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提纲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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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提纲13

第三编破产法

第一章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概念

传统的破产概念以破产为法律事件,把破产清算作为债务人无力偿债的必然结果。

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

现代的破产概念则以破产为事实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存在种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种种不同的后果。

除破产清算以外,还有各种以避免破产为目的的和解、重整法律制度

二、企业破产的动机

1、正当动机

减少损失

寻求新的发展机会

2、不正当动机—借破产逃债

三、企业破产的双重效应

(一)企业破产的正面效应

1、有效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经济利益

2、实现资源优化组合、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的发展

3、促使企业行为合理化

4、造就企业家队伍

5、促进劳动就业制度改革

6、有利于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二)企业破产的负面效应

1、使作为企业最大债权人的银行蒙受巨大损失

2、出现大批失业人员,影响社会稳定

四、破产法的性质

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与企业法的结合

破产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破产法是私法与公法的结合

五、破产法立法状况

1、《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通过,1988年11月1日生效实施的。

2、《民事诉讼法》中专设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1991年4月9日通过。

3、2006年8月27日,《破产法》通过。

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日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3日下发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8日通过《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破产法》第2条:本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

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

七、新破产法的特点

适用范围扩大

引入管理人制度

重视债权人自治

引入重整制度

规制破产不当行为

强化破产责任

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

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程序

首提跨境破产问题

第二章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

1、破产原因的含义

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法律原因。

2、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通例

(1)现金流量标准——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

(2)资产负债标准——债务超过或资不抵债

(3)推定原因——停止支付

3、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7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公司法》第188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二、破产障碍

清偿债务

提供担保

和解或重整程序的开始

第108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予以公告:(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三、破产申请的提出

1、破产申请的含义

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

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实行受理开始主义,不是宣告开始主义,也不是申请开始主义

2、破产申请人

债权人

债务人

清算责任人

3、破产申请的效力

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4、债权人申请权

何种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有的国家对债权人行使破产申请权作有申请人数或代表债额的限制,以防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

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限制

5、债务人申请权——自愿破产

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

重整

和解

破产清算

6、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的形式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

7、破产申请的撤回

法院许可主义

任意撤回主义

有限制的自由撤回主义

区别主义

四、破产申请的受理

1、破产案件的管辖

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第3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

第10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

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3、破产案件受理的后果

破产程序开始

债务人及相关人员受约束

对管理人为给付

待履行合同处理

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

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

债务人的个别清偿无效

五、管理人

1、管理人的概念

管理人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指定的执行破产程序管理的专门机构。

2、管理人的指定

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有权请求更换不称职的管理人

3、指定的时间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4、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由法院确定

作为破产费用随时清偿

4、管理人的资格

积极资格

由机构担任管理人

由个人担任管理人

消极资格

第24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5、管理人的职责

一般职责

第25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特殊职责

决定待履行合同的履行或解除;

行使撤销权、追回权;

接受债权申报、调查职工债权;

重整期间主持债务人的营业或监督债务人自行营业;

制备重整计划草案

申请重整计划草案;

监督重整计划执行;

拟订破产变价方案;

拟订和执行破产分配方案;

办理注销登记

6、管理人的义务

第27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六、债权申报

1、申报的期限

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短30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申报的范围

一般规定

特别规定

(1)职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利息请求权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破产申请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3)待定债权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4)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申报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

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票据的付款人的请求权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3、逾期申报

可以在破产分配前补充申报

此前已经分配的,不再补充分配

4、未申报

(1)成为永久履行不能;

(2)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第三章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1、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

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2、债权人会议的设立原因

(1)统一债权人意志和行动

(2)保证破产程序有序化

(3)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

(4)实现破产案件处理程序的经济目标

3、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对内协调和形成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思,对外通过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监督来实现全体债权人的破产参与权的机构。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2、债权人会议主席

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3、债权人的表决权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对所有事项有表决权

对部分事项有表决权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4、职工代表参加会议

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无表决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会议由法院召集;会议时间在通知(公告)中确定

