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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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一、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概念(一)、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背景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

该暂行规定指出:“在经济生活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

”“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

”此外,还要求工业、交通、财贸等有关部门修订现行的规章制度,剔除其中妨碍竞争的规定,并授权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实施办法,保护竞争的顺利进行。

此后,政府又以不同形式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第9款和第30条有关禁止企业间或者行业组织商业垄断的规定,1988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有关禁止企业、行业垄断市场价格的规定,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第12条(搭售行为)和第15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规定。

这些有关反垄断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条例、暂行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且大多为国家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够。

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88年就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加快经济立法步伐,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制定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在制定过程中,就如何处理反垄断问题和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曾有三种不同方案:一是仅就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做出规定,而不规定反垄断问题,后者留待将来的《反垄断法》中作规定;二是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同时,也对反垄断问题做出全面规定,将来不再另行制定《反垄断法》;三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部分垄断行为视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规定,以解燃眉之急,将来制定《反垄断法》时再对其他垄断问题做出规定,也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作立法技术上的处理,并入《反垄断法》。

论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

论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是具有独占性的权利,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所以许多国家都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垄断法。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有可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滥用,因此许多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豁免加以限制,即对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仍然适用反垄断法。

本文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入手,对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进行研究。

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1.经济效益价值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一部分,其价值目标必然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而反垄断法的最终价值目标之一是经济效益。

在美国,随着芝加哥学派取代哈佛学派在官方经济学中占据主导地位,经济效益转而成为美国反垄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

芝加哥学派认为执法机关不应过多地限制大企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也不应根据其是否改变市场结构或是否对竞争者带来消极影响来认定,而只是根据其对经济效益的影响来认定,该学派中有人甚至公开撰文反对平等。

1981年,负责反垄断事物的美国司法副部长威廉?巴克斯特尔宣布,“反垄断的唯一目标就是经济效率”。

在司法实践中,分割微软公司的呼声虽然很高,但微软公司最终避免了被拆分的命运。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美国已经把效益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价值目标。

2.社会公益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来源于市场。

市场具备推动力的全部奥秘在于活动于市场中的经济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然而社会中存在这样一些“公共产品”,他们对每个人的生活或对每个经济人生产经营来说都是必需的。

这些产品的生产就不能任由市场的调节,它们必须在国家的管制下由经济人垄断经营。

比如邮电、通讯、自来水、铁路、公用事业以及银行、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允许存在垄断状态,纯粹是出于“社会公益”价值考虑。

由于这些领域关系国计民生,需要稳健经营,如果过度竞争,在各市场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市场混乱,破坏国民经济稳定、健康运行的秩序,对人民生活造成损害。

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题库

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题库

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一、法理学1。

全球化与中国法律变革2。

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3.论法律信仰的培养4.论西方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统一法学派等)5.论立法监督体制的完善6.论我国法律平等的理论与实践7.论我国法律监督8.论我国的司法原则9.论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10.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11.论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影响12.论传统法律资源与法制现代化之关系13.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14.法律程序的意义15.论法律移植16.权力与权利关系研究17.纠纷的解决原理18.司法中的正义问题19.法与利益20.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21.论部门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的价值22.现代法的人文困境及其出路23.论法治的文化基础24.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25.论程序正义26.论法律解释27.文学作品的法理学28.论沉默权29.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30公民权利与迁徙自由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二、法律史学1。

论中国古代的恤刑观念对当代司法实践的影响2.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价值3。

传统情理法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研究4。

论中国古代契约精神5。

传统调解制度的当代价值研究6.论复仇观念对中国当代刑法的影响7.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传统诉讼观念8。

论情理法与冤案9。

论家法族规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10.民间习惯法在明清司法审判中的作用探析11。

典卖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研究12.传统诉讼文化在当代构建和谐司法环境中的作用研究13。

满族传统法文化探析14。

论中国古代的证据规则15.论中国传统“人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6。

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信”17。

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8.中国亲属制度传统与罗马法比较研究19。

论大陆法系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20。

罗马法的传播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一)宪法学1.论我国宪法性法律2.论宪法的制裁性3.论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4.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宪法功能的再认识6.宪政的中国语境7.人权原则之当代演进8.宪法司法化研究9.宪法诉讼制度初探10.我国选举制度改革初探11.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12.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研究13.论大学生的宪法权利14.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5.论新闻自由的权限16.安乐死与宪法权利研究17.论户籍改革制度与迁徙自由18.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19.论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平衡20.财产的征收、征用与依法补偿21.宪政视野下的农村城市化问题22.乙肝患者生存权的宪法保护(疾病与平等:从乙肝歧视案谈起)23.论农民工的宪法权利保护24.论公民的住房权25.论人民代表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26.公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27.论孙中山的宪政思想28.论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29.西方国家宪法保障制度比较研究30.弹劾制比较研究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二)行政法学1。

论反垄断法执行体制论文

论反垄断法执行体制论文

论反垄断法执行体制摘要:反垄断法的执行既包括公共执行,又包括私人执行。

我国《反垄断法》对私人执行制度只做了原则性规定。

我国应重视私人执行制度的发展,使其成为公共执行制度的重要补充。

本文旨在以效率价值为视角,借鉴世界各国制度经验,对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完善提供制度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私人执行;效率一、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价值选择(一)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是通过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来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反垄断法应当体现实质公平的价值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价值。

[1]同时,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应当体现经济法的价值。

漆多俊教授指出,虽然经济法的价值与一般法的价值一样,也可表现出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形态,但是,经济法的价值链的中心环节是效率与公平。

