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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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

提高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知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依照本规定认定的注册商标,为相关公众熟知。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市知名商标。

第四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

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对知名商标依法给予维护。

第五条设立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委会)认委会由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国税、地税、经贸、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单位及法律、经济、科技等方面专家组成。

负责日常工作。

认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科。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第六条申请认定知名商标。

(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起连续使用满两年;(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来实现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第 2 页共 6 页茅;(四)近两年来国家及省监督抽查质量合格.未发生过质量事故;(五)该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维护和管理措施。

第七条申请知名商标认定应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提出申请。

上述部门根据知名商标认定条件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第九条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委会申请复核。

认委会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申请理由成立的由认委会受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申请认定商标申请人(章)填表日期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填表说明一、申请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人是指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申请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的,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

二、申请人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等项目要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填写。

如《商标注册证》中的注册人名义、地址等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一致的,应同时提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转让、变更证明文件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

三、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服务)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须提交与上报税务部门相一致的法定报表。

四、年产量、年销量(经营额)填报的计量单位要一致,应根据具体商品的计量单位在括号内填写统一的量词。

五、纳税额应按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文件填写。

六、广告的主要发布媒体是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画册、户外以及展览、展销、公益活动等,并按省级、市级媒体分类填写(网络媒体视同省级媒体,展销会、户外广告视同市级媒体)。

七、企业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市场信誉与获奖情况是指申请认定的商标市场信誉良好,具有一定的社会美誉度。

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市场信誉、良好资质及获奖情况的书件包括:中华老字号证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明专利证书、江苏自主创新产品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08标准认定)、江苏名牌证明、江苏省人民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明、集体商标证书、证明商标证书、制定行业标准企业证明、常州市创新型企业证书、常州名特优农产品证书、常州市名牌产品证书、常州市出口名牌证书、常州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

八、执行标准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达到的质量管理要求,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

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方式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销售商品时对用户的承诺。

江苏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江苏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江苏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苏质技监质发[2003]13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3.05.21
【实施日期】2003.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苏质技监质发[2003]130号2003年5月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规范江苏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江苏名牌产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得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

江苏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第三条获得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江苏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第二章标志。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常政发〔2022〕76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常州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2022-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15日常州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2022-2025年)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支撑创新发展,建设知识产权强市,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江苏省“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决策部署,结合《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常州市“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强富美高”新常州建设总要求,以知识产权强市创建为引领,以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促进产业发展为根本,着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与运用水平,加快完善“严大快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增强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持续优化知识产权发展环境,大幅提升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实现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走在全国前列,为常州打造“国际化智造名城、长三角中轴枢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质量优先。

知名商标保护实施方案

知名商标保护实施方案

知名商标保护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___商标法》、《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___众广为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___本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行业___(协会)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予以配合,共同做好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创立市知名商标。

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第六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___年以上,并且商标权属无争议;(三)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制度;(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___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市内或市外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___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___年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申请市知名商标,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所在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一)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五)自申请之日起前___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或市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材料;(六)自申请之日起前___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七)有关部门或___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2020)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2020)

编号:JY-HT-06897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2020)Any parties with a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can sign a contract to protect legal rights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编订:MZYUNBO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2020)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09
【摘要】<正>苏工商标〔2009〕115号2009年4月9日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省局在2008年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和建议,结合当前商标工作任务和实际,对原《江苏省著名商标认
【总页数】9页(P52-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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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J],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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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七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培育中国知名品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企业品牌化道路,依据商务部等八部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知名品牌”,系指企业诚信,拥有自主品牌,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在行业中领先,在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的自有品牌。

第三条“中国知名品牌”的认定及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评价为主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品牌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认证中心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组成。

第五条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负责中国知名品牌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第六条认证中心下设组委会。

组委会具体负责“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七条资格条件。

申请“中国知名品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企业在中国国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企业具有完善的自主品牌;(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四)在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五)企业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食品安全认证;(六)企业近两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境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七)企业在中国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均已经注册商标,且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第八条评分指标。

