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非法所得法律文书
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2篇)
第1篇案号:(××)刑诉字第××号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省××市××区××路××号辩护人:姓名:×××职业:××工作单位:××律师事务所侦查机关:(××)市公安局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市公安局批准,于××××年××月××日逮捕。
现经侦查终结,依法向贵院提起公诉。
指控事实及理由:一、指控事实被告人×××于××××年××月××日,因涉嫌××罪,被××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经过侦查,查明以下事实:1. 被告人×××于××××年××月××日,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因双方矛盾激化,被告人×××持××××号×××将被害人×××打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治安案件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治安案件
法律文书式样
全宗号类别号目录号案卷号YGL02 PY 03
公安行政案件卷宗目录
受案登记表
(受案单位名称和印章)×公()受案字〔〕号
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附卷。
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一份留存。
一式三份,一份交接收单位,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一份附卷。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传唤人,一份附卷。
第次
询问/讯问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
询问/讯问人(签名)、工作单位
记录人(签名)工作单位
被询问/讯问人性别年龄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人大代表现住址联系方式
户籍所在地
(口头传唤∕被扭送∕自动投案的被询问/讯问人月日时分到达,月日时分离开,本人签名)。
问:
答:
第页共页
检查完毕后附卷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笔录
(本文书可用于制作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现场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
办案民警或者勘验、检查人姓名及工作单位
检查或者辨认对象
当事人/辨认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见证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事由和目的
过程和结果
办案民警或者勘验、检查人年月日当事人、辨认人或者见证人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附卷。
调取证据清单
一式三份,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
____公安局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司法行政,公安侦查取证文书)
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____公(____)没字〔____〕____号犯罪嫌疑人____[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等),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政治面貌,违法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逃匿、通缉或死亡情况。
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需要被没收违法所得的,逐一写明。
单位犯罪案件中,应当写明单位的名称、地址。
]犯罪嫌疑人____涉嫌____(罪名)一案,由____举报(控告、移送)至我局(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具体为单位或者公民举报、控告、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或工作中发现等)。
简要写明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
经依法侦查查明:____(详细叙述经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
重点阐明该案中潜逃、死亡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情况,包括涉案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特征、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____(分列相关证据,并说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____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之规定,涉嫌____罪,因犯罪嫌疑人____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没收犯罪嫌疑人____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如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写明: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____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之规定,涉嫌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因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未能到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没收犯罪嫌疑人____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此致____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印)____年____月____日附:1.本案卷宗____卷____页。
2.违法所得清单。
违法所得清单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由办案单位留存。
来源: /ws/detail12839.html。
(2021)苏07行终11号
(2021)苏07行终11号【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7【案件字号】(2021)苏07行终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季宋建霞黄文波【审理法官】李季宋建霞黄文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灌南县二华植保专业合作社【当事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灌南县二华植保专业合作社【当事人-公司】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灌南县二华植保专业合作社【代理律师/律所】刘向阳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崔瑞龙山东浩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向阳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崔瑞龙山东浩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向阳崔瑞龙【代理律所】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山东浩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被告】灌南县二华植保专业合作社【本院观点】行政程序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可撤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管辖调取证据回避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同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程序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因此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
