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刑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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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经典案例

法律基础知识经典案例

法律基础知识经典案例《法律基础知识经典案例》案例一:李某盗窃案李某是一名失业青年,因生活困窘,决定盗窃一家超市。

他在行动前详细调查了目标超市,并设计了一套盗窃方案。

在执行盗窃计划时,李某被超市保安发现并逮捕。

事后,李某辩解称自己处于经济困境,无法忍受生活的压力,因此才选择了盗窃。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盗窃罪的要件是明知是他人财物,非法占有为己所有。

李某满足了这些要件,因此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张某驾驶无证驾驶案张某是一名年轻人,他没有驾驶证,但仍决定开车上路。

一天晚上,他驾驶着一辆无牌照的汽车在快速公路上超速行驶,被交警抓个正着。

张某辩解称他对驾驶法规不够了解,因此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了无证驾驶罪。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违法行为,并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张某无视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有违法律基础知识的,因此应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案例三: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王某和李某结婚多年,王某在婚前拥有一套豪华住宅和一辆名车。

然而,婚后王某慢慢发现李某存在婚姻外的不忠行为,并决定离婚。

离婚时,李某要求平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豪华住宅和车辆。

在这个案例中,王某的财产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五十一条,婚前所持的房产和车辆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受分割范围。

因此,王某不需要将这些财产与李某平分。

结语:以上案例展示了法律基础知识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

对于每个案例,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非常重要,以便正确判断案件的性质和法律责任。

掌握法律基础知识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手段。

无论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还是普通公民,深入了解法律基础知识都是必要的。

法律案例分析

法律案例分析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1王某和李某夫妻育有一子一女。

长子王甲在公安局工作,娶妻刘某,生育儿子王进;次女王乙是银行职员,嫁夫徐某,收养一女徐丽。

王甲于2000年因公牺牲,其妻刘某与儿子王进和王某、李某共同生活,刘某对公婆尽到了赡养义务。

2003年王某立下自书遗嘱一份:死后给孙子王进遗产20万元。

2005年7月王某突发脑溢血死亡。

经查: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数十年,共有存款40万元,房屋、家具等财产折合人民币80万元。

请问:王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答案本案中王某的继承人有妻子李某、孙子王进(代位继承人)、刘某(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子王进(代位继承人)和女儿王乙。

王某的遗产60万给孙子王进20万,剩下的40万由4人平分,每人10万元。

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数十年,共有存款40万元,房屋、家具等财产折合人民币80万元。

总计40万+80万=120万,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王某和李某各一半,王某的遗产也即120万的一半60万。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2张某,女,1991年5月出生。

张某2007年7月初中毕业后到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950元。

2008年6月张某自作主张花20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

张某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张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

请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父母的这一要求?案例分析解答2008年6月,公民张某已经满17周岁,在一家商店工作,能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所以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金项链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商场有权拒绝张某父母的要求。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3农民张某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里耕地时,挖出了一坛子银元,坛内有一字条:“民国三十年张三元埋”。

问:该坛银元应归谁所有?案例分析答案案例中由于坛内字条已注明所有人,因此不应属于无主财产,不能归国家所有,只能归张三元的继承人所有(张三元认定已死亡)。

刑法经典综合案例

刑法经典综合案例

案例十一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 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 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 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问题: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评述上述两个网上“裸 聊”案的处理结果 。
案例九


问题: 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为什么? 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 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 么? 4.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 为什么? 5.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 6.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 参考答案
案例五



【案情】 被告人刘志远得知某消防设备制造厂工人刘栋与同事孙玉堂争吵, 即伙同华晓军等人至该厂找刘栋欲给其“摆平”此事,遭刘栋拒 绝,被告人刘志远等人即向其索要“报酬”,索得“三五”牌香 烟2包。被告人刘志远对其给付的“报酬”嫌少,对刘栋心怀不满, 此后,多次至该厂找刘栋索要费用,其间于1998年8月,刘志远 伙同华晓军、孙轶、王建将刘栋带至某服装厂门前殴打,逼其出 具400元借条一张,限当日下午交款,同日15时向刘栋索得人民 币200元。后又将刘栋带至市妇幼保健站附近殴打,逼其出具 700元借条一张。同年10月的一天,刘志远伙同华晓军等人,又 将刘栋带至市妇幼保健站附近殴打,迫使其出具500元借条1张。 嗣后,刘志远等人多次到消防设备制造厂找刘栋,或在路上拦截 刘栋,凭借条向其索取钱财,共索得人民币1300元。 [问题]: 被告人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

