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刑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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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刑法

《法律基础》刑法

(3)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 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 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
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 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 犯罪行为并不知情
(4)针对侵害人防卫 甲为报复乙,将乙的儿子打成重伤。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 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 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 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 特 征 罪 既 遂 以 前
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 必须是彻底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 的 发 生
案例: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 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末能将保险柜打开, 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 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 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 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 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 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1、李某的盗窃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预备、 未遂、既遂或者中止?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 行为,造成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不适用于职务上、
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
人。
金田一《少年事件簿》
这里所说的“职务上、业 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是指担任 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 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 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 务,包括消防队员、医生、护 士、船长、海员、民航驾驶员、 防汛员、警卫员、警察等的职 业义务。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下)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下)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下)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

下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一、排除犯罪的事由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抗洪抢险采取的分洪措施是紧急避险的适例。

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例题】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C.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D.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解析】B。

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犯罪类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等情况,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又分为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所涵盖的犯罪类型包括:预备犯罪、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刑法重要罪名解读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刑法重要罪名解读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刑法重要罪名解读刑法重要罪名解读一、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最严重的罪名之一,是指主观上以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为目的,并以达到这一目的为结果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两个要素,即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主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具备故意杀害他人的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具有预见性和预期性,并愿意接受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客观方面,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素是指杀人行为的结果要符合法定条件。

具体来说,杀人行为应该是非法的,即没有合法的正当理由或者应当防止杀人行为发生的情况下,犯罪人仍然故意杀人。

二、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是具体的行为方式,即犯罪人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抢劫行为。

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即为犯罪人具备抢劫意图,并以实施抢劫行为为目的。

抢劫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抢劫罪需要在实施盗窃行为的同时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

盗窃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暴力、非胁迫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三、强奸罪强奸罪是指男性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以同样手段强奸男性、儿童的行为。

强奸罪的客观方面即为犯罪人具备实施强奸行为的行为方式,包括暴力、胁迫等手段。

强奸罪的主观方面要求犯罪人具备性侵他人的故意。

即以实施性侵行为为目的,并以达到这一目的为结果的犯罪行为。

四、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是指个人非法出售、运输、制造、出租、传输、购买毒品的行为。

贩卖毒品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四个要素,即犯罪主体、毒品、贩卖行为和数量。

犯罪主体即为个人,不包括组织或团体。

毒品包括各类禁止生产、销售、传输的毒品物品。

贩卖行为是指非法经营毒品的行为,包括出售、运输、制造、出租、传输以及购买。

数量要求则是指贩卖毒品的数量要达到法定的标准。

五、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以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方式,即以行贿和受贿为主要犯罪手段。

刑法相关基础知识

刑法相关基础知识
【以案释法】
再次犯罪是否就是累犯
【案情介绍】张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执行4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张某又犯抢劫罪。张某行为是否构成累犯?
【以案释法】张某的行为构成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3.犯罪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确定犯罪主体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犯罪主体分为两类:
(1)自然人犯罪主体。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3.刑法对人的效力
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刑法在确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适用于哪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
二、犯罪
(一)概念及特征
犯罪是指触犯法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特征如下:
1.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1.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基础知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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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
属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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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
罪刑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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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22岁,男)系无业游民,整天无所事事,游手好闲,经常与一 些不三不四的人一起在其住所附近的各个商店游荡,店主们认为王某 留在社会上迟早会犯事,感觉不安全,一起到司法机关,要求将王某 关起来治罪.
问题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犯罪,可以从轻、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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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广州火车站聋哑人盗窃团伙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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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第四要素
犯罪主观方面:
• 指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 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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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陈某和余某的行为构 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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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的特征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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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第一要素
犯罪客体
是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 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 会关系。
在本案中,李某把毒药投放在妻子的饭中,虽然并不想毒死
女儿,但在明知女儿吃了其投放有毒药的饭后,会导致死亡
的结果,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这一结果的发生,而是抱
着放任的态度,因此,李某对杀死女儿的行为要负间接故意

法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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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客体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部分 刑法基础知识 第二部分 几种具体经济犯罪的介绍
一、贪污罪和侵占罪
(一)贪污罪 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
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犯罪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犯罪的概念
(二)犯罪的法律特征
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危害性。
行为的可罚性。
(三)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加以区分
根据总则条文关于犯罪构成一般要件或排除犯罪的条 件的规定加以区分。
根据分则条文关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加以区分
三、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及其危害程度而使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 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贪污罪与盗窃罪、受贿罪等其他犯罪的区分
一、贪污罪和侵占罪
(二)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 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 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即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区分
二、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
(一)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 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 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分
二、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

