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GATT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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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名词解释

GATT名词解释

GATT名词解释
1、GATT名词解释:GATT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的简称。

GATT的宗旨是通过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与流通。

关贸总协定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

2、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未能达到关贸总协定(GATT)规定的生效条件,作为多边国际协定的GATT从未正式生效,而是一直通过《临时适用议定书》的形式产生临时适用的效力。

GATT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

关贸总协定概述

关贸总协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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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无条件的,它要求一 个缔约国,给予另一个缔约国的贸易优惠利特权, 必须自动地、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缔约国。
GATT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区内税及有关销 售和使用的商业规章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另一 缔约国的进口应给予与本国产品同等的待遇。它 还包括另一缔约国在本国设立的企业要求享受本 国企业在捐税和有关法规上的同等待遇。 目标
区域性贸易安排原则
二战以后,国际贸易领域出现了区域 化、集团化的趋向,各集团内部纷纷 采取减少或废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 区域性的贸易安排。 区践性贸易安排原则是在GATT所提倡 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不可能一蹴而就 的情况下“无可奈何”的补充,而不 是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其最终目 的是为了促进多边贸易体制的实现。
GATT中的互惠并不意味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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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争端的磋商调解原则
这是GATT的另一个根本原则。GATT本 身不是独立的权力机构,而是一个协调 机构,它为各缔约国之间贸易争端的解 决提供了一个谈判的场所。
GATT磋商调解的目的在于通过争端的 解决恢复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而非 对违反GATT规则的某方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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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指各缔约国政府应迅速公布其与商 品进出口贸易和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规章, 以便其他缔约国和贸易商能够熟悉 。 作用 : 在于防止缔约国对贸易进行不公开、不透明的 管理而造成歧视性待遇,影响自由贸易的进行。
它是GATT其他原则得以有效贯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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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贸易原则
该原则主要体现在GATT.第6条、第16 条和第23条等有关条款中,主要是反倾 销、反补贴和减少其他非关税壁垒,以 保证公平贸易。

世界贸易组织(WTO)简介

世界贸易组织(WTO)简介

1、WTO概况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英文缩写为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其总部在瑞士日内瓦。

WTO是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目前已经拥有137个成员,成员的贸易量占世界贸易的95%以上。

WTO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被并称为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

GATT共主持了八个回合得多边贸易谈判,最近、持续时间最长的一轮叫乌拉圭回合谈判,该回合从1986年开始,前后长达7年半之久,其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创立了WTO。

2、WTO的基本职能-制订和规范国际多边贸易规则-组织多边贸易谈判-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3、WTO的宗旨、目标及地位WTO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最优运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并以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称的份额。

WTO的具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巩固原来的关贸总协定为贸易自由化所作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为实现这些目标,各成员应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性待遇。

WTO的地位是:WTO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与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相比,WTO在调解成员间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4、WTO的组织机构WTO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大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可对多边贸易协议的所有事务作出决定。

部长大会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WTO日常会议和工作。

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国际收支、行政预算三个委员会。

秘书处设总干事一人。

关贸总协定(GATT)的产生

关贸总协定(GATT)的产生

互惠原则
透明度原则
互惠原则是GATT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 成员国在贸易谈判中相互作出对等的让步 ,以换取相应的贸易利益。
GATT要求成员国保持贸易法规的透明度, 及时公布贸易政策法规,以便其他成员国 了解和监督。
规则和条款
关税减让规则
GATT的规则之一是关税减让,它 要求成员国在一定时期内逐步削 减关税,以降低贸易壁垒。
04 GATT的影响和意义
对世界贸易的影响
促进自由贸易
关贸总协定的主要目标是促进世 界贸易自由化,通过推动各国之 间的贸易往来,降低关税和非关 税壁垒,促进了全球范围内的自
由贸易。
稳定贸易关系
关贸总协定通过建立国际贸易规 则和争端解决机制,有效地减少 了贸易战和贸易摩擦,为世界贸
易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知识产权等。
1990年代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取代了 GATT,成为管理和监督全球
贸易规则的组织。
03 GATT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基本原则
自由贸易原则
非歧视原则
GATT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自由贸易,它主张 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商品和服务 在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动。
GATT的另一项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它 要求成员国在贸易关系中采取无差别待遇 ,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增加就业机会
国际贸易的发展能够带动 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增 加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 力。
对国际经济秩序的影响
建立国际贸易规则
关贸总协定通过推动各国之间的 协商和谈判,建立了国际贸易的 基本规则和制度,为国际经济秩
序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维护多边主义
关贸总协定的实践表明,多边主义 是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有效途径, 从而维护了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

