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欧洲联盟法
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2000/C 364/01)PREAMBLE前言The peoples of Europe, in creating an ever closer union among them, are resolved to share a peaceful future based on common values.在创设一个前所未有的紧密联盟的过程,欧洲人民决意在共同价值上共享一和平的未来。
Conscious of its spiritual and moral heritage, the Union is founded on the indivisible, universal values of human dignity, freedom, equality and solidarity; it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It places the individual at the heart of its activities, by establishing the citizenship of the Union and by creating an area of freedom, security and justice.谅察其精神与道德上之传统,欧洲联盟乃建立在不可分离及普世价值之人性尊严、自由、平等与团结之上。
其系奠基于民主与法治原则之上。
藉由创立欧洲联盟公民并创造一自由、安全与正义之领域,欧洲联盟认为个人是其各项活动之重心。
The Union contributes to the preservation and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se common values while respecting the diversity of the cultures and traditions of the peoples of Europe as well as the national identities of the Member States and the organisation of their public authorities at national, regional and local levels; it seeks to promote balanced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ensures free movement of persons, goods, services and capital, and the freedom of establishment.欧洲联盟对于上述共同价值之发展与保存有所贡献,但是其亦尊重欧洲人民文化与传统之多元性、各会员国国民之自我意识及国家、区域与地方层级之公权力组织;欧洲联盟欲促进平衡及永续之发展,并确保人员、货物、服务与资金之自由流动与创业自由。
欧洲联盟法概论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欧洲联盟法概论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第一章测试1.当今世界上,除了国际公法,还存在有与之不同的“超国家法”。
参考答案:对2.现代超国家法的缘起和发展历史,应该从()起算。
参考答案:20世纪中欧洲一体化运动3.除了欧洲联盟的法律之外,东南亚联盟、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法律也都属于超国家法。
参考答案:错4.当今世界范围内法律的类型,可分为()。
参考答案:国家法、超国家法和国际法5.超国家法学中既有应用法学,也有理论法学的内容。
参考答案:对6.到目前为止,只有欧洲联盟的法律是超国家法。
参考答案:对7.“超国家法”所对应的英文词组是()。
参考答案:Supranational Law8.上海合作组织”有成立宣言及其后的一系列宣言,有组织宪章、程序规则,还有接纳新成员的条例,由这些文件构成的法律规则体系是超国家法。
参考答案:错9.自20世纪后期以来,世界各国在全球化背景下构建创造的,比如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外层空间的活动利用等领域的法律,都属于超国家法。
参考答案:对10.目前,各主权国家的国家法与超过国家法是此消彼长的,也就是前者“消”后者“长”的关系。
参考答案:错第二章测试1.在现代欧洲一体化的历史上,1957年的《罗马条约》创立了()。
参考答案: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2.《欧盟宪法条约》因遭法国、荷兰的两国以全民公决的方式否决而终未能成功出台,后来通过的其替代版本是()。
参考答案:2007年的《里斯本条约》3.1986《单一欧洲法》(Single European Act)的主要内容是建设内部单一市场,此前,共同体的关税同盟已经建成。
参考答案:对4.1965年的《合并条约》(Merger Treaty)所合并的是当时分立的共同体的法院。
参考答案:错5.英国退出欧洲联盟后,现在欧盟成员国是()。
参考答案:27个6.从共同体到联盟,现代欧洲一体化发展各个阶段所签订的条约,都属于国际法,并不是超国家法的组成部分。
欧盟法概论
欧盟法概论
欧盟法是指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所签订的法律文件,以及欧洲联盟所制定的法律规定和决议。
欧盟法一般包括有关欧洲联盟的建立、组织结构、决策程序、权力范围等内容。
它是以欧洲联盟的条约为基础制定的,并通过成员国政府之间的协商和欧洲议会的批准来确立和修改。
欧盟法的主要目的是确立欧洲联盟的目标、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并规定成员国应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权力。
欧盟法具有优先效力,意味着它在成员国法律中具有更高的法律地位。
成员国将欧盟法纳入自己的法律体系,并在国内立法时要遵守欧盟法规的规定。
欧盟法往往也会对成员国的国内法律产生直接效力,成员国法院可以根据欧盟法来解释和适用国内法。
欧盟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欧洲联盟的领域和内部市场的规定、国际贸易和竞争法的规定、环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劳动和社会政策的规定、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的规定等。
总之,欧盟法是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所达成的共同法律框架,旨在促进欧洲联盟的一体化和合作,保护成员国和公民的利益,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发展。
eu basic regulation 欧盟基本法
eu basic regulation 欧盟基本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欧盟基本法,简称为eu basic regulation,是欧盟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文件,其内容涉及了欧盟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权力范围等关键信息。
欧盟基本法的设立旨在保障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关系,加强共同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推动欧盟内部各国的协调与一体化。
欧盟基本法包括了许多方面的规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欧盟机构的组织与职责进行规定。