法律基础课程教案《刑法(一)》

法律基础课程教案《刑法(一)》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刑法第5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民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第二节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
1犯罪的概念
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刑法典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但该原则的四项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总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
二犯罪的构成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
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刑法基础知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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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
第31页/共48页
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
第32页/共48页
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动机
第19页/共48页
于某与赵某素有嫌隙,一日二人又发生了争吵。于某即到邻居钱某家,谎称劈柴借了一把斧头,然后至赵某家用斧头将赵某砍死。请问,钱某应不应该对赵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目的动机)
第20页/共48页
被告人李某有天驾驶“解放”牌卡车为其岳父拉木材,因手续不符合规定,守门人贾某不允许李某将木材拉出门。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贾某赶来制止,李某一意孤行,仍继续开车出大门,将车前面的贾某推挤到墙根处,贾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杠,令其停车。李某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中途两次急刹车,将贾某摔下。李某见贾某摔下后,也未停车,反而驾车离开现场。贾某被摔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抢救无效而死亡。请问李某的行为构不构成故意杀人?
第15页/共48页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6周岁以上精神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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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17页/共48页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再现。犯罪目的突出影响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问题。
犯罪目的
第18页/共48页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

法律基础课程教案《刑法(二)》

法律基础课程教案《刑法(二)》
3、讲授新课:60分钟
一、刑罚的含义
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特征:
1.刑罚的内容为对受刑者一定权益的限制和剥夺
2.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依据
课时授课计划




5.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
6.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特定的
3、特别自首
3.1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3.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二)累犯
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1、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课时授课计划
授课日期
授课节次
授课班级
教学
目的
掌握刑罚的含义及其种类
教学
重点
刑罚的具体运用
教学
难点
死刑、数罪并罚、时效等问题
教学
准备
教案教参
教学
方法
讲述法

【公共基础知识点6000条】法律篇第三章刑法(1)

【公共基础知识点6000条】法律篇第三章刑法(1)

【公共基础知识点6000条】法律篇第三章刑法(1)222.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

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

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

”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

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甲与构成盗窃(既遂)的共犯223.下列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是:丁在公共场合故意复改中国国歌歌词224.下列关于正当防卫的叙述,错误的是:正当防卫只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而实行防卫225.行为人紧急避险时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危险造成的危害。

226.某国有企业出纳王某挪用公款10万元用于购房首付。

两个月后并没有人发现王某的违法行为。

于是王某通过销毁账目的方式,使挪用的公款难以在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

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227.甲深夜潜人乙家盗窃,他把一幅名贵字画扔到窗外,准备一会出去再捡,丙正好从窗外路过,就捡起拿走并拒不归还。

甲的行为应定性为:构成侵占罪228.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项说法是不准确的?答: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适当根据民意判决;229.以下不属于犯罪中止构成要素的是:有犯罪结果230.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单位既可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也可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231.属人管辖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232.在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应为减刑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与狱友和平相处的。

233.甲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两只鹅,几个月后警察找到甲,告知其购买的两只鹅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特种,甲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法律基础—刑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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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 得定罪处刑。简言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 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
---罪刑法定原则还禁止溯及既往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举例: 故意杀人罪侵害的一般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故意杀人罪侵害的同类客体--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故意杀人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人的生命权
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其中, 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举例
1998年5月12日晚上9点,小王携带大号水果刀一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 路,对一中年妇女实施抢劫,共劫得人民币780元。 要确定小王是否构成抢劫罪,就要考察小王是否具备下列事实要件:
1、小王年满14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 2、 小王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所有权; 3、小王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4、小王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当场劫取了被害人的财物。 上述事实特征如都具备,则可认定小王构成抢劫罪。如缺少一项或有一项不 符,都不能认定小王犯了抢劫罪。与此相反,在本案中,小王的行为还具 有的时间、地点、犯罪对象、工具等方面的特征。这些特征对于小王是否 构成犯罪、是否构成抢劫罪都不具有决定性意义,它们仅仅对量刑具有一 定的影响。所以,这些特征均不是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
小王是小学教师(25岁),一日带数名小学生外 出游玩。途中一同学不慎落入一臭水坑中。小 王拿一小竹竿量了一下水深,量得水深约120 公分。小王高声呼救,但却不肯下水救人。等 到附近的农民赶到将小学生救起时,小学生已 被溺死。

法律基础题库(刑法)

法律基础题库(刑法)

法律基础题库(刑法)一、单项选择题1.某日,黄某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恰遇平日与己不和的刘某,黄某即唆使其带的狗扑咬刘某。

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狗扑咬刘某。

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拿石块将其头部砸伤,黄某见头上流血,慌忙逃走。

从刑法理论上看刘某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况?( B ) A.紧急避险B.正当防卫C.防卫过当D.对象错误2.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两个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

晚上,某乙因腹部疼痛能忍,未到现场。

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二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万元。

