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2002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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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法律法规----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职业病法律法规----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GBZ20-2002【英文名称】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标准编号】GBZ20-2002【代替编号】【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时间】2002年4月8日【实施时间】2002年6月1日【内容】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ontact DermatitisGBZ20-2002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是指在劳动或作业环境中直接或间接接触具有刺激和(或)致敏作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急、慢性皮肤炎症性改变。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发病部位,临床表现及动态观察;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同工种发病情况;需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进行综合分析,排除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方可诊断。

3 诊断标准3.1 职业性刺激性接触性皮炎急性皮炎呈红斑、水肿、丘疹,或在水肿性红斑基础上密布丘疹、水疱或大疱,疱破后呈现糜烂、渗液、结痂。

自觉灼痛或瘙痒。

慢性改变者,呈现不同程度浸润、增厚、脱屑或皲裂。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3.1.1 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3.1.2 自接触至发病所需时间和反应程度与刺激物的性质、浓度、温度、接触方式及时间有密切关系。

接触高浓度强刺激物,常立即出现皮损。

3.1.3 在同样条件下,大多数接触者发病。

3.1.4 皮损局限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

3.1.5 病程具自限性,去除病因后易治愈,再接触可再发。

3.2 职业性变应(过敏)性接触性皮炎皮损表现与刺激性接触性皮炎相似,但大疱少见,常呈湿疹样表现。

自觉瘙痒。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3.2.1 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3.2.2 初次接触不发病,一般情况下接触到被致敏约需5—14天或更长些,致敏后再接触常在24小时内发病。

反应程度与致敏物的致敏强度和个体素质有关。

3.2.3 在同样条件下,接触者仅少数人发病。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职业性皮肤病即由于特定职业环境中的物理、化学、生物等因素引起的皮肤病变。

对于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和处理,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本文将就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进行总结与概述。

一、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标准1. 病史分析:根据患者的职业史、接触史、发病时间等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推断。

对于高危职业,尤其要关注工作环境中的特殊因素。

2. 皮肤病症状及体征:对于已经出现的皮肤病症状及体征,如红斑、水泡、干糙、过敏等,要进行仔细观察和分析,并与职业环境接触史进行关联。

3. 进一步实验室检查:对于疑似职业性皮肤病的病例,可以通过相应的实验室检查进行进一步确定。

如常用的尖晶石氧化酶试验、接触试验等,对于特殊情况,可进行补充检查。

4. 判断排除因素:在进行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时,需要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类似症状,如过敏性皮炎、真菌感染等。

二、职业性皮肤病的处理原则1. 切断或减少接触源:对于确定为职业性皮肤病的患者,首先要切断或减少与致病因素的接触,以防止病情继续恶化或复发。

例如,提供个体防护用具、改变工艺、减少接触时间等。

2. 个体防护与体质改善:在职业环境中,应加强个体防护措施,如穿戴适当的防护服,佩戴呼吸器具等。

同时,也要注意增强体质,通过增加营养摄入、锻炼等方式提高机体的抵抗力。

3. 局部治疗与护理:根据患者的具体症状,选择性使用外用药物进行治疗,如激素类药物、抗生素等。

此外,一定要注意皮肤的日常护理,如保持清洁、保湿等。

4. 全身治疗:对于严重病例或复杂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全身治疗手段,如口服抗生素、内服激素等。

但是应注意药物的使用时间和剂量,避免造成药物依赖或毒副作用。

5. 康复与预防:在治疗过程中,要给予患者充分的康复训练和指导,帮助其恢复正常。

同时,要加强职业环境的管理,通过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人素质等,预防职业性皮肤病的发生。

