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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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政策制定依据:
(1)“走出去”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境外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取得的所得,以及来源于境外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 所得,扣除按规定计算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即其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 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其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 纳税所得额。 (4)对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我国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即允许企业 用境外已缴税款抵免其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税收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特殊 情形下企业还可适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二)跨境应税行为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8.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9.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工程类服务免征增值税 10.提供跨境会展、仓储、有形动产租赁、播映、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11.为出口货物提供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1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特定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13.提供跨境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 14.特定情况下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15.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利息免税政策
1、税收政策
(三)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政策 16.境外所得的确认 17.居民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8.境外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9.境外所得税收直接抵免 20.境外所得税收间接抵免 21.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 22.企业境外购进货物或劳务支出税前扣除 23.境外税收抵免简易办法(定率计算) 24.境外税收抵免简易办法(“白名单”)
第25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新的企业 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走出去”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H股享 受所得税优惠及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优 惠事项办理办法规定。
【适用主体】 居民企业。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 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局公《告国2家01税8务年总第局28关号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所得税优惠政策有9项:
2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26.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H股税收优惠 27.创新企业CDR税收优惠政策 28.居民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的企业所百度文库税政策优惠 29.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0.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享受优惠税率 31.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2.跨境资产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33.向我国银行境外分行支付来源于境内的利息免于扣缴所得税
202008
《“走出去”税收指引》介绍
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不断推进,我国纳税人 “走出去”步伐明显加 快,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日益提升。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 全面对外开放新格局,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对 “走出去”纳税人相关的税 收政策以及税收协定(安排、协议)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共性涉税问题,编制 了《“走出去”税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将 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 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政策有9项:
16.境外所得的确认 17.居民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8.境外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9.境外所得税收直接抵免 20.境外所得税收间接抵免 21.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 22.企业境外购进货物或劳务支出税前扣除 23.境外税收抵免简易办法(定率计算) 24.境外税收抵免简易办法(“白名单”)
(四)所得税优惠政策 2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26.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H股税收优惠 27.创新企业CDR税收优惠政策 28.居民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 29.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0.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享受优惠税率 31.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2.跨境资产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33.向我国银行境外分行支付来源于境内的利息免于扣缴所得税
【政策规定】 1.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
1、税收政策
“走出去”税收管理政策主要有以下四类33项:
(一)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2.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3.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4.对外承包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5.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6.融资租赁出口退(免)税政策 7.调整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政策
“指引”共分四章,从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及服务举措四个方 面,按照适用主体、政策(协定)规定、适用条件、政策依据的顺序详细列举 了“走出去”纳税人涉及的97个事项。
编制目的:为我国“走出去”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指引与帮助, 有效规避税收风险,为改善营商环境、促进贸易畅通和投资便利作出积极贡献。
第22项:企业境外购进货物或劳务支出税前扣除
【适用主体】 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 在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包含企业员工代表企业在境外从事差旅、会议等商务活动)
所发生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适用条件】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