关于本案的立案时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据此,行政机关自行监督检查的案件更不应突破此条关于立案期限的规定,且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亦将该情形下的立案期限予以明确规制。
本案中,上诉人于2018年5月7日对被上诉人经营的涉案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查,2018年6月28日涉案复合肥料经检验为不合格,上诉人于2018年7月27日才立案,超过了上述规定的立案期限。
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种类(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法律文书是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作的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这些文书是行政案件办理的重要依据,对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的种类及其简要说明。
二、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种类1. 行政决定书行政决定书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决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
(2)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的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3)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
(4)行政征收决定书: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征收税款、费用等决定。
(5)行政补偿决定书:行政机关对因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给予补偿的决定。
2. 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诉、控告、举报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的维持、撤销、变更等决定。
(2)行政诉讼判决书: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的判决。
(3)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作出的决定。
3. 行政催告书行政催告书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发出的,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的书面通知。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行政处罚催告书:行政机关对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人发出的催告。
(2)行政征收催告书:行政机关对未履行行政征收决定的行为人发出的催告。
4. 行政许可申请表行政许可申请表是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填写的表格。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设立企业时填写的申请表。
(2)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时填写的申请表。
行政案件扣押法律文书(3篇)
第1篇文书编号:〔2023〕行扣字第0001号案件名称: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案件编号:〔2023〕行初字第0001号一、扣押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对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当事人张某某的涉案财物进行扣押,现决定如下:一、扣押物:1. 张某某名下位于本市XX区XX路的店铺内所有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服装、电子产品等;2. 张某某名下位于本市XX区XX路的店铺内所有经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货架、收银台、空调等;3. 张某某名下位于本市XX区XX路的店铺内所有账本、发票、合同等财务资料;4. 张某某名下位于本市XX区XX路的店铺内所有与非法经营相关的宣传资料、广告物品等。
二、扣押期限:自扣押之日起,扣押期限为六个月。
如案件审理期限需要延长,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扣押期限。
三、扣押地点:扣押物品存放于本机关指定的扣押场所,即本市XX区XX路XX号行政扣押仓库。
四、扣押理由:张某某于2023年3月15日被本机关依法传唤至本机关接受调查。
经调查,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其经营的商品来源不明,且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为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张某某的涉案财物进行扣押。
五、当事人权利义务:1. 张某某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 张某某在扣押期间,不得自行处理扣押物品,不得擅自转移、变卖、赠与、出租、出借扣押物品;3. 张某某在扣押期间,如需使用扣押物品,应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4. 张某某在扣押期间,应承担保管扣押物品的费用。
六、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扣押物品清单(以下为扣押物品清单,由于篇幅限制,此处仅列举部分物品)1. 服装类:- 男士休闲裤50条- 女士连衣裙30件- 儿童服装20件2. 电子产品类:- 手机10部- 平板电脑5台- 耳机10副3. 经营设备类:- 收银台1台- 货架10个- 空调2台4. 财务资料类:- 账本2册- 发票50张- 合同10份5. 宣传资料类:- 广告海报20张- 传单1000份三、扣押通知(以下为扣押通知,由于篇幅限制,此处仅列举部分内容)致:张某某本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本机关依法扣押涉案财物。
刑法案例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号:XX法刑初字[2021]第XX号原告(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XX市XX区XX公司员工,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
二、案件事实1. 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3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XX市X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
在侦查阶段,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被告人李某在XX市XX区XX公司宿舍内,趁宿舍管理员不在,窃取现金人民币10,000元。
同月29日,李某再次进入宿舍,窃取现金人民币5,000元。
李某将所窃现金用于个人消费。
2. 证据(1)证人陈述:宿舍管理员证实其在2021年2月28日和同月29日不在宿舍,李某趁其不在,先后两次进入宿舍盗窃现金。
(2)物证:被盗现金10,000元、5,000元。
(3)被告人供述: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鉴定意见:被盗现金经鉴定,均为真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发现宿舍内现金被盗,且有翻动的痕迹。
三、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 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良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 被告人李某系初犯,无前科。
3. 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四、判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上述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 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扣除已赔偿的5,000元,还应赔偿人民币10,000元。
没收非法所得法律文书_0
