务,主要反映资源增储上产、总量调控、结构调整、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等情况,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勘查开采区建设情况,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引导矿业权投放情况。

年度实施监测分析工作依托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系统(简称“规划管理系统”)开展,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地区上年度规划实施监测分析工作。

(三)强化规划实施评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在全面梳理涉及矿业权申请资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经整理归纳、精简完善、细化分类,形成了部审批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及有关要求。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要求(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本着规范、精简、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

(二)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保留、变更、注销和试采(油气)六种类型,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五种类型。

二、矿业权申请资料申报要求(三)矿业权申请资料是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的必备要件,申请人应按要求填报和提交,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应按本通知附件要求(见附件1、附件2),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

(五)除本通知附件中标注为复印件的资料外,矿业权申报资料纸质文档应为原件。

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在每一页上加盖骑缝章。

(六)矿业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律使用光盘存储,一个项目一份光盘,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25•【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以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对修订草案的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矿业企业的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云南、贵州、江西、广西等地调研,听取意见;并就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3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6月1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现将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修订草案第八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

有的部门、单位提出,有的市、县矿业活动较少,对其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不宜作统一要求。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列一款,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状况和实际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建议,充实有关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国家推动矿产资源领域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建设。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国土资规〔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气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由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25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建议的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25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建议的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25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建议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自然资办函〔2024〕2231号•【施行日期】2024.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25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建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4〕2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其他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有序推动《自然资源标准体系》《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及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数字化治理等标准体系实施,更好支撑我部业务工作,根据《标准化法》、国家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标准高质量供给和支撑服务的若干举措》等要求,拟组织开展2025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建议(以下简称计划建议)和标准预研究项目征集工作。

一、计划建议(一)计划建议重点方向本次征集的国家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行业标准计划建议,内容上需紧密围绕“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维护资源资产权益”工作定位和自然资源部职责。

重点支持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自然资源安全和对公共服务的支撑能力。

支持严格耕地保护、生态安全、矿产资源供应安全、海域海岛资源保护、自然资源督察执法等方面标准研制。

支持用地用海要素保障、地质灾害防治、海洋观测预报和防灾减灾、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极地考察和海洋资源勘查、测绘地理信息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方面标准研制。

2.优化国土空间格局。

支持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优化国土空间布局、“三区三线”划定管理和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健全城市规划体系、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基于城区范围的人口统计监测等方面标准研制。

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家资源的日益枯竭,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已成为当前重要议题之一。

为了更好地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本文提出几项意见供参考。

一、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现有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存在着信息不够全面、数据不够准确、评估不够科学等问题。

应当加大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调查评估制度,加强数据采集和分析,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完善矿产资源权益保护机制当前矿产资源权益保护机制尚不完善,存在权益保护不力、违法违规行为多发等问题。

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矿产资源权益的监管和保护,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三、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科技创新科技创新是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保护环境的关键。

应当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强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升级和创新。

四、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目前矿产资源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部门间的重复和冲突现象较为突出。

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完善,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消除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和障碍,为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五、促进矿产资源管理的透明化和公开化矿产资源的管理涉及颇多利益相关者,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容易引发一些问题。

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完善相关信息发布机制,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提高矿产资源管理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六、强化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与治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往往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环境保护与治理任重而道远。

应当加大对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投入,完善环境保护与治理政策,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监管,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统一。

以上是本文对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仅供参考。

希望能够为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供一些思路和借鉴。

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要求,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深化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一)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拟出让的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有关要求。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1.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

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矿业权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其中“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或者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国家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或者国务院明确要求予以矿产资源定向保障的重点项目,不包括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2.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主矿种相同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以下(含300米)的夹缝区域(以下简称“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该类协议出让不需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

三、深入推进“净矿”出让(三)开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

支持探索创新“净矿”出让方式、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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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就完善矿业权管理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规范已有矿业权审批和砂石土资源管理,近日,自然资源部研究起草《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

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方面,明确申请人不再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等;申请人不再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等。

此外,取消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在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开等。

完善探矿权管理方面,提出规范勘查矿种变更,当探矿权出让时,应在出让合同中对变更勘查矿种及缴纳出让收益相关事宜进行约定等;完善非油气探矿权延续、保留、分立、注销相关规定,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如不满足现行转采矿权的相关勘查程度要求或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的,可申请探矿权延续等。

完善砂石土采矿权管理方面,强调加大砂石土资源供给,引导砂石土等矿业权有序投放等;鼓励采矿废石利用,已设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依法回收利用采矿废石等;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管理,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需办理采矿登记等。

细化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规定方面,要求细化矿业权重叠有关规定,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之间范围重叠,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的申请人,应在开始勘查开采活动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情况等;申请办理的矿业权与未按时申请延续的矿业权重叠的,经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实,申请人无需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或提交与重叠矿业权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等。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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