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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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六)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2016-12-01 18:13 【打印】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北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北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产权转让的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北交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北交所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北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八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

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北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

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 2016-12-01 18:09 【打印】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标的企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其他股东”,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中标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场内行权和场外行权两种方式:本规则所称场内行权,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其他股东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就标的企业股东以外的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当场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本规则所称场外行权,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未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或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其他股东,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在规定的期间内,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第四条转让方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前,应就股权转让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内容一般包括:(一)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二)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三)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应按照本细则行使优先购买权;(四)其他股东应及时关注北交所网站,查阅项目公告信息。

上述内容均已在标的企业股东会决议或其他股东协商文件中载明的,转让方可不再另行通知。

第五条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在提交《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时,应向北交所书面承诺以下内容:(一)转让方已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二)将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三)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北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其他股东选择场内行权的,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并按照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是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企业国
有产权转让时所需遵守的规定和流程。

该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效流转和优化配置。

首先,在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前,交易方需要确保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

交易方应当自主选择产权转让的标的物,并向产权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产权证明、评估报告等。

其次,产权交易所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以保证所提交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产权交易所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交易价格。

在确定产权转让标的物的交易价格后,产权交易所将组织交易方进行竞价拍卖
或协商交易。

竞价拍卖是指交易方通过提交价格竞争来争取获得产权转让的机会,协商交易则是交易方通过协商确定交易的价格和条件。

交易完成后,产权交易所将出具《交易结果确认函》,确认产权转让的有效性,并将相应的产权证书变更登记申请资料转交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此外,北京产权交易所还鼓励交易方之间签订交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承诺对交易信息进行保密。

总之,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
程序和要求,保障交易的公正和效率,为企业国有产权的流转提供了有效的平台和保障。

北交所交易时间与规则

北交所交易时间与规则

北交所交易时间与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北交所(Beijing Stock Exchange)作为中国最新成立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交易时间与规则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北交所的交易时间和相关规则,以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该交易所的运作方式。

一、交易时间北交所的交易时间主要分为开市前、交易时间和闭市后三个阶段。

1. 开市前:北交所开市前的交易准备时间为9:00-9:30,这段时间主要用于交易系统的启动和准备,交易员可以登录系统准备当天的交易。

2. 交易时间:北交所的正式交易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每个交易日共计4个交易时段,分别是上午开盘、上午收盘、下午开盘和下午收盘。

在这段时间内,投资者可以进行股票、债券和基金等证券的买卖交易。

3. 闭市后:北交所的闭市后时间为15:00-15:30,这段时间主要用于结算和交易数据整理,交易员可以进行当天的结算工作,同时系统也会进行日终交易数据处理。

二、交易规则北交所的交易规则主要包括成交规则、价格波动规则和交易中断规则等。

1. 成交规则:北交所的成交规则主要包括最优五档申报成交、连续竞价交易、集合竞价交易等,投资者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成交方式进行交易。

2. 价格波动规则:北交所规定了不同证券的价格波动幅度限制,例如股票的价格波动幅度限制为10%,超出该限制的价格将被系统暂停交易,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3. 交易中断规则:在特定情况下,北交所会实施交易中断规则,例如出现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不及时、系统故障等,交易系统将暂停交易以保障市场安全和稳定。

以上是北交所的交易时间和规则的基本介绍,投资者在参与北交所交易时需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交易准备,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北交所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新生力量,其交易时间和规则的稳定和透明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希望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北交所的交易时间和规则,更加谨慎、理性地进行投资交易,共同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繁荣和稳健发展。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目录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1)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12)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操作规则(试行) (22)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28)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办法 (30)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服务费收费办法(暂行) (3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 (34)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2008-02-02【大】【中】【小】【打印】【关闭】----------------------------------------------------------------------------------------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包括转让方、受让方、经纪商及其他相关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内进行的一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其它类型产权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在北交所参与产权交易的各方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产权交易的转让方为依法有权转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产权交易的受让方为有权以有偿方式取得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规则所述产权包括:1. 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2. 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3. 知识产权;4. 依法能够进行交易的其他产权。

第五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并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顺序办理:1. 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 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3. 集中、公开、公平、公正;4.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5. 有利于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六条产权交易可采取的方式:1. 拍卖;2. 招投标;3. 协议转让;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七条在北交所进行国有产权交易,转让方在提出交易申请前,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履行完毕内部决策、上报批准、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等相关手续。

