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管理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
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1996]国土[籍]字第26号
【发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6.02.09
【实施日期】1996.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
(1996年2月9日〔1996〕国土(籍)字第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了贯彻实施《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规范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现将统一制定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文书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编号:
1 /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下发以来,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得到了加强,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一些地区仍存在用地秩序混乱、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问题,特别是非法交易农民集体土地的现象比较严重,出现了以开发“果园”、“庄园”为名炒卖土地、非法集资的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转让管理,防止出现新的“炒地热”,保持农村稳定,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审定,现就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非农建设非法占用土地城市、村庄、集镇建设一律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和原有建设用地要统一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计划供地;各项建设可利用闲置土地的,必须使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新占农用地,闲置土地未被充分利用的地区,应核减其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

农村居民点要严格控制规模和范围,新建房屋要按照规划审批用地,逐步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

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要合理布局,统一规划,不得随意征、占农用地。

小城镇建设要明确供地方式和土地产权关系,防止发生土地权属纠纷。

乡镇企业用地要严格限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并结合乡镇企业改革和土地整理逐步调整、集中。

严格控制高速公路服务区用地范围,公路两侧符合条件的农田,必须依法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庆政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庆政发〔20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9年12月30日市政府8届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适应全市经济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土地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

大庆市政府负责市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审批和管理土地的行政职能。

市政府成立市土地出让协调决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解决土地出让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三条大庆市土地管理按照统一规划、连片开发、总量控制、政府垄断、净地出让、招标拍卖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土地集约利用第四条严格执行各类用地规划、计划,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一)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二)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和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能通过项目用地预审。

没有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

(三)项目选址由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进行,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安排在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第五条严格执行供地政策,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一)建设用地实行计划供应。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 38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 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利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十多年来,我国土地登记制度取得了长足进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土资源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违规登记、不规范登记的问题,影响了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土地登记的效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给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

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是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真正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的合法性、有效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登记的权属必须清楚。

土地权属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土地登记的核心环节,要把土地权属放在土地登记的首要位臵,确保登记的土地权属准确、合法、有效。

土地权属的认定,必须严格把握有关法律和政策界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做到依法行政。

没有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权属问题解决前,不得登记。

严禁通过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经过登记的土地,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

登记中遇到的具体权属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土地权属争议,要在地籍调查和登记过程中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依法处理,并以处理结果作为登记的依据;复杂疑难的权属问题,要研究解决办法,妥善处理。

二、土地登记的程序必须合法。

土地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的工作制度,严格履行土地登记的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的程序,要防止出现在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时,减少必经的法律程序的作法,确保土地登记的合法性。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09•【字号】石政办发〔2022〕117号•【施行日期】2022.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为建设规范有序的国有建设用地市场,有力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2〕171号)等有关规定。

现将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出让计划统筹管理(一)完善土地出让计划管理。

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合理、供需平衡”的原则,科学制订、及时公布年度建设用地出让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做到土地出让规模适度、有序推进,防止出现闲置土地,低效土地。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近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规模,当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应于每年3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抄送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二)加强出让计划管控。

根据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和工业用地出让占比要求,建立月度土地出让例会制度,研究出让土地的规模、时序、节奏和结构。

二、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一)完善集体决策机制。

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制,土地出让方案审批必须采取集体会审方式。

以会议方式集体决策的,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

土地出让起价须由专业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经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集体论证后研究确定。

涉及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4]8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4]8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6日津政发〔1994〕8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荒山、荒地、滩涂、各类建设用地。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四条城市市区(含塘沽、汉沽、大港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原为农村或郊区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五条建制镇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六条土地改革时没收、征收后未分配给农民的土地,1962年9月实施《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称《六十条》)时未确定给农民集体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荒山、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所有。

第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征用的土地,由于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等原因暂时退给农民集体耕种的,仍属于国家所有。

第八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且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包括未被征用的部分)。

第九条国家铁路、公路(含废弃路段)、水利、电力、通讯、机场、码头及军事设施等征用或相沿接管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0.28•【文号】国土资发[1998]166号•【施行日期】1998.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10月28日国土资发[1998]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地矿厅(局)、地勘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开垦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增加了耕地面积,发展了农业生产,为解决当地部分群众生活,发展经济,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也出现了盲目毁林开荒,围湖造田的现象,破坏了植被,加剧了水土流失,影响了蓄洪行洪。

为保持水土,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对灾区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根治水患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开发整理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土地整理为重点各地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要从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出发,十分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坚持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加强土地复垦监督,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的方针,将工作的重点放在现有农地、灾毁土地和各类工矿废弃土地、撤并村庄废弃土地的整理复垦上;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开发未利用土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依据规划、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土地开发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141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8号),深刻汲取我市“河滩地”问题惨痛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坚持规划先行。

各地要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前,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和比例。

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含1.0)。

城市重要地段或重要节点的拟出让建设用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方案,带城市设计方案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明确出让主体。

