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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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20484
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
法细则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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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细则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工作,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的安全检查由主办者负责组织实施。主办者应当根据活动的规模、性质、关注度等风险因素对安全检查进行类别划分,按照《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操作规范》的要求适用相应的安检主体、方式、手段、程序。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强活动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活动主办者制定的安全检查方案进行审核,对活动现场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安检审核
第四条主办者申请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负责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检工作方案;
(二)安检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安检服务合同》;
(四)《安检仪器设备租赁合同》。
负责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对主办者提交的安检服务合同、安检仪器设备租赁合同进行备案,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安检工作方案、安检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活动安全需要以及《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操作规范》等规定的,主办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要求予以调整。
第五条主办者制定并提交的安检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时间和地点;
(二)安检类别和安检方式;
(三)安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四)客流量和安检人员、仪器设备配备情况;
(五)人员、器材到位时间和地点;
(六)限带物品范围和处理方案;
(七)具有相应资质的受聘安检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安检服务单位)情况;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条主办者应当根据活动安全的实际需要,按照《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操作规范》的规定确定安检活动类别,安全检查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应当符合安全检查分类标准。
遇有特殊情况,负责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高活动风险等级的,主办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相应调整安检活动类别。
第七条主办者应当根据安检类别配备专业安检人员和安检仪器设备。
专业安检人员是指经专业安检培训并取得安检培训合格证明的保安员或者其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安检资质的专业人员。
大型国际、国内重要活动的安检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50
小时的安检岗位工作经历。
长期举办展览展销活动的场馆自行配备的、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安检培训合格证明的安检人员仅限于在本场馆实施安全检查,不得在其他场所从事安检服务业务。
安检仪器设备应当经国家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以通过公司租赁,主办者、场地提供方提供,安检服务企业提供三种途径取得。
第八条不具备自行安检条件的主办者,应当聘请与安检类别相当的安检服务单位实施安全检查,双方签订《安检服务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就下列事项进行详细说明:(一)安检职责任务;
(二)活动举办时间、地点;
(三)安检活动类别和安检服务单位条件;
(四)安检人员数量、岗位、性别比例;
(五)安检仪器设备数量、类别情况。
第三章安检现场
第九条安检仪器设备的运输、安装、调试应当按照产品技术说明在安检实施前一小时完成。安检人员应当在安检
实施前一小时到达各自岗位。
第十条在封闭场所实施安全检查,应当对场所进行清场和封闭控制,在检票口后方设置安全检查岗位,并留有人流缓冲区域。
人流缓冲区域介于检票口和安检口之间,空间大小应满足同时容纳不少于50人的条件,用于减缓人员拥堵。
第十一条场地提供方在安全检查区域设置的图像信息采集系统应当覆盖到各个安检口,图像资料留存至活动结束后一个月。
第十二条主办者对携带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可以通过票证背书说明、现场广播、展板宣传等手段进行公告。
主办者应当在安检区域外就近设置物品寄存处,方便参加活动的人员临时寄存物品。
第十三条主办者应当根据观众流量和安检能力等因素及时调整安检人员和仪器设备的数量。按照《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操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安检。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现场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安检人员实施安检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安检各项工作制度和操作程序,加强责任心、杜绝发生危及活动安全的漏检事故。
(二)不得擅离岗位,不得从事与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严格按照“男不查女”原则实施检查,女受检人只能由女安检人员实施安检。
(四)加强请示报告,不得擅自处理禁带物品和可疑事件。
(五)树立安检与服务并重思想,尊重受检人人格,爱护受检人物品,保证安检活动和谐顺畅。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对安检现场进行指导和监督,填写《安检现场监管记录》,纠正安检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操作,处理安检纠纷和其他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活动结束后,公安机关、主办者、场地提供方、安检服务单位对该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四章安检服务单位
第十六条安检服务单位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合法保安服务企业和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七条从事安检服务业务的保安服务企业接受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