关贸总协定

关贸总协定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

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

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

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

世贸组织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并称为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

目前,世贸组织的贸易量已占世界贸易的95%以上。

现任总干事是罗伯托·阿泽维多(巴西人)。

2013年9月上任,任期4年。

是该组织第6任总干事,也是首位来自拉丁美洲的世贸组织总干事。

1995年7月11日,中国被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会议接纳为该组织的观察员,并于2001年11月加入该组织。

加入世贸十年:中国选择了规则,规则影响了中国张月姣等当选WTO上诉机构成员中国律师张月姣宣誓就任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法官中国成立首家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中心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承诺全部履行完毕世贸组织成员分4类: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转轨经济体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

截至2013年12月4日,世贸组织共有成员160个。

也门被世贸组织列为最不发达国家,将在国际贸易中享有特殊和差别待遇。

世贸组织下调2013年贸易增长预期2009年12月1日,随着《里斯本条约》生效,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开始使用“欧洲联盟(欧盟)”这个名称来取代先前一直使用的“欧洲共同体(欧共体)”。

作为独立关税区,欧盟自1995年1月1日开始就是世贸组织成员,欧盟的27个成员国作为个体也都是世贸组织成员,等于它们在世贸组织中共占28个席位。

GATT-1994年关贸总协定

GATT-1994年关贸总协定

序言: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gats 和gatt一般原则

gats 和gatt一般原则

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和GATS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两项重要协议,分别涉及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

它们通过制定一系列规则和原则,为全球贸易创造了一个相对平等和公正的环境。

以下是关于GATT和GATS的一般原则的详细介绍和分析:一、GATT的一般原则:1.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根据GATT的规定,成员国应当给予其他成员国最惠国待遇,即不得对某一成员国的商品征收比其他成员国更高的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措施。

2.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减少(Reduction of Tariffs and Non-Tariff Barriers):GATT鼓励成员国逐步减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3. 反倾销措施(Anti-Dumping Measures):GATT允许成员国在某一国家的商品被倾销导致损害自身产业时,采取反倾销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的利益。

4. 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GATT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用于处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确保争端得到公正和有效的解决。

二、GATS的一般原则:1.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与GATT类似,GATS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给予其他成员国最惠国待遇,不得对某一成员国的服务商设置更严格的贸易限制。

2.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GATS规定,成员国应当在本国和外国服务商之间实行国民待遇,即不得对外国服务商设置不利的市场准入条件。

3. 透明度和预先通知(Transparency and Pre-Notification):GATS要求成员国在制定或修改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法规、政策和措施时,应当尽量公开透明,提前向其他成员国通报相关信息。

wto介绍

wto介绍

什么叫WTOWTO,即世界贸易组织,1995年成立,其前身是1948年正式开始生效的关贸总协定(简称GATT)。

WTO 是当今规范国际经贸规则的多边经济组织,其宗旨是通过实施非歧视原则,削减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以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和交换。

GATT和WTO在战后扩大国际贸易,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吸收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多边贸易,促进世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WTO目前拥有136个成员,与国际货币基金、世界银行并称为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

WTO的三大职能1、制定和规范国际多边贸易规则WTO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涵盖面非常广泛,几乎涉及到当今世界经济贸易的各个方面,从原先纯粹的货物贸易,到后来的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投资措施,一直延伸到新一软弱多边贸易谈判可能要讲座的一系列新议题。

2、组织多边贸易谈判WTO及其前身GATT通过八轮回合的多边谈判,各成员大幅度削减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自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的50年间,发达国家的加权关税水平已从1948年的40%左右,降到目前的3.8%左右,发展中国家的加权关税水平已降到12.3%左右。

3、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保障WTO各协议有效实施以及解决成员间贸易端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国际贸易顺利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环境。

WTO的基本原则WTO主要协议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

这些协议主要体现了以下基本原则:1、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石,由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组成。

“最惠国待遇”是指在货物贸易的关税、费用等方面,一成员给予其他任一成员的优惠和好处,都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

而“国民待遇”是指在征收国内税费和实施国内法规时,成员对进口产品和本国(或地区)产品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WTO的基本法律架构

