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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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境内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境内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境内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为加强银行境内并购贷款管理,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在境内向通过正式程序完成的并购活动提供贷款的管理。

(二)银行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认真落实风险管理责任,保障贷款合规、风险可控。

(三)银行应建立健全境内并购贷款管理制度,规范贷款审批、放款、管理、风险提示和监测等工作,加强信息披露和业务沟通。

(四)银行应当开展尽职调查,全面了解贷款客户的信用、财务情况及业务前景,核实并购资金来源和合法性,理性评估并购风险和经济效益,确保贷款合理明确、资金安全,严禁从事借贷买壳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银行应该做好信贷风险管理工作,充分评估并购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理性控制风险,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和应对措施,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问题。

二、贷款审批(一)银行应当认真评估并购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了解并购对债务和资产的影响情况,评估并购方案实施可能带来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以及贷款偿还来源等情况。

(二)银行应当建立并购项目贷款审批和放款实施流程,包括提交贷款申请、审核贷款申请材料、出具贷款审批意见、审批上报程序、会议审核、实物审查等环节。

(三)银行应当根据信贷政策、风险控制要求和业务规模等因素,制定不同级别贷款审批权限制度,加强对审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审批程序严谨,审批结果合法、合规、公平、公正。

三、放款管理(一)银行应当按照决策程序和贷款协议规定,以合法、安全、便捷的方式将贷款资金予以放款。

(二)银行应当认真审查放款用途和财务数据等信息,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理、安全可靠。

(三)银行应当注重放款和贷後管理,加强对借款人企业财务数据、经营情况等方面的监测和跟踪,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问题。

四、风险提示和防范(一)银行应当向借款人进行风险提示,告知并购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纳税义务等内容,以及各种风险可能影响借款人企业的财产与利益的情况。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中国社区出借联盟(以下简称“本联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有关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为指本联盟出借人出借给投资对象的用于实施的并购的贷款。

一、贷款基本原则(一)本办法规定的贷款,贷款人必须保证贷款期间内及能够按时归还借款本金。

在贷款期间内,贷款人不得转让贷款义务。

(二)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投资对象必须全额履行贷款义务。

(三)本办法规定的贷款,贷款义务担保有发行股权、抵押等方式担保。

担保方式以本联盟及投资对象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一)本联盟按照贷款期限的缺省规定:半年内的贷款,投资对象年末及贷款到期时,必须全额还清贷款本息;半年以上的贷款,投资对象每月必须按期偿还借款本息,贷款期满时必须有效结清贷款本金。

(二)本联盟将依法发放并监督投资对象的贷款收支情况,签发并见证投资对象贷款还款保证书,以确保投资对象有效结清贷款本息。

(三)本联盟将定期检查投资对象的担保情况,确保抵押担保物继续有效。

如抵押担保物因变现不足而无法支付应付款项,本联盟将及时书面通知投资对象补充变现,以保障贷款人的权益不受损失。

(四)本联盟将监督投资对象实施并购动作,以确保实施并购后,投资对象能够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如果出现逾期拖欠,本联盟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收回贷款本息。

三、其他(一)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对象包括各类企业实体及有效合资企业。

(二)贷款义务完全结清前,本联盟不得就并购贷款的受让。

(三)对未尽事宜,经本联盟章程及由本联盟作出的其他决策后,另行补充规定。

(四)本办法自其公布之日起施行。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并购贷款业务健康进展,规范并购贷款业务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8]84号)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归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专门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为知足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交易顶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第五条申请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符合以下大体条件:(一)在我行开立大体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三)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必然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进展潜力;(四)信用品级在AA-级(含)以上;(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六)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取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给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七)并购交易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将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并购贷款,应按照《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见附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借款人为并购方专门子公司的,并购方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并购贷款用于受让、认购股权或收购资产的,对应的股权或资产上应质押或抵押给我行,但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或转让的除外。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的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增强银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合作对象和基本条件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三章职责分工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四章业务流程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一)要在满足市场需求和控制风险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体现以信贷手段支持战略性并购,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的政策导向,又要有利于银行科学有效地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二)引导信贷资金合理进入并购市场,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市场前景好、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促进产业的集中化、大型化、基地化。

三)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及我行信贷政策重点支持的行业。

四)鉴于并购贷款复杂程度较高,风险因素和不确定因素高于其他一般贷款业务,我行应谨慎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控制、防范并购贷款风险。

第五章贷后管理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总体控制指标及措施:一)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