没收非法所得法律文书篇一:扣押、收缴、没收物品文书示例一式两份,一份交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此处加盖公安机关印章)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收缴XX公(XX)缴字[20XX]第0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物品持有人张某江男24岁小学文化程度住XX市XX区XX巷36号4-201室XXXXc区一楼2056号摊位个体户身份证号码010621190X06010616.的下列物品予以收缴十日内向XX市公安局或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式两份,一份交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此处加盖公安机关印章)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追缴物品清单XX公(XX)缴字[20XX]第08号对物品持有人郭某栋男27岁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XX省XX市XX/追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清单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县XX乡XX村身份证号码010421190X0120XX17。
一式两份,一份交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一式两份,一份交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篇二:法律文书1155班刘宇靖110920XX021法律文书二专笔记第1页,共30页总论重点部分教学重点几个基本概念;上述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法律文书的含义和特点;三、庄重法律文书的形式与结构;即:端庄;郑重之意。
法律文书的语言要求;四、朴实;严谨法律文书的主要表达方式.朴实:通俗,易懂,但不庸俗。
严谨:行文的整体协调,要求表述严密、明确,防法律文书的含义止疏漏。
一.制作主体司法机关:公、检、法、监法律文书的主要表达方式三种组织:律师、公证、仲裁一、叙述当事人(自书)(一)叙述运用于文书的事实部分.二.制作依据(二)叙述事实要做到:1.程序法1、内容全面2.实体法2、方法恰当三.适用范围3、因果清楚诉讼案件4、重点突出非诉讼法律事务二、说明四.文书性质(一)说明是对客观事物的外形特征、性质、功能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作的解释、介绍,或者对某一事理所进行的解释的表达方式。
市场监管执法文书范本
市场监管执法文书范本市场监管执法文书是指用于进行市场监管执法行为的文书,其主要功能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介绍一份常见的市场监管执法文书范本,供大家参考。
一、文书名称市场监管执法文书二、文书内容1、文书标题:列明文书名称、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名称或者案件名称等信息。
2、文书正文:分明措辞、衔接紧密、条理分明、语言准确。
包括下列事项:(1)案由:简要描述案由,即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罚款:明确罚款数额及缴纳期限。
(3)责令改正:列明责令改正的内容,如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
(4)没收违法所得:简述违法所得的来源、数额、真实性等。
(5)行政处罚建议书:表示被处罚人或单位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实行行政处罚建议中提出的处罚,并向其说明进行自愿接受、不接受等的选择权。
(6)查证、听证程序等法定程序。
3、结尾:要求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在设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或者履行责令改正的要求,同时提醒被处罚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受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有关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
三、文书签发方式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指定负责人签发,并盖章。
签发时间需填写清楚。
四、文书适用范围该文书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违法行为,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情况。
五、文书的合法性该文书符合行政执法程序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被处罚个人或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文书的作用该文书标志着市场监管机构已经依据法律法规对涉事者进行了行政处罚,具有警示效果和法律效力,可以保护市场的公正、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市场监管执法文书范本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当然,在具体操作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灵活运用,做到准确适用,确保文书的合法性和效力。
城管案件法律文书样式(3篇)
第1篇一、文书名称城管案件处理决定书二、文书编号(市/区)城管法〔××××〕第××号三、当事人信息1. 当事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案件基本情况1. 案发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案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违法事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违法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调查取证情况1. 调查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调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调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调查过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证据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案件处理过程1. 当事人陈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当事人辩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调查人员调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听证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当事人陈述、辩解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七、处理决定1. 违法事实认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违法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处理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处理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八、执行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________日内履行。
刑事案件结案的法律文书(3篇)
第1篇(××××)刑初字第××号被告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区××街道××号,文化程度:××,职业:××,现住址:××省××市××区××街道××号。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来源:本案由××市××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审理经过: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事实认定××××年××月××日,被告人×××因涉嫌××罪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最新版)
公安⾏政法律⽂书式样(最新版)公安⾏政法律⽂书式样(2019版)公安部(公通字〔2012〕63号)2012年12⽉18⽇发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的通知(公法〔2019〕39号)修改。
本⽂根据《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的通知(公法〔2019〕39号)添加了办理涉恐违法案件所需的《冻结/延长冻结/解除冻结财产决定书》《冻结/延长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约束/解除约束决定书》《查询财产通知书》四种⽂书式样,并对《传唤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政强制执⾏决定书》作了修改。
