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林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2.16•【文号】国资办发〔1996〕59号•【施行日期】1996.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59号1996年12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林(林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
附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百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22页文档资料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百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
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三、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25•【文号】财企[2006]52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2、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
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3、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替代性原则是指评估作价时,如果同一森林资源资产或同种森林资源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应选用最低的一种。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问题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问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问题摘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是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涉及到我国森林资产管理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
2009年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也必须适应这一制度改革,调整过去单一的收费类型,对森林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关键词:中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中图分类号:文献识别码:文章编号:A Study on Forest Resources Asset Evaluation Charges in ChinaGuo Bao-xiangPlanning and Design Academy of Forest Products Industry, SFA, Beijing 100010Abstract: The charge of forest resources assets evaluation is an important problem of the roundly promotion the collective-owned forestry property reform, which effects healthy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forest assets management. The Management Directions on Assets Appraisal Charge from the State Price Bureau and the State-owned Assets Management Commission took effect in 2009. The charge of forest resources assets evaluation must be reformed to adapt to it and adjust single charge type past. The government guiding price and market price should be used for it.Key words: China; Forest Resources Asset Evaluation ;Charges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提出的明确要求。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 策 法 规
20 年 07
第 2期
财政 部 、 国家林 业局 关于印发 《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 财企 2 0 ]2 0 65 9号
各省、 自治 区 、 直辖 市、 划单 列市财政 厅( 、 业厅( 、 疆 生产建 设兵 团财 务局 、 业局 : 计 局)林 局)新 林 为落 实《 中共 中央 国务 院 关 于加 快 林业 发展 的 决定 》中 ̄[0 39 , 强 森林 资 源资 产评估 管理 工 作 , 范 ( 2 0 1 号)加 规 森林 资 源资 产评估 行 为 , 维护社 会 公共 利 益和 资产 评 估各 方 当事人 的合 法 权益 , 据 《 根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森 林 法》 、 《 国有 资产评 估 管理 办法》 国务 院令 第9 号) ( 1 等法律 法规 , 财政 部 、 家林 业局联 合制 定 了《 国 森林 资源 资产评估 管理暂 行规 定》 。现 予印发 , 请遵 照执行 。
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 林资源资产转让 、 换 ; 一 森 置 ( ) 林 资 源 资 产 出资 进 行 中外 合 资 或 者 合 作 ; 二 森 f 森 林 资 源 资 产 出资 进 行 股 份 经 营 或 者 联 营 ; 三) ( 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 ; 四) (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 、 五) 担保或偿还债务 ; ( 收 购非 国有 森 林 资 源资 产 ; 六) ( 涉及 森林 资 源 资产 诉 讼 ; 七) ( 法律 、 八) 法规规定需 要进行评估 的其他情形 。 第十条 非 国有森林 资源资产是否进行 资产评估 。 由 当事人 自行决定 , 法律 、 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 第 十 一 条 森 林 资 源 资 产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根 据 可 需要进行评 估 : ( ) 自然 灾 害 造 成 森 林 资 源 资 产 损 失 ; 一 因 ( 盗伐 、 伐 、 二) 滥 乱批滥 占林地 人 为造 成森林 资 源资 产损失 ; ( 占有单位要求评估 。 三) 第 三 章 评 估 机构 和 人 员 第 十 二 条 从 事 国有 森 林 资 源 资产 评 估 业 务 的 资 产 评 估机 构 。 具 有财 政部 门颁发 的资产 评估 资格 , 有2 应 并 名 以上( 名) 林资源 资产 评估专 家参加 , 可开展 国 含2 森 方 有森 林 资 源 资产 评 估 业 务 。 森 林 资 源 资产 评 估 专 家 由 国 家 林 业 局 与 中 国资 产 评 估协会共 同评审认定 。经认定 的森林 资源资产评估 专家 进 入 专 家 库 . 向 社 会公 布 。 并 资产评估 机构 出具 的森林 资源资产 评估报告 , 须经2 名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与 2 森 林 资 源 资 产 评 估 专 家 共 同 签 名 字 方 能 有 效 。签 字 的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与 森 林 资 源 资 产 评 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 的责任 。 第十三条 非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的评估 , 按照抵 押贷 款的有关规定 , 凡金额在 10 元 以上 的银 行抵押贷款 项 0万 目, 应委托 财政部 门颁发 资产评估 资格的机构进 行评估 ; 金 额 在 10 元 以 下 的银 行 抵 押 贷 款 项 目 . 委 托 财 政 部 0万 可 门 颁 发 资 产 评 估 资格 的 机 构 评 估 或 由林 业 部 门 管 理 的具 有 丙 级 以上 ( 丙 级 ) 质 的森 林 资 源 调 查 规 划 设 计 、 业 含 资 林 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 , 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参考Word)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百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