北交所操作规则

北交所操作规则

北交所操作规则
北交所是指北京文化创意产权交易所,以下是其部分操作规则:
1. 加入条件:北交所会员须具备法人资格,经营能力和良好的信誉,同时需要满足相关资本实力要求。

2. 交易方式:北交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即每天进行一次竞价交易。

3. 交易品种:北交所主要交易的品种包括文化创意产权、数字经济产权、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等。

4. 挂牌要求:挂牌公司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

5. 挂牌流程:挂牌公司需提交申请材料,并通过北交所审查和评估后进行挂牌。

6. 交易程序:北交所交易程序包括报价、拍板、成交和结算等环节。

7. 交易费用:北交所对交易行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手续费标准由北交所制定。

8. 信息披露:北交所要求挂牌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9. 风险控制:北交所建立了风险管理体系,对交易风险进行监控和控制。

以上是北交所的部分操作规则,具体的规定可以参考北交所的相关官方文件和规章制度。

北交所开盘价和收盘价规则

北交所开盘价和收盘价规则

北交所开盘价和收盘价规则北交所,全称为北京产权交易所,是中国的一家产权交易所。

它是中央政府主管的国家级平台,致力于提供具有开放性、透明度和高效性的产权交易服务。

北交所的开盘价和收盘价规则,是由其自身制定的交易规则。

首先,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开盘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而收盘时间则是在所有合法的摘牌价格都被交易者确认之后,最晚下午15:15。

北交所的开盘价和收盘价都是由交易者集体参与产权交易达成的,其中每个公告价的发布和相关协商都会在交易所的平台上进行。

因此,北交所的实际开盘价和收盘价也会因为每日交易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其次,北交所的开盘价和收盘价在交易时都具有不同的含义。

在开盘价方面,它指的是交易当日的第一笔成交价格或是拍卖的起拍价。

对于非竞标项目,开盘价就是议价双方协商达成的价格。

在产权交易开始之前,北交所一般会发布产权项目相关的公告要求,以便交易者在日程上做好准备。

而在收盘价方面,它则是指交易当日最后一笔成交的价格。

如果当日没有交易成交,那么收盘价就是前一交易日的成交价。

最后,北交所的开盘价和收盘价对产权交易的影响是很大的。

通过对这些价格的观察,交易者可以较为准确地了解市场走向和风险,做好交易决策。

大多数投资者会采取开盘价决策,也就是决策出价是否符合市场预期。

如果价格高于市场预期,那么就不太有利于出价等股票操作。

而在收盘价方面,则需要交易者在交易结束前最后一刻决定是否出价。

总之,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开盘价和收盘价规则是该产权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之一,也是交易者进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了解这些规则可以帮助交易者更好地把握市场的机遇和风险,合理投资和交易,从而获得更好的收益。

北京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规则一、股权交易概述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股东之间或股东与产权交易所之间,在特定场所通过特定交易系统和交易规则进行的股权转让与交易活动。

股权交易要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协议、章程等公司规范文件,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透明。

二、交易方式1.转让协议:股东可以通过向产权交易所提交转让协议的方式实现股权转让,并按照产权交易所的规定支付相关的转让手续费等其他费用;2.拍卖:产权交易所可以通过组织拍卖或其他竞价方式实现股权转让,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3.立项投资:产权交易所可以通过立项投资的方式实现股权变更,并按照产权交易所的规定收取相关的服务费用;4.市场化定价:交易价格由产权交易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三、交易流程1.委托登记:申请人提交股权转让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产权交易所确认材料齐全后进行登记;2.撮合交易:产权交易所根据买方和卖方的交易意向及市场供求关系,进行股权交易撮合,双方达成交易;3.履约清算: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约定,产权交易所对股权交易款项进行清算,并向双方发放结算凭证。

四、交易费用1.股权交易服务费:交易双方按照产权交易所规定支付相关的服务费用;2.转让手续费:委托人按照产权交易所规定支付转让手续费,具体费率由产权交易所制定,根据股权转让的价值进行收费;3.冻结费用: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如果需要冻结账户或股份,产权交易所根据冻结天数及冻结金额等情况收取相应的费用。

