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渎职犯罪)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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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精品课件——渎职罪
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 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 忽职守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 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了重大损失。 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主观上一般表现为过失,但特殊情况 下,也可以是放任型的间接故意。
1.本罪的客体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司法 活动中实施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只能由直接 故意构成。
(二)认定徇私枉法罪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刑法》第307条规定的妨害作证 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及《刑法》第310条 规定的窝藏、包庇罪的界限。
十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概念和特征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 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刑事责任
十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的概念和特征
(一)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 税罪的概念和特征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 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行为。
(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 税罪的刑事责任
十七、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一)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概念和特征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非税务机关的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 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了重大损失。 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主观上一般表现为过失,但特殊情况 下,也可以是放任型的间接故意。
1.本罪的客体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司法 活动中实施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只能由直接 故意构成。
(二)认定徇私枉法罪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刑法》第307条规定的妨害作证 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及《刑法》第310条 规定的窝藏、包庇罪的界限。
十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概念和特征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 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刑事责任
十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的概念和特征
(一)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 税罪的概念和特征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 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行为。
(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 税罪的刑事责任
十七、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一)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概念和特征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非税务机关的
第二十六章 渎职罪PPT课件
第2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 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 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 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条第1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 第2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
•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六章 渎职罪
2课时
渎职罪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
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
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 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 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 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 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条第1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 第2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
•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六章 渎职罪
2课时
渎职罪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
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
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 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4渎职罪PPT(精)
THANKS.
05 徇私舞弊不正当竞
争行为罪
徇私舞弊不正当竞争行为罪的概念
总结词
徇私舞弊不正当竞争行为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滥用职权 ,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详细描述
徇私舞弊不正当竞争行为罪是一种渎职犯罪,其构成要件包括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滥用职权,进行不正当竞争,对市 场竞争秩序和公平性造成破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24渎职罪ppt精
contents
目录
• 渎职罪概述 • 滥用职权罪 • 玩忽职守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徇私舞弊不正当竞争行为罪
01 渎职罪概述
渎职罪的定义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 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财产、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不正当竞争行为罪的处罚
总结词
徇私舞弊不正当竞争行为罪的处罚根据情 节轻重有所不同,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较》的规定,徇 私舞弊不正当竞争行为罪的处罚根据情节 轻重有所不同。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处罚标准还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司法解释的规定。
徇私舞弊不正当竞争行为罪的构成要件
总结词
徇私舞弊不正当竞争行为罪的构成要件包 括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体为市场 竞争秩序和公平性,客观方面为违反国家 规定、滥用职权、进行不正当竞争,主观 方面为故意。
VS
详细描述
构成徇私舞弊不正当竞争行为罪,需要满 足以下要件:1)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2)客体为市场竞争秩序和公平性;3 )客观方面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滥用职权 、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4)主观方面 为故意。
9第九章渎职罪-PPT文档资料-课件
2.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 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 职权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管理 活动。
11
(二)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滥用职权罪与一般滥用职权违 法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的关键在 于损失是否重大。如果滥用职权的 行为仅仅造成了一般损失,则按一 般违法违纪行为,对行为人给予相 应的行政、党纪处分;造成的损失 达到了重大程度的,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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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情报罪的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的客体不同。 (2)客观构成要件不同。 (3)主体要求不同。 (4) 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二)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渎职罪
(三)负有特定职责或权限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7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9章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的规定,渎 职罪包括36种具体罪名,重点要求 掌握其中的5个罪名(罪名前带★ 标志的)。
8
第二节、渎职罪分述
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 务的人员。但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 露国家秘密罪除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各级国家机关中
的管理人员和代表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 是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部门的 公职人员,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的公职人 员。
4
本罪的主体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代表 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 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 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 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 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 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 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此解释,除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立法解释规定的这三类人在代 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应依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 职权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管理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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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滥用职权罪与一般滥用职权违 法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的关键在 于损失是否重大。如果滥用职权的 行为仅仅造成了一般损失,则按一 般违法违纪行为,对行为人给予相 应的行政、党纪处分;造成的损失 达到了重大程度的,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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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情报罪的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的客体不同。 (2)客观构成要件不同。 (3)主体要求不同。 (4) 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二)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渎职罪
(三)负有特定职责或权限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7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9章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的规定,渎 职罪包括36种具体罪名,重点要求 掌握其中的5个罪名(罪名前带★ 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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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渎职罪分述
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 务的人员。但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 露国家秘密罪除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各级国家机关中
的管理人员和代表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 是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部门的 公职人员,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的公职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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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代表 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 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 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 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 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 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 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此解释,除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立法解释规定的这三类人在代 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应依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渎职罪2015课件.
