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格式
关于报送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的报告
附件3
关于报送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的报告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9号)及《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银登字〔2020〕19号)相关规定,XXXX(发起机构名称)、XXXX(受托机构名称)拟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办理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现联合提交本报告及相关材料,申请产品信息登记编码。
拟登记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名称“XXXX”,拟发行规模XX 万元,入池基础资产标准及相关交易安排均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XXXX(发起机构名称)、XXXX(受托机构名称)将严格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要求,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并按规定时间办理存续期变更登记。
XXXX(发起机构名称)、XXXX(受托机构名称)郑重承诺所提交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数据资料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并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XXXX(发起机构全称)(盖章) XXXX(受托机构全称)(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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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第三节持股目的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第七节备查文件第三章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章附则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当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五)在报刊刊登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
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作为中国最大的股票市场之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非常严格。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格式,希望能对即将上市的公司或正在上市的公司有所指导。
1. 公司基本情况在信息披露的首部,应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和经营地、企业性质(国有、民营、外资等)、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和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这一部分可以作为读者了解公司的起点,为后续内容提供基本背景。
2. 公司治理上交所非常注重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规范运作。
因此,在这个板块中,需要披露公司的董事会构成、监事会构成、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以及公司章程和成立的内部控制制度。
此外,还需要详细说明公司是否设立了独立董事和是否成立了各种委员会,如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
通过这些信息,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可以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治理机制和决策层面。
3. 主要财务指标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是投资者最关心的内容之一。
在信息披露中,公司需要提供过去三年的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
此外,还需要披露业务收入的构成、主营业务情况以及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分析。
这些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对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稳定性进行评估。
4. 重大事项披露上市公司有各种重大事项需要及时披露,例如股权变动、关联交易、重大合同、重大资产重组等。
在这一部分中,公司需要详细披露重大事项的背景、影响、解释和风险控制措施等。
这有助于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
5. 内幕信息披露上交所对内幕信息的披露要求也非常严格。
公司需要披露内幕消息的发生时间、内容、影响和处理情况。
此外,还需要披露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情况。
这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6. 公司股东结构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对于投资者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
在这个板块中,公司需要披露股东的持股比例、股东性质和股权结构等。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2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26【最新版】目录1.概述2.信息披露内容3.信息披露格式4.准则的意义和作用5.结论正文一、概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而制定的准则。
该准则规定了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以及编制要求等。
二、信息披露内容根据该准则,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发行说明书: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发行证券的相关信息,包括发行目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
2.审计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应当对发行说明书中的相关财务信息进行审计。
3.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应当对发行说明书中的相关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4.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应当对发行申请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核。
5.其他必要的文件: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必要的文件,如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三、信息披露格式根据该准则,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进行编制。
具体来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封面: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文件名称、申请文件编号等信息。
2.目录:应当列明申请文件的各个部分,方便读者查找相关信息。
3.声明: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声明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发行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编制,包括重要提示、目录、正文和附录等内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
2.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成员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决策层和监督层情况,评估公司治理水平。
3.公司财务状况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评估其盈利能力、偿债能力以及现金流水平。
4.公司风险提示信息: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面临的风险,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5.公司内部控制信息: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评估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6.公司发展战略信息:包括市场战略、产品研发、国内外扩张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战略规划,评估公司的发展潜力。
公司信息披露格式准则主要是指信息披露的形式和方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信息披露格式准则: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
这些文件通常以电子形式提交,并在公众可获得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披露。
2.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准确、完整和一致。
必要时,公司应向外部审计机构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3.信息披露文件应按照一定的顺序和层次结构组织,便于投资者查找和理解。
常见的组织结构包括目录、正文、附注、附件等。