法律专业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专业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于2021年5月20日傍晚,在张某家中将李某打成重伤,李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鉴定,李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张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案例分析(一)犯罪主体根据案情,张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资格,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张某28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二)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导致李某死亡,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三)犯罪主观方面张某的行为表现为故意。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四)犯罪客观方面1. 行为方式: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2. 行为对象:李某,某市某区居民。

3. 行为结果:李某死亡。

4.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是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三、定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2. 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案例一(道德与法律)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

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

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

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

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

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

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

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基础案例汇总(3篇)

法律基础案例汇总(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民事法律关系案例背景:甲与乙系邻居,甲在乙的房屋前种植了一棵大树,树木遮挡了乙的采光,乙多次与甲协商,要求甲砍伐树木,但甲以树木种植多年为由拒绝。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相邻关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合理利用相邻土地,不得损害相邻土地的权利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甲与乙的相邻关系属于相邻权关系,甲有义务保证乙的采光权不受损害。

因此,甲应当砍伐树木,以恢复乙的采光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砍伐树木,恢复乙的采光权。

二、案例二:合同法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违约金10万元。

三、案例三:侵权责任法案例背景:甲在公园内遛狗,狗突然扑向路人乙,导致乙受伤。

乙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侵权责任法中的动物侵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作为狗的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狗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赔偿乙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四、案例四:劳动法案例背景:甲在乙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为三年,甲在合同期间因工作原因离职。

乙公司要求甲支付违约金。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法律基础知识典型案例分析

法律基础知识典型案例分析

法律基础知识典型案例分析在法律领域中,案例是一种重要的学习和研究资源。

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法律规定的适用和具体应用情况。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的法律案例为例,对法律基础知识进行分析。

案例一:盗窃案某甲进入乙的住所盗窃财物,被乙当场发现并报警。

警察到场后将甲带走,并在甲的行李中发现了乙的财物。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上述情况,甲的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目的是非法占有并窃取了乙的财物。

警察发现乙的财物也可以作为进一步证明甲盗窃行为的证据。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盗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要负刑事责任。

根据案件情况,甲的盗窃行为涉及乙的财物,而被发现并报警,因此甲应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合同纠纷案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货物,并约定货物的交付期限和价格。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延迟交付货物,导致乙无法按时进行生产和交付给乙的客户。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上述情况,甲未按时交付货物,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乙因此无法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导致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的延迟交付行为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乙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道路交通事故案甲与乙在道路上相撞,导致乙的车辆损坏,同时乙受伤住院治疗。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任何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时都应当保持安全距离,并遵守交通规则,以确保行车安全。

根据上述情况,可能是甲未保持安全距离或违反了交通规则,导致与乙相撞。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上述情况,如果甲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要件,其应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基础知识案例讲解书(3篇)

法律基础知识案例讲解书(3篇)

第1篇第一章案例背景与概述一、案例背景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本讲解书选取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分析,帮助读者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范围。

二、案例概述本讲解书共分为五个章节,涵盖了民事、刑事、行政、经济和劳动法等领域的典型案例。

每个章节包含若干案例,通过对案例的详细讲解,使读者能够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

第二章民事法律案例讲解一、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 案例简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部分房款,但甲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乙遂起诉甲,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2. 法律分析(1)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本案中,甲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违反了合同约定。

(3)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乙有权解除合同。

(4)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应当赔偿乙的损失。

二、案例二:侵权责任纠纷1. 案例简介甲在散步时被乙饲养的狗咬伤,乙未对甲进行赔偿。

甲遂起诉乙,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

2. 法律分析(1)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饲养的狗咬伤甲,乙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刑法真实案例

刑法真实案例

刑法真实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听到一些刑法案例,有的令人震惊,有的让人深思。

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些真实的刑法案例,希望能够引起大家对法律的重视和对自己行为的反思。

