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民法-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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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参考答案
(民法部分)
一、简答题
1、简述什么是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2分)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1分)的财产关系(1分)和人身关系(1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1分);(2)自愿原则(1分);(3)公平原则(1分);(4)诚实信用原则(1分);(5)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1分)。

3、简述民事主体的含义。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1分)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1分)和承担民事义务(1分)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分)。

4、简述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2分)
5、简述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分)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分)
(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1分)
(4)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1分)
6、简述什么是民事行为及民事权利。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分)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3分)7、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分)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2分)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分)
8、简述代理及其种类。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分)以代理权产生原因不同为标准,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3分)
9、简述我国民事权利的划分。

民事权利可以划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2分)
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3分)
10、简述我国民事责任制度
(1)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分)
(2)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2分)
(3)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分)
11、简述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1分)
(2)行为具有违法性(1分)
(3)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分)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1分)
12、简述违约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违约行为,违约造成了损失;(2分)
(2)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分)
(3)存在过错。

(1分)
13、简述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1)停止侵害(2)排除防碍(3) 消除危险(4) 返还财产(5) 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各0.25分)
14、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1分)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2分),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旅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2分)。

15、什么是合同?合同订立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分)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3分)
二、案例分析题(10分/个)
1、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
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分析:(1)《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2、刘甲与刘乙系同村邻居。

1998年4月20日,两人为了宅基地的问题发生争执,刘甲首先出手打了刘乙
胸部一拳,刘乙随之还击,猛击刘甲的脸部,致刘甲鼻梁骨折、右眼部红肿并伴有少量出血,经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

刘甲要求刘乙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余元,刘乙以刘甲首先出手打他为由拒绝赔偿。

1998年8月20日,经乡司法助理员调解,刘甲与刘乙达成赔偿协议,由刘乙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元,于同年8月底一次性付清。

事后,刘乙未按照协议支付赔偿,刘甲多次催讨无果,于1999年6月15日再次找乡司法助理员要求解决。

在乡司法助理员表示无能为了之后,刘甲就决定向法院起诉。

可是乡司法助理员说:“你现在才想到去法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请你根据法律规定分析,乡司法助理员的话是否正确。

分析:不正确。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诉讼时效分两种: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

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其诉讼时效适用短期诉讼时效。

但是,本案已不属于身体伤害要求赔偿案,而是属于债权案。

因为经过调解,刘乙已经答应赔偿。

所以。

本案应该适用一般诉讼时效。

3、黄某,17周岁,某体工大队运动员,其食宿均由队里提供,此外,月工资1200元(高于当地平均工资)。

2008年10月1日,黄某在商场中见到一套高级音响,爱不释手,遂以自己的积蓄将其买下,花去5500元。

其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其尚未成年为由,认为该买卖行为无效,并要求商场退款。

问:其父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不合理!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黄某应当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音响的行为是有效的,是与之行为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其父无权要求退款。

4、某无线电厂向某外语大学发信:“我厂生产ZL型语音耳机,每副单价45元,贵校是否需要,请来人来函联系。

”并随信附产品说明书及定单。

某外语大学回信:“同意贵厂的单价,订购300副,但请在耳机上加一音量调节器。

”二个月后,无线电厂按期将货发至某外语大学,校方验收时发现耳机上无音量调节器,于
是拒收拒付。

双方发生纠纷。

问:1、双方是否成立了合同关系?
2、纠纷责任在谁?应如何处理?
分析:1、.双方成立合同关系。

校方的回信为新要约,厂方也做出了承诺并履行,合同成立。

2、纠纷责任在厂方。

校方回信提出要求:“在耳机上加一音量调节器。

”厂方并未按合同履行,属违约。

因此,厂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校方可以拒收产品,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5、辍学在家也不工作的张某,刚满17周岁。

经常将家里价值不高的日用品偷偷贱卖换钱,家长虽然打骂管教,但从来没有向购买人追讨差价。

未满18周岁之前他又偷偷将家里的一台价值1.5万元的液晶电视以5千元的价格卖给熟人余某,第二天被张某的父亲发现。

张某的父亲遂向余某讨要电视机,并承诺归还货款,余某以电视机是买来的为由拒绝了张某父亲的要求。

问:
(1)张某将电视偷卖给余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张某的父亲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
分析:(1)该买卖行为无效。

