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无偿资金占用税务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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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案例:“无偿使用”带来的企业税务风险

三个案例:“无偿使用”带来的企业税务风险

三个案例:“无偿使用”带来的企业税务风险案例1:案情介绍:杉杉服饰公司将自有的商业房一层对外出租给业户,杉杉服饰公司的财务人员知道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挺高,因此跟业户私下达成了一个无偿使用房产的协议,有意隐瞒了每年近100万元的租金。

税务风险:由于无偿提供了房产,导致无出租收入,无法进行从租征收房产税,应由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明确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案例2:案情介绍:杉杉服饰公司将自有的闲散资金1000万元无偿出借给客户使用,借款合同中约定无息。

税务风险:公司无偿提供借款服务,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第十四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无偿向单位或个人提供借款(除特殊规定外)增值税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

案例3:案情介绍:杉杉服饰公司自己没有汽车,但是经常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用于经营业务,公司与员工个人签订了一个无偿使用车辆的合同,合同中约定不支付租金,但是负责报销加油费、通行费等车辆费用。

税务风险:无偿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导致车辆相关费用存在不合理性,没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涉税建议:除了公司跟员工签订租车协议外,还应取得租金发票(员工车辆租金可以申请代开动产租赁发票),同时做好车辆使用记录,分清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

企业之间无偿借款有什么税务风险?

企业之间无偿借款有什么税务风险?

企业之间无偿借款有什么税务风险?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非常普遍,但是这其中的税务风险,都清楚吗?今天财会君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务风险都有哪些?借款一般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附加税费以及印花税,下面逐一来解析。

增值税风险1、贷款服务视同销售A公司从B公司借入往来款(借款),本质上是就是A公司占用了B 公司的资金,站在B公司的角度看,就是提供了借款服务。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这种借款行为属于贷款服务,是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有人就会说了,B公司是无偿借款给A公司的,并没有收取利息,也需要交增值税?对,因为税法里还有“视同销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

这就意味着,即使B公司不收利息,也需要视同B公司提供了贷款服务并收取了利息来交增值税。

一句话,不是你说不收利息就可以不收,不收可以,但增值税还是要交。

既然B公司实际没有收取利息,视同销售交增值税按多少来交?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销售额,一般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

财会君就遇到过企业之间无偿借款被稽查补交增值税的真实案例,实务中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行为很常见,各位要注意这类业务的增值税风险,建议避免企业间往来款的长期挂账,提前做好资金的偿付安排。

2、免征增值税情形正是因为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行为太常见,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特意对部分的无偿借款免征增值税。

(1)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行为根据《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021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集中延续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就得到了延续,免征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税答疑】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

【财税答疑】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

【财税答疑】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问题描述我公司下属有三家全资子公司,采用集团化资金管理模式,实行资金池运作。

为满足企业所得税的独立交易原则,每月都会根据各个法人企业资金相互使用情况,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自动结息,相互结算。

请问:1、增值税:我公司母子公司资金池运作且每月计息结算,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免征增值税,若能免征增值税,怎样开发票?2、企业所得税:该文件仅针对集团企业之间无偿使用资金免征增值税,这样岂不是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独立交易原则?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仍需按独立交易原则调整各方资金相互占用的收益和支出(支出方没有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这样的结果是只调增了收入方,支出方却因为没有发票而无法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1、根据您的描述,母子公司资金相互使用,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自动结息,相互结算,其资金不是无偿使用,因而不能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如果集团企业间无偿借贷资金,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开具发票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发票。

2、关于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否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从整个集团角度看,境内集团内成员企业之间实际税负相同这种资金无偿使用没有导致国家税收的减税,原则上不做纳税调整。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在实务中?不少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无偿划转资产的现象?这种无偿划转资产在税法上到底应该要缴纳哪些税?困绕不少财税人员和税务局干部?笔者对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进行归纳如下。