市人民政府为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外各自辖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对土地实行集中统一供应。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88.12.16•【文号】[88]国土[籍]字189号•【施行日期】1988.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16日(88)国土(籍)字1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为做好此项工作,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商定:(一)为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土地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密切合作。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88>国土籍字100号文件要求,加快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及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的步伐,及早向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三)各级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应根据《条例》规定的精神,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测量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组织测量的,以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属资料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尚未提供土地权属资料的,暂以纳税人(土地使用者)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今后随着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和地籍测量工作的进展,再作相应调整。

(四)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用地时,必须及时地对用地单位占地情况进行勘测,测定权属界线,计算其占地面积,并按登记手续办理登记、建档。

把每年几十万起审批的用地单位的地籍档案建立起来,提供税务部门使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1.09•【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09]470号•【施行日期】2009.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09〕470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为巩固第二次土地调查阶段性成果,规范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管理工作,实现调查成果数据的动态化管理,服务“一张图工程”的各项用地审批系统,现将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系统启用。

“一张图工程”地类变更和用途管制系统应当使用已经全国土地调查办审核并经市局复核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主要包括:1:2000大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农村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基本农田调查成果。

除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发生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的,在“一张图工程”土地征收转用审批系统上进行变更外,其他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应在“一张图工程”地类变更和用途管制系统上审批。

二、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内容。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发生地类权属变更以外的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主要包括:农业结构调整、违法用地拆除恢复、开发复垦、地类图斑界线调整及土地权属界线调整。

三、工作分工。

市国土房管局房地权籍处负责全市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的业务管理工作,信息中心负责“一张图工程” 地类变更和用途管制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地籍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四、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程序。

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应由相关单位在项目文件批准后15日内向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受理申请后在“一张图工程”地类变更和用途管制系统上根据本通知要求审核审批,审批完成后按乡镇分类进行归档。

属于依法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由用地单位申请。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依法管理土地资源,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规定,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差别化供地一是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除中、省规定可以划拨供应土地的项目外,均应有偿使用国有土地。

除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且列入出让规范的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凡属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各类营业性用地的,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及工业用地变更用途由政府收回重新供应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商品住宅及包含商品住宅的用地,必须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名义予以规避。

严禁以项目招标规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严禁旅游、娱乐等项目配套居住用地,严禁工业、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项目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居住用地。

二是对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加油加气站或其它生产经营周期较短的项目,应逐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

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可根据产业周期将一般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分别确定为10、20、30年。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1995修改)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1995修改)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1995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28•【文号】[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施行日期】199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实际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根据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国家土地管理局对1989年11月18日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作了补充和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土地登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吉政发[2004]4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吉政发[2004]4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吉政发[2004]48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保护和合理利用我省土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一)严禁乱占滥用耕地。

各类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必须经依法批准。

各地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上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切实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总规模。

(二)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应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相关内容。

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实行县、市、省三级备案,备案工作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3个月内完成。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耕地开垦费按我省最高标准收缴。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积极开展土地整理,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三)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国土资发[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维护农民群众合法土地权益,现就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通知如下:一、明确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总体要求(一)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

随着农村土地整治规模逐步扩大,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益物权的土地权属调整日益增多,土地权属管理作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证农村土地整治顺利进行的基础作用越发凸显,理顺土地权属关系,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站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紧紧围绕健全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增强做好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要以维护和实现农民集体与群众合法土地权益为核心,为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切实做到有利于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二)把握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基本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土地权属管理作为农村土地整治的重要工作内容,统筹安排,明确任务和责任主体,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保障农民群众参与,不得强行调整土地权属,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管理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管理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管理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5.09.07•【字号】湘国土资办发[2005]102号•【施行日期】200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管理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102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土地权属管理是土地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和建设中一项贯穿始终的重要内容。

这项工作没有抓好,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和建设就无法正常顺利进行,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为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实实在在为群众服务,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在益阳市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地籍处。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二○○五年九月七日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权属管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是指在农村(集体、国有)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活动中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调整、确认以及变更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土地权属管理。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不受侵害的原则;(二)土地开发整理后新增耕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原则;(三)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四)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自愿的原则。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9]国土[籍]字第7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9]国土[籍]字第7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9年7月5日<1989>国土<籍>字第73号)现将《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函告我局地籍司。

附: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土地登记中妥善处理土地权属问题,根据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各地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经验,提出如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意见:(一)国家土地所有权一、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没有给农民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所有。

二、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三、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其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

四、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水利工程等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五、国家征用土地后剩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归国家所有。

六、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其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城镇及市郊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以外的农民集体或个人,其所售房屋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七、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乡(镇)、村企事业单位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凡能恢复耕种的,应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原农民集体;凡已建有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占地时的规定,补办征地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修订)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修订)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11•【文号】[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将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

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意见》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一九五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中心城区各国土资源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一)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的审批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文件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因城市规划调整,需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以下规定办理:1、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原规定土地用途的,新用途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可维持行政划拨方式,按新用途重新办理划拨供地手续。

2、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原规定土地用途的,新用途不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同级别、同用途市场成交价的2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出让等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按规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在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按新用途成交价的20%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成交价低于新用途基准地价时,按新用途基准地价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