WTO的基本法律架构

WTO的基本法律架构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全球贸易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拥有一套严密的基本法律架构。

这个基本法律架构主要由《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WTO协定》)构成,其中包含了《普遍关税和贸易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以及多个补充协议和附件。

下面将对WTO的基本法律架构进行详细介绍。

一、《关贸总协定》(GATT)《关贸总协定》(GATT)是WTO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最早于1947年签署,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套基本规则和原则。

GATT通过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禁止歧视性待遇、保障知识产权等方式促进了世界贸易的发展,并为全球市场提供了公平和竞争的环境。

与传统的贸易协定不同,GATT并不只是一份立法文件,而是一个长期的相关协议集合。

根据GATT的原则和规则,各成员国之间相互实行最惠国待遇,即对任何一个成员国给予特殊优惠待遇的权力都必须对所有成员国开放。

此外,GATT还规定了贸易壁垒的使用条件和限制,并对非关税壁垒进行了具体的定义和划定。

二、《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除了GATT,WTO还制定了《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旨在促进和保护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GATS对各成员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的政策和行为进行规范,并为跨境服务提供了开放、公平和透明的条件。

GATS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开放的服务市场,并确保各成员国在服务贸易中遵守透明度、平等待遇、国民待遇等原则。

它定义了服务贸易的范围、分类和处理,并设立了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的模式,即成员国需要承认其他成员国的市场准入权限,但可以保留某些特定服务领域的限制。

三、《知识产权协议》(TRIPS)《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WTO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协定,为保护各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提供了一套综合性的规则和措施。

TRIPS协定规定了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地理标志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实施规则,旨在营造公平竞争和创新环境。

TRIPS协定要求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移和技术扩散等方面建立有效的法律框架和机制,并确保知识产权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GATT1994年关贸总协定

GATT1994年关贸总协定

序言: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围以,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什么是GATT

什么是GATT

知识 产权 贸易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和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宗旨
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 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 易等原则,达到推动和实现世界贸易自 等原则, 由化的目标促进经济和贸易发展,以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 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长;根据可 持续发展的目标合理利用世界资源、 扩大商品生产和服务;达成互惠互利 的协议,大幅度削减和取消关税及其 他贸易壁垒并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 待遇。
ITO的流产 ITO的流产
国际贸易组织(ITO)的章程虽然最终于1948年3 月在哈瓦那召开的联合国关于贸易与就业问题会 议上达成协议,但是在取得各成员立法机构确认 时遇到了麻烦。在一些国家根本通不过,尤其是 遭到美国国会的强烈反对。尽管美国国会知道美 国政府是国际贸易组织的积极推动者,但出于种 种原因,还是对ITO的章程予以断然否决 断然否决。两年之 断然否决 后即1950年,美国政府不得不宣布,他们不再寻 求国会对哈瓦那章程的确认,于是ITO死亡。GATT 则仅仅成为一个管理国际贸易的临时性多边机制, 直至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GATT的临 时性才宣告结束。
WTO倡导成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 依其自身的经济状况,通过谈判不断降低 关税和取消非关税壁垒,逐步开放市场, 实行贸易自由化。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原则
WTO禁止成员采用倾销或补贴等不公平贸 易手段扰乱正常贸易的行为,并允许采取 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补救措施,保证国 际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2001年11月9日至14日在卡塔尔首
中国入世功臣
姓名:龙永图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年月:1943年5月 出生地:湖南长沙 祖籍:湖南攸县 现籍:贵阳 入党时间:1979年3月 参加工作时间:1965年9月 毕业院校:贵州大学外语系 本科 职称:高级经济师

GATT保障措施的名词解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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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保障措施的名词解释答案1. GATT(通用关税和贸易协定)GATT是1947年签订的一项国际贸易协议,由23个国家签署。

其宗旨是通过降低关税和成本,推动全球经济贸易自由化和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GATT的信仰是经济全球化,采取非歧视性的协商解决方式,以尽可能消除贸易壁垒和歧视性政策。

2. 保障措施(Safeguard Measures)保障措施是针对进口商品可能对国内生产造成危害的情况而采取的一种贸易限制措施。

这些措施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减轻进口商品对国内厂商的负面影响,可以通过提高进口关税、配额和数量限制等来实现。