(一)无偿划转的法律关系:无偿划转的主体和客体1、无偿划转的主体现有国家政策规定的无偿划转资产的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二条对无偿划转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由此可以看出,无偿划转一般在纯国有产权单位之间进行。

2、无偿划转的客体《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上两条政策规定对无偿划转的客体进行了界定:即无偿划转一般指划转国有产权,但也可以划转实物资产。

(二)无偿划转资产和产权的财务处理[①]新会计准则未对无偿划转的业务性质和财务确认做出认定。

实务中倾向于将无偿划转理解为追加或减少投资,为了方便操作,投资优先以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体现,这样不用去做工商变更。

即对于划入方而言,同时增加资产和资本公积;对于划出方而言,同时减少资产和资本公积。

但这样处理可能会出现划出方的账面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问题,对此实务中多数企业会先冲减实收资本,若实收资本也不够冲减时,再冲减留存收益。

这种做法理论上是行得通的,因为留存收益可以通过转增股本或分配红股的方式转为实收资本。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国家将其所有的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这种行为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涉税问题。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分别是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首先是企业所得税。

国有资产是以国家财产形式存在的资产,相当于从国家所有者转移到其他受益者手中。

在无偿划转的过程中,原国有资产实体将不再作为生产经营主体,被划转的资产将由其他主体使用和支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纳税主体,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具备纳税义务,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企业都有附加条件的,如资产项目要达到确定标准,例如企业的资产总额要满足一定的额度和年平均雇员人数要在一定人数以上。

对于接受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企业,如果满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条件,将需要承担相关的纳税义务。

其次是土地增值税。

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土地的划转,将涉及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增值部分的所得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仅当土地使用权由国家、集体土地所有者以及其它单位和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划转时,才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所以,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土地使用权不应该纳税土地增值税的。

最后是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国家财政部门核准的各种合同、单据和权利转让等行为所征收的税种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印花税的征收是以合同金额为依据的,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不涉及合同金额,因此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过程中,不应该产生印花税的纳税义务。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的问题。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不会引发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但是对于涉及土地的无偿划转,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下的无偿划转税收政策可能有所不同,相关主体应该详细了解和遵守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集团企业资金往来财税风险问题

集团企业资金往来财税风险问题

集团企业资金往来财税风险问题
一、有偿借贷、无偿借贷
(一)增值税问题:企业间有偿借贷、无偿借贷都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1. 集团外企业有偿借贷收到利息要交增值税,无偿借贷不收利息要视同销售也要交增值税。

2. 集团内企业有偿借贷要交增值税,无偿借贷原则上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2-202
3.12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所以,集团内无偿借贷是视同销售,但免增值税。

(二)所得税问题:
集团内子公司资金无偿调拨给其他公司,只有双方税负相同才不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原则是双方都是盈利或双方都是亏损,最终不影响国家税收收入才行。

否则,若一家亏损,一家盈利,盈利的列支财务费用减少利润,从而达到少缴税目的,亏损的一家反正都是亏损,做了收入依然亏损,虽然是时间性差异,但当年国家税收肯定减少。

国税总局2017年第6号文: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收入减少,原则上不做纳税调整。

这就要求两家公司税率相同、同盈或同亏、享受优惠政策也一样,这样的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才不会最终导致国家税收减少,企业所得税才不被纳税调整。

二、统借统还
1.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转借给下属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利息,不得居间牟利,免增值税;若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2.统借统要满足三个条件:一定是集团企业,利率不能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要签标准统借统还协议。

3.统借统正常收取利息,正常开票,免增值税。

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涉税分析及管理建议

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涉税分析及管理建议

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涉税分析及管理建议王贝(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050800)摘要:对于集团企业而言,关联方间的资金往来是其资金管理调配的重要方式。

而关联方资金占用涉及的利息管理和涉税法律风险问题,也往往是国、地税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的方面。

