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和关键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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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关键性工作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建筑法第二
十九条“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合
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现就有关主体或主体结构和关键性工作浅析如下,供同仁参考。
一、什么是主体和主体结构:根据行业建、构筑物的特点,其主
体和主体结构的划分也是有所区别的;就房屋建筑而言,其主体即主体结构,就是建筑物的主要部分——建筑的骨骼。从空间体系来说就是前、后、左、右和上、下。具体指的是(±0.000)以上至屋面的柱、梁、楼板、楼梯、包括围护结构(填充墙)等结构所形成的整体系统。如在砌体结构中,其梁(含圈梁)、柱(含构造柱)、墙(12墙除外)、楼板(含屋面板)为主体结构;而在框架、框剪、框支结构或剪力墙结构的工程中,其主体结构则是梁、板(含屋面板)、柱、楼梯、钢
筋砼墙(含外填充墙,但和主体封顶无关)。当上述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后,我们一般称之为主体封顶。
一般来讲,二次结构不是主体结构的范畴(但构造柱和外填充墙
例外)。
建构筑物的基础工程虽不属主体结构的范畴,按惯例基础工程是不允许进行分包的,但强夯和土石方及复合地基等工程属于地基处理工程,是可以单独发包或分包的。
二、主体结构的基本功能:主体结构是基于地基基础之上,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系统体系;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它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并和地基基础一起共同构成建设工程完整的结构系统,是建设工程安全使用的基础,是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稳定、可靠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功能大体分为三个部分:
1、主体结构本身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整体,有效地协调工作,承受主体结构部件本身相互传递的荷载,发挥主体框架支撑功能;
2、附着于其体系表面的所有维护结构、装饰面层、相关设备重量及其施工和使用期间的活荷载、以及在设计规范限定范围内的相关风载、尘载、雪载、地震荷载等自然力通过主体结构体系有效地承担,使建设工程能正常发挥各部件的使用功能;
3、它与地基基础可靠地联系,将其自身荷载和承受荷载系统地、有效地、稳定地传递给地基基础结构体系,并能与地基基础结构形成协调工作的整体结构体系且和谐地工作,以共同维护建设工程整体安全和使用安全。
三、非主体(非主体结构):除上述主体工程之外的其他工程,并根据GB50300--2013版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中的建筑
装饰装修、屋面工程、建筑给排水及采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节能、电梯等工程均不属于主体(主体结构)。
四、非关键性工作:从上述主体结构和非主体结构的内容中不难看出,非关键性工作是相对于非主体结构而言的,而关键性工作则来源于非主体结构的内容。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法条中可以看出,其“合同约定”和“招标人同意”均体现了招标人的意愿,也就是说招标人可根据行业或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不得分包的关键性工作内容,如工业项目中带有净化、防尘、机电设备安装等带有相当科技含量的专业工程。而其他工作内容则在满足法规兜底条款的前提下,可依法分包了。
另外有一种观点是引用网络计划图中关键线路上的相关工作来定义上述关键性工作,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网络计划图中的关键线路上有虚工作概念,而虚工作是不消耗资源的工作,所以上述关键工作和非关键性工作均是指必须消耗资源的工作。
五、违法分包和主体结构划分依据:
建设部建市[2014]118号第九条对违法分包界定如下: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附录B 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必须保证地基基础坚固、稳定,结构安全、耐久。所以在我国现行法规中规定了建设工程禁止转包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不能违法分包。
但是,隨着科技的进步和新型建筑材料及工艺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专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其主体结构的合法分包从法规上也在发生变化。如因钢结构工程的迅猛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高、精、尖标志性建筑的主流,所以建设部建市[2014]118号第九条第四款已将房屋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列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合法分包范围。
为满足现代建筑标准化、模块化、集成化的要求,当有关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发展成熟了,尤其是模块化建筑的专业工程,将有可能打破有关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合法分包的格局。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或是在后续资质标准修订时,完全有可能会将其有关专业资质承包范围的专业工程列入合法分包的范围,为适应建筑专业化承包模式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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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樊育彬手机:139****9715邮编:43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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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