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
无障碍设施有哪些(无障碍设施标准)
无障碍设施有哪些(无障碍设施标准)中大五院人行道的缘石坡道底部与地面存在高差。
珠海市青少年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的无障碍厕所被清洁工具占据。
“我是一名是肢体残障人士,乘坐电梯时发现通道太窄,轮椅根本过不去。
”“商场里没有无障碍停车位……”今年6月以来,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南方都市报等单位,联合发起了“珠海市无障碍环境调研”,以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等方式展开调研。
7月开始,南方都市报对调查结果进行持续报道,反映了珠海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使用及维护情况。
报道一出,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是一个科学、系统的过程,需要经过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多个环节,在建成之后还需要合理的维护。
珠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存在哪些问题?调研团队实地走访了全市52处公共场所,收集到了3021份有效问卷,与14名残障人士、市民、专家等进行了访谈,最终汇编成珠海首份《珠海市无障碍环境蓝皮书(珠海市无障碍环境调研报告)》(下文简称“调研报告”),该报告将于近期发布。
残障人士出行对无障碍设施需求大“调研报告”的问卷调查部分,共设置有“残障人士”和“健全人士”两个版本,设置了共计38个问题。
在此次调研中,调研团队通过在网络上,定向发放和非定向发放结合的方式,共征集到876名残障人士、2145名健全人士的问卷反馈。
结果显示,在出行频率上,受访的残障人士中有73.63%每日都有出行需求;在出行方式上,65.41%的残障人士选择公交车出行,其中精神、视力残障人士的公交车使用率较高,肢残人士则较少乘公交车,一般使用残疾人专用车出行。
总体来看,残障人士出行对无障碍设施需求大。
另外,在影响残障人士出行意愿的因素中,最多的是“需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占比约41.78%。
其次则是“目的地/前往目的地途中缺乏无障碍设施”,占比约31.16%。
没有人陪同、担心遭到他人异样的眼光等也会降低他们的出行意愿。
由此可见,残障人士对目前公共交通的满意度较低。
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发展历程
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发展历程作者:张倩昕苏志豪蔡若佳来源:《老区建设》2015年第22期[提要]无障碍环境建设一直是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要项目,是保障残疾人等特殊需要群体生活出行、教育就业、信息交流的基础。
本文从法律法规、城市设施建设、信息无障碍建设三个维度梳理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发展历程,并借鉴国外优秀经验,对现阶段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情况进行反思讨论,以促进社会各界对无障碍环境的认识,对后续研究具有一定的啟发性作用。
[关键词]无障碍环境;残疾人;发展历程[作者简介]张倩昕(1992—),女,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残疾人社会工作,社会管理;苏志豪(1991—),男,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农村社会工作,社会管理;蔡若佳(1991—),女,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农村社会工作,社会管理。
(广东广州 51000)[基金项目]2015年度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一般项目“农村残疾人无障碍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以广州市ZX镇为例”。
残疾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种社会代价,我国8000多万残疾人正面临着观念排斥、制度排斥、教育排斥等困境,他们的生活出行、教育就业、信息接收等需求还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广泛、充分地享受社会服务,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分享人类文明发展成果的基础保障。
本文将着重于梳理国内外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历程,发展和现状,促进社会各界对无障碍环境的认识,对后续研究具有一定的启发性作用。
一、“无障碍”概念的源起及其在国外的发展国际上,关于“无障碍”的概念最早源于20世纪30年代,当时欧洲一些国家开始关注因一战致残的残疾人群体,到1959年,欧洲议会通过了第一个“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建设的设计与建设”的决议。
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
XX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3)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6)第四章无障碍服务 (8)第五章法律责任 (9)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符合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或者智慧城市创建工作相衔接,并与旧城改造等工作同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残疾人工作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出行、交流信息等提供帮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使用投诉举报机制,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发布部门 :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 :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发布日期 : 2021.07.06实施日期 : 2021.09.01效力级别 : 经济特区法规法规类别 : 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标准第三章出行无障碍第四章信息无障碍第五章服务无障碍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和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加快无障碍城市建设,打造城市文明典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城市建设,是指按照通用设计理念,制定制度规则,规划、设计、改造和管理城市,为残疾人和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儿童以及其他有需要者(以下统称有需要者)出行、交流信息、享受服务和居家生活提供便利。
第三条无障碍城市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广泛受益的原则,并坚持规划先行、标准引领、技术支撑、共建共享。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辖区无障碍社区建设。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市无障碍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研究解决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城管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以及市残疾人联合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组成,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规[1998]93号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规[1998]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首规委办公室),直辖市规划局、副省级市、省会城市建委、规划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体现党和国家对残疾人的关怀,建设部、民政部和“残联”于1989年颁布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要求各地遵照执行,但近年来各地在进行大规模城市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不严格按照此规范要求设计和施工的情况。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必须严格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规划设施与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有关规划和设计时,应当按规范规定考虑无障碍设施。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区等进行规划审查时,必须严格按照现行规范提出无障碍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有关建设一律不予批准,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施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设计文件时,对违反规范要求的,必须责令设计单位按规范规定进行修改。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有关建设的批后管理和监督,对不按规定进行施工的,要责令其限期按规定改正;有关建设竣工申请规划验收时,对于违反规范要求,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不得发放验收合格证明,并作为违章建设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予以改正。
