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
环卫设施规划规范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三年九月十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臵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臵。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臵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臵。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臵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臵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臵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臵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美丽示范街”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美丽示范街”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8•【字号】•【施行日期】2016.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美丽示范街”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美丽示范街”创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8日“美丽示范街”创建工作方案为加快实现“建设生态绍兴、共享品质生活”目标,根据当前我市城市环境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创建目标按照“标准化、精品化、特色化、示范化”要求,通过工程改造、街容整理等措施,每年创建一批功能完善、品质优良、特色鲜明、风貌美丽、管理精细的“美丽示范街”,通过五年努力,全面提升绍兴城市形象和生活品质。
二、创建标准在街道“整洁、美观、有序、和谐、舒适”原则下,从道路设施、绿化亮化、环卫保洁、城市家具、店招店牌、架空管线、建筑立面、标志标识、文化塑造、沿街秩序等十方面明确创建标准(详见附件)。
三、创建任务坚持“标准是基础、设计是核心、特色是灵魂、建设是关键、管理是保障”工作要求,高水平推进“美丽示范街”创建。
2016年,各区、县(市)分别创建3条以上“美丽示范街”,其中越城区行政区域6条,分别是延安东路(环城东路至舜江路)、胜利东路(梅龙湖路至东池路),由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延安路(解放路至环城东路)、中兴北路(昌安立交桥至二环北路),由市城投集团实施;府山直街(人民路至鲁迅路),由越城区政府实施;世纪街(越东路至汤公路),由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各3条,具体由各属地政府确定并实施。
今后每年创建任务根据实际情况统筹明确。
四、相关要求(一)落实创建职责。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三年九月十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范
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 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 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GBT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GBT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一、总则该标准的总则部分明确了其制定目的,即为了科学合理地规划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强调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协调,遵循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等原则。
同时,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地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二、术语与符号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相关的术语进行了详细定义,如生活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确保在规划和交流中对这些设施有清晰的理解。
符号部分规定了一些常用的图形符号和标注方法,便于在规划图纸上准确表示环境卫生设施的位置、规模等信息。
三、环境卫生设施分类与配置标准1. 生活垃圾收集与转运设施明确了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为70 100m,垃圾桶的设置间距一般为 50 80m。
对于大型居住区、商业区等,可适当增加收集点的数量。
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设置应根据城市规模、垃圾产量、运输距离等因素确定,一般每 0.7 1.0 万居民设置一座,其用地面积应根据转运量等确定,小型转运站一般为 500 1000m²,大型转运站可达10000m²以上。
垃圾压缩站的设置应考虑垃圾收集、运输的便利性,一般每 1 2 个垃圾转运站设置一座,其用地面积约为 300 500m²。
2. 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一定的密度要求,一般每 300 500m²设置一座,繁华地段或人流密集区域可适当加密。
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300 500m,主要繁华街道上的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 300 500m,一般街道上的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约为 700 1000m。
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根据使用人数等因素确定,一般为30 60m²,无障碍厕所的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3. 废物箱废物箱的设置应在道路两侧、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公共交通站点等位置,其设置间距一般为50 80m。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2篇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2篇文章一: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重要性与原则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越来越受到重视。
良好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不仅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还能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重要性、原则以及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重要性1. 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能够有效解决城市垃圾、污水、噪音等环境污染问题,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2.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合理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循环利用,降低资源消耗,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3. 提升城市形象:良好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有助于提升城市形象,吸引投资,促进旅游业发展。
4. 增强城市居民幸福感:完善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能够满足居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提高居民幸福感。
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原则1. 科学性原则:规划应遵循科学性原则,以实际情况为基础,充分考虑城市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发展、人口结构等因素,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2. 综合性原则:规划应充分考虑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与城市交通、绿化、排水等其他基础设施的相互关系,实现基础设施的协调发展。
3. 可持续性原则:规划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降低污染。
4. 人本性原则:规划应关注居民需求,以人为本,提供便捷、舒适的生活环境。
四、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具体措施1. 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合理布局垃圾处理设施,提高垃圾处理能力,推广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2. 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城市水环境质量。
3. 噪音防治设施规划:加强噪音防治设施建设,降低噪音污染,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
