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法安全细则
矿山法安全监理细则
南京地铁工程南京地铁七号线D7-TJ02土建一工区监理部安全监理实施细则B1.8(矿山法施工)内容提要:工程概况工程监理依据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目标及要点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组织机构及职责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消防安全及应急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章)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日期目录一、工程概况 (2)1.1设计概况 (2)1.2 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概况 (2)二、工程监理依据 (3)三、监理工作流程 (3)四、监理工作要点及目标 (5)4.1监理工作目标 (5)4.2监理工作要点 (5)五、监理工作方法与措施 (9)5.1监理工作方法 (9)5.2监理工作措施 (11)六、安全监理工程师职责 (12)七、施工机械安全管理 (13)八、农民工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3)8.1民工安全管理 (13)8.2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4)九、消防安全管理及应急管理 (15)9.1消防安全管理 (15)9.2应急预案 (16)9.3、应急处置措施 (18)十、细则交底 (22)一、工程概况1.1设计概况暗挖区间长度310.198m,为单线单洞马蹄形结构,隧道净空尺寸5.38×4.8m,采用台阶法施工。
矿山法隧道采用复合式衬砌,初期支护采用喷射混凝土+格栅钢架措施,二次衬砌采用C35模筑钢筋混凝土,两次衬砌之间设柔性防水层。
辅助工程措施采用超前大管棚、超前小导管、锁脚锚杆、掌子面注浆、掌子面喷射混凝土封闭等。
1.2 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概况1.2.1 场地条件矿山法区间下穿龙虎电力综合楼,筏板基础,基础埋深1.8m;距离隧道顶20m左右。
1.2.2 岩土分层及特征矿山法区间穿越地层主要为: K2p-3c中风化泥质砂岩层:局部 K2p-3b中风化砂质泥岩层。
1.2.3 水文地质情况根据地下水赋存条件,沿线地下水类型主要为松散岩类孔隙潜水及基岩裂隙水。
①孔隙潜水近地表分布,含水层岩性主要为层①填土、层②粉质黏土,层①填土呈松散状,透水性和赋水性较好,层②由于含水层组成颗粒较细,其透水性和赋水性均较差,该含水层水位埋深受地表水和地形地貌的控制。
矿山管理制度细则
矿山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管理,保障矿工的安全与权益,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山管理制度是指对矿山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制度,是矿山安全生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基本保障。
第三条矿山管理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矿山资源开发、生产作业、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
第四条矿山管理制度应当依法定权利、义务和责任为基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经济合理、资源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管理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设置应当符合矿山规模、性质和特点的需要。
第六条矿山管理组织机构应当包括矿长、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技术质量检验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各类安全生产培训。
第八条矿山管理组织机构应当建立起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内部沟通机制。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煤矿安全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确保矿山设施的稳定、安全和可靠。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纪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章资源开发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严格依法取得矿业权。
第十四条矿山资源开发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做好选矿、采选工艺、尾矿处理等方面工作。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资源保护和节约利用,切实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减少矿山开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对矿山开发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和整治。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环境监测人员和设备,定期对矿山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矿山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矿山管理的监督检查体制,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实施细则
精品文档附件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制定的《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隧道施工人员安全,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等要求,特制定《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采用矿山法施工的在建水电水利、铁路、公路等隧道。
主要针对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段,防止隧道施工过程中塌方、有毒有害气体危害及爆炸、民用爆炸物品爆炸等事故或险情,保证施工人员生命安全。
第三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一)公司所有从事隧道建设的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精品文档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等级隧道施工活动。
施工单位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从事隧道施工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隧道施工活动。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隧道施工活动。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隧道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相应合规资质、具备准入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