这些措施在GATT/WTO框架下受到严格监管,以避免它对自由贸易的妨碍。

3. 投诉(Complaint)一个国家或组织可以在WTO下提出投诉,指控与之相关的国家或组织违反WTO协议条款。

WTO成员可以采取必要的调查、仲裁和反应措施以解决争端。

通常情况下,投诉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包括向被投诉方通报,一些双边和相关会议,以及专家组调查等。

4. 争端解决机构(DSB)该机构是WTO内主要的争端解决机构,负责寻求各种类型的争端解决办法,包括标准、措施、反倾销和争端解决,在充分遵循WTO协议和规则的基础上。

DSB采用三人专家组来解决争端,经过证据采集、证人证言、调查和意见书等方式,最终作出裁决,属于WTO系统的最高法庭。

5. 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是GATT的基本原则之一,细化地表述为“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对国内企业和外国企业给予相同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给予相同的待遇,即为所有WTO成员提供最低进口关税和不歧视待遇。

6. 关税壁垒(Tariff Barriers)关税壁垒是指通过政府干预制定进口商品的关税或税费等手段来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贸易壁垒,导致贸易成本的提高和贸易限制的增多。

GATT协议要求成员国等保障和公平地组织贸易,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关税壁垒。

WTO的简要介绍.

WTO的简要介绍.
1、中国入世双边谈判历程 2、加入WTO对中国的机遇与挑战 3、加入WTO对于中国主要影响行业 4、中国加入WTO5年各行各业之变 5、入世5年给市民生活带来变化
一、WTO的建立
Hale Waihona Puke 一、GATT简介关贸总协定(GATT)一般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国际协议,即 规定国际贸易规则的文件;另外还指支撑上述国际协议的国 际组织。
2、 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区别 (1)机构性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临时适用"的多边贸易协 议形式存在,不具有法人地位;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具有法人地位 的国际组织。 (2)管辖范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处理货物贸易问题;世界 贸易组织不仅要处理货物贸易问题,还要处理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 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其协调与监督的范围远大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成为维护世界经济 运行的三大支柱。 (3)争端解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协商 一致的原则,对争端解决没有规定时间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 决机制,采用反向协商一致的原则,裁决具有自动执行的效力,同

五、WTO的基本原则:




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石,由无条件最惠国待遇 和国民待遇组成。“最惠国待遇”是指在货物贸易的关税、费用 等方面,一成员给予其他任一成员的优惠和好处,都须立即无条 件地给予所有成员。而“国民待遇”是指在征收国内税费和实施 国内法规时,成员对进口产品和本国(或地区)产品要一视同仁, 不得歧视。 市场开放原则。WTO倡导成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依 其自身的经济状况及竞争力,通过谈判不断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 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 公平贸易原则。WTO禁止成员采用倾销或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手 段扰乱正常贸易的行为,并允许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补救 措施,保证国际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权利与义务平衡是WTO的最大特点。 WTO成员要履行WTO的义务,如遵守WTO的基本规则,履行承 诺的减让义务,确保贸易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与此同时, WTO成员也享受一系列WTO赋予的权利。

GATT

GATT

4.秘书处与总干事(Secretariat of the WTO & 4.秘书处与总干事(Secretariat Director-General)。总干事是WTO秘书处的行政首 Director-General)。总干事是WTO秘书处的行政首 脑,由部长会议任命。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 务条件和任期均由部长会议以立法形式确定。
主要议题 关税减让 关税减让 关税减让 关税减让 关税减让
关税减让、 反倾销 关税减让、 非关税壁垒
关税减让幅 度
23 33 39 28 45 54 99 117
35 35 26 15 20 35 33 45项协议 45项协议
15项议题 15项议题
在GATT的八个回合的谈判中,乌拉圭回合的谈 判成效最大,取得了以下重大成果: 1、进一步降低关税,货物贸易市场准入条件改善。 进一步降低关税,货物贸易市场准入条件改善 进一步降低关税 2、在农产品和纺织品服装贸易方面加强多边约束。 3、就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达成协议 就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达成协议。 就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达成协议 4、争端解决机制更加有效可靠。 5、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取代临时性的关税与贸 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 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 易总协定。 易总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WTO)于1995年 世界贸易组织(WTO)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 目前WTO成员方共有150个。 目前WTO成员方共有150个。
二、WTO的宗旨和目标 二、WTO的宗旨和目标
WTO的主要宗旨和目标—— WTO的主要宗旨和目标——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
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稳 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 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 界资源的最佳利用。 为了有效地实现上述宗旨和目标, 为了有效地实现上述宗旨和目标,世界贸易组 织规定各成员应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 织规定各成员应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大幅度地 降低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 降低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消除在国际贸易中 的歧视性待遇。 的歧视性待遇。