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三、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6号——国家林业局批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等90项林业行业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6号——国家林业局批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等90项林业行业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27•【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6号国家林业局批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等90项林业行业标准国家林业局批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等90项林业行业标准(见附件),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公布。
附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等90项林业行业标准目录国家林业局2015年1月27日附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等90项林业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1LY/T 2407-2015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重大自然灾害林业灾损调查与评估2LY/T 2408-2015技术规程3LY/T 2409-2015 林业碳汇项目审定和核证指南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产业分类4LY/T 2410-2015导则5LY/T 2411-2015 三北防护林工程评估技术规程6LY/T 2412-2015 林业血防工程建设导则7LY/T 1625-2015 抑螺防病林营造技术规程LY/T 1625-2005林业物联网第3部分信息安全通8LY/T 2413.3-2015用技术要求9LY/T 2414-2015 一元立木材积表编制技术规程10LY/T 2415-2015 地位指数表编制技术规程11LY/T 2416-2015 林业数表编制数据采集技术规程林木种质资源异地保存库营建技术12LY/T 2417-2015规程13LY/T 2418-2015 苗木抽样方法14LY/T 2419-2015 苗木质量核查规则15LY/T 2420-2015 林业植物检疫检验实验室管理指南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数据交16LY/T 2421-2015换规范17LY/T 2422-2015 薇甘菊防治技术规程18LY/T 2423-2015 椰心叶甲检疫技术规程19LY/T 2424-2015 苹果蠹蛾检疫技术规程20LY/T 2425-2015 松突圆蚧检疫技术规程枣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分子标记21LY/T 2426-2015法22LY/T 2427-2015 马尾松种子园营建技术规程23LY/T 2428-2015 杉木组织培养育苗技术规程24LY/T 2429-2015 中山杉扦插繁殖技术规程25LY/T 2430-2015 红花玉兰苗木繁育技术规程26LY/T 2431-2015 乌桕采穗圃营建技术规程27LY/T 2432-2015 卡特兰种苗生产技术规程28LY/T 2433-2015 薄壳山核桃采穗圃营建技术规程29LY/T 2434-2015 青檀播种育苗技术规程30LY/T 2435-2015 皂荚育苗技术规程31LY/T 2436-2015 贴梗海棠育苗技术规程32LY/T 2437-2015 赤松育苗技术规程33LY/T 2438-2015 观赏银杏苗木繁殖技术规程34LY/T 2439-2015 芳樟醇型樟树组培苗生产技术规程35LY/T 2440-2015 商品竹苗质量检测方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36LY/T 2441-2015 毛赤杨播种育苗技术规程37LY/T 2442-2015 天女木兰苗木培育技术规程38LY/T 2443-2015 花曲柳苗木质量分级39LY/T 2444-2015 石蒜类植物种球生产技术规程40LY/T 2445-2015 绿化用表土保护技术规范41LY/T 2446-2015 山茶花盆栽技术规程42LY/T 2447-2015 油茶播种育苗技术规程43LY/T 1328-2015 油茶栽培技术规程LY/T 1328-2006 44LY/T 2448-2015 霍山石斛栽培技术规程45LY/T 2449-2015 霍山石斛种苗繁育技术规程46LY/T 2450-2015 无花果栽培技术规程47LY/T 2451-2015 金银花栽培技术规程48LY/T 2452-2015 接骨木栽培技术规程49LY/T 2453-2015 千头椿栽培技术规程50LY/T 2454-2015 八角低产林改造技术规程51LY/T 2455-2015 热带次生林抚育技术规程52LY/T 2456-2015 桉树丰产林经营技术规程53LY/T 2457-2015 西南桦培育技术规程54LY/T 2458-2015 柠条锦鸡儿平茬技术规程55LY/T 2459-2015 枫香培育技术规程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56LY/T 2460-2015 樟树培育技术规程57LY/T 2461-2015 火力楠培育技术规程58LY/T 2462-2015 蛇皮果栽培技术规程59LY/T 2463-2015 光皮桦用材林培育技术规程60LY/T 2464-2015 薇菜生产技术规程61LY/T 2465-2015 榛蘑62LY/T 1561-2015 杜仲栽培技术规程LY/T 1561-1999 63LY/T 2466-2015 江南油杉培育技术规程64LY/T 2467-2015 五倍子角倍生产技术规程65LY/T 2468-2015 慈竹丰产栽培技术规程66LY/T 2469-2015 毛环竹丰产栽培技术规程67LY/T 2470-2015 蒙桑培育技术规程68LY/T 2471-2015 蓝靛果忍冬栽培技术规程69LY/T 2472-2015 北细辛林下栽培技术规程70LY/T 2473-2015 红松针阔混交林培育技术规程71LY/T 2474-2015 移山参生产技术规范72LY/T 2475-2015 越桔栽培技术规程73LY/T 2476-2015 灵芝短段木栽培技术规程74LY/T 2477-2015 蒙古黄榆栽培技术规程75LY/T 2478-2015 辽东楤木栽培技术规程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76LY/T 2479-2015 天山云杉培育技术规程77LY/T 2480-2015 切花芍药栽培技术规程78LY/T 2481-2015亚热带泥质海涂消浪林造林技术规程79LY/T 2482.1-2015东北、内蒙古林区森林抚育技术要求第1部分:大兴安岭林区80LY/T 2482.2-2015 东北、内蒙古林区森林抚育技术要求第2部分:小兴安岭、完达山、张广才岭和老爷岭林区81LY/T 2483-2015 竹炭产品术语82LY/T 2484-2015竹材液化发泡工程材料通用技术要求83LY/T 1079-2015 小原条LY/T 1079-200684LY/T 2485-2015 梁材85LY/T 2486-2015 实木菜板86LY/T 2487-2015 木质地板冲击噪声测试方法87LY/T 2488-2015 实木拼接板88LY/T 2489-2015 木材交付通用技术条件89LY/T 2490-2015 改性木材尺寸稳定性测试方法蒸汽热源木材干燥设备节能监测方90LY/T 2491-2015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1996年12月16日国资办发〔1996〕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
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百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1.10•【文号】林财字[1995]67号•【施行日期】1995.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各省、自治区林业(农林)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公司,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管理工作,防止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保障国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关于森林资源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日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为深化林业的改革开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加强科学管理与保护森林资源,保障国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配置和林业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据《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在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规范意见:一、森林资源资产及其产权变动的含义。