因此: 除第397条第2款加重情节外,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 具体的滥用职权行为,就可认为是“徇私舞弊”,一般 不需要进行特别判断。
②具体的渎职行为:
分则条文没有规定具体的渎职行为,舞弊成为具有特 定含义的具体渎职行为。
属于这种情形的有:刑法第405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 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第 418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分则条文规定了渎职行为的具体内容,舞弊只是渎职 行为的同位语,并不具有超出具体渎职行为之外的特别 含义。(绝大多数条文中的“舞弊”属于这种情形)。
例如,就刑法第 401 条而言,"对不符合减刑、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 外执行",就是舞弊行为;并不是指在上述渎职行为之外, 另有舞弊行为。
(1)择一重罪处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实施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三 罪之一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数罪并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实施除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三罪之外的其他渎职犯罪,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 并罚。
(3)如何理解徇私、舞弊的内涵与外延?
“徇私”:一般指徇个人私情、私利。
从广义上讲,只要故意不秉公执法,就应认定为具有 “徇私”动机。 张明楷认为:徇私不仅包括徇个人之私,而且包括徇 单位、集体之私。
“舞弊”:作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在渎职罪中存在 两种情形: ①只是对具体渎职行为的一种归纳与概括:
例如,第 418 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 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这里的舞弊具有特定的具体内容,即明知不合格而招收, 或者故意拒绝招收应当招收的合格人员等。
②具体的渎职行为:
分则条文没有规定具体的渎职行为,舞弊成为具有特 定含义的具体渎职行为。
属于这种情形的有:刑法第405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 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第 418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分则条文规定了渎职行为的具体内容,舞弊只是渎职 行为的同位语,并不具有超出具体渎职行为之外的特别 含义。(绝大多数条文中的“舞弊”属于这种情形)。
例如,就刑法第 401 条而言,"对不符合减刑、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 外执行",就是舞弊行为;并不是指在上述渎职行为之外, 另有舞弊行为。
(1)择一重罪处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实施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三 罪之一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数罪并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实施除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三罪之外的其他渎职犯罪,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 并罚。
(3)如何理解徇私、舞弊的内涵与外延?
“徇私”:一般指徇个人私情、私利。
从广义上讲,只要故意不秉公执法,就应认定为具有 “徇私”动机。 张明楷认为:徇私不仅包括徇个人之私,而且包括徇 单位、集体之私。
“舞弊”:作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在渎职罪中存在 两种情形: ①只是对具体渎职行为的一种归纳与概括:
例如,第 418 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 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这里的舞弊具有特定的具体内容,即明知不合格而招收, 或者故意拒绝招收应当招收的合格人员等。
《刑法学(下册)》教学课件PPT 第25章 渎职罪
第三节 玩忽职守罪
二、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二〕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三〕本罪与其他特殊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
第三节 玩忽职守罪
三、玩忽职守罪的处分 根据?刑法?第397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四节 成心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五节 徇私枉法罪
三、徇私枉法罪的处分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本条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并收受贿赂的,同时又构成受贿 罪的,依照处分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分。
第六节 食品监管渎职罪
三种类型:无罪而受追诉;有罪却脱法网;成心枉法裁判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上只能出于成心。
第五节 徇私枉法罪
二、徇私枉法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有无徇私的动机〔“庸人〞vs“坏人〞〕 〔二〕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三〕本罪与妨害司法罪的界限 〔四〕本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界限 〔五〕本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界限 〔六〕本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七〕罪数问题
第四节 成心泄露国家秘密罪
三、成心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分 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工作人员 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酌情处分。
第五节 徇私枉法罪
一、徇私枉法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 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成心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成心违 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公正性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行为。
刑法(渎职犯罪)课件
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
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 宣告破产;(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 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3.主观方面
• 大多数为故意,少数为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 犯罪不同而不同。 • 渎职罪的故意内容,一般只要求对侵害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 正常进行有认识并希望或者放任,而不要求对相关侵害结果的发 生有认识与希望、放任。
(二)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 1.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2.有玩忽职守的行为 • 3.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4.主观方面为过失。在许多场合,主要是一种监督过失
• • • • • • • • • •
根据司法实践,玩忽职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 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 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 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 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 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刑法分论课件第25讲(第十章第一次讲)
3.主体特征
本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刑法第398 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 密罪除外),即只能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 份的人才能构成。
4.主观方面的特征
• 本类罪在主观方面,有的出于故意,有的出 于过失。其中滥用职权类的犯罪,一般只能是出 于故意;而玩忽职守型的犯罪,只能以过失构成。
(三)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
1、滥用职权罪和非罪的界限
(1)根据本条规定,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 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 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2)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 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2、一罪和数罪
(1)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 有滥用职权的性质,如果因其贪污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贪污罪, 属想象竞合。
• (2)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 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则同时触犯本罪与受贿罪。这时,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 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受贿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 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对之应 以受贿罪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烙不大不能构成受贿罪 的,则应依本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 罪。
• 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悖。 • (2)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 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 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 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 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 (3)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刑法学(下册)课件第25章渎职罪
第五节 徇私枉法罪
三、徇私枉法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本条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并收受贿赂的,同时又构成受贿 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六节 食品监管渎职罪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 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 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三节 玩忽职守罪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 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第三节 玩忽职守罪
二、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二)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三)本罪与其他特殊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
第三节 玩忽职守罪
三、玩忽职守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97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四节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六节 食品监管渎职罪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关系 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 (二)本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徇私行为本身又构成受贿者,应当数罪并罚
刑法课件第二十三章:渎职罪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保密制度是指我 国现行有效的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法律制 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
其次,必须有泄露秘密的行为,即行为人把国家秘密 泄露给不应知道的人或者让国家秘密给不应知悉者知悉。
最后,必须情节严重。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 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 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 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 法》第398条第2款的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 秘密的,以本罪处罚。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 成立。如果行为人出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而故意将国家 秘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人员,应按《刑法》第 111条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 密、情报罪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根据前述《立案标准》,是指: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 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 、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 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 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保密制度是指我 国现行有效的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法律制 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
其次,必须有泄露秘密的行为,即行为人把国家秘密 泄露给不应知道的人或者让国家秘密给不应知悉者知悉。