WTO的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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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区别 (1)机构性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临时适用"的多边贸易协 议形式存在,不具有法人地位;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具有法人地位 的国际组织。 (2)管辖范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处理货物贸易问题;世界 贸易组织不仅要处理货物贸易问题,还要处理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 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其协调与监督的范围远大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成为维护世界经济 运行的三大支柱。 (3)争端解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协商 一致的原则,对争端解决没有规定时间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 决机制,采用反向协商一致的原则,裁决具有自动执行的效力,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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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年 6 月 3 日 :中 国 成 为 世 贸 观 察 员。 1995 年 11 月 28 日:美 方 向 中 方 递 交 一 份 关 于 中 国 入 世 的 非 正 式 文 件, 即 所 谓 的 《交 通 图》, 罗 列 了 对 中 国 入 世 的 28 项 要 求。 1997 年 11 月 16 日 :日 本 同 意 中 国 入 世 贸。 1998 年 3 月 28 日 - 4 月 9 日 :世 贸 组 织 中 国 工 作 组 第 7 次 会 议, 中 国 代 表 团 向 世 贸 组 织 秘 书 处 递 交 一 份 近 6,000 个 税 号 的 关 税 减 让 表, 得 到 了 主 要 成 员 的 积 极 评 价。 1998 年 6 月 17 日:江 泽 民 向 美 国 记 者 提 出 入 世 三 原 则。 1999 年 4 月 6 - 13 日 :朱 镕 基 访 美 期 间, 中 美 于 4 月 10 日 签 署 《中 美 农 业 合 作 协 议》 并 就 中 国 加 入 世 贸 发 表 联 合 声 明, 美 方 承 诺 坚 定 地 支 持 中 国 于 1999 年 加 入 世 贸。

GATT 1994年关贸总协定

GATT 1994年关贸总协定

序言: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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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和补充规定关于第一条第一条对《临时适用议定书》来说,第一条第一款引用的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所规定的义务,以及第二条第二款(乙)项引用的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应视为属于本协定的第二部分。

前段以及第一条第一款同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款之间的相互引用,只能在1948年9月14日《关于修改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二部分和第二十六条的议定书(1)》中所列的修正条款生效以后使第三条的规定得到修改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1)这一议定书已于1948年12月14日生效。

第四款所称优惠差额,系指相同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和优惠税率的绝对差别,而不是指这些税率的比例关系。

例如,(1)如最惠国税率是从价36%,优惠税率是从价24%,则优惠差额是从价12%,而不是最惠国税率的1/3。

(2)如最惠国税率是从价36%,优惠税率为最惠国税率的2/3,则优惠差额是从价12%。

(3)如最惠国税率是每公斤2法郎,优惠税率是每公斤1.5法郎,则优惠差额是每公斤0.50法郎。

按照既定的统一程序所采取的下述海关措施,将不视为违反优惠差额的一般约束:(1)如果税则分类或税率于1947年4月10日对某种产品暂停实施或暂不生效,对这种进口产品重新实施对它本来适用的税则分类或税率。

(2)如果税则明确规定某项产品可以按几种不同税目进行分类,将这种产品按1947年4月10日所实行的分类项目以外的其他税则项目进行分类。

关于第二条第二款(甲)项第二条第二款(甲)项同第三条第二款的相互引用,只能在1948年9月14日《关于修改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二部分和第二十六条的议定书》中所列的修正条款生效以后使第三条的规定得到修改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1)这一议定书已于1948年12月14日生效。

第二款(乙)项见第一条第一款注释第四款除原谈判减让的缔约各国另有特别协议以外,本款的规定应参照哈瓦那宪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实施。

关于第三条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于进口产品和相同国产品并在输入时或输入地点对进口产品征收的任何国内税或其它国内费用,或实施的任何法令、条例或规定,仍应视为第一款规定的国内税或其他国的费用、或法令、条例或规定,并因此应受第三条规定的约束。

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于一缔约国领土内的地方政府和当局所征收的国内税,应受第二十四条最后一款规定的约束。

