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罪名35个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职务期间,滥用权力、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职务犯罪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法律领域中,有许多职务犯罪罪名,本文将解读101个职务犯罪罪名,以增强公众法律意识。
1. 贪污罪: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接受他人贿赂。
2. 贪污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贪污行为使国家遭受极大经济损失。
3. 重大贪污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贪污案件。
4.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利益。
5. 受贿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受贿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6. 重大受贿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受贿案件。
7. 挪用公款罪: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用于个人非法支配。
8. 挪用公款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挪用公款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9. 重大挪用公款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挪用公款案件。
10.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在管理单位职务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重大损失。
11.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失职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2. 重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指导致国家经济重大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失职案件。
13. 滥用职权罪:以职务上的便利,违法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
14. 滥用职权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滥用职权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5. 重大滥用职权罪:指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滥用职权案件。
16.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7. 非法经营罪: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开展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
18. 非法经营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非法经营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9. 重大非法经营罪:指具有一定规模、影响较大或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非法经营案件。
渎职罪的特征分析和量刑研究
渎职罪的特征分析和量刑研究[摘要]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非法活动,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
对于渎职罪,我国1979年《刑法》只规定9个罪名,“97新刑法”将罪名增至35个,犯罪主体也由“国家工作人员”变更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目前,渎职罪的一些基本问题还需要进行细致分析,文章主要针对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渎职罪特征和渎职罪的量刑分析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渎职罪;主体认定;特征分析;量刑分析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危害极大,不仅仅表现在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而且损害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妨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和管理秩序,因此,《刑法》对此类犯罪专门规定了一章内容,对社会生活中最常见、多发的渎职犯罪和在国家事务管理中负有重要职责部门的渎职犯罪较为详细地作了规定,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放纵走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等,具体列举了30余种渎职犯罪的具体行为。
打击此类犯罪,对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高效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渎职罪犯罪主体认定《刑法》将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不属国家机关范畴,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协管、协警及治安联防人员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的现象,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渎职罪包括
渎职罪包括渎职罪包括什么?渎职罪是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故意或者出于重大过失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集体利益受损的行为。
渎职罪通常是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背离职责,违反职业操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渎职罪是犯罪中的一种,其性质严重,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严重的破坏性。
渎职罪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滥用职权:指公职人员超越、扩大或者限制其职权范围,违背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并实施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滥用职权是渎职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其行为涉及公共资源的分配、行政职权的行使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等方面。
2. 不法行为: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地位谋取私利,通过非法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例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受贿、贿赂、寻租等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违背了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3. 失职行为: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疏忽大意,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职责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公共事务的延误、错漏、失误等,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失职行为的性质相对较轻,但仍然属于渎职罪范畴。
渎职罪不仅仅是一种单一的犯罪行为,还可以包括多种犯罪行为的组合。
例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公职人员可能既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形,也存在不法行为或者失职行为。
这种情况下,渎职罪的构成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渎职罪的性质严重,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稳定具有重大影响。
渎职罪的发生不仅损害了公众的权益,也严重破坏了公职人员的形象和公信力。
因此,各国都对渎职罪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并加强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
同时,加强反腐败工作,提高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也是预防渎职罪的有效措施。
总之,渎职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严重的破坏性。
滥用职权、不法行为和失职行为是渎职罪的主要内容。
各国都对渎职罪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并加强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以预防和打击渎职罪的发生。
渎职罪名
渎职侵权犯罪共44个罪名主要包括五种类型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着力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突出问题,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中央高度重视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多次提出明确要求,作出重要部署。
当前,由于滋生渎职侵权犯罪的土壤尚未从根本上消除,产生犯罪的条件因素依然存在,渎职侵权犯罪仍处于易发、多发态势。
从检察机关查办的个案数额来看,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以上损失的案件并不鲜见。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直接侵犯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害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但人民群众甚至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律规定、表现形式、社会危害以及法律后果知之甚少,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领导干部对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表示不理解,甚至产生抵触情绪。