对符合第七条的企业,按下列指标评分:(一)研发创新能力(须在申报商品范围内)(15分)。

1、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4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得0.5分;2、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得10分,一项省级科技进步奖得5分;3、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得5分,申报商品在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内的得3分;4、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5分,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4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3分。

江苏驰名商标认定

江苏驰名商标认定

江苏驰名商标认定什么是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

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应提交哪些材料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驰名商标由商标局认定,申请驰名商标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三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其连续使用的时间;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的注册情况。

七该商标驰名的其它证明文件。

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有哪些驰名商标除了符合一般注册的必备要件外,至少还应包含有以下四个条件:1. 必须是享有良好商品质量信誉的商标商标是商品与商标标识的统一体,商标仅仅是商品的标记,法律并不规定商标所示的商品一定要达到某种质量标准,它只要求符合使用或申请注册时所注册的规格为限。

但驰名商标所示商品必须是品质优良,符合法定要求和规格,并长期保持稳定而享有信誉。

商品的质量信誉,是驰名商标的根本前提。

而且这种信誉,与所谓的“省优”、“部优”、“国优”无关,也与厂商规模大小和级别以及其所获得的金奖、银奖、国际奖等也无必然联系。

这种信誉指的是社会信誉,是广大消费者经久使用以后自然形成的综合反映。

由此我们也可以认为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优质商品的标志,优质商品是驰名商标的核心。

2. 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个条件表明驰名商标是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所普遍知晓的商标或著名商标,或者是享有“重大声望的商标”,人们一看驰名商标,就与该商标所示的优质商品和商号厂商名称三者自然地联系在一起。

现代社会,各种各类商品千千万万,琳琅满目,同一种商品,有众多的厂商生产制造和经销,且各以现代化的包装和装璜乔装打扮,使之千姿百态,消费者已经不可能依靠眼观手摸等直觉所能识别各种商品的质量好坏,主要依靠认牌购货,并具安全感和信任感。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知名商标是指在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可以跨地域、商品或服务类别受到特殊保护。

知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保护商标持有人的利益,防止他人擅自使用或侵权。

下面是一个关于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详细说明了相关的步骤和措施。

一、知名商标的认定程序1.申请:商标持有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局)提交一份认定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和资料。

这些材料可以包括商标在公众中的知名度,商标证明文件,商标的使用情况和销售情况等。

2.审查:局将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受理,则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包括对商标在公众中的知名度进行评估、对申请人以及相关证据进行调查等。

3.公告:局将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公告,公示一段时间。

公告期间,任何第三方可以向局提出异议,对商标的知名度和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质疑。

4.复审:局将对申请进行复审,对异议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作出最终的认定决定。

认定决定一旦作出,将对公众公示,并在商标数据库中进行记录。

二、知名商标的保护措施1.禁止类似商标的注册:对于与知名商标相似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局可以拒绝受理或驳回。

这是保护知名商标的重要措施之一,可以防止他人擅自注册相似商标,造成混淆和误导。

2.禁止侵权行为:知名商标的持有人有权要求他人停止使用或侵权其商标。

一旦发现有人侵犯知名商标的权益,商标持有人可以向局申请取缔侵权行为,并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3.加强维权保护:知名商标的持有人应该加强对商标的监测和保护,及时发现和处理任何可能侵权的行为。

可以采取包括提起诉讼、提交投诉申请、发出警示函等各种措施,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4.加强宣传和管理:知名商标的持有人可以加强对商标的宣传和管理,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可以通过广告、推广活动、赞助等方式,增加公众对商标的认知度和记忆度。

5.国际保护:对于具有国际知名度的商标,商标持有人可以在国际上申请保护。

江苏省企业商标使用和管理规范(试行)

江苏省企业商标使用和管理规范(试行)