以上就是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的总则。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一)国际公约类1.《在工作场所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1953-6-25)2.第139号公约《预防和控制致癌物质和制剂导致职业危害公约》(1974-6-24)3.第155号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983-8-11)4.第171号建议书《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1985-6-26)5.第161号公约《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985-6-26)6.第170号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25)7.ILO-OHS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2001-4-27)二)法规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第60号主席令)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3.《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4.《职业病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108号)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63号)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1号)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长令第49号)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63号)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3号)10.《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4号)1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5号)1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0号)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31号)1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三)强制性标准1. 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3. GBZ 3-2002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4. GBZ 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5. GBZ 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6. GBZ 6-2002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7. GBZ 7-2002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8. GBZ 8-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9. GZB 9-2002 职业性电工性眼炎(紫外线角结膜炎)诊断标准10. GBZ 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11. GBZ 11-2002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12. GBZ 12-200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13. GBZ 13-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14. GBZ 14-2002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15. GBZ 15-2002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16. GBZ 16-2002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17. GBZ 17-2002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18. GBZ 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20. GBZ 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21. GBZ 21-2002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22. GBZ 22-2002 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23. GBZ 23-2002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24. GBZ 24-2002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25. GBZ 25-2002 尘肺病理诊断标准26. GBZ 26-2002 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诊断标准27. GBZ 27-2002 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28. GBZ 28-2002 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29. GBZ 29-2002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30. GBZ 30-2002 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诊断标准31. GBZ 31-2002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32. GBZ 32-2002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33. GBZ 3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34. GBZ 34-2002 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诊断标准35. GBZ 35-2002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36. GBZ 36-2002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37. GBZ 37-2002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38. GBZ 38-2002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39. GBZ 39-2002 职业性急性1,2一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40. GBZ 40-2002 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41. GBZ 41-2002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42. GBZ 42-2002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43. GBZ 43-2002 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44. GBZ 44-2002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45. GBZ 45-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46. GBZ 46-2002 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诊断标准47. GBZ 47-2002 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48. GBZ 48-2002 金属烟热诊断标准49. GBZ 49-2002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50. GBZ 50-2002 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诊断标准51. GBZ 51-2002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52. GBZ 52-2002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53. GBZ 5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54. GBZ 54-2002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55. GBZ 55-2002 职业性痤疮诊断标准56. GBZ 56-2002 棉尘病诊断标准57. GBZ 57-2002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58. GBZ 58-2002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59. GBZ 59-2002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60. GBZ 60-2002 职业性急性变应性肺泡炎诊断标准61. GBZ 61-2002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62. GBZ 62-2002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64. GBZ 64-2002 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65. GBZ 65-2002 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66. GBZ 66-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67. GBZ 67-2002 职业性铍病诊断标准68. GBZ 68-2002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69. GBZ 69-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70. GBZ 70-2002 尘肺病诊断标准71. GBZ 71-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72. GBZ 72-200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73. GBZ 73-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4. GBZ 74-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75. GBZ 75-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6. GBZ 76-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7. GBZ 77-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损害综合症诊断标准78. GBZ 78-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79. GBZ 79-2002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80. GBZ 80-2002 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诊断标准81. GBZ 81-2002 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82. GBZ 82-2002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83. GBZ 83-2002 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84. GBZ 84-2002 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85. GBZ 85-2002 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诊断标准86. GBZ 86-2002 职业性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诊断标准87. GBZ 87-2002 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88. GBZ 88-2002 职业性森林脑炎诊断标准89. GBZ 89-2002 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90. GBZ 90-2002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91. GBZ 91-2002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92. GBZ 92-2002 职业性高原性诊断标准93. GBZ 93-2002 职业性急性航空病诊断标准94. GBZ 94-2002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95. GBZ 95-2002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96. GBZ 96-2002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97. GBZ 97-2002 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98. GBZ 98-200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99. GBZ 99-200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0. GBZ 100-2002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101. GBZ 101-2002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102. GBZ 102-20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103. GBZ 103-2002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104. GBZ 104-2002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5. GBZ 105-2002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6. GBZ 106-2002 放射性皮肤病诊断标准107. GBZ 107-2002 放射性性腺诊断标准108. GBZ 108-2002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109. GBZ 109-2002 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110. GBZ 110-2002 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111. GBZ 111-2002 放射性直肠炎诊断标准112. GBZ 112-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113. GBZ 113-2002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114. GBZ 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115. GBZ 115-2002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116. GBZ 116-2002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117. GBZ 117-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118. GBZ 118-2002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119. GBZ 119-2002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120. GBZ 120-2002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121. GBZ 121-2002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22. GBZ 122-200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123. GBZ 123-2002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距离124. GBZ 124-2002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距离125. GBZ 125-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126. GBZ 126-2002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127. GBZ 127-2002 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128. GBZ 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29. GBZ 129-2002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30. GBZ 130-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131. GBZ 131-2002 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32. GBZ 132-2002 工业用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133. GBZ 133-2002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距离134. GBZ 134-200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35. GBZ 135-2002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136. GBZ 136-2002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137. GBZ 137-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38. GBZ 138-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39. GBZ 139-2002 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40. GBZ 140-2002 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141. GBZ 141-2002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142. GBZ 142-2002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143. GBZ 143-2002 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四)推荐性标准144. GBZ/T 144-2002 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145. GBZ/T 145-2002 个人胶片剂量剂146. GBZ/T 146-2002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147. GBZ/T 147-2002 X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148. GBZ/T 148-2002 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剂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149. GBZ/T 149-2002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150. GBZ/T 150-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51. GBZ/T 151-2002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152. GBZ/T 152-2002 γ远距离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153. GBZ/T 153-2002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154. GBZ/T 154-2002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155. GBZ/T 155-2002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156. GBZ/T 156-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及内容157. GBZ/T 157-2002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GBZ 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职业病法律法规----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职业病法律法规----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GBZ51-2002【英文名称】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标准编号】GBZ51-2002【代替编号】【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时间】2002年4月8日【实施时间】2002年6月1日【内容】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Chemical Skin BurnsGBZ51-2002化学性皮肤灼伤是常温或高温的化学物直接对皮肤刺激、腐蚀作用及化学反应热引起的急性皮肤损害,可伴有眼灼伤和呼吸道损伤。