欧盟基本法明确了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欧洲理事会以及欧洲法院等机构的职能和权限,确保各机构之间有明确的分工与协作关系,为欧盟的正常运转提供了制度保障。
欧盟基本法还包含了对欧盟法律体系的规范,其中包括了对欧盟成员国的法律适用、法令颁布等方面的规定。
欧盟基本法对欧盟成员国的法律体系进行统一化调整,使得欧盟内部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协调一致。
欧盟基本法还规定了欧盟的基本政策方向和发展目标,其中包括了对欧洲共同市场、经济一体化、环境保护、社会公平等方面的规定。
欧盟基本法为欧盟的各项政策提供了指导方针,促进了欧盟在国际舞台上的整体实力和影响力。
第二篇示例:欧盟基本法(EU Basic Regulation)是欧盟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关键法规,它规定了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和合作机制,以及对欧盟内部市场运作的规范。
欧盟基本法的出台是为了促进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和谐共处、贸易和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欧盟基本法的最新版本是2018年生效的《EU Basic Regulation (No 2018/1907)》,这一法规主要涉及到欧盟内部市场的自由流通、贸易壁垒的消除、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运作等方面。
欧盟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欧盟内部市场的建设。
欧盟基本法规定了成员国之间的货物、服务、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通,以消除跨国界的障碍和壁垒。
这将有助于促进欧盟内部的贸易和经济发展,提升欧洲人民的生活水平。
比较法总论《比较法总论》第四编 欧洲联盟法
二、欧洲联盟法的渊源
第四编 欧洲联盟法
第一节 欧洲联盟法概述
一、欧洲联盟法的历史形成和发展 欧洲联盟法与欧共体法是相通的两个概念,
前者是在后者基础上的历史演进。欧洲联盟法是 关于欧洲联盟(即欧盟)机构设置、职能及其经 济货币联盟与政治联盟的条约、条例、指令、决 定和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欧洲国家为进行 区域合作、实现一体化而在建立欧洲联盟诸条例 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特 征的新型法律制度。
1947年,美国为适应“冷战”时代的需要, 提出了援助欧洲复 兴的“马歇尔计划”, 得到了西欧诸国的响应,并促成了“欧 洲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英国、法国、意大利、联邦德国等17 个国家加入了这一组织,以推动西欧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1949年,西欧各国签订了《北大西洋公约》,成立了“欧洲委 员会”,作为欧洲军事和政治联合的尝试。
3.欧盟法的一般原则 欧盟法的一般原则来源于成员国法律制度的共
同一般原则、国际法中的有关原则规定,以及欧 盟基础条约的基本精神或某些条款的规定,其渊 源大多出自于罗马法。从欧洲法院的判例来看, 作为欧盟法渊源的一般原则主要有:基本人权的 保护与待遇的平行以及无差别的原则、比例性原 则、平等与不歧视原则、保护合法期望原则、欧 盟非契约性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等。
其真正起点, 始于1979年建立欧洲货币体系和欧洲货 币单位。这是一项超越《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深化 欧洲经济一体化的有力步骤。
欧盟法(比较法PPT)
您如何看待欧盟法律的特质及其与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法律的相互影响?欧盟法这种特殊的样态对于我们理解世界法律格局有何启示?一、建立欧共体的原因:受到一战后“泛欧洲”运动的影响;战后初期,欧洲各国进一步考虑联合问题,丘吉尔1946年提出英法建立“欧洲合众国”,在其倡议下,47年12月,建立“统一欧洲协调委员会”;48年1月,荷比卢三国正式建立关税同盟。
二、“舒曼计划”和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建立。
经过长期秘密准备,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舒曼和现代化及设备计划总专员莫内,向国际社会公布一项声明,阐述法德和解以及欧洲联合对欧洲以及世界和平的重要意义,提出先建立一个“经济的欧洲”,进而建立一个“政治的欧洲”,并提出煤钢共同体的倡议。
三、《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1957年3月25日签署,1958年1月1日生效,即两个《罗马条约》,基础条约,三个共同体统称为欧洲共同体,标志着六国将形成紧密的经济联盟。
欧盟法的特质:⏹欧洲联盟法是一个既不同于国际法又不同于国内法,而是具有自身独特特点、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与国之间的行为规范,而欧盟主要调整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法上自然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对国家提起诉讼,而欧洲联盟法律是容许的,这说明二者有实质性的差异。
⏹欧洲联盟具有国内法的一些特征,如代表成员国参与一定的国际间的条约与协定的签订、谈判,以特定国家的身份参加国际间的组织与活动,但是它在相当程度上又必须依赖于成员国的赞同,在一些方面并不能代表成员国做出决定。
欧盟法的法律渊源:一、基本法(Primary Law)它是构成欧共体/欧盟法律制度之基础的基本法律规范,包括成文基本法和非成文基本法。
(一)成文基本法包括:建立欧共体的三个条约以及与此相关的附件、声明、备忘录(狭义),再加上《建立欧盟条约》和未来的《欧盟宪法条约》(广义);(二)非成文基本法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及习惯法(包括法院有拘束力的案例)。
欧洲联盟法律
欧洲一体化的思潮
中世纪的欧洲虽然四分五裂,但是却有共同的宗教 信仰、罗马法的基础、希腊的哲学精神,这些共同 的因素从未在历史上消失。 从中世纪后期开始,欧洲各国之间不断地爆发战争, 给欧洲、乃至全人类造成了沉重的灾难,不少欧洲 人觉得应该建立一个强大的欧洲,一些学者认为欧 洲之间的联合,无论对于经济的发展还是整个欧洲 的安全都是非常重要的。 资产阶级革命后,不少有识之士以古典哲学思潮为 基础,强调欧洲国家间的经济合作与共同发展的重 要性,试图建立一个邦联或联邦式的大欧洲,实现 欧洲的永久和平。
欧盟法
——主权让渡的结果 主权分为:基本主权(不可让渡、 主权分为 基本主权(不可让渡、抽象 基本主权 本质的)和派生主权(可让渡、 的、本质的)和派生主权(可让渡、具 体的、职能的) 体的、职能的) 国际组织的建立、 国际组织的建立、国际条约的制定是部 分主权让渡的产物 欧盟法是主权让渡的结果,表现: 欧盟法是主权让渡的结果 1,欧盟法的直接适用效力 欧盟法的直接适用效力 2,欧盟法的优先适用效力 ,
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
第一、欧盟的诞生极大地推动了欧盟法 律由区域化向全球化发展趋势。 第二、随着欧盟的国际地位的进一部提 升,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中表现 出强烈的政治色彩 第三、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几 个标志性事件
