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贷款管理办法4361747615
银行境内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境内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为加强银行境内并购贷款管理,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在境内向通过正式程序完成的并购活动提供贷款的管理。
(二)银行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认真落实风险管理责任,保障贷款合规、风险可控。
(三)银行应建立健全境内并购贷款管理制度,规范贷款审批、放款、管理、风险提示和监测等工作,加强信息披露和业务沟通。
(四)银行应当开展尽职调查,全面了解贷款客户的信用、财务情况及业务前景,核实并购资金来源和合法性,理性评估并购风险和经济效益,确保贷款合理明确、资金安全,严禁从事借贷买壳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银行应该做好信贷风险管理工作,充分评估并购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理性控制风险,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和应对措施,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问题。
二、贷款审批(一)银行应当认真评估并购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了解并购对债务和资产的影响情况,评估并购方案实施可能带来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以及贷款偿还来源等情况。
(二)银行应当建立并购项目贷款审批和放款实施流程,包括提交贷款申请、审核贷款申请材料、出具贷款审批意见、审批上报程序、会议审核、实物审查等环节。
(三)银行应当根据信贷政策、风险控制要求和业务规模等因素,制定不同级别贷款审批权限制度,加强对审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审批程序严谨,审批结果合法、合规、公平、公正。
三、放款管理(一)银行应当按照决策程序和贷款协议规定,以合法、安全、便捷的方式将贷款资金予以放款。
(二)银行应当认真审查放款用途和财务数据等信息,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理、安全可靠。
(三)银行应当注重放款和贷後管理,加强对借款人企业财务数据、经营情况等方面的监测和跟踪,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问题。
四、风险提示和防范(一)银行应当向借款人进行风险提示,告知并购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纳税义务等内容,以及各种风险可能影响借款人企业的财产与利益的情况。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为您推荐】鹿泉市律师上城区律师贵港律师平山县律师蔚县律师内丘县律师路南区律师在进行并购贷款的申请的时候,我们和普通的贷款的方式相比是比较复杂的,除此之外,对于并购贷款的管理也是十分严格的。
那么,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都是包括哪些条款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商业银行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维护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
第五条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三)其他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四)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前,应当制定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的并购贷款业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中国社区出借联盟(以下简称“本联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有关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为指本联盟出借人出借给投资对象的用于实施的并购的贷款。
一、贷款基本原则(一)本办法规定的贷款,贷款人必须保证贷款期间内及能够按时归还借款本金。
在贷款期间内,贷款人不得转让贷款义务。
(二)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投资对象必须全额履行贷款义务。
(三)本办法规定的贷款,贷款义务担保有发行股权、抵押等方式担保。
担保方式以本联盟及投资对象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一)本联盟按照贷款期限的缺省规定:半年内的贷款,投资对象年末及贷款到期时,必须全额还清贷款本息;半年以上的贷款,投资对象每月必须按期偿还借款本息,贷款期满时必须有效结清贷款本金。
(二)本联盟将依法发放并监督投资对象的贷款收支情况,签发并见证投资对象贷款还款保证书,以确保投资对象有效结清贷款本息。
(三)本联盟将定期检查投资对象的担保情况,确保抵押担保物继续有效。
如抵押担保物因变现不足而无法支付应付款项,本联盟将及时书面通知投资对象补充变现,以保障贷款人的权益不受损失。
(四)本联盟将监督投资对象实施并购动作,以确保实施并购后,投资对象能够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如果出现逾期拖欠,本联盟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收回贷款本息。
三、其他(一)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对象包括各类企业实体及有效合资企业。
(二)贷款义务完全结清前,本联盟不得就并购贷款的受让。
(三)对未尽事宜,经本联盟章程及由本联盟作出的其他决策后,另行补充规定。
(四)本办法自其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运作,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国X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制度,以及并购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以下简称“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间接进行。
并购方、目标企业以及并购交易涉及的关联企业,统称为并购交易各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XXX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并购贷款业务要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并购贷款业务的开展和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政策和XXX银行的相关规定。
审慎经营是指要全面深入了解并购业务,针对并购贷款业务比一般信贷业务更复杂、风险性更高的特点,将经济资本和综合效益相平衡的理念落实到业务经营管理中。
风险可控是指要通过严格准入条件、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加强专业审查、规范贷后管理等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商业可持续是指并购业务不仅要实现并购双方企业优势互补、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对XXX银行而言,还要做到收益能够覆盖风险,在获取贷款收益的同时实现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收入等综合收益。
第五条并购贷款业务原则上由总行审批。
第六条对并购贷款的基本管理要求按照《中国XXX银行信贷基本制度》、《中国X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对XXX银行提供并购贷款的并购交易,原则上应由我行担任或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担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通过参与并购交易设计和实施,提高对并购交易风险的控制能力。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作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业务流程第五章贷后管理第六章战略合作伙伴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增强银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一)要在满足市场需求和控制风险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体现以信贷手段支持战略性并购,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的政策导向,又要有利于银行科学有效地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二)引导信贷资金合理进入并购市场,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市场前景好、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促进产业的集中化、大型化、基地化。
