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物质管理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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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质管理技术标
准
版本:A2版
适用部门:公司所有部门
文件编号: WI-008
生效日期:
修订记录
版本改版者日期改版原因
改版内容说明
1.0目的
明确规范构成XX产品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及组件中含有的环境有害物质管理办法,并阐明鸿宇光电销往有关国家地区的需严格遵守的环保法规要求,力求产品从设计、原材料选择、制造、组装、使用到废弃回收等整个产品周期中,对资源、能源的消耗量最少,保护地球环境以及减轻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2.0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鸿宇光电以及由鸿宇光电委托设计、制造的产品所包含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及组件。除非鸿宇光电另有声明,这些对象均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3.0术语定义
本技术标准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HS(Hazardous Substance有害物质)
是指法律法规或顾客要求禁止,限制,减少使用或通知其存在的物质,这些物质将危害人体健康或环境安全。
(2)HSF(Hazardous Substance Free有害物质减免)
是指在WEEE或RoHS指令或其它适当的标准或法规中列出的有害物质的减少或排除使用。
(3)SVHC(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高度关注物质)
是指REACH法规附录之一所列出的高度关注化学物质,简称SVHC。根据REACH 法规要求,如果
产品中含有SVHC候选清单中所列出的有害化学物质,同时满足两种情况:
1). 任何一种有害化学物质在物品中的总含量超过0.1% w/w;
2). 每个生产商或进口商每年在生产或进口的产品中含有该有害化学物质的总质量超过1吨。
则产品的制造商以及进口商,从2011 年6 月1 日起,应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进行通报。
(4)含有
是指无论是否有意,在所有产品的零部件、装置或使用的材料中添加、填充、混入或粘附的物质(包括在加工过程中无意混入或粘附于产品中的物质)。若法令允许前提下不作为“含有”,而作为“杂质”处理。
(5)不含有
是指未能检测出,但并不意味其值为0ppm,是指在加工过程中所有的产品部件,设备或使用的材料不能有意添加、填充、混入或者粘附。
是指禁用物质并非意图的使用而是作为不纯物含有的时候,对供应商交付的零件、材料以及产品所应该保证的浓度。可用“百分比(%)”或“百万分之一(ppm)”来表示物质的浓度,它们之间的换算关系为:0.1% = 1000ppm = 1000mg/kg。
(7)杂质
是指包含在天然材料中,作为工业材料使用时的精制过程中技术上不能完全去除的物质,或者在合成反应过程中产生而技术上不能完全去除的物质。
(8)均质材料
是指不能被机械分离成不同材料的材料;均质是指统一的整体组成。如:塑料,陶瓷,玻璃,金属,合金,纸,板,树脂,涂层灯。机械分离是指原则上用机械手段如拧、割、压、磨等能将样品分离。
(9)CE标识
是指一种标志,制造商粘贴该标志象征该产品符合欧盟协调法规规定的要求。
(10)RoHS
是指欧盟2011/65/EU《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旧称2002/95/EC)英文全称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简称RoHS指令。
(11)WEEE
是指欧盟2012/19/EU《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旧称2002/96/EC),英文全称Waste from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简称WEEE指令。
(12)REACH
是指欧盟法规《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EC No.1907/2006),英文全称Regulation 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简称REACH法规。
(13)ECHA
是指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uropean Chemical Agency”的缩写。
4.0有害物质管理要求
4.1产品有害物质限制要求
产品需符合欧盟2011/65/EU RoHS指令限制使用的6种有害物质限值(见列表一)。
4.2包装材料有害物质限制要求
4.3
列表二:材料类型测试指引
4.4 有害物质监控管理方式
A.针对所有限制管理物质,供货商应签署「限制管理物质合格保证书」,加
盖公司印章,并提交给鸿宇光电单位联络人。
B.针对欧盟RoHS指令及其扩充法律(含RoHS2指令)限定的物质(镉及其化合
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六价铬及其化合物、多溴联苯(PBB),包含十溴联苯醚(DecaBDE)的多溴二苯醚,及其氧化物 (PBDEs, PBBEs,PBBOs),供货商应提供通过ISO/IEC 17025认证的实验室所出具,符合下列要求的测试报告:
i) 供应商所有供货产品每年提供有害物质检测报告,测试报告按照其发
出日期的一年内为有效;
ii)供货商可提供相关文件(如成分表或MSDS)证明材料相同以延长原测试报告的有效期限,最长可延至该报告发出日期的三年内有效;
iii)测试报告内容应能涵盖供货商所提供料件的所有均质材料(包含制程中可能会残留在料件中的添加物);
C.供货商所提供的所有数据及证据,若被查出有造假、替代或其他造成不符合要求的情事(包括料件检测出不合格的情况),供货商将被移出供货商清单。往后除非供货商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再度符合要求,否则将不予采购。
D.IQC应针对供应商来料每月进行1次有害物质检测。(检测机构包含:第三方检测公司、供应商提供
设备)。
E.所有有害物质相关纪录必须保持十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