四、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要充分认识严格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对于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贯彻实施,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方便残疾人正常生活具有的重要意义,要把执行无障碍设计当作一件大事来抓,采取积极措施,并进行有效指导和监督,推动无障碍设计工作的迅速开展和推广,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无障碍设计推广到所有设市城市。
10.广东(深圳)-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第123号《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9月24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09年9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独立、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环境和信息交流环境。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实际需要,与社会公众的基本需求相协调,并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科技工贸和信息化、规划和国土、人居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建立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发展和改革、科技工贸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国土、人居环境、交通运输、教育、公安、民政、文体旅游、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组成。
竣工验收前常见质量问题各责任主体检查报告
抽检比例:同一工程项目外墙窗户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须抽取不同类型(推拉、平开)主规格窗各一组送检;由不同厂家生产的须分别抽检。同一工程项目外墙窗户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抽取用量最大的一组主规格窗送检;由不同厂家生产的,须分别抽检。
3
栏杆高度不够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03
12.5.6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12.5.9护栏和扶手允许偏差:1、护栏垂直度3mm,2、栏杆间距3mm,3、扶手直线度4mm,4、扶手高度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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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安全措施
《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15-30-2002
3.7.1与铝门窗框扇型材连接用的紧固件应采用不锈钢件,不得采用铝及铝合金抽芯铆钉做门窗构件受力连接紧固件。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7-2002 4.2 分级指标值 〈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表〉,居住建筑1至9层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3级;10层及10层以上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4级。
建筑节能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4.0.10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8%或外窗面积的45%。
11
接地干线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3.1.7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4.2.6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洁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它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
8
管道清洗消毒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关于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的说明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是指为了促进社会共享和包容,以及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实施无障碍化改造的一项法律规定。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出台,是为了让身体残疾、老年人、孕妇以及行动不便的人裙都能够便捷地进入和使用建筑物、设施和公共场所,享受基本的公共服务和设施。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实施,对促进社会发展、提高民生福祉和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将围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主要内容、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展开具体说明。
一、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主要内容1.1 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基本要求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了公共建筑、交通设施、设备设施等公共场所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基本要求,包括通道、坡道、电梯、无障碍卫生间等设计和设置,确保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出行和生活的便利性。
1.2 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责任主体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了政府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主体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他们积极配合,确保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顺利实施。
1.3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监督和管理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强调了相关部门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二、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实施情况2.1 实施效果自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颁布以来,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许多公共场所和设施已经进行了无障碍化改造,包括交通枢纽、商业综合体、医疗机构等,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出行和生活质量。
2.2 存在问题虽然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了一些公共设施和场所无法真正实现无障碍化;一些商业企业和服务机构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投入和实施不够到位,未能满足残疾人和老年人的需求。
三、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建议3.1 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大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社会支持和参与度。
2017年普法考试题库与答案(彩色)
2017年普法考试题库与答案(彩色)(word版可编辑修改)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2017年普法考试题库与答案(彩色)(word版可编辑修改))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2017年普法考试题库与答案(彩色)(word版可编辑修改)的全部内容。
一、《重大劳动保障违法公布法》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A。
正确∙ B.错误2。
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列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违法事实.( )∙ A.正确3。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并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
()∙A。
正确∙ B.错误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A。
正确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A。
正确∙ B.错误6.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由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 )∙ A.正确∙ B.错误7.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内容予以更正。
()∙A。
