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制度
银行境内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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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境内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为加强银行境内并购贷款管理,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在境内向通过正式程序完成的并购活动提供贷款的管理。
(二)银行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认真落实风险管理责任,保障贷款合规、风险可控。
(三)银行应建立健全境内并购贷款管理制度,规范贷款审批、放款、管理、风险提示和监测等工作,加强信息披露和业务沟通。
(四)银行应当开展尽职调查,全面了解贷款客户的信用、财务情况及业务前景,核实并购资金来源和合法性,理性评估并购风险和经济效益,确保贷款合理明确、资金安全,严禁从事借贷买壳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银行应该做好信贷风险管理工作,充分评估并购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理性控制风险,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和应对措施,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问题。
二、贷款审批(一)银行应当认真评估并购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了解并购对债务和资产的影响情况,评估并购方案实施可能带来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以及贷款偿还来源等情况。
(二)银行应当建立并购项目贷款审批和放款实施流程,包括提交贷款申请、审核贷款申请材料、出具贷款审批意见、审批上报程序、会议审核、实物审查等环节。
(三)银行应当根据信贷政策、风险控制要求和业务规模等因素,制定不同级别贷款审批权限制度,加强对审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审批程序严谨,审批结果合法、合规、公平、公正。
三、放款管理(一)银行应当按照决策程序和贷款协议规定,以合法、安全、便捷的方式将贷款资金予以放款。
(二)银行应当认真审查放款用途和财务数据等信息,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理、安全可靠。
(三)银行应当注重放款和贷後管理,加强对借款人企业财务数据、经营情况等方面的监测和跟踪,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问题。
四、风险提示和防范(一)银行应当向借款人进行风险提示,告知并购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纳税义务等内容,以及各种风险可能影响借款人企业的财产与利益的情况。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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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为您推荐】鹿泉市律师上城区律师贵港律师平山县律师蔚县律师内丘县律师路南区律师在进行并购贷款的申请的时候,我们和普通的贷款的方式相比是比较复杂的,除此之外,对于并购贷款的管理也是十分严格的。
那么,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都是包括哪些条款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商业银行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维护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
第五条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三)其他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四)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前,应当制定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的并购贷款业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某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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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银行的并购贷款行为,保护资金安全,提高贷款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对并购贷款进行申请、审批、发放、监督管理等全部环节的规定和操作。
三、申请条件1.借款人具有合法企业法人资格,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
2.借款人具有较好信用记录,无不良贷款记录。
3.借款人拥有明确的并购目标和计划,并提供详细的并购方案。
4.借款人能够提供充足的抵押物或担保措施。
四、申请流程1.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并购贷款申请,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
2.银行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借款人的资信等情况。
3.如初步审查通过,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更详细的并购计划,并进行风险评估。
4.银行对借款人的并购计划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批准贷款。
5.如贷款申请获得批准,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安排贷款发放。
五、贷款发放1.借款人应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保证贷款安全。
2.贷款资金仅限用于明确的并购目标,不得挪作他用。
3.借款人应根据合同的规定提供抵押物或担保措施。
六、贷款管理1.银行将建立贷款管理部门,负责对并购贷款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2.贷款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贷后检查,核实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和还款情况。
3.如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等情况,贷款管理部门将与其进行沟通并采取相应措施。
七、风险监控1.银行将建立风险监控系统,对并购贷款风险进行实时监控。
2.如发现风险情况,银行将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3.如借款人的并购计划存在较大风险,银行将拒绝或暂缓贷款申请。
八、贷款利率银行将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抵押物情况和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并向借款人进行公示。
九、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严重违约,银行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并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
十、制度的修订本制度如需修改,应经银行上级机构审批,并向相关部门和借款人进行公告。
十一、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银行的并购贷款管理工作。
以上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制度的内容,经用时1200字以上。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c412ffb5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dd.png)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一、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的并购活动也日益频繁。
银行在并购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企业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
但是,银行并购贷款的管理却面临诸多挑战,如贷款审批、风险评估、贷后管理等。
因此,为了规范银行并购贷款管理,保障银行贷款的安全性,制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是非常必要的。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银行在并购过程中提供的贷款。
三、主要内容1. 基本要求1.银行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切实防范风险。
2.银行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风险评估,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3.银行应当对贷后管理进行有效监管,及时排查风险。
2. 贷款审批1.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企业信用等进行严格审查。
2.银行应当对拟提供贷款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建立完整的审核流程和审核记录。