[2]因此,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也应是效率与公平。

(二)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基本价值与整体的反垄断法的价值一样,反垄断法执行体制价值的最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公平正义和效率,只不过这里的正义转换为了对程序正义的追求。

1、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公平价值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公平价值要求实现程序正义,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平等,以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

2、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效率价值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效率价值要求以最少的成本最大程度提高反垄断法实施的效率,扩大反垄断法的有效范围,提高执行效果。

下文将重点从效率的角度,分析反垄断法执法体制,并通过介绍世界各国的执行体制,以期对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提供制度建设的建议。

(三)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分类1、公共执行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是指国家竞争主管机关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

2、私人执行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垄断损害的主体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

这里所谓私人包括广泛的内涵,个人(自然人)、合伙人、公司,企业联合体、有关组织等,一切能够以自己的名字行事并承担责任的私法主体,都应包含在私人的范围之内。

论中国反垄断法应有的基本价值目标

论中国反垄断法应有的基本价值目标

义观 、 平观的充分体现 。没有公平 的效率 , 公 在任何时代 、 任 何 国家都是不存在 的。当前 , 中国正处在从计 划经济 向市场 经济转 变之 中 , 划经济 的弊端仍然没 有完全消 除 , 场经 计 市 济还不成熟 、 不完善 , 尚未形成有序的运作机制 。同时 , 中国 人均 G P已达 1 0 D 0美元 ,社会经济发 展进入一 个关键时 0
和法律运行中的核心价值观念 。 就其本意而言 , 的精神 , 法 或
者说, 法的核心价值 观念就是公平 、 正义 。 法作为调整人们相 互关系 、 决人们相互间的利益矛盾 的准则 , 解 必须 要体现正 义。从法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中的地位分析 , 我们必须把正
会平等 。法律所追求的公正 和平等 , 其本质首先是人人都应
20 年 第 2 期 09 4
经济研究导刊
E N0MI S ARC GUI CO C RE E H DE
No2 2 0 .4, 0 9 S r lN . 2 e i o6 a
总第 6 2期
论中国反垄断法应有的基本价值 目 标
黄 小 英
( 江苏警 官学 院 法律系 , 南京 2 0 3 ) 10 1
摘 要: 反垄断法所维护的竞争秩序应 当以公 平和效率为内容和结果。法的核心价值是公平和正义, 反垄断法
中的公平价值主要是通过对竞争的保护进 而促进社会 整体效率最大化 来实现。因此 , 处理好公平与效率之均衡关 系
乃反 垄 断 法价 值 实现 之 基 础 。在 构 建和 谐 的 社会 主 义社 会 的 时代 背景 下 , 实现 社会 整体 效 益 和 实质 公 平 的辩 证 统 一
但又表现为不 同的方面1 3 1 。漆多俊教授认为 ,经 济法 的法律 “

论反垄断法多元化的价值目标

论反垄断法多元化的价值目标

论反垄断法多元化的价值目标论反垄断法多元化的价值目标[摘要]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具有宣示性和导向性,为所有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提供价值基础。

由于国情和社会、经济制度的差异,每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价值目标都是具有独特性的。

中国目前正在抓紧制定符合自己的制度、传统和目标的反垄断法。

因此本文通过阐述反垄断法固有的、特有的价值目标,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草拟稿与送审稿的不同之处,考察我国反垄断法的现实基础,对于中国的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现实性及可操作性,提出自己的设想以对中国将来的反垄断立法有所反思和借鉴。

[关键词]反垄断法价值目标效益竞争引言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曾说:“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①法律基于满足社会的需要而产生,法律价值自然是法的精髓所在,寓于法律之中。

因此,在变动不定的法律条文背后,总是沉淀一系列法律的基本精神。

这些基本精神指导着法的制定、修改以及实施,因此法的价值取向是任何法律所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本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要不要制定反垄断法,制定一个什么样的反垄断法,学术界以及有关的职能部门进行了很多研究和探讨,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由于我国没有经过足够的资本集聚和资本集中过程,还没有形成规模经济,加之市场经济不发达,垄断还未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也未对我国经济造成明显的损害,因此并不急于反垄断,也不急于制定反垄断法;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垄断在我国尚未成为普遍现象,但毕竟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随着经济市场化的加快,垄断也必将逐步蔓延并对经济发展产生巨大危害,因此反垄断及制定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已经十分突出地表现出来。

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分歧?这就是对立法的目的、意义等理解不同。

因此,科学地理解反垄断法的价值,不仅对我们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模式的核心法律之一。

在具有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通常被认为是保障市场公平和竞争的基础性法律。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主要集中在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稳定、维护社会福利最大化等方面。

一、保护公平竞争保护公平竞争是反垄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

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是市场自动调节机制的重要保障。

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避免垄断或其他不正当市场行为的发生和扩大,从而保持市场的公平、开放和透明。

保护公平竞争有利于消费者得到优质、低价、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也能增强企业、促进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促进市场稳定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控制市场的混乱和泡沫风险,从而促进市场的稳定。

正常的竞争环境下,企业应该按照市场规则自由竞争,从而获得更好的市场份额、更多的消费者和更多的利润,这样才能为其自身和经济的长期发展带来潜力。

如果出现了不正当的行为,比如垄断或把价格虚高,就会扰乱市场的正常运行,使市场的稳定陷入动荡。

因此,反垄断法的存在和实施可以避免市场的不公,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维护社会福利最大化维护社会福利最大化是反垄断法的最终价值目标。

竞争政策的最终落脚点应该是服务于公众,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中心。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是市场的中心。