那么对于跨地域性的集团企业,关联方资金往来存在哪些增值税、所得税涉税风险,如何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并规避这些风险呢?关键词:集团企业;资金往来;涉税风险建议一、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的主要途径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关联企业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往来账款,双方签订真实意愿的买卖合同,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二是关联企业间实行集团资金统一管理和调配,由集团拨付下属公司日常运营所需资金,主要包括统借统还和关联方间资金拆借。

对于途径一,在正常的合同信用期内关联企业购销产生的应收、应付款项形成的资金占用,是合同履行的正常条件,不构成关联方无偿提供资金,不用针对此情况计提利息并交纳增值税。

如果这种占用超过合同规定的信用期限,需要根据境内关联方实际税负分情况处理。

本文中笔者侧重途径二的研究分析,故途径一不再赘述。

二、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风险(一)增值税处理模式下涉税风险(1)下属关联企业使用的集团公司调拨的往来款,为由集团公司统一归还的银行借入资金。

(统借统还)。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方向资金使用方收取利息,应充分考虑当期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若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存在全额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企业用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关联企业拆借使用自有资金,可分为两种情况: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

有偿的资金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在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的情况下收取利息、票据贴现收取的利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收取的利息及收入等情况,参照财税〔2016〕36号规定,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缴纳6%的增值税。

对于集团企业间无常借贷资金,按照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初至2020年年底,对企业集团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企业无偿划转涉及相关财务产权问题分析

企业无偿划转涉及相关财务产权问题分析

企业无偿划转涉及相关财务产权问题分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企业无偿划转涉及相关财务产权问题,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背景介绍本着加强对企业财务产权问题的研究与分析,探讨企业无偿划转在财务产权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监管与风险防范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在一定程度上,企业无偿划转将会对企业财务产权结构产生一定影响,可能引发出一系列财务风险,如财务不规范、资金流失等问题。

对于企业无偿划转涉及的财务产权问题,需要深入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以保障企业财务产权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经营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从多个角度对企业无偿划转涉及相关财务产权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与研究。

1.2 问题提出问题的提出是为了深入分析企业无偿划转过程中所涉及的财务产权问题。

在企业无偿划转中,涉及到财务产权的划转与确认问题,包括资产价值评估、财务报表处理、利益相关方权益保护等方面。

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到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还关系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和保障。

针对企业无偿划转中的财务产权问题,需要深入剖析其根本原因,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以确保整个无偿划转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和顺利进行。

2. 正文2.1 企业无偿划转概述企业无偿划转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将企业的股权、资产或其他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企业内部股东之间或企业与关联方之间,是企业产权关系的调整和重组过程。

企业无偿划转通常涉及到企业财务产权关系的调整和重组,包括股权的划转、资产的转让等。

通过无偿划转可以调整企业的所有权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企业发展。

无偿划转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内部关系纠纷,促进企业内部稳定。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无偿划转需要经过清晰的协议和合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和登记手续,确保合法合规。

企业无偿划转也需要考虑到财务风险和利益平衡的问题,避免出现潜在的纠纷和风险。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摘要】本文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进行了探讨。

在介绍了论文的背景和意义。

在首先分析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背景,然后讨论了是否构成涉税行为,接着详细阐述了在无偿划转中存在的税收风险,并提出了如何规避这些风险的建议。

强调了加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税收监管的重要性。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背后的税收问题,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参考与建议。

结论部分对文章进行了总结,并展望了未来研究方向。

整体来说,本文在理论探讨和实践操作方面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与研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涉税问题、背景、构成涉税行为、税收风险、规避、监管必要性1. 引言1.1 引言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国家将其所有的资产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而对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这一行为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增多,但引发了许多关于涉税问题的讨论。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对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否构成涉税行为以及如何规避税收风险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背景、构成涉税行为的可能性、存在的税收风险、规避税收风险的途径以及加强税收监管的必要性等方面展开探讨,以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在国家经济改革发展的背景下,如何合理规范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和讨论,能够对相关部门和决策者在此领域做出更明智和有益的决策,推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2. 正文2.1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背景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国家以无偿方式将国有资产划转给特定的个人或组织。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增值,同时也可以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国家资产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转型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的作用,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国家采取了无偿划转的政策措施。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在实务中,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并且普遍未进行利息结算。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否应当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是否应当缴纳印花税?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一、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

