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朝的佛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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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朝的佛教管理

——以僧籍的编造为中心

孟宪实

【专题名称】魏晋南北朝隋唐史

【专题号】K22

【复印期号】2009年05期

【原文出处】《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3期第136~143页

【英文标题】The Administration over Buddhists in Tang Dynasty: Centering upon the Compilation of Monk Registers

【作者简介】孟宪实,男,黑龙江省讷河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北京100872

【内容提要】佛教、道教在唐代十分发达,国家如何对它们实施管理,史载有文,但并不清晰。本文通过新近发现的吐鲁番出土文书,论证唐朝政府管理佛教、道教

的具体措施,使得这个问题终于明晰起来。把原有编户齐民的方法运用到佛

教、道教的管理,厉行人身管理,从而完成了对佛教的全面控制。佛教作为

外来文化,中国化问题学界研究已久,在思想中国化的同时,也有管理的中

国化问题。这对于佛教历史研究亦有启发。

Buddhism and Taoism were very flourishing in Tang Dynasty. Measures

the government implemented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se two kinds of

monks were recorded, yet were unclearly.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e

particular measures of government's administration to Buddhism and

Taoism through the newly-discovered Turfan documents and sheds new

light to the subject. By introducing the measures applied to the

registered populace and enforcing a strict physical administration to

Buddhists and Taoists, the government achieved complete control over

these religions. The Sinicization of Buddhism, an exotic culture, had

been studied for long. The author argues that before the Sinicization

of Buddhist ideology, it was the Sinicization of Buddhist

administration that was first fulfilled.

【关键词】佛教/管理/僧籍/寺院手实/吐鲁番出土文书Buddhism/administration/monk

register/excavated Turfan documents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2009)03-0136-08

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和道教在中国崛起,国家如何管理这一新兴的社会力量,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对此,我们从《魏书·释老志》中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到了隋唐时代,政府如何管理佛教和道教呢?历史文献留下一些很不清楚的记载。结合近年新发现的传世文献和考古资料,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有了很大提升。论述如下,敬请方家指正。

一、僧尼等籍

对于佛教和道教的管理,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管理,这使得两个

宗教的管理有了组织保障。相关机构是如何管理佛教和道教呢?依照现在掌握的情况,那就是通过籍帐。因为不论佛教还是道教,僧尼是分别立寺的,道士和女道士(或称女冠)也是分别立观的,所以他(她)们的籍帐也是分立的。所谓籍帐,其实就是国家管理民众的一套文书档案体制。不作特别说明,本文以“僧籍”概括尼籍、道士籍和女道士籍等。

把僧道进行籍帐管理,其实就是把他们纳入编户齐民体制,而这正是中国政府控制和管理社会的悠久而强大的传统。道教是本土产物,而佛教属于外来事物,对于佛教而言,政府的这个管理办法,十分充分地体现了中国特色。到过印度的唐代僧人义净就记载过印度的情况:“如来出家,和僧剃发,名字不干王籍,众僧自有部书。”“众僧名字不贯王籍,其有犯者,众自治罚。”①这就是说在印度,佛教徒是不归政府管辖的,如果说有管辖,也不是中国式的通过人口登记等籍帐方式管辖的。中国从南北朝以来,政府的努力推行和僧众的挣扎拒绝,终于是政府方面获得胜利,到唐朝相关制度十分成熟,文献记录也丰富起来。

唐朝政府的僧籍编造,与一般民户一样,也是三年一造。

《唐会要》卷四十九有“僧籍”条:“每三岁,州县为籍,一以留州县,一以上祠部。”②这个记载没有明确时间标志,但是应该属于祠部主管佛教事务的时期。③与此相关,《唐六典》也有同样的记载:“凡道士、女道士、僧、尼之簿籍亦三年一造(其籍一本送祠部,一本送鸿胪,一本留于州县)。”④

《新唐书》的记载是:“每三年,州县为籍,一以留县,一以留州。僧尼,一以上祠部。道士、女官,一以上宗正,以一上司封。”⑤唐朝管理佛教、道教的机构,时有变化,所以各种典籍的记录往往参差。但是,三年一编造僧籍,确是各种记载中非常一致的。因为一般民众的户籍编造正是三年一次,僧籍编造正与其合拍。《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记录为:“每定户以仲年(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丑、辰、未、戌)。州县之籍恒留五比,省籍留九比”。⑥同是《六典》的记录文字,我们可以分析其中的关联。僧籍的编造,《六典》用一“亦”字。因为在《六典》的系统中,民户户籍的制度说明在户部郎中、员外郎条下,属于第三卷。而僧籍的编造在礼部祠部郎中、员外郎条下,属于第四卷。其亦字具有承前接续含义。

宗正寺长官宗正卿,他的执掌最重要的部分是“掌皇九族、六亲之属籍”,《唐六典》在介绍他的执掌的时候,除了介绍皇九族、六亲的概念以外,最后一句是“其籍如州县之法”⑦。对此,《通典》的说法是“掌皇族、外戚簿籍及邑司名帐”⑧。那么,如州县之法,是什么意思呢?宋家钰先生曾经对比过皇族外戚的簿籍、僧尼簿籍与民户户籍的不同,认为“只有民户户籍,才是唐户令规定的州县每三年一造的籍书”⑨。这里,一定存在误解,《唐六典》卷二司封郎中、员外郎条最后一句:“凡皇家五等亲及诸亲三等存亡、升降,皆立簿籍,每三年一造。除附之制,并载于宗正寺焉”⑩。皇家外戚的簿籍与民户一定有很多内容不同,但是所谓同州县之法,根据司封郎中、员外郎条,至少三年一造是相同的。

僧籍三年一造,《唐会要》、《唐六典》和《新唐书》文献记载十分一致,不存在争议。但是,僧籍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却是史载缺乏的。仁井田陞先生复原唐令,只能利用《唐六典》的记载复原,同时提供日本养老令的一条内容作为参考,而这条养老令提供了关于僧籍内容的信息。《养老令》杂令的第38条,内容如下:

凡僧尼,京国官司每六年造籍三通,各显出家年月、夏腊及德业,依式印之。一通留职国,以外申送太政官,一通送中务,一通送治部。所须调度,并令寺准人数出物。(11) 因为日本官职与唐朝大有不同,该令的程序执行可以不予考虑,但是“出家年月、夏腊及德业”等,应该就是僧籍的重要内容。之所以敢于如此肯定,不是因为这条《养老令》,而是因为近来发现不久的北宋《天圣令》。《天圣令·杂令》中,正有僧尼造籍等内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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