某些化学物可经皮肤、粘膜吸收中毒。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2.1 根据皮肤接触某化学物后所产生的急性皮肤损害,如红斑、水疱、焦痂,即可诊断为该化学物灼伤。

2.2 某些化学物如黄磷、酚、热的氯化钡、氰化物、丙烯腈、四氯化碳、苯胺等还可经皮肤、粘膜吸收,合并该化学物中毒。

3 诊断及分级标准3.1 轻度灼伤总面积在10%以下的Ⅱ度灼伤。

3.2 中度灼伤总面积在11%~30%或Ⅲ度在10%以下的灼伤。

3.3 重度灼伤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重度灼伤:a)总面积在31%~50%或Ⅲ度在11%~20%的灼伤;b)总面积<30%的灼伤,伴有严重的眼、食道或上呼吸道损伤;c)头面部、颈、手、关节等特殊部位灼伤,虽然面积较小,但造成功能障碍、毁容、残疾者。

3.4 特重灼伤总面积超过50%或Ⅲ度灼伤超过20%,伴有严重的实质脏器损伤或下呼吸道损伤。

4 处理原则4.1 治疗原则4.1.1 迅速移离现场,脱去被化学物污染的衣服、手套、鞋袜等,并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

冲洗时间一般要求20~30min。

碱性物质灼伤后冲洗时间应延长。

应特别注意眼及其他特殊部位如头面、手、会阴的冲洗。

灼伤创面经水冲洗处理后,必要时可进行合理中和治疗。

4.1.2 化学灼伤创面应彻底清创,剪去水疱,清除坏死组织,深度创面应立即或早期进行切(削)痂植皮或延迟植皮。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标准号:GBZ18-2002 替代标准号:GB7804-1987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发布日期:2002-04-08 实施日期:2002-06-01点击数:299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19日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A.1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

凡符合本标准中规定的临床类型者,均可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及处理。

A.2 职业性皮肤病的致病因素众多,临床类型各异。

同一致病因素可引起不同临床表现,同一临床表现又可由不同致病因素引起。

本标准中规定的临床类型是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基本上可以包括各种原因引起的职业性皮肤病。

A.3 职业性药疹样皮炎是指接触三氯乙烯,荒酸二甲酯、丙烯腈、甲胺磷或乐果等化学物引起的重症多形红斑、大疱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或剥脱性皮炎等型皮损,常累及粘膜,伴有发热,严重时发生肝、肾或其他脏器损害。

类似于某些药物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人体后引起的药物性皮炎。

本病虽发病率不高,但病情常较严重,应引起重视。

A.4 本标准将原标准中的“职业性光敏性皮炎”易名为“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属外源性光敏性皮炎范畴,外源性光敏性皮炎是指暴露于某些外来的光敏物与光线作用后发生的反应,并按光敏物到达皮肤的途径不同分为光接触性皮炎和光化性药疹两种。

光接触性皮炎是指皮肤暴露于光敏物(如沥青。

煤焦油、蒽、氯丙嗪等工业化学物),局部又受日晒后引起的一种炎性反应:光化性药疹是指内用光敏性药物(如异丙嗪、磺胺、萘啶酸、诺氟沙星、补骨脂白芷等),同时皮肤受晒后引起的一种炎性反应,两者按发病机制又可分为光毒性和光变应性两种。

由于源自职业环境的各种光敏物系外源性光敏物,在职业活动中侵入机体的途径主要是经皮肤接触,本标准遂将原标准中的“职业性光敏性皮炎”易名为“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

GBZ62-2002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
职业性皮肤溃疡是指生产劳动中直接接触某些铬、铍、砷等化合物所致形态较特异、典型的呈鸟眼状、病程较慢性的皮肤溃疡,如铬溃疡(铬疮)、铍溃疡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皮肤溃疡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铬、铍、砷等化合物所致特异性皮肤溃疡的诊断及处理,不适用于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烧伤、冻伤等病所致或其他继于血运障碍所致皮肤溃疡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特殊的皮肤表现,结合作业环境劳动卫生调查资料,排除其他类似的皮肤损害,方可诊断。