案例一,盗窃案。

小明因为家境贫困,为了生活所迫,决定去商店盗窃一些食物。

结果被店主发现并报警,最终小明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是一个典型的盗窃案例,虽然小明的动机是为了生活,但盗窃行为依然是违法的,法律对此进行了严惩。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

小红与邻居因为琐事发生争执,最终导致小红动手打伤了邻居。

经过司法调查,小红被判处拘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是在生活中发生的口角纠纷,也不能以暴力相对,因为伤害他人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三,交通肇事案。

小李因为酒后驾车,导致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

经过司法审判,小李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交通安全课,提醒我们酒后驾车是多么危险的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案例四,贪污案。

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因为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挪用于个人私利,最终被司法机关查处并判处了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贪污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案例五,诈骗案。

某人利用虚假信息和手段,骗取了他人的财物,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陌生人的话,以免成为诈骗犯罪的受害者。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真实发生的,它们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刑法课。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深刻地认识到,法律是社会的红线,任何人都不能逾越。

我们要时刻牢记法律的底线,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牢记法律,遵纪守法,不做违法的事情。

同时,我们也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轻易成为他人的犯罪工具。

只有在每个人自觉遵守法律的基础上,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大家对法律的重视,让我们共同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关于法律犯法的案例(3篇)

关于法律犯法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伟,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0年,张伟因涉嫌盗窃被当地警方抓获。

在审理过程中,张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他在法庭上提出了一个令所有人都震惊的请求——他希望法院能对他从轻处罚,因为他是为了给生病的母亲筹集医药费才走上犯罪道路的。

这一请求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开始对法律犯法这一现象进行深思。

二、案件经过1. 犯罪事实张伟因家庭贫困,母亲身患重病,为筹集医药费,他决定铤而走险,盗窃他人财物。

2010年3月,张伟先后三次进入他人住宅盗窃,涉案金额共计5万元。

2. 起诉与审理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将张伟抓获。

在审理过程中,张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然而,在法庭上,他提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请求——希望法院能对他从轻处罚,因为他是为了给生病的母亲筹集医药费才走上犯罪道路的。

3. 社会反响张伟的请求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方面,人们对他为了母亲而犯罪的行为表示同情;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张伟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法律犯法现象分析1. 法律犯法的定义法律犯法,即行为人在明知自己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故意为之。

在本案中,张伟为了筹集医药费而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法律犯法。

2. 法律犯法的原因(1)家庭贫困:张伟家庭贫困,母亲身患重病,为筹集医药费,他不得不走上犯罪道路。

(2)法律意识淡薄:张伟对法律的认识不足,认为为了家庭和母亲,犯罪行为是可以理解的。

(3)社会压力: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在面对家庭困境时,容易产生侥幸心理,认为只要犯罪行为不被发现,就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3. 法律犯法的危害(1)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犯法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让那些遵纪守法的人感到失望。

(2)诱发犯罪:法律犯法的行为可能会诱发更多的人走上犯罪道路,加剧社会治安问题。

(3)影响家庭和谐:法律犯法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利益,还会对家庭和谐产生严重影响。

思想道德法律基础案例(3篇)

思想道德法律基础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男,28岁,某市居民。

因家庭琐事与邻居赵某发生争执,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李某情绪失控,拿起手中的木棍击打赵某,导致赵某头部受到重创,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关于公民道德与法律意识冲突与和谐的讨论。

二、案件事实1. 争执起因:李某与邻居赵某因房屋漏水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矛盾逐渐升级。

2. 案发经过: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李某情绪失控,拿起手中的木棍击打赵某,导致赵某头部受到重创。

3. 案件处理: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院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

三、案例分析1. 公民道德的缺失在李某故意伤害案中,李某在家庭琐事中与邻居产生纠纷,未能保持理智,以暴力方式解决问题,这体现了其道德水平的缺失。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因家庭、邻里纠纷而引发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反映出部分公民道德观念的淡薄。

2. 法律意识的淡薄李某在案发过程中,未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这是其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每个公民都应当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部分公民对法律的认识不足,导致在遇到问题时,无法以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