反垄断法可以有效减少或消除企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提高市场的效率和效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好、更便宜、更多样化的商品和服务,为社会带来更多的福利。

总之,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其价值目标主要集中在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稳定、维护社会福利最大化等方面。

只有发挥好反垄断法的作用,才能使市场得到稳定、健康发展,消费者能得到充分、公平的保护,推动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当然,反垄断法也面临着威胁和挑战,需要保持敏锐的观察力和反应力,及时调整和更新规则,保持反垄断法的时效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论反垄断法的公平价值

论反垄断法的公平价值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脑圈I。

竺竺坠!f叁墨!查塾金论反垄断法的愈平价值赖镜华摘要反垄断法所体现的公平是实质公平。

本文在论述公平价值的内涵以及公平价值之所以是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之一的基础上,着重论述了公平价值在垄断企业与非垄断企业之间、垄断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以及公平价值与配置效率发生冲突时的协调与平衡。

关键词反垄断法公平价值效率价值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24.02一、问题的提出2007年通过的《反垄断法》的第l条规定了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在该条文中,“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则体现了对实质公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

实质公平价值给人们提出的问题主要在于:在垄断企业与非垄断企业之间,非垄断企业的利益是否需要给予特别保护?在垄断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的利益是否需要给予特别保护?在公平价值与配置效率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二、作为实现反垄断法目的手段的公平竞争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以美国为首的现代竞争法理论认为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

笔者认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是反垄断法的手段或工具,也即公平竞争是实现发垄断法目的的工具。

古典自由经济学的理论假设是公平自由竞争可以使得社会财富最大化,现实证明确实如此。

但是,并不是任何情况下,公平竞争都可以使得消费者福利最大化。

如果在自由竞争产生不经济的情况下,国家的选择是给垄断以合法化,所以才有国家垄断、特许经营、垄断的豁免等等。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及目标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及目标
陈 向 明
( 江 省 商 业 集 团有 限公 司 , 江 杭 州 3 20 ) 浙 浙 10 0 摘 要 : 垄 断 法是 指 评价 、 防 、 止 垄 断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反 垄 断 法 不 仅 需 要 体 现 社 会 秩 序 的 基 本 价 值 , 自 反 预 制 即 由 、 义 , 需 要 结 合 本 国 的经 济 环 境 , 出其 中心 价 值 。 我 国反 垄 断 法 需 要 体 现 两层 价 值 : 先 , 护 竞 争 参 与者 的 公 正 更 突 首 保 平 竞 争 权 益 , 是 维 护 自 由竞 争 、 高经 济 效 益 的 基 本 价 值 ; 次 , 保 护 消 费 者 利 益 作 为 反 垄 断 法 的 最 终 价 值 , 是 从 这 提 其 把 这 法 的价 值 根 本 对 象 出发 , 有 当它 符 合 人 的 需 要 , 垄 断 法 才 具 有 价 值 可 言 。 同 时 , 凸 显 反 垄 断 法 “ 济 宪 法 ” 地 只 反 要 经 的


反 垄 断 法 的 内涵 及 其 价 值
反 垄断 法在 本文 所指 的是 广义 上 的 , 盖 了评 价 、 防 、 止 垄 断 的相 关法 律 法 规 。为 了建 立起 反 涵 预 制 垄 断法 在经 济法 中的“ 法 ” 位 , 的 范 围就 应 该包 括 市 场 经 济 的所 有参 与者 , 方 面对 竞 争 主体 要 宪 地 它 一 有 所求 , 另一 方 面政府 行 为及行 政 法规 、 规章 等等 , 应该 受 到反垄 断法 的调节 。 都 马 克思 在解 释价 值理 论 时 , 曾对法 的价 值 提 出 了思 辨 的 理解 “ 价 值 ’ 个 普遍 的概念 是 从 人们 对 ‘ 这 待 满足他 们 需要 的外 界 物 的关 系 中 产生 的” 。也 就 是 说 , 须 要 有 价值 对 象—— 人 、 值 途 径—— 满 。 必 价

