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无偿资金占用税务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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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无偿资金占用税务问题分析
【标 签】税务问题,资金占用,纳税调整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1、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相关税收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无偿让渡资金给非关联企业使用
营业税与所得税方面:公司之间或公司与个人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

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但如果企业无偿让渡的资金是有偿取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其利息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因此不得税前扣除。

3、无偿让渡给关联企业使用
在营业税方面,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使得关联方之间无偿资金借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要求企业缴纳营业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借出方的资金是有偿取得的,即借出方对资金取得账面记载有应付利息,则资金借入方也应计算应负担利息支出,并从资金借出方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在税前扣除,借出方按规定作利息收入处理。

其他情形下,如关联双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同(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除以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则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占用原则上不核定利息收入,另一方也不得税前扣除利息支出。

特别说明,上述分析,仅为个人对法规的理解,未必符合税务机关的判定,仅供参考!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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