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进口开证业务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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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进口开证业务合同(3篇)
代理进口开证业务合同(精选3篇)
代理进口开证业务合同篇1
甲方: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 鉴于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客户开立信用证,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开立信用证
1.1 “代理进口开证”指乙方受甲方的委托,按甲方要求对外开立信用证,甲方向乙方偿付信用证项下所有款项。
1.2甲方依据本合同委托乙方开立信用证时,应按本合同附件格式提交一式两份的《开立信用证委托书》(以下称“《委托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1)证明已办妥开立信用证所需进口和外汇管理手续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国际收支申报、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等。
(2)进口合同、贸易代理合同等证明存在真实、合法贸易背景的文件。
(3)相关商业单据和凭证等。
(4)其他乙方所要求的资料。
1.3乙方没有接受甲方委托的义务,对甲方开立信用证的委托,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如乙方接受委托的,应填写《委托书》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甲方,相应的代理进口开证业务适用本合同约定。
1.4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的,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乙方有权拒绝开立信用证:
(1)甲方已按第二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了开证手续费。
(2)委托开立即期信用证的,甲方已按不低于《委托书》所载金额/ %的比例存入保证金;委托开立远期信用证的,甲方已按不低于《委托书》所载金额/ %的比例存入保证金;
(3)甲方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第二条手续费
2. 1本合同项下手续费包括但不限于开证、修改/注销、承兑、偿付以及退单等手续费。标准手续费按乙方公布的费率计算,乙方有权调整手续费费率,自调整日起(含当日)所办理的相关业务,标准手续费按调整后的费率计算。
甲方应按以下公式计算的金额及通知的时间、币种支付手续
费:
手续费=标准手续费_/ %
(大额开证手续费采取逐笔议定的方式)
2.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利用其他银行的服务,所产生费用和风险由甲方承担。
如果信用证规定被指示提供服务的银行因执行指示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任何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由受益人负担,但该费用未能收取或从信用证款项中扣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等费用。
第三条保证金
3.1保证金账号:。
3.2甲方在乙方开立信用证前,应将不低于约定比例的保证金存入前述账户,保证金自存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即转移为乙方占有。
3.3每次存入的保证金及利息为其对应的《委托书》下的债务提供担保。
3.4保证金的计息方式为/ 。
第四条开立和修改信用证
4.1 乙方审查后同意开立信用证且符合第
《代理进口开证业务合同》
作日内开出信用证,并将两份信用证副本抄送甲方。
4. 2信用证如需修改,由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能否办理修改。所有修改在信用证受益人接受后才能生效,否则甲方仍按原信用证及先前已接受修改承担所有责任。
4. 3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出的信用证、修改书副本后,应及时核对,如有不符之处,应在收到副本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以乙方收到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准)。如未通知,则视为正确无误。
第五条审单
5. 1 乙方依照国际商会现行有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包括其不时的修订)和现行有效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包括其不时的修订)的规定独立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无论是否征求甲方意见,乙方有权根据自身独立的审单结果对外承付或拒绝承付。
5. 2乙方确定交单不符时,有权自行决定联系甲方放弃不符点。甲方放弃不符点的,应在单到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以乙方收到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付款赎单
6. 1乙方因以下情形对外承付的,甲方应偿付乙方对外支付
的所有款项:
(1)乙方确定信用证项下交单相符并对外承付;
(2)乙方确定信用证项下交单不符,但因甲方放弃不符点而对外承付;
(3)乙方因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乙方/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承付或议付)而对外承付,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乙方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乙方的途中丢失。
(4)乙方因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全套单据而对外承付。
6. 2乙方经审查认为信用证项下交单不符而对外拒付,但经国际商会(包括其国家委员会)下属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属交单相符应予付款的,甲方不得以交单不符为由拒绝付款赎单。
6. 3 在甲方未办妥付款赎单手续前,乙方享有该信用证项下货物和单据的所有完整的权益,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的任何处分措施。甲方不应以转让、抵押、质押或赠予等任何方式处分信用证项下货物,无论信用证中是否要求提供全套正本海运提单。
第七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7.1 甲方具有开办外汇业务的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委托乙方开立信用证。甲方与其客户间的任何纠纷均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7.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7.3 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任何信息。
7.4经甲方审核,其客户已获得相应的政府许可、批准或登记,具有合法的进口经营权,经营的进口商品在批准的经营范围之内。
7.5 甲方委托乙方开立的信用证具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
第八条甲方的承诺
8. 1甲方负责对其客户进口开证的申请及进口开证所需资料进行审查,负责向外管局办理结售汇、国际收支申报等手续;负责向人行征信系统上报数据;负责按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客户采取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措施、在乙方要求时提供客户身份资料,并承担相应的授信风险和合规风险。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乙方为遵守反洗钱或其他监管要求而需甲方予以协助的,甲方应予配合。乙方因接受甲方委托开证而遭受损失(包括支付罚款等)的,甲方应予赔偿。
8. 2除非开立的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国际商会现行有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包括其不时的修订)项下各条款对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