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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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奖罚制度范文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奖罚制度范文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奖罚制度范文职业卫生是指为了保护从事特定职业或行业的劳动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而采取的各种预防、保健和治疗措施的学科。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是保障企业职工的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下面是一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奖罚制度范文,共计12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的管理,维护劳动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提高企业的生产安全和工作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特定职业或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是指对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及考核,评估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制定相应的奖罚措施。

第四条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的目的是加强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促进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第五条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包括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六条常规检查每年进行一次,由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小组进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完备性和有效性;2.职业卫生宣传教育的开展情况;3.职业病危害评估和防控措施的执行情况;4.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和管理;5.职业卫生监测和职业卫生体检的开展情况。

第七条专项检查根据特定的职业卫生问题进行,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检查内容和时间。

第八条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制定整改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职业卫生考核第九条职业卫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职业卫生考核由企业以上领导班子为责任人,按照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进行。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2.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和管理;3.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完备性和有效性;4.职业卫生宣传教育的开展情况;5.职业病危害评估和防控措施的执行情况;6.职业卫生监测和职业卫生体检的开展情况。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奖罚制度范文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奖罚制度范文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奖罚制度范文职业卫生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免受有毒、有害物质和有害工作环境的侵害,预防职业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

为了确保职业卫生工作的有效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是非常重要的手段和措施。

本文将探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奖罚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监督检查制度1.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目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促进职业卫生工作的落实和改进。

2.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1)工作场所的环境监测:对劳动场所的噪声、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进行定期监测,确保环境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对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估,确定相关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3)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对从事高风险职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病和潜在健康问题。

3.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方式(1)定期检查:按照规定,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职业卫生工作的全面开展。

(2)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和复查,确保问题的整改和落实。

(3)特别检查:根据特殊情况和需求,对特定行业、特定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保障职业卫生工作的特殊要求。

二、考核制度1. 职业卫生考核的目的职业卫生考核的目的是评估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成效,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促进职业卫生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2. 职业卫生考核的指标(1)工作场所环境指标:包括噪声、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的浓度限值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2)职业病防护指标:包括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3)职业病发病率和职工健康情况:包括职业病的发病率、职工的职业健康状况等。

3. 职业卫生考核的方式(1)年度考核:对各行业、各企事业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评价和奖励。

(2)不定期考核: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不定期考核,要求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进行跟踪考核。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范本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范本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范本一、总则1.为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加强企业职业卫生监管,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部从业人员,包括在职员工、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临时工等。

3.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促进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和改善,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二、职业卫生检查的组织与职责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机构由企业内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组成,具体包括企业职业卫生委员会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小组。

2.企业职业卫生委员会负责制定职业卫生工作计划、检查方案和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估,确保检查工作的开展和改进。

3.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小组由专业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保障检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小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总结检查工作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告企业职业卫生委员会。

5.企业负责人应当支持职业卫生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小组的工作顺利进行,并及时采纳相关的改进措施。

三、职业卫生检查的内容和方法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应当包括职工作业环境的检测和职工个体监测两个方面。

2.职工作业环境的检测应当对工作场所的物理因素、化学因素和生物因素进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放射性物质等。

3.职工个体监测应当对接触有害物质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记录个体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应当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作业环境的长期稳定性和个体监测的及时性。

5.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应当采用科学的仪器设备和方法,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

四、职业卫生检查的频次和报告要求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检查频次和时间表,确保检查工作全面有序进行。

2.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企业职业卫生委员会,并编制相应的检查报告,报送给企业负责人和相关部门。

3.检查报告应当详细列出检查的对象、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和措施。

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资料范本

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资料范本

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资料范本一、总则1.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职业卫生工作,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卫生水平。

2.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员工,包括职工、管理人员和临时工。

3.本制度的执行责任人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职责是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职业卫生工作。

二、职业卫生工作责任1.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制定和实施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并定期评估和改进工作效果。

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组织卫生检查,对工作场所进行定期的卫生评估和监测。

3.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负责危险因素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符合卫生要求。

4.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提供职业卫生培训,增强员工的工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职业卫生检查1.职业卫生检查应定期进行,包括体检、生物学监测和环境监测等。

2.体检项目应包括常规体检项目以及与员工所从事工作相关的特殊项目。

3.生物学监测应包括对员工体内有害物质的测定,如血液、尿液和呼气中有害物质的检测。

4.环境监测应对工作场所的空气、噪音、震动、光照等卫生因素进行定期监测。

五、危险因素的识别和评估1.危险因素的识别应包括对工作场所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进行调查和评估。

2.危险因素的评估应根据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并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进行管理。