严禁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严禁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违精品文档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五)隧道施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确保从事隧道施工的所有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实施细则
附件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制定的《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隧道施工人员安全,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等要求,特制定《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采用矿山法施工的在建水电水利、铁路、公路等隧道。
主要针对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段,防止隧道施工过程中塌方、有毒有害气体危害及爆炸、民用爆炸物品爆炸等事故或险情,保证施工人员生命安全。
第三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一)公司所有从事隧道建设的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等级隧道施工活动。
施工单位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从事隧道施工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隧道施工活动。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隧道施工活动。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隧道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相应合规资质、具备准入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
严禁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严禁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五)隧道施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确保从事隧道施工的所有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m地铁暗挖工程(矿山法)监理细则-15页文档资料
北京地铁14号线土建施工监理03合同段地铁隧道暗挖工程(矿山法)监理细则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北京方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地铁14号线土建施工监理03合同段总监办二零一一年三月目录一、工程规模及地点: (2)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3)(一)工程地质条件 (3)(二)水文地质条件 (4)三、监理工程师应熟悉资料 (5)四、监理控制要点 (5)(一)施工测量质量控制 (5)(二)监控量测监控内容 (6)(三)竖井施工质量监控要点: (6)(四)通道施工监控要点 (7)(五)网喷射混凝土质量监控要点 (9)(六)初期支护工程验收 (12)五、监理控制方法、措施 (12)第 1 页一、工程规模及地点:1、东管头站:东管头站位于丽泽路与羊坊店南路交叉路口的南端,除交叉路口以北的羊坊店南路实现规划外,其他三向道路均待扩改。
交叉路口的东北象限为在建项目,西北象限为丽泽批发市场,西南,东南象限均为待迁的平房。
站址处地面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线主干管多,拆迁量大。
该站为两层双柱三跨岛式车站,地下一层站亭层,地下二层站台层。
总建筑面积13370.60㎡,其中主体面积8594.16㎡,附属面积4776.44㎡,起迄里程K13+072.575-K13+271.425m,车站总长200.85 m,总宽20.9 m,站台宽12m,结构底板埋深18.7m,顶板覆土3.5m,明挖法施工。
站址处土层为卵石、圆砾层和Ⅴ级围岩。
地下水位较高,其类型有上层滞水、潜水和层间水。
2、丽泽商务区站丽泽商务区站位于丽泽路与南北向规划路-骆驼湾南路交叉路口区域的南端,它是一座与规划地铁16号线的换乘站,车站周边多为低矮平房。
该站为明挖四层三跨岛式车站。
地下一层为14、16号线共用的站厅层,地下三层换乘厅层,总建筑面积39931㎡,其中主体面积36930㎡,附属面积3001㎡。
起迄里程K13+929.311-K14+137.06,长207.75m,总宽25.1m,站台宽16m标准段埋深16.1m,车站交迭段埋深26.75m。
矿山安全生产规程细则
矿山安全生产规程细则1. 引言矿山安全生产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矿山设备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行为,保障矿山安全生产,制定本规程。
2. 矿山安全生产基本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法制管理,责任明确•技术先进,设备可靠3. 矿山安全管理机构为了有效监督和管理矿山安全生产,设立矿山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矿山安全管理工作。
矿山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矿山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开展矿山安全教育培训•负责矿山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控和评估矿山安全风险等4. 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所有人对矿山安全生产负有终身责任•矿长是矿山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班组长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工人要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义务5.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原则上,矿山安全生产应按照“三同时”原则进行,即人员、设备和技术同时安全•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矿山应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矿山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预案6. 矿山安全设施与设备矿山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山设备的安全。
矿山安全设施和设备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的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灭火器、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的配备7. 矿山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矿山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矿山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和应急处理演练•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8. 矿山安全生产风险控制矿山应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类安全生产风险,以减少和防止事故的发生。