纵观欧盟的历史,每一次历史的运动都在 不同 程度上推动了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 趋势,形成了标志性的几个事件。 1,1968年的《布鲁塞尔条 约》, 2,1995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将欧盟 制度和世界自由贸易机制有机结合在一起, 3,联合国国际私法委员会自20世纪末举行 了5次海牙国际私 法委员会讨论海牙国际私 法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问题,建立世界性 的国际条约统一全球的各国法律冲突,形 成统一的世界示范法。
欧洲法及欧盟构成介绍
国际金融公司在2011年7月欧洲联盟(欧盟)里斯本条约生效于2009年12月1日。
里斯本条约的主要贡献:〃澄清欧盟的创始原则,肯定了欧盟的价值和目标。
〃引入新的制度平衡,加强了欧洲议会的权力,创设了一个固定的欧洲理事会的主席(不轮值)并任命了一个代表欧盟的外交部长来处理对外事务,如此最好的把国家议会和欧盟联系起来。
〃欧洲公民的新特权(公民倡议权,基本权利宪章的法律价值)〃决策进程更民主化,特定多数选举的扩大,更容易获得更强的合作〃为欧盟主要政策定义了新的法律框架:对外和公共安全政策(CFSP),涉及欧洲范围内的自由、安全、公正,加强了欧盟的经济统治和管理。
欧盟条约《马约》(TUE或UE条款)——类宪章欧盟运转条约《罗约》(TFUE或FUE条款)——规范机制和程序的条约欧盟条约55个条款,6个章节(公共的条款、有关民主政策的条款、和机构有关的条款、加强合作方面的条款、涉外行动条款、关于对外政策和公共安全的条款、最终条款<包括条约的期限、附件、批准程序等>)条约序言〃决心进行由欧洲共同体开始的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新阶段。
〃借鉴欧洲的文化、宗教和人道主义继承遗产,从这些遗产出发的人身不可侵犯〃和不可剥夺的人权的自由,民主,平等和法治的普世价值。
〃强调了欧洲大陆分割结束的历史重要性和为未来欧洲的结构建立坚实基础的历史必要性。
〃确认对自由、民主原则的承诺及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法治的尊重〃确定在欧洲社会宪章的规定,在1961年10月18日都灵协议上的定义,以及在1989年的劳动者基本社会权利的共同体宪章。
〃希望深化各国人民在尊重其历史、文化和传统基础上的相互团结。
〃希望加强民主的特征和机构运转的效率,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在唯一的制度框架内完成委托给他们的任务〃决心加强经济发展和确保其集中性,并建立一个经济和货币的联盟。
包括符合条约和《罗马条约》规定的唯一的稳定的货币。
〃决心推动经济、社会的进步,在实现内部市场、加强团结、保护环境的框架下,考虑到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保证与经济一体化平行其他领域发展的政策,决心建立一个共同的国籍〃实行一个对外和公共安全政策,包括共同防务政策的逐步制定,这政策是符合第十七条款规定的共同防卫的,从而强化了欧洲的身份、独立性,以促进欧洲和世界的和平,安全和进步,在保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简化人力的自由流动,建立一个自由、安全、公正的空间,这些都是符合《马约》和《罗约》的精神。
第十五章 欧洲联盟法
二、欧洲联盟法的特征 (一)欧盟法具有超国家性 (二)欧盟法具有联邦性功能 1.关于建立共同体的欧盟基础条约具有宪法的
效力,它对欧盟机构的设置、权限与职能以及欧盟 的基本社会政策等作出明确规定,成为欧盟运转的 法律基础,对欧盟成员国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2.欧盟内部机构的设置,日益向联邦制转化。
3.欧盟在推进成员国经济、政治一体化过程 中,制定了大量共同的社会政策,形成了比较完整 的经济贸易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和政策,构成成员 国国内法的一部分。
(二)欧洲联盟法的形成 欧洲联盟及其前身欧洲共同体(以下简称欧共 体)是长期以来欧洲统一运动的产物,也是数百年 来欧洲联合的思想,即“泛欧主义”广泛传播、不 断 深入欧陆大众民心的结果。欧盟法——其核心欧洲共 同体法——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欧一体化运
动政治决策与国家职能重组的成果,是两者良性互 动的制度性演进的积淀。
(三)法的一般原则 作为欧洲联盟法渊源的一般原则主要有: 基本人权的保护与待遇的平行以及无差别的原 则;法的稳定性原则;合法期待性原则;既得 权益的保护原则;比例性原则;不可抗力原 则;诚实信用原则;既判力原则;一事不再理 原则;禁止反言原则;不当得利禁止原则;等 等。
(四)判例 欧洲法院以大陆法系各国的裁判制度为模式, 原则上不受判例的拘束。法院的判决只适用于同一 诉因的同一当事人。其判决只具有既判力,没有拘 束力。在任何情况下,它只具有事实上的影响力。 但以下情况说明,欧洲法院的判决具有判例法的效 果。 1.欧洲法院的判决,无论在程序问题还是实体 问题上,都存在着明显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尝试是错误的。虽然法国和荷兰公投的反对,以及
英国宣布冻结对欧盟宪法的公投,都对这部宪法的
未来蒙上一层浓重的阴影,但欧盟宪法的未来仍将
欧盟法
欧洲联盟(英文名称:European Union;法文名称:Union européenne),简称欧盟(EU),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是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又称欧洲共同市场)发展而来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荷卢比三国经济联盟、欧洲共同体、欧盟。
其实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
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
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
欧盟简介欧盟现有27个成员国,人口5亿,GDP14.5万亿美元。
欧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欧盟的盟旗是蓝色底上的十二星旗,普遍说法是因为欧盟一开始只有12个国家,代表了欧盟的开端。
实际上这个十二星旗代表的是圣母玛利亚的十二星冠,寓意圣母玛利亚将永远保佑欧洲联盟。
欧盟27国总面积432.2万平方公里。
成立与发展欧洲统一思潮存在已久早在中世纪就已经出现。
中世纪时期的法兰克帝国和神圣罗马帝国等都将欧洲许多地区统一在其疆域之内。
1453年,拜占庭帝国首都君士坦丁堡被奥斯曼帝国攻破后,波西米亚国王就于1646建议,欧洲基督教国家应该组成联盟,对抗奥斯曼帝国的扩张。
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当时就有欧洲人设想欧洲仿效美利坚合众国,建立欧洲合众国。
19世纪初,拿破仑·波拿巴在大陆封锁期间实行关税同盟,该关税同盟对今天欧盟的建立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统一思潮进入高潮。
1946年9月,英国首相丘吉尔曾提议建立“欧洲合众国”。
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欧洲煤钢共同体计划(即舒曼计划),旨在约束德国。
欧盟法
一、欧盟法的特质(一)欧盟法形成背景1、欧盟法是欧洲统一运动的产物。
在欧洲,由于历史的原因,欧洲统一思想由来已久,并且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两次世界大战及战后欧洲和世界局势的巨大变化,终于促使这种统一思想付诸实施。