3.对于特殊岗位和特殊工艺,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六、职业卫生培训1.新员工应在入职前接受必要的职业卫生培训,包括工作环境安全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等。

2.现有员工应定期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工作环境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培训内容应根据工作内容和职位的特点进行设计,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七、工作环境的控制1.工作场所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保证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2.对于存在危险因素的工作环境,应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如隔离、通风、吸收等。

3.对于噪音、震动等有害因素,应采取相应的工程控制和个体防护措施,确保员工的安全。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绩效考核卫生监督协管培训考试试卷(含标准答案)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绩效考核卫生监督协管培训考试试卷(含标准答案)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绩效考核卫生监督协管培训考试试卷(含标准答案)一、填空题(30题)1.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2.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疾病和特定人群的服务内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源头防控、综合治理,阻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降低传染病的危害。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减少吸烟对公民健康的危害。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17.《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第三条规定:18.《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21.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22.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23.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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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17•【文号】国卫办监督函〔2019〕567号•【施行日期】2019.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5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要求,筑牢基层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网底,做好基层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决定将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监督协管项目。

现将《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中承担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专职安全员)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可按当地政策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19年6月17日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一、职责任务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员主要职责任务是巡查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隐患,协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工作内容和方式(一)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开展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巡查,辖区内没有上述行业领域的可根据辖区情况自定行业领域开展巡查。

巡查主要内容如下: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完成情况;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情况;4.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5.工作场所异常情况(粉尘、噪声等);6.群众投诉举报情况。

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工作指南

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工作指南

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为指导各级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监管机制,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的要求,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效率,重点控制严重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3年)》(国办发[2016)100号)等要求,结合我国职业病发生规律,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职业卫生分类分级职业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风险,将纳入监督的用人单位分为甲类(高危单位)、乙类(中危单位)、丙类(低危单位)。

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情况发生变化时可重新调整分类。

一、职业卫生分类(一)甲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职业病危害风险甲类用人单位:1.属于表1中列出行业的用人单位;2.存在表2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达到或超过行动水平(≥50%0E1)的;3.存在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浓度达到或超过接触水平(210%OE1)的;4.作业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或游离二氧化硅210%的生产性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5.存在下列作业的用人单位:水煤气生产装置、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类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6.近2年内有新诊断职业病的;7.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列入重点治理范围的。

注:行业分类依据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如果无法识别用人单位的行业,按表2进行分类。

(3)如果已经获得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也可按表2进行分类。

(二)乙类。

未列入甲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乙类用人单位:1.存在表2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小于行动水平(V50%0E1)的;2.存在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浓度小于接触水平(<10%0E1)的;3.存在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4.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视管理规定下面是的有关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视管理规定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参考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视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安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视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安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效劳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监视管理暂行方法》和有关标准、标准、执业准那么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效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承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根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是中国现行的一项重要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及概述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工作场所职业病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而职业病的治理离不开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因此,国家出台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并依法惩处违法行为,确保职工的健康和权益。

二、重要内容1. 责任制度:《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岗位和个人的职责,落实职业卫生工作目标,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监测档案。

2. 职业卫生评价: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作岗位进行职业卫生评价,评估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职工健康安全。

3. 职业卫生防护: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如改善工作条件、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开展职业卫生教育等。

4. 监测与检测: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机制,并按规定采集、留存、报告和分析职业卫生监测和检测数据。

5. 健康监护:用人单位应当对高职业病危险岗位的从业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估,发现病变及时诊治。

6. 职业病诊断与治疗: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排查结果进行评价,结合职业卫生监测结果,不断改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同时积极开展职业病诊断和治疗工作,确保职工的健康与权益。

三、公共监督《规定》强调公众监督的重要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行为,应当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处罚,其中严重违法行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总结与思考通过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该规定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业病预防和治疗、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都具有相应的制度和规定,针对职业病问题,提出了具体的监督、防范和治理措施,为保障职工的健康和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卫生监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4.27【实施日期】2012.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标准版)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标准版)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标准版)Understand the common sense of safety, you can understand what safety issues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in daily work, and enhance your awareness of preven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638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标准版)1、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2、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3、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4、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2)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3)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4)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5、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执行日期:2001年10月27日XXX图文设计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首先,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和修订的,用于指导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职业病防治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治制度,包括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方面。

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或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可能性,包括对有害物质的监测、采样和分析,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工作场所环境监测:要求用人单位进行工作场所环境的定期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工作环境符合相关的职业卫生标准。

4.职业病危害识别和评价: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识别和评价,确定职业卫生防护目标和措施,并定期进行评估。

