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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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绿化标准与种植及标准化管理

林业绿化标准与种植及标准化管理

1.要培植好根就必然要有适合根生长的 基质,这样根才能生长得好。因此必须 要下足基肥,改变植物生长的环境,让 它生长的过程中有充足的养分。植物最 基本的肥料元素是N、P、K,其次是硼、 镁、锌、钙、硫、铁、铜等。
资料转载于
种 植 四 个 月 后
新会会城林场山地种植(秋枫
已施基肥)
佛山高明水田种植(秋枫
未施基肥)
2.留足空间,立体有效空间是决定 树木生长速度的最基本条件之一。 立体有效空间,就是地面上有几立 方体积给树木接受阳光进行光合作 用,给树木呼吸来置换空气,地面 以下有几立方的土壤给树木的根系 分布,以储藏水分及养分来供树木 生长。留空间的大小,由各个种植 者自己来决定。但如果是给足条件 给植物,作为绿化树,没有层次的 绿化树的种植株行距2.0m-2.5m较 为合适,有层次的绿化树则要达到 3.0m-3.5m,个别树种要求5.0m以 上,譬如大幅木棉。
投入就要回报!我们要在这里寻求易于 管理、易于执行操作的工作程序,这个叫做 标准化种植和标准化管理。 我们种植绿化树或者造林,最终的目的 是为了销售合规格的绿化树和合规格的木材, 一切的规划一切的工作必须要为了这个目标 来进行。那么,如何能做好绿化树,做好木 材?中国人讲根本,根就是一切树和木的本, 亦是一切树和木的源泉,所以就一定要培植 好一切植物的根,这个是第一步。
3.注意培植树木的骨架,这关系到绿化 树和林业木材的区别。绿化树要适应绿 化的要求,它的骨架要适应遮阴,阻挡 粉尘,树下有给予人活动的空间。林业 木材树需要的骨架则要直、高。绿化树 在3.0m以上分枝最为理想,分枝密容易 形成树冠,树干不能超过15°倾斜,管 理者必须按照这个标准进行管理,不要 舍本求末种 植及标准化管理
演讲人:罗家佑

林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林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总则1.1 为了加强林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林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林场所有员工、承包商及外来人员。

1.3 林场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2.1 林场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林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2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3 各部门、班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制度3.1 安全生产责任制3.1.1 林场各级领导、各部门、班组和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3.1.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班组和员工的安全责任,实行逐级负责制。

3.2 安全教育培训3.2.1 林场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2.2 新员工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3 安全生产投入3.3.1 林场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3.3.2 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3.4 风险评估与控制3.4.1 林场应定期开展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价安全生产风险。

3.4.2 对于评估出的高风险,应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3.5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3.5.1 林场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

3.5.2 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操作规程。

3.6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3.6.1 林场应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3.6.2 发现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3.7 应急管理3.7.1 林场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程序。

3.7.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的通知》(国发〔2012〕9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林业标准化示范工作,加强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建设和管理,提升林业标准化生产水平,提高林产品质量,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企业是指以标准化生产为核心,建立完善标准化体系,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标准化水平较高,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具有示范带动作用,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报确定公布的林业企业。

本办法所指林业企业主要包括林木、种苗、花卉、木竹藤及其制品、林产化工产品、林业机械等林产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建设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和政府引导的原则。

不向申请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示范企业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取得相应许可。

(二)产品在国内生产并有固定生产场所,有一定生产规模,建立完善的标准化体系,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主要产品生产满三年。

(三)产品按照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对生产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控制和包装运输等实施全过程标准化管理。

(四)具有至少2名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的标准化专职人员。

(五)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近三年内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行业监测抽查没有不合格记录,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五条评价指标:(一)标准实施情况:应建立标准化生产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等并运行良好,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产品质量可靠。

(二)标准化人员情况:应有从事标准化和质量工作的人员。

(三)标准化能力情况:主要包括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及获得各级政府标准奖励情况等。

第六条申请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对照示范企业基本条件,按要求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保证申请材料应真实可靠。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申请书》(见附件)。

