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收养登记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收养登记手续办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收养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审核计划生育情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婚姻登记
【发文字号】沪人计生委[2000]6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0.12.29
【实施日期】2000.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
关于在收养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审核计划生育情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人计生委〔2000〕68号)
各区县计生委、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收养工作实际,现就在收养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审核计划生育情况的若干规定通知如下:
一、有生育能力但均未生育过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和区、县计生委出具的《无子女证明》以及收养人与区、县计生委签定的《计划生育协议书》,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二、患有不育症并均未生育过孩子的夫妻,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不育症证明和区、县计生委出具的《无子女证明》,到。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5.09.07•【文号】民发〔2015〕168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收养、寄养管理,收养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15〕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自2012年开展收养能力评估试点工作以来,经过各地的不断努力,全国已有28个省份的156个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建立收养能力评估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评估人员不够专业、评估程序不够规范、评估内容不够全面的情况,影响收养能力评估试点工作的预期效果。
为进一步推进收养能力评估试点工作,结合各地试点工作经验,我部制定了《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标准,并做好对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培训指导。
附件:1.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2.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3.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4.收养能力评估报告民政部2015年9月7日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为科学评估收养家庭抚养教育能力,进一步明确收养能力评估的对象、流程、标准和评估方式,规范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格式,确保收养能力评估工作规范、准确地开展,现制定本指引。
一、评估对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依照本指引进行收养能力评估。
收养继子女的,不进行收养能力评估。
二、评估机构及人员收养评估工作可以由收养登记机关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者收养登记机关开展。
民政部门优先采取委托第三方方式开展收养能力评估,评估人员为社会工作师、律师、医生、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专业人员。
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由收养登记机关自行评估,评估人员为公务人员或具备专业资质的聘用人员。
三、评估流程收养能力评估流程包括评估告知、评估前准备、实施评估并出具报告等。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静安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静安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静安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区各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行,提升社会组织自身建设能力,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年度工作计划,决定开展2024年静安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1、登记成立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评估的。
2、现有评估等级到2024年满五年有效期的,应申请新一轮评估。
3、现有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两年的,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4、未参评的慈善类社会组织、街镇社联会。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1)未参加上年度年检;(2)近三年中有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检基本合格;(3)近三年中连续两年净资产负于注册资金;(4)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5)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6)其他不符评估条件的。
街道(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的评估工作按市里的专门要求执行。
二、申报等级的要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自愿评估和指定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静安区社会组织首次申报参评等级为3A级,之后为逐级申报。
三、评估实施静安区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本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对3A 及以下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作出确认,对4A、5A评估等级作出初步结论,并提交上海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定。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社会组织不同类型分类实施。
区民政局将安排第三方评估机构,参照《上海市社会组织评估指标(2018版)》,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四个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综合评估。
(2023)民政局关于开展婚姻和收养登记工作自查自纠的报告(一)
(2023)民政局关于开展婚姻和收养登记工作自查自纠的报告(一)民政局开展婚姻和收养登记工作自查自纠报告背景2023年,民政局决定开展婚姻和收养登记工作自查自纠。
此举旨在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工作内容自查自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婚姻登记管理–是否遵循婚姻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操作–是否审慎进行异地及外籍人士婚姻登记–是否合理处理涉及房产、债务等问题•收养登记管理–是否遵循收养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操作–是否进行家庭调查、审查收养人资格等程序–是否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工作意义开展婚姻和收养登记工作自查自纠,有以下几方面的积极意义:•规范管理,防止操作失误、违法违规事件发生;•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群众的合法需求;•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工作目标自查自纠的工作目标是:•明确问题,确保操作规范;•查找根源,确保服务质量;•处理问题,确保权益保障。
