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试行)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准则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巡检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或业主大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或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国家相关规定,组织维修。3、每日巡查1次物业管理区域楼宇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它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护。4、依据合同约定、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及房屋使用说明书等的要求,指导业主/物业使用人正确使用房屋,共同维护房屋共用部位及房屋外观的完好。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及时劝告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5、按照房屋装饰装修和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要求,将室内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每日巡查1次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对施工进行及时监督。对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影响房屋外观、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6、物业管理区域设有平面示意图、路标、楼宇标识标牌、共用设施和场地标识的,做到维护及时、标识明显。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护
1、按合同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年度、月度养护及维修计划,保养和维修记录齐全。2、有完善的设备安全运行、维修养护、设备巡查和设备用房卫生清洁制度并在工作场所明示。设施设备标识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有设备台帐、运行记录和巡查记录。3、设备运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记录。4、设备用房应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5、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6、每日至少2次对一般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巡检,巡检记录规范齐全。特种设备的巡检按相关标准执行。7、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或业主大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或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国家相关规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8、实行24小时值班报修制度。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一般维修12小时之内或在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9、共用照明设施完好率95%以上,并按规定时间开关。10、物业管理区域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地面车位、地下车库交通标识齐全、规范。11、载人电梯24小时运行。12、物业管理区域设有水景、水系的,应及时维护、定期换水、定时开放。13、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设有明显警示标识和防范措施。14、对雨、污水管道每月检查一次,每年对公共雨、污水管道全面疏通一次,确保排水通畅。15、对化粪池每月检查一次,每年清掏1—2次。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陕建发(2011)119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通知
陕建发[2011]11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我厅对《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制定了《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现印发你们,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的参考依据。
附件1:《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doc
附件2: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使用说明.doc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使用说明
1、本《标准》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等普通住宅小区的指导标准。
建设开发单位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可参照本标准在合同中约定,同时作为确定服务价格的依据。
2、本《标准》根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服务等级,级别越高,表示物业服务标准越高。
各等级标准均由“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大项内容组成。
3、建设开发单位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参照本标准时,应结合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档次及物业买受人对物业服务的预期等情况,选定相应等级的服务标准或以此为基础进行上下调整,以满足不同项目、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
执行不同等级的服务标准,应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
【2019年整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时间:2006-12-28 11:26:27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价费发 [2004]72 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我省物业管理发展水平定期测算并向社会公布。
新制定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试行)》附后,各地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做好新旧收费标准政策的衔接工作。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项目一级内容与标准二级1、按规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公示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承接项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3、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均服务建筑面积,多层项目在3500平方米以下、高层项目在2500平方米以下。
4、承接项目时,按规定履行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职责,承接手续齐全。
5、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和住户资料档案齐全,分类成册,管理有序,查阅方便。
6、物业服务企业所有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标牌,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7、从事物业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与其岗位相一致的资格证书。
8、物业管理区域设有服务接待中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公示16 小时服务电话,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报修、投诉。
建立回访制度,有回访记录,年回访率95%以上。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5%以上。
10、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按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三级1、按规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公示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承接项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3、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均服务建筑面积,多层项目在4000平方米以下、高层项目在3000平方米以下。
4、承接项目时,按规定履行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职责,承接手续齐全。
5、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和住户资料档案齐全,分类成册,管理有序,查阅方便。
6、物业服务企业所有员工佩戴标牌,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7、从事物业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与其岗位相一致的资格证书。
8、物业管理区域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报修、投诉。
建立回访制度,有回访记录,年回访率90%以上。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时间:2006-12-28 11:26:27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价费发[2004]7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建设局:?????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我省物业管理发展水平定期测算并向社会公布。
新制定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试行)》附后,各地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做好新旧收费标准政策的衔接工作。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陕建发(2011)119号[1]
关于印发《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通知
陕建发[2011]11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我厅对《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制定了《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现印发你们,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的参考依据。
附件1:《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doc
附件2: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使用说明.doc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使用说明
1、本《标准》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等普通住宅小区的指导标准。
建设开发单位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可参照本标准在合同中约定,同时作为确定服务价格的依据。
2、本《标准》根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服务等级,级别越高,表示物业服务标准越高。
各等级标准均由“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大项内容组成。
3、建设开发单位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参照本标准时,应结合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档次及物业买受人对物业服务的预期等情况,选定相应等级的服务标准或以此为基础进行上下调整,以满足不同项目、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
执行不同等级的服务标准,应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
1. 物业服务范围:明确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卫、环境清洁、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维护等。
2. 安全保卫:制定详细的安全保卫措施,包括门禁系统管理、监控设施维护、夜间巡逻等,确保小区居民的安全。