临时会议在法院认为必要时,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召开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

1、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通用方法)

2、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和解协议、重整计划等)

六、决议的效力

债权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七、债权人委员会

1、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是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权利的常设机构。

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

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

债权人委员会人数不得超过九人

2、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般监督权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取权。

特别监督权

管理人实施的对债权人利益关系重大的处分行为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第四章和解与重整

第一节和解

一、和解概念

1、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许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和解程序通常由债务人的申请而开始

和解需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且经法院认可后生效

和解的目的避免破产清算

2、和解制度的立法体例

和解前置主义:破产申请提出后,双方首先必须进行和解,只有在和解不能成立时,才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和解分离主义:和解并非破产清算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进行和解,还是直接进行破产清算

我国立法采取和解分离主义。

3、和解制度评价

和解制度有助于债务人摆脱破产境地,但也存在其开始时机过迟,对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无约束力,保障和解协议履行的法律手段不足等缺陷,故其防止破产之效用有限。

二、和解申请的提出

1、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

2、申请和解的债务人应当遵守有关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

3、申请和解时必须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三、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

1、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说明;

2、债务承认;

3、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

4、清偿债务的方式;

5、清偿债务的期限;

6、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措施等。

四、和解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五、和解协议生效的法律效果

六、和解失败的后果

下列情形,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1、和解协议未成立、未生效

2、和解协议无效

3、和解协议不能执行、不执行的和解协议。

七、和解完毕的后果

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义务完全履行

-------和解完毕的标志

剩余债务的自动免除

第106条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节重整

一、重整的含义

1、重整的概念

重整是指在已经或可能发生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2、重整的意义

重整制度目的不仅在于对债务的公平清偿,更注重维持公司之事业。

重整制度因可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挽救企业的积极性,调整措施多样,并具有约束物权担保债权人的效力,故其在预防破产、重振企业方面效用也较为显著。

二、和解与重整的比较

(一)共同点

1、都是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均是为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而设;

2、均为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要债权人会议通过,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3、二者的生效均以法院许可为必要;

4、二者的实施均在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

5、成功的结果,都会在客观上使债务人免受破产宣告,同时,都可能使债权人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失;

6、两者的原因也有共同之处:债务人具备可能具备破产原因

(二)差异

1、目标不同

和解虽然也是为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但它只能消极地避免而不能积极地预防;

重整的目的在于拯救企业,是积极地挽救而非消极地防止与避免。

2、法院干预程度不同

法院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不予干预;

重整计划没有被通过,法院可以裁定批准

3、程序开始的原因不同

和解程序与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相同,即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债务超过;

重整原因较之为宽,即使债务人尚未不能支付,但有不能支付的危险和可能时,即可对之开始重整程序。

4、程序开始的申请人不同

和解申请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特权;

重整程序申请人的范围较和解广泛,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等均可提出。

5、效力不同

和解协议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产生效力;

重整程序一经开始,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产生效力。

6、措施不同

和解制度的措施较为单调,它主要靠债权人的让步;

重整措施较为丰富,除债权人让步外,还可以将企业整体或部分转让、租赁经营等。

7、利害关系人不同

在和解程序中,仅有两方面的利益冲突,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矛盾;

重整程序不仅规定了债权人及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而且对股东的法律地位也作了规定。

三、重整的开始

1、重整的原因

具备破产原因

将要出现破产原因

2、重整的申请

初始申请

后续申请

3、法院裁定许可进行重整

四、重整期间的营业

(一)重整期间

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重整期间

重整计划的制备阶段(6---9个月)

重整计划通过阶段(法院酌情决定)

(二)自动停止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营运价值的保护措施。

1、民事程序的停止

2、对担保物权的影响

3、对取回权的影响

4、对出资人和管理层的影响

(三)继续营业的保护

1、继续营业的主持机构

(1)管理人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营业

(2)管理人主持营业并可辅之以聘任管理

2、继续营业的特别权利

(1)财产的使用和处分;

(2)贷款的取得;

(3)商事合同的履行和解除;

