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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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
当督促 施 工 企业组 织 专家 组进 行 论证 审查 。施工 企业 应将
( 六 )通 过 网络 、媒体 等方 式 向社会 公示 重大 危 险源
的情况 ;并结合督查的实际情况定期 向社会公布或者通报
建筑 工 程重 大危 险源 的跟 踪检 查 、整改 措施 和治 理情况 。 五 、 结 束 语 建筑企 业在 重 大危 险源 监控 工作 中承 担主 体责 任 ,通 过对 建 筑施 工重 大危 险源 的控 制 和管 理 ,把 安全 生产 工 作
塔 吊的 吊钩 要有保 险装 置 。建筑 起 重机械 设 备在 安装 后 使 用 前必 须经 有 资质 的检 测部 门检测 合 格后 方可 使用 。
规 定 论证 审查 。
四 、重大危险源 的监督管理
各地 建 设行 政主 管 部 门及 其 安全 监 督管 理机 构应 加 强 对 重大 危 险源 的监 督 管 理和检 查 ,制 订 重大 危 险源监 控 管
张洪波 :加强重大危 险源控制
矩 限位 器 和超 高 、变 幅 及行走 限位装 置 ,必 须 灵敏 可靠 。
提高建筑安全管理水平
( 三 )重 大危 险源 跟踪 监督 检查 的主 要 内容 ( 1)重 大危 险源 的公 示情 况 。
(2)需专家 论证 审查 的安全专 项施 工方 案是 否 已按
主管部 门应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并予以通报。
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信 息平台开展。各单位通过建设网办事大厅
登录 ,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住房城 乡建设委 综合办公 门
户登录。
第十二条 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结果与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实施联 动 。
第十三条 本办法 自2 0 1 3 年4 月1 日 起施行 。

(2023)(管理与人事)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附件抗震鉴定报告(一)

(2023)(管理与人事)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附件抗震鉴定报告(一)

(2023)(管理与人事)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附件抗震鉴定报告(一)关于2023年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附件抗震鉴定报告的分析背景为提高房屋建筑的抗震能力,北京市出台了《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其中附件《抗震鉴定报告》是关键的评定标准。

抗震鉴定报告的意义•确定房屋建筑的抗震等级,为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提供依据。

•发现房屋建筑的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缺陷,通过针对性的改进提高房屋建筑的抗震能力。

•为房屋建筑的购买、出租等提供评估和鉴定服务。

抗震鉴定报告的内容•抗震能力评估范围•评估原则和方法•抗震等级鉴定•结果说明和建议抗震鉴定报告的要求•充分考虑地震灾害的危害性和可能性,根据房屋建筑的设计、施工、使用状况进行评估。

•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全面、准确、客观的评估。

•报告的结论必须客观公正,建议具备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抗震鉴定报告的意义和要求的分析•鉴定报告是评估房屋建筑安全的重要手段,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能够为房屋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等提供依据。

•抗震鉴定报告的评估方法和结果直接关系到房屋建筑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评估过程和方法科学严谨。

•抗震鉴定报告的结论必须客观公正,建议可操作性和可行性,指导房屋建筑的改进提高抗震能力。

结论抗震鉴定报告是针对房屋建筑抗震能力评估的重要文件,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要求评估科学严谨、结论公正可靠。

房屋建筑的安全和稳定性需要通过全面、深入地进行抗震能力评估和鉴定来保障。

建议•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建筑的抗震能力评估和鉴定的监管力度,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开展更多的科学研究,完善抗震能力评估和鉴定方法,提高评估的精准度和可信度。

•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抗震意识和应对能力,避免房屋建筑抗震能力的不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结语房屋建筑作为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其质量和安全性关系到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前言为配合实施《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统一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内容、技术要求、工作程序和评估方法,确保房屋建筑安全评估质量,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会同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编制。

在《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经验,结合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实际,经历了调查、研讨、修改等过程,最终审查定稿。

本导则共分为15章、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附属构筑物、建筑设施设备的安全评估以及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检查记录与报告编写要求等。