3. 公民道德与法律意识的冲突李某故意伤害案中,公民道德与法律意识的冲突表现得尤为明显。

一方面,李某在道德层面上,未能做到宽容、理智地处理邻里纠纷,导致悲剧发生;另一方面,在法律层面上,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种冲突使得李某在道德与法律之间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4. 公民道德与法律意识的和谐虽然李某故意伤害案中存在道德与法律意识的冲突,但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公民道德与法律意识是可以达到和谐的。

首先,公民应当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学会宽容、理智地处理人际关系;其次,公民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当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时,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维护,人民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基础与实务·刑法案例

法律基础与实务·刑法案例

第一部分犯罪论第一章刑法学概述【案例一】2003 年1 月至8 月,被告人李宁为营利,先后与他人预谋,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男青年做“公关人员”,并制定了《公关人员管理制度》。

李宁指使他人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将多名“ 公关先生”多次介绍给男性顾客,由男性顾客将“公关人员”带至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

关于本案,辩护人提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未作明文规定,而根据有关辞典的解释,卖淫是指“妇女出卖肉体”的行为。

因此,组织男性从事同性卖淫活动的,不属于组织“卖淫”,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李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而法院认为,卖淫就其常态而言,虽是指女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但随着立法的变迁,对男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女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卖淫。

对卖淫作如上界定,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问题】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案例二】1991 年和1996 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

199 7 年9 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

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 年5 月和1997 年9 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

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

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

【问题】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第二章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案例一】被告人王某,男,45 岁,工人。

被告人蒲某,男,41 岁,某医院主治医师。

被告人王某的母亲刘某在1984 年检查身体时被发现患有癌症,便入院治疗。

经过近两年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病情也未见好转。

该医院主治医师蒲某告知王某,其母亲的病情已无法控制,无救治可能,生命只可能维持半年左右。

大学法学刑法与民法案例分析

大学法学刑法与民法案例分析

大学法学刑法与民法案例分析在大学法学的学习中,刑法和民法是两个至关重要的领域。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能够更清晰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培养严谨的法律思维。

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探讨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刑法与民法案例。

案例一: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三与李四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张三在极度愤怒之下,拿起身边的刀具刺向李四的胸部,导致李四当场死亡。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张三在主观上具有杀害李四的故意,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李四死亡的结果,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观上,张三实施了用刀具刺向李四胸部的行为,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李四的死亡。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主体方面,张三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他的故意心态明确;客观方面,他的杀人行为与李四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量刑方面,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张三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是否有自首情节等。

如果张三是出于一时冲动,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在量刑时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

但如果张三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恶劣,那么将会受到严厉的惩处。

案例二:民法中的合同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特定规格的货物,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 30 天内支付货款。

然而,甲公司按时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却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民法中的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问题。

首先,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而乙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如果乙公司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那么其拒绝支付货款的行为就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大学生法律基础案例(3篇)

大学生法律基础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网络诈骗案件尤为突出。

以下是一起大学生法律基础案例,旨在通过分析案件,帮助大学生提高法律意识,防范网络诈骗。

二、案例描述(一)案情简介2019年6月,某高校大学生小张在一家网络交友平台认识了一位自称是某知名企业高管的女网友小李。

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流,小李以公司业务繁忙为由,请求小张帮忙办理一笔大额汇款业务。

小张信以为真,遂按照小李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0万元汇入指定的账户。

汇款后,小张发现小李失联,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公安机关发现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小李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结识小张,以公司业务为由,诱骗小张汇款,最终得手。

(二)案件经过1. 初识阶段小张在网络上结识小李,两人通过聊天逐渐熟悉。

小李自称是某知名企业高管,工作繁忙,需要经常出差。

2. 诈骗阶段小李以公司业务为由,请求小张帮忙办理一笔大额汇款业务。

小张信以为真,遂按照小李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0万元汇入指定的账户。

3. 失联与报案汇款后,小张发现小李失联,意识到可能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案件处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过侦查,犯罪嫌疑人小李被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小李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逮捕。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案例分析1. 小张的法律责任小张在此次诈骗案中,虽然被骗,但根据法律规定,他并没有构成犯罪。