(4)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四)继续营业的限制

管理人取回质物和留置物的限制;

债权人请求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的权利

(五)重整程序的提前终止

1、继续重整存在重大障碍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2、未按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是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协商基础上就债务清偿和企业拯救作出的安排。

(一)重整计划的制备

1、制备人

重整期间负责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的人制备。

债务人、管理人

2、重整计划的内容

(1)债务调整和清偿方案

(2)企业营业振兴的方案

(3)重整计划执行的方案

(二)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

1、表决程序

分组表决

双重多数原则

2、批准程序

通过后的审查批准

法院在收到申请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或不批准,同时终止重整程序。

未通过时的强行批准

再次表决

再表决时未通过的审查批准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1)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担保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5)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法定清偿顺序;

(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1、执行人和监督人

执行人------债务人

监督人------管理人

监督期间为重整计划归帝国内的监督期限,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可以延长。

2、重整计划的约束力

债务人、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未申报债权之债权人在已申报债权按照重整计划执行获得清偿后才能获得清偿。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终止

1、重整计划因执行不能而终止

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破产

(1)终止的原因

不执行

不能执行

(2)债权让步的效力

(3)担保的效力

2、重整计划因执行完毕而终止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五章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概念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二、破产宣告的特点

1、破产宣告只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

2、破产宣告是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

3、破产宣告是开始破产清算的标志

4、破产宣告发生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效力

三、破产宣告的具体情形

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是破产宣告的基本依据和必要条件。没有破产原因的事实存在,则不得进行破产宣告。

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但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的,不予宣告破产。《企业破产法》第108条的规定的2种例外: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经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四、破产宣告的裁定

破产宣告裁定,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认定的法定方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公开进行,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当庭宣告裁定。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

五、破产宣告的法律性质

1、是法院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行为,其性质为司法审判行为;

2、发生破产法对债务人或债权人的法律约束力。

其他任何机关对债务人破产或支付不能的认定,均不具有破产法上的意义。

六、破产宣告裁定的法律效力

(一)对破产案件的效力

破产宣告对于破产案件的效力,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以前,债务人还可以通过和解、重整、其他方式(例如取得担保,在短期内清偿债务)而避免破产清算。而一旦破产宣告,则破产案件不可逆转

地进入清算程序。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2、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3、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三)对债权人的效力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

2、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

3、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四)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的立法主义

1、属地主义

该主义基于国家领土主权原则产生,主张破产宣告的效力仅及于宣告国国内,只有破产人在该国内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在他国的财产不受破产宣告影响。美国、日本等国的立法倾向于采纳此主义。

2、普及主义

认为破产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一次性公平解决破产人全部债务清偿问题,所以破产宣告的效力不仅及于宣告国国内,而且应及于破产人在国外的全部财产,无论其财产在何地均属破产财产,应由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分配。

第5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章破产清算

第一节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

1、债务人财产

指在破产程序中被纳入破产管理的为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

--------是再建主义立法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前服务于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两个目的

债务人破产宣告后成为以清算分配为目的破产财产

2、破产财产(亦称为破产财团)

从形式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其着眼点在于财产的分配程序与去向。

——学理概念

从实体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其着眼点是财产的构成与来源。——法律概念

是清算主义立法的概念

二、债务人财产的构成范围

(一)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第30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三、破产撤销权

1、撤销权的概念

又称否认权,是指债务人的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受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2、破产撤销权的特点

(1)可撤销的行为以财产或财产权利为标的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行为不在撤销之列。(2)债务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欺诈故意,或具有明显不公正的性质。(3)设置目的是为了防止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不正当损害。

(4)只能在法定期间内构成,并得在规定时效期间内行使。

法律规定

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四、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

第33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五、追回权的追诉对象

1、属于撤销、无效情形,取得债务人的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追回。(第34条)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第35条)

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第36条)

六、别除权

1、别除权的概念

是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而就破产人特定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2、别除权的特点