3.银行应当注意借款人与被并购企业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控制权变更的情况,切实防范恶意并购和虚假并购的发生。
3. 风险评估1.银行应当对拟提供贷款的企业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2.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确保借款人的借款能力与还款能力相匹配。
3.银行应当对担保物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措施。
4. 贷后管理1.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银行应当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贷款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3.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经营变化和贷款使用情况,适时调整贷款条件和贷款额度。
四、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对本办法内容的解释和修改权归本行所有。
3.本办法未涉及的部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是银行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的主要内容,银行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并建立相关监督制度,以确保银行并购贷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x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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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滇银行流程体系文件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文件编号:P[TZ]0344-0100编制部门:投资银行部版次号:A/0生效日期:2012 年4 月日目录修改记录 (4)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 (6)第三章金额、期限、利率与总量控制 (9)第四章并购贷款的担保方式 (10)第五章业务受理与尽职调查 (11)第六章审查和审批 (14)第七章前提条件核准、发放 (16)第八章贷后管理 (17)第九章附则 (20)修改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富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并购贷款活动,促进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为满足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并购双方,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
第四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第五条申请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记录,并经本行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以上客户。
二、主业突出,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三、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力。
某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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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并购贷款业务流程中的关 键环节
尽职调查环节
01 02
目的与原则
尽职调查是并购贷款业务流程中的重要环节,目的是对并购项目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以确保银行对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有充分了 解,从而做出科学决策。
主要内容
尽职调查涵盖项目基本情况、行业分析、市场前景、财务状况、法律 风险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对项目的全面了解。
市场风险管理
市场利率风险
由于市场利率波动可能导 致并购贷款的利息收入减 少,需要对市场利率风险 进行管理。
汇率风险
如果并购涉及跨国交易, 需要对汇率风险进行管理 ,以避免由于汇率波动导 致的经济损失。
价格风险
目标公司的股票价格波动 可能导致并购成本增加, 需要进行价格风险管理。
操作风险管理
交易结构风险
严格执行签约审批流程
对合同签订的审批流程进行严格把控,确保合同内容符 合银行内部政策和风险控制要求。
加强合同执行监督
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义务。
加强放款流程管理
严格落实放款条件
对并购交易中涉及的各项放款条件进行认真核实,确保满足条件 后方可放款。
加强资金流向监控
对并购交易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资金用于合法 合规的用途。
并购贷款的申请条件
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已在银 行开立账户,且账户状态正常。
其他相关条件,如借款人身份、借款用 途等符合银行规定。
并购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
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的信用 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并购交易合法合规,交易背景真实。
并购贷款的业务流程
• 银行收到并购方企业的贷款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材料是 否齐全、是否符合银行规定。
并购贷款管理规定(3篇)
![并购贷款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14e2932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da.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购贷款业务,加强风险防范,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企业股权、资产或者对企业进行重组的贷款。
第三条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商业可持续原则;(四)审慎经营原则。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二)有专门负责并购贷款业务的部门或者团队;(三)有熟悉并购贷款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四)有相应的资金来源;(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经营许可。
第七条银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贷款审批与发放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并购贷款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并购活动。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借款人进行以下审查:(一)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二)并购目的、并购方式、并购对象等;(三)并购贷款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四)担保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并购贷款进行以下审批:(一)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二)对并购贷款的风险进行评估;(三)对担保措施进行审查;(四)对贷款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签订并购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购贷款的贷后管理制度,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担保物的管理等进行监督。
中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9946856b9f3f90f77c61b12.png)
中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购贷款行为,加强并购贷款业务的管理,防范并购贷款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信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我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开展的并购贷款业务。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第六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符合国家产业及宏观政策,符合中国银监会并购贷款业务的相关要求,并符合我行授信政策。
