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合同(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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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合同
(2020年版)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合同正文第 1 页共 15 页
保理银行(甲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融资申请人(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手机号码: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电子邮件:
【请乙方务必准确、完整地填写上述信息,以确保后续相关通知和法律文书的及时送达】
鉴于:
乙方作为出租人以其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有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有关用语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1.1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指乙方将其在相关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融资服务,若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1.2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指乙方将其在标的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融资服务,若债务人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甲方无权向乙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1.3 标的合同:指乙方与债务人签订的合法、有效成立并生效,且不存在争议的产生本合同项下所对应应收账款的相关合同。
1.4 债务人:本协议约定的先关合同中的债务人/付款人。
1.5 应收账款:指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其与债务人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以及行使、保全该债权的所有相关权益。
1.6 应收账款转让金额:指乙方将基于标的合同产生的,应由债务人支付但尚未偿付给乙
方的应收账款,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转让给甲方的数额。
1.7 保理融资金额:指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中的保理融资金额之和。
1.8保理余款:指甲方实际收回的应收账款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罚息及有关费用后的剩余资金。
1.9保理账户:指甲方开立的用于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本息及保理余款回收的账户。
第二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2.1 乙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现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拥有其资产,合法经营其业务。
2.2 乙方具有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2.3 本合同的签署和执行不会与乙方必须遵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或抵触;执行本合同不会引起乙方违反其所应遵守的其他合同以及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和公司章程。
2.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任何隐瞒,不存在任何未向甲方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或有债务。
2.5 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赖以产生的标的合同及所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争议。
2.6 乙方与债务人订立的标的合同中不含有任何限制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
2.7 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乙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其他优先受偿权。
2.8 乙方应确保对标的合同项下交易标的拥有无争议的所有权,未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其他优先受偿权。
2.9在本合同生效时,没有针对乙方提出的或悬而未决的、可能会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构成任何形式的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
2.10提供给甲方的最新财务报表是根据中国适用法律和条例以及会计准则编制的,完整、真实、公正地反映了乙方在有关财务时期结束时的财务状况及业绩。从该财务报表日期后,乙方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并无不利的实质性变化。
2.11本合同项下融资用途为补充乙方日常经营所需流动性资金。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融资款项挪作他用。
第三条保理融资金额和期限
3.1 乙方将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甲方,甲方审查确认后,按照本合同项下《应
收账款转让清单》中对应的保理融资金额之和,给予乙方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的保理融资(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3.2 甲方给予乙方的每笔应收账款保理对应的融资期限自融资发放日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融资到期日止,具体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3.3 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记载为准。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借据与《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中记载的保理融资金额、融资期限等事项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
第四条保理融资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保理融资利率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应收账款转让清单》记载的融资利率与本合同约定的融资利率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4.2融资利率按年利率为 %计算,在整个融资期限内不调整。
4.3 本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按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每3个月结息。融资到期,利随本清。
4.4 融资利息= 融资本金×日利率×实际使用天数(采取发放融资时一次性结息的,实际使用天数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理融资期限所包含的天数)。
第五条应收账款的登记与回收
5.1甲方有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对本合同项下叙作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办理转让登记,且乙方对甲方在登记平台中的登记内容已确认无误。
5.2保理融资全额收回前,甲方有权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登记。
5.3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乙方同意由甲方办理变更登记。
5.4乙方如果对甲方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内容存有异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要求甲方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乙方可以通过登记平台办理异议登记。
5.5乙方应告知甲方自转让登记日起过去四个月之内曾有效的全部法定注册名称和营业执照号码,并向甲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或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乙方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办理变更登记。乙方因提供虚假资料或信息造成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或因乙方未及时告知甲方其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事实导致登记失效的,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6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