4.公司应使用清晰简明的语言和图表,避免使用复杂难懂的专业术语和公式,以方便投资者理解。
5.公司应及时回复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公司信息披露应准确、完整、及时、透明地向投资者和公众提供相关信息,以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同时,证券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确保其合规性和有效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一、信息披露内容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需要全面、准确、及时、公正、公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基本信息,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基本状况。
2.公司经营情况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模式、主要产品或服务、市场竞争力、盈利模式等,让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潜在风险。
3.公司财务状况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指标、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让投资者能够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投资价值。
4.公司风险因素包括公司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因素,如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让投资者能够了解潜在的投资风险。
5.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公司的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治理情况和决策机制。
6.公司法律事务包括公司的法律诉讼、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法律风险。
7.其他重要信息包括公司的重大事件、重大合同、上市计划、分红政策等其他重要信息,让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二、信息披露格式准则信息披露的格式准则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公开披露方式公司应通过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季度报告等方式向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并及时更新。
2.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公司应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不得隐瞒重要信息。
3.披露信息的平等性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为所有投资者公平等待,不得存在内幕信息的泄露和非法利益输送。
4.披露信息的可理解性公司应采用通俗易懂、明了清晰的语言和格式,让广大投资者能够理解和识别披露的信息。
5.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和使用信息。
总结起来,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因素、治理结构、法律事务等方面的内容。
信息披露格式应满足公开披露方式、真实性、平等性、可理解性和及时性的要求。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一、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下简称为“企业ABS”)日益受到市场各方的关注。
为企业ABS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监管部门出台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
本文将围绕企业ABS业务及其信息披露指引展开论述。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概述1.业务定义企业ABS是指企业将其持有的资产打包,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证券融资的一种金融创新工具。
企业ABS有助于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本结构,拓宽融资渠道。
2.业务类型企业ABS业务主要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等。
3.业务流程企业ABS业务流程可分为:项目筹备、设立SPV、资产转让、发行证券、后续管理五个阶段。
三、信息披露指引的主要内容1.披露主体信息披露主体包括:原始权益人、SPV、托管人、评级机构等。
2.披露内容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业务基本信息、资产状况、风险揭示、评级结果、募集资金使用等。
3.披露时点信息披露时点包括:项目启动、发行前、发行中、发行后等。
4.披露方式信息披露方式包括:纸质版、电子版、网络版等。
四、信息披露的监管与违规处理1.监管机构企业ABS信息披露的监管机构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监管要求监管要求包括:遵守法律法规、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
3.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企业,监管部门将采取自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业务等。
五、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未来发展1.市场前景在政策扶持和市场需求的双重驱动下,企业ABS市场前景广阔。
2.政策趋势未来,监管部门将不断完善企业ABS相关法规体系,推动市场创新。
3.业务创新企业ABS业务创新将不断涌现,如:REITs、绿色ABS等。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三篇.doc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三篇第1条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1 、募集资金基本信息说明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达时间、往年使用金额、本年使用金额和当期余额。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管理说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包括募集资金在各种银行账户的存放、公司与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时间、与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是否有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应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见附件1)中说明与本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的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子项目说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和超额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投资总额、当年投资额、期末累计投资额、期末投资进度、项目达到预期使用状态之日、本年实现效益、是否实现预期效益、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和拟采取的措施。
(一)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额与最近披露的当年募集资金预计使用额之差超过30的;(二)发行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三)募集项目被搁置一年以上的;(四)募集投资项目超过最新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期限,募集资金投资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五)发行项目决定终止;(6)其他异常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单独核算收益的,应说明原因,并对投资项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定性分析。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说明变化原因、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
3.预先投资和用募集的资金替换投资项目。
公司以募集资金替代以前投资于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说明预投资金额、预投资金额、预投资金额、实施时间和决策程序。
4.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营运资金。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营运资金的,应说明决策程序、批准使用金额、起止时间、实际使用金额、募集资金是否按期归还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规范操作流程、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一份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操作流程、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
以下是该指南的主要内容:一、业务概述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各种金融资产(如贷款、信托资产、债券等)通过证券化工具(如证券化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产品,从而实现资产的分散化投资和融资。
资产证券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和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等。