(长期以来,欧洲各国的历史无不打上了为争夺统治权和势力范围进行斗争的烙印,而欧洲各国在文化、经济和以基督教为核心的价值观方面所存在的共性却长期被忽视。
而两次世界大战在给欧洲各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的同时,也促使他们进行思考,使他们逐步确立了这样的信念:人类已不再容许以暴力作为解决国家之间所存在的问题的手段,需要各国之间更多的协作、协商,谈判应当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手段。
同时,欧洲各国深感欧洲分裂为众多的民族国家乃是爆发战争的根源。
战争削弱了欧洲在国际上的地位,欧洲各国必须联合起来,通过欧洲的统一谋求生存与发展。
在这样的信念的驱动下,促成了泛欧运动的发起)。
过程:1950年,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的《舒曼宣言》,宣布法德实行煤钢联营,将煤炭和钢铁业置于共同的“高级机关”控制之下,且此联营向其它欧洲国家开放时,欧洲统一运动的最初设计已为欧盟法注入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的新因素。
根据这一计划,1951 年4 月18 日,以法国、德国为核心,联合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四国缔结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条约规定六国将本国煤钢工业的管理权让渡给高级机关。
高级机关由各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的、地位独立的个人组成。
1957 年德、意、比、荷、卢六国在罗马订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上两条约并称《罗马条约》。
以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为基础的欧共体法形成了。
1986 年2签署的《统一欧洲文件》(又称单一欧洲文件) ,为欧洲联盟的建立打下了法律基础经过努力,1992年2 月7 日,欧洲共同体原先的六个成员国法、德、意、比、荷、卢,加上1973 年加入的英国、丹麦、爱尔兰、1981 年加入的希腊,以及1986 年加入的葡萄牙、西班牙共12 个国家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 richt) 共同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以下简称《马约》。
欧洲联盟法名词解释
欧洲联盟法名词解释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EU)是一个由欧洲国家组
成的政治经济一体化组织。
其目标是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政治合作和社会合作,以实现持久和平、繁荣和发展。
以下是一些欧洲联盟法的名词解释:
1. 欧洲联盟条约(Treaty of European Union):也称为马斯特
里赫特条约,是欧洲联盟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欧盟的目标、原则、决策程序和机构等。
2. 欧洲联盟法(European Union law):欧洲联盟的法律体系,由欧盟法律法规和欧盟法院的判决构成。
这些法律适用于欧盟的成员国,对成员国的法律具有直接效力。
3. 欧洲联盟法庭(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简称CJEU):欧洲联盟的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欧盟法律、
处理成员国和欧盟机构之间的纠纷。
它由欧洲联盟法院和欧洲联盟普通法院组成。
4. 欧洲联盟内市场(Internal Market of the European Union):
指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区,保障了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
它是欧盟的核心政策之一,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一体化。
5. 欧洲联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欧洲联盟的执
行机构,负责制定欧盟法律和政策、监督成员国的履约情况,
并管理欧盟的预算和资金。
这些名词是欧洲联盟法中常用的一些概念,它们在欧盟的决策和司法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欧洲联盟法法律与体制
第一部分:歐洲統合理論簡介 第二部分:歐盟的本質與形式
課務事項
確認選修同學 試務安排(筆試與報告等) 其他問題與討論
歐洲統合理論簡介
前言:什麼是政治理論?目的? I. 政治統合途徑 A. 聯邦主義 B. 新制度主義 C. 新自由政府間主義 II. 經濟統合途徑 A. 功能主義 B. 新功能主義 III. 社會統合途徑 A. 溝通/交流理論 B. 建構主義
社會統合途徑
建構主義(Constructivism) - 國際政治的結構是社會建構結果,非固定外在的原因 - 國家行為不只因為國際叢林法則,它也同時建構了國際叢林 - 行為者不只受限於結構環境,它也同時形塑未來的結構環境 (Giddens’ structuration theory 結構化社會理論)(類似往前選 轉的迴圈)
經濟統合途徑Fra bibliotek新功能主義(neofunctionalism) - 主張:經濟統合雖是推動政治統合關鍵,但兩者 需互相配合 - 「外溢」效果(spillover):合作範圍將會逐步 擴散,互賴程度也會因此逐步增加,達到增進個別 與整體福利 - 例:煤鋼之後的經濟統合:各國基於實際利益需 求而產生 - 政治經濟政策制定權仍為菁英掌控,因此菁英價 值觀越接近,對統合自然越有利 - 利益團體力量越來越強,國家需要有所回應,促 成功能性統合加速 例:煤鋼統合→自由貿易→關稅同盟→共同市場→ 貨幣聯盟
社會統合途徑
溝通∕交流理論(Communication Theory/Transactionalism)
- 行動者間透過互動逐漸形塑彼此認同(民族),從而建構國 家社會。 - 國家間亦透過彼此互動建構出國際社會(避戰等安全需求) ,即為統合。 - 在互動過程中,逐漸形成制度與規則,使國際社會緊密結合 、持續運作 - 社會綿密互動所產生的歐洲認同,對統合進展至關重要,因 為行動者的認同與期望對於制度建立與社會規範形成具有引導 作用 - 技術層次交流(貿易、旅遊、電信等)不足以創造共同意識 (需分享共同符號與價值觀等) - 影響統合成效因素:地理位置、民族性、交通與通訊、民族 意識、共同利益、統合動機與目標、組織建制與權力結構、會 員國主權讓渡程度、政府效率、以往合作經驗等
欧洲联盟法中的指令协调机制
欧洲联盟法中的指令协调机制作者:鲍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时间:2009-10-23作为欧洲联盟三大支柱之一的欧洲共同体1,是一体化程度发展得最高的领域。
欧洲共同体的基础,是内部的统一大市场;构成统一大市场基本要素“四大自由”中的第一个,就是商品的自由流通。
因此,消除各种各样的、有形的与无形的、技术的和财政等等障碍,保证商品在共同体内部的统一大市场中的自由流通,是共同体得以存在的基本要件,是欧洲共同体以至欧洲联盟的基础性核心目标之一。
一体化运动,是以法律的趋同、一致化为条件、为体现的。
欧洲共同体的法律,无疑也是以一体化的目标和它的具体落实作为实质性内容的。
因此,推进一体化,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推进法律在共同体层面的增长和发展,推进各成员国法律的趋同、协调和统一。
法律的趋同、协调和统一, 无论是在实际的操作层面看, 还是在学理上讲, 都不是一个简单动作能够实现或者完成的事情。