矿山安全生产风险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使用安全可靠的设备和工具•加强巡视和检查,及时排除隐患•建立完善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9. 矿山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矿山应建立健全矿山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理事故并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抢救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调查事故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条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保证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旨在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定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通过明确矿山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促进矿山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办法的实施,将为矿山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对于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隧道矿山法安全细则
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工程土建施工监理06合同段地铁隧道矿山法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人:总监理工程师:编制日期: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第六总监办1、编制本监理细则的主要依据·乌鲁木齐地铁1号线设计文件·《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铁路隧道施工规范》(TBJ204-96)·《铁路隧道喷锚构筑法技术规则》(TBJ108-92)2、工程概况乌鲁木齐轨道交通1号线全长27.615km。
其中土建施工监理06标包含10、11两个土建施工标段,含3站,3区间,线路总长度3723.345m。
监理六标段工程计划于2014年03月20日开工,合同工期1741日历天。
1、中营工站~小西沟站区间中营工站~小西沟站区间起讫点里程:YCK13+452.747~YCK14+717.908 本区间工程设计起点为北京南路与贵州街相交路口的中营工站,线路出站后,以地下的形式沿北京南路向北敷设,止于北京南路与苏州街相交路口的小西沟站。
根据设计工法,本区间为矿山法施工,区间1号施工竖井位于北京南路道路东侧,全聚德饭店南侧红线外空地内,2号施工竖井位于第五十四中学绿化草坪内,左右线同步施工。
2、小西沟站小西沟站起讫点里程YCK14+717.908~YCK14+945.908小西沟站为乌鲁木齐地铁1号线的中间站,位于北京南路与苏州路的交叉口北侧,线路沿北京南路大致呈南北走向布置。
站位周边开发较为成熟,周边以多层、高层为主。
道路基本实现规划,苏州路高架桥横跨北京南路。
本区域属于乌鲁木齐市的北片核心区,该区域是以中心商务区(CBD)和中心商业区(CRD)为主的高密度开发的城市功能区。
西北象限为金坤小区5层砖混结构底商住宅楼;东北象限为一座中国石油的加泊站及乌鲁木齐第9中学;西南象限为中国移动大厦和中国电信大厦;东南象限为京华城高层住宅和底层的商铺等。
矿山管理制度细则内容
矿山管理制度细则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行业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提高矿工劳动保护水平,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矿山的管理,包括矿产资源的开发、采矿、加工、运输和销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保障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山生产有序进行。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矿山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矿山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监督和检查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矿山设施的完整性。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十条矿山企业的总经理为矿山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矿山的安全生产计划和年度安全检查方案,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利。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严肃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生产场所的安全性和适用性。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着重加强新员工和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活动安全进行。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实施细则
附件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制定的《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隧道施工人员安全,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等要求,特制定《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采用矿山法施工的在建水电水利、铁路、公路等隧道。
主要针对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段,防止隧道施工过程中塌方、有毒有害气体危害及爆炸、民用爆炸物品爆炸等事故或险情,保证施工人员生命安全。
第三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一)公司所有从事隧道建设的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等级隧道施工活动。
施工单位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从事隧道施工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隧道施工活动。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隧道施工活动。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隧道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相应合规资质、具备准入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