公安⾏政法律⽂书制作与使⽤说明⼀、⼀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政法律⽂书式样。
继续盘问适⽤公安部印发的《继续盘问法律⽂书格式》(公通字〔2004〕60号)。
2.⽂书由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
尽可能使⽤计算机制作。
采⽤计算机制作⽂书的,阿拉伯数字⽤T i m e s N e wR o ma n,除当场处罚决定书外,⽂书名称字体⽤2号⼩标宋简体,正⽂⽂字⽤3号仿宋。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130毫⽶×160毫⽶的版⼼尺⼨制作,其他⽂书制作时统⼀使⽤国际标准A4型纸。
3.制作⽂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4.⽂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该⽂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出⼊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名称。
依法不具有独⽴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的⽂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5.⽂书填写应当使⽤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做到字迹清楚、⽂字规范、⽂⾯整洁。
⽂书设定的栏⽬,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
江作良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没收及罚款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作良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没收及罚款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4【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9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章坚强【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章坚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作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江作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江作良【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许梅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卢洋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梅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卢洋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梅卢洋【代理律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江作良【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其所作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一审法院对证监会的法定职权及被诉处罚决定是否超过处罚期限的认定,本院认为并无不当,对此予以确认。
证监会发审委兼职委员当然属于原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户籍所在地当事人的陈述合法性回避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证监会的法定职权及被诉处罚决定是否超过处罚期限的认定,本院认为并无不当,对此予以确认。
对各方当事人不持异议部分的合法性亦予确认,不再赘述。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1.证监会认定江作良属于原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否正确;2.证监会将深圳世方联买入鱼跃医疗股权并减持鱼跃医疗股票的行为认定为是江作良持有、交易股票行为是否正确;3.证监会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及其所作被诉处罚决定是否正确。
第一,关于证监会认定江作良属于原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否正确的问题。
涉外刑事案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案件名称: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一、案件基本情况1. 简要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男,35岁,中国国籍,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XX年XX月XX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被害人王某,男,28岁,中国国籍,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2. 案发经过:XX年XX月XX日,被害人王某在XX市XX区XX路XX号与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
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持械对被害人王某进行殴打,致王某受伤。
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3. 诉讼过程:(1)立案侦查:XX年XX月XX日,XX市公安局接到被害人王某报警后,立即立案侦查。
(2)拘留:XX年XX月XX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刑事拘留。
(3)逮捕:XX年XX月XX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告人张某某。
(4)起诉:XX年XX月XX日,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法律文书1. 起诉书(1)起诉书编号:XX检刑诉[XX]X号(2)起诉书正文:被告人张某某,男,35岁,中国国籍,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XX年XX月XX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被害人王某,男,28岁,中国国籍,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XX市公安局于XX年XX月XX日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立案侦查。
经侦查,查明:XX年XX月XX日,被告人张某某在XX市XX区XX路XX号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纠纷。
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持械对被害人王某进行殴打,致王某受伤。
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向贵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12)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7.不服本决定的救济途径;
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名称、印章及决定日期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x公( )行罚决字〔 〕 号
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
3.法律依据;
4.处罚种类及幅度(包括对外国人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限期出境);
5.执行方式及期限(包括当场训诫、当场收缴罚款、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送拘留所执行以及合并执行的情况,对罚款处罚,要注明逾期不缴纳罚款时加处罚款的标准和上限);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模板(3篇)
第1篇[法院名称]刑事起诉书(刑事诉字[年度]第[编号]号)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名称]被告人:[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因[罪名],于[时间]被[侦查机关名称]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羁押场所名称]。