探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基础及价值定位

探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基础及价值定位
及产业规模产生的国家竞争力降低等。 在这些 情况下, 国家加以考虑将更侧重于国家整体的 经济效益、 社会公共效益以及由此产生的国家 竞争力。 因此笔者认为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终 极价值目的具有内在一致性, 是对反垄断法功 能的补充和完善, 应当作为反垄断法体系的一 项重要制度加以规定和应用。 (二) 垄断的两面性 任何事物都有着两面 性, 即积极的一面以及消极的一面, 垄断也不 外乎其外。 垄断可能会导致经济竞争秩序的混
的首式 的
的重心是权利基础上的“ 责任”亦即指在现代 , 法治社会条件下已经不再允许“ 极端个人主义 的自由放任” 极端国家主义的全面管制” 和“ , 而是介于其中的社会本位价值。 在某些经济领 域如邮电、 通讯、 自来水 、 铁路等公共事业以及 银行、 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允许存在垄断 公平与效益 状态, 纯粹是出于社会本位价值考虑。因为这 些领域关系国计民生 , 需要稳健经营, 如果过 一、 反垄断法与除外制度概述 在各市场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 我 前 法 体 中 不 在反 断 乱, 国自 的 律 系 尚 存 垄 使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分配过于集中, 生产 于竞争, 情况下 , 极易造成市场混乱 , 破坏国民经济稳 法抑或除外制度的相关概念, 仅现散见于《 反 技术水平停滞不前等消极作用, 但是垄断的作 它也尤其对于经 定、 健康运行的秩序, 对人民生活造成损害。 不正当竞争法》《 、价格法》《 、 政府采购法》 等法 用并不是只存在消极的一面 , (二)公平与效益 公平与效益是反垄断法 其积极作用主要有以下三 律中实质意义上的“ 反垄断法” , 但是随着市场 济发展积极的一面。 反垄断法 经济的不断深化、 国际经济活动的频繁, 为了 个方面: 一是在某些情况下垄断反而会促进经 适用除外制度重要的价值定位之一。 而 济竞争, 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和配置, 推动 适用除外制度的根本价值定位是社会本位, 维护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 防止和制止垄断行 如在一些特殊行业如钢铁、 汽车制 其最终 目的也是为了实现社会经济的良性发 为, 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制定一部系统完善 技术进步。 公平作为其价值定位是对其强 的反垄断法已经是刻不容缓。随着《 中华人民 造业等领域, 垄断会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二是 展等社会价值, 有力的保障和必备要件。 作为经济组成部分的 有些垄断 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 于 2006 年 6 月7 日 垄断并不一定会导致对竞争的遏制。 反垄断法是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前提下 不但不能遏制竞争, 反而会使竞争在更大的范 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 反垄断法即将由全 围和更高的层次展开, 因为这些行业的垄断者 建立起来的, 作为经济社会的产物, 其必然是 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决定是否实施。 即希冀在同等条件下能产 反垄断法被称为 “ 自由企业大宪章”自 高利润会使诱使更多的竞争者涌人垄断市场, 以效益为追求价值, , 三是垄断在某种 生更多的有效价值,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就 它诞生之日 起已经有了将近一百多年的历史, 从而撼动垄断者的垄断地位 。 在全球化经济 但是其基本宗旨和精神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变 程度上反而会促进竞争的有序进行, 防止竞争 是为了使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 市场的混乱。正是由于垄断存在两面性, 使得 化, 即维护和促进市场竟争、 保护公平竞争、 防 的 中, 家 提 其国 竞 浪潮 国 为了 高 际 争力必 会 然 加快加大对本国企业的扶植力度, 而企业提高 止和禁止垄断, 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的良序循 在对垄断行为或垄断状态的限制方面适用除 竞争力的主要途径就是扩大企业规模, 从而产 外制度来保护对于社会整体经济发展有利的垄 环。但是并不是说反垄断法反对一切垄断行 生规模经济。 因此在我国经济力量以及企业结 为, 它具有一定的限制性, 亦即除外制度。 反垄 断行为或垄断状态。 (三) 国家利益的需求 进人二十世纪以 构较为脆弱的情形下,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对某些特定行业、 领域 经济活动更加趋向于全球化, 企业面对的 是必然的选择, 一方面要以效益优先, 并调整 或在特定条件下, 允许一定的垄断组织、 垄断 后, 垄断与经济集中的关系, 发展规模经济; 另一 状态或垄断行为可以 合法存在, 对某些虽 即 属限 竟争不仅来自于国内也来至于国外的跨国公 方面要对损害社会整体价值利益的垄断行为 制竟争的 特定协调或联合或单独行为, 反垄断法不 司和企业。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对于垄断的定 位将着眼于是否有利于本国企业和经济的反 予以制裁, 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秩序。 予 迫究的一项法律制度。 适用除外*i1 的 1 对象主要 ( 三) 伦理道德 从社会规范的意义上来 是那些对维护本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展以及本国的政治利益。一方面, 国家须放宽 法律与道德伦理是人类社会两类基本的社 有重大意义的行业、领域以及对市场竞争影响不 对于企业规模的控制, 并且通过各种手段促进 讲, 企业集团的发展, 从而增强企业的国际竟争 会规范;从法的价值层面上来说, 伦理道德是 大, 但对整 坏 材 d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 衡量法的“ 、恶” 良”“ 的价值标准, 也即法应以 二、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甚础 力, 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 在一定程度上, 垄断 反垄断法的制定为了对垄断行为或垄断 有利于一国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提高国际 道德为基础,并以道德为其正当性评判的标 准。 变革” 加强与精炼” 道德感” 在“ 中“ 了“ 的反 竞争力。另一方面, 为了确保国家的安全和稳 状态进行限制或禁止, 从而维护正常有序的经 这时道德便成为衡量法律的价值体系 济秩序, 促进社会的进步发展;而反垄断法适 定, 国家需要对特定的行业进行不同程度的垄 垄断法, 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 其目 用除外制度本身就是对某些特定的垄断行为 断, 如.对军工、 能源、 公用事业等领域的某些 之一;这些“ 因此为了国家利益 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规则的遵守, 而这些道 通过予以合法化, 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本身 组织和行为予以适用除外。 的需求, 必然会对反垄断法作出除外条款以保 德(伦理)规则( 的价值)乃是一个社会的健全 应加以规制的制度, 对于其适用的理论基础是 所必不可少的” 。反垄断法应当注重对社会道 这是任何一个反垄断制 什么以 及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如何这些问题, 护本国政治经济安全, 笔者在本文中将从与反垄断法终极价值 目标 这是基于这种法律理性的考量, 人 定国家都会加以考虑的问题, 与反垄断法并没 德的维护, 医生、 会计等从事的工作具 的内在一致性、 垄断的两面性、 国家利益的需 有本质上的矛盾, 因为反垄断法中相关反垄断 们才会认为律师、 的条款与除外制度从根本上讲都是为了国家 有崇高性, 他们应有自己的道德规则和职业操 求三个方面加以阐释和分析。 (一)与 反垄断法终极价值目 标的内 在一 利益。 守, 不能片面的追求利润, 他们之间的竞争有 三、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价值定位 时与职业道德相悖, 不利于服务质量与职业道 致性 反垄断法具有经济法的一般价值,如经 任何法律制度的价值定位是该法律制度 德的维护, 只会导致社会道德沦丧以及对社会 济公平、 效益以及效率, 但其终极价值目 标是 价值定位本身决定着该法律制 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此, 伦理道德应作为反垄 通过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 优化配置资源, 的灵魂之所在, 度的“ 与“ 以及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 优” 劣” 断法除外制度的价值取向, 并贯彻在我国反垄 实现社会的整体效益。 实现社会的整体效益是 性。 笔者在本文中将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断法的制定过程。 反垄断法的灵魂之所在, 只要是违背社会整体 的三个价值定位即社会本位、公平与效率、 伦 四、 结语 效益的垄断, 该用反 法加以 就应 垄断 限制。 这一 而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反 根本前提与除外韦 的 峻 价值追求具 有一致性。 在反 理道德来分析, 对适用除外制度产生的社会价 垄断法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 对提高企 �

反垄断法心得体会【可编辑版】

反垄断法心得体会【可编辑版】

反垄断法心得体会反垄断法心得体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008年8月1日,一部被称为经济宪法也是被多数公众寄予厚望的法律《反垄断法》,正式施行。

《反垄断法》在立法原则上有些类似于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

在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之下,条文中充斥着极具原则性的规定。

《反垄断法》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反垄断法》的实施有赖于与市场经济的互动,市场越成熟,《反垄断法》作用越大。

一、垄断定义的科学界定问题反垄断首先要界定什么是垄断,这涉及到判定一个市场行为是否垄断的标准。

经济学领域垄断的定义是:垄断是指少数大公司、企业或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

它们控制着一个或几个生产部门的生产和流通,在该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取得统治地位,操纵这些部门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某些生产资料的购买价格,以保证获取高额利润。

法律所禁止的或限制的垄断,应以经济学中的概念为基础,是这一经济关系在上层建筑上的反映。

经济学的概念,决定了反垄断法的对象。

但法律上的研究重点应着眼于垄断的消极后果。

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概念可界定为:垄断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行为,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它正当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实质上限制竞争的经济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概念,强调了垄断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特征。

法律未规定禁止的垄断不属于垄断行为。

显然法律上的垄断概念外延要比经济学上的垄断概念要小得多。

根据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概念,可看出垄断具有以下特征:(1)垄断行为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经济领域中的少数经营者。

(2)垄断的目的是限制竞争并获取垄断利润。

(3)垄断行为客观上表现为经营者单独或以联合、合谋方式独占市场,滥用经济优势,获取垄断利润。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重要意义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重要意义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重要意义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重要意义1994年起被列⼊⼈⼤⽴法议程的反垄断法草案,历经13年的漫长之路,终于在2007年8⽉30⽇被第⼗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简称《反垄断法》)的出台是我国政治经济⽣活尤其是法制建设中的⼀件⼤事,填补了长期以来我国竞争法领域的⾮常重要的⼀处空⽩,健全了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即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规则,从⽽完善了我国的竞争法律体系。

作为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的重要法律制度,可以说,《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中国经济将发挥积极的作⽤,对电信、烟草、铁路、电⼒、⾃来⽔、燃⽓等垄断⾏业也将产⽣重要影响。

⼀.反垄断法促进竞争,使资源得到合理分配。

《反垄断法》将严厉禁⽌⾏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为。

根据规定,⾏业协会不得组织本⾏业的经营者从事禁⽌的垄断⾏为,否则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起,如果他们聚集在⼀起,其⽬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

出台《反垄断法》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励创新发展,形成和谐有序的竞争环境。

反垄断法并不是要限制⽣产者和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由,恰恰相反,它是通过限制和阻⽌市场势⼒和反对不正当的市场⾏为,以维护和扩⼤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由权利,排除进⼊市场的障碍,从⽽达到⿎励创新、促进⾃由竞争、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

它符合了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要求。

市场经济运⾏的最⾼宗旨和基本要求是提⾼资源优化配置的⽔平,使有限的资源尽可能地产⽣最⼤效益。

⼆.反垄断法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总是处于弱者地位⽽遭受垄断⾏为的损害。

各种形式的价格垄断、强制搭售商品的⾏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将保护消费者权益列⼊反垄断法的⽴法宗旨。

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和法理基础

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和法理基础

[摘要]通过规范分析,认为垄断造成损失的实质是机会成本损失,不是现实的、有形的物质财富损失。

垄断违背了法律的基本价值——自由、效率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有效发挥其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提高社会总体福利,保护公共利益。

而提高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是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转的手段。

[关键词]经济效率;法理基础;价值目标自由竞争是经济效率、创新和经济增长的根本基础。

反垄断法反对垄断,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促进自由竞争,使市场有效发挥其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

反垄断法应当主要关注垄断市场、寡头垄断,以达到或接近完全竞争水平。

对寡头垄断市场,反垄断法应当以行为规制为主,以结构规制为辅。

芝加哥学派认为,反垄断政策只应当关注赤裸裸的卡特尔和为了垄断而进行的合并;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运行模式已经失去了作为反垄断分析工具的重要影响。

但是结构主义模式仍然继续影响着反垄断政策,尤其是涉及到直接竞争者之间的合并。

本文以此为出发点,从经济学角度阐述垄断的社会损失,进而揭示反垄断法的法理基础和价值目标。

一、垄断的社会损失厂商利润最大化、消费者效用最大化是合理的经济学假定,也是市场机制正常有效运转的结果。

为使利润最大化,经营者会努力高效率地组织生产要素,最有价值地利用资源。

竞争市场有效率的条件是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

当这种竞争均衡出现时,经营者和消费者把资源投入到创造出最大可能价值的活动中,资源在市场机制的运作过程中得以优化配置,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达到最大,社会财富也达到最大。