1.根据现行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水平及实际情况,本《意见》中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
2.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是指由于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抵押、拍买、企业清算等引起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产权的变动。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自然资源(森林)资产评价技术规范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自然资源(森林)资产评价技术规范》等33项行业标准目录
【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6.10.19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6年第19号)
国家林业局批准发布《自然资源(森林)资产评价技术规范》等33项林业行业标准(见附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自然资源(森林)资产评价技术规范》等33项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林业局
2016年10月19日附件
《自然资源(森林)资产评价技术规范》等33项行业标准目录。
丛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丛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丛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丛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丛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利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丛林资源资产产权变更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丛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丛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伙、合作、股分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和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丛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丛林、林木、林地和丛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丛林资源资产评估百按照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平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式,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丛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按照被评估丛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此刻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丛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丛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需遵循以下原则:一、大体原则:丛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需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大体原则。
二、前提性原则:丛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更原则,即以被评估丛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更为前提或假设前提,肯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平价值。
产权利益主体变更包括利益主体的全数改变和部份改变及假设改变。
三、操作性原则:丛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按照被评估丛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利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利用,相应肯定评估方式、参数和依据。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资办发[1996]59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第三章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第四章林木资产评估第五章林地资产评估第六章森林景观资产评估第七章整体林业企事业资产评估第八章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第九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第十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林(林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的通知-中评协[2012]245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的通知正文:----------------------------------------------------------------------------------------------------------------------------------------------------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的通知(中评协〔2012〕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指导下,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2年12月28日附件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森林资源资产,是指由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用于生产、提供商品和生态服务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等。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森林资源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财企【2006】259号文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6]529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其他地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对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二章评估范围第九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作者:————————————————————————————————日期:……号:国资办发[1996]59号发布日期:1996-12-16执行日期:1996-12-16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第三章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第四章林木资产评估第五章林地资产评估第六章森林景观资产评估第七章整体林业企事业资产评估第八章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第九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第十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林(林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1林木评估依据
1林木评估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1996年12月16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颁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三条规定: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1]。