因为,张某虽然已经年满17岁,但其辍学在家并没有工作,也没有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其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张某以低于市场价很多的价格卖出电视机,已经超出了他的年龄和智力范围,因此张某进行买卖电视机的行为无效。

(2)张某的父亲,可以要求余某返还电视机。

因为张某之前的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张某的父亲可要求余某返还液晶电视,如余某拒绝,可以将余某起诉至法院。

6、2005年6月20日,大学生田某回到宿舍时看到李某正在盗窃另一同学柜子里的钱。

田某急忙上前制止,并想把他送到派出所,李某再三请求不要将其送到派出所,并希望田某为其保密,表示今后一定改邪归正,
重新做人。

李某并给田某500元“保密费”。

不久,李某因为入室盗窃被抓。

他认为是田某不守信用,向公安机关告了密,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某退回“保密费”。

请问:
田某与李某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分析: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订立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也必须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本案中,田某和李某所签的所谓“保密费”协议是恶意串通的,是无效的协议。

7、杨某4岁的女儿入某幼儿园日托,2008年3月的一天,在保育员带领下做游戏时被小朋友明明推倒,面部撞在花盆上,造成鼻骨骨折,经住院手术和治疗花去医药费3800余元。

幼儿园的领导认为医药费应由明明的父母承担,明明的父母认为应由幼儿园及杨某承担,请问,这笔医药费由谁承担?
分析:杨某的女儿和小朋友明明按有关法律规定是未成年的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行为需要监护。

监护就
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

在家中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他们入托到幼儿园,父母交了入托费,幼儿园(法人)就与孩子的父母形成了代理监护关系,幼儿园的保育员是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也是孩子的具体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保育员的职责就是监护好孩子,明明推到孩子,使孩子受伤,都是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所致,保育员是有过错的。

幼儿园对保育员在工作中没有履行监护责任,给孩子造成了伤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幼儿园应承担这笔医药费。

8、王某20周岁,系某大学在校学生,生活及学习费用均由父母提供。

一日,某甲违章驾车将李某撞伤,造成李某误工费、医药费损失3000元,李某向王某请求赔偿,王某无力偿还,李某即以王某父母对王某负有抚养义务为由,请求王某父母赔偿。

王某父母拒绝,李某无奈,以王某父母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父母予以赔偿。

请问: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分析:(1)李某将王某父母列为被告是没有法律依据
的。

人民法院应告知李某变更被告为王某,并判决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王某父母有赔偿能力,可判决他们他们垫付;如果垫付有困难,可判决王某延期给付。

(2)因为李某所受的损害是王某造成的,而不是王某父母造成的。

而且,王某已经年满20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9、甲和乙是好朋友,二人住同一个宿舍,甲因故出差,临行前将自己的一台电脑委托给乙保管和使用。

三个月后,甲给乙写信,称其又购置电脑一台,家中的可以适当价格卖掉。

乙的好友丙得知此消息后,找到乙,表示想买下这台电脑,但又不愿多出钱。

丙对乙说,你可以给甲写封信,告诉他电脑出了毛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

乙思前想后,按照丙的意思给甲写了信,甲某回信说如果真是坏了,可降低价格卖掉。

于是乙就以200元的低价将电脑卖给了丙。

甲回来后,一次偶然机会知道了买卖电脑的真相,非常生气,要求丙返还,发现电脑已被丙损坏。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甲某可找谁承担相应责任?为什么?
2、如果本案中甲只是将电脑放在乙处代为保管,并未写信,乙擅自将电脑卖给不知情的丙,根据我国民法
相关规定,此买卖民事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分析:1、甲可以找乙或者丙承担责任,因为甲与乙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所以乙应该合理处置甲的财产,但是乙在处理中有欺诈行为的发生,所以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丙属于恶意占有,所以该买卖行为不成立,甲可以对丙主张要回电脑。

2、因为乙属于无权代理,属于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只有得到甲的确认该行为才有效,所以甲享有否认该民事行为的权利。

10、张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位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

张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一日,张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位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张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

事过不久,张某从父亲生前的一个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

张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

但刘某坚决不同意。

双方协商不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1)张某与刘某间的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张某的请求?
分析:(1)刘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张某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行为,但在被变更或撤销之前,该行为为有效行为。

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张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2)本案中如果张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张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张某要求变更价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

最后权利人张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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