三)对纳入集团管理的同一集团下的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10%。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作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业务流程第五章贷后管理第六章战略合作伙伴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增强银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一)要在满足市场需求和控制风险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体现以信贷手段支持战略性并购,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的政策导向,又要有利于银行科学有效地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二)引导信贷资金合理进入并购市场,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市场前景好、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促进产业的集中化、大型化、基地化。

(三)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及我行信贷政策重点支持的行业。

(四)鉴于并购贷款复杂程度较高,风险因素和不确定因素高于其它一般贷款业务,我行应谨慎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采取有效地措施来控制、防并购贷款风险。

第六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总体控制指标及措施:(一)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

新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新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表中所示合同项下借款货币的银行间利率。

第一个计息期从乙方实际提款日起至第一个结息日止;最后一个计息期从上一个计息期结束后的第二天起至最后还款日止;剩余的计息期从前一计息期结束后的第二天开始,到下一个结息日为止。

c .其他4.2如乙方到期未偿还贷款,上述利率确定方法仍适用于贷款的逾期部分。

4.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自提款日起按日计息,并以(月/季度/半年)结息。

贷款到期时,利息将与本金结算。

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 4.4如果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季度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20日;如果利息按6个月结算,利息结算日期为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

4.5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方法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自筹资金5.1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M&A交易所需的自筹资金不少于(大写:)元。

自筹资金的安排如下:。

第六条提款先决条件6.1除非满足或免除以下前提条件,否则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6.1.1乙方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获得合法有效的并购交易及本次贷款的书面授权或批准;6.1.2乙方已按规定取得政府主管审批部门对并购交易的批准,并已履行登记、公告、备案等必要手续。

6.1.3乙方M&A交易的自筹资金已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并按照《M&A协议》的约定按期支付;6.1.4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了甲方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且该担保的变更并未损害甲方的债权;6.1.5不存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6.1.6《M&A协定》已经生效,并将继续有效。

乙方没有违反M&A 协议,M&A交易的条款也没有改变。

6.1.7乙方已向甲方提交有效的并购协议复印件及其他证明交易价格确实应支付的材料;6.1.8甲方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提款条件。

第七条提款7.1乙方在申请提款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提款通知。

中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购贷款行为,加强并购贷款业务的管理,防范并购贷款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信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我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开展的并购贷款业务。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第六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符合国家产业及宏观政策,符合中国银监会并购贷款业务的相关要求,并符合我行授信政策。

第七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主要有以下限制条件:(一)全行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的比例不应超过50%;(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三)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四)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八条并购方申请并购贷款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债务等不良记录;(二)并购方已建立完善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三)并购方的注册资本金已根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按时足额到位;(四)并购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六)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规范本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本行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本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费用及并购融资置换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并购方,是指实际发起、运作并控制并购行为的一方,并购方可直接发起并购行为,也可以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发起并购行为。

第四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并购贷款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业务管理,业务审批权限按照本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反洗钱管理(一)开展“并购贷款”应根据《商业银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反洗钱规章制度,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开展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划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甄别和报送等反洗钱流程;(二)严把客户准入关,严禁为国际社会、我国政府等各类组织及本行洗钱及恐怖融资“黑名单”客户办理并购贷款业务;(三)持续跟踪客户洗钱风险,持续监测客户资金交易,定期开展客户洗钱风险评估,授信期间根据客户洗钱风险适当选择暂停、中止、终止办理并购贷款业务,控制洗钱风险;(四)严格核实客户还款资金来源,提前还款业务需加强客户洗钱风险尽职调查;(五)开展跨境并购交易的,经办行须严格评估交易对手及目标企业国别风险,谨慎介入反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严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风险;跨境交易须核实汇款人、收款人信息及汇款目的。

第七条并购贷款业务适用于本行各辖属机构。

X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购贷款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系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不包括以短期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财务性并购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企业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它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系指本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本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总体原则,按照“遴选立项、逐户组团、集中审批”模式审慎开展。

第五条本行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或保密合同,禁止泄露任何有关并购业务的资料或信息。

第六条发放并购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七条申请并购业务的企业必须满足本行对一般授信的基本要求,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行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以专门设立的子公司申请并购贷款的,其控股股东在本行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二)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并能够提供不少于并购资金总额40%的自有资金,且接受本行资金监管要求;(三)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四)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应为综合还款能力较强、经营稳健、管理先进的行业龙头企业或知名企业,其生产规模、技术水平、效益处于同行领先地位,且符合本行行业政策基本准入条件;(五)以现有企业申请贷款的,原则上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专设子公司的,要求其控股股东最近3年连续盈利;(六)本行要求的其它贷款条件。