本导则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18号楼,邮编:100021)。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的名单如下:主编单位: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要起草人:高小旺杨威冷涛(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满生刘佳李文岭李清洋陈俞周燕张宜磊郭兵才袁海军凌韧娟唐钷韩继云主要审查人:林松涛高向宇万水娥肖伟赵伯锐栾德成田勇张靖岩张天申目录1 总则 (6)2 术语 (7)3 基本规定 (8)3.1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和分类 (8)3.2现场检查和安全评估 (12)4 地基基础 (13)5 砌体结构 (14)5.1一般规定 (14)5.2砌体结构安全评估 (15)5.3安全评估结论 (17)6 混凝土结构 (18)6.1一般规定 (18)6.2混凝土结构安全评估 (18)6.3安全评估结论 (20)7 钢结构 (21)7.1一般规定 (21)7.2钢结构安全评估 (21)7.3安全评估结论 (23)8.1一般规定 (24)8.2砖木结构安全评估 (25)8.3安全评估结论 (26)9 建筑构件与部件 (28)9.1一般规定 (28)9.2非承重墙体 (28)9.3栏杆和扶手 (29)9.4附属广告牌 (30)9.5安全评估结论 (30)10 构筑物 (31)10.1一般规定 (31)10.2砌体构筑物 (32)10.3混凝土构筑物 (32)10.4其他材料构成的构筑物 (33)10.5安全评估结论 (33)11建筑装饰装修 (36)11.1一般规定 (36)11.2建筑内部装饰装修 (36)11.3门窗和幕墙 (37)11.4外墙饰面砖和外墙保温面层 (38)11.5安全评估结论 (38)12.1一般规定 (39)12.2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安全评估 (39)12.3安全评估结论 (40)13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 (41)13.1一般规定 (41)13.2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安全评估 (41)13.3安全评估结论 (42)14建筑特种设备及系统 (43)14.1一般规定 (43)14.2电梯设备 (43)14.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45)14.4锅炉设备 (46)14.5压力容器设备 (48)14.6安全评估结论 (51)15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检查记录和报告要求 (51)15.1安全评估检查记录 (51)15.2安全评估报告 (52)附录A 房屋建筑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 (53)本导则用词用语说明 (54)引用标准名录 (55)相关法律、法规 (56)1 总则1.0.1 为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内容,统一技术要求,确保安全评估质量,制定本导则。

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评估与鉴定行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评估与鉴定行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评估与鉴定市场行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公告[十四届]第14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机构的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评价、应用、公示,以及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评估与鉴定市场行为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采集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活动机构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市场行为信用做出评价并实施监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鉴定人员是指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鉴定机构市场行为良好信息、不良信息认定标准,负责鉴定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负责鉴定机构市场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布,并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协会职能】第四条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自律公约,加强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

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信息内容】第六条鉴定机构市场行为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四部分。

(一)基本信息为鉴定机构概况、专业技术人员信息、获取证书信息等。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京建发[2011]277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的通知(京建发〔2011〕277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技术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前言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依据国家现行的相关检测、鉴定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和管理规定,结合实际鉴定工作情况,在总结检测鉴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编制。

本导则将鉴定工作按照三个阶段(鉴定方案确定、鉴定方案现场实施和鉴定结论认定)分九个章节编写。

第一阶段包括接受委托、初步调查、鉴定方案、合同或协议;第二阶段包括房屋建筑组成部分的检查和结构构件的检查检测;第三阶段包括验算分析、鉴定评级和归档管理。

附录部分主要有: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委托单;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初步调查表;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和规程等。

本导则是指导我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工作指南,鉴定人员应根据鉴定项目严格按照本导则规定进行鉴定工作。

请各使用单位在使用本导则过程中,结合鉴定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以备适时修订。

目录1 总则第一阶段鉴定方案确定2 接受委托3 初步调查4 鉴定方案5 合同或协议第二阶段鉴定方案现场实施6 现场检查与检测6.1 一般规定6.2 房屋建筑组成部分的检查6.3 房屋建筑结构构件的检查检测第三阶段鉴定结论认定7 验算分析8 鉴定评级8.1一般规定8.2 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的鉴定评级8.3 危险房屋的鉴定评级8.4 房屋建筑可靠性的鉴定评级8.5 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8.6 房屋建筑抗震性能的鉴定9 归档管理附录A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委托单附录B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初步调查表附录C 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和规程1 总则1.0.1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特制定本导则。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京建发[2011]207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第五条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京建发[2011]207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第五条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办法》的通知(京建拆〔2005〕501号,2005年5月25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办法》的通知(京建拆〔2005〕501号,2005年5月25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办法》的通知京建拆〔2005〕501号(2005年5月25日)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各评估单位:为规范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拆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屋拆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以下简称鉴定)工作,适用本法。