事后,某甲分30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

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D )A.不构成犯罪B.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3.下列哪种情形应当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B )A.在人民法院受理了齐某自诉汤某故意伤害案件以后,汤某离家杳无音信B.丛某因出国而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钟某侮辱案提出控告C.薛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自己被抢劫,因薛某说话颠三倒四,接案人员对其报案有怀疑而未立案D.秦某得知与其共同诈骗的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逃离居住地藏匿4.施某犯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

服刑12年后(一直未获减刑),因表现良好而获假释。

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第6年,施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判刑9年。

根据《刑法》规定,对施某应撤销假释,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对施某应适用何种刑罚幅度或刑种?(D )A.应在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B.应在9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C.应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D.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5.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

法律基础第六章 刑法

法律基础第六章 刑法

23
分析: 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 是:
(1)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 负刑事责任。
(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在本案 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在认识上有过失, 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 (3)赖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 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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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案例 甲、乙、丙、丁四人共谋在某工厂出纳员去 银行领回该厂全体人员工资时实施抢劫。届时甲 因事离不开身未前往。乙、丙、丁同赴现场,抢 走了7万多元。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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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人
共同犯罪人
主 犯 从 犯 胁从犯 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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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未到作案现场是否构成犯罪? 一天,马某趁本村一户村民男主人不在家之机, 让两名外地青年化装,并指引他们来到该户村民的住所 ,让他们冒充债主,以索债为名将该户村民家的彩电拿 来给他。两青年进入该户,采取持刀威胁、殴打等手段 ,将该村民的妻子、女儿绑起,而后,劫走彩电一台, 交给马某。不久,此案被公安机关侦破。 你认为本案是否属于共同犯罪?谁是共同犯罪人 马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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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案例
被告人甲,男,18周岁;被告人乙,男,19周岁;被 告人丙,男,14周岁;被告人丁,男,16周岁。1996 年4月9日,四被告人在公路上遇见两名行人,甲、乙 、丙将二行人拦住,甲和乙手持匕首,威胁二行人拿 钱,遭拒绝后,甲、乙、丙对二人拳打脚踢,甲抢走 手机一个,乙抢走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丁站在一旁 没有动手也未帮腔,尔后一起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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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也称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 体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状 态,它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犯罪 的动机等内容。

法律刑法实务知识点总结

法律刑法实务知识点总结

法律刑法实务知识点总结一、刑法基础知识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刑法实务中,对于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是十分重要的,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才能判断。

刑法基础知识包括刑法的适用、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的减轻、免除或者加重情节等方面的内容。

(一)刑法的适用刑法的适用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行为人予以刑事法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适用法律的规定,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

同时,还需要考虑法律的适用时效、适用范围等因素。

(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在法律上规定的构成某一犯罪的基本条件。

在刑法实务中,需要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详细的解读和认定,以确定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具体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动机、意图等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等方面。

(三)减轻、免除或者加重情节减轻、免除或者加重情节是指在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之内,依法对犯罪行为人的刑罚予以普遍补偿或者特殊处理。

在刑法实务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行为人的减轻、免除或者加重情节进行认定和判断,并在判决中进行具体的裁定。

二、刑事证据刑事证据是指用来证明犯罪事实的各种事实根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

在刑事审判实务中,需要对刑事证据进行具体的采集、调查和审查,以确定犯罪事实是否成立,为判决提供依据。

刑事证据的证明规则、证据标准、证据保全等方面的问题,是刑事审判实务的重要内容。

(一)证据的采集证据的采集是指在刑事审判实务中,对各种证据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搜集,以确定犯罪事实是否成立。

具体包括对证人证言的询问、对物证的搜集、对书证的检查、对鉴定结论的认定等过程。

在证据采集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以确保证据采集的合法和有效。

(二)证据的调查证据的调查是指在刑事审判实务中,对采集到的证据进行详细的审查和核实,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024版年度《法律基础刑法》PPT课件

2024版年度《法律基础刑法》PPT课件

《法律基础刑法》PPT课件•刑法概述•犯罪构成与要件•刑事责任与刑罚目录•常见犯罪类型及案例分析•刑法修正案与司法解释•刑法学习方法与建议01刑法概述刑法的定义与性质刑法的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性质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具有阶级性和法律性。

刑法的阶级性体现在其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为统治阶级服务;刑法的法律性则体现在其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犯罪,也适用于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的犯罪。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02犯罪构成与要件犯罪构成概述犯罪构成的概念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的意义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标准,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体的概念自然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包括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要求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和刑事责任能力。