最后,必须情节严重。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 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 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 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 法》第398条第2款的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 秘密的,以本罪处罚。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 成立。如果行为人出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而故意将国家 秘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人员,应按《刑法》第 111条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 密、情报罪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根据前述《立案标准》,是指: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 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 、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 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 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课件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PPT课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 规定》将原罪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 履行合同失职罪”修改为现罪名。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 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题:某高新技术区主任王某,急于引进
外资,对前来投资的“外商” 甲等盲目轻
十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416条)
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 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 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要求或者 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二、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题: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
十、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 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放纵走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 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 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 负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 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 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工商管理人员 质量监督人员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九、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402条) 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
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而不移交,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D.故意篡改法律文书,使其不受追 诉的。
五、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2条)
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 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 严重的行为。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 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题:某高新技术区主任王某,急于引进
外资,对前来投资的“外商” 甲等盲目轻
十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416条)
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 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 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要求或者 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二、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题: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
十、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 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放纵走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 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 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 负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 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 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工商管理人员 质量监督人员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九、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402条) 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
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而不移交,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D.故意篡改法律文书,使其不受追 诉的。
五、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2条)
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 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 严重的行为。
第31章渎职罪-70页PPT精选文档
3
• 3.受贿的基本形式: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 人财物,即索贿。索贿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 索取的方式收受财物的,仍然属于受贿罪。②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 取利益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这一点不同于索贿。 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所谋取的利益 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7
• (3)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 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论处。
8
• 2.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 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 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 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 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 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 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 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 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 构成受贿罪共犯。
• 本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但 不包括提升职务、迁移户口、升学就业、提供女 色等非财产性利益。
4
• (二)主观方面 • 具有受贿的故意。 • (三)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同贪污罪主
体范围相同。 • 经过乡镇政府或者主管行政机关任命的乡镇卫生
院院长,在依法从事本区域卫生工作的管理与业 务技术指导,承担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工作等公务 活动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 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的,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 3.受贿的基本形式: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 人财物,即索贿。索贿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 索取的方式收受财物的,仍然属于受贿罪。②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 取利益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这一点不同于索贿。 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所谋取的利益 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7
• (3)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 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论处。
8
• 2.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 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 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 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 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 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 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 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 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 构成受贿罪共犯。
• 本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但 不包括提升职务、迁移户口、升学就业、提供女 色等非财产性利益。
4
• (二)主观方面 • 具有受贿的故意。 • (三)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同贪污罪主
体范围相同。 • 经过乡镇政府或者主管行政机关任命的乡镇卫生
院院长,在依法从事本区域卫生工作的管理与业 务技术指导,承担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工作等公务 活动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 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的,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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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离岗位,叛逃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已构成叛逃罪;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 续,违法使用技术侦察措施,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 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
二、玩忽职守罪
• • (一)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渎职罪的类型
• 渎职罪包括现行刑法第九章规定的36个具体罪名和《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管失职罪,共37个具体罪名。 • (一)根据行为类型分,主要包括五种类型: • 第一种是滥用职权类犯罪。该类犯罪有9个罪名,分别是滥用职 权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 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 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 儿童罪。
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
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 宣告破产;(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 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3.主观方面
• 大多数为故意,少数为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 犯罪不同而不同。 • 渎职罪的故意内容,一般只要求对侵害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 正常进行有认识并希望或者放任,而不要求对相关侵害结果的发 生有认识与希望、放任。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
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 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将下列 人员作为渎职罪的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理:
• 1.属于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 作人员。 • 2.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
员。
• 3.经人事部门任命,但为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依法履行工商 行政管理职责时,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根据司法实践,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 • • • •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
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
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二)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 1.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2.有玩忽职守的行为 • 3.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4.主观方面为过失。在许多场合,主要是一种监督过失