如果市场是竞争性的,市场竞争的压力就会迫使这种结果出现。

在垄断的情形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厂商极有可能通过价格大于边际成本的手段攫取垄断利润。

垄断引起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之和小于自由竞争,加大社会成本,造成社会总财富的损失。

1.产量不足。

为了攫取垄断利润,垄断者力图使价格大于边际成本,而这必须辅以减少产量这一手段。

反垄断法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反垄断法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内容摘要:【摘要】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竞争法律体系的两大组成部份。

从1994年开始,反垄断法就已经进入到国家的立法日程,但一直以来,由于社会各界对其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争议非常大,直到现在反垄断法仍未出台。

我国要建立公平、竞争、统一的市场秩序,需要一部适合我国国情且具有可行性的反垄断法。

这部反垄断法中应该包含禁止行政垄断、禁止垄断协议、控制企业合并、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四个方面内容,而在自然垄断、知识产权和特定的卡特尔协议适用除外,同时要建立一个独立、高效、权威的反垄断执法体系,明确设置垄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反垄断立法必要性可行性一、反垄断法立法必要性和现状竞争法律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国外称之为经济宪法或经济基本法。

据联合国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当前世界上约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竞争法律[①]。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运用法律手段确保市场经济主体平等、公平、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

反垄断法被西方国家称为“经济宪法”,主要原因是反垄断法所维护的是竞争自由,完善的是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制止的是限制竞争、不公平交易的行为。

反垄断法在维护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是竞争法律的两大部份,我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反垄断法》却至今没有出台。

我国需要一部能确保市场经济主体平等、公平、自由竞争的《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立法的必要性1、维护竞争自由和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一部反垄断法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完善竞争法律制度,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只有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机制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企业才能具有创新和发展的动力,消费者才能得到较大的社会福利。

《反垄断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反垄断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反垄断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作者:王中美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01期摘要:反垄断法在中国有两项基本定位与目标:规制私人限制竞争行为与规范政府干预。

以此为基础,本文逐一点评反垄断法几项主要规定上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

这些不足主要体现为规则设计上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豁免的规定不合理、强制兼并前通报、未规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没有效率抗辩等等。

同时,对于执法机构的设置、执法标准等,本文也提出了一些补白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政府干预立法与执法关键词:中图分类号:DF 414文献标识码:A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反垄断法》,历经十三载的反垄断立法过程终于有了重大的结果。

总计五十六条的《反垄断法》,虽然简短,却基本完整地涵括了典型的限制竞争行为。

这一源于西方经济学的经济调控法,可能为中国经济执法带来完全不同的理念。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定位与目标中国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与众不同的道路,这也决定了《反垄断法》在中国将会带有浓重的东方特色。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过度管制到自由开放,中国的历史选择与美国几乎是对向而行。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产生是为了规制过度膨胀的私人经济势力,矫正因放任自由而导致的市场失灵、垄断横行。

中国今天提出反垄断,则是为了将过去过度干预产生的经济特权、市场扭曲回归正位,恢复市场调控下的经济活力。

因此,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选择反垄断法是为了辅助自由化,破除行业管制和政府垄断。

在中国仍然普遍存在行政性垄断和不当的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反垄断法》的出台具有深刻的意义。

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定位与目标应当从这两点入手,但必须注意矫枉过正。

与媒体的主流论调不同,笔者并不推崇过度宣传《反垄断法》在破除行政垄断上的作用。

发源于美国的反垄断法从诞生时即是一项针对私人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是以政府之手干预私人经济活动的法律,它的原理和制度设计都围绕着这一点。

从价值理念角度分析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及目标——兼评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

从价值理念角度分析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及目标——兼评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
, ,
更 主要 的是《 谢尔 曼法 》 出 台 其政 治愈 义 的
,
重于经 济意义 是否 实际 上促进 了竞争却 并不是其关注 的重心 但 由 于受 年代经 济危机和 凯恩 斯主 义的影响 美国反垄断法 的价值 日
。 、 ,
各 百 它也有一 个由 多种价值构成 的法律价值
,
体系 科学认识反 垄断法 的价值 及其 体系 对于我国反垄断法 理 论研
, 、 , , , , ,
经 济 基础 在 这 一 时期 垄 断 组织超强 的经 济实力不仅严 重损 害 了广 大消费者和中小企 业的利益 而 且 插手政治 使社会矛盾激化 政府 为 了 维持 自由竞争的经 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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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稳固民 主政府的荃础 稳 定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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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台 了《 谢尔曼法 》 其所体现 的价值 目标理 所当然地 强 调 经 济 自由和 平等 世纪
护 竞 争的目 的 美 国 国会 于 控制经济 的集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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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 第 年 增 加 了《 莱 顿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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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 时 的 反垄 断 法 以维护竞 争机制作 为其 核 心 价 提高 经 济效 益 成 为美国反 垄 断法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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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值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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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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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断 法的价值 目标 谢尔 曼法 颁 布后 并未得到认 真 的执行 于《 过于笼 统 谢尔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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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是 由
处于同一 地位 而 是 分 处 于不 同层 位 它 们虽相辅 相成 相互 联 系和 渗 透 但也经常 发生矛盾和 冲突 从而 构成一 个纷繁 复杂但却是有机的 价值 体 系 就 反垄断法