观察其五十多年的历程, 欧共体法律的趋同、协调和统一, 早已经成为了一个复杂的运作、一个庞大的工程。
在欧洲共同体的“派生立法”,也就是其日常立法的形式当中“, 指令”(Directive)占有重要的地位。
几经调整升级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合并版本”第249 条,对包括指令在内的这些共同体的日常立法形式予以了明确的规定:为了完成它们的任务并根据本条约的规定,欧洲议会应与理事会联合、理事会和委员会共同行动,制定规则和发布指令,作出决定、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
……。
指令,所要达到的结果对任何被针对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但在形式和方法方面则由各该本国机构选择[1 ]。
欧洲共同体,具有其自身的、超越各个成员国的独立自主的立法权,在建立共同体的“基础条约”的所授予权能范围内和法律基础上,进行共同体领域内日常的立法,这也就是“派生立法”。
从总体的意义说,共同体的这些日常立法,是对整个共同体有效的,这也就是说,共同体的法律,是超越各成员国、高于各成员国的,各成员国的内国法律,应该以服从共同体的法律为前提。
国际公法 英文名解汇总 纲目版
国际公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第一章国际法导论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Jus civile 市民法Jus gentium 万民法Jus inter gentes = law of nations 万国法/万国公法Positive morality 实在道德International comity 国际礼让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 Treaty of Maastricht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Naturalists 自然法学派Solidarists 社会连带法学派Normativists 规范法学派Positivists 实在法学派Sources of law = sources du droit = fontes juris 法律渊源Monism 一元论Dualism 二元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Jus cogens 强行法/强制法/绝对法Sovereignty 主权The Right of People to Self-determination 民族自决权第三章国际法主体Single State 单一国Federation 联邦Confederation 邦联Protected State 被保护国Permanent U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Fundamental Right 基本权利Secondary Rights 派生权利Right of Independence 独立权Right of Equality 平等权Right of Self-preservation 自保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国家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 nationality jurisdiction = act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属人管辖权/国籍管辖/积极国籍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pass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保护性管辖权/消极国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 普遍性管辖权Judicial immunities 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Recognition 国际法上的承认Effective control 有效统治Succession 国际法上的继承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Nationality 国籍Inhabitant 居民Original nationality 原始国籍/出生国籍Jus sanguinis 血统主义Jus soli 出生地主义Acquired nationality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Naturalization 入籍/归化Release 放弃(国籍)Deprive 剥夺(国籍)Dual nationality 双重国籍Active conflicts 国籍的积极抵触Stateless person 无国籍人Passive conflicts 国籍的消极抵触Alien 外国人Deportation 驱逐出境National treatment = doctrine of equality of treatment = NT 国民待遇/平等待遇原则International standard of treatment “文明世界”的“国际标准”/“最低标准”Most favorable national treatment = MFNT 最惠国待遇Differential treatment 差别待遇Extradition 引渡Principle of 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Offenders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Attentat clause = Assassination Clause 行刺条款/比利时行刺条款/暗杀条款Principle of identity 相同原则/罪名同一原则/双重犯罪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ity 罪行特定原则/罪名专用原则或专一原则Asylum 庇护Territorial asylum 领域庇护/域内庇护Extra-territorial asylum 域外庇护Refugee 难民Nansen passport 南森护照Convention refugees 公约难民Mandate refugees 章程难民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 不推回原则/禁止驱逐、送还原则Diplomatic protection 外交保护Doctrine of continuous nationality 国籍连续原则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用尽国内救济原则Calvo clause 卡尔沃条款Calvo doctrine 卡尔沃主义第五章国家法律责任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国际法律责任/国际责任Primary rules 确定合法、非法的行为规则/是非规则/首要规则Secondary rules 国际法律责任规则/一般法律责任规则/责任规则/次级规则Distress 危难Necessity 危急情况Restitution 恢复原状Reparation 广义赔偿Compensation 狭义赔偿/经济赔偿Satisfaction 抵偿第六章领土法Land territory 领陆Territory Waters 领水Air space 领空Subsoil beneath state territory 底土Enclave 飞地Ownership 所有权Domination 统治权Condominium 共管Leased territory 租借International servitude 国际地役Internal waters 内水Internal rivers 