严禁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严禁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五)隧道施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确保从事隧道施工的所有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山法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办法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山法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法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深圳地铁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铁建设”)负责建设且采用矿山法施工的工程,包括所有地铁线路的区间、竖井、折返线、出入段/场线、出入口、联络通道和过街通道、地下管廊、处理地下障碍等采用矿山法施工的工程。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具有丰富的矿山法施工经验,主要管理人员及施工队伍应具有矿山法施工的经历,应优先选用承担过深圳地区矿山法施工的成建制队伍。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与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专职安全质量管理人员。
监理单位应配备具有矿山法管理经验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数量应满足现场工作需要。
—1—第五条施工单位应配备隧道专业工程师或地质专业工程师,负责地质环境分析和地质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和传达有效的地质信息,指导施工。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依据勘察成果、设计文件、地层空洞和周边环境调查报告等,对工程风险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清单和相应安全质量管控措施,编制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关键节点卡控程序和应急预案。
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相关程序组织审查和专家评审,现场应严格按方案进行施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编制矿山法施工的应急预案,并按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定期组织演练,及时更新应急物资。
第九条专项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再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对于方案中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的,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和过程指导。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规范文件,结合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管线,制定专门的监测方案,委托专业的监测单位开展监测工作。
矿山法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矿山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矿山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所有从事矿山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等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矿山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矿山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矿、依法治矿”的原则。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责任,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管理第五条矿山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全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矿山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职责,实行逐级负责、层层把关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定矿山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组织职工学习、执行。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加强矿山设备、设施的管理,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加强矿山通风、排水、防尘、防毒等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确保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加强矿山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矿山作业安全规程,确保作业场所安全。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及时、准确报告事故,依法依规处理事故。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第十七条矿山企业违反本制度,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矿山工程施工承包国家文件
矿山工程施工承包国家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工程施工承包行为,保障矿山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促进矿山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矿山工程施工承包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工权益,保证矿山开采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三条矿山工程施工承包应当以科学规划、合理设计、有效管理为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四条矿山工程施工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竞争性招标,提高施工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严格遵守承包合同,按照规定完成矿山工程施工任务。
第六条国家对矿山工程施工承包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工程施工承包的指导和管理,鼓励创新发展,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条矿山工程施工承包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施行。
第二章承包单位的资格认定和管理第九条矿山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十条矿山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评审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实力、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矿山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强化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矿山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全体员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技能。
