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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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2008〕56号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预售人)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并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的预售管理。
泸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具体工作。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所申报商品房的工程建设总投资应达到该商品房地上总层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结构工程完工,如其二分之一不足六层(含六层)的应主体结构完工;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及其管理。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预售人)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并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依法委托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房地产交易机构受商品房预售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预售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六层(含六层)以下的商品住宅项目已完成基础和主体结
构工程;六层(含六层)以下的非住宅项目和六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
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主体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
完成基础和主体六层结构工程;
(四)签定了《白蚁预防合同》,并已进行白蚁预防;
(五)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确定;
(六)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七)已按规定比例缴纳物业管理维修基金。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复印件)及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二)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所规定的证明材料。其中,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证明材料中还应包括已完成基础以上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预售条件的工程进度证明;
(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四)商品房的《白蚁预防合同》;
(五)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七)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和委托合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预售人可以分期或者分单项向预售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
第七条预售管理部门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后,应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预售人的名称、许可证编号、许可证的有效期、预售商品房的名称、建筑面积、用途、预售商品房的套(间)数量和商品房预售款
专用帐户号等内容。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至商品房验收合格之日起失效。
第九条商品房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用途、增容的,当事人应在批准后15日内,向预售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方可销售。
第十条预售管理部门对新批、变更和失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行定期公
告制度。
第十一条预售管理部门应对已核发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受理社会举报和投诉,发现问题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