(1)是对破产人之财产行使的权利。

(2)是针对破产人设定担保之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

(3)是一种优先受偿权。

(4)优先受偿的权利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权利的费用,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七、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8条)

出卖人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第39条)

特别取回权:出卖人取回权

行纪人取回权

赔偿取回权

当事人在行使取回权时须注意:

1.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方得形成

2.取回权的行使不受破产程序限制,也无需通过诉讼程序(无争议时),但取回财产须通过管理人行使。

3.权利人在取回定作物、保管物等财产时,存在相应给付义务的,应向管理人给付相应对价

4.取回权的行使,只限于取回原物(原物取回权);如原物已毁损不能予以返还,应当折价返还(赔偿取回权)

八、破产抵销权

1、破产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第40条)

2、破产抵销权的禁止

不得抵销的情形: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例题】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此前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10万元的货物一直没有支付货款。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10万元债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不得主张以此10万元债权抵销欠付甲公司的10万元货款。√

【例题】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此前甲公司欠乙公司10万元的加工费一直没有支付。乙公司知道甲公司被申请破产后,遂向甲公司购买10万元货物,但迟迟不支付货款。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乙公司可以主张以此10万元货款抵销欠付甲公司的10万元加工费。()[答案]×

【例题】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此前乙公司欠甲公司10万元的劳

务费一直没有支付。乙公司知道甲公司有大笔到期债务无力清偿后,遂向甲公司转让10万元货物。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乙公司可以主张以此10万元货款抵销欠付甲公司的10万元劳务费。()×

第二节破产变价和分配

一、破产变价

1、破产变价

指管理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

2、破产变价方案

管理人拟订

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表决

债权人未通过的,法院裁定

二、破产分配

1、破产分配

指破产管理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根据符合法定并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程序。

2、破产分配的法定顺序

顺序:有财产担保

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劳动债权,社保优先权

税收优先权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分配的提存

1、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2、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案例

1、某企业被宣告破产,该企业现经营管理的财产价值2000万元,另以厂房作为担保物向甲银行贷款500万元,该厂房核价600万元;该企业在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进行期间,收回合同金额100万元;作为债权人的乙钢厂在该企业存有100吨螺纹钢合80万元;甲、乙、丙对该企业另有无担保债权各1000万元、1500万元和500万元;该企业尚欠国家税款350万元,欠职工工资150万元;破产程序的费用为200万元。

问:甲、乙、丙各能从破产程序中获得多少债权的清偿?

经济法中破产法练习题及答案-百度文库

一、单项选择题1. 破产界限的实质是( A、经营管理不善 B、造成严重亏损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资不抵债 2.关于破产抵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双方的债务属同一种类的给付,方可抵销 B.双方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方可抵销 C.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人所欠的债务也可抵销 D.破产受理前时,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已到清偿期,债权人均有权在破产清算分配前先行抵销 3.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 B.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做人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费用 C.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自己的仓库保管时发生火灾,殃及了近邻,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害,为此,债务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费用 D.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债务人负担的调查费用、公告费用,文件送达费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B、宣告破产的裁定 C、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应当由(。 A、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B、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C、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D、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6.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A.由债权人会议成员选举产生 B.由债权人会议成员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 C.由管理人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D.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最新破产法的讲义

这是我搜集的司法考试的最新破产法的讲义,希望对我们考注会的能有帮助。看大家的反应,如果觉得好,我再把音频的下载方法贴上来。 专题一 新《企业破产法》的变化内容: 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的经济现象,也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一个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应当具备一个有机运行的市场主体的法律机制,市场运行法律机制和市场退出法律机制。 规范债务人不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从而启动破产和解、破产重整或者是破产清算程序,来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破产法律规范,就构成了市场退出法律机制的核心和关键。 破产法律规范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实体规范:破产或者重整的原因,破产财产的范围,管理人的职权,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以及破产财产的分配等等。 程序规范: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宣告,债权申报,破产程序的中止和终结等等。 新《企业破产法》的产生背景 1986年,我们国家就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试行。但是,由于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局限,使这部试行的破产法仅仅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为了弥补这个不足,在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的第十九章又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以外的企业法人的破产还贷程序。而最高院又分别在1991年和2002年相继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样两个司法解释。对于以上两部法律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规范我们国家企业的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们国家的破产就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原来破产立法的规定中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对于所有破产主体的平等保护是非常不利的,也和我们国家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违背。 另一方面,原企业破产的立法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不好操作,缺少重整等这样的挽救程序,还有就是切实保护债权人的财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程序正常进行的相关制度。 如: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当中,已经积累了很多的实践经验,有的也确实需要上升到法律,所以需要制定一部新的统一的、完善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势在必行。 新《企业破产法》的特点 结构上,总共分为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包括: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附则。 和旧的企业破产法相比较,新的企业破产法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适用范围扩大

