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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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和延续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的通知-龙政综〔2014〕271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和延续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的通知-龙政综〔2014〕271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和延续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的通

正文:
---------------------------------------------------------------------------------------------------------------------------------------------------- 关于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和延续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的通知
龙政综〔2014〕2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经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并经市政府审核,研究同意认定“鑫腾”、“涂坊Tufang”等49件商标为2013年度龙岩市知名商标;准予“远山YUANSHAN”、“星和宇”等63件龙岩市知名商标延续认定,前述112件龙岩市知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2014~2016年);对“闽化”、“菁城”等39件龙岩市知名商标予以注销。

希望被认定为龙岩市知名商标的企业以此为新的起点,进一步增强商标品牌意识,充分发挥知名商标优势,加强自主创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努力提升企业知名度,积极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同时,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商标品牌的保
护力度,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为我市品牌走向全国、国际市场保驾护航。

附件:1.2013年度新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名单(共49件)
2.龙岩市知名商标延续认定名单(共63件)
3.龙岩市予以注销知名商标名单(共39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结束——。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监督规定的通知-闽工商标[2007]265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监督规定的通知-闽工商标[2007]265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监督规定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监督规定的通知(闽工商标[2007]265)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监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确保公平、公开、公正,根据《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福建省著名商标的申请、初审、公示、认定和公告,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

第四条申请认定或延续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其注册登记地、自然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第五条申请认定或延续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申请人应填写《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或《福建省著名商标延续申请表》,表格均可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福建红盾网”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连同证明材料以A4规格装订成册一并提交,并应随附证明材料的光盘,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六条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商标标识(5cm×4cm一式四份);(三)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四)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五)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六)企业发展概况;(七)企业全景、生产现场、产品及商标实际使用的照片或复印件;(八)使用该商标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证明的原件(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九)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销售区域分布等证明情况;(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利润、税收情况(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证明原件);(十一)使用该商标商品在国内及省内专卖专营网点分布图;(十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十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的广告合同或广告费发票(单笔万元以上)复印件;(十四)商标被假冒侵权及受保护记录的有关证明材料;(十五)省部级以上获奖证书复印件或照片。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闽工商企注[2008]147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08〕147号)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保护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所有人的名称权,防止他人冒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工商局制订了《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保护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所有人的名称权,防止他人冒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

本办法所指企业知名字号是指依法经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第三条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负责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工作。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第四条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和保护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和尊重历史的原则。

第五条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住所在福建省境内;(二)企业字号连续使用五年以上;(三)企业字号具有独创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四)企业依法经营且业绩良好,连续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15
【摘要】<正>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已经2007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总页数】5页(P9-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
【相关文献】
1.福建省废止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 [J], 吴妍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规则》的通知 [J],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的决定[J], ;
4.加强地方立法保护著名商标——制定《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几点想法 [J], 吴桂英
5.轻纺行业依旧是福建支柱产业福建省工商局2011年新认定396件商标为著名商标轻纺逾六成——245件轻纺类商标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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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范本(二篇)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范本(二篇)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

提高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知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依照本规定认定的注册商标,为相___众熟知。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___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市知名商标。

第四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

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对知名商标依法给予维护。

第五条设立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委会)认委会由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国税、地税、经贸、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单位及法律、经济、科技等方面专家组成。

负责日常工作。

认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科。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第六条申请认定知名商标。

(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起连续使用满两年;(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来实现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四)近两年来国家及省监督抽查质量合格.未发生过质量事故;(五)该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维护和管理措施。

第七条申请知名商标认定应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提出申请。

上述部门根据知名商标认定条件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第九条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委会申请复核。

认委会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___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申请理由成立的由认委会受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认委会认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上报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予以调查。

第十一条认委会办公室对申请知名商标认定的资料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认委会对商标权人的认定申请提交认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24•【字号】闽政办〔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8〕1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督促做好地方废止著名商标制度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要求及时对本省制定的相关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适时废止。

根据《通知》要求,现就我省专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一)现行有效的相关省政府规章和设区市政府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责任主体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工作责任主体。

(一)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由省法制办会同省直实施部门进行清理。

(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法制办会同省直实施部门负责清理。

(三)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

(四)各设区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分别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本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依据根据国法〔2018〕5号文的要求,切实开展清理工作,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适时废止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步骤(一)规章清理工作1.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省法制办、省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认真做好每一个阶段的清理工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5〕295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5〕295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5〕2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岩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升全市质量工作总体水平,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进一步推进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闽政〔2015〕3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进一步推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重点围绕农业、工业、服务业三个方向,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到2020年,质量强市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质量基础进一步深化,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质量发展成果惠及全市人民。