4. 绿化设施规划:加大绿化投入,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5. 城市道路清扫设施规划:提高城市道路清扫设施水平,确保道路清洁,提升城市形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作者:————————————————————————————————日期: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20031 总则1.0.1 为在城币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篆城币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是指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生活的要求,通过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以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完善程度和服务质量,从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状况,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工作。
在《》中,规定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原则、布局要求、功能定位、设计标准等内容,以确保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能够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提高城市环境的整体品质。
一、规划原则1. 生态优先: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应优先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提高城市环境的可持续性。
2. 公平合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居民群体的需求,确保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公平合理分布,提高服务的平等性和普惠性。
3. 全面协调: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应全面考虑各类设施的布局和功能,实现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多功能性和协调性,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效益。
4. 安全可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应考虑设施的安全可靠性,确保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提高城市居民生活的安全保障。
二、布局要求1. 市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设施要均衡分布,考虑到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居民的生活需求,合理布局各类环境卫生设施。
2.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布局要与城市主干道、重点公共场所、居民聚集区、旅游景点等相匹配,以满足市民及游客的生活和休闲需求。
衔接和联系,确保设施之间的互补性和协调性,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效益。
举例说明:在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中,应考虑到公园内的环境卫生设施的布局,例如公园内的垃圾箱、卫生间、喷水设施等,要根据公园的规模和功能确定合理的布局位置,以方便游客的使用和维护。
三、功能定位1. 不同类型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定位清晰,明确设施的功能和服务对象,以满足不同需求群体的需求。
要用途和服务对象,确保设施的功能与定位相符,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1.21
广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2015年12月广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目录目录 (I)前言 (1)1 现状及“十二五”规划情况 (4)1.1 基本情况 (4)1.1.1 行政区划和人口构成 (4)1.1.2 生活垃圾服务范围及清运量 (4)1.1.3 餐厨垃圾服务范围及清运量 (6)1.1.4 农村人口及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8)1.2 现状及“十二五”规划执行情况 (8)1.2.1 规划目标及实际完成情况 (8)1.2.2 规划任务及实际完成情况 (9)1.2.3 保障措施 (22)1.3 收费、运行及监管情况 (22)1.3.1 收费 (22)1.3.2 运行 (22)1.3.3 监管情况 (22)1.4 总结 (23)1.5 “十三五”面临形势 (24)1.5.1 经济发展加速转型 (24)1.5.2 加速生态文明建设 (25)1.5.3 提高处理技术水平 (25)1.5.4 加大运营投入,提供运管水平 (25)2 “十三五”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25)2.1 指导思想及原则 (26)2.1.1 指导思想 (26)2.1.2 总体思路 (26)2.1.3 规划原则 (26)2.1.4 范围 (27)2.2 目标............................................................................................................................................ 27 3 “十三五”需求分析 . (27)3.1 人口 (28)3.1.1 规划范围 (28)3.1.2 人口预测 (28)3.2 生活垃圾产生情况 (28)3.2.1 生活垃圾成份构成 (28)3.2.2 生活垃圾清运量预测 (29)3.3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及设施需求预测 (31)3.4 餐厨垃圾清运量预测 (41)4 “十三五”规划任务 (42)4.1 处理设施能力建设 (43)4.1.1 “十三五”规划能力建设 (43)4.1.2 垃圾处理技术路线及处理方式选择 (44)4.1.3 建设投资 (45)4.2 收转运体系建设 (46)4.3 存量治理 (46)4.4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47)4.4.2 技术及产品 (48)4.4.3 管理措施 (48)4.4.4 地方政策 (48)4.5 垃圾分类 (48)4.6 监管能力 (48)4.6.1 能力建设 (48)5 “十三五”规划实施计划 (49)5.1 实施范围、内容 (49)5.1.1 实施范围 (49)5.1.2 建设内容 (49)5.2 进度计划 (50)5.3 年度安排 (50)5.4 项目职责 (51)5.5 考核指标 (51)广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6 “十三五”规划保障措施 (51)6.1 政策机制保障 (52)6.2 资金保障 (52)6.3 技术保障 (52)6.4 监管保障 (53)7 政策建议 (53)7.1 政策支持建议 (54)7.2 “十三五”期间生活垃圾处理主推产业、技术建议 (54)7.3 “十三五”期间生活垃圾处理资金投入建议 (54)广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前言广西壮族自治区简称桂,是中国沿海的省级行政区,位于中国南部边疆,是一个山川秀丽、气候宜人、资源丰富的多民族山区沿海省份。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4.02.2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我部组织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了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号; 邮政编码:20023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
附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4年2月26日。
CJJ14-2005城市公共厕所设计实用标准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standard for design of public toilets in citycjj 14-2005j 476-2005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12月1日1 总则1.0.1 为使城市公共厕所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发展要求,满足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各种不同类型公共厕所的设计。
1.0.3 公共厕所的建设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要求纳入详细规划。
1.0.4 城市公共厕所应逐步建立以固定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沿街公共建筑内厕所对外开放的城市公共厕所布置格局;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为现代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的主要方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贮备一定数量的活动厕所满足大型活动对辅助设施的需要。
1.0.5 公共厕所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3 设计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公共厕所的设计应以人为本,符合文明、卫生、适用、方便、节水、防臭的原则。
3.1.2 公共厕所外观和色彩的设计应与环境协调,并应注意美观。
3.1.3 公共厕所的平面设计应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和洁具的使用空间,并应充分考虑无障碍通道和无障碍设施的配置。
3.1.4 公共厕所应分为独立式、附属式和活动式公共厕所三种类型。