破产法讲义170322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题型12年 13年 14年 15年A B A B 单选 *1 3题2题1题1题1题多选 * 1题1题1题1题 案例4分10分13分10分10分10分合计分10分分分分11分

第一节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0年) 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C 本题考核点是《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政策性破产已经不再适用,因此选项A错误。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因此选项B错误。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A+B)(12、14、15案例) 企业法人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具体 认定 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 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但是A说我的连带保证人B企业 说他可以还,他有清偿能力,所以债权人不可以申请受理A破 产是不成立的!)

破产法讲义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情分析 题型12年 13年 14年 15年A B A B 单选*1 3题2题1题1题1题多选*1.5 1题1题1题1题 案例4分10分13分10分10分10分合计8.5分10分16.5分12.5分12.5分11分

第一节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破产法的适用围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0年) 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C 本题考核点是《企业破产法》的适用围。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围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政策性破产已经不再适用,因此选项A错误。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因此选项B错误。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因此选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A+B)(12、14、15案例) 企业法人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具体 认定 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 能力为由,主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但是A说我的连带保证人B企业 说他可以还,他有清偿能力,所以债权人不可以申请受理A破 产是不成立的!)

经济法企业破产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经济法-企业破产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20小题.每题1.0分,共20.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第1题 根据规定,破产案件由(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A 债务人 B 债权人 C 申请人 D 被申请人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2题 某破产企业登记的债权人有9人,登记的债权总额为3000万元。其中有2位债权人的债权9007元有破产企业的财产作担保,债权人未声明放弃优先受偿权。现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如果全体债权人都出席了会议,下列情形可能通过特别决议的是( )。 A 有3位债权人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200万元 B 有3位债权人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500万元 C 有4位债权人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200万元 D 有4位债权人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500万元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特别决议,首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过半数(本题为4人以上)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模考吧 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本题为3000—900=2100(万元)的2/3,即1400万元以上]。 第3题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企业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定期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法律规定按原来已确定的清偿顺序与债权数额分配。该期间是( )。 A 6个月 B 1年 C 3年 D 5年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破产财产的处置。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企业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法律 规定按原来已确定的清偿顺序与债权数额分配。第4题

经济法-4、破产法

幻灯片1 第四章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破产案件 的受理 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第四节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破产清算 幻灯片2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所欠的债务,并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清算程序。 幻灯片3 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 (2)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 (3)以公平清偿为宗旨:集体受偿机制 (4)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实施; (5)具有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幻灯片4 二、我国破产法的制定与修订 1、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 2、1991年《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3、特殊规范:《商业银行法》 4、域外效力:对债务人的域外财产发生效力,承认外国法院破产案件的判决 幻灯片5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 是指破产的原因和根据。特定的法律事实。 《企业破产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商业银行法》: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幻灯片6 二、破产程序的开始 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是指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 债权人提出申请 债务人提出申请 管辖: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幻灯片7

破产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债权人申请时提供的材料 债务人申请时提供的材料 ●债权发生的事实及证据 ●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债权的性质和数额 ●企业财产状况说明书 ●债权有无财产担保 ●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和证据 ●其他资料 幻灯片8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概念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幻灯片9 (二)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审查 形式审查 ●申请主体的资格审查 ●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审查 ●管辖权审查 债务人是否属于破产法适用范围内的民事主体 实质审查 审查破产原因 幻灯片10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约束 ●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学习讲义