5.职业健康监护: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和职业病检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6.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保护意识和知识水平。

7.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理:要求用人单位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1.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根据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包括个体防护措施、集体防护设施、工艺改造等。

2.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要求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规范的建设和管理,包括通风设施、排尘设备、防护装备等。

3.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估:要求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4.职业健康监护操作规程:具体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的操作流程和内容,包括体检项目、检测方法、结果评价标准等。

5.职业病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如何应对职业病事故,包括伤员抢救、事故调查、职业病鉴定等。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综合防护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卫生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促进职工安全、健康的发展。

第六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据科学技术和职业卫生标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七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第八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业化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第十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第三章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职业卫生责任,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和检测,对潜在危害进行警示和控制。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职工的健康监测和定期体检工作,发现职业病病变和职业健康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建立职业卫生检测和监测机构。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职工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事故应急预案,发生职业卫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第四章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措施第十八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工作指南

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工作指南

附件1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为指导各级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监管机制,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的要求,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效率,重点控制严重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 年)》(国办发〔2016〕100号)等要求,结合我国职业病发生规律,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职业卫生分类分级职业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风险,将纳入监督的用人单位分为甲类(高危单位)、乙类(中危单位)、丙类(低危单位)。

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情况发生变化时可重新调整分类。

一、职业卫生分类(一)甲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职业病危害风险甲类用人单位:1. 属于表1中列出行业的用人单位;2. 存在表2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达到或超过行动水平(≥50%OEL)的;3. 存在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浓度达到或超过接触水平(≥10%OEL)的;4. 作业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或游离二氧化硅≥10%的生产性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5. 存在下列作业的用人单位:水煤气生产装置、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类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6. 近2年内有新诊断职业病的;7.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列入重点治理范围的。

表1 列入甲类用人单位的行业(小类)(2)如果无法识别用人单位的行业,按表2进行分类。

(3)如果已经获得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也可按表2进行分类。

表2 高危职业病危害因素(二)乙类。

未列入甲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乙类用人单位:1. 存在表2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小于行动水平(<50%OEL)的;2. 存在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浓度小于接触水平(<10%OEL)的;3. 存在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4. 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模版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模版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提高职业卫生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二、职责和权限1.公司领导班子对职业卫生工作负总责,确定职业卫生保护目标和策略,并为职业卫生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2.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职业卫生工作,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工作计划。

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并配合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4.所有员工有义务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积极参与职业卫生培训,并主动报告职业病危害和职业卫生问题。

三、职业卫生评估和监测1.公司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卫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的有效性等。

2.公司对高风险岗位的职业卫生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包括测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职工接触的剂量以及健康状况等。

3.职业卫生监测结果应记录并保存,监测数据应定期向职工公示,并适时进行解读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并跟踪整改情况。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1.公司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和程度,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2.公司必须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的有效性,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的运行状态,并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设施。

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并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操作指导。

4.公司应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鼓励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五、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1.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体系,确保所有员工了解职业卫生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2.公司应定期组织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活动,包括理论学习、案例分析、技能培训等形式。

3.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内容应与公司的职业卫生风险相匹配,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4.公司应鼓励员工自主学习和提升,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支持。

六、职业病防护和治理1.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职业病防护和治理体系,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控策略、职业病监测体系、职业病诊断和救治等。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范本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范本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职业安全,加强对职业卫生管理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依法独立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受到任何非法干预和影响。

第四条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检查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安排检查工作;(二)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设施设备和职业卫生保护措施进行检查;(三)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查和评估;(四)对职业卫生事故和职业病病例进行调查,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五)对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和跟踪检查;(六)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提高职业卫生意识;(七)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和法律诉讼处理。

第三章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程序第七条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确定检查对象和范围;(二)进行检查计划的编制,明确检查任务和目标;(三)进行现场检查,包括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核查、进行样品采集等;(四)分析和评估检查结果,形成检查报告;(五)整改和跟踪检查;(六)对检查结果进行归档和存档。

第四章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第八条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科学评估,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九条监督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一)合格:指被检查单位符合职业卫生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存在明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卫生问题。

(二)基本合格:指被检查单位存在一些轻微的职业卫生问题,但不影响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三)不合格:指被检查单位存在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卫生问题,严重威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职业安全。

第十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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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据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确定的监管事项清单,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的活动。

第三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监督执法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和机制。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明确具体处(科)室负责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并配备相应的监督执法人员,保障执法经费,合理配置执法装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开展与相关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和大数据应用,及时采集、统计分析和上报本辖区内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相关信息,推进互联网+监督执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监督执法职责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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