3 诊断标准
皮损初起多为局限性水肿性红斑或丘疹,继之中心演变成淡灰色或灰褐色坏死,并于数天内破溃,绕以红晕。

而后溃疡四周逐渐高出皮面。

典型的溃疡多呈圆形,直径约2~5 mm,表面常有少量分泌物,或覆以灰黑色痂,周边为宽2~4mm的质地坚实的暗红色堤岸状隆起,使整个皮损状似鸟眼。

恢复过程中炎症逐渐消退,溃疡变浅、缩小、愈合,最后堤岸状隆起逐渐变平,遗留轻度萎缩性疤痕。

如继续接触,溃疡难以愈合,病程可长达数月乃至年余。

溃疡可有轻度压痛;疼痛一般不明显,但可于接触强刺激物后加重。

4 处理原则
4.1 治疗原则
及时清除皮肤上残留的致病物;清洁创面,对症治疗。

4.2 其他处理
职业性皮肤溃疡一般不影响劳动力。

在加强防护的情况下,可继续从事原工作。

5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GB 7804-87职业性皮肤病是指劳动中以化学、物理、生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为发病的主要原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某些化学物质除引起皮肤损害外,尚可通过皮肤吸收引起中毒。

本标准是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的总则。

1 诊断原则根据下列条件,综合分析进行诊断:1.1 发病前必须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1.2 皮损形态符合下述临床类型之一者。

1.3 皮损的初发部位常与接触致病物的部位相一致。

1.4 排除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相似皮肤病。

1.5 参考作业环境的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

1.6 必要时进行皮肤斑贴试验或其它特殊检查。

1.7 对疑为职业性皮肤病而诊断根据又不足者,可采取暂时脱离接触,动态观察,经反复证明脱离接触则病愈,恢复接触即发病者可予以诊断。

2 临床类型职业性皮肤病的致病因素众多,临床类型各异。

同一致病因素可引起不同临床表现,同一临床表现又可由不同致病因素引起。

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及主要致病原因如下: 2.1 职业性皮炎2.1.1 接触性皮炎: 指化学及生物因素引起的刺激性或变应性皮炎。

2.1.2 光敏性皮炎: 由光敏性物质和光线共同作用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皮炎。

2.1.3 电光性皮炎:指接触人工光源(电焊等)引起的急性皮炎。

2.1.4 放射性皮炎: 见GBW1-80《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2.2 职业性皮肤色素变化2.2.1 职业性黑变病:长期接触煤焦油、石油分馏产品,橡胶添加剂,某些颜料、染料及其中间体等引起的一种特殊的慢性皮肤色素沉着。

2.2.2 职业性白斑: 长期接触苯基酚或烷基酚类等引起的皮肤色素脱失斑。

2.3 职业性痤疮: 由煤焦油或高沸点的石油分馏产品、卤素及其化合物等引起的痤疮样皮损。

2.4 职业性溃疡: 指铬、铍、砷等化合物引起的" 乌眼型溃疡"。

2.5 职业性疣赘: 长期接触沥青、焦油、页岩油等在接触部位发生的扁平疣、寻常疣或乳头瘤样皮损,以及接触石棉引起的石棉疣。

(整理)GBZ18-2002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整理)GBZ18-2002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Skin Diseases (General Guideline)职业性皮肤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化学、物理、生物等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非职业接触引起的类似皮肤病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l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l7149.1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3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与临床表现,必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或其它特殊检查结果,参考作业环境的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综合分析,并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肤病,方可诊断。

4 临床类型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及病因如下:4.1 职业性皮炎4.1.1 接触性皮炎直接或间接接触刺激物和(或)变应原引起的刺激性和(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2光接触性皮炎接触光敏物并受到日光或人工紫外线光源照射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3 电光性皮炎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电焊等)引起的急性皮炎。

4.1.4放射性皮炎电离辐射引起的急、慢性皮炎和皮肤粘膜溃疡见GBZl06。

4.1.5药疹样皮炎接触三氯乙烯等化学物后引起的皮肤、粘膜炎性反应,严重时伴发热和内脏病变。

4.2 职业性皮肤色素变化4.2.1 职业性黑变病长期接触煤焦油及矿物油,橡胶成品及其添加剂,某些颜(染)料及其中间体等引起的慢性皮肤色素沉着。

4.2.2 职业性白斑长期接触苯基酚或烷基酚类化合物引起的皮肤色素脱失斑。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职业性皮肤病是指由于工作环境中接触到有害物质或特殊工作条件所引起的皮肤病变。