030201无罪过事件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要求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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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中的犯罪状态
1、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刑法22条)
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是犯罪未遂。 (刑法23条)
3、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
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刑法24条)
4、犯罪既遂:结果犯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 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1、其年龄的计算,应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以日计算实足年龄 ,
生日当天不算在内。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法定的几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
③生理缺陷者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聋哑人或盲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
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4条 )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现年26岁的无业人员付亚明,于2001年12月31日下 午给平顶山煤业集团田庄洗煤厂劳动服务公司总经理 张书强等三个单位负责人各寄出恐吓信一封,信称: 随信寄去的白色粉沫是炭疽病毒(实为食品干燥剂), 一经打开就会感染,要想得到解药,就必须把10万元 现金放到指定地点,张书强接信后感到情况严重,周围 接触到此信件的人,也因怕感染病毒而恐慌,即向公安 机关报案。2002年1月21日晚,付亚明到指定地点取款 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付亚明对其投放虚假的炭疽病 病原体的事实供认不讳。
(三)有期徒刑; 超过20年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孕妇和未成年人 不得适用死刑
(刑法第33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罚款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 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 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 导职务的权利。
制裁犯罪行为 确保社会稳定
校园中的警钟
2004年2月23日,云南省昆明
市云南大学6幢317号宿舍发现4具
男性尸体,经查死者是该校生化学
院生物技术专2000级的4名学生,
唐学礼、杨开红、邵瑞杰和龚博。
云南省公安厅和昆明市公安局在之
后的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后认定,
4人的同学马加爵有重大作案嫌疑。
而此时马加爵已失踪数天。6月17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 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 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1条 )
紧急避险的条件
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识 限制条件:不得已而为之,别无他法 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行为犯 危险犯 举动犯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诬告陷害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
五、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 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 事责任。 (刑法第20条 )
周某、李某同时与女青年王某谈恋爱。周某要王某 与李某断绝关系,王某说“恋爱自由,你俩谁有能耐, 我就跟谁。”周某便直接找到李某,要与其在郊外打一 架,谁输了就不许再与王某接触。李某同意。到约定日 期,双方在郊外打成一团,难分胜负。后李某掏出水果 刀向周某脸上乱刺,将周某左眼刺烂。当法院以故意伤 害罪审判李某时,李某大呼“无罪”,认为周某约其打 架,又是周某先动手,自己是“正当防卫”。
应该怎样认定李某行为的性质?
正当防卫条件
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假想防卫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不适时
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图
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 相互斗殴、偶然防卫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限度条件:有明显超限并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 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
而对任何过失犯罪无论危害后果如何都不负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 责任 能力 划分
①不满14周岁的人
完全无刑事
责任能力者
②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 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且不
限制刑事
得适用死刑
责任能力者 ②尚未丧失完全辨认或 可以从轻、减轻
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处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 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 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和唆使他 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
处罚?
六、刑种制度
主刑的种类如下: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 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
(一)管制;
(二)拘役; 最高不得
日9:00,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宣告,经复核,云南省高级法
院裁定核准昆明中院以故意杀人罪
判处马加爵死刑。宣判结束,马加
爵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07年4月 16日7点15分(美国
当地时间),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
学发生恶性校园枪击案,枪击造成
33人死亡,枪手本人开枪自尽。案
件发生后,布什称枪击案令美国举
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最本质)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应受惩罚性。
二、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
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
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
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5条)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现年20岁的潘红伟是河南来沪民工,由于吃苦耐劳, 很快成为了组长。一天下午,潘红伟在车间内用高压气 枪清洗机器时,看见平日与其关系甚好的徐某翘着屁股 正在专心地干活,就想跟徐寻寻开心。潘拿着高压气枪 悄悄绕到徐的身后,将枪嘴猛地朝徐的肛门捅去并扣下 了“扳机”。遭“袭击”的徐顿时脸色惨白大叫肚子痛,倒 在地上捂着肚子直打滚。吓呆了的潘红伟急忙扔掉气枪 将徐送至区中心医院治疗。经查,徐因高压气体充入腹 腔造成高压气腹、结肠坏死破裂等严重后果,经法医鉴 定已构成重伤。第二天,潘红伟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正当:人为不法侵害
起因条件,即危险的来源不同 紧急:多元化
限制条件
正当:以正义之举动对抗非正义之行为 紧急:不得以而为之
对象条件
正当:不法侵害者本人 紧急:无辜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限度条件
正当:损害可以等于或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 紧急: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其他常见的合法事由
依法执行命令的行为 正当的业务行为 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
国震惊。警方17日透露枪击案为
23岁韩国学生赵承熙所为。
第一节 刑法概述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
“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
第二节 犯 罪
(三)没收财产。 个人&合法
(刑法第34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刑法第35条)
必须经过法院审判
2、量 刑
原则
以以 事法 实律 为为 根准 据绳
刑罚的裁量
具体量刑制度
累 自立数



罪 并

一、定义与特征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 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 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 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 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 为是犯罪。(刑法第13条)
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权利有处分权 意志自由 损害没有超出所承诺的范围 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不违法
自救行为 义务冲突
共同犯罪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 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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