第十三条国家对矿山工程施工承包单位的资质认定和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定级,分类监督。
第十四条矿山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核和评定。
第十五条国家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承包合同的矿山工程施工承包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将其列入不良承包单位名单。
第三章施工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矿山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应当按照《矿山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前的安全预评价,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矿山安全生产条例
矿山安全生产条例矿山安全生产条例第一条矿山是指为了开采矿石及其他地下资源而设立的,通过开采获得经济效益的地下或地表作业场所。
第二条矿山安全生产是指矿山开采过程中采取各种措施,保持生产设备和作业环境的安全状态,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工人身体健康的工作。
第三条矿山所有者和经营者有责任保证矿山安全生产。
他们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案,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矿山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指导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矿山必须有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灭火设备、通风设备、照明设备等。
这些设备必须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状态。
第六条矿山必须制定适当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紧急应变能力。
第七条矿山必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矿山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作业。
第九条矿山必须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包括设立救援队伍,进行紧急救援演练等。
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要有预案和处理措施。
第十条矿山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加强对工人的职业健康管理,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设备,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矿山内禁止吸烟,禁止饮酒,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禁止未经许可进入危险区域,禁止乱扔垃圾。
第十二条矿山发生事故的,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同时要报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矿山安全生产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单位,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矿山安全生产条例实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是矿山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
第十五条矿山安全生产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在行业协会、工会以及工人代表的参与下,进行讨论和制定。
矿山安全生产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劳动者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矿山安全条例
矿山安全条例【发文字号】国发〔1982〕30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02.13【实施日期】1982.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矿山安全条例(国发[1982]30号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保障矿山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采掘工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一切矿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执行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矿山企业各职能机构的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都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第四条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机构,由各级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工业卫生机构和矿山救护队。
第六条矿山企业主管工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机构,开展矿山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搞好技术培训。
对于瓦斯检查员、爆破工、信号工、把钩工、电工和各种设备司机以及其他技术性较强工种的工人,都必须进行专门的技术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从事本职工作。
第八条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必须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必须按时完成,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必须纳入计划,并不得挪用。
第九条矿山企业职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遵守本条例,监督本条例的执行;二、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程;三、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四、及时反映、处理危险情况,积极抢救事故;五、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六、对于上级单位或领导人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错误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或控告。
矿山法安全监理细则