二、参与主体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主体包括发起人、受托人/管理人、投资者、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发起人是将资产证券化的主体,通常是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受托人/管理人是负责管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机构,可以是银行、信托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
投资者是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机构或个人。
其他参与主体还包括提供信用评级的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
三、业务流程1.发起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转让给受托人/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信托计划。
2.受托人/管理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打包、评级和定价。
3.投资者通过认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信托计划,获得资产支持证券或信托受益凭证。
4.受托人/管理人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收益。
四、风险控制1.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质量和合规性。
2.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信用评级,确保其信用风险的可控性。
3.设立风险准备金,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
4.定期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审计和披露,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五、信息披露1.发起人应当披露资产池中各资产的基本情况、信用评级和风险状况等信息。
2.受托人/管理人应当披露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结构、投资策略、风险因素等。
3.投资者应当获得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充分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六、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备案制管理,要求相关参与主体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并遵守相关监管规则和指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XX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XX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X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实施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年度财务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报财务报告、以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准则。
第三条【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财务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第四条【豁免条款】若公司有充分证据表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其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准则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五条【特殊行业】特殊行业公司财务报告披露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循其规定。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特殊行业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应予以说明。
第二章财务报表第六条【总体要求】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公司不应以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不能通过充分披露来纠正。
第七条【报表范围】本准则要求披露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八条【报表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九条【报表格式】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主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一致。
企业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CATALOGUE目录•引言•企业资产证券化概述•信息披露制度概述•企业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现状及问题•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措施和建议•结论与展望•参考文献CHAPTER引言研究背景和意义企业资产证券化作为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对于提高企业融资效率、盘活存量资产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与公正的关键措施。
当前,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快速发展,但信息披露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完善。
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和方法CHAPTER企业资产证券化概述定义特点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和特点作用企业资产证券化可以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企业的融资效率,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同时也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选择和收益。
意义企业资产证券化对于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可以解决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题,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还可以为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更多的可能性。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作用和意义企业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在中国,企业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
现状目前,全球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规模已经超过万亿美元,中国市场规模也已超过千亿元。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前景越来越广阔。
发展历程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和现状VSCHAPTER信息披露制度概述信息披露定义信息披露是指企业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债权人、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披露关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制度。
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原则,以保证披露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标准信息披露的监管和管理体制监管机构管理体制CHAPTER企业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现状及问题企业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现状披露内容较为全面披露时间相对滞后信息披露要求逐步完善03信息披露监管不到位企业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01信息披露不规范02信息披露风险控制不足1企业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趋势23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
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资产证券化是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业务,旨在将传统资产转化为可供投资者买卖的证券产品。
为了规范这一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向市场提供了指导和要求。
首先,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对信息披露的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指引,发起机构应当承担信息披露的责任,并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指引还对发起机构的披露义务进行了详细阐述,要求其披露项目的基本情况、担保措施、资产质量、风险提示等关键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其次,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具体规定。