林业管理制度范本

林业管理制度范本

林业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业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福祉,促进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在林地和森林资源的管理、利用和保护活动中。

第三条林业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林业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和激励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和违约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林业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林业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并及时修订完善本制度。

第二章林地保护第八条国家对重点保护林木、天然林、水土保持林、苗圃、林下草、森林野生动物的生态功能区等林地实行全面保护。

第九条建立健全林地保护体系,明确林地划定、登记、监测和补植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划定禁止砍伐和破坏的重要生态功能区,禁止擅自变更用途,严格控制林地扰乱、污染等行为。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国家林业规划和区域规划,合理确定林地的开发利用规模和范围,保障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二条加强对林地的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破坏林地的行为,维护林地的生态安全。

第三章森林资源管理第十三条依法设立森林资源专项管理机构,负责森林资源的管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制定森林资源管理和利用规划,合理确定各类森林资源的管理范围和利用标准。

第十五条实行森林资源的配额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合理确定各类森林资源的采伐和补植数量。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的登记管理制度,提高森林资源的知晓率和监管水平。

第十七条严格森林资源的管理措施,加强对林木、树种、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保护。

林业管理标准

林业管理标准

林业管理标准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意识的提高,林业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林业管理标准是确保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

本文将从林地管理、植物保护、砍伐和运输以及林产品加工等方面,探讨林业管理标准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林地管理林地管理是保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在林地管理过程中,应制定规范的管理计划,明确管理目标和措施。

首先,要实行合理造林和森林更新计划,确保森林的生态功能得到有效恢复和保护。

其次,要建立科学的保护地设立和划定制度,划分保护区和经济林地,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此外,还应注重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栖息地的恢复,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和病虫害的防控,提高林地的整体质量和景观效益。

二、植物保护植物保护是林业生产的重要环节。

在植物保护中,应遵循科学的防治原则和方法,制定合理的植物保护标准和技术规程。

首先,要加强对病虫害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避免病虫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次,要推广健康和无害的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系统的破坏。

此外,还应加强对植物病原体和有害生物的研究,提高早期诊断和治理能力,保护植物的健康生长和种群的稳定。

三、砍伐和运输砍伐和运输是林业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砍伐和运输中,应建立合理的林木采伐制度和运输标准,确保木材的合法来源和质量安全。

首先,要制定砍伐许可证和运输证制度,加强对木材来源和运输过程的监管,避免非法砍伐和违法运输现象。

其次,要推广先进的砍伐技术和装运设备,提高砍伐效率和木材利用率,减少资源的浪费。

此外,还应加强对木材的质量检测和检疫,防止有害生物和病原体的传播,保证木材的市场竞争力和安全性。

四、林产品加工林产品加工是林业产业化发展的关键环节。

在林产品加工中,应制定规范的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首先,要推广绿色加工技术,减少对林产品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

其次,要建立科学的加工流程和质检体系,加强对林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溯源管理,提高产品的合规性和市场认可度。

林业绿化管控办法

林业绿化管控办法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林业绿化管控办法林业绿化管控办法各村委会、各造林业主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及全市、区造林绿化会议精神,确保我镇严格按要求全面完成造林绿化任务。

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小池镇造林绿化管理及奖惩办法,具体标准如下:造林绿化工作管理办法:1、各下村领导、下村干部及各村主干对本村辖区内造林绿化工作负总责。

造林绿化工作纳入镇对村、对干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未完成任务或未达标的予以问责。

2、建立造林绿化进展情况周汇报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要求各下村领导于每星期五下午四时前向镇长汇报本村造林绿化落实情况。

对进度较慢的村,要针对本村本周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下周工作方案。

造林绿化奖惩办法:1、对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规定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造林业主,在省、市、区补助造林经费150元/亩的标准下,我镇除采伐迹地造林外,其余造林山场补助经费40元/亩,干部工作经费10元/亩。

2、对村集体造林山场未能按时间跨度节点落实造林业主,未按时组织工人上山造林,将由镇政府从其村财经费中代扣100元/亩造林绿化专项工作经费,由镇政府组织人员造林,以保障造林绿化任务按期完成。