正确∙ B.错误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之前,应当将公布的信息报告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A。
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截止到9月30日)
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截止到9月30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截止到9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符合残疾人及其他有需求的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与社会公众的基本需求相协调,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全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民政、铁路、民航、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金融、邮政、通信、商业、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类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五条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研究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的重要问题。
联席会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教育、公安、民政、铁路、民航、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体育、卫生、金融、邮政、通信、商业、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组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省 科 技 厅 省 财 政 厅 省 广 电局
信 息无 障碍 是无 障碍 环 境 建 设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残 疾 人 特 别 是 听力 、言 语 和
视 力 残疾 人 参 与社 会 生 活 的 重 要 保 障 。为 贯 彻 落 实 《 国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中 国残 联 等
指导 意 见 。
一
、
工 作 目 标
按 照 “ 筹 规 划 ,阶段 实施 ,循 序 渐 进 ,逐 步 优 化 ” 的原 则 ,从 实 际 出发 ,加 统
快 推进 残 疾 人 社会 保 障 与 服 务 信 息 管理 平 台建 设 ,加 快 推 进 无 障 碍 信 息 、通 信 技 术
一
3 4
—
化 和 应 用 列 为 重 点 扶 持 领域 ,扶 持 网 络 无 障 碍 、应 用 软 件 和 操 作 系 统 无 障 碍 、公 共
信 息 服 务 设 施 无 障 碍 、通 信 电子 产 品 无 障 碍 、通 用 产 品设 计 无 障 碍 等 具 有 信 息 服 务
能 力 的项 目。鼓 励 和 支持 省 残 联 联 合 有 关 机 构 开 发 基 于 无 障 碍 电 子 地 图 的 各 种 无 障 碍 信 息 系 统 ,研 发 盲 文键 盘 、盲 用 手 机 以及 脑 瘫 患 者 的稳 定 装 置 等 信 息 无 障 碍 辅 助
到 明 显 改 善 ,无 障 碍利 用 信 息 和 通 信 覆 盖 面 更 广 、成 本 更 低 ,残 疾 人 可 以更 好 地 独
立 生 活 和 更 充 分 地 参 与社 会 活 动 。
二 、 工 作 措 施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共建共享,提高社会可及性,保障人民群众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益,依法保障和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认识和利益一致原则,充分考虑无障碍环境建设与其他项目建设的统筹协调,确保无障碍环境建设与城市规划、公共设施建设、公共交通、教育医疗服务等配套建设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通过优化环境设施、再生设计、提供服务等措施,改善城乡环境,便利出行,满足身体、智力、感觉、精神等方面的特殊需求,提高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便利性。
第四条国家鼓励无障碍环境建设,支持无障碍环境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广应用,提高无障碍环境工作的科学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融入城市规划和建设,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加强组织、推动、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加强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纳入大众评议和政府绩效评估。
第七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遵循全过程无障碍原则,包括城市设计环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社区服务等方面。
第八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人群的不同特点和需求,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婴幼儿和其他特殊群体能够平等参与社会活动。
第九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遵循通用设计原则,建立和完善通用设计标准和规范,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社会服务机构等无障碍环境建设。
第十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注重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无障碍环境意识,推动无障碍环境观念深入人心。
第十一条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加大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财力支持,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版)(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第四章无障碍社会服务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
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城镇和农村发展,逐步缩小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差距。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第八条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九条制定或者修改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广州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
广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创造我市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以下统称行动不便者)自主、安全、便捷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公共服务和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符合行动不便者的实际需要,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建设宜居全球城市相匹配。
第五条(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要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规划和自然资源、发改等部门,按照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妇女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应当将实施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各单位职责】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改造、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无障碍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天桥、地下通道等城市交通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无障碍设施配套建设、改造、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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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以下统称行动不便者)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享受公共服务和家居生活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行动不便者的实际需要,并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应当将实施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和金融、通信、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及志愿服务。