一、案由及指控事实(一)案由本案系[罪名]案件。
(二)指控事实1. 基本案情被告人[姓名]在[时间]至[时间]期间,在[地点]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1)[具体犯罪行为描述,包括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后果等](2)[如有其他犯罪行为,依次描述]2. 证据情况(1)物证:[列举物证名称及与案件的关系](2)书证:[列举书证名称及与案件的关系](3)证人证言:[列举证人姓名、职业、与被告人的关系,证言内容](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供述内容,如有辩解,也应如实记载](5)鉴定意见:[列举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列举笔录内容](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列举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名称及与案件的关系]3. 法律依据被告人[姓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起诉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法院名称]附:证据材料一式[份数]份。
[公诉机关名称][起诉日期]注:以下为法律文书模板,具体内容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法院名称]刑事判决书模板(刑事判字[年度]第[编号]号)[法院名称]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名称]。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因[罪名],被[侦查机关名称]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羁押场所名称]。
辩护人[辩护人姓名],[辩护人资格],担任[被告人姓名]的辩护人。
刑事案件专用法律文书(3篇)
第1篇原告:XX人民检察院被告:XXX(姓名)案号:(XX)刑诉字第XX号一、案件来源本案由XX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以涉嫌(具体罪名)一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二、案件事实(一)立案侦查情况1. 犯罪嫌疑人XXX(姓名)于XX年XX月XX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
2. 经侦查,犯罪嫌疑人XXX(姓名)的犯罪事实如下:(二)犯罪事实及证据1. 犯罪嫌疑人XXX(姓名)于XX年XX月XX日,因与被害人XX(姓名)发生纠纷,持XX(具体物品)对XX(姓名)进行殴打,致XX(姓名)受伤。
2. 犯罪嫌疑人XXX(姓名)于XX年XX月XX日,伙同他人XX(姓名)等,在XX地点实施XX(具体犯罪行为),造成XX(具体损失)。
3. 犯罪嫌疑人XXX(姓名)于XX年XX月XX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XX(具体数额)。
(三)犯罪嫌疑人XXX(姓名)的认罪态度经侦查,犯罪嫌疑人XXX(姓名)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三、起诉理由1. 犯罪嫌疑人XXX(姓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XX(具体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提起公诉。
四、诉讼请求1. 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XXX(姓名)犯XX(具体罪名),判处XX(具体刑罚)。
2. 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XXX(姓名)赔偿被害人XX(姓名)经济损失XX元。
五、证据材料1. 被害人陈述及证言。
2.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3. 物证、书证。
4. 视听资料。
5. 其他证据。
六、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审判人员、书记员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书记员:XXX八、审判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决定提起公诉。
公安局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
____(分列相关证据,并说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____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之规定,涉嫌____罪,因犯罪嫌疑人____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没收犯罪嫌疑人____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如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写明: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____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之规定,涉嫌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因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未能到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没收犯罪嫌疑人____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犯罪嫌疑人____涉嫌____(罪名)一案,由____举报(控告、移送)至我局(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具体为单位或者公民举报、控告、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或工作中发现等)。简要写明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
经依法侦查查明:____(详细叙述经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重点阐明该案中潜逃、死亡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情况,包括涉案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特征、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情况。)
____公安局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
____公安局
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
____公(____)没字〔____〕____号
犯罪嫌疑人____[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等),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政治面貌,违法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逃匿、通缉或死亡情况。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需要被没收违法所得的,逐一写明。单位犯罪案件中,应当写明单位的名称、地址。]
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处理是怎样的
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处理是怎样的如果犯罪嫌疑⼈、被告⼈涉嫌刑事犯罪的话,是需要由⼈民检察院或者⾃诉⼈向⼈民法院提起刑事案件的,⼈民法院是需要对犯罪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处理的。
那么,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处理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四条之规定,对相关财物的处理有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上缴国库这⼏种⽅式。
1、追缴对于犯罪分⼦的违法犯罪所得尚存的情况,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就应当随时予以追缴,这既是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因为原物也是证据,也是为保障审判结果的顺利实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应当追缴。
追缴犯罪分⼦违法所得应注意以下⼏点:第⼀,违法所得是物的,应当追缴原物,若⾮原物,则不宜追缴。