第 2 页共 4 页3、造林补助经费根据造林业主挖穴、种植以及验收两个程序,由造林业主提出申请,村委会确认盖章证明,挂钩干部和林业站技术组组长核实、下片领导审核、分管领导会签后报镇长审批后发放。

4、建立“一户”一档制度,一名业主必须建立一份档案、由挂钩干部负责对所挂钩的山头地块造林业主进行单个建档并保存以备查阅。

以上通知,望认真执行。

第 3 页共 4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第 4 页共 4 页。

林业行业的管理服务标准

林业行业的管理服务标准

林业行业的管理服务标准林业作为一项重要的资源产业,既涉及到经济利益,也关系到生态环境。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有效推动林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和遵守管理服务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就林业行业的管理服务标准进行论述,并给出相应的参考意见。

一、林业行业管理服务的定义管理服务是指在林业行业中,为各类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提供的一系列支持和服务。

这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林业规划、林木培育、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经营与利用、生态修复与保护等。

管理服务的目标是在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二、林业行业管理服务标准的必要性1. 保护生态环境:林业行业涉及到大量的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是其重要职责。

制定管理服务标准有助于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措施,确保合规运营。

2. 促进可持续发展:管理服务标准可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推动其向可持续经营方向发展,避免非法采伐、乱砍滥伐等不合法行为。

3. 提高管理水平:标准化的管理服务有利于提升林业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员工的专业素质,提高工作效率,推动林业行业的科学化、现代化进程。

三、林业行业管理服务标准的内容1. 林业规划标准:包括森林资源调查与评价、林业规划目标与措施、专业技术指导等方面的要求。

2. 林木培育标准:包括苗木选育与繁育、造林技术与措施、林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3. 森林病虫害防治标准:包括病虫害监测与预警、防治技术与方法、环境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4. 森林经营与利用标准:包括林地管理、木材采伐和加工、林下经济、生态旅游开发等方面的要求。

5. 生态修复与保护标准:包括林地退化治理、生态系统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四、林业行业管理服务标准的参考意见1. 建立标准体系:通过制定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的标准,形成完整的标准体系,确保各项管理服务能够有效衔接,协同运作。

2. 加强信息化建设:借助信息化技术,建立全面、准确、及时的数据采集、处理和共享平台,为管理服务提供科学支撑。

林业规章管理制度

林业规章管理制度

林业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林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林业管理部门及各级地方林业管理部门,对于涉及林业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方面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章管理制度。

第三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对林业资源的监测和评估,保障林业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第四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执法,严格监督和管理林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于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罚并纠正。

第五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林业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

第六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意识,遵守规章制度,依法行事。

第七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林业资源管理和利用的信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林业事业的参与和支持度。

第八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激励其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九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林业资源管理和利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林业管理水平,促进林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林业资源管理第十一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林地确权登记制度,明确林地权属和使用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保农民和其他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地的管理,定期进行林地调查和监测,制定林地利用规划和保护措施,防止林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破坏。

第十三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护林员队伍,加强对林地的巡查和监控,保护林地资源不受非法侵占和破坏。

第十四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和公开林业资源信息,为决策和监督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五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毁林滥砍等破坏林地资源行为的打击,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林业产品质量与标准化管理

林业产品质量与标准化管理

林业产品质量与标准化管理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视,林业产品质量和标准化管理成为了林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林业产品质量的重要性,并介绍标准化管理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作用。

第一部分:林业产品质量的重要性1.1 林业产品的定义与分类林业产品包括木材、竹材、林木种苗等,它们广泛应用于建筑、家具、纸浆、能源等领域。

不同的林业产品有着各自特定的质量要求。

1.2 林业产品质量对经济和生态的影响良好的林业产品质量不仅可以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附加值,还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合格的林业产品能够确保工程的长期稳定性,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1.3 林业产品质量管理的挑战由于林业产品的特殊性,其质量管理具有较高的复杂性和难度。

受制于自然环境、人为因素以及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等多种因素,林业产品质量管理面临着挑战。