但实行营改增之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无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借款要交增值税,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另外,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在视同销售计税方法上,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目前暂定为10%)。

股东个人无偿占用公司资金或者无偿借钱给公司有税务风险吗?

股东个人无偿占用公司资金或者无偿借钱给公司有税务风险吗?

股东个人无偿占用公司资金或者无偿借钱给公司有税务风险吗?新的一年开始了,各位水友,是否为公司与老板之间的往来款而感到烦恼呢?清往来又没那么多钱,不清放在那又担心有风险。

具体有什么税务风险呢?下面木水就和大家分享一下股东个人与公司存在大额往来款的税务风险吧。

众所周知,很多企业,尤其是民企的老板,都有一种错觉,认为自己投资设立公司,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所以偶尔会从公司抽调资金供自己使用,当公司经营资金不足时,又有可能股东自己垫款给公司使用。

当然,还有可能有种种见得光、见不得光的原因,造成公司与股东个人之间经常挂着大额的往来款,年末了也没法清掉。

其实,这类往来款,站在公司会计账面的角度看,就只有两种余额,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和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

两种余额对应着不同的税务风险,下面木水分别探讨。

首先分享其他应收款年末有大额对股东个人余额的税务风险(即股东无偿占用公司资金)。

这种情况无论在公司层面,还是股东(自然人)层面均存在税务风险。

一、公司层面公司存在增值税风险,相当于公司无偿向股东个人提供贷款服务,有可能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法条速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解释由上述政策可知,公司资金被股东无偿占用,是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向股东无偿提供贷款服务,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

这个规定产生的问题1.视同收取的利息金额怎么确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按照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利息金额):公司自己最近时期同类服务销售额、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服务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

一般的制造业或者商贸公司,都没有销售贷款服务的,所以这个方法基本用不了。

至于其他纳税人,当然有贷款服务了,尤其是金融企业,那么要按照什么金融企业的同类服务利息才能作为本公司视同收取的利息金额呢?各金融企业的不同类贷款利率是千差万别的,加上这种无偿占用资金的行为,基本就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也就是说,“贷款”期限是“无限期”的,怎么定同类服务的利率?实务中,为了平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利益,有试过使用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现在LPR接管了部分贷款基准利率的功能,那么在部分情况就使用LPR呗。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随着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企业之间占用资金现象非常普遍。

在此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大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例如,A企业无偿占用关联方B公司1000万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收取资金占用费50万元。

由于A企业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调整,调增A企业利息收入50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如上例,增加A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同时,会减少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如双方的税负相等,则国家总体税收不会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则不进行关联方的纳税调整。

按此政策分析,由于关联双方调整造成总体税收减少的,也不进行企业所得税调整。

无偿转让资产的涉税问题

无偿转让资产的涉税问题

无偿转让资产的涉税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会考虑将自己的资产进行无偿转让,比如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个人之间的赠与等。

无偿转让资产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涉税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资产转让是否属于“无偿”
无偿转让不代表完全没有价值交换,可能会存在某些隐性或显性的价值交换,比如分配股权或转移负债等。

需要审慎评估资产转让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符合“无偿”条件。

2. 资产转让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无偿转让资产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取决于所涉及的具体资产种类和数量等因素。

比如,房地产无偿转让可能需要缴纳契税和个人所得税;股权无偿转让可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3. 资产转让是否符合相关税法法规
无偿转让资产需要符合相关税法法规,避免涉及到税收违规问题。