五、风险提示股权交易具有投资风险,产权交易所在开展交易服务过程中应做好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在此基础上,产权交易所提醒股东注意以下风险:1.信息风险:股东应充分了解自身股权的基本情况,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仔细阅读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与股权交易有关的文件,以免因了解不充分而导致交易失败或损失;2.市场风险:股权交易的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也受到宏观经济、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风险较大;3.交易风险:股权交易涉及交易对手、履约等风险,交易双方在交易前应对交易各方进行必要调查,确保能履行约定。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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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进行的股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北交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北交所进行的股权交易活动。

本规则所称股权仅指非国有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因其出资依法所享有的股东权益。

企业国有股权的转让,按照本所其他相关规则执行。

第三条从事股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股权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股权交易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应分别委托北交所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交易。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六条转让方进行股权转让,应具备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保证拟转让的股权依法可以转让,并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第七条转让方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

经纪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受托经纪会员应向北交所提交下列材料:(一)《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二)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四)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五)资产评估报告;(六)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内容包括转让方的承诺事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竞价方式的选择、保证金的设置、与转让标的相关的重大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受托经纪会员应对转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股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挂牌转让;(二)拍卖转让;(三)动态报价转让。

转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并选择相应的《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进行填报。

北交所的股票买卖规则

北交所的股票买卖规则

北交所的股票买卖规则
北交所的股票买卖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方式:北交所股票可以采取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

竞价交易单笔申报不低于100股,1股递增,大宗交易单笔申报最低1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达到100万。

2.涨跌幅限制:北交所竞价交易张跌幅限制为30%,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首日跌涨幅达到或超过30%、60%时,将临时停牌10分钟,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

3.交易时间:北交所的交易时间与其他交易所的时间-样,每周一至周五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台竞价时间,9:30-11:30及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周末及节假日休市。

4.竞价交易:竞价交易的单笔申报最低为100股,超过100股的申报以1股为单位递增。

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是不能分开卖出,需要-次性申报卖出。

5.大宗交易:大宗交易需要满足单笔申报数量最低为10万股,或交易金额最低需要达到100万元的要求。

6.停牌机制:设30%、60%两档临时停牌机制。

具体为:当股票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30%、60%时,实施临时停牌,每次停牌10分钟,复牌时采取集合竞价。

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

北交所的股票买卖规则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投资者在进行交易时应关注最新的交易规则和规定。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为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产权交易收费行为,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265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在北交所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协议转让成交手续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竞价服务费是指通过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等)成交的项目,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顾问服务费是指为委托方提供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财务顾问、法律咨询等服务,应收取的服务费用。

二、产权交易服务费,以产权交易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万元)
差额计费率(%)
1000以下
0.2
1000 以上10000以下
0.1
10000 以上
0.05
上述成交金额中的“以下”包含本数在内,“以上”不包含本数。

差额计费率为单笔单向计费比率。

单笔单向协议转让服务费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5%。

单笔单向竞价转让服务费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

四、顾问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受托方自行协商确定。

五、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结算。

同一项目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分别支付服务费。

六、实物资产交易项目的收费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服务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产权交易规则

北京市产权交易规则

北京市产权交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京财企一[2001]2328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市产权交易规则(京财企一[2001]2328号)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根据《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并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顺序办理:1、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3、集中、公开、公平、公正;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5、有利于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从事产权交易的活动。

本市所辖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城镇集体产权以及其他产权的交易可以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产权交易可采取的方式:1、竞价拍卖。

2、招标转让。

3、协议转让。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五条进行产权交易应当经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此作为确定产权交易底价的依据。

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可以实行委托代理制,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产权经纪人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直接向北京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产权交易应按申请登记、挂牌上市、查询洽谈、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实行委托代理进行产权交易的,委托方应与接受委托的产权经纪人(执业会员)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委托出让或受让企业产权。

第八条《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1、标的;2、委托事项的要求和标准;3、协议履行的期限;4、佣金标准和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6、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产权经纪人应如实向委托方提供本单位资信和业务情况,介绍产权交易行情和有关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并将佣金标准告知委托方。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1. 引言北京产权交易所是中国的一家专业化、规范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致力于推动企业国有产权市场的发展。

为了确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北京产权交易所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以下简称“操作规则”),以规范和引导相关交易行为。

2. 适用范围本操作规则适用于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形式的企业。

3. 交易准备3.1 信息披露卖方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料、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等。