指引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并提供足够的信息量以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此外,指引还对信息披露格式进行了要求,要求披露文件清晰、易读,并保持与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的一致性,以提高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致性。
再次,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对信息披露的时机和方式进行了规定。
指引规定了发起机构应在特定时间点披露相关信息,如项目启动、产品发售等关键节点。
同时,指引还要求信息披露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多角度地获取信息。
这种多渠道的信息披露方式不仅能增加信息的透明度,也能提高投资者的辨识能力和决策能力。
最后,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还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和处罚进行了规定。
指引明确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要求其对披露内容进行审核和评估。
同时,指引还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如公开谴责、罚款等,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的出台,对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为市场提供了规范和指导,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丰富的信息,使其能够更全面、准确地评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与回报。
同时,指引也进一步加强了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力度,维护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4号《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及十一类临时公告(试行)》目录§1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1(0002)公告送出日期:××××年××月××日2(0003)1 公告基本信息基金名称(0009)基金简称(0011)基金主代码3(0012)/(0014)/(0015)基金运作方式(0017)基金合同生效日(0018)基金管理人名称(0186)基金托管人名称(0213)公告依据4(2631)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5(0011)……6(0011)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0012)/ ……(0012)/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制定此模板。
2送出日期指报告经复核、签发后,正式对外送出的日期,此处可理解为正式对外披露的日期;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之后需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公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管理人应在合同生效的次日披露合同生效公告。
3此项有别于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交易代码,而是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备案的基金主代码(一般是在交易代码中择一确定)。
4此处填列公告依据,例如《××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下同。
5本文件中有关下属分级基金的相关披露事项主要适用分级基金,其他类别基金不必列示。
6如有三级以上(含三级)的分级基金,相应增加列。
(0014)/ (0015)(0014)/ (0015)注:(2645)2 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2647)基金募集期间自××××年××月××日(0066)至××××年××月××日止(0067)验资机构名称(2648)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2816)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0100)份额级别7(0011)(0011)......(0011)合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2649)(2649) (2649)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0096)(0096) (0096)募集份额(单位:)有效认购份额(0101)(0101) (0101)利息结转的份额(0102)(0102) (0102)合计(0103)(0103) (0103)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认购的基金份额8(单位:)(2653)(2653) (2653)占基金总份额比例9(2654)(2654) (265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0(2889)(2889) (2889)7本项适用于分级基金,即本项之后至“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中间的各细项需分别列示各级信息及合计信息,如果不是分级基金,不需分别列示。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大全(doc 114页)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公告格式(第1~40号)(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2010年10月22日制定、2011年3月16日修订)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本所根据最新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最新监管形势,在本所2008年12月3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的基础上整合编制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见附件),现予以颁布,请参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股改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传闻及澄清》、《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重大合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新增股份上市》、《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3号——减持股份》、《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等文件所指向的相关“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修订)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修订)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修订)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第25号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格式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第32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第33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第34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第36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第38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第39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第40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特别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2015—02—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指引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第三条原始权益人和除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管理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本指引所称的其他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信用增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流动性支持机构、销售机构等.第四条资产支持证券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指定的网站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资产支持证券不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网站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五条管理人、其他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托管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第二章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环节信息披露第六条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向合格投资者披露计划说明书、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如有)等文件。