2林木评估范围《信阳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2]:①用材林、经济林(含茶林)、薪炭林等商品林;②用材林、经济林(含茶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③用材林、经济林(含茶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林权。
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3林木评估程序3.1评估立项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发生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或其他情形需要进行评估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
立项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名称、地址、隶属关系、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要求评估的时间、评估的基准日等。
附件主要有: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有效的产权证明(林权证等)[3]。
3.2评估委托林木资产评估立项经批准后,资产占有单位方可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委托应提交评估委托书、有效的林木资产清单和其他有关材料。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标准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
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三、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关于《资资料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的起草说明
关于《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满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管理的需要,规范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评协组织起草了《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以下简称“《森林准则》”)。
为便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森林准则》,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森林准则》的必要性1996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资办发[1996]59号)。
多年来,59号文等文件在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2003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与“加强政策扶持,保障林业长期稳定发展”,大大促进了我国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日益活跃,原有的森林资产评估管理和操作模式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与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进行修订和完善。
2006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发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提出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制度,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同时,提出小额的集体林森林资源资产可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评估人员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培训及后续教育,从而使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人员结构发生较大变化。
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行为,急需制定准则对评估人员的执业行为加以规范。
200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指出“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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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试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第三章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第四章林木资产评估第五章林地资产评估第六章森林景观资产评估第七章整体林业企事业资产评估第八章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第九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第十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龙江、大兴安岭森林(林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
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三、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替代性原则是指评估作价时,如果同一森林资源资产或同种森林资源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应选用最低的一种。
公开市场原则(公允市价原则)是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选取的作价依据和评估结论都可在公开市场存在或成立。
森林资源资产交易条件公开并且不具有排它性。
第六条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行业标准和操作规,并以本规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的基本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因为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本规之外的或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方法时,须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详细说明。
第二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第七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评估立项二、评估委托三、资产核查四、资料搜集五、评定估算六、提交评估报告书七、验证确认八、建立项目档案第八条评估立项。
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发生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或其他情形需要进行评估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向有关部门提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
立项申请书的容主要包括: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名称、地址、隶属关系、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围、要求评估的时间、评估的基准日等。
附件主要有: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有效的产权证明(林权证等)。
第九条评估委托。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经批准后,资产占有单位方可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委托应提交评估委托书、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和其他有关材料。
一、评估委托书的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时间、评估要求等。