同时,买方也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应信息以便进行资格审核。

3.2 评估与定价卖方在申请进行国有产权转让时,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转让价格。

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对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定价参考。

4. 转让流程4.1 挂牌卖方在选择合适的挂牌方式后,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挂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挂牌。

4.2 摘牌在挂牌期限届满后,如果未能成交或达成协议,卖方可以选择继续挂牌或自行摘牌。

自行摘牌的卖方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摘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4.3 成交与过户当买方与卖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双方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过户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转让合同、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等。

4.4 结算与交割买方在支付全部转让款项后,卖方应向买方交付相应的国有产权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

同时,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办理结算手续,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性。

5. 监督与管理5.1 监督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将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督机构将定期对交易活动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5.2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操作规则的行为,北京产权交易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新三板挂牌 北交所上市规则

新三板挂牌 北交所上市规则

新三板挂牌北交所上市规则新三板挂牌及北交所上市规则
新三板挂牌是指企业通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登记并公开挂牌,实现股权转让和融资的过程。

而北交所是指北京文化产权交易所,是新三板市场的一个交易场所。

新三板挂牌对企业而言,是一种融资手段和创新发展的机会。

挂牌后,企业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来筹集资金,支持企业的持续发展和扩大规模。

同时,挂牌的企业也可以获得更多的曝光度,增强企业的知名度和形象。

北交所作为新三板的交易场所,负责挂牌企业的交易和资金流动。

北交所上市规则主要包括挂牌条件、挂牌程序、挂牌费用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挂牌条件包括企业的盈利状况、股份结构、注册资本等要求;挂牌程序包括企业提交申请、审核和公示等环节;挂牌费用包括挂牌费、年费等费用。

新三板挂牌及北交所上市规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相对简单且便捷的方式来进行股权转让和融资。

相比于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新三板市场门槛较低,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但同时,也需要企业按照规则进行准确的申请和公示,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总而言之,新三板挂牌和北交所上市规则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机会来实现股权转让和融资。

企业可以根据规则要求,按照程序进行申请和公示,以获得更多的融资支持和发展机会。

同时,企业也需要注意遵守规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这对于企业的发展和整个市场的稳定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北交所的股票买卖规则

北交所的股票买卖规则

北交所的股票买卖规则一、总则北交所是我国新兴的股票交易所,为了保障市场的公平、公开和高效运行,制定了以下股票买卖规则。

二、股票交易时间1. 北交所的股票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 股票交易时间根据市场情况和交易所公告可能会有调整,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交易所公告。

三、股票交易品种1. 北交所的股票交易品种包括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等。

2. 北交所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开展其他交易品种,投资者需关注交易所公告。

四、交易权限1. 在北交所进行股票买卖,投资者需要具备相应的交易权限,包括开通股票交易账户、签署相关协议等手续。

2. 未经授权的交易行为将被认定为违规交易,北交所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股票交易规则1. 买卖委托: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买卖委托,包括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等。

2. 收市竞价:在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5:02,进行收市竞价,投资者可以在收市竞价期间进行委托买卖。

3. 成交确认:北交所交易完成后,证券公司将向投资者发送成交确认函,确认交易结果。

六、交易费用1. 北交所对股票交易收取相应的交易费用,包括买卖佣金、印花税等。

2. 交易费用标准由交易所或相关监管机构设定,并由证券公司代理收取。

七、风险提示1. 股市交易存在风险,投资者应理性投资,审慎操作,不盲目追涨杀跌。

2. 投资者应全面了解相关股票交易规则和风险提示,理性决策,控制风险。

八、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北交所股票交易规则的行为,交易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牌、撤单、处罚等。