矿山法安全监理细则1. 简介矿山法安全监理细则是为了加强矿山法的执行,保障矿山安全生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细则旨在明确矿山法监理的职责和权限,并制定了相关的监理程序和标准,以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2. 监理职责与权限2.1 主要职责根据矿山法的要求,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矿山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向有关矿山企业提出改进和整改意见,并监督其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
2.2 监理权限安全监理机构有权要求矿山企业提供相关的安全生产记录和资料,并有权进入矿山进行实地检查和调查。
监理机构可以要求矿山企业采取措施改善安全状况,并对矿山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评估。
3.1 定期检查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对矿山进行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的内容包括矿山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备、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以及操作工人是否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等。
3.2 不定期检查安全监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矿山进行不定期检查。
不定期检查的内容包括矿山的矿井通风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矿山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矿山人员是否按照规定操作等。
3.3 特别检查安全监理机构可以根据矿山安全生产情况的需要进行特别检查。
特别检查主要针对矿山生产中的关键环节,如矿井通风、防火安全等,旨在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4.1 安全设施标准矿山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矿井通风、矿山灭火系统、矿井救护装备等。
各项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4.2 安全生产制度标准矿山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操作人员按照规定操作,并进行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制度应经过监理机构的评估和备案,并及时更新。
4.3 安全操作标准矿山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作业,并使用个人防护设备。
安全操作标准应由矿山企业制定,并经过监理机构的审核。
5. 监理结果与处理措施5.1 监理结果安全监理机构应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并将结果向矿山企业报告。
隧道矿山法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隧道矿山法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隧道矿山法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一、工程概况本工程既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也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须组织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必须提交论证报告。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安全监理人员1.总监:×××2.专业监理工程师:×××(二)总监的职责(三)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一、监理依据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3.《铁道隧道施工规范》(TB10204-2002)4.《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四、安全监理要点1.隧道竖井必须满足安全要求。
2.上下钢梯必须有制作方案,并经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休息平台应有踏脚板)。
3.起重机械设备须经检测合格,并组织验收。
使用过程中司索、指挥到位并持证上岗,通信联络畅通。
4.隧道工程施工必须符合通风、排水、粉尘、有害气体等作业环境标准。
5.作业面施工用电必须使用安全电压、有应急电源。
6.隧道内使用设备、车辆必须经常检修,落实交通指挥。
7.脚手架和各类工作平台搭设和孔洞临边防护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8.隧道施工必须有技术方案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按方案施工。
监理、施工单位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必须做好现场监控和技术指导。
按不同土质做好拱顶超前防护,保证掌子面按规范要求放坡,防止地质滑坡、片帮崩塌。
建立第三方监测,监测结果信息反馈及时,能否有效指导施工。
二衬施工在初衬监测基本稳定下尽快实施。
9.爆破施工必须有专项技术方案并经公安部门审批。
炸药库电器线路要满足防爆要求,设置位置合理。
爆破作业时爆破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实施指导。
矿山企业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矿山企业露天矿山安全规程1.1 基本规定1.1.1 小型露天采石场,除遵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外,还应遵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1.1.2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1.1.3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1.1.4 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应对深部开采或邻近矿山造成水害和其他潜在安全隐患。
露天矿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1.1.5 靠近矿山铁路修筑建构筑物,跨越矿山铁路、横穿路基或桥涵架设电线和管道等,以及临时在矿山铁路附近施工,均应事先征得矿山运输和安全部门同意,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经批准方可实施。
1.1.6 在矿山铁路或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时,应堆放稳固,且堆放物的边缘与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距离,应不小于0.75m;与道路路面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m(若道路有侧沟,距侧沟外侧,应不小于0.5m)。
1.1.7 任何人不应擅自移动和毁坏矿山的测量基点;需要移动或报废时,应经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同意,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1.1.8 露天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宜配备专用载人车辆接送作业人员上下班:——从上下班人员集中的地方至露天矿(或车间)主要作业场所,路程超过3000m;——凹陷露天矿的垂直深度超过100m;——山坡露天矿的垂直高差大于150m。
采用提升设备运送人员时,应遵守本标准第6章的有关规定。