即犯罪分⼦违法所得的物应是特定物,⽽⾮种类物。
如前所述,犯罪分⼦违法所得具有证据作⽤,应当是原物。
第⼆,对于违法所得的钱款,应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学界存在争论。
笔者认为,货币本⾝就是⼀般等价物,特点就是流通性和统⼀性,因此违法所得的货币不是特定物,⽽是种类物,只要有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且犯罪分⼦有钱款可以执⾏的,都应当追缴。
2、责令退赔在犯罪分⼦违法所得原物及款项⽆法追缴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应责令犯罪分⼦退赔。
⽆法追缴指以下⼏种情况:第⼀,原物灭失或丧失原有价值。
对于犯罪分⼦违法所得的物,原物灭失的情况下,本着犯罪分⼦不应从犯罪中获利的原则,应责令其按原物的价值赔偿相应的钱款。
关于原物的价值,在《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其第五条第五项中规定,对于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法追缴或是⼏经转⼿、最初形态被破坏的被盗物品的价值,应当根据失主、证⼈的陈述、证⾔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的供述,再按相关的核价⽅法确定。
这⾥要求失主、证⼈的陈述与被告⼈的供述相互印证,且提出有效凭证,然⽽司法实践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即被告⼈不清楚⾃⼰盗窃的物品的特征,⽆法与失主的陈述相印证,⽽失主⼜提供不出有效凭证,则⽆法确定被窃物品的价值,此种情况下,被盗物品不应计⼊犯罪分⼦盗窃数额,也不应要求其作退赔。
于欢案件的法律文书(3篇)
第1篇案件名称:于欢故意伤害案案号:(2023)XX刑初X号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欢,男,XX岁,汉族,XX市XX区人,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书一、案件来源本案由XX市XX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欢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X 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二、案件事实1. 被害人基本情况被害人XX,女,XX岁,汉族,XX市XX区人,住XX市XX区XX路XX号。
2. 案发经过2023年X月X日,被害人XX与被告人于欢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
当日14时许,被害人XX持刀威胁被告人于欢,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于欢持刀刺伤被害人XX。
被害人XX被刺伤后,被告人于欢逃离现场。
被害人XX经抢救无效死亡。
3. 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2023年X月X日,被告人于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行为是出于自卫。
四、证人证言证人XX证实,案发当天,其目睹了被害人XX持刀威胁被告人于欢,并在冲突中刺伤被害人XX。
五、鉴定意见XX市XX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鉴定意见书显示,被害人XX因锐器刺伤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六、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检查报告显示,案发现场有血迹,被害人XX的尸体位于现场。
七、其他证据1. 被告人于欢的户籍证明;2. 被害人的死亡证明;3. 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报告;4. 被告人于欢的供述和辩解;5. 证人证言;6. 鉴定意见;7. 现场勘验、检查报告。
八、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九、起诉意见综上所述,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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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所得法律文书篇一:没收违法土地上的建筑物的办理办理土地违法案件中没收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的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282号令)、《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国土听证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1.所称违法用地建筑物,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没收的当事人在违法使用土地上新建,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下简称违法用地建筑物)。
2可以处没收所占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违法占地行为和处罚依据如下:(一)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二)非法占用土地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可并处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3,履行的程序和履行程序的依据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1,受理案件,2符合查处条件的立案查处3,调查勘测清楚具体违法事实违法主体违法责任4,行政处罚意见的审批,5,下达行政处罚决定.6,听证:对做出没收的处罚按照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遇节假日顺延)内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听证规定》组织听证7.被处罚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履行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程序8、履行处罚程序不受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影响,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被处罚人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綦江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对违法没收的财物和撤销、变更的行政处罚需要退赔的,按《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退赔。
4,履行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程序的详细程序和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1)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的期限内自动腾空违法用地建筑物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封存,并自封存之日起5日内将其移交区财政局,行政机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必须向当事人开具规定的专用收据(该收据是行政机关依据其实施罚款和没收财物的法律、法规、规章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的专用收据),不开具专用收据或专用收据不符合规定的,当事人有权拒交。
(2)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的期限内未自动腾空违法用地建筑物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腾房通知书;在腾房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腾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移交没收的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除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直接处理的物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没收之日起五日内将没收物资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违法用地建筑物,应当制作移交通知书及清单,并将移交通知书及清单、《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法律文书、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文书一并移交。