工作要求为确保自查自纠工作的有效展开,民政局要求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以下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操作,防止违法违规事件发生;•充分考虑申请人权益,确保合法合规;•坚持审慎、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确保工作质量。
工作效果经过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在不断解决发现的问题的过程中,婚姻和收养登记工作已经得到了显著提高。
部分效果如下:•婚姻登记管理更加规范,涉及房产、债务等问题被妥善处理;•收养登记管理更加严格,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社会信任度逐步提升。
结论婚姻和收养登记工作自查自纠是一项重要的措施,旨在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权益保障。
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操作,确保自查自纠工作的有效展开。
在处理发现的问题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确保工作质量。
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婚姻和收养登记工作,本文提出以下建议:•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强化工作流程和标准化管理,减少操作失误;•完善合作机制,提高信息共享,确保婚姻和收养登记工作质量。
民政部关于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2]189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2]189号)上海市民政局、江苏省民政厅、湖北省民政厅、广东省民政厅、重庆市民政局: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全面保障被收养儿童权益,进一步提升收养工作水平,按照第十三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提出的“完善儿童收养政策,建立收养评估制度”的要求,民政部决定在上海、江苏、湖北、广东、重庆等地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建立收养评估制度,是主动适应收养工作发展形势、更好地贯彻落实《收养法》、完善收养制度的现实需要。
《收养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当前被收养儿童生存权益保障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儿童福利保障的提高,收养制度需解决的问题已转变为更好实现被收养儿童成长权益问题。
从国际通行做法以及国内个别地方的实践来看,建立完善收养评估制度,为被收养儿童寻找更为适合的收养家庭是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的现实选择。
同时,《收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收养人应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涉及收养人的婚姻家庭状况、性格心理,以及与被收养人的相适度等诸多方面,对其科学判断需要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方法。
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建立收养评估制度也是更好贯彻落实《收养法》规定,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进行科学判断的必然要求。
二、积极探索扎实完成收养评估试点工作任务(一)探索建立收养评估模式。
目前国内外收养评估主要有收养登记机关直接评估、社会组织评估、福利机构评估等模式。
上海市关于开展收养登记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开展收养登记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收养登记行为,从“一切为了孩子”的工作理念出发,为被收养人创造一个良好的抚养、教育环境,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切实维护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决定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在本市各级收养登记中心开展对收养登记申请人建立调查评估的工作制度,即对收养登记申请人实行收养登记前的调查评估工作和收养登记后的定期回访工作。
现就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评估的组织机构及人员(一)市和区(县)民政局的收养登记中心负责对收养登记申请人的调查、评估、回访的工作。
调查、评估工作是收养登记中心的一项工作职责。
收养登记员在办理收养登记中应对收养登记申请人的收养登记条件进行实质性的调查评估,并作出收养登记申请人是否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作为收养登记审核时的主要依据。
市和区(县)民政局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街道、乡镇民间组织服务中心或社会工作者开展对收养登记申请人收养登记条件的调查、评估和回访工作。
(二)受委托从事调查的工作人员要在接受《收养法》和《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收养登记员或受委托从事调查的工作人员,上门调查、评估时要出示有关证件,并取得收养申请人的配合。
二、调查评估的内容收养登记员(包括受委托从事调查评估的工作人员,下同)应当按照《收养法》、《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收养登记申请人从以下的内容进行调查、评估。
(一)收养登记申请人决定收养子女的原因和目的。
(二)收养登记申请人的个人工作经历,受教育情况、兴趣爱好及与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三)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是否和睦相处,是否有家庭责任感。
(四)有无婚生子女,是否与收养登记申请人同住。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沪府办规〔2021〕1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5日关于上海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保障成年孤儿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规定,现就上海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由市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具有市儿童福利院集体户口,年满18周岁且已完成学业,经综合评估具备回归社会生活能力的孤儿(以下称“安置对象”)。
二、安置流程(一)梳理名单。
市儿童福利院每年3月底前,初步梳理出下一年度年满18周岁的拟安置对象名单,报市民政局。
(二)组织评估。
市民政局及时召集成立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评估小组,对拟安置对象的健康、学业、劳动能力以及社会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评估结果。
(三)分配任务。
根据评估结果,市民政局确定下一年度安置名单,由计算机程序形成各区分配表,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各区下达安置任务。
(四)通报信息。
市民政局将确定的安置对象基本情况提供给市财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
(五)落实安置1.户口迁移。
接收安置区于安置任务下达后第二年的3月底前,完成安置对象的户口迁移工作。
2.落实住房。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本市民政工作综合评估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本市民政工作综合评估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5.02•【字号】沪民办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本市民政工作综合评估方案》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相关局属单位:现将《2022年度本市民政工作综合评估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民政局2022年5月2日2022年度本市民政工作综合评估方案根据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2022年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要求、2022年民政部工作要点和上海民政工作要点,就本市民政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一、指导思想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