第二部分:标准化管理在林业产品质量中的作用2.1 标准化的定义与意义标准化是指为了统一行业内产品的品质、性能和标志而制定的一系列准则。

标准化可以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推进科技创新和促进国际贸易。

2.2 林业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应用针对不同的林业产品,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是保障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可以规范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提高产品的一致性和可追溯性。

2.3 标准化管理在提升林业产品质量中的作用标准化管理可以规范林业生产的各个环节,确保产品质量在可控范围内。

通过建立标准化管理体系,可以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部分:林业产品质量与标准化管理的案例分析3.1 欧盟木材合法性认证标准欧盟木材合法性认证标准是为了杜绝非法木材贸易,保护原始林,促进可持续林业发展而制定的标准。

这一标准要求所有进口木材都需通过合法性验证,以确保其来源合法、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3.2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行业标准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制定了一系列行业标准,旨在规范国内林业产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

林业行业管理办法

林业行业管理办法

林业行业管理办法林业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推动林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本文将以管理办法的形式,详细介绍林业行业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第一条:法律依据根据《林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林业行业管理办法制定,旨在规范林业行业经营管理活动,并保护林木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二条:行业准入林业行业的经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必须取得合法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资质证书。

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超限制经营行为将受到处罚。

第三条:林木资源保护林木资源是林业行业的核心,必须加强保护。

禁止在林区乱砍滥伐、毁林开荒,对于非法砍伐和滥伐林木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要积极开展林木种植和复育工作,促进林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再生。

第四条:生态环境保护林业行业在发展的同时,必须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污染物排放和工业废弃物的倾倒。

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估,对污染行为及时取缔并追究责任。

第五条:林业经营管理林业经营管理是保障林业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要建立现代管理体系,健全经营机制,加强对经营主体的监管和指导。

同时,要推动科技创新,提高林业经营的技术水平和效率。

第六条:产业协调发展林业行业作为综合性产业,要与农业、工业等各行各业协调发展。

要加强产业合作,推动农林牧渔业融合发展,形成良好的产业链和价值链。

第七条:财务管理林业行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时进行财务核算和报表上报。

要加强财务监管,防止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信息公开林业行业的管理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公众对林业行业的认知和理解。

第九条:监督检查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林业行业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加强行业的社会监督机制的建设。

国家森林营造、森林经营及标准化管理规范

国家森林营造、森林经营及标准化管理规范

森林营造、森林经营及标准化管理1、生态林育苗及标准化管理林木种子生产与经营管理苗木培育人工林设计造林施工造林检查与验收防护林营造本规程适用于露地培育的供植树造林的苗木,不适用于供城市绿化和果树的苗木。

国营苗圃必须贯彻执行,集体苗圃和个体育苗户可参照执行。

1 苗圃的建立1.1 固定苗圃1.1.1 苗圃要设在交通方便,劳力充足,有水源、电源的地方。

面积大小,根据植树造林对苗木的需要量和苗圃耕作制度来决定。

1.1.2 选择地势平坦,排水良好;地下水位最高不超过1.5m;土层厚一般不少于50cm;微酸性至微碱性的沙壤土、壤土或粘壤土做圃地。

新建苗圃和原有苗圃圃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逐步平整和进行土壤改良。

1.1.3 根据生产规划和充分利用土地、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区划。

原则是:a.便于科学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b.对圃地、道路、输电、排灌设施和房屋建设,要统一规划,合理安排,便于生产和机械作业;c.生产区、试验区、辅助用地的位置和所占的比例要合适。

辅助用地不超过总面积的25%;d.在风沙地区和面积较大的苗圃,要设置防护林带。

原有苗圃区划不合理的,要重新区划。

1.1.4 根据区划设计和生产需要,建设和备置以下设施、设备:a.办公、生产、生活用房;b.机械、机具和作业工具;c.役畜;d.气象、土壤测定和科学试验等必需的简易设备、仪器。