内河Boundary rivers 界河Non-national rivers 多国河流International rivers 国际河流Inter-oceanic canals 通洋运河Occupation 先占/占领Vacant land 无主地Effective occupation 有效占领Prescription 时效Accretion 添附Cession 割让Conquest 征服Plebiscite 全民投票/全民公决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民族自决The exchange of territory 交换领土Reversionary rights 收复失地Boundaries of state territory 国家边界第七章国际海洋法The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Base line 基线Normal baseline 正常基线Straight baseline 直线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 群岛基线Innocent passage 无害通过Contiguous zone 毗连区/邻接区/海上特别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专属经济区Continental shelf 大陆架High seas 公海Flag of convenience 方便旗Right of visit 登临权/临检权Right of hot pursuit 紧追权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Transit passage 过境通行Archipelagic waters 群岛水域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 lanes passage 群岛海道通过权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国际海底区域Single exploitation system 单一开发制Parallel exploitation system 平行开发制第八章国际航空法Air defence identification zone = ADIZ 防空识别区/空中识别区Cabotage 国内载运权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Dol = wilful misconduct (承运人的)加害行为/故意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故意的行为/不在乎地不顾后果的行为Two tier liability “双梯度”责任制度/两级责任制Aut dedere aut judicare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Aut dedere aut punier 或引渡或处罚第九章外层空间法Outer space 外层空间第十章国际环境法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可持续发展Pollution from vessels 船舶污染Pollution by dumping 控制海洋倾倒Pollution from land-based sources 陆源污染第十一章外交关系法Consular provision 委任文凭Consular exequatur 领事证书第十三章国际条约法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reaty 条约Convention 公约Convention 专约Agreement 协定Protocol 议定书Final act 最后议定书/蒇事议定书Covenant 盟约Charter 宪章Statute 规约Exchange of Notes 换文Declaration 宣言Joint statement 联合声明Bilateral treaty 双边条约Multilateral treaty 多边条约Negotiation (条约)谈判Full power 全权证书Adoption 议定Authentication 认证Signature 签署Ratification 批准Accession 加入Reservation 保留Registration 登记Publication 公布Pacta sunt servanda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 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Termination 条约的终止Invalidation 条约的失效Suspension 条约的暂停施行/条约的中止/条约的停止施行Interpretation 条约的解释Revision 条约的修订Amendment 条约的修正Modification 条约的修改第十四章国际组织法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政府间组织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law 国际组织法Concert of Europe 欧洲协商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Organization of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 = OPEC 石油输出机构/石油输出国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 OECD 经济协力开发机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General Assembly 联合国大会Security Council 安全理事会/安理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Trusteeship Council 托管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Secretariat 秘书处Specialize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专门性国际组织Specialized Agencies 联合国专门机构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 ITU 国际电信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 = UPU 万国邮政联盟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 WMO 世界气象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WHO 世界卫生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ILO 国际劳工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 FAO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 UNESCO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 IBRD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 IFC 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 IDA 国际开发协会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International fund of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 