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

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作为一个参与了反垄断法草案审查修改工作的理论工作者,在反复研读《反垄断法》之后,我认为我国《反垄断法》有两大特点、三大特色制度、十大亮点制度、两个重大不足。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两大特点粗线条立法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特点之一。

我国是一个没有反垄断传统并鲜有反垄断执法经验的国家,采取粗线条立法模式不尽是无奈,而在较大程度上是一种积极的选择。

我们不仅不宜把粗线条立法等同于不足甚至缺陷,而且还是要看它积极的一面。

无论如何,《反垄断法》本身就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在中国,所谓的经济宪法真的有了一个法典化的基础。

当然,粗线条的立法必然会给法的实施带来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加快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和执法机构建设工作。

因此,一定意义上来讲,《反垄断法》的颁布是中国反垄断法制建设的一个新起点。

尊重中国现实国情与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相结合,这是我国《反垄断法》的又一特点。

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制止三大经济性垄断,而且制止行政性垄断。

前者表现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因为只有市场经济才需要反垄断法;后者则是解决目前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这是因为我国在现阶段仍处于体制转型期,反垄断立法无疑不能脱离转型期的特殊国情。

更为重要的是,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并未一味地迁就现状,而是尽可能地借鉴国际上一些较为先进的立法理念和制度安排,突出地表现在微观制度的设计和构建。

例如,为节约执法成本和确保执法效果,引人了类似于行政和解的经营者承诺制度;为有效制止秘密卡特尔,借鉴了宽恕制度;为扩大《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了除外适用的情形;关于经营者集中,借鉴了国际上普遍采取的事先强制申报制度,等等。

可以这样讲,目前的文本几乎消化了国际上所有可资借鉴的制度,因而具备了这一特点。

二、我国《反垄断法》针对特殊国情建立的三大特色制度针对我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我国《反垄断法》建立了三大特色制度。

论价值分析视角下反垄断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论价值分析视角下反垄断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1 反 垄 断 法 中各 主 体 的 利 益
法 律 制度 有 无 价值 , 决 于该 法 律 制 度 能 够 否 满 足该 主 取

的市 场 秩 序 , 并对 地 方 性 垄 断 行 为 越 来 越 加 剧 的 现 象 有 所
具 有 的 质 量要 求 , 义 的 瑕 疵 仅 指 一 般 性 的 质 量 问 题 , 产 故 意 , 行 为人 明知 生 产 、 售 的是 伪 劣 产 品 而 仍 然 予 以 生 狭 如 即 销 品外 观 、 用 性 能 等 。缺 陷 是 指 产 品 不 能 提 供 人 们 有 权 期 产 或 者 销 售 。 使
定 接 受 与 否 。第 三 , 赔 对 象 不 同 : 于 瑕 疵 , 费 者 直 接 商 品 知识 匮乏 、 索 对 消 自认 倒霉 或 者 贪 图 便 宜 、 假 买 假 。匮 乏 的 知 向销 售 者 索赔 ; 于 缺 陷 , 费 者 可 以 选 择 向 销 售 者 或 者 向 对 消 商 品知 识 容 易 导 致 消 费 者 误 购 假 冒伪 劣 商 品 。如 果 消 费 者 生 产 者 索赔 。 第 四 , 偿 方 式 和 标 准 不 同 : 于 瑕 疵 , 赔 对 由销 法 律 意 识 不 强 , 被坑 蒙拐 骗后 自认 倒 霉 , 在 客 观 上 纵 容 了 这 售 者依 照 法律 规 定 或 者 合 同 约 定 , 责 修 理 、 换 、 货 以 负 更 退 假 冒伪 劣 行 为 。 致 赔 偿 损 失 ; 于 缺 陷 , 损 害 赔 偿 为 原 则 。第 五 , 讼 时 对 以 诉 解 决 假 冒伪 劣 问 题 的 几 点 建 议 : 一 , 营 者 应 当 树 立 第 经 效 不 同 : 售 质 量 不合 格 商 品 未 声 明 的 ,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1 长 远 观 念 , 出 诉 不要 贪 图一 时 暴 利 而 毁 坏 自身 信 誉 。第 二 , 费 消 年 ; 产 品 存 在 缺 陷 造 成损 害 要 求 赔 偿 的 ,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者 要 注 意 积 累 商 品 知 识 , 制 假 冒伪 劣 商 品 , 且 善 于 运 用 因 诉 抵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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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的价值
摘要:本文分析并且论证了中国反垄断法的效益、公平、安全及自由竞争四大价值。

旨在探讨中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理论,并为我国反垄断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价值法的价值反垄断法
“价值”一词,通常被我们用作表示一种事物能够满足另一种事物的某种需要的属性,即物能够满足某种需要的属性就是该物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一种具体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系统中的子系统。

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代表着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

最能反映反垄断法的本质特征的价值是效益、公平、安全和自由竞争。

科学认识中国反垄断法的诸价值及其辩证关系,既是中国反垄断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又是中国反垄断立法、司法实践价值基础。

一、中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之一效益
效益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

现代社会法律都有或应有其内在的经济逻辑和价值宗旨,以有利于提高效益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实中,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凭借政府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行政垄断是一种非理性的政府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不当介入。

其弊端主要表现为:第一,阻碍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健康发展。

第二,妨害了经济发展。

所以我国反垄断法效益价值就在于解决人们物质需要的无限性和资源稀缺性之间的矛盾,以维护竞争机制为己任。

首先,从宏观上,禁止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地区垄断等。

关键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市场经济的统一性和竞争性,以市场调节机制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手段,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保护和鼓励有效自由竞争。