(三)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及我行信贷政策重点支持的行业。
(四)鉴于并购贷款复杂程度较高,风险因素和不确定因素高于其它一般贷款业务,我行应谨慎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采取有效地措施来控制、防并购贷款风险。
第六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总体控制指标及措施:(一)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
新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表中所示合同项下借款货币的银行间利率。
第一个计息期从乙方实际提款日起至第一个结息日止;最后一个计息期从上一个计息期结束后的第二天起至最后还款日止;剩余的计息期从前一计息期结束后的第二天开始,到下一个结息日为止。
c .其他4.2如乙方到期未偿还贷款,上述利率确定方法仍适用于贷款的逾期部分。
4.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自提款日起按日计息,并以(月/季度/半年)结息。
贷款到期时,利息将与本金结算。
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 4.4如果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季度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20日;如果利息按6个月结算,利息结算日期为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
4.5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方法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自筹资金5.1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M&A交易所需的自筹资金不少于(大写:)元。
自筹资金的安排如下:。
第六条提款先决条件6.1除非满足或免除以下前提条件,否则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6.1.1乙方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获得合法有效的并购交易及本次贷款的书面授权或批准;6.1.2乙方已按规定取得政府主管审批部门对并购交易的批准,并已履行登记、公告、备案等必要手续。
6.1.3乙方M&A交易的自筹资金已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并按照《M&A协议》的约定按期支付;6.1.4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了甲方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且该担保的变更并未损害甲方的债权;6.1.5不存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6.1.6《M&A协定》已经生效,并将继续有效。
乙方没有违反M&A 协议,M&A交易的条款也没有改变。
6.1.7乙方已向甲方提交有效的并购协议复印件及其他证明交易价格确实应支付的材料;6.1.8甲方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提款条件。
第七条提款7.1乙方在申请提款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提款通知。
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模版
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行并购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加强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8]84 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境内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为满足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行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五条总行投资银行部是全行并购贷款业务牵头经营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并适时完善全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全行并购贷款业务活动;(二)开展并购贷款项目的谈判、方案设计,撰写风险评估报告;(三)对各分支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供营销和后续操作的专业支持,指导分支机构作好贷后管理;(四)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监管部门的沟通,掌握政策动态,争取业务指导与支持。
第六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并购贷款业务协调管理部门,协调和调配全行公司类客户资源,推动和指导分支机构对潜在客户进行营销拓展,并负责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总行授信审批部是本行并购贷款业务授信审查的主管部门,并进行并购贷款的审查审批。
中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购贷款行为,加强并购贷款业务的管理,防范并购贷款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信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我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开展的并购贷款业务。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第六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符合国家产业及宏观政策,符合中国银监会并购贷款业务的相关要求,并符合我行授信政策。
第七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主要有以下限制条件:(一)全行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的比例不应超过50%;(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三)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四)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八条并购方申请并购贷款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债务等不良记录;(二)并购方已建立完善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三)并购方的注册资本金已根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按时足额到位;(四)并购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六)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4361747615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4361747615附件一:【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并购贷款业务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8]84号,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专门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为满足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第四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第五条申请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 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三,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四, 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六, 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七,并购交易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将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并购贷款~应根据《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见附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借款人为并购方专门子公司的~并购方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规范本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本行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本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费用及并购融资置换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并购方,是指实际发起、运作并控制并购行为的一方,并购方可直接发起并购行为,也可以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发起并购行为。
