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压缩天然气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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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7章压缩天然气供应
2011-11-24 15:35:58| 分类:城市规划|字号订阅
第7章压缩天然气供应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下列工作压力不大于25.OMPa(表压)的城镇压缩天然气供应工程设计:
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3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7.1.2 压缩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8047的规定。7.1.3 压缩天然气可采用汽车载运气瓶组或气瓶车运输,也可采用船载运输。
7. 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7.2.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宜靠近气源,并应具有适宜的交通、供电、给水排水、通信及工程地质条件;
2 在城镇区域内建设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7.2.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站内的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7.2.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的合建站,当天然气储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6.5.12条的规定。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表7.2.2
注:1
2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总容积(m3)为在固定车位储气的各气瓶车总几何容积(m3)与其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乘积之和,并除以压缩因子;
3 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除符合本表规定外,还不应小于较大罐直径。
7.2.4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2.4的规定。
表7.2.4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总容积按本规范表7.2.2注2计算;
2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储气总几何容积不大干18m3,且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大于4500m3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7.2.5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2.5的规定。
表7.2.5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 气瓶车在固定军位最大储气总容积按本规范表7.2.2注2计算。
2 变、配电室、仪表室、燃气热水炉室、值班室、门卫等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二级”规定。
3 露天的燃气工艺装置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储气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且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大于4500m3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7.2.6 站内应设置气瓶车固定车位,每个气瓶车的固定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5m,长度宜为气瓶车长度,在固定车位场地上应标有各车位明显的边界线,每台车位宜对应1个加气嘴,在固定车位前应留有足够的回车场地。
7.2.7 气瓶车应停靠在固定车位处,并应采取固定措施,在充气作业中严禁移动。
7.2.8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应大于30000m3。
7.2.9 加气柱宜设在固定车位附近,距固定车位2~3m。加气柱距站内天然气储罐不
应小于12m,距围墙不应小于6m,距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不应小于6m,距燃气热水炉室不应小于12m。
7.2.10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用户的需求量与天然气气源的稳定供气能力确定。
7.2.11 当进站天然气硫化氢含量超过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时,应进行脱硫。当进站天然气水量超过本规范第7.1.2条规定时,应进行脱水。
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7.2.12 进入压缩机的天然气含尘量不应大于5mg/m3,微尘直径应小于10μm;当天然气含尘量和微尘直径超过规定值时,应进行除尘净化。进入压缩机的天然气质量还应符合选用的压缩机的有关要求。
7.2.13 在压缩机前应设置缓冲罐,天然气在缓冲罐内停留的时间不宜小于10s。
7.2.14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和辅助区。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宜设2个对外出入口。
7.2.15 进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天然气管道上应设切断阀;当气源为城市高、中压输配管道时,还应在切断阀后设安全阀。切断阀和安全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切断阀应设置在事故情况下便于操作的安全地点;
2 安全阀应为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其开启压力应为站外天然气输配管道最高工作压力;
3 安全阀采用集中放散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12条第6款的规定。
7.2.16 压缩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压力应根据工艺条件确定。且不应小于该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1.1倍。
向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运送压缩天然气的气瓶车和气瓶组,在充装温度为20℃时。充装压力不应大于20.OMPa(表压)。
7.2.17 天然气压缩机应根据进站天然气压力、脱水工艺及设计规模进行选型,型号宜选择一致,并应有备用机组。压缩机排气压力不应大于25.OMPa(表压);多台并联运行的压缩机单台排气量,应按公称容积流量的80%~85%进行计算。
7.2.18 压缩机动力宜选用电动机,也可选用天然气发动机。
7.2.19 天然气压缩机应根据环境和气候条件露天设置或设置于单层建筑物内,也可采用橇装设备。压缩机宜单排布置,压缩机室主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
7.2.20 压缩机前总管中天然气流速不宜大于15m/s。
7.2.21 压缩机进口管道上应设置手动和电动(或气动)控制阀门。压缩机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止回阀和手动切断阀。出口安全阀的泄放能力不应小于压缩机的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2m以上。且距地面不应小于5m。
7.2.22 从压缩机轴承等处泄漏的天然气,应汇总后由管道引至室外放散,放散管管口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2.21条的规定。
7.2.23 压缩机组的运行管理宜采用计算机控制装置。
7.2.24 压缩机应设有自动和手动停车装置,各级排气温度大于限定值时,应报警并人工停车。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警并自动停车:
1 各级吸、排气压力不符合规定值;
2 冷却水(或风冷鼓风机)压力和温度不符合规定值;
3 润滑油压力、温度和油箱液位不符合规定值;
4 压缩机电机过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