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刑法教材共99页
法律基础(刑法篇)
故意犯罪中的犯罪状态
1、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刑法22条)
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是犯罪未遂。 (刑法23条)
3、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
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刑法24条)
4、犯罪既遂:结果犯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 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1、其年龄的计算,应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以日计算实足年龄 ,
生日当天不算在内。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法定的几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
③生理缺陷者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聋哑人或盲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
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4条 )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现年26岁的无业人员付亚明,于2001年12月31日下 午给平顶山煤业集团田庄洗煤厂劳动服务公司总经理 张书强等三个单位负责人各寄出恐吓信一封,信称: 随信寄去的白色粉沫是炭疽病毒(实为食品干燥剂), 一经打开就会感染,要想得到解药,就必须把10万元 现金放到指定地点,张书强接信后感到情况严重,周围 接触到此信件的人,也因怕感染病毒而恐慌,即向公安 机关报案。2002年1月21日晚,付亚明到指定地点取款 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付亚明对其投放虚假的炭疽病 病原体的事实供认不讳。
(三)有期徒刑; 超过20年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刑法ppt课件
包括判决生效后的交付执行、执行过 程中的减刑和假释等程序,以及执行 完毕后的释放和安置帮教等后续措施 。
04
罪刑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包括叛变、叛乱、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以及间谍、资敌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 为。
危害结果等因素。
共同犯罪
01
02
03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 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简单 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组织性共同犯罪和任意 性共同犯罪等。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可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 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 和帮助犯等。
单位犯罪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为的 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不特定 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
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
包括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 危险物质等行为,破坏公共设施 、交通工具等行为,以及恐怖活
动等行为。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罪行为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等。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
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受贿行为,侵犯国家财产所有 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犯罪。
包括贪污罪、受贿罪等。
常见的单位犯罪类型
常见的单位犯罪类型包括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环境污染罪等。
刑法基础知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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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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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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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赵某素有嫌隙,一日二人又发生了争吵。于某即到邻居钱某家,谎称劈柴借了一把斧头,然后至赵某家用斧头将赵某砍死。请问,钱某应不应该对赵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目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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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有天驾驶“解放”牌卡车为其岳父拉木材,因手续不符合规定,守门人贾某不允许李某将木材拉出门。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贾某赶来制止,李某一意孤行,仍继续开车出大门,将车前面的贾某推挤到墙根处,贾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杠,令其停车。李某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中途两次急刹车,将贾某摔下。李某见贾某摔下后,也未停车,反而驾车离开现场。贾某被摔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抢救无效而死亡。请问李某的行为构不构成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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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6周岁以上精神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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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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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再现。犯罪目的突出影响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问题。
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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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
《法律基础—刑法》PPT课件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 得定罪处刑。简言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 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
---罪刑法定原则还禁止溯及既往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举例: 故意杀人罪侵害的一般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故意杀人罪侵害的同类客体--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故意杀人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人的生命权
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其中, 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举例
1998年5月12日晚上9点,小王携带大号水果刀一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 路,对一中年妇女实施抢劫,共劫得人民币780元。 要确定小王是否构成抢劫罪,就要考察小王是否具备下列事实要件:
1、小王年满14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 2、 小王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所有权; 3、小王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4、小王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当场劫取了被害人的财物。 上述事实特征如都具备,则可认定小王构成抢劫罪。如缺少一项或有一项不 符,都不能认定小王犯了抢劫罪。与此相反,在本案中,小王的行为还具 有的时间、地点、犯罪对象、工具等方面的特征。这些特征对于小王是否 构成犯罪、是否构成抢劫罪都不具有决定性意义,它们仅仅对量刑具有一 定的影响。所以,这些特征均不是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