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承“人民至上”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切实担当起新时代民政的职责使命,兜住底线、提升服务、创新治理,按照重点突出、标准客观、指标量化、系统推进的原则,就各区民政部门落实2022年民政重点工作情况开展综合评估,加强对各区民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本市民政工作各项目标顺利实现,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评估对象各区民政局。
三、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民政重点业务工作和综合能力建设情况;二是精神文明创建情况;三是民政特色亮点工作;四是民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政重点业务工作和综合能力建设民政重点业务工作是评估体系中的主体部分。
一是体现民政部、市委市政府和市民政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二是体现“十四五”规划指标的落地实施情况;三是结合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的要求。
民政重点业务工作共分为24个小项,主要包括5个方面,分别为:兜住兜牢民生底线、提高民生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创新基层社区治理、推进公益慈善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持续抓好疫情防控。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第三方评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第三方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4.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第三方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区民政局:为进一步提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水平,不断适应新形势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精神,现决定开展2019年度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第三方评估工作。
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评估范围本市辖区内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覆盖全市16个区,共计220家(不含分中心、服务站及延伸点)。
二、评估依据(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和服务规范(DB31/T467—2018)》。
(二)《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第三方评估表(2019版)》(见附件1)。
三、评估费用由市民政局统一承担。
各区及受理中心无须承担任何费用。
评估人员不得接受受理中心宴请(工作餐除外)、不接受馈赠、不收受红包、交通费和其他各类有价物品。
如发现评估人员各种吃、拿、卡、要行为,请联系上海市民政局基政处。
四、中标单位本次评估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政府采购方式,中标单位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五、评估时间与计划2019年6月—10月。
各区受理中心将平均安排在5个月内接受评估(见附件2)。
各区受理中心的评估具体批次由各区自行决定,并于5月10日前以邮件形式报送至***************。
六、培训及答疑在前期下发培训课程、评估指标的基础上,五月中下旬举办全市答疑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每个区选派1至2名代表出席。
请各区汇总收集本区受理中心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于5月10日前以邮件形式报送至****************。
为保证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统一答疑后不再单独对区或街道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和答疑。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机构情况调查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机构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08.21•【字号】沪民社工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机构情况调查的通知(沪民社工发〔2012〕1号)各区(县)民政局: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社工机构”)是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有效整合社会工作服务资源的重要渠道,是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重要阵地。
促进专业社工机构健康发展,对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预防和解决当前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自2009年,《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本市培育发展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的通知》(沪民社工发﹝2009﹞1号)发布实施以来,各区(县)民政部门积极开展了有益探索,本市专业社工机构发展迅速,在凝聚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全面掌握本市专业社工机构发展情况,进一步规范和推进专业社工机构健康发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根据市民政局领导的指示精神,决定开展专业社工机构情况调查。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经本市各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从事专业化社会工作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既包括机构名称中带有“社会工作”、“社工”字样,章程中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的社会组织;也包括机构名称中不含“社会工作”、“社工”字样,章程中也未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但主要服务属于社会工作服务性质的社会组织。
二、工作要求开展专业社工机构情况调查是进一步推动并规范专业社工机构发展,落实中央和本市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准备工作。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儿童福利和收养登记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儿童福利和收养登记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儿童福利和收养登记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市收养登记中心:现将《2020年上海儿童福利和收养登记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推进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2020年2月17日2020年上海儿童福利和收养登记工作要点2020年,本市儿童福利和收养登记工作将聚焦孤残儿童、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困难儿童群体的生存权、发展权,进一步健全儿童福利制度政策,强化兜底保障,扩大社会参与,完善关爱保护体系,加强儿童福利工作载体建设,进一步提升上海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和收养登记服务工作水平。
一、全面抓好儿童福利领域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民政部关于儿童福利领域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完成各项疫情防控工作任务。
一是抓好各类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防控工作,对机构实行封闭管理、分区域分类管理,严格执行防护流程,规范开展儿童护理,强化应急保障,落实监测和报告制度;对市儿福院寄养在外的孤弃儿童一并纳入疫情防控范围,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二是落实社区特殊儿童疫情防控工作,建立每日联系和长效关爱制度,将社区特殊儿童优先纳入社区疫情防控体系、纳入社区重点关怀对象,落实实际生活照料人,全力保障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进一步加大孤弃儿童保障力度。