法律上刑事案例(3篇)

法律上刑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男,25岁,汉族,某市人。

2018年4月15日,张某某因琐事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双方互殴。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 若张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刑事责任如何承担?三、法院判决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张某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考虑到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鉴于张某某的行为给李某造成了严重伤害,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案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张某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已满十六周岁,其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若张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刑事责任如何承担?(1)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故意伤害罪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张某某的行为致李某重伤,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张某某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五、结论张某某故意伤害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犯罪案件。

法律案例分析_责任(3篇)

法律案例分析_责任(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火灾事故。

火灾原因系该小区居民张某在家中违规使用电暖器,导致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火灾造成张某房屋被烧毁,张某的妻子和儿子不幸遇难。

火灾发生后,张某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责任分析1.张某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明知违规使用电暖器可能引发火灾,却仍冒险使用,最终导致火灾发生,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应对其放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张某妻子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妻子和儿子在火灾中不幸遇难。

虽然张某妻子并非火灾的直接原因,但其对家庭的安全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相互帮助的义务。

因此,张某妻子在家庭安全方面存在疏忽,应对其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3.张某儿子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儿子未满十六周岁,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4.张某家庭其他成员的责任在本案中,张某的家庭其他成员在火灾事故中没有直接参与火灾的发生,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责任承担方式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张某的放火行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因张某的放火行为,造成张某妻子和儿子的死亡,张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

四、启示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公民的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违规操作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法学生看法律案例(3篇)

法学生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男,30岁,无业。

2019年5月,李某因急需用钱,心生盗窃之意。

5月15日,李某潜入某公司办公室,窃取了公司财务室的5000元现金。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争议焦点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李某的盗窃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三、案例分析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务室的5000元现金,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李某的盗窃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盗窃罪是一种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李某盗窃公司财务室的现金,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

同时,李某的行为也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因此,李某的盗窃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的刑事责任由犯罪主体承担。

在本案中,李某是盗窃行为的实施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五、法学生感悟通过学习“李某盗窃案”,我对盗窃罪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以下是我的一些感悟:1.盗窃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还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

因此,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防范意识,防止盗窃行为的发生。

2.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

法律基础相关案例【范本模板】

法律基础相关案例【范本模板】

法律基础案例一、《民法案例》1.民事行为能力案例小明今年15岁,某天到电脑城看上一台价值4000元的联想电脑,于是用父母给的零花钱购买,请从小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个要素分析该购买行为是否有效.分析:由于小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购买电脑这个行为不符合他现有的能力,是效力待定,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的追认才有效(《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同时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如果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未追认的则无效。

2.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案例小明今年15岁,其去书店购买价值1000元的音像学习资料,请从小明的购书行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去分析该行为的效力。

分析:《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小明的行为符合以上三个有效条件中第二、第三个均无问题,而是否符合第一个有效条件呢?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显然也是合适的,所以小明的购书行为符合民事行为有效的全部条件。