小王是小学教师(25岁),一日带数名小学生外 出游玩。途中一同学不慎落入一臭水坑中。小 王拿一小竹竿量了一下水深,量得水深约120 公分。小王高声呼救,但却不肯下水救人。等 到附近的农民赶到将小学生救起时,小学生已 被溺死。
《刑法》完整课件(课件)
《刑法》完整课件(课件)教案:《刑法》一、教学内容本节课的教学内容选自人教版《社会》教材,主要涉及第五章第二节《刑法》的相关知识。
本节课将重点讲解刑法的概念、特征、种类及其作用,以及犯罪行为和刑罚等内容。
二、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刑法的概念和特征,知道刑法的作用和地位。
2. 使学生掌握犯罪行为和刑罚的基本知识,能够识别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
3.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重点:刑法的概念、特征、种类及其作用,犯罪行为和刑罚的基本知识。
难点:刑法的规定和法律适用,学生对犯罪行为的识别和判断。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1. 教具:多媒体课件、黑板、粉笔2. 学具:教材、笔记本、文具五、教学过程1. 情景引入:通过一个真实的犯罪案例,引发学生对刑法的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
2. 知识讲解:(1)讲解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讲解刑法的特征:普遍性、强制性、明确性、稳定性。
(3)讲解刑法的作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4)讲解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
(5)讲解刑罚: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给予的法律制裁。
3. 案例分析:让学生分析案例,判断犯罪行为,了解刑罚的适用。
4. 课堂练习:给出几个犯罪行为的案例,让学生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并说明理由。
六、板书设计1. 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 刑法特征:普遍性、强制性、明确性、稳定性。
3. 刑法作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4. 犯罪行为: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
5. 刑罚:对犯罪行为给予的法律制裁。
七、作业设计1. 作业题目:(1)刑法具有哪些特征?(2)刑法的作用是什么?(3)列举几种犯罪行为,并说明其是否构成犯罪。
2. 答案:(1)刑法的特征:普遍性、强制性、明确性、稳定性。
(2)刑法的作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完整课件(精品课件)
证据收集与审查
分析案件中的证据收集、审查 及运用情况,评估证据的充分
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法律适用与解释
讨论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 题,如法律条文的解释、法律
原则的运用等。
案例总结与启示
案例总结
对案件的分析和讨论进行总结, 归纳出案件的主要问题和争议点
。
启示与建议
从案例中提炼出对刑法理论和实务 的启示,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思考 。
刑罚的适用
适用刑罚必须遵循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怀孕或 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群体,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刑罚的执行
刑罚的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 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 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不同的刑罚由不 同的机关执行,如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由监狱执行,死刑由法院执行等。
拓展思考
引导学员对类似案例进行拓展思考 ,培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感谢观看
THANKS
犯罪的特征
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 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
犯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犯罪 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 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
的社会关系。
客观要件
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的 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 为、危害结果、因果关
系等。
主体要件
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要件
各类犯罪的概念和构成
详细阐述每一类犯罪的概念、构成要 件、行为方式等,为正确适用刑法分 则提供基础。
刑法分则的适用原则与方法
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 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 任相适应。
法律基础-刑法教材
第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
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
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
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
法律的特权。《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
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
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宪法“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上的具体体现。
案2 我国一艘海轮,停靠在新加坡。一名新籍 年青人溜到该船盗窃,被我船员发现,在 抓捕中该青年在船上用刀将我一名海员刺 死。 问:依据我国现行刑法我国法院对此有无管辖 权?为什么? 答:我国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
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我国 刑法。凡在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 适用本法。
1.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 侵害的社会关系。我国的犯罪客体 是指我国刑法 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 系。从我国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到公民 的身体健康权和私人财产权等,都是刑法所保护 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如果没有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则不能成为犯罪 客体;只有当它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才能成为犯 罪客体,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第一讲 第二讲 第三讲 第四讲 第五讲
绪论 行政法 民法 (一) 民法 (二) 民法 (三)
第六讲 第七讲
婚姻法 继承法
第八讲
税法
第九讲 第十讲
第十一讲 第十二讲 第十三讲 第十四讲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刑法 (一)
刑法 (二)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一、刑法概述
1. 刑法的概念 刑法 就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什么行 为是犯罪与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简言之,刑法就是关于犯罪和刑 罚的法律。
2024版年度《法律基础刑法》PPT课件
《法律基础刑法》PPT课件•刑法概述•犯罪构成与要件•刑事责任与刑罚目录•常见犯罪类型及案例分析•刑法修正案与司法解释•刑法学习方法与建议01刑法概述刑法的定义与性质刑法的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性质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具有阶级性和法律性。
刑法的阶级性体现在其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为统治阶级服务;刑法的法律性则体现在其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犯罪,也适用于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的犯罪。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02犯罪构成与要件犯罪构成概述犯罪构成的概念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的意义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标准,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体的概念自然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包括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要求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和刑事责任能力。
030201无罪过事件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要求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