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7.doc
范侃、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裁定书
范侃、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工商【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0【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3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树兵陈丽琛傅美容【审理法官】吴树兵陈丽琛傅美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范侃;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高强度紧固件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乾诚医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游鄗;童键【当事人】范侃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高强度紧固件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乾诚医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游鄗童键【当事人-个人】范侃游鄗童键【当事人-公司】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高强度紧固件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乾诚医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瞿艳平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刘梦霞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陈伟博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付小丽湖南鼎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瞿艳平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刘梦霞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陈伟博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付小丽湖南鼎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瞿艳平刘梦霞陈伟博付小丽【代理律所】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湖南鼎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范侃;长沙市高强度紧固件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乾诚医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游鄗;童键【被告】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的一审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人质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8年6月27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游鄗诉范侃及肖爱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请求将范侃代肖爱能持有的紧固件公司34%的股权变更为游鄗所有,庭审中,范侃及肖爱能对紧固件公司的股权结构信息进行了质证,并表示没有异议,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2018)湘0105民初808号民事裁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规定》已经2017年9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2017年9月20日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规定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级登记管辖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授权范围内事业单位的登记;(二)依法保护已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三)依法查处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四)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年度报告的公示;(五)负责登记档案管理和有关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工作;(六)其他依法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承担的职责。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推进登记管理服务标准化建设,优化办事流程,建立和完善网络服务系统,通过网络开展事业单位登记、发布登记公告、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提供信息服务、受理投诉和举报等工作。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服务:(一)本级直属事业单位;(二)本级直属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三)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四)依法应当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乡镇、街道办事处已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服务。
第五条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包括事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次修订,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七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二)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新公司法(2017最新)公司章程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公司法(2017最新)公司章程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为:。
第二条公司住所为:第三条公司股东为:第四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第六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先生出资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月日。
占注册资本的 %;先生出资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月日;占注册资本的 %。
女士出资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月日;占注册资本的 %。
第十条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及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备置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股东不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017年公司是否可以异地经营
2017年公司是否可以异地经营公司异地经营必须另办营业执照吗?下面店铺就来跟你分析下2017年公司是否可以一定经营。
2017年公司是否可以异地经营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4〕293号)的规定,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到异地开展经营,不一定要在异地另行办理营业执照,但属于另设分支机构等经营机构的,应当另办营业执照。
根据国法函〔2004〕293号文件的规定,只要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依法没有地域限制,被许可人在一个地方取得了行政许可,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被许可的活动,无须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同一行政许可或者目的相同的行政许可。
例如,一家建筑企业在某地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参加投标、承揽建设工程,无须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但是,如果为了方便生产经营活动,在某地依法设立的企业拟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此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但在什么情形下企业法人应申请增设分支机构的登记,什么情形下可不需要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没有明确规定,有待进一步研究。
3.《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4.《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2017公司法最新修改版)
住所:江苏省 *************身份证320****************[标签:标题]篇一:2017年最新一人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东 *****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16 年7月7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 早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 -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弟二条地址: 江苏省南京帀 ************* 号。
第二 早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 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万元。
全部以货币出资。
第六条 公司认缴资本:人民币 200万元,股东在20年(2035年4月12日)内缴清。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 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住所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证号码如下: 股东姓名:******第五章公司类型第九条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
第十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27•【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次修订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8.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2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公司变更地址章程修正案
公司变更地址章程修正案关于公司变更地址章程修正案范本公司变更地址章程修正案1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注意事项: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新公司法(2017最新)公司章程范本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公司法(2017最新)公司章程范本此范例是2017年新公司法修整后不设董事会的新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起草公司章程时请根据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甲 *** *********************乙 *** *********************第五条经营范围:*********************************第六条经营期限:长期。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实缴情况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货币实物货币实物甲乙第九条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文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文导语:(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12月18日修订~2016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本站小编千辛万苦收集整理出来的一些相关资料范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欢迎大家参阅读学习!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1 / 23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的。
该细则自1988年11月3日首次公布以来,经过多次修订,旨在明确企业法人登记的具体实施规定。
### 第一条该细则的第一条明确指出,其制定的依据是《条例》。
这意味着施行细则的内容和规定必须与《条例》保持一致,并对其做出具体化解释。
### 第二条在登记范围方面,细则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都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 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细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依法负责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 实施细则修订细则自首次公布以来,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包括1996年、2000年、2011年、2014年、2016年、2017年、2019年和2020年的修订,反映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市场需求的变化。
### 非银支付机构监督管理在支付行业方面,根据您提供的参考信息,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强化了对支付机构的监管,包括支付牌照的续展、支付机构设立条件以及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的规定。
此外,对于支付牌照的续展,有机构因未达到规定标准而面临业务终止的风险。
###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外资保险公司方面,中国银保监会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
### 总结《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为企业的登记注册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非银支付机构和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加强,旨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提交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国家规定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国公司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政府、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依法获取企业信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关于推进广东省属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粤国资办201710号)和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国家制定了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一、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境外企业除外),上市公司应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规定。
二、信息公开内容公司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2.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3. 生产经营管理:生产经营状况、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市场占有率等。
4. 重大事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重大合同、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诉讼等。
5. 履行社会责任:环境保护、公益慈善、员工权益保障等。
6. 其他可能对出资人、企业和职工产生较大影响及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
三、信息公开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
2. 公正客观: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保密原则: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信息公开方式1. 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公开。
2. 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等公共场所公布。
3. 向投资者、债权人、合作伙伴等利益相关方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4. 根据需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采访等方式公开。
五、信息公开责任1.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的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
2.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篡改、隐匿、销毁应当公开的信息。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31•【文号】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7月31日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陈志强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陈志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14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晓鹏唱英梅王继东【审理法官】杨晓鹏唱英梅王继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陈志强;沈阳聪馨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陈志强沈阳聪馨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志强【当事人-公司】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聪馨商贸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艳杰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艳杰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艳杰【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聪馨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陈志强【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作出被诉设立登记的职权依据。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另查明,原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陈志强申请对第三人登记设立材料中公司登记(备案)申请、法定代表人信息等文件中“陈志强”的签名是否为本人所签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签名字迹均非陈志强本人书写。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作出被诉设立登记的职权依据。
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案涉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陈志强”的签名字迹均非其本人书写,系虚假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故原审判决撤销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28•【字号】绵府办发〔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17〕44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七届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8日绵阳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创业成本,鼓励投资兴业,繁荣地方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要求,按照方便注册、规范有序、强化后续监管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须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法定职责等相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法登记。
第五条企业住所为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企业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企业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经营场所为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分设住所和经营场所,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惇同一地址可申请登记为两家以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同一地址作为多家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第七条企业可在住所外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企业设立的经营场所属同一登记机关辖区的,企业可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或设立分支机构。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01•【文号】财资〔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精神,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2017年4月1日附件: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精神,现就经批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作出以下规定:一、总体要求(一)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改革的途径、方式和步骤,分别依据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处置、运营和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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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7()
公司法条文
公司法法规
公司法司法解释
公司法实施细则
新旧公司法对比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登记通常分为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变更登记和公司解散登记等,我国《公司法》在其有关条款中对公司登记作了具体规定,并于1994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应该依照该条例办理登记。
下文为大家带来的就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修正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
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规定。
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