第七条计划说明书由管理人编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情况,包括: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如有)、资信评级状况(如有)以及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二)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三)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增级方式;(四)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和其他服务机构情况;(五)基础资产情况及现金流预测分析;(六)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七)专项计划资产的构成及其管理、运用和处分;(八)专项计划的有关税务、费用安排;(九)原始权益人风险自留的相关情况;(十)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十一)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及转让安排;(十三)信息披露安排;(十四)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安排;(十五)主要交易文件摘要;(十六)《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要求披露或明确的事项;(十七)备查文件(包括与基础资产交易相关的法律协议等)存放及查阅方式.第八条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其他任何服务机构的负债.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10月修正)
2023年10月修正)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10月修正)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10.27
生效日期:2023.10.27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第四节本次交易概况
第十三条本次重组的交易概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背景及目的;
(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如交易方案发生重大调整,应当披露调整内容、调整原因及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按《重组办法》规定计算的相关指标;
.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当披露构成关联交易的原因、涉及董事和股东的回避表决安 排;
交易方案涉及吸收合并的,应当披露换股价格及确定方法、本次吸收合并的董事会决议明确的换股价格调整方 案、异议股东权利保护安排、债权人权利保护安排等相关信息。
交易方案涉及募集配套资金的,应当简要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预计金额及相当于发行证券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比例、证券发行情况、用途等相关信息;
(八)本次交易存在其他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包括尚需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等情况的,应当对相关风险作 出充分说明和特别提示;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未完成审计、评估或估值、盈利预测审核(如涉及)的,上市公司应当作出“相关资产经审计 的财务数据、评估或估值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如涉及)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的特别提 示以及“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或估值最终结果可能与预案披露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
证券投资基⾦信息披露XBRL模板证券投资基⾦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1号《季度报告》第⼀部分⾮货币市场基⾦季度报告模板XXXX证券投资基⾦XXXX年第X季度报告1(0002)XXXX年XX⽉XX⽇2(1742)基⾦管理⼈:(0186)基⾦托管⼈:(0213)报告送出⽇期:XXXX年XX⽉XX⽇3(0003)§1 重要提⽰1重要提⽰之前的内容为报告封⾯,单设⼀页,下同。
2此处填列季度报告期末的具体⽇期,下同。
3送出⽇期指季度报告经复核、签发后,正式对外送出的⽇期,下同。
—1 —(0004)§2 基⾦产品概况410(1752)4若报告期内基⾦转型,则分别列⽰转型前后的基⾦产品概况。
5前后端交易代码分列列⽰,如果分级基⾦存在前后端交易的,则本项不列⽰,⽽在本表“下属两级基⾦的交易代码”相应级别的基⾦中分列列⽰。
6创新封闭式基⾦季度报告中对封闭期及打开期限的约定在本项⽬中描述。
7不建议将基⾦合同中有关投资策略的描述在此长篇列⽰,⽽应是简明、扼要的概述基⾦主要的投资策略。
8适⽤于保本基⾦,没有保证⼈的其他基⾦不必列此项。
9分级基⾦(包括分级的创新封闭式基⾦)根据⾃⾝的产品特性,增加填列“下属两级基⾦的基⾦简称”、“下属两级基⾦的交易代码”(分级基⾦整体没有交易代码的,本表第2项“交易代码”可不列⽰)、“报告期末下属两级基⾦的份额总额”、“下属两级基⾦的风险收益特征”(两级基⾦的风险收益特征没有区别的,该项不列⽰)等项⽬;以上⼏项主要适⽤分级基⾦,其他类别基⾦不必列⽰。
10本模板相关表格下的标注,是为表格做出补充说明⽽设定的,如果基⾦没有需要说明的,则可略去本—2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净值表现3.1 主要财务指标1112注15:(0515)3.2 基⾦净值表现1617注:(0525)部分。
11分级基⾦按级别分列列⽰;报告期内转型的基⾦按转型前后分两列列⽰;另,按现⾏法规,基⾦合同⽣效不⾜两个⽉,可不披露当期季度报告,如果上个季度基⾦因合同⽣效不⾜两个⽉⽽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在披露本季的季度报告时,此处⾄少披露本季的财务指标,如增加披露基⾦合同⽣效起⾄上个季度季末的财务指标的,应单独⼀列列⽰,不得与本季期间合并列⽰;除基⾦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外,期末基⾦份额净值应保留⾄⼩数点后第4位,其他财务指标保留⾄⼩数点后第2位。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一、信息披露内容准则:1.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
同时还需披露公司的决策机制、内部控制机制等内容。
3.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季度财务报表等内容。
其中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4.经营情况:包括公司的主营业务、业务发展情况、市场竞争情况、企业战略等。
5.风险因素:包括公司面临的风险及对应的应对措施,例如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
6.股东情况:包括大股东的股份持有情况、股东变动情况等。
7.公司发展规划:包括未来的发展战略、新项目、合作伙伴等。
二、信息披露格式准则:1.公告形式: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发布公告,要求详细、准确、及时。
2.报告形式: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等需要以书面形式发布,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
3.报表格式:财务报表需要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进行编制,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或中国会计准则(CAS)。
4.公告媒介:公告需适用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如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报纸、电视台等。
三、信息披露的要求:1.披露及时性:信息披露应及时准确,不得有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2.披露平等性:公司应平等对待所有的投资者,对所有信息进行公开,不得涉及内幕交易。
3.披露连贯性:相同事项的信息披露需保持连续性和一致性。
4.披露透明度: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明确、详尽,便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了解。
总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提高透明度,增加投资者的信任和对公司的认可。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是指针对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提出的规范要求。
年度报告是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投资者提供的一份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从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说明。
一、年度报告的内容根据准则第2号的要求,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1. 公司基本情况年度报告应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 公司治理年度报告应披露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的情况,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和任职情况,以及公司是否存在一人或少数几人垄断控制的现象。
3. 公司业务情况年度报告应披露公司的主要业务情况,包括业务范围、内外部环境变化对业务的影响以及公司业务发展战略等。
4. 公司财务状况年度报告应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指标的运算与分析。