最高法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全文 发布时间:2011-09-25 22:09:06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独角兽法考2019商经法基础讲义-第15节-企业破产法(1)-李文涛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复习指南 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管理、解散清算为主线,全面学习掌握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制度。 重点学习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事务管理以及其解散清算后的投资人债务责任的除斥期间。 一、概念(F2)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二、设立(F8) 1.一个自然人投资 2.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F17);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2)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F18); 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4.无需章程、最低注册资本金;无法人资格; 5.不纳企业所得税。 【例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2002-3-49) A.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需缴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C.个人独资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C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不缴企业所得税,不需缴足最低注册资本金。 三、事务管理(F19) 1.自行管理: 投资人本人直接管理 2.委托管理: 投资人委托他人管理 3.聘任管理: 投资人聘任他人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F20): 绝对禁止:索贿受贿、侵占财产、泄密、挪用资金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4)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相对禁止:担保、竞业、自我交易、公款私存、处分知识产权 (1)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2)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3)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例题】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3-29)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 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 D.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 【答案】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责任由该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管理人竞业、自我交易相对禁止。个人独资企业管理人经投资人同意可以以企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解散与清算 1.解散(F26) 因出现某些法律事由而导致个人独资企业消灭的法律事实。 2.清算(F27-28):投资人承担债务责任的除斥期间 (1)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专题一 经济法破产法

专题一破产法 【例题6·2017年案例分析题B】2016年6月3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日,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管理人收到以下债权申报:(1)A公司曾为甲公司的5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保证。2016年3月,因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A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银行支付50万元借款本息。A公司因此向管理人申报50万元借款本息的债权。(2)甲公司欠B信用社60万元借款未还。C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但尚未承担保证责任。B信用社向管理人申报60万元借款本息的债权后,C公司也提出相同金额债权的申报。(3)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乙公司也进入破产程序。甲公司和乙公司对D公司负有70万元的连带债务。D公司向乙公司管理人申报70万元债权后,又向甲公司管理人申报该70万元债权。(4)甲公司长期拖欠E公司货款,累计20万元。E公司申报20万元本息的债权。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上述申报后,审查了A、B、C、D、E五家债权人的相关资料,认为E公司主张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未将E公司申报的债权编入债权申报登记册。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最短期限和最长期限分别是多少? 【答案】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甲公司管理人对A公司申报的5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应否确认?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对A公司申报的5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应予确认。根据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3.甲公司管理人对C公司申报的6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应否确认?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对C公司申报的6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不应予以确认。根据规定,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不能再申报债权。 4.甲公司管理人对D公司申报的70万元债权应否确认?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对D公司申报的70万元债权应予确认。根据规定,连带债务人数人均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甲公司管理人不将E公司债权编入债权申报登记册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根据2020年教材调整了问题及答案) 【答案】管理人不将E公司债权编入债权登记表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不允许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不能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申报登记册。 【2017年案例分析题B命题思路梳理】 【例题7·2016年案例分析题A】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了债权人提出的针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法院向A公司送达受理裁定,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有关资料,A公司以企业管理不善、资料保存不全为由拒绝。管理人在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时发现下述情况:(1)2015年1月,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台机床,B公司验货后,将机床暂存于A公司库房。双方约定,在B公司付清全部价款前,A公司保留机床所有权。2015年10月,B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但尚未提货。(2)2015年2月,A公司向C银