第四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并购贷款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业务管理,业务审批权限按照本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反洗钱管理(一)开展“并购贷款”应根据《商业银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反洗钱规章制度,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开展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划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甄别和报送等反洗钱流程;(二)严把客户准入关,严禁为国际社会、我国政府等各类组织及本行洗钱及恐怖融资“黑名单”客户办理并购贷款业务;(三)持续跟踪客户洗钱风险,持续监测客户资金交易,定期开展客户洗钱风险评估,授信期间根据客户洗钱风险适当选择暂停、中止、终止办理并购贷款业务,控制洗钱风险;(四)严格核实客户还款资金来源,提前还款业务需加强客户洗钱风险尽职调查;(五)开展跨境并购交易的,经办行须严格评估交易对手及目标企业国别风险,谨慎介入反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严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风险;跨境交易须核实汇款人、收款人信息及汇款目的。
第七条并购贷款业务适用于本行各辖属机构。
X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购贷款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系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不包括以短期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财务性并购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企业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它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系指本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本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总体原则,按照“遴选立项、逐户组团、集中审批”模式审慎开展。
第五条本行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或保密合同,禁止泄露任何有关并购业务的资料或信息。
第六条发放并购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七条申请并购业务的企业必须满足本行对一般授信的基本要求,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行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以专门设立的子公司申请并购贷款的,其控股股东在本行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二)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并能够提供不少于并购资金总额40%的自有资金,且接受本行资金监管要求;(三)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四)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应为综合还款能力较强、经营稳健、管理先进的行业龙头企业或知名企业,其生产规模、技术水平、效益处于同行领先地位,且符合本行行业政策基本准入条件;(五)以现有企业申请贷款的,原则上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专设子公司的,要求其控股股东最近3年连续盈利;(六)本行要求的其它贷款条件。
第八条并购贷款业务申请人为“子公司”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子公司”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并能够提供不少于并购资金总额40%的自有资金,且接受本行资金监管要求;(二)并购交易价款自有来源为向并购方企业股东借款的,并购方企业应承诺对“子公司”股东借款清偿顺序位于本行贷款之后;(三)并购方企业能够为“子公司”并购贷款业务提供足额担保;(四)“子公司”与目标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五)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X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购贷款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系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不包括以短期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财务性并购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企业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它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系指本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本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总体原则,按照“遴选立项、逐户组团、集中审批”模式审慎开展。
第五条本行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或保密合同,禁止泄露任何有关并购业务的资料或信息。
第六条发放并购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七条申请并购业务的企业必须满足本行对一般授信的基本要求,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行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以专门设立的子公司申请并购贷款的,其控股股东在本行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二)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并能够提供不少于并购资金总额40%的自有资金,且接受本行资金监管要求;(三)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四)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应为综合还款能力较强、经营稳健、管理先进的行业龙头企业或知名企业,其生产规模、技术水平、效益处于同行领先地位,且符合本行行业政策基本准入条件;(五)以现有企业申请贷款的,原则上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专设子公司的,要求其控股股东最近3年连续盈利;(六)本行要求的其它贷款条件。
第八条并购贷款业务申请人为“子公司”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子公司”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并能够提供不少于并购资金总额40%的自有资金,且接受本行资金监管要求;(二)并购交易价款自有来源为向并购方企业股东借款的,并购方企业应承诺对“子公司”股东借款清偿顺序位于本行贷款之后;(三)并购方企业能够为“子公司”并购贷款业务提供足额担保;(四)“子公司”与目标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五)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管理,促进银行业并购与重组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范围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贷款和其他金融产品,支持并购和重组的资金需求;提供并购贷款担保、风险管理等服务;为并购借款人提供咨询、评估、尽职调查等服务。