第七条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可以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答复。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办公室、妇女联合会可以组织残疾人代表、老年人代表和妇女代表等对本地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开展调查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对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以及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无障碍环境投诉举报机制,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交有受理权的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九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立项审批单位应当落实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
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套的无障碍设施。
对应当设计无障碍设施而未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通过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的路口、出入口位置应当设置缘石坡道;(二)盲道铺设应当连续,并避开树木(穴)、电线杆、拉线、垃圾箱等障碍物;(三)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和内容应当方便视觉障碍者使用;(四)公共建筑、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建筑内的售票处、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应当设置低位服务设施;(五)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和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信号或者指示装置;(六)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当位置明显,内容清晰、规范。
第十二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公园,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和《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等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村庄的建设,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所有权人和管理人自行约定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修复责任的,按照其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禁止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依法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
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
第十五条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公园以及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造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三)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影剧院;(四)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口岸等公共交通服务场所;(五)金融、邮政、通信、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六)城市的主要道路、广场、绿地、公园;(七)与行动不便者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服务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前款规定的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时,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第十七条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城市的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和出租车运营单位应当配置一定比例的供轮椅乘客使用的无障碍车辆。
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逐步安装字幕、语音报站装置和供视力障碍者识别的车辆导盲系统。
第十八条下列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规定,在方便通行的位置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一)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停车场;(二)大型商场、二级以上医院、三星级以上酒店停车场;(三)中型、大型、特大型城市公共停车场。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肢体残疾人使用无障碍停车位时,应当在车辆明显位置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鼓励停车场经营者免收或者减收残疾人停车费用。
第十九条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商品房项目中的无障碍住房,应当优先保障残疾人或者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需求。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无障碍住房信息在保障性住房选房清单中标示注明;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无障碍住房信息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清单及网签系统上标示注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无障碍住房信息在销售现场公示。
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引导和鼓励有关部门、科研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开展无障碍信息交流的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为残疾人、老年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在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等重要政务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信息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和政府公益活动网站、社会公共服务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方便视力障碍者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文体娱乐场所以及金融、邮政、通信、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举办邀请听力残疾人参加的会议和活动时,举办单位应当配备手语翻译或者字幕。
第二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创造条件为有需求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为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
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
第二十六条国家和本省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考试组织单位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配备语音读屏软件,为视力残疾人阅读书籍、使用互联网提供便利;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第四章无障碍服务第二十八条报警求助、火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送、文字呼叫功能,方便听力、言语障碍者报警、呼救。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选举时,组织选举的单位应当为有选举权的行动不便者参加选举提供便利,并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三十条有固定自有住房的贫困残疾人家庭需要进行无障碍改造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经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核实后报上级残疾人联合会批准。
上级残疾人联合会可以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提出设计方案并施工,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的方式实施。
残疾人家庭进行居家无障碍改造时,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其改造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需要进行居家无障碍改造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为行动不便者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公用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医院、商场、酒店、旅游景区应当组织开展无障碍设施使用培训,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学习无障碍服务知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公园,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