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渎职犯罪)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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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 1.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2.有玩忽职守的行为 • 3.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4.主观方面为过失。在许多场合,主要是一种监督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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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实践,玩忽职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 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 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 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 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 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一、滥用职权罪
• • (一)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 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 1.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2.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包括:擅权(不正确履职)、弃权(故 意不履职)、越权(超越职权)的行为。 • 3.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即行为人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并希 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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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涉嫌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 受贿犯罪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军身为重庆市 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明知薄谷开来有杀害尼尔· 伍德的重大嫌疑,却违背职责、
徇私枉法,以使薄谷开来不受刑事追究,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在履行公务期间,
• 4.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
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实施渎职侵权行为的,可以成为渎职侵 权犯罪的行为主体。 • 5.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
• 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致 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家机关的管理职 能、信誉和正常活动遭到严重破坏。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 密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 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
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
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 宣告破产;(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 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3.主观方面
• 大多数为故意,少数为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 犯罪不同而不同。 • 渎职罪的故意内容,一般只要求对侵害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 正常进行有认识并希望或者放任,而不要求对相关侵害结果的发 生有认识与希望、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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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实践,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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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
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
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将下列 人员作为渎职罪的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理:
• 1.属于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 作人员。 • 2.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
员。
• 3.经人事部门任命,但为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依法履行工商 行政管理职责时,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关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认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7日) •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 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 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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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渎职罪的类型
• 渎职罪包括现行刑法第九章规定的36个具体罪名和《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管失职罪,共37个具体罪名。 • (一)根据行为类型分,主要包括五种类型: • 第一种是滥用职权类犯罪。该类犯罪有9个罪名,分别是滥用职 权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 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 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 儿童罪。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关系
• 故意实施的违背职责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罪 • 过失实施的违背职责的行为,是玩忽职守罪
• 案例:甲是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局长,在执法检查时发 现了企业业主加工病死猪肉,多达13吨。在对这13吨肉进行封存 处理后,甲建议将查封的“问题肉”发还业主,用作化工原料和 饲料。得到上级批准后,甲仅要求业主写出书面保证,未组织执 法人员对解封后的过程进行后续监督检查,致使不法商贩将该批 病死猪肉偷偷销入食品加工领域。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了玩忽 职守罪。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
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
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 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 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弊罪。
• 第四种是泄露国家秘密类犯罪。 该类犯罪有2个罪名,分别是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食品、药品 监管渎职罪。
• (二)根据行为主体分类,可以分为: • 1.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 2.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 • 3.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 第二种是玩忽职守类犯罪。该类犯罪有10个罪名,分别是玩忽
职守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
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 第三种是徇私舞弊类犯罪。该类犯罪的罪名有15个,分别是:徇 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私放在押人员 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 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 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放纵走私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 罪行为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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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 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 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 如:值班警察甲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 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甲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擅离岗位,叛逃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已构成叛逃罪;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 续,违法使用技术侦察措施,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 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
二、玩忽职守罪
• • (一)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关于渎职罪解读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行政复议办案处 冉义
一、渎职罪的概念
渎职罪是职务犯罪中的一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 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渎职罪的犯罪构成
• 1.行为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 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
•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关于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的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认定
•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11月13日)
• 根据刑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
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其中,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 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
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 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
的行为。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的处罚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案例:余某系C市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接受了市社会文 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布置的协查市区谢某音像店销售“法轮功”书籍情 况的任务时,得知市公安局“关于查禁市区法轮功书籍音像制品流通点 的情况通知”(绝密)的内容,在明知必须保守秘密的情况下,为使谢某 的音像店不被查处,将该绝密文件的内容泄露给谢某的丈夫李某,叫李 某将“法轮功”书籍音像制品藏匿、转移,避免查处。后公安机关查获 被李某匿藏、转移的法轮功书籍音像制品一批。本案中,余某的行为构 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三)玩忽职守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