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专业课程作业(二)教程文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安全责任有哪些?监理单位

安全责任是什么?

答: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

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

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

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将成为施工单位后续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这些资料如果不

真实、准确、完整,并因此导致了施工单位的损失,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

位要求赔偿。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都是完全平等的合同双方的关系,

不存在建设单位使这些单位的管理单位的关系。其对这些单位的要求必须要以合

同为根据并不得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安全生产需要资金的保证,而这笔资金的源头就是建设单位。只有建设单位提供

了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施工单位才可能有保证安全生产的费用。因此,《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

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

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目

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

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组织设计在本质上是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计划。其中要包含安全技术措

施和施工方案。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

方案。实际上,整个施工组织设计都需要经过监理单位的审批后才能被施工单位使

用。由于本章主要是谈安全管理,所以,在这里仅仅强调了监理单位要审查施工

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这里,监理单位的审查标准是看一看“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也

就是看一看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高于强

制性标准的情况。那时,监理单位就不仅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违法了,还要看一看是否违约。若违约,也不能批准施工

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二、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

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

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6、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有哪些?勘察、设

计安全责任是什么?简述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和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

答: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首先要明确责任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

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

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建设工程项目

的安全全面负责。鉴于项目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国家规定施工单位的

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这里,“相应执业资格”目前

指建造师执业资格。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

任主要包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