—0—第七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主要有以下限制条件:(一)全行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的比例不应超过50%;(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三)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四)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八条并购方申请并购贷款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债务等不良记录;(二)并购方已建立完善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三)并购方的注册资本金已根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按时足额到位;(四)并购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六)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1—其核心竞争能力。
中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d1750f7d1f34693dbef3e52.png)
中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购贷款行为,加强并购贷款业务的管理,防范并购贷款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信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我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开展的并购贷款业务。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第六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符合国家产业及宏观政策,符合中国银监会并购贷款业务的相关要求,并符合我行授信政策。
第七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主要有以下限制条件:(一)全行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的比例不应超过50%;(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三)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四)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八条并购方申请并购贷款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债务等不良记录;(二)并购方已建立完善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三)并购方的注册资本金已根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按时足额到位;(四)并购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六)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并购重组)农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并购重组)农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ccf6921b7360b4c2e3f647c.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运作,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制度,以及并购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以下简称“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间接进行。
并购方、目标企业以及并购交易涉及的关联企业,统称为并购交易各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并购贷款业务要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并购贷款业务的开展和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政策和农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审慎经营是指要全面深入了解并购业务,针对并购贷款业务比一般信贷业务更复杂、风险性更高的特点,将经济资本和综合效益相平衡的理念落实到业务经营管理中。
风险可控是指要通过严格准入条件、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加强专业审查、规范贷后管理等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商业可持续是指并购业务不仅要实现并购双方企业优势互补、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对农业银行而言,还要做到收益能够覆盖风险,在获取贷款收益的同时实现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收入等综合收益。
第五条并购贷款业务原则上由总行审批。
第六条对并购贷款的基本管理要求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对农业银行提供并购贷款的并购交易,原则上应由我行担任或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担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通过参与并购交易设计和实施,提高对并购交易风险的控制能力。
徽商银行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并购贷款操作流程.docx
![徽商银行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并购贷款操作流程.docx](https://img.taocdn.com/s3/m/2417b1ef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bea4654.png)
附件1:徽商银行并购贷款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并购贷款业务操作,防控并购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徽商银行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流程。
二、并购贷款原则上由总行受理、调查评估、审查和审批。
并购业务所在地分行(含直属支行)负责协助总行做好并购贷款涉及辖内并购贷款业务的营销和尽职调查工作,并共同做好贷后管理。
三、办理并购贷款,应成立专门团队,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管理与控制。
四、根据并购规模和复杂程度,专门团队成员应包括总行公司银行部、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部等部门的并购业务专家、营销专家、风险评估审查专家、法律专家和信贷行业政策专家。
专门团队成员还应包括并购业务所在分行(含直属支行)公司银行部信贷经理、投行专员等相关人员。
五、办理并购贷款业务,相关部门、各岗位人员应充分沟通协作,审慎、尽职,在严密控制各流程环节风险的基础上,确保操作流程简捷高效、运行通畅。
第二章业务受理一、业务受理(一)非总行牵头直接营销的并购贷款业务,由分行(含直属分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
初步调查完成后,撰写初步调查报告,明确初步调查意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我行并购贷款基本条件,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业务,并对拟提供融资的额度、期限、担保方式等基本要素提出初步意见。
对拟同意办理此项业务的,经分行(含直属支行)行长同意后,将初步调查报告连同借款申请书、客户(项目)基本资料报总行公司银行部(投资银行部),以下简称公司银行部。
(二)总行牵头直接营销的并购贷款业务,由公司银行部投行经理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进行项目可行性的初步调查。
(三)原则上我行只受理本行前期作为企业并购顾问或融资顾问的企业的并购贷款申请。
公司银行部负责组织业务初审,初步论证并购交易风险是否可控。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d5fad53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39.png)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规范本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本行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本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费用及并购融资置换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并购方,是指实际发起、运作并控制并购行为的一方,并购方可直接发起并购行为,也可以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发起并购行为。