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根据公共厕所的位置和服务对象按相应类别的设计要求进行。
3.1.5 独立式公共厕所按建筑类别应分为三类。
各类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应设置一类公共厕所;2 城市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应设置二类公共厕所;3 其他街道和区域应设置三类公共厕所。
3.1.6 附属式公共厕所按建筑类别应分为二类。
各类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大型商场、饭店、展览馆、机场、火车站、影剧院、大型体育场馆、综合性商业大楼和省市级医院应设置一类公共厕所;2 一般商场(含超市)、专业性服务机关单位、体育场馆、餐饮店、招待所和区县级医院应设置二类公共厕所。
GBT 50337-201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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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Code for planning of urban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GB 50337—200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3年12月01日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第178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规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9月10日1总则1.0.1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 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 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 5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 6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G50337-200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_
5 . 3 . 1 , 5 . 3 . 2条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 行。 本规范 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 中国建筑 工业出版社出
主编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 日期 :2003年 1 2月 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标准 《 城市环 境卫 生设 施规划 规范 》 的公 告
现批 准 《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 范》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 G B 5 0 3 3 7 -2 0 0 3 ,自 2 0 0 3年 1 2月 1日起 实施 。其 中,第 3 . 2 . 2 ,
成都市市容 环境管理局 建设部城市建设 研究 院
本 规范主要起草人 :郑连勇 郭 大忠 李万友 桑 钢 杜小勇 黄 国汀 舒 德文 秦晓燕
袁 炯 曾光旭 陈 文 张 樵 李 毅 徐文龙 徐海 云 邱书杰
和 用 地 面 积 等 指 标 , 提 出工 艺 、 技 术 、建 设 等 要 求 。
对其他环境卫 生设 施的规划要求 ,可根据其 特点分 别按对环 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 境卫生工程设施 的要求执行 。 1 . 0 . 7 在详细 规划 中应 确定 各类 环 境卫 生设 施的 种类 、等级 、 数量 、用地和建筑面积 、定点位置等 内容 ,满足环境卫 生车辆 通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国家标 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C o d e f o r p l a n n i n g o f u r b a n e n v i o r n m e n t a l s a n i t a t i o n f a c i l i t i e s
(完整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2019年4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废止的标准
2
2019 年 4 月废止的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标准编号 GB50337-2003 GB50433-2008 GB50414-2007 GB50357-2005 GB50068-2001 GB50491-2009 GB50434-2008 GB50224-2010 CJJ96-2003 标准名称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 规范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 准 铁矿球团工程设计规范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 标准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 地铁限界标准 混凝土和砂浆用天然沸石粉 城镇供热预制直埋蒸汽保温 管技术条件 城镇供热预制直埋蒸汽保温 管管路附件技术条件 建筑排水用高密度聚乙烯 (HDPE)管材及管件 建筑用铜管管件(承插式) 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 材料 球根花卉种球 建筑内外墙用底漆 挤压成型空心板用混凝土抗 压强度试验方法 彩色涂层钢板门窗型材 2019/4/1 19 JG/T73-1999 20 JG/T197-2006 不锈钢建筑型材 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 2019/4/1 JG/T197-2018 JG/T115-2018 2019/4/1 2019/4/1 2019/4/1 2019/4/1 2019/4/1 CJ/T250-2018 CJ/T117-2018 CJ/T135-2018 JG/T210-2018 JG/T520-2018 2019/4/1 CJ/T246-2018 废止日期 2019/4/1 2019/4/1 2019/4/1 2019/4/1 2019/4/1 2019/4/1 2019/4/1 2019/4/1 2019/4/1 2019/4/1 替代标准编号 GB/T50337-2018 GB50433-2018 GB50414-2018 GB/T50357-2018 GB50068-2018 GB/T50491-2018 GB/T50434-2018 GB/T50224-2018 CJJ/T96-2018 JG/T56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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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1.0.9 城市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根据此类固体废弃物的产生情况及城市诸方面条件,提出相应规划控制要求。
1.0.10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环境卫生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限制或消除生活废弃物危害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及场地等的统称。
2.0.2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public facilities设置在公共场所等处,为社会公众提供直接服务的环境卫生设施。
2.0.3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engineering facilities具有生活废弃物转运、处理及处置功能的较大规模的环境卫生设施。
2.0.4 公共厕所public lavatory供社会公众使用,设置在道路旁或公共场所的厕所。
公共厕所可分为独立式公共厕所和附属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是设置在其他建筑内、并向社会公众全天候开放的厕所。
2.0.5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for nightsoil sources在粪便污水产生源对其进行处理的设施。
2.0.6 城市规划建成区urban planning construction area城市规划区内连片发展且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1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满足卫生环境和城市景观环境要求;其中生活垃圾收集点、废物箱的设置还应满足分类收集的要求。
3.2 公共厕所3.2.1 根据城市性质和人口密度,城市公共厕所平均设置密度应按每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3~5座选取;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偏低、居住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偏高的城市、旅游城市及小城市宜偏上限选取。
3.2.2 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采用表3.2.2(详见附件)的指标。
3.2.3 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广场、大型社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
其他城市用地也应按需求设置相应等级和数量的公共厕所。