其次,在微观上,对于那些处于行政垄断下的行政性公司,必须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和竞争主体,使其通过改善市场环境,提高科技水平,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除了行政垄断外,在我国还存在着大量的公用企业滥用优势的垄断行为以及经济性垄断行为,如供电、供水、交通运输等企业。

我国目前的公用企业目前总体而言仍处于一种垄断的状态。

阻止相关企业进入本行业的竞争,破坏了正常的市场准入和自由竞争关系。

反垄断法禁止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堵截公用企业亏损的途径,引进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

经济性垄断是指企业或企业集团运用经济力量排斥、限制妨碍竞争的行为。

经济性垄断在我国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在我国空调行业,轿车行业的价格联盟和彩电行业的最低限价。

从限制经济性垄断行为上,反垄断法的效益价值表征在禁止企业的价格同盟,维持市场竞争机制运行,提高产品质量,改进服务水平,从而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最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中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之二--公平
公平是法律所应当始终奉行的一种价值观,是所有法律的精神和灵魂。

约翰·罗尔斯的公平理论则包括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

其主旨是要完全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

反垄断法以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为己任。

我国的行政垄断主要为地区垄断、部门垄断、行政公司、企业差别待遇等形式。

虽然它们在外部表现上千差万别,但概括观之,其无一不是凭借掌握的行政权力,通过”审批”制度、”许可”制度、”优惠”措施、”保护”措施等行政手段,分割国家统一市场,设置行业进入壁垒,剥夺企业公平竞争机会和权益,从而为本地区、本主管部门、乃至个人谋取利益。

行政垄断限制或剥夺了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自由,同时也极易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在政治上极易助长和诱发腐败和社会不公平现象。

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对通过哄抬物价和建立价格联盟以获得暴利的垄断行为。

在实践中,我国的公用企业凭借其市场独占地位,侵犯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普通存在。

电信部门仍坚持垄断定价行为,长期采取不合理的资费结构与计费方式,造成电信部门既没有公民、纳税人、消费者有权公平地、充分地享受公共基础设施及其派生福利的意识,也没有消费者有权要求反垄断地享受合理的通信消费的概念。

以公平为价值理念的我国反
垄断法理应对公用企业行业垄断进行规制,依法设立市场准入制度,打破公用企业行业垄断经营,采取特许经营权竞标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保护全社会消费者利益。

三、中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之三--安全
法律的安全价值是指法律能为主体提供一定的法律秩序,应对主体的行为有预先确定的模式,并应对行为法律后果加以明确宣示。

反垄断法通过规制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市场竞争关系。

从而创设和维护稳定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明确规定有害垄断的法律模式及其规制手段,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市场活动,选择合理合法的经济行为。

我国行政性垄断行为阻碍了市场运行机制发挥,造成市场交易不安全因素增多。

当这种无序状态出现时,偶然的和不可预测的因素不断地干扰人们的社会生活,从而使人们之间的信用降低,不安全感增加,社会不能保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反垄断法应对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通过事先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追惩等方式,努力使垄断行为不断发生或发生以后的危害性尽可能降到最小。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联成一体。

为保护民族产业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与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我国反垄断法应规制外国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应参考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情况,为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

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一方面利用适用除外规定为某些部门、行业作特殊的豁免,允许甚至鼓励本国企业发展规模经济。


外在反垄断法中设立域外适用,严格管制外国企业,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对我国市场的垄断,为我国的民族产业争取主动,保障我国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中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之四--自由竞争
马克思和恩格斯就自由对于人的价值作出了极为精辟的论述。

市场经济自身的运作呼唤着自由,自由竞争是人们对竞争机制的一种价值选择。

自由竞争它是经济自由的最本质的反映,在市场经济中被奉为一项至上法则,是市场经济的精髓。

其基本要求是竞争者在同一市场条件下,按同一市场规则,自主的决定参加或退出是市场的竞争而不受外在意志的干预。

首先,自由竞争作为反垄断法的价值之一,有其深刻的思想理论基础,即经济自由主义思想。

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从亚当·斯密开始,上下数百年,对反垄断法有着直接的影响。

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古典经济学派的自由竞争理论、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完全竞争理论、垄断性竞争理论及有效竞争理论。

每一种理论都创立了一种竞争模式,影响着反垄断法的价值。

其次,反垄断法的这一价值已在当今各国反垄断法中体现出来,自由竞争已被各国反垄断法加以保护。

我国也顺应了这一历史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中的”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与保护”自由竞争”异曲同工。

再次,自由竞争是反垄断法判断规范对象的永恒尺度。

反垄断法是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法律,其具体规范对象是各种阻碍、扭
曲、取消市场竞争的行为或状态。

判断一种行为或状态是否在反垄断法的规范之列,根据反垄断法各具体法律制度的要求,主要标准即考察该行为或状态是否有悖于竞争。

我国反垄断法的效益、公平、安全和自由竞争价值之间既互相冲突又彼此协调,形成反垄断法价值体系的辩证统一。

我国的反垄断法,在进行价值取向时,不能把效益、公平、安全、自由竞争四者之中的任何一个绝对化。

四者在价值系列中的次序要依社会需要和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我们要做的就是深入理解这四项价值,并且将其灵活的运用于反垄断法的实践中,为我国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王继军.市场规制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3)
[2] 喻磊.中国反垄断法价值论.法学研究,2003(4)
[3] 汤春来.试论我国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定位.中国法学,2002(2)
作者简介:苗荣女山西大学法学院2009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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