3。

无效民事行为案例小明去电脑城小王处买电脑,小王把一台组装的杂牌电脑贴上正牌名牌电脑的商标,小明相信并以4000元购买,后电脑出现质量问题经鉴定系冒牌产品,小明找到小王要求退货退款,请问小明的行为等到支持吗?,分析:《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小王的行为具有上述导致买卖行为无效的第(三)种情形,所以小明找到小王要求退货退款的行为等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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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 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 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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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 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 必定会坠下山崖摔死。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 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 。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 果关系。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 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 。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 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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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任某市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下属一分公司 经理,在任职期间,因妻子患严重疾病要作肾移 植手术而急需一大笔钱,便从公司财务部虚报冒 领了11万元公款,此事被市审计部门发现。在总 公司领导找其谈话时,王某主动交待了所有的犯 罪行为。但在案件由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王某因 思想压力过大而导致精神分裂。 问题:王某在庭审过程中精神分裂,失去了辨认 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还应否对其行为负刑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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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被告人马某,男,31岁,农民。被告人马某于1997 年11月某日黄昏,驾驶货车往市区送橘子后返回郊区, 途经一个三岔路口时,由于连日开车,睡眠不足,不慎 将路边一骑车人(撞成重伤。当时不少人围观,马某赶 紧抱起伤者放入驾驶室,表示要送医院抢救。但当他驾 离现场后发现无人跟踪,便又把车驶往郊区,途中将已 经昏迷不醒的伤者抱下扔到马路200米开外的田野里, 然后驾车逃走。该伤者昏迷不醒、无人发现,失去抢救 机会,最后死亡。 马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还 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请对本案定性并说明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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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 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 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 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 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 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 ,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 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 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 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 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 构成何罪?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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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被告人李某,男,35岁,某公司汽车司机。1998年 3月6日晚,李某酒后开车,在开往城郊自己家的途中, 将一骑自行车的妇女装成重伤。李某下车后看见被害人 血肉模糊,心中十分害怕,当即开车回公司而没有回家。 被害人因未及时救治,失血过多而死亡。
问题:对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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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 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过失犯罪
案例: 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 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 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 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 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 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 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 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 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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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分析下列各行为人的行为对于我国刑法有无适用 效力以及具体的适用原则: 1、章某是美国公民,一日我国船舰途经美国,章 某向船上射击,将日本公民A射死; 2、中国留学生汪某从日本向美国境内寄炸弹想炸 死自己的异国情敌,但在日本邮寄时就被日本警方 破获; 3、杨某与境外黑社会组织3A党勾结,想制造冰毒 ,杨某负责从我国某省提供制造冰毒的原材料,运 送到国外,由3A党制成成品,在境外销售; 4、国际大毒枭老K(哥伦比亚籍)来我国旅游,老 K以前从未在我国进行过任何犯罪活动,但现在国 刑警接受哥伦比亚警方的请求在全球范围内对其发 3 出了通缉令。
8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 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 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 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 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不小心触发扳机 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 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案例: 刘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若干财物总计约5000 余元。14周岁生日那天,刘某邀请几个朋友到一 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刘某看到一行人手拿 一个提包,遂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到将持包人刺伤 ,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刘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放着一辆吉普 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 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人撞倒,二死一伤。 刘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 ,刘某将汽车以2万元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问题:刘某负何责任?
13
“捉迷藏”躲进麦草垛的。但在场的人均未看到 周围有小孩。 问题:试根据刑法理论对于某的行为加以分析。
14
案例: 王刚是我县消防大队的消防员。一日,我村 彭某家中发生火灾。消防队接到火情报警后即前 往火灾现场救助。彭某请求王刚将其子救出,王 刚以火势太猛、无法救人为由加以拒绝。待大火 扑灭后,彭某的儿子已被严重烧伤,后送医院抢 救无效,于次日上午死亡。彭某家毁人亡,认为 是王刚不履行自己职责所造成的,想控告王刚。 但又有人说王刚的行为是紧急避险,没有过错。 请问,王刚的行为是不是紧急避险?
请问,姚某的行为算不算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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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4年11月21日,被告人吴海波从黑 龙江省哈尔滨市来到吉林省榆树市准备做买卖,在 火车上丢了350元现金,因为没有宿费,产生了 出去抢点钱的想法。11月25日下午,吴海波在 榆树市城郊街道南门村,发现居民韩兴江家的房子 挺好,便想这家可能有钱,决定晚上去抢。当晚7 点多钟,吴就近找了一根木棒,在韩兴江家附近转 了三个多小时。晚10时许,吴海波潜入韩家院内, 正往屋里看时,韩兴江之子韩长春从外边进入院内, 吴海波就蹲到窗户底下。韩长春发现吴海波手持木 棒,就把木棒夺下,把吴海波扭送到公安派出所。 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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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犯罪嫌疑人丁某、孙某预谋来济南抢劫出租 车,今年3月31日,二人携带事先购买的匕首、锤 子等作案工具从聊城老家来到济南,晚9时许搭乘 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全考虑,途经家中 叫上了其兄陪车,丁、孙二人见叫上了陪车的, 怕不是对手,便放弃了抢劫的念头。后车行至市 郊某检查站接受登记检查时,两犯罪嫌疑人被抓 获。 问:丁某、孙某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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