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将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分门别类地对渎职侵权犯罪进行讲解,以使广大人民群众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解和掌握法律对惩治各类渎职侵权犯罪的基本规定,增强依法办事和预防犯罪的意识,从而更加自觉地遵守和执行法律。
刑法及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渎职侵权犯罪共44个罪名,主要包括五种类型:第一种是滥用职权类犯罪。
滥用职权类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该类犯罪有9个罪名,分别是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常见职务犯罪知识
常见职务犯罪知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别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
包括:1、滥用职权、2、玩忽职守、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话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贪污罪(刑法第382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别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别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有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别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别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妨碍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别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别满2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峻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别满30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峻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峻、社会妨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能够判处死刑。
第29章渎职罪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 •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 •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 果时,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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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上产生积怨,怀恨在心,经过事先准备和预谋,于11月9日3时许,
在文昌市东路镇木材切片厂内,持刀将林某某及其12岁、10岁的两个 儿子杀死。其后,谌黄业回家洗澡换了衣服,又骑自行车到大致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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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小吃店吃早餐、并喝了酒。6时许,谌黄业到大致坡镇派出所投案, 自称在文昌市东路镇杀了3个人。值班民警张翔见其满身酒气,只是简 单询问了情况,并电话报告值班所领导许继松。
243月15日20时30分左右,新密
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主井西大巷第一
绕巷发生电缆着火事故,当班入井31 人,只有 6 人安全升井, 25 人不幸遇 难。据检察机关调查,该企业属乡镇 个体技改矿井,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系违法擅自
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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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 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 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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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
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展于滥用职权。
在此期间,许继松、张翔均未对谌黄业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致使其
骑自行车离开派出所。离开后,谌黄业又窜到海口市大致坡镇第二市
渎职侵权犯罪包括了哪些罪名
渎职侵权犯罪包括了哪些罪名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涉及43个罪名。
很明显渎职侵权犯罪是指一类犯罪,而并非是《刑法》中规定的具体罪名。
那在渎职侵权犯罪当中就会包括很多罪名,究竟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呢?小编整理了渎职侵权犯罪的相关法条内容,供你参考了解。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渎职罪若干问题探讨
渎职罪若干问题探讨[摘要]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属于职务犯罪的一种。
从渎职罪的立法过程来看,我国79年《刑法》只有9个罪名,而“97新刑法”作了重大的修改和补充,具体罪名增加至35个,且将犯罪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2005年制定《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界定罪名和具体立案标准,对进一步遏制呈高发态势的渎职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具体运用和理论研究的深入,对于渎职罪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仍然困扰司法实践界。
本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既是针对渎职罪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立法、司法建议,以期裨益于刑事司法实践。
[关键词]渎职罪;主体;前提案渎职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俗称“不入腰包的腐败” ①犯罪,长期以来,相对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无论是从犯罪证明还是实体认定上,理论与实务界对其研究都较为薄弱。
虽然“97新刑法”②以及随后的立法、司法解释都对渎职犯罪作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对进一步打击、遏制、减少该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对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没有充分界定,给司法实践以及理论界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如渎职罪主体(共犯)认定、前提罪的认定以及“重大损失”的标准等问题。
文章拟对上述几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希望在理论争鸣中寻求正确答案,以期裨益于刑事司法实践。
一、渎职罪主体(共犯)的认定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渎职罪属于纯正身份犯的范畴,其主体不仅要求必须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③的身份,而且还要利用其职务之便,否则不能构成此类犯罪。
值得研究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界定以及“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共犯问题,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均存在较大争议。
例如,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一起“不起诉”案件④可见一斑:周某、周某某、王某分别系某村支书、会计、村民,2007年因涉嫌“贪污罪”被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执行逮捕,2008年移送宿州市公安局侦查,2009年宿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审查起诉,而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三人“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有哪些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有哪些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有:
1、是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2、是渎职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私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私密罪,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34个罪名。
3、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九章渎职罪《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共有34个具体罪名。