一是扎实做好孤弃儿童养育工作。
研制出台本市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政策文件,指导市儿童福利院认真落实孤弃儿童收、养、治、康、教、寄养、送养、安置等工作,各区民政部门牵头落实社会散居孤儿各项保障政策,确保孤儿基本生活等各项权益。
收养弃婴的程序
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国内公民依法收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办理收养登记,有效地保障了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目前依然存在国内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现就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通知如下:一、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二)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下列情况办理:1.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2021《上海市收养评估实施办法》
上海市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提升收养登记工作水平,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国内地公民在上海收养子女,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第三条(定义和内容)本办法所称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
收养能力评估是指对有收养意愿的申请人(以下简称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收养申请人个人和家庭基本状况、收养动机目的和抚育安排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从而对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作出综合评定。
融合情况评估是指对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融合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被收养人与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相处和情感交融情况,收养申请人履行临时抚育照料职责情况和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养意愿等作出综合评定。
第四条(原则)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五条(部门职责)上海市民政局主管全市收养评估工作。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各自负责收养登记管辖范围内收养评估的组织开展,指导、培训评估人员实施评估。
第六条(经费保障)开展收养评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收养评估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民政部门财政预算。
第二章评估形式及要求第七条(评估形式)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具体事务由履行收养登记职能的事业单位直接承担。
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建立收养评估小组,收养评估小组应当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收养登记员。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就收养评估项目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评估程序、双方职责、义务与法律责任等内容。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统一规范本市弃婴(儿)寻亲公告的有关规定-沪民规〔2020〕2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统一规范本市弃婴(儿)寻亲公告的有关规定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统一规范本市弃婴(儿)寻亲公告的有关规定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现将《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统一规范本市弃婴(儿)寻亲公告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0年4月23日根据国家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为依法规范收养程序,切实维护被收养儿童和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市收养登记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制订统一规范本市弃婴(儿)寻亲公告的规定:一、弃婴(儿)寻亲公告应由市、区民政局统一发布。
二、弃婴(儿)寻亲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弃婴(儿)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身体特征、被捡拾的时间、地点、随身携带物品、身穿服装、公告期限、认领方式,并附弃婴(儿)被捡拾时的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弃婴(儿)在捡拾前姓名不详,出生年月是估算的要特别注明。
三、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儿)寻亲公告,由上海市民政局统一办理,除按本规定第二条的要求内容外还须增加弃婴(儿)入院时间。
四、收养社会弃婴(儿)的当事人,在申请收养登记之前,应先到弃婴(儿)捡拾地的区民政局,按本规定第二条的要求,拟好公告内容,提出刊登弃婴(儿)寻亲公告申请。
区民政局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当事人,出具《弃婴(儿)寻亲公告介绍信》,由收养当事人持介绍信和公告样式到符合规定的报刊办理查找弃婴(儿)生父母公告的手续。
五、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结束——。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8.08.25•【文号】民发[2008]118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收养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08〕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切实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工作,我部制定了《收养登记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现将《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对于收养登记机关的设置、收养登记和解除登记的程序、撤销收养和补领收养证件的要求以及收养登记机关和收养登记员的监督与管理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请将在贯彻实施《规范》的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及时报部社会事务局。
民政部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收养登记工作规范为了规范收养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收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第一条收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收养登记行政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第二条收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收养登记;(二)办理解除收养登记;(三)撤销收养登记;(四)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五)出具收养关系证明;(六)办理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七)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档案;(八)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沪府办规〔2020〕1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沪府办规〔2020〕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建立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使生活在上海的孤儿更加幸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孤儿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拓展保障渠道,妥善安置孤儿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拓展孤儿保障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一)亲属等抚养。