经济法破产法

专题一破产法 【例题9·2015年案例分析题A】 A公司因拖欠B公司债务被诉至人民法院并败诉,判决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仍无法完全清偿B公司债务。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知悉该情况后,于2014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A公司提出异议:第一,A公司账面资产仍大于负债;第二,C公司并未就其债权向A公司提出清偿要求,因此不能直接判断其债权能否获得清偿。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的异议,于8月12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管理人接管A公司后,在清理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项: (1)2013年6月,D公司向甲银行借款80万元,借期1年,A公司以其设备为D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D公司未能偿还,经A公司、D公司和甲银行协商,A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本息,但尚有14万元未能清偿。 (2)2013年9月,A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期6个月,E公司为此提供保证担保。2014年2月2日,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 (3)2013年11月,F公司向A公司订购一批汽车零部件,合同价款30万元,A公司交货后,F公司一直未付款,获悉人民法院受理针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F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G公司对A公司的58万元债权,之后,F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其受让G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的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就破产申请提出的两项异议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的两项异议均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在本题中,债权人B公司在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未能得到清偿,故债权人C公司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2.甲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14万元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14万元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根据规定,如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D公司)求偿。 3.对A公司提前偿还乙银行借款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无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F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其受让G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F公司不能主张抵销。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在本题中,债务人的债务人F公司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G公司)对债务人(A公司)的债权,故不能抵销。 【2015年案例分析题A命题思路梳理】

经济法中破产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 破产界限的实质是() A、经营管理不善 B、造成严重亏损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资不抵债 2.关于破产抵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双方的债务属同一种类的给付,方可抵销 B.双方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方可抵销 C.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人所欠的债务也可抵销 D.破产受理前时,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已到清偿期,债权人均有权在破产清算分配前先行抵销 3.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 B.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做人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费用 C.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自己的仓库保管时发生火灾,殃及了近邻,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害,为此,债务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费用 D.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债务人负担的调查费用、公告费用,文件送达费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B、宣告破产的裁定 C、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应当由()。 A、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B、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C、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D、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6.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A.由债权人会议成员选举产生 B.由债权人会议成员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 C.由管理人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D.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7.2005年8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提出的破产申请。当年12月1日,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2006年6月1日,破产程序终结。2007年4月1日,债权人乙发现甲在2004年9月1日将一台机器设备无偿转让给丙企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无偿转让行为,并在一定期间内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该期间为( )。 A、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B、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 C、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 D、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 8.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的期限是()。 A.自破产申请时起 B.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 C.自破产宣告时起

《公司法》讲义及思考题(导论和第一章) (1)

前言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二、本课程的学习内容 理论和争议 现状与发展 问题及解决 三、学习与研究方法 四、本课程的内容和框架结构 五、学习参考资料 教材和著作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江平主编,方流芳副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周友苏著:《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台)柯芳枝著:《公司法论》,三民书局印行,1997年版。 (日)末永敏和著,金洪玉译:《现代日本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著:《德国资合公司法》(第三版),高旭军、单晓光、刘晓海、方晓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著:《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牛津法学教科书译丛),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 张维迎著:《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刘连煜著:《公司法理论与判决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江平主编、赵旭东副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蒋大兴著:《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王红一著:《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公司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Gower and Davie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8th ed), Thomson, Sweet & Maxwell 2008. Larry E. Ribstein and Peter V. Letsou, Business Association (4th ed), Anderson Publishing Co 2003. Adolf A. Berle, Jr. and Gardiner C. 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Revised edition, Adolf A. Berle,1968. Frank H. Easterbrook and Daniel R. Fischel,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网络资源 法学期刊和法学网站(学术期刊网;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国外:https://www.360docs.net/doc/5d1484033.html,) 国内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通过, 2005年修正)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3年通过,1986年,1987年修订)及《实施条例》(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通过,2000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通过,2000年修改)及《实施细则》(1990年发布,2001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2005年修订) 我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反不正

2016CPA经济法之破产法(超强整理)