江苏省企业商标使用和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指导我省企业加强商标使用和管理,提升品牌建设水平,不断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加强商标使用和管理是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内容,旨在通过规范的使用和严格的管理,不断丰富商标内涵,提高商标价值,加强商标保护,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最终创建市场领袖品牌。

第三条企业应高度重视商标使用和管理,明确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商标管理人员,落实专项的商标管理经费,建立企业负责人牵头、商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其他部门相互配合的商标管理工作机制。

第四条企业商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企业商标管理工作,根据本企业实际,组织制订企业商标发展战略,制定和完善各项商标管理制度;(二)制定和实施年度商标工作计划及年度费用预算,督促和调整计划的实施以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总结;(三)负责企业商标的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工作;(四)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五)组织开展企业内部有关商标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六)完善商标档案和信息管理,确保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七)负责有关商标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企业商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执行企业商标发展规划和商标管理制度;(二)负责企业商标的注册申请、续展、变更、异议、争议、注销等工作;(三)负责企业商标的宣传、印制、许可、转让、受让、评估等工作;(四)负责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申请等工作;(五)负责企业商标的维权工作;(六)负责向商标管理机构负责人提供有关商标专用权信息;(七)负责协助、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本企业的监督检查;(八)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九)负责有关商标其他具体工作。

申请认定江苏省高知名商标申报材料清单

申请认定江苏省高知名商标申报材料清单

申请认定江苏省高知名商标申报材料清单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包括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等主体资格证明。

二、商标管理制度1.单位制定或发布的涉及商标的管理制度或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标的注册、使用、维护、许可、转受让、质押及风险管控等2.商标管理相关的操作指导文件等3.商标管理档案工作情况4.商标管理人员情况三、申请认定商标持续使用时间1.结合申请认定商标类别,提供使用在对应产品服务上的证明材料2.申请认定商标最早使用证据及持续使用证据注:商标使用的方式包括以下情形:申请认定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申请认定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申请认定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申请认定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认定商标使用形式。

四、申请认定商标确权纠纷情况1.申请认定商标权利状态稳定的证明材料,如针对申请认定商标的异议决定、无效宣告决定的证明材料等2.申请认定商标被其他主体淡化使用的处理情况,如相关裁判文书等五、商标维权情况1.权利人发起的申请认定商标被侵权维权案件证明材料。

包括行政案件、民事、刑事案件,材料包含决定书、判决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2.其他通过非行政、司法手段发起的维权,如电商平台投诉等六、申请认定商标公众关注度情况1.第三方媒体发布的与申请认定商标相关的证明报告/评论2.自媒体账号涉及申请认定商标的关注度七、广告发布及投入情况1.提供申请认定商标近3年(2020〜2022年)在相关媒体及网络平台的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发布实例等证明2.近3年(2020〜2022年)广告宣传活动投入情况注:广告宣传活动投入情况应包括投入金额及证明材料,投入金额与销售收入占比,加盖财务专用章。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实施商标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168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实施商标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168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实施商标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实施商标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16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现将《常州市商标战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6日常州市实施商标战略奖励办法为贯彻落实好省实施商标战略的有关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商标战略实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发展自主品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大力实施商标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常政办发﹝2014﹞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1.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本市企业;2.被江苏省工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的本市企业;3.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本市单位;4.注册“集体商标”的本市单位。

二、企业(单位)申报条件1.在常州市市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和社会团体;2.信用状况良好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企业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规范,产品质量处于行业领先地位;4.主营业务开票收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5.上缴税收比上年增长5%以上。

对达不到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不予奖励。

三、奖励标准1.企业每新认定一件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30万元;2.企业每新认定一件江苏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3万元;3.相关单位每新注册一件“地理标志”商标,一次性奖励3万元;4.相关单位每新注册一件“集体商标”,一次性奖励2万元;5.同一企业当年同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江苏省著名商标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6.溧阳、金坛、武进所属企业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兑现50%,其余50%由辖市、区配套兑现。