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本文将介绍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标准,帮助医务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和识别这一类疾病。

一、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

在诊断职业性皮肤病时,首先需要对患者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

病史询问包括患者的工作环境、工作内容、接触的化学品和物质、工作时间等情况,以及既往的皮肤病史和治疗经历。

体格检查则包括对患者皮肤病变的部位、性质、形态、分布等进行仔细观察和记录。

二、职业接触史和职业暴露史。

职业接触史和职业暴露史是诊断职业性皮肤病的重要依据之一。

通过了解患者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医生可以判断患者是否存在职业性皮肤病的可能性。

职业暴露史包括接触的化学品和物质的名称、性质、浓度、接触时间等信息,这些都是诊断职业性皮肤病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皮肤病变的特点和类型。

诊断职业性皮肤病还需要根据患者皮肤病变的特点和类型进行判断。

不同的职业性皮肤病所表现出的皮肤病变特点和类型各异,例如接触性皮炎、尘肺、烫伤等。

医生需要通过仔细观察和鉴别,对病变进行准确的描述和分类,以便进行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

四、实验室检查和辅助检查。

在诊断职业性皮肤病时,有时需要进行一些实验室检查和辅助检查,以帮助确认诊断。

常用的实验室检查包括皮肤刮擦涂片、皮肤生物检查、过敏试验等;辅助检查包括皮肤病理活检、皮肤光学成像等。

这些检查可以帮助医生更准确地了解患者的病情和病因,为治疗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建议。

五、诊断标准的综合分析和判断。

最后,医生需要对病史、体格检查、职业接触史、皮肤病变特点和实验室检查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确定是否符合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标准。

在诊断过程中,医生需要注意排除其他可能引起皮肤病变的因素,如感染、过敏、自身免疫性疾病等,以避免误诊。

总之,诊断职业性皮肤病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病史、职业接触史、皮肤病变特点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而准确的判断。

职业病诊断实用实用标准.doc

职业病诊断实用实用标准.doc

实用标准文案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后,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及鉴定工作,卫生部颁布了新的职业病诊断标准,计110 项。

GBZ3 — 2002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GBZ4 — 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GBZ6 –2002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GBZ7 — 2002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GBZ8 — 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GBZ9 — 2002 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 (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GBZ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GBZ11 — 2002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GBZ12-200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GBZ13 — 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GBZ14-2002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GBZ15 — 2002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GBZ16-2002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GBZ17 — 2002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GBZ18 — 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GBZ19 — 2002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GBZ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GBZ21-2002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GBZ22 — 2002 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GBZ23-2002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24-2002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GBZ25-2002 尘肺病理诊断标准GBZ26-2002 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诊断标准GBZ27-2002 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GBZ28-2002 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GBZ29-2002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GBZ30-2002 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诊断标准GBZ31-2002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GBZ32-2002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GBZ3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GBZ34-2002 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诊断标准GBZ35-2002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36-2002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GBZ37-2002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GBZ38-2002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GBZ39-2002 职业性急性 1 , 2 —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GBZ40-2002 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GBZ41-2002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GBZ42-2002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43-2002 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GBZ44-2002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GBZ45-2002 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GBZ46-2002 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诊断标准GBZ47-2002 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GBZ48-2002 金属烟热诊断标准GBZ49-2002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GBZ50-2002 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诊断标准GBZ51-2002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GBZ52-2002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GBZ5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GBZ54-2002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GBZ55-2002 职业性痤疮诊断标准GBZ56-2002 棉尘病诊断标准GBZ57-2002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GBZ58-2002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GBZ59-2002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GBZ60-2002 职业性急性变应性肺泡炎诊断标准GBZ61-2002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GBZ62-2002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GBZ63-2002 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GBZ64-2002 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GBZ65-2002 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GBZ66-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GBZ67-2002 职业性铍病诊断标准GBZ68-2002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GBZ69-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GBZ70-2002 尘肺病诊断标准GBZ71-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GBZ72-200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GBZ73-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4-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GBZ75-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6-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7-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GBZ78-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GBZ79-2002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GBZ80-2002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诊断标准GBZ81-2002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GBZ82-2002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GBZ83-2002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GBZ84-2002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GBZ85-2002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诊断标准GBZ86-2002职业性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诊断标准GBZ87-2002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GBZ88-2002职业性森林脑炎诊断标准GBZ89-2002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GBZ90-2002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GBZ91-2002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GBZ92-2002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GBZ93-2002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GBZ94-2002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GBZ95-2002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96-2002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97-2002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GBZ98-200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99-200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100-2002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GBZ101-2002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102-2002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GBZ103-2002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GBZ104-2002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105-2002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106-2002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Z107-2002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GBZ108-2002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GBZ109-2002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GBZ110-2002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GBZ111-2002放射性直肠炎诊断标准GBZ112-200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