移交清单应当注明违法用地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建筑物的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结构和移交时间等。
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签字盖章。
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后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同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
处置违法用地所需经费,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另行拨付。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根据根据《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财政部门对行政机关没收的物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该行政机关保管或处理。
行政机关对受委托保管的没收物资不得使用、调换和擅自处理,并确保其安全、完整。
行政机关对受委托处理的没收物资应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理。
财政部门的工作对行政机关上交的没收物资必须委托管委会指定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门对接收的违法用地建筑物应当登记造册。
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部门对违法用地建筑物进行鉴定;对于可以保留使用的违法用地建筑物由具有合格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登记造册和处置的依据。
财政部门对行政机关没收的物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该行政机关保管或处理在接受委托后,行政机关应当将依法直接处理或受委托处理的没收物资的变价款,自处理之日起二日内缴付财政局代收机构。
财政局依法处理的物资需要办理入户、过户、登记手续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
5.关于处置中的合法化问题的建议对于可以保留使用的违法用地建筑物按以下方式处置:(一)对于经营性用地上的建筑物,在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连同土地一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拍卖;(二)对于非经营性用地上的建筑物,在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由原违法用地的当事人申请回购;(三)对于政府出资的公益事业的建筑物,由当地区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同意,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无偿返还。
对原违法用地当事人要求回购非经营性用地上的建筑物的,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财政局按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与当事人办理回购手续。
违法用地当事人不回购的,可由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人购买。
处置违法用地建筑物后,当事人凭拍卖成交书或回购协议书、缴款凭证到违法用地建筑物所在地的土地与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相关税费由当事人承担。
篇二:违法所得各种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罚则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句话:违反本法规第某条某款某项,有非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处于某元罚款或非法所得的某倍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于某元罚款等。
所以准确理解和计算非法所得对行政处罚案件具有深刻意义。
那么什么是非法所得呢?《行政处罚法》是这样规定的: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等获得的利益。
非法所得的概念我们基本清楚了就是行为人非法经营所获得利益,但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同,对非法所得与罚款的处理方式有三种不同情况:1、是比较普遍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某元或某倍的罚款。
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可以选其一,也可以并罚。
如:《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等。
(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3、某些法规没有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只规定了罚款处罚,本着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法律原则,不应对其做出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如:《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三十三条所规定的那样。
(第三十二条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分公司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兴、出租、出借、转让让分公司营业执照,或者未将分公司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分别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下面讲一讲以下几种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一、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构成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的,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是:凡有进销价(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的,以销价与进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的销价与成本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1.(直接费用是指正当的运输费、保管费、差旅费等三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2、(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是否属“非法所得”:当事人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等其他方便条件,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行为的,其从中获取的经济利益包括运输费,应视为非法所得;如果当事人只是在从事正常的运输业务中上当受骗,未构成投机倒把的,其所收取的运输费,不应视为非法所得)。
3、“成本价”,即生产加工产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格,不含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其它费用。
二、为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等其它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以及虽未直接参与违法经营活动,但在违法活动中采用各种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以全部非法收入作为非法所得。
三、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人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已缴纳税款的,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交纳的不予扣除。
四、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如有商品已经售出,货款尚未收到的情况,也应包括在内。
总结为以下工式生产的:销价—成本价格(指原材料购进价格)—已交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