渎职犯罪具有以下共性:(一)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认定犯罪主体原则上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可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同于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远小于国家工作人员,仅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
由于不仅渎职罪中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刑法》其他章节中若干罪名也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所以如何准确认定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显得十分重要,对此,需要把握以下几点:1.对刑法意义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国家机关的认定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宪法》意义上的“国家机构”,其外延应大于“国家机构”,如理论和实务中一般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的公职人员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结合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刑法意义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原则上采取“职务论”而非“身份论”。
典型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 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渎职罪主体范围作出了扩大化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按照这一法律解释,这些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关的渎职犯罪规定处罚。
再如,根据最高人员检察院2002年4月24日《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虽然尚未列入公安机关的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实施渎职侵权行为的,可以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
公共基础知识 主要罪名
一、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罪名及内容:1.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属于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行为,属于贪污罪。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2.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使用或非法活动的行为,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者未在三个月内归还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归个人使用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应当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包括名义上的回扣、手续费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属于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4.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的,犯前款罪的,应当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询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应当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渎职罪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适用有哪些条件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渎职罪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适用有哪些条件最近新闻是一直在更新车祸事件,还有环卫局的车撞人的。
对于这些事件,都应该是公家来解决,那如果公家吃国家饭而这些事解决不好呢?这样算是渎职罪么?怎样才能算是渎职罪呢?下面,我们来聊聊关于渎职罪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适用有哪些条件:一、一般规定:《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有24个条文,从第397条到第419条(不是计算错误,而是其中包含一个第408条之一),规定了37种罪名。
其中第397条规定了渎职罪的两个一般罪名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第398条至第419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35个特别罪名。
区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标准是看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滥作为还是不作为,因滥作为而构成犯罪的为滥用职权罪,因不作为而构成犯罪的为玩忽职守罪。
以此划分,属于滥用职权罪的有24个,属于玩忽职守罪的有9个。
关于一般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与特别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关系。
《刑法》第397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刑法对滥用职权犯罪和玩忽职守犯罪,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一般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与特别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具有徇私舞弊情节的加重处罚,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应当说,刑法第397条对一般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与特别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关系规定的相当明确,并不需要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以下简称解释一)不仅进行了解释,而且其解释背离了法条的原意。
职务犯罪罪名大全
职务犯罪罪名大全职务犯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通常由检察院管辖,可分为三大类;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涉及类型较多,由当地公安机关管辖: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可以划分为以下三大类:(一)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张原芳律师对贪污贿赂犯罪等有丰富经验,介绍如下:(1)贪污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产罪;(2)受贿犯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二)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滥用职权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玩忽职守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3)徇私舞弊型渎职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罪名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1、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学习之渎职罪
(一)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即刑事诉讼中的侦、检、审人员故意乱判案。
本罪的法益为刑事追诉活动的正当性以及公民的自由与权利。
1.犯罪构成要件2.特别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的,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前者属于过失犯罪。
后者属于故意犯罪,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属于特别关系。
法律拟制为一罪: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徇私枉法、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特殊规定,将数罪并罚拟制为一罪。
(除此之外,收受贿赂而实施其他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1)先受贿再犯这三个罪,才能按照一罪论处。
(2)先犯三个罪后收受不正当报酬的、索取贿赂后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3)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行为同时符合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四)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五)渎职犯罪的法条竞合关系及处理方法(六)真题与解析1.(多选题)关于滥用职权罪与相关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警察甲逮捕正在哺乳期的犯罪嫌疑人,明知其家中有婴儿无人喂养而置之不理,最后导致婴儿饿死。
甲构成滥用职权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B.政府工作人员乙滥用职权为犯罪人出具办理虚假身份证件所需要的证明材料,窝藏犯罪人。
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窝藏罪的想象竞合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丙滥用职权,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致使举报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特定职务时,滥用权力、违法行为或利用职务之便,从事非法活动,对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对101个职务犯罪罪名的解读:1. 贪污: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侵吞、骗取或非法索取公共财物。