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皮肤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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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病机制
原发性刺激作用:
致敏作用:第一次接触致敏物时并不引起皮肤反应,但当
连续接触或间隔一段时间再接触时则可引起皮肤的炎症 反应。属迟发性变态反应,即Ⅳ型变态反应(细胞免 疫)。
光敏作用:光敏物质与皮肤接触时不出现反应,但经过特
定波长的光线照射后,局部或全身皮肤发生炎症反应, 即为光敏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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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性皮肤病的病因 1、化学性因素: ⑶光敏物:可引起光敏性皮炎的物质。 常见的有:煤焦油、沥青、蒽、菲、氯丙嗪等;
⑷其它:可引起药疹性皮炎、职业性黑变病、职 业性白斑、皮肤痛痒症、皮肤肿瘤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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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理性因素:
⑴机械性作用:持续压迫、摩擦 ⑵湿温作用: ⑶日光及紫外线: ⑷电离性辐射: 3、生物性因素: ⑴植物: ⑵动物:
(2)光变应性皮炎:①有一定潜伏期,5—14天或
更久,致敏后再接触致敏物24小时内发病;②皮损表 现:水肿性红斑,边界不清,呈湿疹样变,伴水疱; ③皮损可扩散,甚至全身;④病程迁延,2周至数月 痊愈;⑤不伴全身症状;⑥愈后无色素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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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 主要参照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GBZ2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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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光接触性皮炎:
在劳动中接触光敏物并受到日光照射引起的皮肤 炎症反应;能够产生光敏作用的光能主要是中长波 紫外线(280-400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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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光接触性皮炎:
(1)光毒性皮炎: ①光敏物被光能激活后直接作用,
没有免疫过程; ②皮损只限于光照部位,有界限; ③光照后数分钟到数小时发病;皮损表现为局限性的 急性炎症,2—3天可消退; ④严重的可有水疱、并 眼结膜炎及全身症状; ⑤愈后有色素沉着。

中石化职业卫生技术规范(2009)

中石化职业卫生技术规范(2009)

中石化职业卫生技术规范(2009)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业卫生技术规范(2009)二ΟΟ九年一月1目录1 适用范围-------------------------------------------3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基础资料及管理-------------------------------------5 5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7 6 职业健康监护--------------------------------------16 7 职业病诊断、鉴定与报告----------------------------19 8 职业卫生教育--------------------------------------21 9 放射防护------------------------------------------22 10 质量控制-----------------------------------------24 11 附则-----------------------------------------24 附录A 规范性引用文件------------------------------25 附录B 职业卫生档案--------------------------------29 附录C 职业健康检查表------------------------------57 附录D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65 附录E 职工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登记档案----------------66附录F 放射防护档案--------------------------------67 附录G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公告牌--------------------75 附录H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格式----------------------76 附录I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782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卫生部关于发布《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等8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卫生部关于发布《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等8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卫生部关于发布《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等 8 项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的通告
关于发布《职业性皮013〕1 号)
卫通〔2013〕1 号
现发布《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等 8 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18-2013 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代替 GBZ18-2002) GBZ68-2013 职业性苯中毒的诊断(代替 GBZ68-2008)
GBZ68-2008、GBZ71-2002、GBZ79-2002、GBZ 83-2002 废止。
特此通告。 卫生部 2013 年 2 月 7 日
GBZ71-2013 职 业 性 急 性 化 学 物 中 毒 的 诊 断 总 则 ( 代 替 GBZ71-2002)
GBZ79-2013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的诊断(代替 GBZ79-2002) GBZ83-2013 职业性砷中毒的诊断(代替 GBZ83-2002) GBZ245-2013 职业性急性环氧乙烷中毒的诊断 GBZ246-2013 职业性急性百草枯中毒的诊断 二、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247-2013 职业性慢性化学物中毒性周围神经病的诊断 以上标准于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GBZ18-2002、

GBZ18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规范总则

GBZ18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规范总则

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Skin Diseases (General Guideline)职业性皮肤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化学、物理、生物等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非职业接触引起的类似皮肤病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l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l7149.1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3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与临床表现,必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或其它特殊检查结果,参考作业环境的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综合分析,并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肤病,方可诊断。