第四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并购贷款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业务管理,业务审批权限按照本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反洗钱管理(一)开展“并购贷款”应根据《商业银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反洗钱规章制度,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开展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划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甄别和报送等反洗钱流程;(二)严把客户准入关,严禁为国际社会、我国政府等各类组织及本行洗钱及恐怖融资“黑名单”客户办理并购贷款业务;(三)持续跟踪客户洗钱风险,持续监测客户资金交易,定期开展客户洗钱风险评估,授信期间根据客户洗钱风险适当选择暂停、中止、终止办理并购贷款业务,控制洗钱风险;(四)严格核实客户还款资金来源,提前还款业务需加强客户洗钱风险尽职调查;(五)开展跨境并购交易的,经办行须严格评估交易对手及目标企业国别风险,谨慎介入反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严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风险;跨境交易须核实汇款人、收款人信息及汇款目的。
第七条并购贷款业务适用于本行各辖属机构。
X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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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购贷款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系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不包括以短期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财务性并购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企业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它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系指本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本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总体原则,按照“遴选立项、逐户组团、集中审批”模式审慎开展。
第五条本行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或保密合同,禁止泄露任何有关并购业务的资料或信息。
第六条发放并购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七条申请并购业务的企业必须满足本行对一般授信的基本要求,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行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以专门设立的子公司申请并购贷款的,其控股股东在本行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二)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并能够提供不少于并购资金总额40%的自有资金,且接受本行资金监管要求;(三)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四)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应为综合还款能力较强、经营稳健、管理先进的行业龙头企业或知名企业,其生产规模、技术水平、效益处于同行领先地位,且符合本行行业政策基本准入条件;(五)以现有企业申请贷款的,原则上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专设子公司的,要求其控股股东最近3年连续盈利;(六)本行要求的其它贷款条件。
第八条并购贷款业务申请人为“子公司”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子公司”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并能够提供不少于并购资金总额40%的自有资金,且接受本行资金监管要求;(二)并购交易价款自有来源为向并购方企业股东借款的,并购方企业应承诺对“子公司”股东借款清偿顺序位于本行贷款之后;(三)并购方企业能够为“子公司”并购贷款业务提供足额担保;(四)“子公司”与目标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五)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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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管理,促进银行业并购与重组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范围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贷款和其他金融产品,支持并购和重组的资金需求;提供并购贷款担保、风险管理等服务;为并购借款人提供咨询、评估、尽职调查等服务。
第三章审批流程银行并购贷款审批程序如下:1. 客户提出申请,银行进行初步审核,确定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2. 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结合项目的风险等级,确认贷款额度,并制定贷款合同;3. 借款人和银行签订并购贷款合同;4. 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担保和抵押物,确保借款安全;5. 银行进行贷款发放和监管,保证贷款使用和偿还情况;6. 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第四章申请条件1. 申请人必须是法人或自然人;2. 申请人的资信记录良好,具有良好信用状况,能够按时还本付息;3. 申请人拥有要进行并购或重组的资产或股权;4. 申请人按要求提供担保和抵押物。
第五章贷款期限和利率1.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需要和项目情况,通常不超过3年;2. 贷款利率:根据贷款期限、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用途等综合因素进行定价。
第六章还款方式和保证1. 还款方式:分期还款、一次性还本付息等多种方式,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进行;2. 保证: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申请人提供质押、抵押、保证金等多种方式进行还款保证。
第七章风险管理1. 银行应当对并购借款人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确保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2. 银行应当提供并购借款人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帮助其减少金融风险;3. 银行应当切实加强对并购借款人的贷款管理、跟踪、监督和风险预警,确保贷款安全;4.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强化对并购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XX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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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运作,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并购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以下简称“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一)受让现有股权,是指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东的股权,获得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二)认购新增股权,是指并购方通过参与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增资扩股行为,获得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三)收购资产,是指并购方通过资产收购方式取得目标企业拥有的全部或大部分实质性资产或核心资产的所有权。
(四)承接债务,是指并购方通过承接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的方式获得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第三条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间接进行。
并购方、目标企业以及并购交易涉及的关联企业,统称为并购交易各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原则上并购贷款只能用于支持进行中、未完成的并购交易。
未完成的并购交易是指至贷款提交有权审批行信用审批部门审查时,交易价款未付清或股权交割尚未完成。
第五条并购贷款业务要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并购贷款业务的开展和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政策和农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审慎经营是指要全面深入了解并购业务,针对并购贷款业务比一般信贷业务更复杂、风险性更高的特点,将经济资本和综合效益相平衡的理念落实到业务经营管理中。