1.1.9 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露天矿边界上2 m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应予清除。
露天矿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厚度超过2 m时,其倾角应小于自然安息角。
1.1.10 因遇大雾、炮烟、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因暴风雨、雪或有雷击危险不能坚持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实施细则
附件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制定的《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隧道施工人员安全,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等要求,特制定《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 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采用矿山法施工的在建水电水利、铁路、公路等隧道。
主要针对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段,防止隧道施工过程中塌方、有毒有害气体危害及爆炸、民用爆炸物品爆炸等事故或险情,保证施工人员生命安全。
第三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一)公司所有从事隧道建设的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等级隧道施工活动。
施工单位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从事隧道施工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隧道施工活动。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隧道施工活动。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隧道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相应合规资质、具备准入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
严禁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严禁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五)隧道施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确保从事隧道施工的所有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工程矿山法暗挖隧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工程矿山法暗挖隧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工程矿山法暗挖隧道工程的监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安全性,制定本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工程矿山法暗挖隧道工程的监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工程包括地铁线路、车站、车辆段、区间隧道、盾构隧道等。
第四条矿山法暗挖隧道工程监理应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同时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监理方案和监理计划,确保工程进展顺利。
第五条地铁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问题,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工程监理应执行独立、公正、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监理资质,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工程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二章监理前的准备工作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前对工程进行全面了解,并参与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方案的编制。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方案,明确监理工作的内容、目标、方法和要求,并提出监理计划。
第十条监理方案和监理计划应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业主单位形成一致。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和监理工作流程,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监理的具体工作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和检查,并记录下问题和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进行工程量的计量和支付审核。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监督施工进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材料采购和质量验收进行监督,确保材料的品质和合格率。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施工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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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轨道交通XXX号线工程土建施工监理XX合同段地铁隧道矿山法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人:总监理工程师:编制日期:XXX工程建设监理公司XXX齐市轨道交通XX号线工程第XX总监办1、编制本监理细则的主要依据·乌鲁木齐地铁1号线设计文件·《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铁路隧道施工规范》(TBJ204-96)·《铁路隧道喷锚构筑法技术规则》(TBJ108-92)2、工程概况乌鲁木齐轨道交通1号线全长27.615km。
其中土建施工监理06标包含10、11两个土建施工标段,含3站,3区间,线路总长度3723.345m。
监理六标段工程计划于2014年03月20日开工,合同工期1741日历天。
1、中营工站~小西沟站区间中营工站~小西沟站区间起讫点里程:YCK13+452.747~YCK14+717.908 本区间工程设计起点为北京南路与贵州街相交路口的中营工站,线路出站后,以地下的形式沿北京南路向北敷设,止于北京南路与苏州街相交路口的小西沟站。
根据设计工法,本区间为矿山法施工,区间1号施工竖井位于北京南路道路东侧,全聚德饭店南侧红线外空地内,2号施工竖井位于第五十四中学绿化草坪内,左右线同步施工。
2、小西沟站小西沟站起讫点里程YCK14+717.908~YCK14+945.908小西沟站为乌鲁木齐地铁1号线的中间站,位于北京南路与苏州路的交叉口北侧,线路沿北京南路大致呈南北走向布置。
站位周边开发较为成熟,周边以多层、高层为主。
道路基本实现规划,苏州路高架桥横跨北京南路。
本区域属于乌鲁木齐市的北片核心区,该区域是以中心商务区(CBD)和中心商业区(CRD)为主的高密度开发的城市功能区。
西北象限为金坤小区5层砖混结构底商住宅楼;东北象限为一座中国石油的加泊站及乌鲁木齐第9中学;西南象限为中国移动大厦和中国电信大厦;东南象限为京华城高层住宅和底层的商铺等。