3.2.4 公共厕所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2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物间宜设置不小于3m宽绿化隔离带。
3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4 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5 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地内可以设置公共厕所。
3.2.5 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排人城市污水管道;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地区,其公共厕所应配建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3.2.6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的确定: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一类标准;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三类标准。
3.3 生活垃圾收集点3.3.1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3.3.2 生活垃圾收集点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又要便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清运。
3.3.3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3.3.4 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
3.3.5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容器或垃圾容器间的容量按生活垃圾分类的种类、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清运周期计算,其计算方法见附录A。
3.4 废物箱3.4.1 废物箱的设置应满足行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行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3.4.2 在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人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
3.4.3 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3.5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3.5.1 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尚不完善的区域,可采用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可不设置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应将粪便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规划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及污水管网流量时应将粪便污水负荷计入其中。
3.5.2 当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的出水排入环境水体、雨水系统或中水系统时,其出水水质必须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
3.5.3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距离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离建筑物净距不宜小于5m;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设置的位置应便于清掏和运输。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1 一般规定4.1.1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满足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要求,并应减少其运行时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对城市的影响;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及二次转运站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城市水系的下游,并符合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4.1.2 对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运行中产生的污染物应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
4.2 生活垃圾转运站4.2.1 生活垃圾转运站宜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地区。
4.2.2 当生活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在城市建成区以外设置二次转运站并可跨区域设置。
4.2.3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应符合表4.2.3(详见附件)的规定。
4.2.4 采用非机动车收运方式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0.4~1km;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2~4km;采用大、中型机动车收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服务范围。
4.3 水上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3.1 垃圾码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临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城市,可根据需要设置以清除水生植物、漂浮垃圾和收集船舶垃圾为主要作业的垃圾码头以及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
2 在水运条件优于陆路运输条件的城市,可设置以水上转运生活垃圾为主的垃圾码头和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
3 垃圾码头应设置在人流活动较少及距居住区、商业区和客运码头等人流密集区较远的地方,不应设置在城市中心区域和用于旅游观光的主要水面,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4 垃圾码头综合用地按每米岸线配备不少于15~20m2的陆上作业场地,周边还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m的绿化隔离带。
其岸线计算方法见附录C。
4.3.2 粪便码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仍在采用集中收运粪便且水运条件便于粪便运输的城市可设置粪便码头和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要的岸线。
2 粪便码头规划选址条件同4.3.1条第3款。
3 粪便码头综合用地的陆上作业场地同4.3.1条第4款,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l0m。
其岸线计算方法见附录C。
4.4 粪便处理厂4.4.1 在污水处理率低、大量使用旱厕及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城市可设置粪便处理厂。
4.4.2 粪便处理厂应设置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并宜靠近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厂,其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l0m的绿化隔离带,并与住宅、公共设施等保持不小于50m的间距,粪便处理厂用地面积根据粪便日处理量和处理工艺确定。
4.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4.5.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地质情况较为稳定、取土条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蕴矿区内。
4.5.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距大、中城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5km,距小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2km,距居民点应大于0.5km。
4.5.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用地内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20m,并沿周边设置。
4.5.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四周宜设置宽度不小于l00m的防护绿地或生态绿地。
4.5.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使用年限不应小于10年,填埋场封场后应进行绿化或其他封场手段。
4.6 生活垃圾焚烧厂4.6.1 当生活垃圾热值大于5000kJ/kg且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选址困难时宜设置生活垃圾焚烧厂。
4.6.2 生活垃圾焚烧厂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或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