二、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是指以具有相应级别调查设计书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当年调查,并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成果,或按林业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并逐年更新至当年,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编制,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
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以小班为单位编制。
评估有效期将采伐的林木资产清单必须依据作业设计调查成果编制。
三、其他有关资料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文件。
2.森林资源资产林权证书。
3.林业基本图、林相图、作业设计调查图。
4.作业设计每木检尺记录。
5.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种类、数量和质量材料。
6.当地森林培育、森林采伐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技术经济指标。
7.林木培育的帐面历史成本资料。
8.有关的小班登记表复印件。
9.按照评估目的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森林景观资产资料等。
评估机构要对委托方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并与委托方签署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第十条资产核查。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对委托方提交的资产清单进行核查,核查符合要求方可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资料搜集。
在进行评定估算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搜集掌握当地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资料,主要有:一。
营业生产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二。
木材生产、销售等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三。
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的木材、林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销售过程中税、费征收标准。
四。
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价格资料。
五。
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
六。
各树种的生产过程表、生产模型、收获预测等资料。
七。
使用的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测树经营数表资料。
八。
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评定估算。
在有关资料达到要求的条件下,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十三条提交评估报告书。
资产评估机构对评定估算结果进行分析确定,撰写评估说明,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形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提交给委托方。
第十四条验证确认。
委托单位收到评估机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后,应报委托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确认。
第十五条建立项目档案。
评估工作结果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及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档案。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以总体、森林类型或小班为单位进行评定估算,主要方法有:一。
市价法二。
收益现值法三。
成本法四。
清算价格法五。
其他方法市价法是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现行市价或相同、类似森林资源资产现行市价为基础进行评定估算的评估方法。
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一般采用林业行业投资收益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成本法是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重置成本为基础进行评定估算的评估方法。
清算价格法是根据林业企事业单位清算时森林资源资产的变现价格确定评估价的评估方法。
其他方法主要指经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可的其他评估方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选用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评定估算,综合确定评估价值。
第三章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第十七条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是价值量评估的基础,评估机构在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评定估算前,必须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示资产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认真的核查。
要求帐面、图面、实地三者一致。
第十八条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的核查,必须由具有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经验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
第十九条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容。
具体项目如下:一。
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地类、面积、立地质量等级、地利等级等。
二。
林木:1.用材林(1)幼龄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树高、单位面积株数。
(2)中龄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单位面积活立木蓄积。
(3)近、成、过熟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立木蓄积、材种出材率等级。
2.经济林:权属、种类及品种、年龄、单位面积产量。
3.薪炭林:权属、林龄、树种组成、单位面积立木蓄积量。
4.竹林:权属、平均胸径、立竹度、均匀度、整齐度、年龄结构、产笋量。
5.防护林:除核查与用材林相应的项目外,还要增加与评估目的有关的项目。
6.特种用途林:除核查与其它林种相应的项目外,还要增加与评估目的有关的项目。
7.未成林造林地上的幼权:权属、树种组成、造林时间、平均高、造林成活率、造林保存率。
第二十条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分为抽样控制法、小班抽查法和全面核查法。
评估机构可按照不同的评估目的、评估种类、具体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委托方的要求选择使用。
一、抽样控制法:本方法以评估对象为抽样总体,以95%的可靠性,布设一定数量的样地进行实地调查,要求总体蓄积量抽样精度达到90%以上。
林地的核查,首先依据具有法定效力的资料,核对其境界线是否正确,然后在林业基本图或林相图上直接量算或采用成数抽样的办法核查各类土地和森林类型的面积,主要地类的抽样精度要求达到95%以上(可靠性95%)。
如委托方提交的资产清单中各类土地、森林类型的面积和森林蓄积量在估测区间围,则按照资产清单所列的实物数量、质量进行评估。
若超出估测区间,则该资产清单不符合评估要求,应通知委托方另行提交新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
二、小班抽查法:本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或典型选样的方法分别林地及森林类型、林龄等因子,抽出若干比例小班进行核查。
核查的小班个数依据评估目的、林分结构等因素来确定。
对抽中小班的各项按规定必须进行核查的因子进行实地调查,以每个小班中80%的核查项目误差不超出允许值,视为合格。
小班核查因子的允许误差围采用林业部《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A级标准。
核查小班合格率低于90%,则该资产清单不能用作资产评估,应通知委托方另行提交资产清单。
三。
全面核查法:本方法对资产清单上的全部小班逐个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