第三条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估价师协会)组建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接受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下同)申请或者拆迁行政裁决机关委托,对房屋拆迁评估报告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估价师协会聘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工程建设、法律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鉴定申请、组建鉴定组、通知有关人员、送达相关文件以及鉴定过程中相关事务性工作。

估价师协会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鉴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结果有何异议的,自原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拆迁当事人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的,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的,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第五条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附件1-业务范围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附件1-业务范围

附件1:
备案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审核标准
注: 1. 申请机构应当提供上表要求的相关部门认定认可的检测资质、检查机构资质及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2. 实验室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应当至少包含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等项目;
3. 检查机构认可的检查能力范围应当至少包含地基基础、结构可靠性和安全性评价等能力;
4. G列“专业技术人员总数”指申请机构内取得安全评估、鉴定方面培训证明的鉴定人员总数;
5. 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2012年6月1日前可在原鉴定资质等
级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业务;自2012年6月1日起按照本表规定的审核标准重新审核其业务范围。

业务规模划分表。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抗震鉴定报告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抗震鉴定报告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抗震鉴定报告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报告编码报告编号:No.房屋建筑安全(含抗震)鉴定报告Building Seismic Appraisal Report 项目名称:P r o j e c t鉴定机构:A p p r a i s a l U n i t发文日期: 年月日I s s u i n g D a t e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监制Supervised by Beijing Building Safety Administrative Office注意事项1.本报告无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管系统生成的报告编码(条形码)无效。

2.本报告无鉴定负责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无效,并须在封面、鉴定结论、骑缝三处加盖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方为有效。

3.本报告涂改无效。

4.本报告未经同意请勿复印,报告复印件未在封面、鉴定结论、骑缝三处加盖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无效,且不得用于各类广告宣传。

5.对本报告内容有异议时,请按照封三规定程序处理,逾期不予受理。

6.本报告不作为房屋建筑权属及建筑面积确认依据。

鉴定机构:地址:电话:报告编号:共页第页报告编号:共页第页报告编号:共页第页鉴定结论异议处理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委托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原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鉴定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委托人予以书面答复。

(二)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原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

鉴定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人予以书面答复。

(三)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在鉴定结论有效期内,向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提出鉴定程序符合性审查或鉴定结论可靠性审查。

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对鉴定异议项目进行程序符合性审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改进或者重新进行鉴定。

北京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第八条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前言为配合实施《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统一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内容、技术要求、工作程序和评估方法,确保房屋建筑安全评估质量,特制定本导则.本导则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会同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编制。

在《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经验,结合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实际,经历了调查、研讨、修改等过程,最终审查定稿.本导则共分为15章、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附属构筑物、建筑设施设备的安全评估以及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检查记录与报告编写要求等。

本导则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18号楼,邮编:100021)。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的名单如下:主编单位: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要起草人:高小旺杨威冷涛(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满生刘佳李文岭李清洋陈俞周燕张宜磊郭兵才袁海军凌韧娟唐钷韩继云主要审查人:林松涛高向宇万水娥肖伟赵伯锐栾德成田勇张靖岩张天申目录1 总则72 术语93 基本规定103。

1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和分类103.2现场检查和安全评估154 地基基础175 砌体结构195.1一般规定195.2砌体结构安全评估19 5。

3安全评估结论216 混凝土结构236。

1一般规定236。

2混凝土结构安全评估24 6。

3安全评估结论257 钢结构277.1一般规定277.2钢结构安全评估277。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前言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依据国家现行的相关检测、鉴定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和管理规定,结合实际鉴定工作情况,在总结检测鉴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编制。

本导则将鉴定工作按照三个阶段(鉴定方案确定、鉴定方案现场实施和鉴定结论认定)分九个章节编写。

第一阶段包括接受委托、初步调查、鉴定方案、合同或协议;第二阶段包括房屋建筑组成部分的检查和结构构件的检查检测;第三阶段包括验算分析、鉴定评级和归档管理。

附录部分主要有: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委托单;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初步调查表;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和规程等。

本导则是指导我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工作指南,鉴定人员应根据鉴定项目严格按照本导则规定进行鉴定工作。