• • • • • • • • • •
根据司法实践,玩忽职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 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 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 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 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 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
• • •
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 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 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 如:值班警察甲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 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甲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
•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Βιβλιοθήκη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认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7日) •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 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 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关于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的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认定
•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11月13日)
• 根据刑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
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其中,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 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
(三)玩忽职守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一、滥用职权罪
• • (一)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 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 1.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2.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包括:擅权(不正确履职)、弃权(故 意不履职)、越权(超越职权)的行为。 • 3.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即行为人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并希 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
的行为。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的处罚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案例:余某系C市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接受了市社会文 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布置的协查市区谢某音像店销售“法轮功”书籍情 况的任务时,得知市公安局“关于查禁市区法轮功书籍音像制品流通点 的情况通知”(绝密)的内容,在明知必须保守秘密的情况下,为使谢某 的音像店不被查处,将该绝密文件的内容泄露给谢某的丈夫李某,叫李 某将“法轮功”书籍音像制品藏匿、转移,避免查处。后公安机关查获 被李某匿藏、转移的法轮功书籍音像制品一批。本案中,余某的行为构 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
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
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 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 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重庆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涉嫌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 受贿犯罪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军身为重庆市 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明知薄谷开来有杀害尼尔· 伍德的重大嫌疑,却违背职责、
徇私枉法,以使薄谷开来不受刑事追究,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在履行公务期间,
• 第二种是玩忽职守类犯罪。该类犯罪有10个罪名,分别是玩忽
职守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
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 第三种是徇私舞弊类犯罪。该类犯罪的罪名有15个,分别是:徇 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私放在押人员 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 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 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放纵走私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 罪行为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
二、玩忽职守罪
• • (一)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渎职罪的类型
• 渎职罪包括现行刑法第九章规定的36个具体罪名和《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管失职罪,共37个具体罪名。 • (一)根据行为类型分,主要包括五种类型: • 第一种是滥用职权类犯罪。该类犯罪有9个罪名,分别是滥用职 权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 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 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 儿童罪。
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
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 宣告破产;(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 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3.主观方面
• 大多数为故意,少数为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 犯罪不同而不同。 • 渎职罪的故意内容,一般只要求对侵害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 正常进行有认识并希望或者放任,而不要求对相关侵害结果的发 生有认识与希望、放任。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
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 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将下列 人员作为渎职罪的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理:
• 1.属于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 作人员。 • 2.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
员。
• 3.经人事部门任命,但为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依法履行工商 行政管理职责时,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根据司法实践,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 • • • •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
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
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二)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 1.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2.有玩忽职守的行为 • 3.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4.主观方面为过失。在许多场合,主要是一种监督过失
• • • • • • • • • •
根据司法实践,玩忽职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 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 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 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 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 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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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 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 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 如:值班警察甲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 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甲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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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Βιβλιοθήκη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认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7日) •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 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 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关于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的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认定
•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11月13日)
• 根据刑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
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其中,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 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
(三)玩忽职守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一、滥用职权罪
• • (一)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 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 1.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2.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包括:擅权(不正确履职)、弃权(故 意不履职)、越权(超越职权)的行为。 • 3.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即行为人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并希 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
的行为。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的处罚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案例:余某系C市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接受了市社会文 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布置的协查市区谢某音像店销售“法轮功”书籍情 况的任务时,得知市公安局“关于查禁市区法轮功书籍音像制品流通点 的情况通知”(绝密)的内容,在明知必须保守秘密的情况下,为使谢某 的音像店不被查处,将该绝密文件的内容泄露给谢某的丈夫李某,叫李 某将“法轮功”书籍音像制品藏匿、转移,避免查处。后公安机关查获 被李某匿藏、转移的法轮功书籍音像制品一批。本案中,余某的行为构 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
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
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 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 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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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涉嫌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 受贿犯罪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军身为重庆市 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明知薄谷开来有杀害尼尔· 伍德的重大嫌疑,却违背职责、
徇私枉法,以使薄谷开来不受刑事追究,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在履行公务期间,
• 第二种是玩忽职守类犯罪。该类犯罪有10个罪名,分别是玩忽
职守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
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 第三种是徇私舞弊类犯罪。该类犯罪的罪名有15个,分别是:徇 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私放在押人员 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 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 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放纵走私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 罪行为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