风险可控是指要通过严格准入条件、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加强专业审查、规范贷后管理等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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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ⅩⅩ银行并购贷款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有效的支持企业间的并购行为,加强我行对经济构造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进地方产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标准我行并购贷款业务经营行为,提高我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21]84号〕等法律规章,特制定本方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开展潜力。
〔三〕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
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实用文档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五〕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六〕并购贷款的担保条件应高于我行其它贷款的担保条件,平、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并购交易风险状况、并购后的整合情况预测,以及其他银行对该并购交易的融资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行与他行针对该项并购的贷款之和不得超过并购交易所需资金的50%。
第九条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实用文档第十条对于一年期或以内的短期并购贷款,可采用一次还本、分期付息的还款方式;对于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并购贷款,原那么上应采用按季分期还款,按季付息的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并购贷款利率按照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六〕并购的可行性方案。
〔七〕有权部门对并购交易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证明文件〔如需要〕。
〔八〕涉及并购交易的有关文件,包括并购方案、合同或协议、原有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并购的决议原件及相关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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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农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运作,加强风险治理,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健康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治理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治理全然制度?等有关制度,以及并购业务的特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操纵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以下简称“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截了当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间接进行。
并购方、目标企业以及并购交易涉及的关联企业,统称为并购交易各方。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并购贷款业务要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那么。
依法合规是指并购贷款业务的开展和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政策和农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审慎经营是指要全面深进了解并购业务,针对并购贷款业务比一般信贷业务更复杂、风险性更高的特点,将经济资本和综合效益相平衡的理念落实到业务经营治理中。
风险可控是指要通过严格准进条件、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加强专业审查、标准贷后治理等全过程的风险操纵,有效操纵信贷风险。
商业可持续是指并购业务不仅要实现并购双方企业优势互补、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对农业银行而言,还要做到收益能够覆盖风险,在猎取贷款收益的同时实现并购重组财务参谋收进等综合收益。
第五条并购贷款业务原那么上由总行审批。
第六条对并购贷款的全然治理要求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全然制度?、?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全然规程?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对农业银行提供并购贷款的并购交易,原那么上应由我行担任或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担任并购重组财务参谋,通过参与并购交易设计和实施,提高对并购交易风险的操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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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运作,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制度,以及并购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以下简称“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间接进行。
并购方、目标企业以及并购交易涉及的关联企业,统称为并购交易各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并购贷款业务要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并购贷款业务的开展和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政策和农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审慎经营是指要全面深入了解并购业务,针对并购贷款业务比一般信贷业务更复杂、风险性更高的特点,将经济资本和综合效益相平衡的理念落实到业务经营管理中。
风险可控是指要通过严格准入条件、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加强专业审查、规范贷后管理等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商业可持续是指并购业务不仅要实现并购双方企业优势互补、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对农业银行而言,还要做到收益能够覆盖风险,在获取贷款收益的同时实现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收入等综合收益。
第五条并购贷款业务原则上由总行审批。
第六条对并购贷款的基本管理要求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对农业银行提供并购贷款的并购交易,原则上应由我行担任或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担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通过参与并购交易设计和实施,提高对并购交易风险的控制能力。
第二章并购贷款的一般性规定第八条并购贷款的借款人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九条并购贷款业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优先选择世界500强、中央直属大型国有企业、总行授权书中规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的支持类客户以及总行认可的其他客户作为并购方开展的并购交易;(二)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含);(三)并购双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投向的要求;(四)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五)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产能、土地使用权、稀缺资源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第十条并购贷款原则上用于并购境内注册的目标企业。
涉及跨境并购的,由总行组织调查、审批。
第十一条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总额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第十二条并购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根据并购交易的完成时间,以及并购完成后目标企业及并购方的生产经营周期、预期现金流、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对于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并购贷款,可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或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对于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并购贷款,原则上应采用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并购贷款的定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考虑成本、风险和综合收益的基础上,结合同业定价水平和与客户在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等方面的合作情况,合理确定并购贷款的利率。