车站主体为明挖法施工,采用箱形框架二层三跨结构,车站主体总长228.0m,车站标准段宽为21.1m,车站高度为13.81m。
车站有效站台中心处顶板覆土3.83m,车站南端起点处顶板覆土4.85m,车站北端终点处顶板覆土3.30m,车站中心里程处轨面埋深16.205m(绝对标高750.875m),底板底埋深17.625m(绝对标高749.455m)。
车站共设5个出入口及2组风亭。
1号出入口及无障碍电梯沿北京南路北向设置在乌鲁木齐第九中学大门北侧4层教学楼前;2号出入口位于自治区安全厅大门北侧绿地内且占用部分人行道,并需对人行道进行局部渠化;3号出入口需拆迁路口西北象限的金坤小区5层底商住宅楼,地上永久建筑物尽量设置在红线以外;4号出入口穿过苏州路高架桥桥桩并向西南和东南象限分别设置4a和4b分支出入口,4a出入口设置在移动大厦前停车场内,4b 出入口设置在京华城下的道路红线内,主要服务于路口南侧的大量的商业客流;5号出入口为预留口,待加油站拆迁后建设。
1号风亭与消防疏散口结合设置于自治区安全厅大门以北的绿地内,与2号出入口合建。
2号风亭和3号出入口结合设置,需拆迁路口西北象限的金坤小区5层底商住宅楼,考虑到拆迁量较大,2号风亭和3号出入口也有可能放置在路口东北象限,需拆除此处的中石油加油站。
车站总建筑面积为16203m2。
车站南北两端区间均采用矿山法施工。
3、小西沟站~铁路局站区间小西沟站~铁路局站区间起讫点里程:YCK14+945.908~YCK15+880.377 本区间工程设计起点为北京南路与苏州路相交路口的小西沟站,线路出站后,以地下的形式沿北京南路向北敷设,止于北京南路与河南路相交路口的铁路局站。
本区间设计为矿山法施工,区间1号施工竖井位于北京南路道路东侧,第九中学北侧,塞外楼外楼饭店前方停车场内,2号施工竖井位于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绿化草坪内,左右线同步施工。
4、铁路局站铁路局站起讫点里程:YCK15+880.377~YCK16+163.377铁路局站位于北京南路与河南东路、河南西路交口处、沿北京南路路中布置。
铁路局站车站周边主要有乌鲁木齐铁路局办公楼、西单商场,西北石油地质局、县人民医院、中石化大厦,周边地块建成度较高。
北京南路现状道路宽度82米,路中设置BRT通道,道路中央为约12m~22m的绿化隔离带。
车站周边地块的建成度较高,建筑及道路已基本实现规划。
站位东北象限为西北石油大厦、西北石油地质局、居民住宅区及临街小商铺;东南象限为区卫生防疫站及其家属院、县人民医院及市第三十五小学;西南象限为西单商场等商业建筑及绿地广场;西北象限为乌鲁木齐铁路局。
路局站为1号线与4号线的换乘车站,两线之间设置联络线。
两站呈“T”型换乘, 1号线车站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的北京南路和河南路的交叉口下方,沿北京南路路中南北向敷设,4号线沿河南西路东西向敷设。
两线站后均设停车线。
两线站台宽度均为14米。
1号线车站为地下两层(局部三层)岛式站台车站,地下二层框架结构,车站长283米,宽23.3米,建筑面积26505m2(含物业开发面积3734m2);4号线车站为地下四层岛式站台车站,车站长204米,宽23.3米,建筑面积20757m2(含物业开发面积3856m2。
车站采用明挖法施工。
两线同步设计、分期施工。
本站共设5个地面出入口、2个紧急疏散出入口及4组风亭。
其中1号出入口设置在东北象限西北石油大厦西侧人行步道内,南北向布置,在此象限设置无障碍电梯; 2号出入口设置在西北象限乌鲁木齐铁路局东侧人行步道内,南北向布置,是车站主体出入口通道,兼与3号出入口连接实现过街功能,紧急疏散口结合2号出入口设置;3号出入口与2号风亭合建,设置在西南象限西单商场北侧人行步道内,南北向布置,与4号出入口联通兼具商业出口及过街功能;4号出入口为两线共用出入口,设置在东南象限区防疫站前人行步道内,南北向布置,与3号出入口联通兼具商业出口及过街功能;车站设置4座风亭。
5号出入口为4号线出入口,设在河南西路南侧人行道上。
车站共设4组高风亭,北端1号风亭位于西北象限乌鲁木齐铁路局东侧绿地内;南端2号风亭位于西南象限西单商场东侧广场绿地内。
4号线的1号风亭设西单商场东侧广场绿地内,2号风亭设在防疫站拆迁的地块内,与物业开发结合。
四组风亭旁边均设VRF室外风机。
两线总建筑面积47262m2。
车站南北两端区间均采用矿山法施工。
5、铁路局站~体育中心站区间铁路局站~体育中心站区间起讫点里程:YCK16+163.377~YCK17+176.092本区间工程设计起点为北京南路、北京中路与河南路相交路口的铁路局站,线路出站后,以地下的形式沿北京中路向北敷设,止于北京中路与河北路相交路口的体育中心站,线路在铁路局站站后设置了停车线。
本区间设计施工方法为矿山法施工,区间1号施工竖井位于北京中路道路西侧,大陆桥酒店北侧,占用部分绿化及人行道,2号施工竖井位于体育馆前方绿化场地内,左右线同步施。
3、本细则适用于地铁区间矿山法隧道施工3.1 检查在隧道喷锚暗挖施工是否充分利用围岩自承作用,在松散地层中是否采用先治水、预加固、短开挖、强支护、快封闭,稳步前进的施工步骤。
在软弱风化岩层中是否采用预裂和光面爆破施工,开挖后是否及时施工初期支护结构并适时封闭,当开挖面围岩稳定时间不能满足初期支护结构施工时,是否采取预加固措施。
3.2. 检查隧道开挖面是否保持在无水条件下施工。
隧道施工的防排水工作应以防、截、排、堵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
3.3. 检查隧道采用钻爆法施工时,是否编制爆破方案,并报城市主管部门批准,经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3.4. 检查隧道施工中对地面、地层及支护结构是否按《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项目及设计规定进行动态监测,并及时反馈信息,做到信息化设计与施工。
4. 施工竖井施工安全监理控制要点:4.1 检查承包商是否按下列顺序施工:·地层加固、截水帷幕或降水井施工;·竖井锁口圈施工;·井身开挖(由上向下分层开挖);·井身初期支护(小导管注浆或锚杆、架立钢格栅和支撑、铺钢筋网,喷射混凝土);·井底抽水井施工;·安装提升设备、人行步梯、各类管线;·竖井马头门施工;4.4 检查单项工程如止水帷幕、降水井、钢筋工程、钻孔桩以及工程监测等是否执行相关规范要求。
4.5 审核监控量测资料、分析对邻近建筑物、地下管线的影响,控制位移、沉降,对超过设计规定的限值时,要及时反馈给设计,做到信息化设计与施工。
4.6 检查马头门施工,是否有安全措施:·超前小导管注浆加固地层;·马头门处井身初期支护安全措施;·掏槽安装经加强设计的格栅并与井身环向格栅焊接牢靠;·马头门开挖后及时施作初期支护。
4.7 检查竖井口周围是否有防汛墙和围拦。
4.8检查竖井提升运输系统是否符合下列规定:·提升架必须经过计算,使用中应经常检查、维修和保养;·提升设备不得超负荷作业,提升速度应符合设备技术要求;·提升设备上下升降应有联络信号;·机械操作人员应有上岗证;·竖井提升运输系统是否经过有关单位验收和批准使用·竖井作业应有完整的安全管理制度。
5. 隧道、横洞开挖施工安全监理控制要点隧道施工方法应根据地质、覆盖层厚度、结构断面及地面环境条件等,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选用,各种施工方法的施工顺序应按“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条款执行。
5.1审批承包商提交的隧道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地质条件、周边环境;能否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生产,使用机具是否满足要求;对工程难点、重点采用工法是否可靠;洞内运输、照明、通风、防尘等措施是否满足工程需要。
5.2 检查承包商制定的防坍塌方案,是否备好抢险物资,并在现场堆码整齐,做到专料专用。
5.3 检查在软弱围岩中开挖地层超前支护及加固工作,其设计参数和施工工艺是否符合《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5.4 检查施工开挖循环进尺是否遵守以下原则:·隧道在稳定岩体中可先开挖后支护,支护结构距开挖面宜为5-10m;·在土层和不稳定岩体中,初期支护的挖、支、喷三环节必须紧跟,当开挖面稳定时间满足不了初期支护施工时,应采取超前支护或注浆加固措施。
·隧道开挖循环进尺,在土层和不稳定岩体中为0.5~1.2m,在稳定岩体中为1~1.5m。
5.5 检查爆破设计:在硬岩中宜采用光面爆破,软岩中宜采用预裂爆破。
分布开挖时可采用预留光面层的光面爆破。
爆破参数可参照《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并经试验检查爆破效果后及时修正有关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