请各使用单位在使用本导则过程中,结合鉴定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以备适时修订。

目录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阶段鉴定方案确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接受委托..........................................................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初步调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4鉴定方案.. (7)5合同或协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阶段鉴定方案现场实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6现场检查与检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3.03.23•【字号】京房修字[1993]第091号•【施行日期】1993.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房修字[1993]第091号)十八个区、县房地局、三个直属管房公司、科研所、清华大学房屋安全鉴定站(室):现将《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房地局房屋修缮管理处。

特此通知1993年3月23日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鉴定工作水平,保证房屋住用安全,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及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2.本市各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均须执行本办法。

3.房屋安全鉴定业务范围:(1)由于自然的或人为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破损而需进行鉴定的;(2)申请危险房屋翻建或成片危改项目的房屋需进行鉴定的;(3)因改变房屋用途需进行鉴定的;(4)因买卖房屋需进行鉴定的(不包括新建成的房屋);(5)工商开业或营业性用房需进行鉴定的;(6)由于房屋安全引起的法律纠纷而需进行鉴定的;(7)由于涉及房屋结构安全而需进行鉴定的;(8)其他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4.房屋安全鉴定必须依据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范》以及现行的有关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规程执行。

5.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使用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认真填写《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严格遵守工作守则(见附件一)。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1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1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使用行为,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及适用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建筑的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是指依法建造或者依法登记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包括附属构筑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附属构筑物是指房屋配套建设的围墙、烟囱、水塔等。

1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电梯、压力容器、锅炉与压力管道、燃气设施、消防设施、电气设施、防雷装臵和二次供水设备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监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市政市容、公安、安监、质监、卫生、气象、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定义】房屋建筑的所有人是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安全责任人)。

房屋建筑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建筑权属不清晰的,实际占有人是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安全责任人责任】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建筑的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承担责任,保证房屋建筑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

2第七条【房屋建筑管理人定义】房屋建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是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承担管理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前言为配合实施《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统一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内容、技术要求、工作程序和评估方法,确保房屋建筑安全评估质量,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会同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编制。

在《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经验,结合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实际,经历了调查、研讨、修改等过程,最终审查定稿。

本导则共分为15章、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附属构筑物、建筑设施设备的安全评估以及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检查记录与报告编写要求等。

本导则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18号楼,邮编:100021)。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的名单如下:主编单位: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要起草人:高小旺杨威冷涛(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满生刘佳李文岭李清洋陈俞周燕张宜磊郭兵才袁海军凌韧娟唐钷韩继云主要审查人:林松涛高向宇万水娥肖伟赵伯锐栾德成田勇张靖岩张天申目录1 总则 (7)2 术语 (8)3 基本规定 (9)3.1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和分类 (9)3.2现场检查和安全评估 (13)4 地基基础 (15)5 砌体结构 (17)5.1一般规定 (17)5.2砌体结构安全评估 (17)5.3安全评估结论 (19)6 混凝土结构 (20)6.1一般规定 (20)6.2混凝土结构安全评估 (21)6.3安全评估结论 (23)7 钢结构 (24)7.1一般规定 (24)7.2钢结构安全评估 (24)7.3安全评估结论 (26)8 砖木结构 (28)8.1一般规定 (28)8.2砖木结构安全评估 (28)8.3安全评估结论 (30)9 建筑构件与部件 (32)9.1一般规定 (32)9.2非承重墙体 (32)9.3栏杆和扶手 (33)9.4附属广告牌 (34)10 构筑物 (36)10.1一般规定 (36)10.2砌体构筑物 (36)10.3混凝土构筑物 (37)10.4其他材料构成的构筑物 (38)10.5安全评估结论 (38)11建筑装饰装修 (41)11.1一般规定 (41)11.2建筑内部装饰装修 (42)11.3门窗和幕墙 (42)11.4外墙饰面砖和外墙保温面层 (43)11.5安全评估结论 (44)12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 (44)12.1一般规定 (44)12.2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安全评估 (45)12.3安全评估结论 (46)13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 (46)13.1一般规定 (46)13.2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安全评估 (47)14建筑特种设备及系统 (49)14.1一般规定 (49)14.2电梯设备 (49)14.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51)14.4锅炉设备 (52)14.5压力容器设备 (55)14.6安全评估结论 (57)15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检查记录和报告要求 (58)15.1安全评估检查记录 (58)15.2安全评估报告 (59)附录A 房屋建筑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 (60)本导则用词用语说明 (62)引用标准名录 (63)相关法律、法规 (64)1 总则1.0.1 为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内容,统一技术要求,确保安全评估质量,制定本导则。