(一)产品质量目标。

到2020年,产品质量保障体系更加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指标全面达到国家强制性要求,质量创新能力和自主品牌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品种、质量、效益显著改善,节能、环保、性能大幅提升。

1.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

重点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着重从源头控制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的农残、药残。

蔬菜、水果、茶叶抽检合格率96%以上,生猪瘦肉精抽检合格率99.5%以上,畜禽兽用抗生素合格率99%以上,水产品抽检合格率97.5%以上。

全力打造“八大干”、“八大珍”、“八大鲜”等一批具有闽西特色的农产品和闽西绿色生态品牌,2015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认证数累计分别达400个、31个、11个;2020年有效认证数累计分别达410个、45个、13个以上。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标使用管理驰名商标
【发文字号】龙政办[2008]229号
【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14
【实施日期】2008.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2008〕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一、认定原则
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各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推荐,县(市、区)工商机关受理,逐级审核上报,有关部门共同把关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准确。

二、认定机构
成立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市工商局、经贸局、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局、国税局、地税局、中级人民法院、个体私营协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三、认定范围
1、龙岩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均可自愿申请认定龙岩市名商标;
2、认定对象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
3、商标连续使用已期满二年以上。

四、认定时间
每年的8月为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知名商标时间;9月为各县(市、区)工商局对商标所有人提。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20•【字号】龙政综〔2017〕52号•【施行日期】201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7〕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经研究,现将《龙岩市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20日龙岩市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的要求,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知识产权工作方针,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升工程、知识产权保护工程、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工程、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工程、知识产权发展环境建设工程“五个工程”,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知识产权事业与全市创新发展深度融合,努力创建知识产权强市,全力建设创新型工贸旅游强市,为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龙岩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龙岩市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创业创新环境进一步优化。

到2020年末,实现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5件,商标有效注册量2.2万件,地理标志商标35件,地理标志产品4个,年专利权质押融资额1亿元以上。

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强企、强县,形成一批具有国内领先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产业,力争达到“四个一流”标准,即城市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城市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知识产权对城市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城市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交流达到省内一流水平。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08]310号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08]310号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08〕310号)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意见精神,保护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所有人的名称权,防止他人冒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08〕147号)(下简称《通知》),现就开展2008年度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福建省工商局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

由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陈乙熙任主任,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培惠任副主任,企业注册局局长欧爱琼、法制处处长沈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程德友任委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依托在企业注册局,欧爱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丁炳斯、吴志勇、宋伟、蔡迎凯、林东、刘如阳组成。

各设区市工商局也要相应成立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及办公室,负责做好本设区市的知名字号认定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工作时间安排全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活动从2008年7月1日开始,时间安排如下:1.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7月1日-7月15日。

工商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做好认定活动的准备工作。

2.初审及复审阶段:2008年7月16日至9月15日。

申请人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申请认定材料,县及市级登记主管机关对认定材料进行初审及复审。

3.材料受理阶段:2008年9月1日至9月30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的决定(2018)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的决定(2018)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的决定(2018)
【法规类别】商标法规
【发文字号】龙政综[2018]39号
【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13
【实施日期】2018.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的决定
(龙政综〔201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新认定“逢兴机电”“LONGZHOU”等48件商标为龙岩市知名商标,并延续认定“龙工”“龙水”等72件商标为龙岩市知名商标,上述120件龙岩市知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

对“京展照明”“德森威龙”等42件龙岩市原知名商标予以注销。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要根据《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加强对知名商标的管理、保护和运用,提升商标品牌竞争力,充分发挥知名商标的辐射、引领、聚集和带动作用,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知名度和竞争力的商标品牌,更好服务龙岩经济社会发展。

附件:1.新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名单(共48件)
2.延续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名单(共72件)
3.注销的龙岩市原知名商标名单(共42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3日
附件1
新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名单(共48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龙政办〔2020〕74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龙政办〔2020〕74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龙政办〔202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龙岩市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龙岩市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为发挥商标品牌对企业、产业、区域发展的促进作用,推进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闽办发〔2016〕44号)精神,结合龙岩实际,现制定以下措施:一、加大商标品牌培育力度指导企业强化商标意识,加强商标注册、使用、保护,运用商标品牌推动企业发展。

重点培育闽西支柱产业高知名度商标,推广企业字号与商标名称一致的商标策略。

引导实力较强的企业注册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合理扩大商标类别,引导扩张型企业对准备进入的行业提前注册商标。