5. 公司风险提示年度报告应披露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包括法律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并对这些风险可能对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估和提示。
6. 公司未来展望年度报告应披露公司对未来业务发展的展望,包括公司的发展战略、市场前景等,并以相应的数据和事实进行支撑。
二、年度报告的格式根据准则第2号的要求,年度报告的格式应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 统一准则年度报告的编制应参照相关的会计、审计、披露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报告的编制符合统一的标准和要求。
2. 完整真实年度报告应完整、真实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歪曲事实。
3. 清晰易读年度报告应采用简洁、清晰的语言表达,避免使用专业术语或复杂的句子结构,方便投资者理解和判断。
4. 重点突出年度报告应突出重点信息,对公司的主要经营指标、财务数据等进行重点呈现,便于投资者快速获取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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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
信息披露格式
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管理人、托管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格式(见附件一至附件三),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格式第1号—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附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格式第2号—托管报告》
附件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格式第3号—收益分配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固定收益部
2015年3月10日
附件一:
第1号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公司关于**专项计划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报告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一、重要提示
1、本报告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作。
2、说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情况。
3、本报告由管理人**负责编制,管理人声明保证本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关于**的数据由**提供,已经**复核确认。
4、管理人认为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应当通过重要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
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本情况
本部分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产品名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募集金额、存续期、产品设立日、挂牌起始日、产品到期日、预期收益率、还本付息方式、分配日期、增信
安排、信用评级(如有)、管理人、托管人、登记机构等。
三、基础资产运行情况
本部分主要包括基础资产基本信息、基础资产现金流情况以及收益分配等。
管理人应当根据不同基础资产的类别特征披露基础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产为银行、信托、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证券公司融资债权以及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款等金融债权的,应当披露:
1、基础资产池筛选标准的调整情况(如有);
2、当期资产池特征,包括贷款或者债权余额、贷款笔数、担保情况、加权平均贷款利率和加权平均剩余期限、行业分布、地区分布、债权金额及余额分布、利率水平分布、期限分布、账龄分布、影子评级分布等;
3、资产池的本金明细,包括正常还本金额、本金提前结清金额、部分提前还本金额、处置回收本金金额等;
4、资产池的利息情况;
5、资产池的贷款状态特征,包括提前还款、拖欠、违约、处置、处置回收、损失、资产池替换情况;
6、资产所涉诉讼或者仲裁情况等;
7、其他可能影响资产池偿付能力的情况。
(二)基础资产为非金融企业因提供商品、产品、劳务
而形成的应收款债权类资产的,应当披露:
1、应收款偿还情况;
2、应收款提前还款、赎回、置换、延迟支付、违约、处置及损失等情况;
3、重要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基本财务数据以及信用评级或者相关资信状况;
4、偿债状况等对基础资产偿还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专项计划现金流来源于水费、排污费、上网电费、路桥费、门票收费等非金融企业经营性收入的,应当披露:
1、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情况;
2、基础资产实际产生现金流的状况,如有多笔基础资产,则按照地域、归集方式、类型等列示细分数据;
3、与基础资产相关资产的运营状况及重大事项变化等;
4、可能影响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因素。
(四)基础资产为不动产或者专项计划现金流来源于不动产的,应当披露:
1、不动产的基本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包括不动产物业类型、所处位置、建筑面积以及可供出租面积、不动产权属情况、是否存在瑕疵、投保情况等要素;
2、不动产所属土地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包括土地性质、土地面积、土地获得方式以及对土地价值的评估情况等要
素;
3、不动产租赁的基本情况,包括当期租金总额、平均租金水平、出租率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租金水平的因素。
四、业务参与人履约情况
本部分应当明确管理人、托管人、特定原始权益人等业务参与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履行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职责和义务情况,对未依约履行的,应当说明原因及解决或者补救措施。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经营情况(如有)
六、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
七、专项计划资金投资管理情况
本部分至少应当包括专项计划账户资金的投资金额、品种、收益以及循环投资等内容。
八、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兑付情况
九、评级情况(如有)及内外部信用增级情况说明
十、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年度运行情况的审计情况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应当包括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年度运行情况的审计意见。
十一、需要对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本部分应当包括信息披露格式未明确规定,但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依照计划说明书等需
要披露的其他内容。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查阅地点及联系方式
附件二:
第2号托管报告
**专项计划的托管报告
(报告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一、重要提示
1、托管人声明保证本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托管人认为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通过重要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
二、专项计划资产托管情况
本部分至少应当包括专项计划资产情况、相关账户收支情况、资产投资运作情况以及分配情况等。
三、对管理人的监督情况
本部分至少应当包括管理人的管理指令遵守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情况,对资产管理报告有关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符合情况,对其专项计划资产的投资运作、现金流划转、收益以及费用计算等方面的监督,以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四、需要对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本部分应当包括信息披露格式未明确规定,但对投资者
托管事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依照计划说明书等需要披露的其他内容。
五、备查文件目录、查阅地点及联系方式
附件三:
第3号收益分配报告
**公司关于**专项计划第**期的收益分配报告
(报告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一、重要提示
1、管理人声明保证本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管理人认为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通过重要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
二、专项计划基本情况
本部分至少应当包括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计划分配日期、计划分配金额以及已分配情况(如有)、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情况等。
三、分配方案
本部分至少应当包括分配对象、各期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时间、分配方式以及税费说明。
四、其他重大事项
本部分主要指本报告格式未予明确规定,但对投资者收益分配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查阅地点及联系方式。