在上述一款中的“合理措施”一词并不要求诸如废除现行的授权地方政府征收某项国内税的本国立法,如所征收的税从技术上来看虽与第三条的文字规定不符,但在实际上却不违背这条规定的精神,而撤销这一国内税将给有关地方政府或当局造成严重的财政困难的话。

至于地方政府或当局所征收的那种与第三条规定的文字和精神均不相符的国内税,如果突然采取行动将产生行政上和财政上的严重困难,则所称“合理措施”,应准许缔约国在一个过渡时期内逐步撤除这一不合规定的税收。

第二款凡符合第二款第一句要求的税收,只有在已税产品为一方和未同样征税的直接竞争品或代替品为另一方之间有竞争的情况下,才被认为与第二句的规定不符。

第五款凡符合第五款第一句规定的规章,只要规章管理对象产品都在国内大量生产,即不得认为违背第五款第二句的规定。

不能因为对规章管理对象的每项产品在进口产品和国产品之间所分配的比例和数量是公平的,就认为这项规章是符合第五款第二句规定。

关于第五条第五款关于运输费用,第五款中所规定的原则,系指在同样情况下,经由同一路线运输相同产品而言。

关于第六条第一款1.由于商户联号而造成的隐蔽倾销(即某进口商的销售价格,低于与它是联号的出口商所开发票价格的相当价格,也低于在输出国国内的价格),应构成价格倾销的一种形式。

有关这种倾销的倾销差额,可以进口商转售货物的价格作为基础加以计算。

2.应当承认,对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进口的货物,在为第一款的目的决定可比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缔约国可能发现有必要考虑这种可能性:与这种国家的国内价格作严格的比较不一定经常适当。

第二款和第三款1.如同海关对其他案件一样,在对任何可疑的倾销或贴补作出最后结论以前,缔约国可以要求对应付的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提供适当保证(书面保证或押金)。

2.复币制在某种情况下可能构成一种出口贴补,对此可以第三款的反贴补税予以抵销;复币制还可以通过国家货币部分贬值的办法构成某种形式的倾销,对此可以按第二款采取行动予以抵销。

所称“复币制”系指由政府实施或核准的制度。

第六款(乙)项只有经拟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的缔约国提出申请,才能批准解除本项规定的义务。

关于第七条第一款所用“和其他费用”一词,不能认为包括对进口产品或有关进口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相当于国内税的费用。

第二款1.凡以发票价格,加上正当成本(指构成“实际价格”的合理因素)的任何未列费用,再加从一般竞争价格扣除的不正常折扣或其他削价,作为“实际价格”的,应视为符合第七条规定。

2.缔约国将买卖双方不是相互独立而且价格也不是唯一考虑因素的交易,解释为不包括在“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于充分竞争的条件下”一词的范围内,这样解释应视为符合第七条第二款(乙)项规定。

3.“充分竞争的条件”的标准,允许缔约国不考虑只限于对独家代理商给予特殊折扣的那种价格。

4.第二款(甲)项和(乙)项的用词,允许一缔约国统一(1)以进口商品的特定出口价格为基础,或(2)以相同商品的一般价格水平为基础,来决定海关估价。

关于第八条1.第八条虽未规定多种汇率的使用,但第一款和第四款认为因实施多种汇率而征收汇兑税或规费是不当的;然而,如某缔约国为了保障它的国际收支,经征得国际货币基金同意而征收货币多种汇率的规费时,第十五条第九款(甲)项的规定足以充分保障其立场。

2.当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只要求提供必不可少的原产国证书,应视为符合第一款规定。

关于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和第十八条在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和第十八条各条规定中,所称“进口限制”或“出口限制”,包括通过国营企业的活动所实施的限制。

第二款(丙)项本项所称“任何形式”包括经初步加工但仍属易腐状态的同一产品,它与新鲜产品直接竞争,如准其自由进口,对新鲜产品的限制将因此失效。

第二款最后一项所称“特殊因素”,包括本国生产者与外国生产者之间或外国生产者之间在相对生产效率方面的变动,但采取本协定所不许可的方法,人为造成的变动,则不包括在内。

关于第十二条缔约国全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协商时,应当严守机密。

第三款(丙)项(1)凡实施限制的缔约各国,应尽可能避免对为一缔约国的经济所需大部分依赖的某种商品的出口造成严重损害。

第四款(乙)项缔约各国同意,本项所指的日期,应确定在《修正本协定序言以及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议定书》对本条所作的修正生效以后的90日以内。