引导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村经济合作社注册农产品商标、集体商标。

指导市场主体做好地理、历史、文化遗产的商标注册,防止恶意抢注。

引导企业走科技创新、商标运用与品牌提升的融合发展之路,加快推动创新成果向自主商标品牌转化。

对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同级财政各承担50%。

已依据其他优惠政策获得更高数额奖励的,不再给予重复奖励。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岩市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岩市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岩市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龙政办[2014]124号【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7.23【实施日期】2014.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岩市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4〕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龙岩市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3日龙岩市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的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14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重点,以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为目标,坚持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建立新型的工商登记制度体系和配套监管制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释放改革“红利”,进一步推动龙岩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改变监管方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突出政府公共服务作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健全信用公示制度,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实现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建立。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求实创新、便民高效的原则积极转变观念,大胆先行先试,突破传统许可审批和监管观念的束缚和思维“惯性”,改革现行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和工商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程序、减少成本、提高效率,营造便捷高效的准入环境。

知名商标保护实施方案

知名商标保护实施方案

知名商标保护实施方案知名商标指的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良好信誉和广泛认知度、影响力的商标,如可口可乐、百事可乐、苹果等。

知名商标的保护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知名商标保护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一、知名商标的保护意义知名商标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能够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确保其在选购商品时不会受到误导和欺诈。

其次,知名商标的保护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防止商业窃取,保护商标注册人的经济利益。

二、知名商标保护实施方案为保护知名商标,各国均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规定,以防止他人擅自使用、模仿,或是侵犯知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具体介绍知名商标保护实施方案。

1. 商标注册时的保护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商标样式、文字、颜色、图案等特征进行详细审查。

对于有相似或近似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要求申请人进行说明并加以区别。

商标局还可以邀请公众进行商标审查,以防止申请人擅自申请或采用近似或欺骗性商标。

2. 商标使用中的保护商标注册人应该对商标进行妥善的保管,避免商标的失窃和伪造。

同时,商标注册人保证在使用商标时,不会侵犯他人的权利,也不会严重影响公序良俗。

若商标被他人盗用、仿冒或盗版,商标注册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行政抗议或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3. 维权机制的保护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行政渠道、司法渠道或者自行防范等方式进行维权。

其中最常用的方式是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或行政诉讼,要求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被制止、消除侵害、赔偿经济损失等。

4. 涉外商标保护对于知名商标注册人在国外的商标申请和商标维权,应按照国际规定进行,包括依据国际协议、传统惯例和相关地区国家的法律法规来确定国际知名商标的保护级别以及程序。

涉外知名商标的保护需要具体指定权利要求范围及其优先权、证据提交、申诉等程序,在国际民商事的交往合作中加强信息互通和合作交流。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08]228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08]228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08〕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修订后的《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鼓励龙岩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福建省著名商标,规范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龙岩经济又好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龙岩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岩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好商业声誉、较高市场占有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相关协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做好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

龙岩市知名商标由企业自愿申报,县(市、区)工商局受理,征求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送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审定,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龙岩市知名商标,予以公告。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为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创造条件。

第二章认定第六条龙岩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二)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二年;(三)该商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四)该商标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优良、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具有良好市场信誉;(五)企业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设有商标管理机构或商标专管员,近二年无商标侵权行为。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业经2017年7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楼阳生2017年7月18日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著名商标的申请和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认定、保护、管理和指导服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著名商标受理、初审、推荐、保护、管理和指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培育著名商标,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申请与认定第七条著名商标每年认定一次。

每年三月底前,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明确当年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二)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实际使用满三年,商标权属无争议;(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有健全的商品质量投诉和纠纷处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率低;(四)申请人对该商标有较广泛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六)申请人已建立较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七)申请人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6•【字号】龙政办[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0〕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经2010年市政府第一次农业调度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龙岩市农办、龙岩市财政局制定的《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扶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服务工作,促进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加快做大做强龙头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特指通过收购并加工农产品(除木业),带动农户扩大种养规模,使农产品生产和加工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加工规模和固定资产投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产品符合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卫生标准的项目,所属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条坚持原则(一)竞争淘汰机制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龙头企业认定与资金扶持分开原则;(四)扶持资金与新增产值、税收挂钩原则。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龙头企业的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

在本市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竹业等行业农产品为加工原料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二)投资经营规模较大。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额在15万元以上(含免税)。

龙岩市商务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推动龙岩老字号发展七条政策措施-岩商务综财〔2021〕39号

龙岩市商务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推动龙岩老字号发展七条政策措施-岩商务综财〔2021〕39号

龙岩市商务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推动龙岩老字号发展七条政策措施正文:----------------------------------------------------------------------------------------------------------------------------------------------------龙岩市商务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推动龙岩老字号发展七条政策措施岩商务综财〔2021〕39号各县(市、区)、龙岩经开区(高新区)商务局、财政局:(商流通发〔2017〕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16部委《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13号)精神,推动龙岩老字号振兴发展,提升龙岩老字号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形成独具特色的龙岩老字号品牌文化,打造龙岩城市记忆和城市名片,制定以下推进龙岩老字号发展扶持措施。