1.2 临时苗圃1.2.1 山地育苗要在山坡的中、下部,地势较平缓,土层深存、肥力好、接近水源的生荒地、采伐迹地或林间空地上开辟圃地。

坡度较大时,要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

1.2.2 农耕地育苗,要选有排灌条件、肥力较好的土地。

不可选用前茬作物对苗木易感染病害和地下害虫严重的土地。

2 作业设计2.1 育苗前要做好作业设计。

其内容包括:各树种的作业方式,育苗方法,育苗面积,苗木产量、质量、圃地安排,育苗技术措施,种(条)子、药、物、肥料消耗定额,劳动定额,苗木成本等。

2.2 作业设计,由苗圃业务负责人组织技术、财务人员共同编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04.08•【文号】林办发〔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4月8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登记、编号、发布和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林业和草原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原文转发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的通知和通报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规定下列内容:(一)增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五)规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或者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广东省林业标准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标准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标准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林业标准化计划项目管理,促进林业标准化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根据《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广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林业标准化计划项目系指列入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广东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计划,并获得省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省林业局科技与对外合作处为主管省林业标准化的工作机构(下称“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负责省林业标准化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第四条项目申请。

全省及中央驻粤从事林业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技术优势和基础条件申报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广东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

申报标准制(修)订和示范区项目需分别填写《制修订广东省地方标准项目申报(任务)书》(附表1)、《广东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任务)书》(附表2),经申请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局直属单位和国家、省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的申报项目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

第五条项目评审。

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将各地申报的林业标准化项目提交给省林业标准化专家组(简称专家组),由专家组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申请单位的能力等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审批立项。

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和年度计划情况,研究提出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和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方案。

省林业科技专项经费支持的林业标准化项目由省林业局审定后直接报省财政厅审批立项;省农业标准化专项资金支持的林业标准化项目由省林业局审定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协调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立项。

第三章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第七条合同的签订。

省林业标准化项目一经下达,承担单位应在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与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签订项目合同。

我国林业标准化管理问题分析

我国林业标准化管理问题分析

我国林业标准化管理问题分析作者:那书越齐志新来源:《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年第24期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林业标准化己经成为林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搞好林业生态建设、实现科学营造林的重要条件,也是广大林区职工获得经济效益、共同致富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林业标准化;营造林;林业生态建设1 林业标准化概述1.1 相关概念林业标准是指在林业范围内所形成的符合标准概念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林业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并以促进最大社会效益为目的。

林业标准体系是在林业行业内部、也可以是林业企业内部,按照标准化的原理,由相关的标准,按照其内在联系而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

这些标准即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环环相扣,起到指导林业生产活动的作用。

林业标准体系是由相关的林业标准组成的系统,它主要由技术标准组成,也包含相关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林业标准体系主要反映出当前的林业生产水平、林业科学技术水平、专业化程度和现代化程度以及整个林业的产业结构、市场需求和资源条件等等,在标准体系中同样可以看到未来的林业标准蓝图和林业产业发展方向。

1.2 我国林业标准化发展现状我国的林业标准化工作开展于19世纪50年代初期,半个世纪以来,在林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统筹指导和大力扶持下,在各级林业单位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广大相关林业工作人员的辛勤工作,我国的林业标准化工作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取得了巨大成果。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初步形成了林业标准体系。

当前,我国的林业标准形成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相配套。

并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体,而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作为补充。

这样便基本涵盖在林业生过程中的全部标准体系,从而为我国的林业生产和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技术基础。

建立了优秀的林业标准化队伍。

从中央到各个地方林业主管单位,大部分单位都配备了专门负责林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人员,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到生产建设单位,都拥有一支长期从事林业标准化工作的专(兼)职人员队伍,初步形成了以国家林业局标准主管部门为主,各地方、各相关单位为依托的林业标准化队伍格局。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9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1.02.26
【实施日期】1991.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1991年2月2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9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实现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技术进步,改进农产品质量,增加产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标准化是指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标准化,它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和实施农业标准化规划、计划,制定(包括修订、下同)和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对农业标准的实施进行。