破产法1 破产原 因○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资不抵债——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注:以上两条表明,主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和○2的交集)即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清偿能力或其延伸注:不能清偿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注: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包括:○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主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可提出破产申请)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注: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提出破产申请○1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自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无“和解”) ○3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无“重整、和解”) 注:没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和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都有破产申请权 注:破产企业的员工作为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会议通过 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其未破产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破产申请○1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若受理,应在裁定作出后5日内送达债务人;在裁定作出后25日内通知债权人;同时应当指定管理人(15—5—25)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若对该破产申请有异议,则应自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自异议期满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若受理,应在裁定作出后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在裁定送达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在裁定作出后25日内通知债权人(5—7—10—5—15—25) ○3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无需申请人预付 注: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结束破产程序 受理破产申请发生的效力○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而非裁定送达),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有关事宜应当由“管理人”操作,如:破产企业租用他人的设备,出租人通过“管理人”取回;他人租用破产企业的设备,承租人应当向“管理人”交回;如果当事人绕过“管理人”,直接向破产企业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给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若管理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双方的共益债务,其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须得到法院许可(如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属于共益债务,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营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若管理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对方当事人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而管理人不提供的,视为解除合同 若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后“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注: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注:管理人对合同的选择履行权只能行使一次,不得反向再次行使 ○4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变价与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 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保险公司破产时,对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管理人无权予以解除,以保护投保人等当事人的权益 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合同,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管理人无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5保全措施: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常会发生债权人破坏、争抢债务人财产的情况,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在受理破产申请前,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计入债务人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清偿;但如果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单位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相关保全措施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行时,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另外,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如当事人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仍应当以仲裁方式解决 ○7破产受理之前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债务、债务人股东未出资部分、债务人股东债务”直接向自己清偿提起诉讼,并且破产申请受理时,该案件尚未终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债权人自私的诉讼,现在懒得管);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法院闲下来了,才有功夫继续审理);若债务人破产得以宣告,则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债务人都已经破产了,你们一个个债权人还喊什么喊,全部驳回!),但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即老老实实听法院的话,就不驳回) 若债权人就以上事项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种债权人就是蛇精病,人民法院都忙死了,哪有时间管你) 对债权人基于债务人财产所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后,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这些人有时间)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若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有两个选择:○1通过债权人会议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2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 管理人制度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对于较复杂的案件,当然也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当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除外。 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利害关系:○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现在担任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1现在担任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决定,债权人会议可以提出异议,但无权直接调整;该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执行职务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员报酬(注: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但管理人在担保物的维护、变现过程中付出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报酬);不对政府工作人员支付报酬;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讲义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讲义 一、破产法的概念及特征 破产法是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企业重整,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与其他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解决的是如何公平清偿债权人的问题,对于债务纠纷以及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等问题,则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解决。(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两者合一的综合性法律。破产法的基本内容可分为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罚则与复权三大部。(3)破产法是一部社会涉及面甚广的法律,与其他一些法律部门具有密切的联系,其正确实施要靠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4)金融机构实施破产法的,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5)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加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也称为破产原因。《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据此,破产界限的实质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系,其要点为:(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偿还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长期连续不能偿还。(4)债务人负债(不论到期与否)数额超过实有资产(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偿还因素)。 为解决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破产申请 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载以如下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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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经济法最全重点知识要点(背完保证必过)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考点一破产申请的受理(15.09年)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 1.《企业破产法》十条规定: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5日法院通知债务人→7日债务人提异议→异议期满10日法院裁定。2)“债务人或清算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提示】有特殊情况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企业破产法》十一条规定: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及时送达债务人”。 3.《企业破产法》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 10日内有权提起上诉。 4.《企业破产法》十三、十四条规定: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2)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3.《企业破产法》十七条规定: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企业破产法》十八条规定: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1)前提: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受理时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2)视为合同解除的情形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解释: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只能解除合同),但如果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契约自由体现),合同仍可继续履行。3)管理人选择权的限制(不能反复) 1)继续履行有损失的:共益债务;2)解除合同有损失的:普通债权,违约金不能申请。 5.《企业破产法》十九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解释(二)》22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6.《企业破产法》20条规定:破产受理后,尚未终结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中止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解释(二)》21条: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1)代位诉讼;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7.《企业破产法》21条规定: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上下级可以移交或转移;考点一管理人(13年) 2.管理人种类:1)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2)律所、会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中介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 3.管理人资格的禁止 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②曾被吊销执业证书;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项,个人+2,前3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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