3. 环境清洁:规定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标准,包括垃圾收集、道路清扫、绿化带清理等,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4. 绿化养护:制定绿化养护计划,包括植物修剪、病虫害防治、季节性花卉更换等,提升小区绿化水平。
5. 公共设施维护:定期检查和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如电梯、供水供电系统、消防设施等,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6. 紧急事件处理:建立紧急事件响应机制,包括火灾、水灾、电梯故障等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理流程。
7. 居民服务:提供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服务,如快递代收、家政服务推荐、社区活动组织等。
8. 信息公示:定期公示物业管理费用、公共收益使用情况、小区管理规定等信息,保障居民的知情权。
9. 业主沟通:建立有效的业主沟通机制,包括业主大会、意见箱、在线反馈平台等,收集居民意见和建议。
10. 服务质量监督:设立服务质量监督体系,包括居民满意度调查、物业服务评价等,持续改进物业服务。
11. 法律法规遵守: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合法性。
12. 持续改进:根据居民反馈和市场变化,不断优化物业服务内容和方式,提升服务水平。
通过这些指导标准,陕西省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能够提供更加专业、高效、人性化的服务,满足居民的居住需求,营造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关于印发《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通知陕建发[2022]119 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我厅对《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制定了《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现印发你们,作为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的参考依据。
附件 1:《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doc 附件 2: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使用说明.doc项目一级 (一) 基本要求1、物业服务企业应具有三级(不含暂定三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
2、按规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公示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承接项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内容与标准二级(以下简称“合同”),公示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承接项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3、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均服务建造面积,多层项目在 3500 平方米以下、高层项目在 2500 平方米以下。
三级(以下简称“合同”),公示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承接项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3、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均服务建造面积,多层项目在 4000 平方米以下、高层项目在 3000 平方米以下。
1、按规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 1、按规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4、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均服务建造面积,多层项目在 3000 平方米以下、高层项目在 2000 平方米以下。
5、承接项目时,按规定履行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职责,承接手续齐全。
6、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和住户资料档案齐全,分类成册,管理有序,查阅方便。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我厅对《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制定了《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现印发你们,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的参考依据。
附件1:《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附件2: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使用说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项目内容与标准一级二级三级(一)基本要求1、物业服务企业应具有三级(不含暂定三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
2、按规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公示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承接项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4、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均服务建筑面积,多层项目在3000平方米以下、高层项目在2000平方米以下。
1、按规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公示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承接项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3、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均服务建筑面积,多层项目在3500平方米以下、高层项目在2500平方米以下。
4、承接项目时,按规定履行查验共用部位、共1、按规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公示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承接项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3、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均服务建筑面积,多层项目在4000平方米以下、高层项目在3000平方米以下。
4、承接项目时,按规定履行查验共用部位、共用5、承接项目时,按规定履行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职责,承接手续齐全。
6、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和住户资料档案齐全,分类成册,管理有序,查阅方便。
7、物业服务企业所有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标牌,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指导标准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0。
45元,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为1。
50元,预收物业费不得超过三个月。
高层住宅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1.5元《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提出,我省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为高层住宅、多层住宅以及办公写字楼三种类型,每种类型又分为四级基准价,我省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0.45元,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为1。
50元。
市级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对高层住宅按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10%、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40%的原则制定辖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
高于2.2米车库物业费按住宅标准50%收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由业主购买(使用)层高达到2.2米以上(含2。
2米)的车库、杂屋,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改变使用性质用于居住的应按照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用于办公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包括商业经营或为经营配套的仓储、员工食堂等)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200%。
连续超半年未住物业费收70%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验收房屋后从未入住,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一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不使用住房,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不使用连续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公共设施维修费不得计入物业支出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的维修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不含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灌溉、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97955
关于印发《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通知陕建发[2011]119 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我厅对《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制定了《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现印发你们,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的参考依据。
附件 1:《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doc 附件 2: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使用说明.doc项目一级(一)基本要求1、物业服务企业应具有三级(不含暂定三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
2、按规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公示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承接项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内容与标准二级(以下简称“合同”),公示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承接项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3、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均服务建筑面积,多层项目在 3500 平方米以下、高层项目在 2500 平方米以下。
三级(以下简称“合同”),公示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承接项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3、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均服务建筑面积,多层项目在 4000 平方米以下、高层项目在 3000 平方米以下。
1、按规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 1、按规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4、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均服务建筑面积,多层项目在 3000 平方米以下、高层项目在 2000 平方米以下。
5、承接项目时,按规定履行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职责,承接手续齐全。