第三条农业标准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一项综合性技术基础工作。

农业标准化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科技发展计划。

第四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农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以下统称农产品)、种子(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种禽、鱼苗等,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要求;
(二)农产品、种子的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方法和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农业方面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
(四)农业方面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

第五条农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

与安全、卫生有关的技术要求,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通用技术语言和国家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9.17•【文号】林科发〔2015〕127号•【施行日期】2015.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林科发〔2015〕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林业标准化工作是贯穿于林业改革发展全过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标准化工作,提高现代林业可持续发展水平,按照《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林业改革和标准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新常态下生态建设、产业转型发展和现代林业治理体系建设对标准化工作的需求,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标准体系,强化实施监督,增强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林业标准化工作水平,为推进我国林业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管理、协同推进,建立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发展,加快标准制修订进程,强化标准实施,充分发挥标准在林业提质增效中的引领作用;坚持创新驱动、重点突破,加快林业重点领域标准化建设,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向林业标准的转化;坚持多方参与、开放合作,充分调动企业、科研院校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林业标准化工作,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林业标准“引进来”和中国林业标准“走出去”。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统一管理、协调推进、多方参与、开放合作的林业标准化工作新机制,形成覆盖林业各个领域,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林业标准体系;重点林业工程建设实现按标准设计、施工、验收,主要林产品实现标准化生产,涉及健康和安全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林业管理与服务基本实现标准化;我国林业优势技术领域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数量实现翻番,林业标准化工作国际影响力明显增强。

林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林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林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林场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林场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林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林场全体职工,以及进入林场进行生产、施工、参观、考察等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安全生产纳入林场发展规划,确保林场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林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全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2)制定和修订林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4)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5)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2. 林场各科室、车间、班组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1. 林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3. 各岗位职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安全生产投入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隐患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及时整改。

5. 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上报、调查、处理事故。

7. 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奖优罚劣。

七、附则1. 本制度由林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具体内容如下:一、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1.1 林场应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安全生产。

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的管理,提高示范企业的标准化水平,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企业中,在林业标准化领域中起到带头作用,具有示范引领性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推动林业企业的标准化建设,并对外界展示其在标准化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四条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应当注重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加强标准化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示范企业的评选与认定第五条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的评选与认定分为以下几个环节:(一)申报阶段:示范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示范企业的评选认定,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二)初审环节:主管部门对申报的示范企业进行初步审核,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实地检查,核实相关资料和情况。

(三)公示与听证环节:通过初审的示范企业的信息将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有关方面可以提出意见和异议,并组织听证会进行听证。

(四)终审与认定环节:主管部门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和异议进行认真解答,最终确定示范企业的名单,并予以认定。

认定的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示范企业的评选和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评选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三章示范企业的管理第七条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标准化管理体系,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体系的持续改进。

第八条示范企业应当完善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制定标准化工作规范和制度,明确标准化工作的责任和限期。

第九条示范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人员培训体系,提高员工的标准化意识和水平,确保标准化知识的传承和继承。

第十条示范企业应当积极开展标准化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促进标准化的普及和推广。

第四章示范企业的权益和义务第十一条示范企业享有以下权益:(一)得到国家和行业部门的关注和支持,优先获得相关政策的倾斜和扶持;(二)参与相关标准制定和修订的权利,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三)参加国内外标准化会议、研讨会和交流活动,扩大影响力和交流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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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修改部分:
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原文:国家林业局经汇总、审查、协调后,批准下达林业行业标准项目年度计划。

修改为:国家林业局经汇总、协调后,组织实施林业行业标准项目年度计划。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修改部分
1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或者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改为“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2、将第十六条删除。

原第十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林木种子生产或者经营者应当自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满一年后的两个月内,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检,年检合格的,加盖验证章;年检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进行年检的,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自行失效。

3、将“第十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具体内容包括:申请
材料、审核发放材料、年检材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等。

”中的“年检材料”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8月10日国
家林业局第3号)
1、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删除部分为: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将“第十四条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代理机构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改为:“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3、将“第十六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品种权申请和办理其他品种权事务
的,应当委托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


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品种权申请和办理其他品种权事务的,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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