第八条并购贷款业务申请人为“子公司”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子公司”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并能够提供不少于并购资金总额40%的自有资金,且接受本行资金监管要求;(二)并购交易价款自有来源为向并购方企业股东借款的,并购方企业应承诺对“子公司”股东借款清偿顺序位于本行贷款之后;(三)并购方企业能够为“子公司”并购贷款业务提供足额担保;(四)“子公司”与目标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五)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并购是指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实现对其他企业或资产的控制和整合。

在并购过程中,由于涉及到大量资金的流动和风险的增加,对于贷款的管理办法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并购贷款的管理办法,以确保贷款的有效利用和风险控制。

二、并购贷款的特点并购贷款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大额资金需求:并购涉及的资金通常较大,因此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大额贷款。

2. 高风险性:并购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对于收购企业来说,可能面临经营管理上的困难。

因此,相对于传统贷款,并购贷款的风险性更高。

3. 长期性和灵活性:并购贷款通常具有较长的还款期限,并且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并购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和变动。

三、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管理并购贷款,减少风险,确保合理利用资金,以下是一些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的建议。

1. 审慎的风险评估在提供并购贷款之前,金融机构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评估包括对并购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对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以及对市场和行业的研究。

通过审慎的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可以减少不良贷款的风险。

2. 灵活的还款方式并购项目的还款方式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并购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和变动。

可以考虑采用包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分阶段等多种还款方式,以确保还款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健全的贷后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机制,密切关注贷款的使用情况和还款状况。

及时发现并处理逾期还款和风险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 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支持金融机构应提供专业的并购贷款咨询和支持服务,包括并购贷款审批流程、还款计划的制定等方面的指导和建议。

同时,需要与法律、税务等专业机构合作,为并购项目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

5. 加强监管和合规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并购贷款的监管,推动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同时,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并购贷款的合规性。

【卓顶精品】ZGF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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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F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建总发〔20XX〕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SZ、SX分行:为贯彻落实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XX〕84号,以下简称《指引》)的有关要求,推进我行并购贷款业务的发展,总行制定了《ZGF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已按照规定报银监会审查通过,现将该《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文件印发你分行,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研究《管理办法》,结合各分行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分行并购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并购贷款是一项新业务,与传统信贷产品有很大不同,具有风险大、技术含量高的特点,各分行要在充分了解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的基础上,本着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谨慎操作,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购贷款业务。

二、认真做好对并购贷款需求的分析和筛选工作。

对于没有实现吸收合并或实际控制目标企业的贷款申请不能纳入并购贷款的范围。

各分行在推进并购贷款的初期,应先选择国家政策支持、大企业并购等风险相对容易控制的并购贷款进行试点。

并购贷款应优先支持有利于我行信贷结构调整的客户和项目,我行并购贷款业务推进的思路和策略为:1.优先考虑国家政策支持的行业重组,如钢铁、汽车、电力、煤炭、水泥等行业的并购贷款需求。

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的并购贷款谨慎介入。

2.优先支持国有大型企业和其他大型企业的并购;支持效益好、行业排头兵、高技术企业的战略性并购,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

3.优先开展风险较低的公司融资类并购贷款业务,审慎开展风险较高的结构融资类并购贷款业务,严格控制跨境并购贷款业务。

4.利用企业并购契机,盘活和优化我行存量信贷资产。

三、并购贷款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和管理。

各分行应由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风险管理、投资银行和法律合规等相关部门具备相关从业经验的专家和业务骨干组成并购贷款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共同进行并购贷款的营销、谈判、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及贷后管理等工作。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并购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行内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本行为境内并购方企业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而向并购方或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在境内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本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并购贷款业务主要支持战略性的并购,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进行兼并重组和行业整合,支持市场前景好、有效益、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重点支持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的并购及资产、债务重组,审慎支持跨行业并购。

第六条本行叙做并购贷款应积极开展相关融资顾问业务,通过参与并购过程促使并购交易有利于本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以及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本部及下属分支机构。

第二章总行部门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投资银行事业部作为并购贷款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

职责主要包括:负责牵头并购贷款业务的业务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总行投资银行事业部为并购贷款业务的牵头执行部门。

职责包括:负责指导或联合经办分支机构对所辖客户进行业务营销;指导或审核分支机构相关业务方案;负责相关授信业务的前期审查;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补充完善相关行业并购贷款业务的管理或操作制度等。

第九条总行产品管理部负责牵头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按本行现行政策,牵头并购贷款业务风险相关的管理及政策事项,指导和监督风险条线人员按有关要求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