一、给予老字号认定奖励对经商务部、省商务厅、市商务局新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龙岩老字号”,分别给予老字号申报主体20万元/家、5万元/家、2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各县(市、区)和龙岩经开区(高新区)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参照本政策,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

二、鼓励老字号传承发展鼓励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老字号企业等,运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信息化手段,对老字号传承人及传统手工技艺、发展史料和老字号纸质、照片、音像、实物、口述档案等进行收集、记录、整理和保护,对制作、出版有关老字号的专著、译著、图册、影像宣传资料,并获得市级社会科学奖或省级以上行业评奖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三、支持老字号展销活动(一)市内展销活动。

对经市商务局报备认可,参加在龙岩会展中心举办的市内大型展销活动的老字号,自主布展给予每家老字号450元/标准展位的引导性补助和1500元/家的参展综合费用补助,本项封顶1万元/年/家老字号(已由行业统一组织参与的,不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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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一、认定原则
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各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推荐,县(市、区)工商机关受理,逐级审核上报,有关部门共同把关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准确。

二、认定机构
成立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市工商局、经贸局、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局、国税局、地税局、中级人民法院、个体私营协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三、认定范围
1、龙岩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均可自愿申请认定龙岩市名商标;
2、认定对象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
3、商标连续使用已期满二年以上。

四、认定时间
每年的8月为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知名商标时间;9月为各县(市、区)工商局对商标所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推荐时间;10月为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织审核认定时间。

五、认定程序
1、自愿申报。

各县(市、区)商标所有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商标所有人向新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2、初审推荐。

各县(市、区)工商局收到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商标使用等情况依法进行资格条件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征求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出具初审报告向市工商局推荐,同时还必须将辖区内所有申报材料汇总制成一份Excel格式《龙岩市知名商标申请人情况一览表》提交市工商局。

3、审核认定。

市工商局收到县(市、区)工商局上报的初审推荐材料后,送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查证相关资料,依法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认定条件的,提交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

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龙岩市知名商标。

4、认定公布。

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依法将评审认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公布认定结果并制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证书》和牌匾。

六、申请文件
1、《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二份,经商标注册人签章的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二份,商标标识(5cm×5cm)一式四份;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使用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近二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销售收入、利润、税收、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本市行业中的排名;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广告宣传和知名度情况证明;
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管理、环保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或生产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证明;
7、近二年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获奖情况;
8、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
9、该商标受法律保护情况材料;
10、认定委员会及办公室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注意事项
1、龙岩市知名商标的申请人应与商标注册人一致,申请认定的商标必须是正在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必须在核定范围内,总数一般不得超过3项。

2、企业经济指标应当主要通过三份材料说明: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县级以上统计局、经贸局或乡镇企业局等相关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销售收入、利润证明;企业财务报表。

3、广告宣传证明材料,仅需提供近二年来最具说明力的使用该商标商品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的合同、发票(单笔千元以上)复印件或图片等资料各一份。

4、质量管理、环保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或生产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仅需各提供一份仍处有效期内证件的复印件。

5、申请认定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应当通过商品包装、供货合同、销售发票、广告宣传或商标注册证等方面的材料证明,同期仅需提供一份最具说服力的材料。

6、市级以上相关荣誉证书或牌匾等资料的复印件或照片
7、简化地理标志商标申报材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的,可在提交财务报表等方面进一步简化,提供部分主要的商标使用人相关资料辅助说明。

8、法律诉求材料,可以是案件受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等。

9、具备条件的申请人,还可以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
(2)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
(3)使用该商标商品出口销售、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
(4)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

10、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格式,并应当简练精致,装订牢固,目录清晰,目录标示页码与实际页码一一对应。

11、申报材料统一按照下列顺序依次排列:申请表;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或相应的主体资格证明;纳税证明、销售收入、利润证明及相关财务报表;市级以上荣誉情况;广告发布情况;质量管理等情况;商标使用证明;法律诉求材料;其他材料;
12、申请人应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版本申报材料各一份。

申请人将所有材料按纸质申报材料的排列顺序制成一个pdf文件存储于光盘,并以“XX公司XX商标申请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材料”形式命名该文件。

13、申请延续龙岩市知名商标应当提交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后二年相关证明材料(参考本《方案》申请认定文件应当提交材料的规定)。

14、申请条件详见《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

15、申请人应在《龙岩市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首页填写常年稳定的联系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联系方式。

16、本方案自龙岩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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