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管理的两大关键点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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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管理的两大关键点及案例分析
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肖太寿
在企业税务管理的流程中,要抓住流程中的要害,才能取得实际效果。笔者认为,企业要控制税收成本,必须重视税务管理中的两大关键点:税务管理要从决策入手;税务管理要从合同签定入手。
1、税务管理要从决策入手
诺贝尔奖获得者罗伯特西蒙教授说:“管理就是决策”。拿破仑说:“做决定的能力最难获得,因此也最宝贵。”西方决策理论学派的代表人物赫伯特·西蒙认为:管理就是决策,决策是管理的核心。企业中执行无疑是很重要的,但决策更加重要。没有正确的决策就没有优秀的执行。决策水平的高低对企业的成败影响十分巨大,据美国兰德公司估计,世界上破产倒闭的大企业,85%是因领导者决策失误所造成的。
税务管理贯穿于企业决策活动过程中,企业老板或者是决策层在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都涉及到税收问题。如果在做决策时,没有考虑到税收成本控制问题,会使企业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因为决策失误是企业的最大浪费,决策失误猛于虎,只要前期决策失误,有关的税收成本已成事实,再不缴税则是延期缴纳税款。正如宋洪祥老师所说:“税是业务过程产生的,是财务部门缴纳的。但是税收主要是取决于老板的决策。公司怎样发展?业务怎样做?都取决于老板的决策,一个决策的失误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税收风险。企业要管理好税,必须从老板的决策入手,加强经营决策的税收管理与风险控制。”[1]因此,税收成本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老板和决策层的决策,要控制和降低税收成本,必须注重税务管理从决策入手,如果在决策环节忽略税收管理,很可能使企业背上不必要的沉重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1:某公司决策忽略税务管理导致2500万税款损失]
(1)案情介绍
2012年4月,江西省国资委对某国有企业进行改制,为了解决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当地国资委与该企业达成以下两项协议:一是,政府无偿划拨一块市场公允价值10000万元的土地给改制后的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给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办理手续,并承担这些下岗职工今后应继续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二是,政府把一块市场公允价值10000万元的土地赊销卖给改制后的企业,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由改制后的企业用于解决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费用支出抵偿政府卖给改制后企业的10000万元土地款。当地国资委让该国有企业的老板进行决策,在以上两种方案中任选择一种方案,结果该国有企业选择第一种
方案(假设不考虑土地办理过户中的契税成本)。
(2)涉税成本分析
第一种方案的涉税成本分析:
由于政府无偿划拨一块市场公允价值10000万元的土地给改制后的企业,改制后企业的账务处理是借:无形资产——土地,贷: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改制后企业支付下岗职工保险金时的账务处理是借:管理费用——支付职工下岗保险费用,贷: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收入,为收入总额。”基于此规定,政府无偿划拨给企业的资产要视同捐赠处理,即企业无偿接受政府的土地捐赠,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改制后的企业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0万元×25%=2500万元。
第二种方案的涉税分析:
政府把一块市场公允价值10000万元的土地赊销卖给改制后的企业,则改制后的企业的账务处理是借:无形资产——土地,贷:其他应付款。由改制后的企业用于解决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费用支出抵偿政府卖给改制后企业的10000万元土地款。则改制后企业的账务处理是借:其他应付款——职工安置支出,贷:银行存款。按照第二种方案就不用缴纳2500万元企业所得税了。
(3)涉税分析结论
通过以上涉税分析,可以发现,该国有企业的老板如果选择第二种方案,则会给企业节省2500万元的税款。因此,税收主要取决于老板的决策,在做决策时,一定要考虑税收成本问题,本案例就是公司决策忽略税务管理导致沉重税款负担的教训。
2、税务管理要从合同签定入手
企业的税收产生环节在于业务过程中,而业务过程往往是由经济合同的签定决定的。即合同决定业务过程,业务过程产生税,只有加强业务过程的税收管理,才能真正规避税收风险。因此,企业税务管理要从经济合同的签定入手,也就是说,企业税收成本的控制和降低要从经济合同的签定开始,经济合同的签定环节是企业控制和降低税收成本的源头所在。
基于以上分析,企业应重视日常涉税交易合同的签定和审查,使企业真正节税。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时,会与外部或内部的法律主体签定各种各样的合同。一份合同,不仅涉及法律问题,也必然涉及财税问题。不论何类经济合同,合同条款内容必会涉及合同主体一方或双方的纳税义务,稍有差别,财税结果差异可能会很大,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会有所不同。由于价格条款是经济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合同中签定的价格条款是税收成本的重要依据,当经济合同中的价格一旦签
定后,就决定了诸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负。要降低以上税负,就得在经济合同签定之前,准确谈好交易价格,即压低合同价格才能真正降低税负。同时,对某些合同条款加以修改,有可能帮公司省下很多税款,同时还没有风险。
[案例分析2:巧签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
甲施工企业购得土地100亩,价值1000万元,由于土地手续未完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来情况发生变化,甲施工企业欲转让该土地,乙房地产公司与甲施工企业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转让总价款1200万元,签订合同后预付4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支付尾款800万元。由于半年一直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乙房地产公司不能进行工程开发,欲按原价转让,以期收回预付款400万元。丙房地产公司有购买该土地的意向,乙与丙就相关事宜谈妥,具体条款如下:
甲施工企业与乙公司签订中止原土地转让合同执行的协议,并约定由甲施工企业返还乙公司预付款400万元;甲施工企业与丙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金额为1200万元,并约定由丙公司直接支付乙公司土地预付款400万元。甲施工企业向丙公司开付具委托付款通知书,明确将400万元转让款直接付给乙公司,则:乙公司节省营业税额=1200×5%=60(万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万元×(7%+3%)=6万元,扣除对企业所得税的抵减作用,乙企业实际上节省税收成本为66万元-66×25%=66万元×75%=49.5万元。
[案例分析3: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统一借钱统一贷款的税收成本分析]
黄河建筑施工集团拥有控股企业近10个,基本上都属于建筑、房地产及相关行业。过去都是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然后转贷给各控股企业,向各控股企业收取利息(在金融机构利率基础上加收1O%)。该集团2011年向银行融资6亿元,支付利息3600万元,应向各控股企业收取利息3960万元(3600×11%)。在签定转贷合同时,有两种约定,涉及的税收成本是不一样的。
方案一,黄河集团向控股公司转贷款的合同中约定收取利息3960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号)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因为黄河集团总部收取的利息超过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