2. 投资者参与股票交易应遵守相关规定,避免违规行为,以免受到处理。

以上即为北交所股票买卖规则,相关制度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进行调整,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信息,以便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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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进行地股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地合法权益,维护北交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北交所进行地股权交易活动.本规则所称股权仅指非国有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因其出资依法所享有地股东权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企业国有股权地转让,按照本所其他相关规则执行.第三条从事股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规定.第四条股权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地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地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股权交易地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应分别委托北交所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交易.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六条转让方进行股权转让,应具备股权转让地主体资格,保证拟转让地股权依法可以转让,并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七条转让方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经纪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第八条受托经纪会员应向北交所提交下列材料:(一)《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二)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和转让标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转让方地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四)标地企业地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地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地,提交标地企业地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五)资产评估报告;(六)转让标地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七)律师事务所出具地法律意见书;(八)北交所要求提交地其他文件.第九条《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地内容包括转让方地承诺事项、转让方和转让标地企业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竞价方式地选择、保证金地设置、与转让标地相关地重大事项等内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条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地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受托经纪会员应对转让方提交材料地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一条股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挂牌转让;(二)拍卖转让;(三)动态报价转让.转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并选择相应地《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进行填报.第十二条挂牌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地申请,将股权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地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地行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地意向受让方地,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地意向受让方,可选择网络竞价、招投标等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三条拍卖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地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地规定,通过拍卖机构以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地行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四条动态报价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地申请,将股权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地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组织意向受让方通过北交所指定地竞价系统进行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地原则确定最终有效报价者为受让方地行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五条选择挂牌或拍卖转让方式地,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地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地内容;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地,转让方不得设置受让资格条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六条股权转让项目涉及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地,应当按照《公司法》地要求履行相应地程序.第十七条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可以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地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八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地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地,北交所向受托经纪会员出具《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审核未通过地,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告知受托经纪会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章发布转让信息第十九条选择挂牌转让方式地,北交所依据转让方提交地材料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个月,自报刊登载转让信息之日起计算.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选择拍卖转让方式地,信息发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执行.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地,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个工作日.第二十条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转让信息中公布地内容和条件.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地,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一条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地损失.第二十二条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或受托经纪会员可以查阅转让标地相关资料.转让方及受托经纪会员应接受意向受让方地查询洽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三条选择挂牌转让方式地,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地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地,转让方可以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个工作日;在规定地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地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地,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北交所将书面告知转让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章登记受让意向第二十四条北交所登记受让意向地截止时间为信息发布截止日北京时间十七时.意向受让方应在登记截止时间前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并按要求将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五条意向受让方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经纪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第二十六条采取挂牌或拍卖转让方式地,意向受让方或受托经纪会员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材料:(一)《股权受让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地证明文件;(四)北交所要求提交地其他文件.第二十七条采取联合受让地,联合受让各方应签定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地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八条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地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受托经纪会员应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地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九条北交所对《股权受让申请书》及受让材料地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保证金地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出具《股权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地,北交所将予以书面告知,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补正.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十条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地,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发布期间在北交所指定地竞价系统进行登记注册并按要求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注册账户激活后,意向受让方应在指定竞价时间登录北交所指定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并按该竞价系统规则执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五章组织交易签约第三十一条采取挂牌转让方式地,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地意向受让方地,进行协议转让,北交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地,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实施网络竞价.网络竞价成交地,北交所依据网络竞价结果向受让方发出《竞价结果通知书》,并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确定受让方地,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实施招投标.招投标成交地,交易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地要求和投标文件地承诺订立《股权交易合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十二条采取拍卖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同时与转让方签署《股权交易合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十三条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北交所依据报价结果通过竞价系统向受让方发送《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受让方应在接到《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受让材料,并与转让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六章结算交易资金第三十四条股权交易各方应通过北交所进行交易资金地结算.股权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第三十五条受让方应在约定地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北交所结算账户.受让方已交纳地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十六条交易双方应按照北交所地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第七章出具交易凭证第三十七条北交所对股权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受让方按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首付款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十八条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八章其他第三十九条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地,交易活动中止.股权交易出现中止、终结情形地,参照《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执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十条股权交易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调解,北交所参照《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执行.北交所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交易.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地,北交所可以终结交易.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十一条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地,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二条股权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扰乱交易秩序地;(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地股权进行交易地;(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地;(四)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地;(五)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地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北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六)经纪会员在同一宗交易中,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委托地;(七)经纪会员在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地;(八)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地;(九)法律法规禁止地其他行为.交易各方及经纪会员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地,除依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地,应负责赔偿.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十三条北交所依据本规则进行地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适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地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地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地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十四条股权交易地相关材料由北交所存档.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股权交易有特别规定地,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本规则地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交所.第四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附件一:《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挂牌转让)附件二:《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拍卖转让)附件三:《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动态报价转让)附件四:《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五:《股权受让申请书》附件六:《股权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附件七:《股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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