IFAD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 UNIDO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世界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 IAEA 国际原子能机构Collective security 集体安全保障Peace-keeping operations = PKO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Regional organization 区域性国际组织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 OAS美洲国家组织Arab League = League of Arab States = AL = LAS 阿拉伯国家联盟/阿拉伯联盟/阿盟African union = AU 非洲联盟/非盟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 OAU 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组织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 ASEAN 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European community = EC 欧洲共同体ECSC 欧洲煤钢共同体EUBATOM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EC 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union = EU 欧洲联盟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SCO上海合作组织/上合组织Asian-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 APEC 亚太经合组织第十五章国际人权法Human Rights 人权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保护的责任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世界人权宣言》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六章国际刑法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国际刑法International crimes 国际犯罪The direct enforcement model 直接执行模式The indirect enforcement model 间接执行模式International penal judicial assistance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Extradition 引渡Principle of 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offenders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Assassination Clause = Attentat clause 行刺条款/暗杀条款/比利时行刺条款Transfer jurisdic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刑事诉讼移管/刑事诉讼移转管辖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penal judgements 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 国际刑事管辖第十七章国际争端法International disputes 国际争端Legal disputes = justiciable disputes 法律性质的争端/可裁判的争端Political disputes = Non-justiciable disputes 政治性质的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Compulsive means 强制方法Negotiation 谈判Consultation 协商Good office 斡旋Mediation 调停International inquiry 国际调查/调查Conciliation 和解/调解Bryan peace treaties 《布赖恩和平条约》/冷却条约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国际仲裁/国际公断Jay treaty 杰伊条约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常设仲裁法院Judicial settlement 司法解决The 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常设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Contentious jurisdiction 诉讼管辖权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任意强制管辖Connally reservation 康纳利保留条款Advisory jurisdiction 咨询管辖权Regional agency = Regional arrangement 区域机关/区域办法第十八章战争法Law of war 战争法Law of armed conflict 武装冲突法Animo belligerendi 交战意向Jus ad bellum 诉诸战争权Suspension of arms 停战Surrender 投降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国际人道法Crimes against humanity 违反人道罪War time neutrality 战时中立War neutrality law 战时中立法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中立化国家War crimes 战争犯罪。
欧盟法律组成
欧盟法一、立法机关欧洲联盟理事会原称部长理事会,是欧共体的决策机构,拥有欧共体的绝大部分立法权。
二、欧盟法构成所谓欧盟法,指以建立欧盟、规制欧盟各国的国际条约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包括欧盟自己为实施条约而制定的各项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以及欧盟各国的相关国内法,旨在调整欧盟各国对内和对外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将国际条约的内容逐渐发展成为国内法规范的法律体系。
以立法模式为划分标准,欧盟法律体系包括了以下三个层面: 首先,欧盟法体系包括成立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的国际条约以及后续修改的一系列条约, 在欧盟法这个层面上,欧盟成立所依据的国际条约以及对其修改的条约的性质是国际法。
它由作为欧盟及其前身欧洲共同体成员的各缔约国制定,由各缔约国按条约规定的程序批准生效。
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内法不同,它只对缔约国产生特定法律约束力,产生所缔结条约约定事项的国家责任,具有国际法的所有特性。
其次,欧盟法包括欧洲议会、部长理事会等欧盟主要机构根据基本条约,以解释条约和执行条约的方式制定的,具有国内法属性的条例、指令、决定等法规及欧洲法院的判例。