第三章审批流程银行并购贷款审批程序如下:1. 客户提出申请,银行进行初步审核,确定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2. 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结合项目的风险等级,确认贷款额度,并制定贷款合同;3. 借款人和银行签订并购贷款合同;4. 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担保和抵押物,确保借款安全;5. 银行进行贷款发放和监管,保证贷款使用和偿还情况;6. 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第四章申请条件1. 申请人必须是法人或自然人;2. 申请人的资信记录良好,具有良好信用状况,能够按时还本付息;3. 申请人拥有要进行并购或重组的资产或股权;4. 申请人按要求提供担保和抵押物。
第五章贷款期限和利率1.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需要和项目情况,通常不超过3年;2. 贷款利率:根据贷款期限、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用途等综合因素进行定价。
第六章还款方式和保证1. 还款方式:分期还款、一次性还本付息等多种方式,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进行;2. 保证: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申请人提供质押、抵押、保证金等多种方式进行还款保证。
第七章风险管理1. 银行应当对并购借款人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确保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2. 银行应当提供并购借款人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帮助其减少金融风险;3. 银行应当切实加强对并购借款人的贷款管理、跟踪、监督和风险预警,确保贷款安全;4.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强化对并购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篇: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作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业务流程第五章贷后管理第六章战略合作伙伴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增强银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一)要在满足市场需求和控制风险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体现以信贷手段支持战略性并购,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的政策导向,又要有利于银行科学有效地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二)引导信贷资金合理进入并购市场,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市场前景好、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促进产业的集中化、大型化、基地化。
(三)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及我行信贷政策重点支持的行业。
(四)鉴于并购贷款复杂程度较高,风险因素和不确定因素高于其它一般贷款业务,我行应谨慎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采取有效地措施来控制、防范并购贷款风险。
第六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总体控制指标及措施:(一)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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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贷款管理办法4361747615附件一:【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并购贷款业务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8]84号,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专门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为满足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第五条申请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一, 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 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三, 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四, 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五,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六, 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七, 并购交易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将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并购贷款~应根据《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见附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借款人为并购方专门子公司的~并购方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并购贷款用于受让、认购股权或收购资产的~对应的股权或资产上应质押或抵押给我行~但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或转让的除外。
,2,第八条并购贷款用于满足并购方企业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目标企业为目的的融资需求~且仅限于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支付并购交易价款~不得用于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协议下所支付的其他款项~也不得用于并购之外的其他用途。
并购贷款不得用于短期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的财务性并购活动。
第三章金额、期限、利率与总量控制第九条并购贷款金额应综合考虑并购方融资需求、负债水平、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并购交易风险状况、并购后的整合情况预测~以及其他银行对该并购交易的融资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行与他行针对该项并购的贷款之和不得超过并购交易所需资金的50%。
第十条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并购贷款一般应按年、按半年或按季分期还款~按月或按季付息。
第十二条并购贷款执行我行利率政策~利率需反映并购交易复杂性、贷款风险情况等因素~一般应高于同期限项目贷款的利率水平。
第十三条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十四条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额的,3,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四章贷款调查第十五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需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要求对并购双方和并购交易进行调查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并购双方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二, 并购双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行业或经营项目的资质,,三, 并购协议的基本内容、并购协议在双方内部审批情况和在有关政府机构及监管部门的审批情况及进度,,四, 并购方与被并购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双方是否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五, 并购目的是否真实、是否依法合规~并购是否存在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六, 并购交易涉及的交易资金总额、资金筹集计划、方式~以及并购交易涉及境外资金的过境风险,,七, 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八, 并购交易的后续计划、整合计划及其前景和风险~并购后财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预测,,九, 并购交易涉及的股权是否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是否存在限制交易或转让的情形,,4,,十, 涉及国有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并购、管理层收购或跨境并购的~还应调查分析相关交易的依法合规性和业务风险。