4 临床类型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及病因如下:4.1 职业性皮炎4.1.1 接触性皮炎直接或间接接触刺激物和(或)变应原引起的刺激性和(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2光接触性皮炎接触光敏物并受到日光或人工紫外线光源照射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3 电光性皮炎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电焊等)引起的急性皮炎。

4.1.4放射性皮炎电离辐射引起的急、慢性皮炎和皮肤粘膜溃疡见GBZl06。

4.1.5药疹样皮炎接触三氯乙烯等化学物后引起的皮肤、粘膜炎性反应,严重时伴发热和内脏病变。

4.2 职业性皮肤色素变化4.2.1 职业性黑变病长期接触煤焦油及矿物油,橡胶成品及其添加剂,某些颜(染)料及其中间体等引起的慢性皮肤色素沉着。

4.2.2 职业性白斑长期接触苯基酚或烷基酚类化合物引起的皮肤色素脱失斑。

国家法定的110种职业病诊断标准

国家法定的110种职业病诊断标准

国家法定的110种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1-4《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后,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及鉴定工作,卫生部颁布了新的职业病诊断标准,计110项。

(GBZ 3-2002 ~ GBZ 112-2002)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前言本标准的第5.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3234—1982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长期接触锰的职业活动中,常因防护不当而引起慢性锰中毒。

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有效地防治慢性锰中毒,曾发布了GB3232—1982。

本标准突出了锰对中枢神经系统的损害,并主要依据其损害程度进行诊断分级。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沈阳市职业病防治院、鞍山钢铁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及贵州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ManganismGBZ3-2002职业性慢性锰中毒是长期接触锰的烟尘所引起的以神经系统改变为主的疾病。

早期表现为神经衰弱综合征和植物神经功能紊乱。

中毒较明显时,出现锥体外系损害,并可伴有精神症状。

严重时可表现为帕金森氏综合征和中毒性精神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锰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慢性锰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慢性锰中毒亦可参照执行。

2 诊断原则应根据密切的职业接触史和以锥体外系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参考作业环境调查、现场空气中锰浓度测定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它疾病隅如震颤麻痹、肝豆状核变性等,方可诊断。

3 观察对象具有头晕、头痛、容易疲乏、睡眠障碍、健忘等神经衰弱综合征的表现,以及肢体疼痛、下肢无力和沉重感等症状。

若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观察对象:a)有多汗、心悸等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的表现;b)尿锰或发锰超过本地区正常值上限。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职业性皮肤病是指由于工作环境中接触到有害物质或特殊工作条件导致的皮肤病变。

根据不同的职业暴露和致病因素,职业性皮肤病可分为接触性皮炎、职业性皮肤肿瘤、职业性光皮炎等多种类型。

对于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职业史、接触史、临床表现以及相关的实验室检查结果。

下面将介绍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标准及相关内容。

一、职业史。

患者的职业史是诊断职业性皮肤病的重要依据之一。

医生需要了解患者从事的工作内容、工作环境、接触的有害物质以及工作年限等情况。

对于一些特殊的职业暴露,如接触化工产品、金属、油漆、溶剂等,需要特别关注患者的职业史,以确定是否存在职业性皮肤病的可能性。

二、接触史。

除了职业史外,患者的接触史也是诊断职业性皮肤病的重要依据之一。

医生需要详细了解患者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的接触史,包括接触的化学品、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

通过了解患者的接触史,可以帮助医生确定患者是否存在与特定职业或工作环境相关的皮肤病变。

三、临床表现。

职业性皮肤病的临床表现各异,常见的症状包括皮肤瘙痒、红斑、水疱、结痂、皮肤干燥、脱屑等。

在诊断过程中,医生需要仔细观察患者的皮肤病变部位、形态、分布规律等特点,结合患者的职业史和接触史进行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职业性皮肤病的可能性。

四、实验室检查。

实验室检查对于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也起着重要作用。

常见的实验室检查包括皮肤刮擦、皮肤穿刺、过敏原接触试验、血清学检查等。

通过实验室检查,可以帮助医生确定患者是否对特定的有害物质产生过敏反应,从而进一步确认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

综上所述,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职业史、接触史、临床表现以及相关的实验室检查结果。

在进行诊断时,医生需要全面了解患者的情况,结合临床经验进行判断,以确保诊断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可以帮助医生更好地了解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标准,提高对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水平,为患者的治疗和康复提供更好的帮助。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和预防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和预防

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谢谢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和预防
导语:职业皮肤病,也会对自己的皮肤构成严重伤害,所以得了职业性皮肤病的一些患者,也对自己的皮肤病很不满意,认为这种皮肤病,对于自己的形象
职业皮肤病,也会对自己的皮肤构成严重伤害,所以得了职业性皮肤病的一些患者,也对自己的皮肤病很不满意,认为这种皮肤病,对于自己的形象构成严重伤害,所以很多得职业皮肤病的患者,想充分了解自己的皮肤病的诊断和预防,为了你能尽快了解,一起看看下面介绍。