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5.21•【字号】苏质技监质发[2003]130号•【施行日期】2003.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苏质技监质发[2003]130号2003年5月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实施名牌战略,规范江苏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提高我省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江苏名牌产品,是指在我省境内生产、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经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认的工业产品和农副产品。

第三条江苏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消费者)满意为宗旨的评价机制。

第四条江苏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江苏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推进江苏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第六条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有关社团组织、政府部门和专家组成。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江苏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江苏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江苏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八条工业产品申请江苏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实物质量在本省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二)产品形成适度的经济规模,消费类产品年销售额在10000万元以上、生产资料类产品20000万元以上(对于市场占有率居全国首位的产品、部分高新技术产品、传统特色产品,该条件可适当放宽),并有一定的出口创汇能力。

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p class="bh">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p class="bh">文号:常政发[2000]54号<p class="bh">发布日期:2000-4-12<p class="bh">执行日期:2000-4-12第一条为了规范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常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提高本市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常州市知名商标是指本市范围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常州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常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常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常州市经委、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

第五条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采取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认定委员会集中或个案认定的办法。

第七条申请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三)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税、出口量、创汇额等),在市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四)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广告覆盖面、广告额、持续时间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高的销售额或广泛的销售地区;(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常州市商标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常州市商标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常州市商标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常政办发[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常州市商标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11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对商标战略实施工作的领导,加快推进品牌强市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商标战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10〕18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常州市商标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如下:组长:俞志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陈志良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国庆常州工商局局长成员:汤小夫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狄志强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汪忠泽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克勤市委农工办副主任司勇市发改委副主任钱亚明市经信委副主任杨伟红市科技局副局长、知识产权局局长宫文飞市公安局副局长蔡建兴市财政局副局长郑银法市农委副主任屠怀明市商务局副局长王粉龙市旅游局副局长荆玮市国税局副局长潘刚市地税局副局长朱亦东常州工商局副局长纪唯强市质监局副局长戴云徽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蒋伟国常州海关副关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常州工商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陈国庆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朱亦东、钱亚明、纪唯强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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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p class="bh">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p class="bh">文号:常政发[2000]54号
<p class="bh">发布日期:2000-4-12
<p class="bh">执行日期:2000-4-12
第一条为了规范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常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提高本市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常州市知名商标是指本市范围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常州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常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常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常州市经委、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

第五条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采取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认定委员会集中或个案认定的办法。

第七条申请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税、出口量、创汇额等),在市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四)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广告覆盖面、广告额、持续时间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高的销售额或广泛的销售地区;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
(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第八条商标注册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第九条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填写《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第十条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直属局和城区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

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
明理由。

第十一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认定委员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认定委员会对办公室报送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应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进行调查核实或征询意见,并在3个月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十三条常州市知名商标一经确认,由认定委员会发给“常州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常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常州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

第十五条常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冠“常州市”字样或将自己的知名商标作为企业的字号使用。

第十六条常州市知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自知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二)其他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
装、装潢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引起消费者误认;
(三)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知名商标;
(四)知名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将及时严肃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常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期满前3个月由该知名商标所有人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对被认定为常州市知名商标的,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认定江苏省着名商标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定驰名商标。

第十九条常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常州市知名商标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常州市知名商标时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维护知名商标的声誉;
(三)常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时,应当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并同时报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常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

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五)常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
(六)以常州市知名商标权作价投资时,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商标评估,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该常州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常州市知名商标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或者用户利益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不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且告知后仍不改正的;
(六)知名商标的注册人已经消亡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严重影响常州市知名商标声誉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销该知名商标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对侵犯常州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可以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上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侵犯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侵犯常州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罚款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款收据,按照罚缴分离的程序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认定和保护常州市知名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P align=right> 常州市人民政府<BR>2000年4月12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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