626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信用征求意见稿

626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信用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评估与鉴定行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分、公示,以及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与鉴定行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进行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活动中形成的能够体现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鉴定人员是指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1,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适时调整补充。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鉴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罚或处理、记分,并将结果记入鉴定机构信用信息档案。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四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和不良信息两部分。

(一)基本信息为鉴定机构依法备案的信息和近三年的业绩信息。

(二)不良信息为鉴定机构在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被行政处罚或处理等信息。

第五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鉴定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储存,形成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档案的活动。

基本信息由鉴定机构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自行申报,鉴定机构应当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当申报信息变更或失效时,鉴定机构应当于30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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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1]207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第五条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条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三)遭受地震、洪水、泥石流、风灾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四)因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原因,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五)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六)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七)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八)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九)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鉴定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进行安全评估、鉴定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有权人依法委托安全评估、鉴定,拒不委托的,可以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鉴定,费用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章鉴定机构备案第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机构具有的相关部门批准的现场检查检测能力、鉴定能力、专业技术人员构成状况,核定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

具体核定标准及业务范围见附件1。

第十条鉴定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申请书》;(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应当提供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批准成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文件、鉴定资质等级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非独立法人机构,本办法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材料,由机构负责人提供;(三)申请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证书复印件:独立法人证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测资质证书及副本、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附件、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及附件、司法鉴定许可证;(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五)鉴定机构授权签署鉴定报告的技术负责人应当提供任职证明文件原件及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鉴定负责人应当提供土建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六)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七)鉴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估、鉴定能力和专业知识,熟悉掌握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取得安全评估、鉴定方面的培训证明复印件;(八)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申请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机构。

第十一条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本办法附件1核准申请机构的业务范围,必要时可到申请机构所在营业场所核实情况。

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机构的审核,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对符合备案标准的申请机构应当予以备案,统一启用“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专用章”,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鉴定机构备案事项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于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名称、营业场所变更;(二)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鉴定人员变更;(三)专项检测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或司法鉴定许可证变更。

备案事项变更导致鉴定机构不符合相应业务范围的,鉴定机构必须即时停止涉及不符合项的安全评估、鉴定业务,并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待批准变更后再开展相应业务。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备案,予以通报,不得参与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许可的;(二)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或发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重大投诉事件的;(三)其他不适宜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

第四章安全评估与鉴定第十四条鉴定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的业务范围进行。

第十五条鉴定机构应当与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的委托人签订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推荐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房屋建筑权属证明;(二)合同约定的有关技术、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同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应当依据本市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并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同时报告房屋建筑属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应当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载有唯一编码的文本。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涉及结构体系计算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出具计算书;涉及结构实体检测的,应当由经过相应计量认证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鉴定机构向委托人出具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专用章,并有鉴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鉴定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不得伪造、变造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九条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委托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原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鉴定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委托人予以书面答复。

(二)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原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

鉴定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人予以书面答复。

(三)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在评估、鉴定结论有效期内,向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提出评估、鉴定程序符合性审查或评估、鉴定结论可靠性审查。

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对评估、鉴定异议项目进行程序符合性审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鉴定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改进或者重新进行评估、鉴定。

异议项目涉及评估、鉴定结论可靠性审查的,异议人可以在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的组织下,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与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相关专家组成审查组,对评估、鉴定过程采用的技术路线、测试方法、计算方法、评定方法的适用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专家组审查费用由异议人先行支付。

经审查发现问题的,由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责令鉴定机构对评估、鉴定报告进行完善,或者重新进行评估、鉴定。

评估、鉴定结论改变的,鉴定机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鉴定报告,并承担专家组审查费用;评估、鉴定结论不变的,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应当向异议人出具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涉及社会公益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记载房屋建筑安全的相关信息,定期组织安全评估、鉴定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并及时公布鉴定机构的备案信息和信用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鉴定机构的信用记分情况,对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一)未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载有唯一编码文本的;(二)超出备案业务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业务出具报告的;(三)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的;(四)转包或非法分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业务的;(五)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备案机构编码的。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与鉴定由实际占有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房政字[1991]第347号)、《关于市区(县)危险房屋管理和鉴定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市房政字[1991]第35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房修字[1993]第9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年检办法>的通知》(京房修字[1993]第6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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