2、以招标、拍卖、挂牌以外方式交易和土地权利人不变更,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新用途基准地价的20%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缴土地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3、新用途应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原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利用中心、各用地单位:为加强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管理,规范土地市场和土地管理行为,健全有偿用地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及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以下简称出让土地后期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后期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一)向未按期缴纳地价款的单位催收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及相关税费;(二)向交清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及相关税费的土地使用者办理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关事宜;(三)督促土地使用者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四)对竣工项目的地价款进行核实;(五)对土地使用权抵押出具地价款交纳情况;(六)对办理预售许可证出具地价款交纳情况;(七)根据受让方履行出让合同的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不良行为预警信息的初步意见;(八)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土地出让后期管理工作。

二、出让土地后期管理工作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利用中心)承担。

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后期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通知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管理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例如乱占乱用、违法违规流转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加强对土地的有效管理,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农民权益,现就农村土地管理提出以下通知:一、严禁乱占乱用土地资源农村土地资源是农民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有、使用或转让农民土地。

村级土地管理机构要明确责任,加强对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管,对乱占乱用土地资源的行为要严肃处理,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害。

二、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土地流转是一种重要的农村发展模式,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违法违规流转、低价流转等。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规范流转行为,严禁违法违规流转。

对于低价流转,要建立公示制度,确保流转价格合理,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土地确权登记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一环,各地要切实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要完善相关政策,简化土地确权手续,提高登记效率。

土地确权登记后,要及时颁发权属证书,并加强对权属证书的保管和管理,确保权属不产生争议。

四、加强土地用途管控农村土地用途的合理规划和管控对于维护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利益至关重要。

各级政府要科学规划土地用途,严禁非法转让农用地用于非农产品生产或其他商业用途。

同时,要建立健全土地用途监管机制,加强对土地用途的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稳定农业生产、激发农民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

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杜绝违规收回、挪用承包地等行为。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监管,建立健全追责机制,确保农民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农村土地管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对土地管理的认知和法律意识。

要加强基层干部培训,提高他们在土地管理方面的专业素养,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通过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2003〕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权属管理,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现就做好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本着“既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又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土地权利,避免发生土地权属争议,促进社会稳定”的宗旨,将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为土地开发整理事业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产权保障,促进土地开发整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是:全面落实土地开发整理中权属管理的各项工作程序,界定各项土地权利,合理分配土地权益,避免出现土地权属争议;准确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的位置、界线、地类、面积等土地利用现状,确保地类认定上的真实性。

二、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基本要求和程序
(三)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应当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等原则。

(四)准确摸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内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土地登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及土地变更调查、耕地后备资源专项调查等资料为依据,切实查清项目区的确切界线和项目区内每宗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标绘到大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形成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报告。

地籍资料无法满足工作要求的,要及时
进行补充调查和登记。

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及时调处;一时无法解决的,暂不将争议土地纳入土地开发整理的范围。

(五)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认真制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调整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内土地权属状况。

权属调整的范围,开发整理人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的协议。

在分配土地权益时,应保证项目区范围内原有土地权利人权益不减少。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征得2/3以上土地权利人的同意。

(六)公告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有关乡(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

对权属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公告期内书面提出,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处。

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人民政府提出,争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人民政府调处。

(七)权属调整要经过批准。

土地权属调整经公告并征求意见后,应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冻结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停止变更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经批准,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公告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批准后至土地权属调整完成前,停止办理土地权利移转、抵押等登记手续,禁止任何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行为,并在开发整理过程中认真检查核实公告内容执行情况。

(九)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及时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要按照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平、合理地分配土地权益,并重新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

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建立新的地籍档案,并妥善保管有关土地登记资料。

三、土地权属确认和土地权益分配
(十)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发、整理、复垦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原土地所有权原则不变。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从事开发的投资者。

开发集体未利用地,经2/3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的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确定给开发者。

国有农场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除飞地、插花地外,项目区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原则上不做调整。

对确需调整的,应由双方所有权人签定土地调整协议。

对需要调整的土地
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位置应尽量与开发整理前保持一致或大致相当。

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调整的,应当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的分配,应经2/3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讨论决定。

四、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保障措施
(十二)提高认识。

土地开发整理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土地权利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和法律性非常强。

土地权属界定不清,会在土地开发整理完成后产生新的土地权属争议,直接关系到开发整理事业的成败,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从代表最大多数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从认真解决'三农'问题出发,高度重视土地开发整理中土地权属管理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土地开发整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实、抓好。

不能有畏难情绪,不能随意简化程序,不能搞口头协议、君子协定,凡涉及村民会议决议、公告、各种协议等都必须落实到文字材料。

(十三)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真正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

不能违背农民意愿搞开发整理。

要做到公告到位,指导到位,检查到位。

各级政府不能片面理解'谁投资,谁受益',不能与民争利,要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十四)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时,应附具土地权属管理方案。

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将权属管理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应当按照项目管理及有关规定,安排土地权属管理经费。

地籍工作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通过积极主动工作,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顺利进行。

特别是在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确认、权属调整方案审核、土地变更登记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要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的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规范和标准,使这项工作有章可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