比如,无偿转让股票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规。

总之,在进行无偿转让资产前,需要充分了解涉税问题并进行合理规划,避免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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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土地、自然资源和其他国有财产等,在无偿划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

这一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对于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和国家税收的合法征收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涉及的税收政策及应对策略。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涉税问题的具体内容和政策依据。

根据我国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涉及的税收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

土地增值税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划转中涉及的重要税种,其征收标准和政策依据在土地管理法、土地增值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得到详细规定;资源税则是在国有自然资源无偿划转中涉及的重要税种,其征收标准和政策依据在资源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得到详细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在国有企业无偿划转中涉及的重要税种,其征收标准和政策依据在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得到详细规定。

这些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标准,为解决涉税问题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涉税问题的现实挑战和应对策略。

在实际操作中,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涉税问题常常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地方政府的干预、行业利益的博弈、税收政策的变化等。

这些挑战给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带来了复杂性和难度,需要针对性地提出应对策略。

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是重要的一环,可以提高涉税主体的税收意识和合规意识,减少涉税纠纷的发生;建立税收政策的合理化解释和执行机制是重要的一环,可以提高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公平性,减少涉税风险的发生;强化税收政策的监督和检查是重要的一环,可以加强税收政策的执行力度和效果,保障税收政策的顺利实施和税收的合法征收。

这些应对策略可以有效地解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保障国有资产的合法利用和国家税收的合法征收。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涉税问题的展望和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税收政策的不断优化,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和完善。

最新整理集团企业间资金调配的税务风险分析.docx

最新整理集团企业间资金调配的税务风险分析.docx

最新整理集团企业间资金调配的税务风险分析集团企业间资金调配的税务风险分析为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集团企业间进行资金调配已越来越普遍。

本文将通过针对该业务的各项税务规定来逐一分析此类业务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集团企业间资金调配方式及利率分析1.集团企业间资金调配的方式目前集团企业间资金调配最简单的方式就是企业间借款,由集团企业中资金结余的企业将款项借给资金不足的企业。

借款的具体形式可以是双方直接的借款,也可以是通过第三方进行的委托贷款。

相对较复杂效率更高的方式是通过集团内部的结算中心或集团的财务公司来建立一个统一的资金池,通过这个资金池来实现资金调配。

集团企业间各类往来也可以视为企业资金调配的方式,对于长期大额的往来挂账也存在被认定为借款进行纳税调整的可能。

2.集团企业间资金调配的利率集团企业间资金调配一般都会采取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致或较低的方式进行,一方面可以照顾资金不足的企业,降低其融资成本,即使在利率一致的情况下企业间的资金调配手续及成本会比外部融资低;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资金结余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

一般而言,资金结余企业参与调配的是其短期结余的流动资金,其长期不动用的资金结余可以自己选择定期存货或理财等其他形式进行投资。

集团企业间资金调配也可能采取比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高的方式进行,这一般出现在资金贷入方同时作为资金贷出方的投资者的情况下,通过收取可税前扣除的高额利息,可以比通过税后净利润分配的方式获取较高额收益。

无息方式也是集团企业间资金调配常见方式之一,在两个企业法人之间通过无息借款进行资金拆借,由资金贷出方对资金贷入方提供无偿支持。

二、集团企业间资金调配的税务分析1.利息收支的营业税问题分析《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5 xxxx号)中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于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1)现象和原因分析。

无偿占用资金就是不付利息使用资金的行为。

这个现象也多存在于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

主要表现为一家企业无偿占用另一家企业的资金,双方不支付也不收取利息,就像“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这种现象目前较为普遍地存在于我国具有“母子”关系的公司中。

(2)行为和政策分析。

使用资金,要付利息。

这像“欠债还钱”一样天经地义。

所以在企业实务中,借用资金不付利息或不收利息的任何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

依据国税发(200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提供资金作为一种融资服务,母公司就要按独立企业收取利息,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子公司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列支。