6、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和住户资料档案齐全,分类成册,管理有序,查阅方便。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2253 更新时间:2008-11-2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围价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住宅(含多层和高层)及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商业物业、工业物业和别墅区等的特殊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指导。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项因素,制定相应等级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各设区市根据当地物业管理的发展水平,在省定等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下浮,制定本市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报省物价局备案。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试行)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
一级
二级
三级
附:编制说明
1、为规范我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多、高层住宅小区对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的确定。
建设开发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应根据本标准在合同中约定,同时作为确定服务价格的依据。
3、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并对相关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等公共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4、本标准由高至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级别越高,表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越高。
各等级标准均由“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大项内容组成。
5、建设开发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选用本标准时,应结合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档次及居住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选定相应等级的服务标准。
执行不同等级标准,应符合质价相符原则。
6、大厦、工业区物业管理服务参照本标准执行。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三)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维
护
1、按合同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年度、月度养护及维修计划,保养和维修记录齐全。
2、有完善的设备安全运行、维修养护、设备巡查和设备用房卫生清洁制度并在工作场所明示。设施设备标识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有设备台帐、运行记录和巡查记录。
13、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设有明显警示标识和防范措施。
14、对雨、污水管道每月检查一次,每年对公共雨、污水管道全面疏通一次,确保排水通畅。
15、对化粪池每月检查一次,每年清掏1—2次。
1、按合同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年度养护及维修计划,保养和维修记录齐全。
2、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有运行记录;有保养、检修制度,并在工作场所明示;设施设备及责任人均应挂牌标识。
4、承接项目时,按规定履行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职责,承接手续齐全。
5、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和住户资料档案齐全,分类成册,管理有序,查阅方便。
6、物业服务企业所有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标牌,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7、从事物业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与其岗位相一致的资格证书。
8、物业管理区域设有服务接待中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公示 16 小时服务电话,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报修、投诉。建立回访制度,有回访记录,年回访率95%以上。
3、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均服务建筑面积,多层项目在4000平方米以下、高层项目在3000平方米以下。
4、承接项目时,按规定履行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职责,承接手续齐全。
5、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和住户资料档案齐全,分类成册,管理有序,查阅方便。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8、物业管理区域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 8小时服务电话,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报修、投诉。建立回访制度,有回访记录,年回访率90%以上。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0%以上。
10、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按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二)
房
屋
管
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巡检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或业主大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或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国家相关规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1次物业管理区域楼宇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它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护。
6、物业管理区域设有平面示意图、路标、楼宇标识标牌、共用设施和场地标识的,做到维护及时、标识明显。
(三)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维
护
1、按合同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年度、月度养护及维修计划,保养和维修记录齐全。
2、有完善的设备安全运行、维修养护、设备巡查和设备用房卫生清洁制度并在工作场所明示。设施设备标识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有设备台帐、运行记录和巡查记录。
3、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均服务建筑面积,多层项目在4000平方米以下、高层项目在3000平方米以下。
4、承接项目时,按规定履行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职责,承接手续齐全。
5、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和住户资料档案齐全,分类成册,管理有序,查阅方便。
6、物业服务企业所有员工佩戴标牌,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陕价费发(2004)72号文件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时间:2006-12-28 11:26:27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价费发[2004]7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我省物业管理发展水平定期测算并向社会公布。
新制定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试行)》附后,各地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做好新旧收费标准政策的衔接工作。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陕西出台物业服务新标准-物业服务按三级划分
陕西出台物业服务新标准物业服务按三级划分来源: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发布时间:2011-07-19 06:04本报讯(记者赵辉实习生徐强勇石婷婷)昨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我省试行了8年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完成了历史使命,新的物业服务标准已于近日出台,标准中增加了对服务的环境绿化、环境质量的详细要求。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可参照本标准作为确定服务价格的依据。
增加对环境质量详细要求新修订的《标准》,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服务等级,级别越高,表示物业服务标准越高。
各等级标准均由“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大项内容组成。
同时,标准中还增加了对服务的环境绿化、环境质量的详细要求;对原标准中一些抽象的条款修改为具体的可操作条款。
执行不同标准应质价相符建设开发单位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参照本标准时,应结合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档次及物业买受人对物业服务的预期等情况,选定相应等级的服务标准,以满足不同项目、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
执行不同等级的服务标准,应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
物业服务价格参照标准约定据了解,作为政府的服务指导标准,这部标准主要用来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与住宅小区业主之间有关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服务标准的关系,是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等普通住宅小区的指导标准。
建设开发单位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可参照本标准在合同中约定,作为确定服务价格的依据。
三级标准:以楼内共用区域保洁服务为例一级服务1.地面:电梯前厅,每日拖擦1次;无电梯的楼内通道和楼梯,每日拖擦1次;有电梯的楼内通道和楼梯,每周拖擦1次;大堂、门厅大理石、花岗石地面,每日拖擦2次,定期保养,保持材质干净、有光泽。
陕价费发(2004)72号文件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时间:2006-12-28 11:26:27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价费发[2004]7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我省物业管理发展水平定期测算并向社会公布。
新制定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试行)》附后,各地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做好新旧收费标准政策的衔接工作。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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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
一级
二级
三级
附:编制说明
1、为规范我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多、高层住宅小区对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的确定。
建设开发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应根据本标准在合同中约定,同时作为确定服务价格的依据。
3、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并对相关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等公共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4、本标准由高至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级别越高,表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越高。
各等级标准均由“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大项内容组成。
5、建设开发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选用本标准时,应结合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档次及居住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选定相应等级的服务标准。
执行不同等级标准,应符合质价相符原则。
6、大厦、工业区物业管理服务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