欧盟立法机构颁布的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条例,它具有普遍意义,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约束力,可以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2)指令,它所规定的应达到何种结果的要求,对任何接受指令的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但应采取何种形式或方法,由有关成员国决定;(3)决定,它仅对所下达的有关对象具有拘束力。
上述三种形式的法规,是欧盟法的重要渊源。
就调整的领域而言,这部分法规是对各成员国国内公权力行使的规制,涉及关税同盟、货币政策、环境保护、竞争规则、商业政策等诸多领域;就内容而言,最能反映欧洲联盟一体化的发展与变化。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部分法规是欧盟法最主要的渊源。
它的效力高于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但要在构建欧盟的各项国际条约的框架内作出,其解释依据来源于国际条约。
欧盟法院的判例也是欧盟法的重要来源。
欧洲联盟法了解欧盟成员国的法律要求
欧洲联盟法了解欧盟成员国的法律要求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是一个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
作为一个整体,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要求,以确保成员国在各个领域的合作与一致性。
欧盟法对成员国的法律体系有着直接的影响和约束。
本文将介绍欧洲联盟法以及它对欧盟成员国法律要求的影响。
一、欧洲联盟法简介欧洲联盟法是由欧盟制定和颁布的法律规范,旨在统一成员国间的立法和行政体系,建立一个统一的市场和法律框架。
欧洲联盟法包括主要法律文件如欧盟条约、欧洲联盟宪章以及欧盟法规和指令等。
欧盟法规是欧盟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文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而欧盟指令是欧盟制定的法律文件,要求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并执行。
欧盟法规和指令在成员国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必须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
二、欧盟成员国的法律要求欧盟成员国作为欧盟的一部分,必须遵守欧盟法规定的法律要求。
这些要求涵盖多个领域,包括经济、环境、就业、消费者保护等。
1. 经济要求欧盟法对成员国的经济政策和市场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
成员国需要遵守欧盟的竞争法,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和自由贸易的原则得到维护。
此外,成员国还需遵守欧盟关于货币政策、财政稳定和经济合作等方面的规定,以促进欧盟内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一体化和稳定发展。
2. 环境要求欧盟致力于保护环境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因此对成员国的环境政策有着严格的要求。
成员国需要制定和执行符合欧盟标准的环境法规,其中包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水资源、推动可再生能源等。
欧盟还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指令,确保成员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3. 就业要求欧盟致力于促进就业和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通过欧盟法规定了成员国在就业领域的一系列法律要求。
成员国需要确保实施公平的劳动法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工资支付、工时限制、职业安全等方面。
欧盟还制定了就业政策和指导原则,进行协调和合作,以保障成员国的就业市场的稳定性和发展。
4. 消费者保护要求欧盟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通过欧盟法规定了成员国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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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欧洲联盟法
1、欧洲联盟法(注意名词解释)
是以建立欧洲共同体的国际条约为基础,适用于欧洲联盟各成员国的,有关欧洲联盟机构及其职能的条约、立法、判例等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前身是欧洲共同体法。
2、《布鲁塞尔条约》标志着欧洲联盟法的正式形成。
(注意单选题)
3、《欧洲联盟条约》(亦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生效标志着欧洲联盟正式形成。
(注意单选题)
4、欧洲联盟法的渊源(注意简答)
(1)欧洲联盟条约①基础条约②国际协定
(2)欧洲联盟立法①条例②指令③决定
(3)欧洲联盟一般法律原则
(4)欧洲法院判例
5、欧洲联盟的主要机构
(1)欧洲理事会
(2)欧洲联盟理事会——欧洲联盟的主要决策机构
(3)欧洲联盟委员会
(4)欧洲议会
(5)欧洲法院
6、欧洲法院的管辖权(注意多选、简答)
(1)违反条约之诉。
(2)宣告无效之诉。
(3)不作为之诉。
(4)先予裁决程序。
7、经贸方面“四大基本自由”(注意多选)
(1)货物的自由流动。
(2)人员自由流动。
(3)开业和服务自由。
(4)资本自由。
8、欧洲联盟法的特点
1、欧洲联盟法具有不同于一般国际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其制定方式及适用效力上。
从制定来看,它独立于各成员国,具有相当的自主性。
从效力来看,它在成员国具有直接效力和优先适用的效力。
2、欧洲联盟法也明显不同于国内法,两者在法律体系、立法机关、立法程序及法律实施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区别。
(1)在立法方面,虽然欧洲联盟拥有自己的立法机关,但作为主要立法机关的部长理事会是由各国派出的代表组成的,因而,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法律制定的自主性。
(2)在法律实施方面,欧洲联盟的条约、法规,尤其是欧洲联盟机构发布的指令,都需要由各成员国相关机构的具体实施才能得到最终落实。
3、欧洲联盟法在发展过程中促进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融合。
这不仅体现在欧洲联盟法律体系本身对于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同时并用,而且还集中体现在它对成员国法律体系的影响上。
9、欧洲联盟法的历史地位
(1)欧洲联盟法作为欧洲一体化的产物,成为欧洲联盟构建和运行的基础。
(2)欧洲联盟法突破了传统法律模式,是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因素的新型法律制度,推动了世界法律体系的创新与发展。
欧洲联盟的成功给世界其他国际和区域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