2. 受贿:指公职人员以职务为由或者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者享受的其他利益。
3. 渎职:指公职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
4. 泄密: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披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等权益受到侵犯的信息。
5. 虚报案件:指公职人员为谋取私利,编造、虚构、故意夸大案件事实,致使误判或影响司法公正。
6. 流氓行为: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故意伤害、恶意纠纷、滋扰他人等不正当行为。
7. 非法采矿:指担任矿产资源管理职务的人员,违法规定侵占、探测、开采、加工、销售矿产资源。
8. 假冒文职人员:指冒用或冒充行政机构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身份,以非法手段从事各种诈骗活动。
9. 窝藏罪:指担任执法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包庇、窝藏、帮助逃避追责的犯罪分子。
10. 虚报承包项目: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虚报工程承包项目的价格等行为。
11. 贿赂陷害: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并以此诬陷、陷害他人。
12. 集资诈骗:指在特定职务下,利用公司、基金、信托等集资形式进行欺诈行为,骗取他人财物。
13. 职务侵占: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以非法手段占有、据为己有属于公共利益的财物。
14. 贪污受贿行为:指同时涉及到贪污和受贿两种犯罪行为,即利用职务之便同时私自占有公款和非法接受他人财物。
15. 经济犯罪:指在特定职务下,以不正当手段获得非法利益或者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
这些罪名只是职务犯罪中的一小部分,每个案件都有其具体背景和相关法律条款。
全面了解这些罪名的定义和解读,有助于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监委管辖100个罪名
监委管辖100个罪名纪法思享 2020-12-29编者按:《监察法》规定,监委负责调查职务犯罪。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部分职务犯罪立案侦查,主要包括两类,具体包括14个罪名。
上述罪名中,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已规定在《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监委管辖的88个罪名中,另外12个罪名系监委和检察院均可以管辖的罪名。
所以,监委管辖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共100个罪名。
监委管辖的100个罪名(标蓝42个罪名原系公安机关管辖)一、贪污贿赂犯罪17个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6.行贿罪7.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8.对单位行贿罪9.介绍贿赂罪10.单位行贿罪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2.隐瞒境外存款罪13.私分国有资产罪14.私分罚没财物罪1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7.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二、滥用职权犯罪15个18.滥用职权罪19.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20.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21.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刑十一修改)2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23.报复陷害罪24.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25.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6.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27.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28.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29.挪用特定款物罪30.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31.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3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三、玩忽职守犯罪11个33.玩忽职守罪3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3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3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37.环境监管失职罪38.传染病防治失职罪39.商检失职罪40.动植物检疫失职罪4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2.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4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四、徇私舞弊犯罪15个4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45.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46.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4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48.为亲友非法牟利罪49.枉法仲裁罪50.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51.商检徇私舞弊罪52.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53.放纵走私罪5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55.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56.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57.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58.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五、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11个59.重大责任事故罪60.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61.消防责任事故罪6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6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6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65.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66.重大飞行事故罪67.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68.危险物品肇事罪69.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六、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犯罪19个70.破坏选举罪71.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7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7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7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75.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76.违法运用资金罪77.违法发放贷款罪78.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79.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80.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8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82.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83.职务侵占罪84.挪用资金罪85.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86.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87.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88.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七、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12+2个89.非法拘禁罪90.非法搜查罪91.刑讯逼供罪92.暴力取证罪93.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同18)(玩忽职守罪,同33)94.徇私枉法罪95.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96.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97.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98.私放在押人员罪9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文章已于2021/01/25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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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罪名35个:
1、越权类渎职案件罪名有10个: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失职类渎职案件罪名有10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3、徇私舞弊类渎职案件罪名15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