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认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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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既包括作为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又包括非公有制经济。没有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就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方向;没有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就会脱离中国的国情,就不能有效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社会主义社会必须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这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一项根本原则,也是我们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贯方针。1979年初,邓小平就鲜明指出:“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江泽民同志指出:“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的一项根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我们都要坚持这项原则。”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明确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同时强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这是从量上看,公有资产与非公有资产相比要有数量上的优势。这是就全国而言的,有的地方、有些产业可以有所差别。二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公有资产光有数量优势还不行,国有经济必须要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对公有制经济中国有经济地位和作用的界定。就公有资产本身来说,不仅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
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具体是指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在经济中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有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是追求社会公平,而不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社会公平比所有制更重要。这种认识的错误在于,它把社会主义仅仅当作了一种价值观念和道德追求,否定了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制度而存在的意义,从而使科学社会主义蜕化为了空想社会主义或社会民主主义。实际上,任何社会的公平都不是抽象的、绝对的和永恒不变的,而是具体的、相对的和历史的。所谓的社会公平就其实质来说是对现存经济社会关系内在要求的合理化和正当化。没有以公有制以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没有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和收入分配上的平等,真正的社会公平是难以实现的。
有人认为,只有发展生产力才是目的,因而,生产资料公有制可有可无。这种认识把公有制与发展生产力不恰当地对立起来了。实际上,科学社会主义之所以主张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私有制,正是因为公有制能够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之间存在着
根本的矛盾,这一矛盾导致了两极分化、阶级对立、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和经济危机的周期性爆发。只有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才能对整个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进行有计划的合理的调控,推动生产力更快地发展。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有利于国家从社会全局和长远的利益出发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利于克服单纯市场调节的局限,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和稳定发展;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民族凝聚力以及应付各种突发事件和重大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走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道路,提高国家的竞争力;有利于保持国家对关键行业和领域的控制力,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也有利于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有人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是不能兼容的,只能存在于非竞争部门或公共产品部门,这种观点也站不住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经济包括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等多种形式,这些不同形式的公有制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的自主的市场交换关系,即使在国有经济内部各企业之间也存在着财产权、人力资本和经营权益上的明显差别,因而也还需要通过市场机制发生联系,受市场机制的调节。经过30年的深入改革,我国的绝大部分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纳入市场调节的轨道,具有了独立的财产权和经济利益,日益参与到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大潮流中,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有了明显改善,国有经济在改革中获得了很大发展,在各行各业中都出现了许多效益好、活力足的优秀的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这种有机结合,一方面有效地利用了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又有效地发挥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有利于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自发性等弱点,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把社会主义优越性与市场经济的长处更好地结合起来。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是中国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获得成功的一条根本经验。
有的人认为,以公有制为主体会造成垄断,不利于市场竞争。我认为,这种认识把不同所有制的划分与垄断和竞争的关系混同起来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企业和非公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平等地位,都要服从市场竞争规则。某些行业中的某些企业由于在技术的创造、资源的占有或权力的分配等方面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优势,从而在生产、交换和价格的形成上具有了一定程度的控制力,就会形成垄断地位。这种情况无论是在公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中都会存在。一般来说,垄断的出现会妨碍市场竞争,不利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因此,政府对于市场中的垄断行为需要加以适当限制,以促进公平竞争。但在许多情况下,比如,在石油、铁路、电力、军工等具有高度稀缺性的资源部门或涉及国家安全的战略性部门中,一定程度的垄断是不可避免的,在这些垄断性部门,主要由公有制企业加以经营要比私有制企业能更好地体现社会的利益和国家的战略。也就是说,由国家垄断要比私人垄断好。当然,这些垄断性部门也要深化改革,根据需要适当地引入竞争机制和民营经济的成分,以利于提高经营的效率,同时要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党的十六大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进一步提出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具体地说,就是要做到“两个毫不动摇”和“一个统一”。“两个毫不动摇”是指: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