徽商银行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并购贷款操作流程.docx

徽商银行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并购贷款操作流程.docx

附件1:徽商银行并购贷款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并购贷款业务操作,防控并购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徽商银行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流程。

二、并购贷款原则上由总行受理、调查评估、审查和审批。

并购业务所在地分行(含直属支行)负责协助总行做好并购贷款涉及辖内并购贷款业务的营销和尽职调查工作,并共同做好贷后管理。

三、办理并购贷款,应成立专门团队,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管理与控制。

四、根据并购规模和复杂程度,专门团队成员应包括总行公司银行部、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部等部门的并购业务专家、营销专家、风险评估审查专家、法律专家和信贷行业政策专家。

专门团队成员还应包括并购业务所在分行(含直属支行)公司银行部信贷经理、投行专员等相关人员。

五、办理并购贷款业务,相关部门、各岗位人员应充分沟通协作,审慎、尽职,在严密控制各流程环节风险的基础上,确保操作流程简捷高效、运行通畅。

第二章业务受理一、业务受理(一)非总行牵头直接营销的并购贷款业务,由分行(含直属分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

初步调查完成后,撰写初步调查报告,明确初步调查意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我行并购贷款基本条件,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业务,并对拟提供融资的额度、期限、担保方式等基本要素提出初步意见。

对拟同意办理此项业务的,经分行(含直属支行)行长同意后,将初步调查报告连同借款申请书、客户(项目)基本资料报总行公司银行部(投资银行部),以下简称公司银行部。

(二)总行牵头直接营销的并购贷款业务,由公司银行部投行经理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进行项目可行性的初步调查。

(三)原则上我行只受理本行前期作为企业并购顾问或融资顾问的企业的并购贷款申请。

公司银行部负责组织业务初审,初步论证并购交易风险是否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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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作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业务流程第五章贷后管理第六章战略合作伙伴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增强银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一)要在满足市场需求和控制风险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体现以信贷手段支持战略性并购,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的政策导向,又要有利于银行科学有效地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二)引导信贷资金合理进入并购市场,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市场前景好、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 促进产业的集中化、大型化、基地化。

(三)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及我行信贷政策重点支持的行业。

(四)鉴于并购贷款复杂程度较高,风险因素和不确定因素高于其它一般贷款业务,我行应谨慎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采取有效地措施来控制、防范并购贷款风险。

第六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总体控制指标及措施:(一)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

(三)对纳入集团管理的同一集团下的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10%。

(四)并购方并购资金的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五)银行将在管理信息系统单设并购贷款科目,确保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二章合作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七条并购方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银行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二)银行信用评级A(含)级以上;(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四)所处行业稳定,在所属行业或区域内具备较强的市场领导力和核心竞争力,行业发展前景较好;(五)具备完成并购交易的主体资格;(六)财务运作稳健,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备完成并购的财务实力;(七)依法合规经营,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效益良好;(八)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九)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十)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团队管理能力突出,具有较强的市场运作能力和创新精神。

(十一)并购方企业自筹资金应足额到位,其资金来源符合我行对自筹资金认定要求;(十二)并购交易价款自有来源为并购方企业股东借款的,并购方企业股东应承诺其借款清偿顺序位于银行贷款之后;(十三)并购贷款业务申请人为“子公司”的并购贷款业务应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十四)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并购贷款所对应的并购交易,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并购双方具备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交易完成后,双方能够通过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的整合形成协同效应;(二)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三)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已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四)属于溢价收购的,溢价比例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五)同时使用固定收益类工具作为收购资本金来源的,该工具不得设置任何偿付优先权。

第九条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原则上,银行对并购贷款所要求的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贷款种类。

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银行将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

第十条并购贷款以目标企业资产抵押、股权质押作为担保方式的,在并购交易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担保变更手续和相关信贷合同,保证我行担保权益连续、有效。

第十一条并购贷款应用于满足并购方企业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目标企业为目的的融资需求,而不得向以短期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的财务性并购活动提供并购贷款。

第十二条并购贷款业务按我行集团授信管理办法和公司业务授信管理办法纳入相应的授信额度管理。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三条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并购贷款业务的战略制定和业务指导机构,其职责是结合银行实际,建立明确的业务发展战略,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个借款人、企业集团、行业类别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参照《银行限额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总行公司银行部是全行并购贷款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

合规部、评审部、信贷监控部、风险管理部、稽核部同为并购贷款的业务指导、审查和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为:(一)公司银行部职责:1、负责并购贷款业务项目的准入审查,参与并购贷款业务的营销支持和方案设计;2、牵头制定和修订《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3、发展和管理与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相关的战略合作伙伴资源与外部专家顾问,协调其与经营机构的沟通与对接工作;4、组织对客户经理及并购贷款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并购贷款业务专业人才的培养;5、其他须由牵头管理部门承办的事项。