第十四条并购贷款授信及额度管理。
并购贷款纳入客户授信管理,在已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审批;需增加授信额度或核定新客户授信额度的,可与并购贷款业务审批合并进行。
借款人在农业银行信用余额仅为并购贷款的,根据并购贷款方案审批要求和借款人还款进度,借款人原审批授信额度随还款金额逐年自动减少,若借款人无新的业务需求,可不再逐年核定客户授信额度。
借款人在农业银行有其他信贷业务的,按规定每年核定客户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并购贷款的担保规定。
(一)借款人应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形式。
前述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二)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应追加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
原则上应同时将目标企业的资产抵押给我行,以防止股权价值落空。
股权价值的确定方法如下:1、目标企业为上市公司或其股权有公开交易市场的,其股权质押价值以评估前一年最低市场交易价格与我行本次股权并购评估价值之间的较低值确定;2、目标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其股权价值按其对应的有效净资产价值与我行本次股权并购评估价值之间的较低值确定。
本款所称有效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无形资产(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递延资产-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
(三)以并购方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借款人的,应要求并购方或其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采用保证担保的,除应符合《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外,保证人信用等级应为AA级(含)以上。
第三章贷款流程第十六条并购贷款业务的运作流程比照《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规定执行。
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与受理→尽职调查→信贷业务审查、审议与审批→信贷业务实施→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不良贷款管理)→信用收回。
第一节业务申请与受理第十七条客户营销。
各级行客户部门(包括大客户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三农对公业务部等,下同)在营销并购贷款和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过程中,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请求总行和一级分行投资银行部门提供支持,实行系统联动、联合营销。
第十八条客户申请。
借款人可以向农业银行的客户部门提出并购贷款的书面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并购交易的基本情况、申请并购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第十九条借款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须提供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文件;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二)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等;(三)有权部门颁发的贷款卡(证);(四)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明,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必要的个人信息;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六)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农业银行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七)关于贷款还款资金来源的安排、还款计划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承诺;(八)保证人、抵(质)押物的有关权证和书面文件;(九)并购交易方案或商业计划书;(十)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有关并购交易及申请贷款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十一)并购交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进度说明及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十二)自筹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十三)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借款人应出具书面承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借款人还应协助我行取得目标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公司章程;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等。
第二十条根据我行客户分层经营管理制度,由并购方管理行的客户部门受理客户申请。
(一)总行客户部门负责受理其直接开发、直接管理客户的并购贷款业务;(二)一级分行客户部门负责受理除总行直接开发、直接管理客户之外的其他客户的并购贷款业务。
客户部门应对借款人及并购交易的内容进行初步调查,认定是否具备受理条件。
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年度信贷规模、并购贷款风险限额控制等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同意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节尽职调查第二十一条受理客户申请后,客户部门应牵头组建尽职调查小组。
小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在业务开办初期,也可以由有5年以上信贷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小组成员包括相关各级行客户经理,以及调查行投资银行部门人员。
没有成立投资银行部门的一级分行,可以请示总行投资银行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尽职调查小组应采取分工协作的方式,客户经理和投行人员各自承担相应职责:(一)客户经理全面负责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对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评价;(二)投行人员重点对并购交易方案及实施、目标企业股权估值等与并购交易有关的内容进行分析,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三条对情况比较复杂的并购贷款业务,分行自身调查评估能力有限的,可以申请总行客户部门、投资银行部协助调查。
调查主责任仍由分行客户部门承担。
第二十四条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程度和所涉及的行业、技术等方面内容,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有关调查、出具专业意见,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尽职调查小组可以在尽职调查中使用该中介机构的结论,但尽职调查的相应责任仍由尽职调查小组承担。
第二十五条尽职调查小组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并购交易各方以及并购交易的内容进行全面调查,以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信息,提出信贷业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为贷款审查、审议、审批提供依据。
如果调查小组已经履行了必要的调查程序,但受时间、客户等客观因素限制仍无法完全获得所需的资料,可以基于已有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做出结论,但须将无法获得的资料、已采取的资料收集措施、无法获得的原因、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等情况在调查报告中详细说明。
第二十六条尽职调查小组除调查分析一般信贷业务要求的相关内容外,还应围绕并购交易各方及并购交易方案,重点分析评估以下几方面风险:(一)战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并购双方的产业是否相关,在战略、管理、技术、市场、资源等方面是否存在协同效应;并购后的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计划是否具有可行性,能否提升企业价值;并购方是否制定预案以应对并购后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