第十六条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方式合并或控制目标企业的并购贷款申请~还应由符合要求的并购从业经验的人员对股权并购交易的可行性和风险状况进行独立分析评估。
第五章审查和审批第十七条审查人员应遵循审慎原则~根据本办法要求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 调查报告内容是否全面、清晰、准确~对并购后企业经营和财务预测是否审慎、合理~对各项风险的揭示是否全面、合理~所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完善、有效,,二, 并购交易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是否已经或即将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三, 并购交易目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即通过并购交易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四, 对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应重点审查并购交易的目的是否真实、依法合规~并购交易价格是否合理,,五, 并购交易金额、期限、利率水平、抵,质,押率确定是否合理,并购方自有资金的来源、金额及支付方式是否合法、,5,合规~及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六, 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发展战略、组织、资产、业务、文化及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七, 并购后企业的竞争优势、治理结构、经营管理情况~是否有后续的重大投资计划,,八, 并购方是否具有较强的综合偿债能力~并购交易是否有利于增加并购方或目标企业的未来收益~并购双方现金流量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是否良好,如发生对贷款不利影响的情形~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是否有效, ,九, 对于被并购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在我行有贷款的~还应审查其出售股权或资产对我行原有贷款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影响。
第十八条并购贷款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因并购交易导致相关客户关联关系改变的~应按新的关联关系进行统一授信。
第十九条并购贷款审批权限按照总行信贷业务授权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前提条件核准、贷款发放与会计核算第二十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和相关担保人订立书面并购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信贷业务,6,审批书中提出的贷款发放前提条件和贷款管理要求需要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的~要全部在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反映~防止合同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二十一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如果最终没有按相关并购协议约定的标准完成并购交易~我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偿还我行已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
借款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向其发放贷款: ,一,相关并购交易已按规定获得批准~并履行了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二,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并已按期支付,分期支付交易价款的~并购方自筹资金至少与并购贷款同比例先期支付,,三,并购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
第二十三条并购贷款按期限分别纳入相应科目核算。
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二十四条并购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等贷后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并购方及并购后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并购交易的实施进度,,二, 借款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7,,三, 国家或当地政府是否出台对并购方或并购后企业产生影响的相关政策~并分析其影响程度,,四, 并购方及并购后企业公司治理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分红策略等财务政策变化情况,,五, 并购方后续重大投资计划进展及变动情况~是否对其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 并购方以及并购后企业还本付息情况~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七, 被并购方或其控股股东在我行有贷款的~应检查其出售股权或资产后获得的收入是否按合同约定偿还我行贷款,,八, 对于设立还款专户的~应关注是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余额下限~确保按期足额收回贷款本息,,九, 按照有关规定对抵质押物定期进行价值评估~分析其对我行贷款的保障程度~以及处臵、变现能力。
第二十五条以拟并购资产或股权抵,质,押的~在并购交易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担保变更手续~保证我行担保权益连续、有效。
对于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及时收回贷款或要求客户提供其他足额、有效、合法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贷后管理人员应要求并购方及并购后企业按合同约定定期提供财务报表~并对其未来一年的经营及现金流情况进行预测。
,8,第二十七条贷款期内~并购方出现借款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形,如首次公开发行、资产出售等,获得额外现金流时~应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偿还我行贷款。
第二十八条贷款期内~如并购方或并购后企业出现重要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EBITDA等,劣变等触及合同保护性条款的情形~应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我行贷款安全。
第二十九条并购贷款不良率上升时~应从以下方面加强检查和评估:,一, 并购贷款担保的方式、构成和覆盖贷款本息的情况,,二, 针对不良贷款所采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三, 处臵质押股权的情况,,四, 并购贷款的呆账核销情况。
第三十条各行应至少每年对辖内存量并购贷款业务进行检查~全面评估风险状况。
当出现并购贷款集中度趋高、贷款质量劣化等情形时~应提高检查和评估的频率。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对办理并购贷款的并购交易~应由我行担任并购顾问或融资顾问~积极参与、监控并购交易~随时掌握风险变化情况。
但并购交易不聘任并购顾问或融资顾问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办理并购贷款~可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中介机构或独立顾问进行有关调查~并在贷,9,款调查、风险评估或审查中使用该中介机构的调查结果。
对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或独立顾问~应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通过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合并或实际控制目标企业的并购贷款申请~以及由部分特大型优质客户作为并购方、以其综合收益为主要还款来源的并购贷款申请~可适当简化调查、审查内容~主要分析并购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所承接债务的未来还款来源情况~或并购方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综合偿债能力。
第三十四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确需办理并购贷款业务的~须总行审批同意或特别授权后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