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融资借款,尽管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必须支付利息,但应比照国税发〔2008〕86号文件执行,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3)处理建议。

针对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现象,我们建议如下: 1)要依据税法调整无偿占用资金的行为,防范被惩处的涉税风险。

但收取多少利息,则可由双方约定(企业要依据各自的情况好好算算)。

但要记住税法的总体精神是:收入必须纳税,支出符合条件才允许扣除。

2)如果是子公司无偿占用母公司的资金,因其存在股份关系,母公司可将子公司无偿占用的资金,改为投资。

979.关于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无偿借款业务所得税及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979.关于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无偿借款业务所得税及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979.关于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偿借款业务所得税及免征增值税的问题979.关于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偿借款业务所得税及免征增值税的问题每天⼋分钟,知晓财税事。

⼤家早上好,我是你们的朋友伟凡,下⾯请您享⽤由《亿企学会》APP为您准备的财税早餐。

今天我们在12366看到了关于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偿借款业务所得税问题,帮⼤家做了⼀些总结,⼀起来学习![问题内容]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续了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偿借贷⾏为免征增值税政策,那么借贷双⽅所得税⽅⾯如何处理?⼀⽅是否按独⽴交易原则主动调整应纳税收⼊或者所得额,另⼀⽅相应调增利息⽀出?如果需要如此处理,利息⽀出调增的⼀⽅,需要获得发票⽅可扣除么?[答复机构] 12366北京中⼼[答复时间] 2021-03-26[答复内容]12366北京中⼼答复:您好,请参阅《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企业与其关联⽅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应纳税收⼊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法调整。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偿借贷⾏为,应遵循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件,这些优惠政策的执⾏期限都延长⾄2023年12⽉31⽇。

⼀、⽆偿借贷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偿借贷⾏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500万⼀次性扣除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次性计⼊当期成本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致同税务】实务提示:集团内企业资金占用利息结算的税务考量

【致同税务】实务提示:集团内企业资金占用利息结算的税务考量

【致同税务】实务提⽰:集团内企业资⾦占⽤利息结算的税务考量⼜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期间,⼤型企业集团内部资⾦拆借的计息问题成为⼀些企业税务主管关⼼的问题。

现对集团内企业资⾦占⽤利息结算的税务简要分析如下:01集团内资⾦拆借的常见形式1企业⾃有资⾦拆借⼀般是企业将⾃有资⾦通过委托贷款、资⾦池等形式拆借给集团内其他企业使⽤,并收取相应的利息或⽆偿拆借。

2统借统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定义的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企业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将所借资⾦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核算单位和⾮独⽴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于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的业务。

02现⾏集团内部资⾦拆借的税务处理规定及差异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般规定针对利率,《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产经营活动中,⾮⾦融企业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出,不超过按照⾦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2)资本弱化的相关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的利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企业关联⽅利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08]121号)进⼀步明确,“企业实际⽀付给关联⽅的利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条规定外(即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于境内关联⽅的,其实际⽀付给境内关联⽅的利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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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无偿资金占用税务问题分析
【标 签】税务问题,资金占用,纳税调整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1、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相关税收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无偿让渡资金给非关联企业使用
营业税与所得税方面:公司之间或公司与个人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

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但如果企业无偿让渡的资金是有偿取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其利息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因此不得税前扣除。

3、无偿让渡给关联企业使用
在营业税方面,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使得关联方之间无偿资金借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要求企业缴纳营业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借出方的资金是有偿取得的,即借出方对资金取得账面记载有应付利息,则资金借入方也应计算应负担利息支出,并从资金借出方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在税前扣除,借出方按规定作利息收入处理。

其他情形下,如关联双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同(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除以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则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占用原则上不核定利息收入,另一方也不得税前扣除利息支出。

特别说明,上述分析,仅为个人对法规的理解,未必符合税务机关的判定,仅供参考!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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