孤儿的监护人依照法律法规确定,有监护能力的本市户籍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应依法承担孤儿的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担任孤儿的监护人。
对没有前述监护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区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妥善安置。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类孤儿统称为“社会散居孤儿”。
(二)机构养育。
经查找无法找到法定监护人,被公安部门确认为弃婴、弃儿身份的未成年人,由市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
(三)家庭寄养。
对由户籍所在地区政府妥善安置的社会散居孤儿和市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未成年人,可通过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寄养,并给予寄养家庭孤儿养育费用补贴和劳务补贴等。
(四)依法收养。
对依法收养孤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
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市级抽查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市级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发文字号】沪民福发[2017]2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7.09.05【实施日期】2017.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市级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民福发〔2017〕26号)各区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上海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上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沪民福发〔2017〕13号)精神,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了市级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区积极配合并抓好贯彻落实。
上海市民政局2017年9月5日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市级抽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要求,上海市民政局拟在机构自查、区级核查的基础上,结合“服务质量年”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安排,开展市级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组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市级抽查的专家团队,并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统一运用民政部大检查115项指标,重点对照54项基础指标进行检查,旨在全面了解机构自查与区级核查实效,掌握养老机构和区民政部门整治方案和措施,找到提升服务质量的关键点,破解发展中的瓶颈问题,为转入大整治阶段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检查对象根据民政部服务质量专项行动要求,市级抽查率不低于10%,本次检查拟运用定向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市共抽取100家养老机构(占14.2%)。
定向抽查对象为近几年在审计、信访举报、民非年检、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养老机构和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中数据显示异常,特别是针对服务管理薄弱、事故率投诉率高、与养老地产界限不清、名存实亡、历年实事项目未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收养登记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沪民婚发[2006]14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收养登记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收养登记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沪民婚发[2006]14号)各区、县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收养登记行为,从“一切为了孩子”的工作理念出发,为被收养人创造一个良好的抚养、教育环境,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切实维护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决定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在本市各级收养登记中心开展对收养登记申请人建立调查评估的工作制度,即对收养登记申请人实行收养登记前的调查评估工作和收养登记后的定期回访工作。
现就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评估的组织机构及人员(一)市和区(县)民政局的收养登记中心负责对收养登记申请人的调查、评估、回访的工作。
调查、评估工作是收养登记中心的一项工作职责。
收养登记员在办理收养登记中应对收养登记申请人的收养登记条件进行实质性的调查评估,并作出收养登记申请人是否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作为收养登记审核时的主要依据。
市和区(县)民政局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街道、乡镇民间组织服务中心或社会工作者开展对收养登记申请人收养登记条件的调查、评估和回访工作。
(二)受委托从事调查的工作人员要在接受《收养法》和《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收养登记员或受委托从事调查的工作人员,上门调查、评估时要出示有关证件,并取得收养申请人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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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收养登记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婚姻登记
【发文字号】沪民婚发[2006]1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6.09.14
【实施日期】2006.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收养登记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沪民婚发[2006]14号)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收养登记行为,从“一切为了孩子”的工作理念出发,为被收养人创造一个良好的抚养、教育环境,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切实维护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决定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在本市各级收养登记中心开展对收养登记申请人建立调查评估的工作制度,即对收养登记申请人实行收养登记前的调查评估工作和收养登记后的定期回访工作。
现就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评估的组织机构及人员
(一)市和区(县)民政局的收养登记中心负责对收养登记申请人的调查、评估、回访的工作。
调查、评估工作是收养登记中心的一项工作职责。
收养登记员在办理收养登记中应对收养登记申请人的收养登记条件进行实质性的调查评估,并作出收养登记申请人是否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作为收养登记审核时的主要依据。
市和区(县)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