但如缔约国全体认为本项规定按情况不宜在原拟议的时期内实施,缔约国全体可以决定一个较晚的日期;但是,这一日期,自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及其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规定的义务适用于同时是货币基金会员国的缔约各国,而这些国家的对外贸易总额至少占所有缔约国对外贸易总额50%之时起,应不超过30日。

第四款(戊)项缔约各国同意,第四款(戊)项对国际收支理由而建立或维持的数量限制,未增加任何新的标准。

这项规定的原意只是,对实施限制的缔约国的国际收支的困难产生影响的外部因素,如贸易条约,数量限制,过份的关税和贴补等的改变,都应充分加以考虑。

关于第十三条第二款(丁)项本项没有把“商业上的考虑”作为分配限额的一条原则,因考虑到由政府实施这条原则未必全部可行。

而且,在可行时,一缔约国可以按照第二款首句中所规定的一般原则,在谋求达成协议的过程中予以实施。

第四款参阅第十一条第二款最后一项有关“特殊因素”的注释。

关于第十四条第一款本款的规定不得解释为不许缔约国全体在第十二条第四款及第十八条第二十款所规定的协商中充分考虑进口限制歧视的性质、后果及理由。

第二款第二款所考虑的情况之一是:一缔约国从最近的交易中获得了顺差,如果不采取歧视性措施,就不能用掉。

关于第十五条第四款所用“妨碍…实现”一词,旨在指明诸如这类的情况:比如,任何外汇方面的行动,虽与本协定某一条的明文规定有抵触,但在实际上并不违背这一条的意旨,则不应视为违反这一条的规定。

因此,一缔约国如果作为其按照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实施外汇管制的一部分,规定它的出口要以本国货币或以国际货币基金的某一个或某几个会员国的货币来支付,就不应视为违反本协定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的规定。

又如,某缔约国在进口许可证上注明货物可以从那个国家进口,其目的不是在进口许可制度上增加任何新的歧视因素,而是贯彻准许施行的外汇管制,也不应视为违反本协定。

免征某项出口产品的关税,免征相同产品供内销时必需缴纳的国内税,或退还与所缴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国内税,不能视为一种贴补。

第二节1.第二节不排除缔约国按照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规定,使用某种汇率。

2.第二节所称的“初级产品”,应理解为天然形态的农业、牧业、渔业或矿业产品,或为要在国际贸易中能大量销售进行过按照需要进行的加工的这种产品。

第三款1.不能因一缔约国在以前有代表性的时期内未曾出口有关产品而排除这一缔约国在有关产品的贸易中取得一份份额的权利。

2.凡与出口价格无关,为稳定国内价格或为稳定某一初级产品国内生产者收入而建立的制度,即令它有时会使出口产品的售价于相同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时的可比价格,也不应视为造成第三国所称的出口贴补,如果缔约国全体确定:(甲)这一制度也曾造成(或这一制度的设计会造成)商品的出口售价高于相同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时的可比价格,而且(乙)这一制度的实施(或这一制度的设计会这样实施),由于生产的有效管制或其他原因,不致于不适当地刺激出口或在其他方面严重损害其他缔约国的利益。

虽有缔约国全体的以上确定,如除了从有关产品的生产者取得资金以外,还要部分或全部从政府取得资金,则按这一制度采取的行动,仍应受第二款的限制。

第四款第四款的意图是,缔约各国应争取于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就从一九五八年一月一日起撤除一切贴补达成协议。

如不能办到,应争取达成如下协议:在预期能达成协议的日期以前,继续维持现状。

关于第十七条第一款缔约各国设立的,从事购买或销售业务的购销局的活动,应受本款(甲)项和(乙)项规定的限制。

在缔约国设立的,不从事购买或销售业务但对私营贸易制订章则法令的购销局的活动,应受本协定有关条款的限制。

本条规定不排除国营企业在不同市场内以不同价格出售商品,但是订定不同的价格,应是根据商业上的原因,适应出口市场上的供求情况。

第一款(甲)项政府为保证质量标准和对外贸易业务效率而实施的措施,或为开发国家自然资源授予的特权(但对有关企业的贸易活动政府无权加以管理),都不构成本条所称的“独占权或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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