由于职业性因素(化学、物理、生物的)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主要表现为皮炎(变应性)、痤疮、烧伤、黑变病等。

应通过调查搞清职业性有害因素,改革生产设备,实现机械化、密闭化,避免接触有害因素;配备防护用具,加强个人卫生。

职业性皮肤病应由专业医师确诊。

在各种职业病中,皮肤病是最常见的,至少有五成以上,其中又以接触性皮肤炎最多。

诊断
①发病前必须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②有典型的职业性皮肤病损害;
③皮疹的初发部位与接触致病物质的部位一致;
④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相似皮肤病;
⑤必要时参考皮肤斑贴试验、生产环境的调查资料和同工种的发病情况。

预防
在搞清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基础上改革生产设备,使之密闭化和机械化,安装通讯、排尘、防止辐射热设备,注意防护设备的定期维修,
预防疾病常识分享,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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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62-2002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Ulcers
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第4.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6382-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职业性皮肤溃疡是职业性皮肤病中一种特殊的皮肤病类型,虽然发病率不高,但这种溃疡很难愈合。

如不脱离生产环境,则可拖延数月才愈,给病人造成很大痛苦。

为保护接触者的健康,有效地防治职业性皮肤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62-2002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
职业性皮肤溃疡是指生产劳动中直接接触某些铬、铍、砷等化合物所致形态较特异、典型的呈鸟眼状、病程较慢性的皮肤溃疡,如铬溃疡(铬疮)、铍溃疡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皮肤溃疡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铬、铍、砷等化合物所致特异性皮肤溃疡的诊断及处理,不适用于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烧伤、冻伤等病所致或其他继于血运障碍所致皮肤溃疡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特殊的皮肤表现,结合作业环境劳动卫生调查资料,排除其他类似的皮肤损害,方可诊断。

3 诊断标准
皮损初起多为局限性水肿性红斑或丘疹,继之中心演变成淡灰色或灰褐色坏死,并于数天内破溃,绕以红晕。

而后溃疡四周逐渐高出皮面。

典型的溃疡多呈圆形,直径约2~5 mm,表面常有少量分泌物,或覆以灰黑色痂,周边为宽2~4mm的质地坚实的暗红色堤岸状隆起,使整个皮损状似鸟眼。

恢复过程中炎症逐渐消退,溃疡变浅、缩小、愈合,最后堤岸状隆起逐渐变平,遗留轻度萎缩性疤痕。

如继续接触,溃疡难以愈合,病程可长达数月乃至年余。

溃疡可有轻度压痛;疼痛一般不明显,但可于接触强刺激物后加重。

4 处理原则
4.1 治疗原则
及时清除皮肤上残留的致病物;清洁创面,对症治疗。

4.2 其他处理
职业性皮肤溃疡一般不影响劳动力。

在加强防护的情况下,可继续从事原工作。

5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职业性皮肤溃疡的常见致病物有铬酐、铬酸、铬酸盐、重铬酸盐等六价铬化合物,及氟化铍、氯化铍、硫酸铍等可溶性铍化合物。

多见于铬、铍冶炼及其化合物的生产与使用(如鞣革、镀铬)等行业。

A.2 职业性皮肤溃疡发病前,局部常有皮肤损伤史,如皮炎、虫咬、抓破以及各种外伤等。

A.3 职业性皮肤溃疡好发部位多在手指、手背、前臂及小腿等直接接触部位。

A.4 常见的由铬、铍化合物所致皮肤溃疡多呈鸟眼状,有时因外伤影响呈线形或不规则形,少数由其他致病物所致者则边缘常无明显的堤岸状隆起。

A.5 金属化合物引起的皮肤溃疡,其血和尿中的金属含量只能提示其接触程度,不能作为职业性皮肤溃疡的诊断依据。

A.6 诊断本病时应作病因诊断,在病名后用括号注明致病物,如“职业性皮肤溃疡(重铬酸钾引起)”。

A.7 本病应注意与化学性皮肤灼伤、臁疮(深脓疱疮)引起的溃疡相鉴别。

A.8 职业性皮肤溃疡目前以对症治疗为主。

治疗时,强调反复清洁创面及上覆不透水敷料固定,这样既能隔绝致病物、提高药效,又能在不脱离生产条件下进行治疗。

破损的皮肤接触致病物后,应立即用流水彻底冲洗,并保护创面,防止溃疡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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