(二)合规部职责:1、参与对并购贷款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合规、合法性审核;2、负责在并购贷款业务过程中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和指导;3、负责对非标准并购贷款合同文本以及标准并购贷款合同文本的修改进行法律审查。

(三)评审部职责:1、参与并购贷款的方案设计;2、对并购贷款的风险评估进行指导;3、按有关规定对并购贷款业务进行审查审批。

(四)信贷监控部职责:1、制订并购贷款贷后管理的相关细则;2、按银行相关规定办理放款;3、对各经营机构有关并购贷款的贷后监控工作进行指导与管理。

(五)风险管理部职责1、根据并购贷款业务整体风险状况,作出风险提示;2、根据并购贷款限额,对其进行监测、报告和预警;(六)稽核部职责依照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2006年51号文)开展检查内部审计。

第十五条各经营机构是并购贷款业务的具体受理和经办机构。

并购贷款业务经营机构的职责是:1、各经营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并购贷款业务的责任人,直接指导和部署本机构并购贷款业务的发展。

2、负责将客户的并购贷款业务需求反映到牵头管理部门,并与总行并购贷款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向客户提供并购贷款业务的服务方案。

3、对本机构承办的并购贷款业务项目,组织完成尽职调查并完成《银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附件三);4、负责对并购贷款项目的上报审批、贷款合同的签订、贷款条件的落实、贷后管理与总结,并上报并购贷款业务的有关材料到牵头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并购贷款业务使用专门的《银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模板和相关法律合同文本。

第十七条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可聘请外部投资咨询、法律咨询、资产评估咨询、税收及会计顾问类中介机构协助完成并购贷款业务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外部中介机构须经总行公司银行部核准。

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八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分为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业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等环节,并参照银行信贷业务现行相关办法和规定执行,并对以上主要环节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

第一节业务受理第十九条银行经营机构受理客户提出的并购贷款业务申请时,需按照银行要求收集有关材料,具体参见附件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一)并购方企业或“子公司”基本材料,如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及按时纳税证明、公司章程、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子公司”可不提供);(二)目标企业基本材料(同上);(三)并购方案,如并购计划、并购可行性分析报告、并购后整合计划等;(四)并购交易依法合规的证明材料,如有关部门或机构的批准文件、登记或公告文书等;(五)并购贷款业务申请书等;(六)经过人民银行年检的贷款卡;(七)银行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经营机构受理客户并购贷款申请后,应对项目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和初步的调查评估(有关项目准入条件参照第二章有关要求)。

经初步筛选后,受理部门对拟进行并购贷款业务的项目填写《并购贷款项目准入申报表》(附件一)上报公司银行部进行准入审查,公司银行部审核准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申请人的并购行为是否合规、合理;(二)并购交易是否能够成功实施;(三)目标企业的并购溢价是否合理;(四)申请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充足,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五)申请人是否能够按照并购贷款业务合同约定支付本息;(六)申请人主观或客观违约情况下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

第二节尽职调查第二十一条公司银行部予以准入后,牵头组建并购贷款项目执行小组。

项目执行小组以公司银行部和经办机构为主体,必要时引进外部专家参与。

小组组长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负责项目小组成员的内部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组织项目小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执行小组中经营机构负责项目的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及方案设计、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贷后管理、项目的总结和回顾等。

第二十三条尽职调查由项目执行小组内部的经营机构成员负责、其他有关成员协助完成,由经营机构成员撰写《银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项目执行小组除按照银行现行相关制度对并购方企业和目标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了解以下内容:(一)并购方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情况;(二)历史信用记录,有无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三)并购方企业与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和工艺、行业准入和技术壁垒、商标等直接影响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四)并购方企业与目标企业之间是否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五)并购方企业能否通过并购实现整合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利润率;(六)并购方企业能否通过行业整合,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效应,提升生产效率,提高市场竞争力;(七)“子公司”注册的合法合规性,以及资本金的到位情况;(八)并购交易涉及的法律法规;(九)并购双方所属行业的产业政策;(十)担保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十一)并购交易的自有资金调查,包括自有资金来源、落实方式、成本、期限等;(十二)目标企业的股东和组织结构,及直接控制人和相关股东对并购交易的态度;(十三)并购交易的方式(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十四)股权或资产的收购方式(协议转让、要约收购等);(十五)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资产溢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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